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责任边界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1-5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57669亿元,同比增长12.4%,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5237亿元的29.53%。网络购物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作用。笔者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之平衡角度,对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责任边界进行分析,厘清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责任。
发表时间:2024-08-21 09:30:5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现实困境的解决之道

如今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成为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行业经营的重要手段,这种消费模式具有预付费、人身属性强和履行时间长等特点。然而也正是这些特点,导致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存在较高风险。当经营者处于经营不善关门停业或者服务质量不佳等状态时,就可能产生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推动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迈向更高水平。对
发表时间:2024-08-19 10:25:52

数字经济下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规制

网络直播带货是一种利用音视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通过在线直播媒介进行实时交易活动的新型网络购物方式,既对人们的消费习惯产生了极大影响,也助推了我国消费经济的增长。现如今,直播带货业务已经趋向成熟化、多元化。但在网络直播带货快速发展的同时,难免产生一些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不规范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监管。基于此,笔者将从网络直播带货的现状、参与者责任及完善建议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发表时间:2024-08-14 10:05:54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由于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用工方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方式有所不同,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订立协议,将工作安排、人员管理、报酬支付、生产工具配置等传统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分配给不同的企业或平台承担,致使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纷繁复杂。互联网平台企业拥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所需的信息,其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规则,设定其劳动报酬计算方法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机会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从他们的
发表时间:2024-08-06 15:22:19

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下的违规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情形

全国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宣凤《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针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对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情形进行系统性梳理,优化完善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行为四类审查标准。《条例》第八条明确列举了四种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情形。本文将结合具体实例,探讨违规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情形及其实务理解。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在实务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通常体现为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例如,某地运输管理部门以加强运输企业资质管理为由,通过印发规范性文件增设“档案号牌”“备案合格证”等行政许可,对该地营运的相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实施单独的牌证管理。同时,该等增设的行政许可由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发放,行业协会以此向相关运输企业及驾驶员违规收费。经调查,主管机关认为相关政策提高了运输企业准入门槛,限制外地运输企业、小规模运输企业、个体运输司机进入本地市场,依法取消了相关行政许可。除明确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外,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还有可能通过隐性方式设置审批程序。例如,某地交通执法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事项时,要求企业完成现场核查后再进行备案。经调查,主管机关认为该项要求违背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明确的该事项直接备案的实施要求,违规增设了机动车维修企业准入备案条件,依法进行了整改。在实务中,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不仅应当避免在政策制定中直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也应注意避免在执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时隐性增加条件,变相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通常指有权机构依法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获得收益的一项特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应当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在实务中,行政机关有时采用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授予许可或延长许可期限、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许可以及设置歧视性条件等方式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例如,某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在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调整了特许经营许可条件,随后采取直接授予方式选择了运营企业,并作出了行政许可。经调查,主管机关认为,相关机构未采取重新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而是以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并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例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销售对象进行限制。经调查,法院认为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实质上是设定了法律并未规定的前置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设附加条件的规定。除此之外,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还可能通过不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期限、超期授予、签订自动续期条款、以行政手段延长期限、未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审查程序进行政策变动等方式,使特许经营者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长期持有特许权。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机关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或者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行为。在实务中,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避免未经竞争程序直接授予经营者行政许可的行为,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延长许可期限、设置歧视性条件等行为,以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限制经营者的合法竞争。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实务中,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通常可以体现为以下情形: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例如,某地政府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使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等融资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公司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参照我县财政性资金拨付规定拨付资金”。经调查,主管机关认为相关政策违法违规拨付资金给予奖励补贴,变相地限定了由特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排除了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需要注意的是,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时可能以隐蔽的表现方式出现。例如,某地政府在印发的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中,赋予了供热企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及用户不购置安装与供热企业监控系统相匹配的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设备,供热企业就可以停止供暖。某地政府虽然没有直接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却将该等权力赋予了当地供热企业。经调查,主管机关认为相关政策构成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之外,即使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形式上没有限定任一具体的经营者,但如果其行为剥夺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仍有可能存在瑕疵。在实务中,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不仅应当避免直接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还应避免以行政权力允许企业从事该等限定行为。同时,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还应注意不应违法建立或变相建立“名录库”等,剥夺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相关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实务中,行政机关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通常采用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条件,差别对待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的经营者,增设备案程序或限制企业迁移等方式。例如,某政策措施要求本地和外地工程勘察企业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相关业务时均必须在该市设立土工实验室,但因本地工程勘察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已经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设立了土工实验室,所以该政策实质是强制要求具备同业竞争资格的外地工程勘察企业进入该市市场时必须重新设置土工实验室。另有某政策措施明确准入条件之一是“在该县内注册”,直接将县外有关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实践中,还存在政策措施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行为,也有政策措施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例如,某政策措施对市属国企给予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以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服务承接的优先权;将国有企业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委托实施主体等。应当注意的是,除明确设置歧视性的准入或准出条件以外,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还存在变相限制企业准入与准出的行为。例如,多地行政机关要求企业在接受政策补贴后的一定年限以内不得迁出该区域,或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改变在该区域纳税数额。经调查,主管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实质上对企业的自主迁移设置了阻碍,应当予以纠正。由此可见,在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时,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确保条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条件,应当予以避免。同时,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还应注意避免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确保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机会。《条例》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和权威性,从源头上规范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违规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8-01 10:39:23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与律师业务新实践

全国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车捷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平竞争对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机制运行效率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意义愈发凸显。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
发表时间:2024-08-01 10:36:43

职业伤害保险:徘徊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现实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体现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正在成为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政策发展
发表时间:2024-07-30 10:02:49

加强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工会制度是全世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谈到一般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谈到工会在工资协商、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以及组织集体行动的权利。我国的工会和民主管理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法第2条)。中国工会在政治体系中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组织,具有“人民团体”的地位。所以,中国工会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应有之义,需要大力加强工会力量,它兼具一般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双重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直把工会立法当作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在建国初期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特别贡献。后于1992年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于2001年、2009年、2021年进行了修改,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与工会相关的民主管理则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在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同时,发挥工匠精神,协商共建企业。我们知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老三会(党委、职代会和工会)曾被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代替。在历经数十年企业改革后,一般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今后企业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企业民主管理就是“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1条)。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也有相应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除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工会法》,我们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着重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和选举流程,工会、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协调机制。【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23 15:25:04

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董事会权责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此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体现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节约公司治理成本的价值取向。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调整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强调董事会是决定公司主要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况,公司“系统设计、维护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本文简要分析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董事会权责变化。一、扩大董事会职权新《公司法》在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并在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扩大与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一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一职权,明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二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内容,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通过章程将该项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从而扩大了董事会职权范围。三是新《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不再采取列举式规定,而是规定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即允许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部分职权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董事会行使。四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条款,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地位,也表明董事会应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价值取向。二、增设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公司法》虽设置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构,并规定监事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但因我国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等鲜明特征,致使监事会或监事可能存在受制于控股股东,难以发挥监督职能之情形。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或者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多样性,有利于简化组织机构设置,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体现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也可使审计委员会成员将监督职能融入到公司决策过程中,避免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与治理水平,这可以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更多选择,从而促进内外资企业合作的达成。三、明确董事的无因解任新《公司法》规定的“无因解任、有因免责”的董事解任制度,在明确股东会可以对董事进行制约,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解任董事的前提条件,即股东会解任董事应作出决议且需要存在解任的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赔偿。1993年《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会不可以无因解任董事,即“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该项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无因解任董事未作明确说明。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解任董事采取无因解任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该条规定吸纳了201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四、明确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虽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实质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并且新《公司法》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为规制对象,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有同业竞争行为时,董事会可以作为审议批准机关规制上述行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明确了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无权表决,且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应当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董事会职权,并对股东会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但即便新《公司法》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仍可通过公司章程达到对公司控制与管理权力的实现,从而影响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扩大并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要职责,在公司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明确与扩大董事会权责,具有更好地平衡股东与公司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优势。【作者:房保国王梓蕲中国政法大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17 15:43:36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由于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用工方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方式有所不同,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订立协议,将工作安排、人员管理、报酬支付、生产工具配置等传统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分配给不同的企业或平台承担,致使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纷繁复杂。互联网平台企业拥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所需的信息,其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规则,设定其劳动报酬计算方法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机会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从他们的
发表时间:2024-07-17 09: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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