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清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时表示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确保人民群众平安欢乐过好年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4日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调研春节期间安保工作时表示,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春节前夕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诚履职担当,高标准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确保首都和全国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平安欢乐过好年。王小洪参加慰问和调研。在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陈文清详细了解春节期间重点地区人流变化和安保勤务部署、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等情况。他指出,守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万家平安团圆是政法机关职责所在。要准确把握今年春节安全稳定新形势新特点,加强值班值守、工作调度、应急处置,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做好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加强大型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用心用情做好便民利民工作,全力保障春节期间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在东城公安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西城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陈文清看望慰问在岗民警、辅警,向他们及全国政法干警致以新春问候和祝福。他说,同志们坚守岗位、无私奉献,十分辛苦。各部门要加强对干警的关心关爱,科学安排勤务,确保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5 17:26:37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6〕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强调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特点,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罪名适用、管辖规则、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意见》还坚持系统治理,立足惩防结合,对执法办案中推动行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通过健全长效机制,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共同抓好《意见》的落实工作,持续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水运物流安全畅通,服务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法发〔2026〕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国内河水域持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是指在货物经由内河水域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征,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予依法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格公正司法,全力追赃挽损,有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以及曾因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该类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追究;对于未参与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领取明显高于劳务的报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二、准确适用法律3.在水运物流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前有无实际控制货物、所采取的行为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押运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监控的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水运物流装卸、交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设置暗舱、提前关闭阀门、掺杂掺假等手段,窃取他人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运物流过程中,将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运输、仓储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负责检验、计量等工作的人员与运输、仓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共同犯罪论处。5.行为人故意实施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并虚构货物损失事实的,即使犯罪数额在事先约定的货物损失范围内,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货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7.在水运物流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环节,实施侵犯财产犯罪,同时构成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肇事、污染环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8.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包括侵犯财产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货物装货港、卸货港、船舶途经锚地等地点;侵犯财产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域都属于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侵犯财产结果发生地”包括货物的实际取得地、转移地、销售地等,以及被害人货物损失结果发生地。9.对跨地区实施的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犯罪地点无法查证的,犯罪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三、强化证据意识10.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围绕相关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注重收集和固定涉案船舶的船舶文书、航行日志、航线轨迹、装卸船记录、通话记录、销售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对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11.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立案监督等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公安机关。12.人民法院要强化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综合运用证据,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审查、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3.办理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结合经查证属实的水运物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账户结算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被害人及相关犯罪事实。14.涉案货物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15.对于涉案船只、货物等,办案机关在采取拍照、录音录像、货物数量认定、提取样品等方式固定证据后,依法妥善保管。被害人确定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暂时无法确定的或者原主不愿接收的,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置。16.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明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权属状况、价值,以及依法是否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其中,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对于复杂的涉众型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案件,可以委托审计机构逐项对涉案财物的查证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要素不全或者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审计机构限期补正或者说明理由。17.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随案移送实物的,应当移送物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并附清单,载明财物名称、数量、权属、性质等,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期限、地点、依据,并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具体意见。18.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证据材料;在提起公诉时,移送涉案财物清单,载明财物名称、数量、权属、性质等,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否逾期,并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未随案移送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未就涉案财物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的,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予以补充。四、健全长效机制19.推动行业治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发现的水运物流领域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并注重跟踪问效,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发挥管理和预防作用,引导相关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铲除水运物流领域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2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3 09:48:43

陈文清在河南调研时表示 以人民为中心 忠诚履职担当 守护新春佳节万家平安

新华社郑州2月10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9日至10日在河南郑州调研并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时表示,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底线思维,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把春节安保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到位,用心用情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守护万家平安团圆。在郑州市公安局和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调研时,陈文清表示,要科学优化勤务部署,合理安排值班备勤,加强值班值守、工作调度、应急处置,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在郑州东站和郑东新区CBD商圈,陈文清实地了解春运安保、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情况。他指出,要准确把握今年春节安全稳定新形势新特点,依法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加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压实相关单位内保责任,确保就近、就早、就小处置案事件。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深入打击整治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农村交通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心、放心。全链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爆燃、爆炸等安全事故。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法院和郑东新区综治中心,陈文清深入调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相关群体服务管理等情况。他强调,要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拉网式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努力把问题发现在萌芽、化解在基层。重点要排查化解家庭邻里、饮酒生事等矛盾纠纷,加强相关群体服务管理,严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事件。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研期间,陈文清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向他们及全国政法干警致以诚挚问候和新春祝福,并勉励大家坚守岗位、无私奉献,舍小家、为大家,用心用情做好便民、利民、安民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2 09:37:00

最高法、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了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202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宣布我国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首次提出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绝对量减排目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这充分彰显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大信心和动力,也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规范“碳汇认购”替代修复责任适用等碳市场规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建成了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了电力、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实现了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碳市场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规范和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碳市场建设。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推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作为我国碳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将减排效果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针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问题,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客体,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系财产性权益,应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市场规则,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三是规范“碳汇认购”责任适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碳汇”是通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基于项目产生的碳汇需通过量化并核证进行备案后,才能够转化为可以在碳市场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认购”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为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由侵权行为人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盗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部门与违法砍伐树木的行为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行为人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为破坏森林、湿地、海洋等具有清除、储存温室气体功能生态系统、造成碳汇损失案件的执法司法,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目录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效力认定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双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造林碳汇实现替代履行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效力认定【基本案情】2021年,四川某发电公司为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清缴义务,就采购46万吨碳排放配额事项发布比选公告,选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交易对象进行碳排放配额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北京某环保公司违约,四川某发电公司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投标单价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并产生差价损失。四川某发电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环保公司承担违约损失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系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经初始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额,但双方约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割,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有效。北京某环保公司多次作出差价补足承诺,仍未履行,导致四川某发电公司为完成碳排放配额法定清缴义务,另行向案外第三人购买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赔偿。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政策工具。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环节和各类参与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依法确认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北京某环保公司提出的其并非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不具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张,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本案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基本案情】2021年12月,青海某化工公司通过北京某交易所平台向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共计11万吨用于抵销碳配额清缴履约,交易方式为线上公开交易,总金额为400余万元。交易完成后,青海某化工公司联系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交易价格不含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为由拒绝开具发票。青海某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化工公司与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公开交易,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现行财税法规,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产品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且无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卖方应对价款是否含税负有告知和披露的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和披露义务,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开具发票义务。判决: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向青海某化工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典型案例。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的客体,兼具公益性、政策性,系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本案在依法界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基础上,参照相关行政规章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算缴税,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晰市场规则,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了碳交易的相关财税政策。2025年9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规则将交易系统内挂牌协议方式的申报价明确为含税价,将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开票义务明确为结算规则之一。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共同规范引导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9日,文某某等5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海塘区域内完成当日绿化养护及清理业务后,驾驶未满载的卡车离开海塘区域。当车辆经过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塘路川杨河路路口时,文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用汽油锯将8株水杉树切割成段后搬到卡车上。在现场,公安机关查获已被切割的水杉树段50余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文某某等共同连带赔偿林木资源生态损害费用16820元,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等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且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林业资源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被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计算,并委托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以购买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的合理性提供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判决:文某某等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6820元(已预缴)。上述费用由文某某等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造林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文某某等通过申购并注销16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支付林木生态修复费用的义务。【典型意义】本案系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承担林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件。执法司法实践中,“碳汇认购”是指在审理或者办理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案件中,对于因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受到不利影响造成的碳汇损失,由侵权行为人自愿购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承担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碳汇认购”的规范适用,先后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采取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答疑、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规范。本案中,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同质修复,对于破坏林木类(森林、林地)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适用“碳汇认购”责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双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造林碳汇实现替代履行【基本案情】2024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线索,称在河湖长常态化巡查时发现吴淞口滨江区域有大量成年树木被砍伐,可能涉及毁坏绿化。经查,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在未经绿化管理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在黄浦江吴淞口滨江区域砍伐树龄15-20年的成年乔木35株,破坏绿化面积768.6211平方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组对案涉砍伐林木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量进行评估,测算出案发当年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23万元/年,同时结合树种情况及相关森林林木生长速率情况,以补种后恢复到基线状态蓄积量所需周期作为损害周期,开展价值等值分析,确定损害恢复至基线期间的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和林木积累营养物质等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折合人民币3.73万元。【磋商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对该公司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2024年6月,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赔偿义务人要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补植复绿(该公司已于磋商前编制所毁林木《修复施工方案》并开展修复),同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典型意义】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主体各方权责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发布了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规则、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性制度文件,向交易主体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规范指引。目前,发布了包括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淤地坝碳汇、滨海盐沼植被修复、海草床植被修复等方法学,推动碳汇核证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本案中,赔偿义务人破坏的系林木资源,降低了区域生态固碳功能,所采用的修复方式一方面在原毁坏地通过补植复绿的方法实现了对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另一方面通过认购核证自愿减排量造林碳汇对补种后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开展了替代性赔偿,具有实践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1 10:07:28

最高检发布深入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1.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2.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曹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安化黑茶”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虚假问诊形式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4.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5.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爸茶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农村饮用水安全“益心为公”志愿者系统治理【要旨】针对农村饮用水长期不达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导致公益仍未得到保护的,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同时,采取“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有效守护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基本案情】重庆市忠县某水厂供水覆盖忠县复兴镇两个村庄3400余人。自2011年投入使用以来,忠县某水厂因水质净化设备简陋、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等问题,导致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信访事件。【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8月20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线索举报平台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忠县检察院)反映“复兴镇某水厂水质浑浊有异味”线索。忠县检察院初查后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2个村委会、调查80余名群众、调取运营以来的13份水质检测报告,查明忠县某水厂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忠县复兴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和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忠县某水厂已投入使用13年,因水质净化设备老旧加上管护不到位导致消毒设施长期闲置,水质检测5次严重不达标,出现偶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群众反映强烈。2024年8月26日,忠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忠县某水厂出厂水中大肠菌群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复兴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具有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等职责。2024年9月6日,忠县检察院向复兴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督促忠县某水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水质不符合安全标准问题。2024年11月1日,复兴镇政府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忠县某水厂已由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水质已达标,饮水安全得到保障。经核实,复兴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也未实际接管运行水厂。经检测,出厂水菌落总数超标,总大肠菌群指标较检察建议制发前增高33倍,水质持续恶化。【诉讼过程】2024年12月2日,忠县检察院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复兴镇政府全面履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诉讼期间,为防止出现食源性安全事故,忠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情况,督促复兴镇政府立即暂停问题供水,启动应急预案,复兴镇政府加强应急监测,采取送水上门、设置临时供水点等方式,降低对群众生活的影响。针对村委会运行管理能力不足、专业公司接管进展缓慢、整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复兴镇政府主动对接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推进接管工作,商请行业主管部门筹措150万元完成技术改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入户管网老化破损,影响入户水质问题,忠县检察院向忠县政府专题通报,拨付260万元更换管网。2024年12月23日,复兴镇政府函复整改完成情况并提交了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材料等。忠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复兴镇政府依法履职实现了诉讼请求全部内容,建议忠县人民法院终结诉讼。2024年12月25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针对辖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运行管护不力、水质不达标等6类问题,忠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推动10个乡镇31个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国有专业公司接管并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规范制水供水,保障30万余名群众饮用水安全。【典型意义】饮用水事关最基本的民生需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及时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发挥督促和协同的制度功能,采取“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有效推动问题整改。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协作配合,通过“规范管理+技术升级+专业运营”等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农村集中供水改造升级,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从源头上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案例二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曹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安化黑茶”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安化黑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惩罚性赔偿【要旨】针对企业实施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黑茶产品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股东提起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基本案情】中国黑茶核心品类“安化黑茶”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对湖南省茶产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超过40%,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2024年12月,长沙某茶叶商行销售的“安化黑茶”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铅含量严重超标,系益阳某轩茶业公司生产(以下简称某轩公司)销售产品。同时,涉案黑茶的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以外,未获得“安化黑茶”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授权,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损害“安化黑茶”品牌信誉。【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5年3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收到反映“‘安化黑茶’产业发展中存在食品安全、假冒地标侵害品牌等问题”的代表建议,成立专案组统筹指导一体化办案。2025年5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并移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阳区检察院)。资阳区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某轩公司已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何某否认生产案涉黑茶,公司股东何某、曹某均未实缴出资,注销时承诺对公司违法失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遂于5月6日对某轩公司股东何某、曹某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资阳区检察院通过调取物证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委托笔迹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明案涉黑茶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同批次茶叶生产量为300公斤,经笔迹鉴定报告单为何某本人亲笔书写。何某虽辩称仅生产销售案涉黑茶5.4公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事实。为查明该批次茶叶实际生产销售数量,检察机关依法向何某、曹某调取公司经营台账及剩余产品,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何某、曹某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清算义务人,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作为茶叶生产经营企业某轩公司应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账簿,记载每一批次茶叶的生产、销售情况,但公司股东何某、曹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认定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的“300kg”为案涉同批次生产数量。同时,因何某、曹某未提交同批次尚有其他剩余产品的数量,故在扣除样品检验、被抽样和被批发商食用的数量后,认定实际流通到市场的销售数量为295.12kg。【诉讼过程】2025年8月26日,资阳区检察院发布公告并将案件移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9月30日,益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曹某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在未实缴资本范围内按每盒售价12元(180g/盒)为基数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19万余元、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10月2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茶企代表、黑茶协会代表等社会公众受邀旁听庭审。12月2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二被告均未上诉。为更好保护“安化黑茶”地标品牌信誉,湖南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安化黑茶茶产业公益保护电子地图”微信小程序,涵盖授权茶企、茶园、涉茶文保单位、“随手拍”举报等内容,截至2026年1月,地图已使用7000余次,线索举报使用98次,提供茶品牌、茶质量、茶文化线索40个,并督促属地县政府建立健全农产品溯源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助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长效保护。【典型意义】“安化黑茶”因其“渥堆发酵”工艺和独特风味,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但食用铅超标的茶产品会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检察机关针对冒用“安化黑茶”品牌、生产销售不合格黑茶危害公众健康、侵权主体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为适格被告,以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认定同批次不合格黑茶销售数量及金额,依法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研发“小程序”,鼓励公众参与“安化黑茶”产业公益保护,推动地方政府健全产品溯源和质量检测,积极赋能黑茶产业健康发展。案例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虚假问诊形式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网络禁售药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公开听证【要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部分诊所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通过线上获取电子证据、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推动将医疗机构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为纳入监管视野,促进互联网药品经营规范化。【基本案情】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便民找药”业务版块,为用户提供“线上预约、线下问诊、留药待取”服务。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的部分诊所入驻该版块后,不要求用户线下就诊,仅通过客服对话框自动问答的方式,由用户提供下单的付款核销码,便直接将药品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给用户,导致网络禁售药品在线上随意流通,存在药品滥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4月,多家媒体报道称部分网络禁售药品在网上被随意购买,甚至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为全面摸排线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构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查实诊所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经线上模拟下单及线下走访查明,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便民找药”版块搜索可以找到提供“秋水仙碱”“华法林钠片”等《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所列药品的诊所。在线支付药品价款后,诊所通过客服对话框发送预定问题并设置关键词自动回复,在未掌握用户病历资料、具体病情及线下诊疗的情况下,仅要求用户提供核销码即邮寄网络禁售药品。前述药品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0月28日,北京铁检院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售药的监督管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但对诊所提供药品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北京铁检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医药领域法学专家、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及电子商务平台代表研讨后一致认为:自动问答模仿问诊形式,但不具有疾病诊断的实质内容,诊所向用户提供药品的行为与药品经营者“药品在线下单+快递到家”的网络销售模式一致,诊所与用户之间实质法律关系应为“销售”而非“诊疗”,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听证会后,前述两部门到涉案诊所开展联合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制发《行政告诫书》,要求诊所全面整改,同时开展专项整治,累计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161家,抽查药品208种,约谈企业12家,查处药品案件21件,推动平台对在售药品进行40批次抽检等。为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北京铁检院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关于加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协作备忘录》,明确具体违法情形的查处职责,约谈平台加强监管,督促其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与行为监管,增加交易风险提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药品经营新业态不断出现,用药风险及监管难题也伴随而来。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敏锐发现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这一隐蔽的违法行为,通过公开听证推动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注重从模型应用、机制建设、平台治理等方面助推网络禁售药品监管长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案例四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品安全预制菜公开听证【要旨】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平台上标识“现炒”,但实际使用预制菜且冷藏冷冻温度不达标、开封后重复使用,线下餐饮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等问题,检察机关以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为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对网络餐饮使用预制菜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守住预制菜食品安全底线,护航预制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基本案情】云南省蒙自市某街道“三义二社”属自建房连片区域,地处城市中心。因租金低廉、交通便利,吸引众多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聚集,经营者达上百家。部分餐饮商户未按照预制菜贮存温度冷藏冷冻、餐饮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个别餐饮商户在外卖平台标识“现炒”,但实际使用预制菜;用户给予的差评中,有多条“妥妥是预制菜”“没味道”等评价,未引起外卖平台和相关部门重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8月,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蒙自市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从某外卖平台上选标识‘现炒’的商家点餐,食用后口感差、发生腹泻”的线索。蒙自市检察院通过线上线下初步排查发现,入网餐饮商户大量集中在三义二社片区,该区域街道狭窄,“前店后宅”现象较为普遍,商户经营主要依靠网络订餐配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较差。经对外卖平台上用户差评里出现“口感差”“是预制菜”“肠胃不适”作为关键词句进行收集和研判,并实地调查37家餐饮商户实体门店,蒙自市检察院发现有6家商户存在以预制菜冒充现炒菜、预制菜冷冻冷藏未达到所需温度、已解冻预制菜二次冷藏后使用等问题,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同年8月28日,蒙自市检察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围绕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贮存如何规范的问题,2024年9月,蒙自市检察院组织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蒙自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及听证员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应依法督促外卖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入网餐饮商户线下使用预制菜的,应倡导在线上标识“预制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对线下发现的多类食品安全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会后,蒙自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并参考听证意见,向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对预制菜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12月,蒙自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外卖平台企业、餐饮商户共389家,对存在8类67项问题的42家餐饮商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餐饮商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预制菜贮存、使用,督促外卖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外卖平台采取与商家签订预制菜明示承诺书等方式,引导11家入网餐饮商户在外卖平台前端点餐页面标识预制菜;同时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入网餐饮商户餐饮卫生环境、预制菜使用进行监督,提升了行业自律水平。蒙自市检察院通过组织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回头看”的方式,重点对涉案餐饮商户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预制菜食品安全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专项整治后,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区域打造为“标准化外卖商户示范基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示范效应。【典型意义】预制菜作为食品加工与经营领域的新兴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亦备受社会关注。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是否规范贮存和使用预制菜、线上是否明示预制菜等监管难点,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等方式凝聚多方共识,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同时,“以点带面”推动餐饮环节预制菜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助力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案例五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爸茶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品非法添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履职系统治理【要旨】针对海南特色旅游餐饮“老爸茶”存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等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对“老爸茶”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传统饮食文化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基本案情】“老爸茶”是清代末期琼籍华侨从东南亚带回海南的一种饮茶方式,以经济实惠的茶饮和丰富多样的点心为特色。“老爸茶”店遍布海南城、镇、村,形成一种独特的地方饮食文化,是外地游客的“打卡地”,也是海南旅游一张靓丽的名片。2024年1月,海南“老爸茶”习俗被正式列入海南省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但东方市辖区多家“老爸茶”店存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来源不明、无食品经营许可、无消毒设备等食品安全问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10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省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全省“老爸茶”店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较为突出,遂于2024年10月底成立专案组进行初查,并将初查发现的线索移交各个市、县检察院办理。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方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对东方市辖区4个乡镇的17家“老爸茶”店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其中3家店铺违法在包子、馒头等食品中添加甜蜜素,2家店铺超限量在面包、糕点等面点中添加甜蜜素,2家店铺使用发霉变质的焦油香精、香兰素等食品添加剂;9家店铺无食品添加剂称量工具,亦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10家店铺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许可已过期;17家店均存在员工无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期问题,以及茶叶、面粉等食品原材料来源不明,无法提供相关票证的问题。同时,调查还发现存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不足、餐具消毒不完善等问题。2024年12月,东方市检察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5年2月,东方市检察院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方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收到检察建议后,东方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督促检察建议书查明的17家“老爸茶”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整改。同时,该局在全市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全面排查,检查食品经营主体214家次,发现问题隐患328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移送查处15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海南省检察院在指导全省重点市县立案的同时,直接依法立案办理并系统梳理全省“老爸茶”店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后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磋商,推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老爸茶”餐饮专项整治,共组织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经营主体2216家次,发现问题隐患669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8份,移送行政执法34件,立案28件。同时,推动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常态化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搭建“老爸茶”食品监管专区实现食品安全移动监管,建立“随机查餐厅”“你点我检”等机制实现长效监管。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等第三方开展整改评估,“老爸茶”食品安全隐患已得到有效化解,行业总体经营状况已得到显著改善。【典型意义】“老爸茶”是兼具本土烟火气与旅游吸引力的海南特色餐饮。检察机关聚焦海南“老爸茶”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海南特色旅游餐饮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公益诉讼履职精准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力大的“老爸茶”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全省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有效破解经营主体数量多、分布散、监管难度大等监督难点,督促行政机关通过平台搭建监管专区,建立“你抽我检”、食品分级分类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个案整治”到“系统治理”提升,引导全省“老爸茶”餐饮经营全面走向规范,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例六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用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批发市场长效治理【要旨】针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进货查验不规范、农产品检测标准不一致、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方式,深入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推动全面消除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基本案情】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556亩,是豫西地区最大的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涵盖果蔬、畜禽、水产、熟食等多个品类的批发与集散,常年保障周边豫西、晋南等地区2000余万居民的农副产品供应。该市场入场经营者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5年8月,在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上,有代表提出辖区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部分商户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瀍河区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该批发市场部分商户经营不规范问题属实,依法于9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瀍河区检察院采用“实地走访+快速检测+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模式深入调查。走访发现部分果蔬批发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产品产地、来源等信息;部分摊位不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或销售记录;部分摊位未落实“三防”设施,水产区与禽畜区现场脏乱,肉品未按规定离地存放,直接摆放在地面,调料区散装食品裸露摆放,无防尘盖设施;部分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25%的消费者认为市场环境卫生较差,12%的消费者认为部分食品贮存不达标。此外,部分餐饮经营者反映,因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快速检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样检测项目和方法不一致,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时发现批发市场快检未发现的相关化学残留超标问题。2025年10月,瀍河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瀍河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强化日常监管。11月,瀍河区市场监管局回复称已部署开展农产品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对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进行全面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提出责令改正通知63份,查处问题集中的商户17家;对7家未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销售记录或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无包装食品产地来源信息的商户,集中开展约谈培训,责令依法整改;对环境卫生差、未配备“三防”设施的7家商户,督促限期配齐设施并规范使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3家商户,责令立即下架、按规定销毁过期产品。同时,指导市场开办方增加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快速检测方法,及时发现有害残留,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25年11月底,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与瀍河区检察院召开专题普法会,向市场经营者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解读食品安全经营规范要求,切实提升合法经营意识与主体责任意识。为实现长效治理,瀍河区检察院推动瀍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场开办方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入场检查+定期巡查+定向抽查”监管模式,对重点农产品做到初筛全覆盖,根据信用评级进行分级巡查,对群众关注的蔬菜农药残留问题重点抽检并公示。市场开办方借助“红黑榜”公示制度,对食品安全零投诉的红榜商户进行奖励,对投诉较多的黑榜商户进行公示提醒,市场经营规范化程度和合法经营意识明显提升。【典型意义】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食品从生产走向餐桌的关键枢纽,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菜篮子”和“粮袋子”。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隐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推动行政机关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快速检验、分级巡查、定向抽查等长效机制,实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模式转型,为守护食用农产品安全筑牢坚实屏障。【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2-10 10:03:5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刑事检察监督 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案例二:赵某、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案例三: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案例四: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案例五: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案例一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世纪80年代起,王某某在浙江某地长期赌博,混迹社会。1996年10月,王某某因赌资纠纷纠集他人持刀与人斗殴,致1人死亡、1人重伤,后王某某借助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逃避法律追究。王某某等人因该案未被追究在当地树立恶名,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自此以后,王某某组织逐步吸纳多名成员,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4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杭州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是做实依法介入,完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该案证据体系,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向侦查机关提出针对性取证意见200余条。同时,坚持一案多查,深挖案件中“保护伞”线索,统筹移送纪委监委及检察侦查部门,为后续纵深推进“打伞破网”奠定基础。二是深化一体履职,形成办案合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协同办理、人员一体使用机制优势,统一调配市、区(县)两级院业务骨干加入办案组,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三是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深挖彻查。发挥刑事检察、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优势,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等案件8件8人,监督立案一批刑事案件,提起抗诉2件。围绕矿产资源管理、农村基层政权选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促进标本兼治。该案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赵某、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3年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成某某在广东省,伙同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加密通讯工具Telegram(俗称“电报”)联络,通过Telegram访问已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收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用于“开盒”的Telegram“A”频道、“B”群组中担任管理员。被告人赵某、成某某将某虚拟偶像团体的配音演员及“粉丝”的户籍、手机号、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混合编辑成针对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信息文案,并将文案在频道、群组中发布,诱导关注者、群组成员以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侵害人开展侮辱、谩骂。经查,被告人累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900余组,在“A”频道发布的非法文案600余组,“A”频道成员3万余人,文案总查看量1000万余次,总评论量1.9万余条;“B”群组成员5千余人。以上行为导致非法信息从境外隐秘网络空间传播至境内网络空间,不知情的网民对被侵害人线下跟踪骚扰,对其社交媒体账户跟帖辱骂,使被侵害人直接面对网络暴力压力与现实侵害风险,严重危害正常生活、工作、人身财产安全,其中2名被侵害人因此罹患抑郁症。经公安机关商请,北京检察机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机制。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会同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化调查手段锁定境内犯罪嫌疑人;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室开展实质性审查,引导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涉案频道、群组进行全量数据固定,查明频道、群组数据关联关系,审查分析其中非法文案数量、观看量、评论量、评论内容等数据,客观认定其不法行为及危害后果。二是深化协同履职。检察机关实地前往被侵害人所在地调查取证,依法向网信、工信部门及境内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转递线索,及时封禁涉及网络暴力的社交媒体账户,有效遏制关联网络暴力信息的蔓延。三是加强源头治理。检察机关联合工信、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深挖涉案关联犯罪线索,锁定并抓获5名关联犯罪嫌疑人,形成了集群打击、源头治理效果。2024年8月1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成某某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案例三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2013年10月,许某驾驶轿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侦查人员从涉案车辆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毒品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2015年6月,许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将车辆借给他人,未驾车到防城港市。另查明,许某逃匿期间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2016年5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死刑,许某不服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速公路监控抓拍的涉案车辆驾驶人并非许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信该意见,作出与原一审相同判决,许某再次上诉。202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罪定罪量刑,改判许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21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死刑复核期间,许某承认其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办案过程中,最高检成立办案组全面审查原案证据,分析原裁判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在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在锁定运毒车辆GPS行驶轨迹和许某名下手机号码通话地点重合的事实基础上,调取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冲卡前后的6段通话音频,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确认相关通话音频声纹与许某一致。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运毒车辆驾驶人像是否系许某,并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分析、解决不同鉴定意见的矛盾点和分歧点。综合运用证据印证规则、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有针对性地制作抗诉书,充分说理论证抗诉理由。同时打造示范庭审,精心准备“三纲一书”及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开展庭审观摩、评议,取得了良好出庭效果。案例四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2024年8月12日,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罚金五千元。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2月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张某欲借患病且吞食金属异物逃避处罚,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张某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筠连县公安局对张某的讯问笔录及张某出具的《声明书》中,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取出体内异物;受筠连县公安局委托,筠连县公证处对张某不愿意取出异物的情况予以公证;与张某开展谈话,核实了《声明书》和《公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经核实,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刑罚,遂监督县看守所收押张某。筠连县看守所收押张某后,派驻检察干警及时开展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释法说理、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其认罪服法。为消除监管风险隐患,确保交付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召开联席会,研究交付执行相关事宜,并向筠连县公安局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筠连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县看守所制定预案,加强监管风险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与监狱沟通联系,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接。2025年2月19日,张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效杜绝罪犯以体内有异物为由逃避刑罚执行,促进“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权威。案例五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2016年4月7日晚,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一KTV滋事、斗殴,将被害人刘某刺伤(重伤二级)。2018年12月20日晚,王某某在本人经营的饭店与于某等人因纠纷发生斗殴,王某某纠集黄某等人持砍刀、钢叉将于某等人砍伤(于某构成重伤,另有2人构成轻微伤)。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滕某等人利用开设在南京市某区的数个游戏厅开设赌场,查证属实的赌资高达6000余万元。王某某、滕某等人长期脱离侦控,未被及时查处。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市“扫黑办”指导下,指定王某某案异地侦查,推动原案查处,深挖王某某、滕某等人背后“保护伞”。2020年9月,王某某等16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2023年9月,滕某等15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梳理王某某恶势力集团、滕某团伙涉及的全部案件,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应查未查、降格处理、怠于侦查等异常情形,先后对时任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局长蒋某、治安大队长姜某等5人立案侦查。2023年12月以来,法院以徇私枉法等犯罪分别判处蒋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专项核查,截至2025年底,累计核查案件300余件,已清理纠正200余件,有效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06 10:08:27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召开 “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 做实定分止争”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定分止争”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总结交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的实践成果,协同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中明,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吴言军出席会议并讲话。王中明指出,各级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与司法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密切配合,推动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决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积极助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形成一体联动的解纷格局,以司法之力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吴言军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会同人民法院以有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在综治中心统筹下,进一步抓细矛盾纠纷预防排查,抓实抓好基层和重点矛盾纠纷化解。要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调解工作保障指导,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合力开创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工作新局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志,人民调解员及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向与会同志赠阅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经验与方法》丛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06 09:58:47

全国信访系统“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全国信访系统“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建设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陈文清指出,开展“最美信访干部”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全国信访干部要以“最美信访干部”为榜样,学习弘扬他们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本色,恪守法治、依法办事的价值追求,实干苦干、勇于担当的务实作风,热爱事业、无私奉献的公仆情怀,始终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吴政隆主持会议,强调要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走深走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2-05 10:09:0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刘为波、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发布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禁毒工作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毒情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发布7件涉药用类特别是医疗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典型案例,就是要向全社会清晰传递“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向吸贩毒人员出售此类麻精药品即系贩毒”的明确信号,揭露麻精药品滥用危害,切实增强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彰显依法惩治麻精药品犯罪的鲜明态度。无论麻精药品是来自药店、诊所、医院还是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也不论售卖者是医药场所经营者、患者还是戒毒人员,只要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均应以毒品犯罪论处。药店经营者霍某虽不具有向涉毒人员售卖麻精药品的直接故意,但其向多数人大肆、频繁售卖,放任麻精药品流入涉毒渠道,在法律上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吸毒人员粟某丽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期间,私自截留戒毒用麻醉药品并出售给其他吸毒人员,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二是表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廖某森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麻精药品,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铲除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刘某杰从境外走私麻精药品,并在境内向多人多次贩卖,系源头性犯罪,且情节严重,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同时,突出打击重点,做到区别对待。将招揽他人代购麻精药品的陈某刚认定为主犯,依法从严判处刑罚;将受招揽的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认定为从犯,并综合考虑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立功表现等情节,对三人依法从宽处罚。三是揭示涉毒次生犯罪的严重危害。于某青案是一起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该案造成多车被撞,于某青被人从车内带出时已神志不清,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依法对其定罪处罚,既是打击震慑犯罪,也是警示保护社会。四是强化毒品问题综合治理。雷某利用医院系统升级管理漏洞,先后办理多张诊疗卡,并在该医院不同门诊多次开具麻精药品,反映医院在麻精药品信息系统建设、接诊用药流程等方面存在问题,人民法院据此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医疗机构建制补漏,做好源头防控。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霍某贩卖毒品案——药店从业者违规高价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2.粟某丽贩卖毒品案——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药品出售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3.廖某森贩卖毒品案——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4.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5.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6.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雷某贩卖毒品案——利用医院管理系统漏洞,套购麻精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案例一霍某贩卖毒品案——药店从业者违规高价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霍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某药店实际经营者。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霍某从黑龙江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入氨酚曲马多片剂,并在河北省遵化市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霍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将原有库存氨酚曲马多片剂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牟取非法利益,霍某采用不在柜台摆放药品、拆除药品外包装等方式,以每盒40元、50元、53元不等的价格向闫某福、钱某佳、高某、宋某晶、艾某丽、赵某远、费某、王某、韩某飞、刘某等未提供处方的人员多次贩卖氨酚曲马多片剂共计1313盒(每盒12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毫克),共计含盐酸曲马多590.85克,非法获利44295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作为药店实际经营者且经营多年,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原有库存氨酚曲马多片剂存放于药店之外,销售时不核实购药者处方、拆除药品外包装,以3倍以上的价格多次向闫某福等10人频繁、大量售卖氨酚曲马多片剂,购药者经检测均呈曲马多阳性,可以认定霍某主观上明知氨酚曲马多片剂出售对象系吸毒人员,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霍某大肆向未提供处方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精神药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霍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典型意义近年来,在国家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下,传统毒品逐渐价高难寻,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寻求医疗用麻精药品替代滥用。药店从业者是医疗用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重要“守门人”,承担着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重要职责。然而,个别药店经营者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员大肆售卖麻精药品,将治病的药品变成害命的毒品。本案是一起药店从业者违规大肆贩卖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霍某作为药店经营者,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频繁、大量以高价向不具备购药资格的人员售卖,任由该药品流入涉毒渠道,在销售时存在拆除药品外包装、隐蔽存放等掩饰行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惩处。人民法院对霍某定罪处罚,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性质,也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案例二粟某丽贩卖毒品案——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药品出售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粟某丽,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无业。被告人粟某丽系吸毒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戒毒治疗。2025年1月,吸毒人员文某得知粟某丽可以凭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卡申领饮用美沙酮后,便提出向粟某丽购买美沙酮。之后粟某丽在上述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申领饮用美沙酮时故意不全部饮用,先后于1月7日、1月9日两次将私自截留的美沙酮装入小瓶卖给文某,非法获利共计510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丽非法贩卖美沙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粟某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粟某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典型意义美沙酮是一种阿片类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在严格且规范的医疗管控下,使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戒毒治疗药物,使戒毒者在相对平稳、无痛苦的状态下摆脱对海洛因等毒品的依赖。而一旦被带出脱离监管,流入毒品交易渠道,便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本案是国家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受助者利用治疗之机带出美沙酮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粟某丽作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受助者,本应借助美沙酮摆脱毒瘾,逐步回归正常生活,但却将国家医疗福利当作牟利手段,在门诊服用时故意截留贩卖,破坏药物维持治疗制度。人民法院根据粟某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依法惩治麻精药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立场。同时,本案反映出维持治疗机构药品管控需进一步筑牢防线,避免成为滋养毒品流通的暗渠。案例三廖某森贩卖毒品案——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廖某森,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四家诊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核实购药者身份、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内,由其本人或其安排的诊所护士以每盒50元的价格先后向刘某华、廖某萍、肖某义等26名涉毒人员(其中包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509盒(每盒24片,每片含右美沙芬15毫克),共计含右美沙芬183.24克,非法获利25388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森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典型意义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右美沙芬的药用形态,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将导致产生幻觉甚至呼吸抑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我国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医务人员作为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把关者,依法负有管控麻精药品合法使用的职责,对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从业者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森作为四家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却在购药者未出具处方,甚至明知购药者有吸毒史、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多次向26名涉毒人员违规出售,其中毒害多名未成年人,包括2名十三四岁的初中生,危害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廖某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严惩,既警示特定从业人员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即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案例四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无业。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无业。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杰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日医工025”)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日医工025”共计9盒(900粒),并向海关申报为“钙片”,通过国际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至国内用于销售。刘某杰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在发布“售卖迷奸、偷拍药片、设备”等广告的群内寻找买家,或者与“阿宾”(身份不详)平台合作,由“阿宾”提供买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贩卖“日医工025”,销售金额共计54550元。此外,刘某杰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得款1650元。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帮助“阿宾”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赃款后,仍为“阿宾”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相关资金,并将收取的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转移给“阿宾”,涉及洗钱金额1.7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刘某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杰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三、典型意义三唑仑系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属于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实施迷奸的案件时有发生。因国内管制严格,犯罪分子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国外不法卖家也借机大肆向我境内销售牟利。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走私精神药品入境后大肆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在“迷奸、偷拍”群组中招揽买家,向多人多次贩卖,社会危害大。刘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软件勾连,虚拟货币周转毒资,犯罪隐蔽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本案二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案例五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跑腿人员。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驿站投递员。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某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跑腿人员。被告人马某义,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跑腿人员。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省延吉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等人。期间,陈某刚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销售金额共计174388元,从中非法获利47000余元。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380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及立功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典型意义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等“跑腿人员”已突破1000多万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常年风吹日晒,穿梭大街小巷,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麻精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涉毒人员为逃避打击,持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药品,以利诱方式招揽、雇用“跑腿人员”为其代开代购麻精药品,以致“跑腿人员”误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跑腿人员”代开代购麻精药品被以毒品犯罪追责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刚等4名“跑腿人员”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为牟取暴利,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为毒品,实质上充当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最终触犯刑法。实践中,个别“跑腿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帮忙买药”,实则为滥用人员持续获取毒品提供了便利,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在此,提醒广大公众特别是骑手、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要赚取“干净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为涉毒人员代开、代购、运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面对这类请托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律底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麻精药品买卖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案例六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青,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无业。2017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被裁定假释,2020年4月15日假释考验期满。被告人于某青为吸毒人员,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于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共计二十余支。27日18时许,于某青再次吸食上述电子烟后,在已经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影响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形下,仍驾驶汽车从江苏省盐城市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某路段时,于某青驾车逆向行驶,先撞到路东护栏,随即与蔡某军驾驶的汽车相撞,之后驶入非机动车车道撞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智某宏,又行驶追尾张某安驾驶的汽车,仍未停车,撞击杨某停在路东的汽车后继续向南行驶,撞到谢某红驾驶的汽车后才停下,造成多车受损。于某青被人搀扶下车,其身体发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于某青血液、尿液、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其车上被扣押的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青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某青系累犯,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典型意义依托咪酯作为新近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听幻视等症状,对驾驶能力产生严重影响。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极易因驾驶能力下降肇事肇祸,危害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吸食麻精药品后肇事肇祸案件。被告人于某青有吸毒史,案发前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已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其明知驾驶能力受损,会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连续冲撞多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警示社会公众“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毒驾闯法网必将受到严惩。案例七雷某贩卖毒品案——利用医院管理系统漏洞,套购麻精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无业。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被告人雷某因外伤做手术后,到湖南省攸县某医院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阿普唑仑。2022年至2024年期间,雷某明知曲马多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利用上述医院系统升级管理漏洞,在该医院先后办理多张诊疗卡,并在不同的门诊医生处以术后镇痛为由多次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2024年3月至5月,雷某三次各贩卖1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给他人吸食,得款900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盐酸曲马多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非法售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雷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案涉医院在麻精药品信息系统建设、接诊用药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及案涉医院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健全麻精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宣传力度等,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获取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三、典型意义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具有一定成瘾潜力,长期使用会导致依赖性。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无论是单方制剂还是复方制剂均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反映了该物质的危害性。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医疗机构管理漏洞非法获取盐酸曲马多缓释片作为毒品替代物贩卖。本案被告人雷某利用医院系统升级管理漏洞,在同一医院办理多张诊疗卡,多次套购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贩卖牟利,其行为严重违反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人民法院根据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麻精药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注意防范吸贩毒分子乘隙而入,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监管体系。【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03 16:06: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目录1.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2.某企业被异地线上冻结资金监督案3.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4.某涉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民事监督案5.某虚假诉讼监督案6.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案例一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2017年,某省A市某检测公司与某资管公司达成约定,由某资管公司收购该省B市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两年内再由某检测公司实控人甲回购该股权。2019
发表时间:2026-02-02 15: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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