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侵财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刑三庭副庭长王鲁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五起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惩态势,纵深推进反诈全链条治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一是聚焦打击重点,彰显从严惩治的司法震慑力。人民法院紧盯跨境电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针对老年人作案等重点情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形成强力震慑。此次发布的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余某波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逃避惩罚潜逃到境外,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又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纠集多人继续实施诈骗犯罪,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也是打击重点,其到案后虽有部分退赃,但其造成近3亿元损失,社会危害特别巨大,被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涛诈骗案,诈骗分子针对独居老人,实施冒充孙子的AI拟声换音诈骗,因老年人转款不便,吴某涛配合诈骗分子上门收取赃款,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刑罚,从司法层面斩断电诈赃款变现“最后一公里”,再次释放“诈骗必受惩,犯罪必追责”的强烈信号。二是守护民生关切,厚植司法为民的民生保障力。人民法院锚定司法为民初心,紧扣群众求职就业等核心需求,以司法之力护航就业民生。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徐某楠纠集人员组成诈骗团伙,以合法公司外衣诱骗求职人员,借招聘之名收取所谓培训费实施诈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重刑,摧毁“招转培”电诈团伙组织架构,回应群众对就业领域反诈的迫切期待。三是强化追赃挽损,提升权益保护的司法执行力。人民法院将追赃挽损作为刑事审判重要任务之一,坚持多措并举追缴违法所得,督促被告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司法实效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同时,人民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引导犯罪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惩治犯罪”与“挽回损失”有机统一。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游某龙等人提供“两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游某龙等3名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补偿被骗人员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而对于案件中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犯罪的人员、不退赃且缺乏实质性悔罪表现的人员,则依法判处实刑。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案例二: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依法惩处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实施诈骗的人员案例三:被告人吴某涛诈骗案——依法惩处线下取款配合实施AI拟声诈骗的人员案例四: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案例五:被告人钟某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处以“代购”二手奢侈品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案例一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创利丰金业”平台,虚构可通过该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组织多名人员,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熊某钦等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跨境实施的“荐股引流+虚假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集团成员分工配合,以投资黄金“高收益”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渴望投资盈利心理,通过伪装资深投资者、打造明星导师、制造盈利假象等方式,层层诱导被害人落入陷阱,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坚持“打团伙、挖主犯”,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强烈信号。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陌生荐股、理财导师全是套路,别被高息迷了眼,小心本金全被骗,投资理财认准正规渠道,筑牢自身财产安全防线。案例二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依法惩处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实施诈骗的人员一、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楠伙同他人成立“思跃教育公司”,招募被告人吕某亮等人担任战队长,并在各战队内安排被告人刘某、宋某辰、郜某琛、王某楠等人担任组长,由业务员在网络上谎称公司与知名平台企业能提供稳定兼职,通过发送虚假兼职盈利图片等方式,虚构可以边学边赚钱、轻松覆盖学费并每月领取固定兼职收入等,诱骗求职人员购买在线课程参加“入职培训”,共计骗取学费2200万余元。202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成立“乘禹教育公司”,从徐某楠等人处收购接收“思跃教育公司”一战队并由徐某楠辅助管理,继续利用“思跃教育公司”模式骗取求职人员学费700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楠、张某、吕某亮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均系主犯。徐某楠投案自首,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楠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吕某亮等7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三、典型意义本案系针对求职者的“招转培”类诈骗,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发布名企岗位高薪招聘兼职诱饵,再谎称求职者能力不足诱导其“入职培训”,收取培训费甚至捆绑分期“培训贷”,之后不安排工作或与承诺不符,以失联、推诿退款等非法占有培训费。此类诈骗致使求职群体从就业谋生沦为被骗负债,甚至牵连网络贷款乱象,滋生黑灰产业,破坏人力资源市场与教育培训行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招转培”诈骗犯罪,肃清就业与职业培训市场乱象,切实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为就业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警惕“培训包就业”虚假承诺,拒绝“零门槛高薪”诱惑,需知“先培训后高薪入职接单”多是诈骗,求职牢记核资质、不贷款,如需交纳费用切记要谨慎。案例三被告人吴某涛诈骗案——依法惩处线下取款配合实施AI拟声诈骗的人员一、基本案情2025年4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涛经人介绍,获悉可前往各地帮助收取诈骗资金以牟取非法利益,遂添加上线联系方式。之后,吴某涛按照上线指令,乘车前往湖北省黄石市,假冒身份上门收取诈骗款。吴某涛来到被害人家后,当场拨通上线语音电话,再由上线利用AI拟声技术模拟被害人亲属声音,冒充亲属取得信任,从三名老人处骗取现金共计6万元,后将上述款项交给他人,从中获利1700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涛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接受上线安排上门收取、转移诈骗款,为上线获得诈骗款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吴某涛到案后坦白罪行,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利用AI拟声技术冒充孙子,制造紧急场景诈骗老年人的典型案例,同时也反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分工细化、跨域协作中“线上远程实施诈骗、线下专人上门取款”相结合的新特点。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作案手段新颖、链条化分工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方面突出保护老年人等高危受骗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厘清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责任边界,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莫贪不义之财,勿为电诈跑腿,守住法律底线,远离犯罪泥潭!案例四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一、基本案情2023年6月,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通过绑定或激活POS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410万余元,涉及被害人80名。二、裁判结果本案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游某龙等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由于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游某龙等3人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结合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游某龙等3人宣告缓刑。三、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同时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类型,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重要环节。本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之后,还自愿补偿30多名被骗人员52万余元,挽损率达50%,被骗人员出具了谅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审理切实做到了全链条覆盖、多渠道深挖,最大限度挽回被骗群众经济损失,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五被告人钟某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处以“代购”二手奢侈品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钟某亮初中毕业后没有固定职业。2024年11月至12月,钟某亮通过网络根据“上线”(身份不明)安排,短时间内多次往返广东省、四川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先后三次以买家身份与在闲置品交易平台上出售劳力士手表的卖家在线下见面并验货,要求卖家脱离平台提供银行卡号进行私下交易。之后,钟某亮编造等候女朋友转账或者要去银行处理等理由,让卖家等待转账收款。其间,不法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其中46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上述手表卖家提供的收款账号。卖家收款后,钟某亮取走三块手表并邮寄至“上线”指定地址,从中获利13500元,后删除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等数据信息。二、裁判结果本案经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亮明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交易二手奢侈品手段协助将之转换为实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钟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亮到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借“代购”二手奢侈品手表之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近年来,不法分子经常利用大额黄金交易、二手奢侈品买卖等在资金转移、转换方面的特殊便利,实施洗钱犯罪。针对洗钱手法不断翻新的情况,人民法院准确识别此类行为的洗钱本质,斩断上游犯罪的洗钱链条,全力追赃挽损。通过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警示潜在犯罪人,切莫心存侥幸,莫因贪利为他人洗钱,沦为上游犯罪的“帮凶”。【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27 09:52:5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进一步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各地法院深入贯彻《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取得一定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5个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介绍人民法院在起诉受理和案件审理环节,通过切实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举措成效。今日发布第二批3个典型案例,关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真执行立案登记制要求,对申请材料有瑕疵的起诉事项,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工作;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向主张合同无效的原告释明,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避免因合同效力争议陷入程序反复;对于原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确不予认可,促进依法规范诉讼管辖秩序,减轻企业可能涉诉成本等相关举措。案例一张某诉曹某芳服务合同纠纷案——耐心开展释明指导,引导群众依法行使诉权【基本案情】2025年8月11日,张某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件服务合同纠纷立案申请。立案人员认真核对张某提交的起诉材料发现,张某为一美容店的经营者,因曹某芳在美容店内多次购买产品未支付货款引发纠纷。该美容店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而非经营者张某。虽然起诉材料存在一定瑕疵,但是东营区法院没有简单“一退了之”,而是通过电话沟通,对张某开展法律释明,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经过立案人员的诉讼指导,张某将起诉主体变更为其经营的美容店后再次提交了立案申请,东营区法院依法予以登记立案。经速裁法官调解,曹某芳当庭支付货款,案件圆满化解。【典型意义】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一次性告知补正,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东营区法院没有因程序问题就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而是通过前置、主动、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变更诉讼主体,有效防止立案受理阶段的“程序空转”,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案例二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借备位诉讼请求破局,一次性实质解决争议【基本案情】2023年,福建省建宁县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托育公司)与建宁县某跆拳道馆(以下简称某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公开宣传“2023清北名校励志学霸研学营”活动,吸引了包括范某凤女儿胡某妮在内的39名青少年报名。后因某托育公司、某跆拳道馆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去清华、北大、故宫等单位开展研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胡某妮、范某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告系无资质违规经营,但合同效力需综合判定,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一旦认定合同有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需要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行主张违约赔偿,既造成“程序空转”又增加当事人诉累。遂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是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经释明,原告增加相应诉讼请求,即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亦针对该请求行使了抗辩权。最终,法官判决案涉参营合同有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备位诉讼请求的释明,避免了当事人因合同效力争议而陷入程序反复,也防止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形式化审理,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获得感的生动实践。法院告知原告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并非替代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专业指引弥补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在合同有效、无效情形下的诉讼请求都能被纳入审理范围,避免当事人认知局限导致权益“漏项”。研学服务作为新兴消费领域热点,存在部分机构资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本案向市场主体传递了无资质经营下需承担合同无效或违约责任的信号,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清晰的维权指引,在涉及合同效力时可以通过提出备选诉讼请求实现一次性高效维权。案例三郑某晨诉李某群、叶某静、某速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指定管辖案——对增列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予认可【基本案情】2023年,郑某晨从网店购买20瓶某保健品,共计79600元。郑某晨主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以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注册人李某群、实际经营者叶某静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运输方某速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速运公司仅为快递派送方,并未与郑某晨形成产品购销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产品责任承担者,不应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侵权行为地也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李某群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管辖。两地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速运公司作为快递企业,在履行法律规定的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之外,如仅因收件人主张承运的物品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就将某速运公司列为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并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一方面将增加某速运公司的诉累,另一方面不利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正常经营。故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本案可以由被告李某群、叶某静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典型意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在该被告的住所地用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告与原告的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指导意见》第八条即规定,“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确定管辖的法定事项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既弘扬了诚信诉讼的法治理念,引导当事人正当、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也通过移送管辖,昭示法院在保护当事人起诉的同时,坚决反对将与诉争事项无利害关系企业拖入诉讼,减轻了企业可能涉诉的成本,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26 10:34: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九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介绍了2025年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举措成效,发布《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及典型案例。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案例一“存续式和解”化股东僵局司法护航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新质生产力——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在申请公司清算案中以调解促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案例二司法调解破解收购僵局实质解纷实现源头治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加强调解,一揽子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难题案例三明确既往症条款举证责任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在重疾险既往症免责条款对“疾病”未明确定义时,保险公司拒赔须举证案例四创新“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高效化解涉众证券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平衡案例五协同重整全力护航保交楼与房企重生——重庆破产法庭一体化解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风险案例一“存续式和解”化股东僵局司法护航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新质生产力——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在申请公司清算案中以调解促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基本案情】某海峡公司是由上市公司某集团公司持股60%、宜昌某公司持股40%,是合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十余年来,股东之间争议不断。2023年12月16日,某海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其多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两个股东未能形成一致决议,无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停业、职工失业的风险。某集团公司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某海峡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以“护企稳链强链”为导向,从企业生存发展、职工生计稳定、县域经济提质增效等多角度考量,多轮赴股东所在地组织调解,最终促成股东之间达成和解,以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宜昌某公司有序退出,达成“存续式和解”目标,避免上亿元企业资产因强制清算而流失,有效化解长达十余年的股东僵局。【典型意义】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公司法立法精神,在司法审判中积极全面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发挥公司的经济价值。本案精准把握公司股东之间利益争点,切实为企业疏堵点、解难题,“一揽子”实质性化解长达十余年之久的股东纷争,保持企业存续经营,为当地就业增收、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事后,产生争议的两家股东均真诚地对人民法院工作表达了认可和谢意。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提供了路径示范,而且确保专精特新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并持续促进其技术升级,彰显高质量司法为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增动能”,全链条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案例二司法调解破解收购僵局实质解纷实现源头治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加强调解,一揽子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难题【基本案情】2008年,李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购得某保温瓶厂全部破产财产。2020年9月,李某将某公司全部股权以1.5亿元转让给张某某,转让款1亿元以现金支付、5000万元以某保温瓶厂及周边棚改项目的新建房产市价折抵。张某某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后,剩余部分款项未付。后棚改项目存在租赁户拒不搬迁、延期未续批等问题无法推进,双方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已履行股权转让主要义务,棚改相关内容不影响合同履行,判决张某某支付已到期的4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对剩余5000多万元转让款是否支付未予明确,而是留待将来条件成就时再处理。张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考虑合同履行中的客观障碍和当前房地产行业形势,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将1.5亿元转让款调减至8880万元,明确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最终促成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疑难复杂股东股权和公司收购纠纷、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股权转让和公司收购因客观情况致履行障碍,简单判决无法彻底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人民法院以实质解纷、定分止争为目标,衡平双方核心利益,引导当事人从“激烈对抗”转向“友好协商”、从“零和博弈”转向“寻求共赢”。经多次耐心调解沟通,促成当事人自愿就股权转让款支付、债权债务承接、税费负担、土地解封等系列问题达成和解,一揽子解决双方既有和潜在的全部纠纷,实现“治已病”“防未病”最佳效果。案例三明确既往症条款举证责任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在重疾险既往症免责条款对“疾病”未明确定义时,保险公司拒赔须举证【基本案情】2020年6月,尹某某体检发现右肺磨玻璃结节,多次复查均无增大,医嘱定期随访。2021年10月尹某某入职某公司,已如实告知结节情况并复诊确认无异常。公司于2021-2023年连续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尹某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含既往症免责条款但未明确“疾病”定义。2023年2月,尹某某确诊肺癌并手术,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病症系投保前疾病引起为由拒赔,尹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并未在案涉既往症条款中对其中所指的“疾病”进行明确定义,由此导致疾病范围不明的不利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故其关于不予赔付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针对重疾险中常见的既往症免责条款,厘清了保险公司援引该类条款拒赔时的举证责任,对减少保险纠纷、保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具有重要典型意义。对于保险公司,本案督促其在约定格式既往症免责条款时,明确界定疾病及并发症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主动、具体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援引该条款拒赔时需充分举证。本案进一步的意义还在于引导投保人恪守诚信原则,在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可能因不当隐瞒健康状况导致拒赔。案例四创新“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高效化解涉众证券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平衡【基本案情】2020年,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认定广西某科技公司在公布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知悉有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亿元以上,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及时披露的标准,应当披露而未及时披露,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广西某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2024年以来,部分投资者以广西某科技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共化解涉广西某科技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03件,达到调解159件,撤诉163件的良好解纷效果。【典型意义】该案系以“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妥善化解涉众型证券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的高效解决不仅最大限度节约了有限司法资源,及时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依法惩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减少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证券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案件对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五协同重整全力护航保交楼与房企重生——重庆破产法庭一体化解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风险【基本案情】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于1998年成立,2011年在A股上市,主营房地产开发,是全国知名的大型房地产上市民营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金科股份共有关联公司1032家,承接金科系全部房地产项目。其中,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作为金科股份全资控股子公司,控制370家金科系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是金科股份市值的重要支撑以及主要资产的核心载体。2022年,金科股份约3.25亿元美元境外债券无法按期兑付,从而引发金科系企业约1470亿元的债务违约。2024年4月22日,重庆破产法庭分别裁定受理金科股份、重庆金科的破产重整申请。考虑到控股关联公司尚有139个房地产项目涉及复工续建、交房办证等事宜,为实现重整程序中保交楼保交房工作的统一调度,根据债务人申请,重庆破产法庭决定对金科股份与重庆金科进行协同重整,协调审理。通过集团层面统筹协调以及府院协调,金科系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获得约17亿元的纾困资金与金融支持。对于其余1031家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控股的关联企业,管理人根据保交楼进度、经营状况等企业实际,按照“正常经营一批、庭外重组一批、自行清算一批、司法处置一批”的思路进行分类处置。2025年5月10日、5月11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后,重庆破产法庭分别裁定批准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现两家公司债权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受偿,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截至2026年1月底,金科系企业累计完成全部139个项目复工续建,交房面积4851万平方米,交付套数31.67万套,交房进度达98.5%。此外,金科系其他关联企业正陆续通过“四个一批”的方式完成风险化解。【典型意义】金科股份重整案是全国首家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重整案。审理中,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房地产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集团化管理、多层级运营、跨区域经营、企业间关联业务较多等特点,以恢复公司营运价值、维护购房户及债权人合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整体处置思路。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协同重整方式化解核心企业债务,并对体系内其他公司分类处置有效化解1033家金科系企业经营风险;依托政府纾困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重整投资款,保障保交楼项目资金供给,实现项目复工续建、交房办证,避免项目烂尾导致上市公司价值贬损;合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综合运用现金、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等多种方式偿债,确定以股抵债价格和信托受益权份额价值。金科系重整成功为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风险化解、集团化企业协同重整、法治化保障保交楼工作提供了先行示范与重要参照。【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25 15:42:46

陈文清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时表示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确保人民群众平安欢乐过好年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4日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调研春节期间安保工作时表示,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春节前夕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诚履职担当,高标准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确保首都和全国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平安欢乐过好年。王小洪参加慰问和调研。在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陈文清详细了解春节期间重点地区人流变化和安保勤务部署、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等情况。他指出,守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万家平安团圆是政法机关职责所在。要准确把握今年春节安全稳定新形势新特点,加强值班值守、工作调度、应急处置,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做好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加强大型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用心用情做好便民利民工作,全力保障春节期间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在东城公安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西城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陈文清看望慰问在岗民警、辅警,向他们及全国政法干警致以新春问候和祝福。他说,同志们坚守岗位、无私奉献,十分辛苦。各部门要加强对干警的关心关爱,科学安排勤务,确保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5 17:26:37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6〕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强调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特点,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罪名适用、管辖规则、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意见》还坚持系统治理,立足惩防结合,对执法办案中推动行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通过健全长效机制,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共同抓好《意见》的落实工作,持续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水运物流安全畅通,服务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法发〔2026〕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国内河水域持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是指在货物经由内河水域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征,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予依法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格公正司法,全力追赃挽损,有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以及曾因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该类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追究;对于未参与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领取明显高于劳务的报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二、准确适用法律3.在水运物流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前有无实际控制货物、所采取的行为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押运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监控的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水运物流装卸、交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设置暗舱、提前关闭阀门、掺杂掺假等手段,窃取他人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运物流过程中,将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运输、仓储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负责检验、计量等工作的人员与运输、仓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共同犯罪论处。5.行为人故意实施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并虚构货物损失事实的,即使犯罪数额在事先约定的货物损失范围内,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货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7.在水运物流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环节,实施侵犯财产犯罪,同时构成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肇事、污染环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8.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包括侵犯财产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货物装货港、卸货港、船舶途经锚地等地点;侵犯财产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域都属于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侵犯财产结果发生地”包括货物的实际取得地、转移地、销售地等,以及被害人货物损失结果发生地。9.对跨地区实施的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犯罪地点无法查证的,犯罪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三、强化证据意识10.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围绕相关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注重收集和固定涉案船舶的船舶文书、航行日志、航线轨迹、装卸船记录、通话记录、销售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对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11.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立案监督等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公安机关。12.人民法院要强化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综合运用证据,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审查、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3.办理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结合经查证属实的水运物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账户结算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被害人及相关犯罪事实。14.涉案货物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15.对于涉案船只、货物等,办案机关在采取拍照、录音录像、货物数量认定、提取样品等方式固定证据后,依法妥善保管。被害人确定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暂时无法确定的或者原主不愿接收的,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置。16.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明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权属状况、价值,以及依法是否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其中,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对于复杂的涉众型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案件,可以委托审计机构逐项对涉案财物的查证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要素不全或者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审计机构限期补正或者说明理由。17.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随案移送实物的,应当移送物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并附清单,载明财物名称、数量、权属、性质等,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期限、地点、依据,并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具体意见。18.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证据材料;在提起公诉时,移送涉案财物清单,载明财物名称、数量、权属、性质等,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否逾期,并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未随案移送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未就涉案财物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的,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予以补充。四、健全长效机制19.推动行业治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发现的水运物流领域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并注重跟踪问效,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发挥管理和预防作用,引导相关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铲除水运物流领域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2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3 09:48:43

陈文清在河南调研时表示 以人民为中心 忠诚履职担当 守护新春佳节万家平安

新华社郑州2月10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9日至10日在河南郑州调研并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时表示,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底线思维,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把春节安保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到位,用心用情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守护万家平安团圆。在郑州市公安局和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调研时,陈文清表示,要科学优化勤务部署,合理安排值班备勤,加强值班值守、工作调度、应急处置,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在郑州东站和郑东新区CBD商圈,陈文清实地了解春运安保、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情况。他指出,要准确把握今年春节安全稳定新形势新特点,依法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加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压实相关单位内保责任,确保就近、就早、就小处置案事件。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深入打击整治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农村交通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心、放心。全链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爆燃、爆炸等安全事故。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法院和郑东新区综治中心,陈文清深入调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相关群体服务管理等情况。他强调,要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拉网式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努力把问题发现在萌芽、化解在基层。重点要排查化解家庭邻里、饮酒生事等矛盾纠纷,加强相关群体服务管理,严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事件。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研期间,陈文清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向他们及全国政法干警致以诚挚问候和新春祝福,并勉励大家坚守岗位、无私奉献,舍小家、为大家,用心用情做好便民、利民、安民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2 09:37:00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了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202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宣布我国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首次提出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绝对量减排目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这充分彰显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大信心和动力,也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规范“碳汇认购”替代修复责任适用等碳市场规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建成了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了电力、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实现了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碳市场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规范和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碳市场建设。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推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作为我国碳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将减排效果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针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问题,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客体,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系财产性权益,应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市场规则,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三是规范“碳汇认购”责任适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碳汇”是通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基于项目产生的碳汇需通过量化并核证进行备案后,才能够转化为可以在碳市场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认购”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为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由侵权行为人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盗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部门与违法砍伐树木的行为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行为人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为破坏森林、湿地、海洋等具有清除、储存温室气体功能生态系统、造成碳汇损失案件的执法司法,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目录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效力认定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双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造林碳汇实现替代履行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效力认定【基本案情】2021年,四川某发电公司为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清缴义务,就采购46万吨碳排放配额事项发布比选公告,选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交易对象进行碳排放配额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北京某环保公司违约,四川某发电公司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投标单价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并产生差价损失。四川某发电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环保公司承担违约损失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系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经初始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额,但双方约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割,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有效。北京某环保公司多次作出差价补足承诺,仍未履行,导致四川某发电公司为完成碳排放配额法定清缴义务,另行向案外第三人购买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赔偿。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政策工具。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环节和各类参与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依法确认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北京某环保公司提出的其并非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不具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张,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本案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基本案情】2021年12月,青海某化工公司通过北京某交易所平台向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共计11万吨用于抵销碳配额清缴履约,交易方式为线上公开交易,总金额为400余万元。交易完成后,青海某化工公司联系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交易价格不含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为由拒绝开具发票。青海某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化工公司与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公开交易,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现行财税法规,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产品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且无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卖方应对价款是否含税负有告知和披露的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和披露义务,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开具发票义务。判决: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向青海某化工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典型案例。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的客体,兼具公益性、政策性,系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本案在依法界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基础上,参照相关行政规章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算缴税,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晰市场规则,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了碳交易的相关财税政策。2025年9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规则将交易系统内挂牌协议方式的申报价明确为含税价,将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开票义务明确为结算规则之一。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共同规范引导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9日,文某某等5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海塘区域内完成当日绿化养护及清理业务后,驾驶未满载的卡车离开海塘区域。当车辆经过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塘路川杨河路路口时,文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用汽油锯将8株水杉树切割成段后搬到卡车上。在现场,公安机关查获已被切割的水杉树段50余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文某某等共同连带赔偿林木资源生态损害费用16820元,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等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且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林业资源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被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计算,并委托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以购买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的合理性提供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判决:文某某等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6820元(已预缴)。上述费用由文某某等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造林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文某某等通过申购并注销16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支付林木生态修复费用的义务。【典型意义】本案系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承担林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件。执法司法实践中,“碳汇认购”是指在审理或者办理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案件中,对于因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受到不利影响造成的碳汇损失,由侵权行为人自愿购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承担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碳汇认购”的规范适用,先后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采取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答疑、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规范。本案中,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同质修复,对于破坏林木类(森林、林地)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适用“碳汇认购”责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双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造林碳汇实现替代履行【基本案情】2024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线索,称在河湖长常态化巡查时发现吴淞口滨江区域有大量成年树木被砍伐,可能涉及毁坏绿化。经查,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在未经绿化管理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在黄浦江吴淞口滨江区域砍伐树龄15-20年的成年乔木35株,破坏绿化面积768.6211平方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组对案涉砍伐林木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量进行评估,测算出案发当年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23万元/年,同时结合树种情况及相关森林林木生长速率情况,以补种后恢复到基线状态蓄积量所需周期作为损害周期,开展价值等值分析,确定损害恢复至基线期间的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和林木积累营养物质等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折合人民币3.73万元。【磋商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对该公司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2024年6月,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赔偿义务人要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补植复绿(该公司已于磋商前编制所毁林木《修复施工方案》并开展修复),同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典型意义】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主体各方权责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发布了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规则、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性制度文件,向交易主体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规范指引。目前,发布了包括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淤地坝碳汇、滨海盐沼植被修复、海草床植被修复等方法学,推动碳汇核证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本案中,赔偿义务人破坏的系林木资源,降低了区域生态固碳功能,所采用的修复方式一方面在原毁坏地通过补植复绿的方法实现了对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另一方面通过认购核证自愿减排量造林碳汇对补种后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开展了替代性赔偿,具有实践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1 10:07: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入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1.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2.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曹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安化黑茶”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虚假问诊形式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4.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5.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爸茶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农村饮用水安全“益心为公”志愿者系统治理【要旨】针对农村饮用水长期不达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导致公益仍未得到保护的,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同时,采取“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有效守护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基本案情】重庆市忠县某水厂供水覆盖忠县复兴镇两个村庄3400余人。自2011年投入使用以来,忠县某水厂因水质净化设备简陋、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等问题,导致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信访事件。【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8月20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线索举报平台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忠县检察院)反映“复兴镇某水厂水质浑浊有异味”线索。忠县检察院初查后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2个村委会、调查80余名群众、调取运营以来的13份水质检测报告,查明忠县某水厂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忠县复兴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和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忠县某水厂已投入使用13年,因水质净化设备老旧加上管护不到位导致消毒设施长期闲置,水质检测5次严重不达标,出现偶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群众反映强烈。2024年8月26日,忠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忠县某水厂出厂水中大肠菌群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复兴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具有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等职责。2024年9月6日,忠县检察院向复兴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督促忠县某水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水质不符合安全标准问题。2024年11月1日,复兴镇政府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忠县某水厂已由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水质已达标,饮水安全得到保障。经核实,复兴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也未实际接管运行水厂。经检测,出厂水菌落总数超标,总大肠菌群指标较检察建议制发前增高33倍,水质持续恶化。【诉讼过程】2024年12月2日,忠县检察院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复兴镇政府全面履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诉讼期间,为防止出现食源性安全事故,忠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情况,督促复兴镇政府立即暂停问题供水,启动应急预案,复兴镇政府加强应急监测,采取送水上门、设置临时供水点等方式,降低对群众生活的影响。针对村委会运行管理能力不足、专业公司接管进展缓慢、整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复兴镇政府主动对接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推进接管工作,商请行业主管部门筹措150万元完成技术改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入户管网老化破损,影响入户水质问题,忠县检察院向忠县政府专题通报,拨付260万元更换管网。2024年12月23日,复兴镇政府函复整改完成情况并提交了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材料等。忠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复兴镇政府依法履职实现了诉讼请求全部内容,建议忠县人民法院终结诉讼。2024年12月25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针对辖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运行管护不力、水质不达标等6类问题,忠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推动10个乡镇31个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国有专业公司接管并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规范制水供水,保障30万余名群众饮用水安全。【典型意义】饮用水事关最基本的民生需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及时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发挥督促和协同的制度功能,采取“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有效推动问题整改。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协作配合,通过“规范管理+技术升级+专业运营”等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农村集中供水改造升级,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从源头上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案例二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曹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安化黑茶”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安化黑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惩罚性赔偿【要旨】针对企业实施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黑茶产品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股东提起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基本案情】中国黑茶核心品类“安化黑茶”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对湖南省茶产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超过40%,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2024年12月,长沙某茶叶商行销售的“安化黑茶”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铅含量严重超标,系益阳某轩茶业公司生产(以下简称某轩公司)销售产品。同时,涉案黑茶的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以外,未获得“安化黑茶”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授权,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损害“安化黑茶”品牌信誉。【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5年3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收到反映“‘安化黑茶’产业发展中存在食品安全、假冒地标侵害品牌等问题”的代表建议,成立专案组统筹指导一体化办案。2025年5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并移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阳区检察院)。资阳区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某轩公司已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何某否认生产案涉黑茶,公司股东何某、曹某均未实缴出资,注销时承诺对公司违法失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遂于5月6日对某轩公司股东何某、曹某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资阳区检察院通过调取物证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委托笔迹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明案涉黑茶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同批次茶叶生产量为300公斤,经笔迹鉴定报告单为何某本人亲笔书写。何某虽辩称仅生产销售案涉黑茶5.4公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事实。为查明该批次茶叶实际生产销售数量,检察机关依法向何某、曹某调取公司经营台账及剩余产品,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何某、曹某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清算义务人,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作为茶叶生产经营企业某轩公司应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账簿,记载每一批次茶叶的生产、销售情况,但公司股东何某、曹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认定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的“300kg”为案涉同批次生产数量。同时,因何某、曹某未提交同批次尚有其他剩余产品的数量,故在扣除样品检验、被抽样和被批发商食用的数量后,认定实际流通到市场的销售数量为295.12kg。【诉讼过程】2025年8月26日,资阳区检察院发布公告并将案件移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9月30日,益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曹某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在未实缴资本范围内按每盒售价12元(180g/盒)为基数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19万余元、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10月2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茶企代表、黑茶协会代表等社会公众受邀旁听庭审。12月2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二被告均未上诉。为更好保护“安化黑茶”地标品牌信誉,湖南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安化黑茶茶产业公益保护电子地图”微信小程序,涵盖授权茶企、茶园、涉茶文保单位、“随手拍”举报等内容,截至2026年1月,地图已使用7000余次,线索举报使用98次,提供茶品牌、茶质量、茶文化线索40个,并督促属地县政府建立健全农产品溯源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助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长效保护。【典型意义】“安化黑茶”因其“渥堆发酵”工艺和独特风味,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但食用铅超标的茶产品会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检察机关针对冒用“安化黑茶”品牌、生产销售不合格黑茶危害公众健康、侵权主体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为适格被告,以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认定同批次不合格黑茶销售数量及金额,依法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研发“小程序”,鼓励公众参与“安化黑茶”产业公益保护,推动地方政府健全产品溯源和质量检测,积极赋能黑茶产业健康发展。案例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虚假问诊形式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网络禁售药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公开听证【要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部分诊所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通过线上获取电子证据、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推动将医疗机构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为纳入监管视野,促进互联网药品经营规范化。【基本案情】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便民找药”业务版块,为用户提供“线上预约、线下问诊、留药待取”服务。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的部分诊所入驻该版块后,不要求用户线下就诊,仅通过客服对话框自动问答的方式,由用户提供下单的付款核销码,便直接将药品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给用户,导致网络禁售药品在线上随意流通,存在药品滥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4月,多家媒体报道称部分网络禁售药品在网上被随意购买,甚至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为全面摸排线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构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查实诊所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经线上模拟下单及线下走访查明,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便民找药”版块搜索可以找到提供“秋水仙碱”“华法林钠片”等《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所列药品的诊所。在线支付药品价款后,诊所通过客服对话框发送预定问题并设置关键词自动回复,在未掌握用户病历资料、具体病情及线下诊疗的情况下,仅要求用户提供核销码即邮寄网络禁售药品。前述药品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0月28日,北京铁检院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售药的监督管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但对诊所提供药品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北京铁检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医药领域法学专家、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及电子商务平台代表研讨后一致认为:自动问答模仿问诊形式,但不具有疾病诊断的实质内容,诊所向用户提供药品的行为与药品经营者“药品在线下单+快递到家”的网络销售模式一致,诊所与用户之间实质法律关系应为“销售”而非“诊疗”,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听证会后,前述两部门到涉案诊所开展联合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制发《行政告诫书》,要求诊所全面整改,同时开展专项整治,累计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161家,抽查药品208种,约谈企业12家,查处药品案件21件,推动平台对在售药品进行40批次抽检等。为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北京铁检院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关于加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协作备忘录》,明确具体违法情形的查处职责,约谈平台加强监管,督促其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与行为监管,增加交易风险提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药品经营新业态不断出现,用药风险及监管难题也伴随而来。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敏锐发现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这一隐蔽的违法行为,通过公开听证推动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注重从模型应用、机制建设、平台治理等方面助推网络禁售药品监管长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案例四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品安全预制菜公开听证【要旨】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平台上标识“现炒”,但实际使用预制菜且冷藏冷冻温度不达标、开封后重复使用,线下餐饮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等问题,检察机关以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为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对网络餐饮使用预制菜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守住预制菜食品安全底线,护航预制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基本案情】云南省蒙自市某街道“三义二社”属自建房连片区域,地处城市中心。因租金低廉、交通便利,吸引众多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聚集,经营者达上百家。部分餐饮商户未按照预制菜贮存温度冷藏冷冻、餐饮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个别餐饮商户在外卖平台标识“现炒”,但实际使用预制菜;用户给予的差评中,有多条“妥妥是预制菜”“没味道”等评价,未引起外卖平台和相关部门重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8月,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蒙自市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从某外卖平台上选标识‘现炒’的商家点餐,食用后口感差、发生腹泻”的线索。蒙自市检察院通过线上线下初步排查发现,入网餐饮商户大量集中在三义二社片区,该区域街道狭窄,“前店后宅”现象较为普遍,商户经营主要依靠网络订餐配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较差。经对外卖平台上用户差评里出现“口感差”“是预制菜”“肠胃不适”作为关键词句进行收集和研判,并实地调查37家餐饮商户实体门店,蒙自市检察院发现有6家商户存在以预制菜冒充现炒菜、预制菜冷冻冷藏未达到所需温度、已解冻预制菜二次冷藏后使用等问题,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同年8月28日,蒙自市检察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围绕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贮存如何规范的问题,2024年9月,蒙自市检察院组织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蒙自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及听证员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应依法督促外卖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入网餐饮商户线下使用预制菜的,应倡导在线上标识“预制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对线下发现的多类食品安全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会后,蒙自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并参考听证意见,向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对预制菜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12月,蒙自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外卖平台企业、餐饮商户共389家,对存在8类67项问题的42家餐饮商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餐饮商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预制菜贮存、使用,督促外卖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外卖平台采取与商家签订预制菜明示承诺书等方式,引导11家入网餐饮商户在外卖平台前端点餐页面标识预制菜;同时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入网餐饮商户餐饮卫生环境、预制菜使用进行监督,提升了行业自律水平。蒙自市检察院通过组织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回头看”的方式,重点对涉案餐饮商户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预制菜食品安全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专项整治后,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区域打造为“标准化外卖商户示范基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示范效应。【典型意义】预制菜作为食品加工与经营领域的新兴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亦备受社会关注。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是否规范贮存和使用预制菜、线上是否明示预制菜等监管难点,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等方式凝聚多方共识,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同时,“以点带面”推动餐饮环节预制菜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助力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案例五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爸茶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品非法添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履职系统治理【要旨】针对海南特色旅游餐饮“老爸茶”存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等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对“老爸茶”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传统饮食文化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基本案情】“老爸茶”是清代末期琼籍华侨从东南亚带回海南的一种饮茶方式,以经济实惠的茶饮和丰富多样的点心为特色。“老爸茶”店遍布海南城、镇、村,形成一种独特的地方饮食文化,是外地游客的“打卡地”,也是海南旅游一张靓丽的名片。2024年1月,海南“老爸茶”习俗被正式列入海南省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但东方市辖区多家“老爸茶”店存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来源不明、无食品经营许可、无消毒设备等食品安全问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10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省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全省“老爸茶”店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较为突出,遂于2024年10月底成立专案组进行初查,并将初查发现的线索移交各个市、县检察院办理。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方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对东方市辖区4个乡镇的17家“老爸茶”店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其中3家店铺违法在包子、馒头等食品中添加甜蜜素,2家店铺超限量在面包、糕点等面点中添加甜蜜素,2家店铺使用发霉变质的焦油香精、香兰素等食品添加剂;9家店铺无食品添加剂称量工具,亦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10家店铺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许可已过期;17家店均存在员工无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期问题,以及茶叶、面粉等食品原材料来源不明,无法提供相关票证的问题。同时,调查还发现存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不足、餐具消毒不完善等问题。2024年12月,东方市检察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5年2月,东方市检察院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方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收到检察建议后,东方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督促检察建议书查明的17家“老爸茶”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整改。同时,该局在全市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全面排查,检查食品经营主体214家次,发现问题隐患328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移送查处15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海南省检察院在指导全省重点市县立案的同时,直接依法立案办理并系统梳理全省“老爸茶”店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后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磋商,推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老爸茶”餐饮专项整治,共组织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经营主体2216家次,发现问题隐患669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8份,移送行政执法34件,立案28件。同时,推动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常态化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搭建“老爸茶”食品监管专区实现食品安全移动监管,建立“随机查餐厅”“你点我检”等机制实现长效监管。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等第三方开展整改评估,“老爸茶”食品安全隐患已得到有效化解,行业总体经营状况已得到显著改善。【典型意义】“老爸茶”是兼具本土烟火气与旅游吸引力的海南特色餐饮。检察机关聚焦海南“老爸茶”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海南特色旅游餐饮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公益诉讼履职精准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力大的“老爸茶”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全省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有效破解经营主体数量多、分布散、监管难度大等监督难点,督促行政机关通过平台搭建监管专区,建立“你抽我检”、食品分级分类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个案整治”到“系统治理”提升,引导全省“老爸茶”餐饮经营全面走向规范,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例六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用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批发市场长效治理【要旨】针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进货查验不规范、农产品检测标准不一致、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方式,深入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推动全面消除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基本案情】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556亩,是豫西地区最大的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涵盖果蔬、畜禽、水产、熟食等多个品类的批发与集散,常年保障周边豫西、晋南等地区2000余万居民的农副产品供应。该市场入场经营者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5年8月,在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上,有代表提出辖区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部分商户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瀍河区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该批发市场部分商户经营不规范问题属实,依法于9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瀍河区检察院采用“实地走访+快速检测+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模式深入调查。走访发现部分果蔬批发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产品产地、来源等信息;部分摊位不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或销售记录;部分摊位未落实“三防”设施,水产区与禽畜区现场脏乱,肉品未按规定离地存放,直接摆放在地面,调料区散装食品裸露摆放,无防尘盖设施;部分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25%的消费者认为市场环境卫生较差,12%的消费者认为部分食品贮存不达标。此外,部分餐饮经营者反映,因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快速检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样检测项目和方法不一致,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时发现批发市场快检未发现的相关化学残留超标问题。2025年10月,瀍河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瀍河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强化日常监管。11月,瀍河区市场监管局回复称已部署开展农产品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对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进行全面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提出责令改正通知63份,查处问题集中的商户17家;对7家未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销售记录或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无包装食品产地来源信息的商户,集中开展约谈培训,责令依法整改;对环境卫生差、未配备“三防”设施的7家商户,督促限期配齐设施并规范使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3家商户,责令立即下架、按规定销毁过期产品。同时,指导市场开办方增加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快速检测方法,及时发现有害残留,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25年11月底,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与瀍河区检察院召开专题普法会,向市场经营者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解读食品安全经营规范要求,切实提升合法经营意识与主体责任意识。为实现长效治理,瀍河区检察院推动瀍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场开办方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入场检查+定期巡查+定向抽查”监管模式,对重点农产品做到初筛全覆盖,根据信用评级进行分级巡查,对群众关注的蔬菜农药残留问题重点抽检并公示。市场开办方借助“红黑榜”公示制度,对食品安全零投诉的红榜商户进行奖励,对投诉较多的黑榜商户进行公示提醒,市场经营规范化程度和合法经营意识明显提升。【典型意义】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食品从生产走向餐桌的关键枢纽,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菜篮子”和“粮袋子”。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隐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推动行政机关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快速检验、分级巡查、定向抽查等长效机制,实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模式转型,为守护食用农产品安全筑牢坚实屏障。【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2-10 10:03:5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刑事检察监督 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案例二:赵某、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案例三: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案例四: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案例五: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案例一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世纪80年代起,王某某在浙江某地长期赌博,混迹社会。1996年10月,王某某因赌资纠纷纠集他人持刀与人斗殴,致1人死亡、1人重伤,后王某某借助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逃避法律追究。王某某等人因该案未被追究在当地树立恶名,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自此以后,王某某组织逐步吸纳多名成员,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4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杭州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是做实依法介入,完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该案证据体系,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向侦查机关提出针对性取证意见200余条。同时,坚持一案多查,深挖案件中“保护伞”线索,统筹移送纪委监委及检察侦查部门,为后续纵深推进“打伞破网”奠定基础。二是深化一体履职,形成办案合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协同办理、人员一体使用机制优势,统一调配市、区(县)两级院业务骨干加入办案组,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三是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深挖彻查。发挥刑事检察、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优势,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等案件8件8人,监督立案一批刑事案件,提起抗诉2件。围绕矿产资源管理、农村基层政权选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促进标本兼治。该案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赵某、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3年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成某某在广东省,伙同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加密通讯工具Telegram(俗称“电报”)联络,通过Telegram访问已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收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用于“开盒”的Telegram“A”频道、“B”群组中担任管理员。被告人赵某、成某某将某虚拟偶像团体的配音演员及“粉丝”的户籍、手机号、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混合编辑成针对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信息文案,并将文案在频道、群组中发布,诱导关注者、群组成员以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侵害人开展侮辱、谩骂。经查,被告人累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900余组,在“A”频道发布的非法文案600余组,“A”频道成员3万余人,文案总查看量1000万余次,总评论量1.9万余条;“B”群组成员5千余人。以上行为导致非法信息从境外隐秘网络空间传播至境内网络空间,不知情的网民对被侵害人线下跟踪骚扰,对其社交媒体账户跟帖辱骂,使被侵害人直接面对网络暴力压力与现实侵害风险,严重危害正常生活、工作、人身财产安全,其中2名被侵害人因此罹患抑郁症。经公安机关商请,北京检察机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机制。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会同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化调查手段锁定境内犯罪嫌疑人;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室开展实质性审查,引导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涉案频道、群组进行全量数据固定,查明频道、群组数据关联关系,审查分析其中非法文案数量、观看量、评论量、评论内容等数据,客观认定其不法行为及危害后果。二是深化协同履职。检察机关实地前往被侵害人所在地调查取证,依法向网信、工信部门及境内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转递线索,及时封禁涉及网络暴力的社交媒体账户,有效遏制关联网络暴力信息的蔓延。三是加强源头治理。检察机关联合工信、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深挖涉案关联犯罪线索,锁定并抓获5名关联犯罪嫌疑人,形成了集群打击、源头治理效果。2024年8月1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成某某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案例三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2013年10月,许某驾驶轿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侦查人员从涉案车辆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毒品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2015年6月,许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将车辆借给他人,未驾车到防城港市。另查明,许某逃匿期间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2016年5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死刑,许某不服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速公路监控抓拍的涉案车辆驾驶人并非许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信该意见,作出与原一审相同判决,许某再次上诉。202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罪定罪量刑,改判许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21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死刑复核期间,许某承认其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办案过程中,最高检成立办案组全面审查原案证据,分析原裁判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在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在锁定运毒车辆GPS行驶轨迹和许某名下手机号码通话地点重合的事实基础上,调取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冲卡前后的6段通话音频,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确认相关通话音频声纹与许某一致。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运毒车辆驾驶人像是否系许某,并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分析、解决不同鉴定意见的矛盾点和分歧点。综合运用证据印证规则、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有针对性地制作抗诉书,充分说理论证抗诉理由。同时打造示范庭审,精心准备“三纲一书”及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开展庭审观摩、评议,取得了良好出庭效果。案例四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2024年8月12日,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罚金五千元。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2月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张某欲借患病且吞食金属异物逃避处罚,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张某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筠连县公安局对张某的讯问笔录及张某出具的《声明书》中,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取出体内异物;受筠连县公安局委托,筠连县公证处对张某不愿意取出异物的情况予以公证;与张某开展谈话,核实了《声明书》和《公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经核实,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刑罚,遂监督县看守所收押张某。筠连县看守所收押张某后,派驻检察干警及时开展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释法说理、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其认罪服法。为消除监管风险隐患,确保交付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召开联席会,研究交付执行相关事宜,并向筠连县公安局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筠连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县看守所制定预案,加强监管风险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与监狱沟通联系,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接。2025年2月19日,张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效杜绝罪犯以体内有异物为由逃避刑罚执行,促进“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权威。案例五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2016年4月7日晚,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一KTV滋事、斗殴,将被害人刘某刺伤(重伤二级)。2018年12月20日晚,王某某在本人经营的饭店与于某等人因纠纷发生斗殴,王某某纠集黄某等人持砍刀、钢叉将于某等人砍伤(于某构成重伤,另有2人构成轻微伤)。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滕某等人利用开设在南京市某区的数个游戏厅开设赌场,查证属实的赌资高达6000余万元。王某某、滕某等人长期脱离侦控,未被及时查处。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市“扫黑办”指导下,指定王某某案异地侦查,推动原案查处,深挖王某某、滕某等人背后“保护伞”。2020年9月,王某某等16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2023年9月,滕某等15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梳理王某某恶势力集团、滕某团伙涉及的全部案件,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应查未查、降格处理、怠于侦查等异常情形,先后对时任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局长蒋某、治安大队长姜某等5人立案侦查。2023年12月以来,法院以徇私枉法等犯罪分别判处蒋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专项核查,截至2025年底,累计核查案件300余件,已清理纠正200余件,有效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06 10:08:27

全国信访系统“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全国信访系统“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建设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陈文清指出,开展“最美信访干部”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全国信访干部要以“最美信访干部”为榜样,学习弘扬他们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本色,恪守法治、依法办事的价值追求,实干苦干、勇于担当的务实作风,热爱事业、无私奉献的公仆情怀,始终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吴政隆主持会议,强调要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走深走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2-05 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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