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1985年7月25日中央书记处第221次会议决定成立,在司法部指导下进行工作。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监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主持协会工作。监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四)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八)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调研部、宣传部、联络部,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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