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追索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优先指派律师承办案件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记者齐琪)记者2月11日从司法部获悉,为及时有效帮助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助力外出务工人员安心返乡过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法律援助“安心行动”为抓手,立足职责为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劳动者提供专业、精准、便捷的法律服务。明确对追索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一律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全部优先指派律师承办案件。据介绍,2025年起,司法部在全国组织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明确四个工作重点和七项行动举措,帮助劳动者顺心生活、安心工作。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劳动者工作生活特点,创新宣传方法、前移服务站点、加强法律引导,方便劳动者知晓并获得法律援助,更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工会驿站、司机之家、物流站点、工业园区等劳动者集中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2200余个,就近就地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工作特点,搭建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线上平台,提供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实时连线律师等服务。委托专家团队到新就业形态人员中去,面对面听取劳动者在权益保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在线解答和实时转办等功能,2025年中国法律服务网解答劳动争议纠纷15万余条,转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1万余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开展通办帮办服务,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受行政区划限制。【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2 09:37:46

推进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 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

近日,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自2026年2月起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海南等14个省(市)范围内开展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工作。相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港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依法调用电子版简化版公证文书,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版。推进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优势,提高委托公证文书质效,便利香港投资者来内地投资兴业,更好服务保障两地经贸往来发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11 10:06:55

司法部党组春节前夕视频慰问司法行政 基层一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2月9日,司法部党组通过视频方式看望慰问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向基层一线代表致以新年问候。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代表部党组向全国59万多司法行政干警和400多万法律服务工作者致以新春祝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俞英超,山东省临沂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周海波,青海省柴达木监狱党委书记、政委郭海君,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铁司法所所长李乐,司法部挂职干部魏大勇等5位基层代表,汇报了一年来在各自岗位的收获和体会。部领导,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和部机关各厅局负责同志参加。【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2-10 10:02:30

贺荣在河南调研司法行政工作并慰问干警

2月4日至5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围绕基层依法治理、涉外法治建设等在河南调研,详细了解矛盾纠纷化解、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锻炼和涉外仲裁、商事调解等情况,就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稳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看望慰问基层一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06 10:00:27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委召开表彰大会 授予王妙丽同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 “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委召开表彰大会授予王妙丽同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贺荣刘宁讲话王凯主持2月4日,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委在郑州召开表彰大会,授予王妙丽同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月4日,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委在郑州召开表彰大会,授予王妙丽同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出席并讲话。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王凯主持。王妙丽同志在表彰大会上发言。会上,贺荣、刘宁分别向王妙丽同志颁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奖章和证书。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宣读《关于授予王妙丽同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决定》,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刚宣读《关于授予王妙丽同志“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王妙丽同志作了发言,表示将珍惜荣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勇毅前行,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贺荣指出,王妙丽同志对党忠诚、英勇无畏、舍身为民,充分展现了司法行政干警的时代风采,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的忠实践行者,是当之无愧的忠诚卫士,是感人至深的英雄模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要学习王妙丽同志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忠诚履职,在强化政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上久久为功,以实际工作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厚植服务群众、甘于奉献的为民情怀,以过硬专业素养提升履职效能,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着力提升政府立法、促进依法行政、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等工作质效,让群众法治获得感更加可感可及。要弘扬临危不惧、敢于斗争的英雄气概,以高度的责任心,抓实刑罚执行、纠纷化解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锤炼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落实落细从优待警政策,廉洁勤政、干净干事,持续锻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实干笃行、担当作为。刘宁强调,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王妙丽同志为榜样,见贤思齐、对标学习,大力弘扬英模精神,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主战场、第一线,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而不懈奋斗。要坚定理想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要践行人民至上,牢固树立和扎实践行正确政绩观,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真正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要强化责任担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深化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做新时代挺膺担当的奋斗者。要发扬斗争精神,勇于在风险挑战面前挺身而出,营造学习英雄、崇尚英雄、争当英雄的浓厚氛围,凝聚起奋进新征程的强大正能量。全省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本职工作中锐意进取、争当先锋。各级政法机关要落实党中央部署,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造就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会前,贺荣、刘宁、王凯等亲切会见了王妙丽同志。图为表彰大会现场。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司法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系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河南省相关省级领导同志张巍、安伟、秦国文、张雷明、张敏、陈春江、陈星、何金平、郑海洋、王战营、秦海、段文龙出席。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直政法单位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干警、党员代表等参加。摄影修健李哲【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2-05 10:11:01

司法部:用心用情做好老干部工作

2月2日,司法部党组举行老干部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通报2025年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听取老领导、老同志意见建议,向老领导、老同志致以新春祝福,并向全系统广大离退休老同志致以新年问候。2月2日,司法部党组举行老干部座谈会。张福森、宋大涵、袁曙宏、张穹、岳宣义、赵大程、韩亨林、张彦珍和王裕文、王振江等老领导、部分老同志代表参加座谈。部领导、部机关各厅局和在京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张福森、宋大涵、袁曙宏、张穹、岳宣义、赵大程、韩亨林、张彦珍和王裕文、王振江等老领导、部分老同志代表参加座谈。摄影满博李哲【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2-04 10:03:21

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

张军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座谈、听取意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贺荣主持1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带队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连续第三年上门走访、交流座谈,听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1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带队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连续第三年上门走访、交流座谈,听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近年来,各级法院在营造律师执业良好环境上持续用力,取得积极成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维护,建议司法机关强化保障意识、律师行业坚守自律底线”“建议结合实践情况,持续优化示范文本线上使用体验,更方便律师、当事人”“建议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机制,支持、促进律师积极参与多元解纷工作”“建议深化案例库律师参与共建共用共享,畅通优质案例的发现与推荐渠道,增强案例指导实践的效果”“建议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的工作交流”……座谈会上,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介绍有关工作,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张军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广大律师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要从政治上深化认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执业权利本质上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是落实“两个更加注重”的政治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部署落到实处。要从制度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自身行为,做实严格公正司法,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听取律师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维权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提高处置质效。要从机制上促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总结推广律师参与调解的经验做法,贯彻实施好商事调解条例。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平台,用科技赋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要从队伍建设上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坚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既建立“防火墙”又架起“沟通桥”,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良好关系。希望广大律师一如既往支持人民法院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贺荣指出,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支高素质专业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更加注重”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落实“两拥护”从业基本要求,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落实到每个案件办理中,在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上久久为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持续深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领律师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好律师协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律师在审判阶段各项权利保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要与人民法院深化沟通协作,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推广应用示范文本、加强案例库建设以及律师法的全面修订等方面形成合力,促进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介绍相关工作情况。最高法、司法部有关部门和全国律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摄影孙若丰【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30 10:20:47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随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地不断扩大企业参与度,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着力破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跨部门监管协同不畅等痛点难点,同时强化制度重构与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8个案例,集中展现各地在纠治“四乱”、推动履职、统筹协调、护航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作用。一是聚焦“四乱”纠治,以刚性监督为企业减负纾困。“四乱”问题直接加重企业经营负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中之重。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对超期扣押、违规收费等“四乱”行为从严整治,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案例1中,广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同时推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纠治行政强制领域的程序违法乱象。案例2中,浙江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区应急管理局违规转嫁培训费用问题,督促其立即改正并组织全额退款,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培训开展,直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强化履职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直接关系企业经营安全感。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执法不作为、越权执法等问题,厘清权责边界、推动履职到位,防范执法权滥用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案例3中,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托“12345”热线联动机制,快速响应企业诉求,纠正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不作为问题,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案例4中,湖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督促区城管局立即撤销越权作出的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干扰企业经营问题。三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破解执法衔接难题。针对跨部门、跨领域监管中存在的职责边界模糊、协同不畅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多部门联动研判、联合处置,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案例5中,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研判,统一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尺度统一。并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案例6中,重庆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联动优势,协调多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破解危化品监管跨部门衔接难题。同时,在证据采信、案件移送等关键环节精准指导,确保行刑衔接落实到位。四是推动制度重构,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等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法律依据适用不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通过监督纠偏与制度重构,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案例7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纠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并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行业监管优化,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保驾护航。案例8中,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根据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执法部门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促进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纠正下级市场监管局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确保行业监管规则和行政执法标准统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与源头治理作用,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目录1.广西某县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2.浙江某区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违规收费案3.海南某县监督指导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4.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5.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6.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7.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8.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法律适用错误案案例一广西某县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关键词】行政强制扣押期限查纠整改警示教育【基本案情】2025年5月,广西某县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发现,县住建局在一起案件中,5次延长扣押期限,扣押当事人涉案财物6个月。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阅了县住建局2023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经核实,包括该案在内,共有3起行政执法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期限进行了2次以上延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25条中关于查封、扣押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求县住建局限期整改,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县住建局按照整改要求,自查自纠,退还超期扣押的涉案财物。同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促改。纪检监察机关对2名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守法定时限。本案中,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本质上是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权力运行失范的表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个案线索切入,全面核查近3年相关案件,督促县住建局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法治能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和时限,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同时,实现与纪检监察的贯通衔接,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震慑执法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案例二浙江某区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违规收费案【关键词】安全生产培训违规收费限期整改退还费用【基本案情】2025年7月,有企业向浙江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该区应急管理局在2025年4-6月期间,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经调查核实,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有关规定,为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开展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资质资格持证等培训,除经营单位自主安排的培训外,均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并以专项资金支付相应费用。该区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培训过程中,由于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转由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违反了开展员工安全培训严禁向企业、个人收费或转嫁培训费用等相关规定。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区应急管理局限期整改。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监督意见,通知相关培训机构停止对员工安全培训收费,并组织退还已收取费用,同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典型意义】制止和纠正涉企“乱收费”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本案中,区应急管理局因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转嫁成本,偏离安全生产培训的公益属性,加重企业非经营性负担,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企业反映后迅速核查,督促区应急管理局限期整改,推动培训机构停止收费并退还已收款项,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例三海南某县监督指导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关键词】“12345”热线平台公共空间管理明确权责调解处理【基本案情】2025年6月,某企业通过“12345”热线平台联动机制,向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反映,其在某公园承包经营儿童娱乐项目期间,不断有流动商贩占用其承包经营区域摆摊,个别流动商贩甚至在其承包经营区域私拉电线,产生极大安全隐患。县综合执法局对此乱象,仅口头提议让企业和各流动商贩共同停业,待商议出解决方案、整顿完成后再行经营。企业立即响应、暂停营业,但在企业停业1个多月期间,流动商贩照常经营,县综合执法局未进行任何处理,存在执法不作为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对此问题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通过座谈、问询等方式向企业及县综合执法局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了解,由于县综合执法局认为公园内地块被承包后不再属于公共场所,应由承包者自行负责管理,所以未作出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后,认为:即使公园部分区域已被租赁,但公园本身依然属于公共场所,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应当对未在指定区域经营、占用公园等公共空间的流动商贩进行管理。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县综合执法局及时纠正自身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反映问题。按照监督要求,县综合执法局积极组织调解,促成流动商贩向企业缴纳场地租金、主动接受企业安排与管理,对不接受调解且拒不整改的个别商贩依法监管;对违规安装电表和私拉电线等行为,联合供电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典型意义】随着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公园等公共区域承包经营现象逐渐增多,相关公共空间管理与执法履职情况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权益与公众安全。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以“12345”热线联动机制为纽带,快速响应企业诉求,针对县综合执法局对“承包区域公共属性”认知偏差导致的执法缺位问题,明确管理权责,推动执法不作为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既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了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实现了企业权益、公共秩序与安全保障的多重效益统一。案例四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关键词】相对集中处罚权超越职权自行撤销执法衔接机制【基本案情】2025年5月,某燃气公司向湖南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对该公司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部门取缔公司合法经营手续,存在滥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企业反映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经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查核实,根据改革要求,2024年7月以后,当地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级城管部门集中行使,故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责令该公司停业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区城管局限期整改。区城管局按照监督要求立即整改,自行撤销了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主动与市城管局进行工作衔接,建立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市级查处的机制。【典型意义】随着跨层级、跨领域执法不断深入,对于执法权的划分与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责边界、杜绝越权执法,这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秩序的关键。本案中,区城管局因对机构改革后行政处罚权划分认知不清,违背职权法定原则,作出越权执法行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削弱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及时纠正区城管局的越权行为,从个案整改推动执法部门强化“职权法定”意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违法行政干扰,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问题,有助于构建层级分明、权责一致的行政执法体系。案例五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关键词】规范地图使用多部门执法衔接协作行政指导【基本案情】2025年7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报告,有群众反映该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涉嫌监管不严,且各区县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一致。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由于案件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而且关联各区县间执法一致性,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认定,被举报公司在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时间短、地图不规范程度轻,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全面评查全市近两年相同案由的行政处罚案卷,推动1起同类案件调解解决,减轻企业负担14万元。为加强源头治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健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规范执法裁量,加强对企业使用地图行为的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两部门联合开展监测,排查企业网站页面相关内容,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地图,有效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典型意义】对于跨领域的执法监管进行统筹协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群众反映问题,以层级监督撬动跨部门协同,打破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的“监管壁垒”,确保全市范围内监管尺度的统一。同时,在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裁量标准与处置流程。并且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测与行政指导,既从源头上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也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实现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推动行政执法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的双重规范。案例六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关键词】危化品监管挂牌督办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媒体反映重庆某区有不法商户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查处。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对线索挂牌督办,并根据属地原则,将线索转至该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经了解发现,由于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部门间沟通衔接存在困难。针对此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应急、经信、公安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相关商户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涉案危化品。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证据采信、衔接程序等关键环节,协调指导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案件。根据移送内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经营者向某等4人实施刑事拘留。【典型意义】在执法实践中,危化品监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因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可能出现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案中,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线索,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监督与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在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提供指导,确保执法部门依法、精准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的无缝衔接,强化了各部门对行刑衔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高效处置提供了操作指引,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罚代刑”等现象。案例七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关键词】共享电单车变相设置准入许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基本案情】2025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现,县城市管理局在共享单车市场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以及违规收费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过程】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县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引入共享电单车的通告进行审查发现,通告中明确对经营共享电单车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并限定了经营期限和投放数量,属于“通过备案登记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影响统一大市场建设。县城市管理局还额外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取消准入限制,并要求其全面清退违规收费。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监督要求,废除了原通告中“备案登记准入制”及相关限制性条款,并向9家企业全额退还了违规收取费用41.4万元。同时,推动制度重构,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推行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考核等管理模式,规范运营秩序,杜绝“红头文件”干预市场现象。相关企业对县城市管理局的整改结果及优化后的管理模式表示认可与满意。【典型意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聚焦共享单车这一民生领域新兴业态,监督纠治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违规收费等损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并推动管理制度重构,优化行业监管措施,为当地营造规范高效、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向社会释放了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强烈信号。案例八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法律适用错误案【关键词】食品安全广告宣传法律适用错误联动监督【基本案情】2025年4月,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收到群众反映,某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在一起同时涉及食品安全和广告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避重就轻,未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核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过“闽执法”平台案卷信息,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案件具有典型的行业特点,专业性较强,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对案件案情进行分析、复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管局一致认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对于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广告宣传及专利权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定性错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票据未调查核实即予以采信,影响违法情形认定;存在对涉案其他食品安全行为未全面核查处置等问题。在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指导推动下,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18条有关规定,向该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其启动纠错程序,同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类案件全面自查。【典型意义】网络食品经营作为新兴业态,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不仅会使违法者逃避应有惩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还可能导致不同地区执法尺度不一,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结合案件的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积极调动和发挥行政执法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职能,联合开展专业核查,精准纠正基层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偏差,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依法依规处置,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督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同类案件,从个案整改推动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营造规则统一、预期稳定的法治环境。【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30 10:18:29

贺荣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司长陈子劲

1月28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司长陈子劲一行。1月28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司长陈子劲一行。双方就刑事执行及数字技术运用,完善常态化人员培训机制,支持澳门司法法律界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议题进行了务实深入交流。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参加会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9 10:07:11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研发生产更多适合中国人生命基因传承和身体素质特点的“中国药”。现行《条例》于2002年公布施行,经过3次部分修改,对保证药品管理法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我国开始实施药品监管改革,2019年对药品管理法作了全面修订,推动了我国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总结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细化法律规定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改革,推动药品高水平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修订《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全链条监管。二是支持药品创新,促进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补充制度措施。问:《条例》在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多途径支持药品研发创新,药品产业创新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鼓励药品创新,推动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二是加强药品研制管理。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规定符合中药特点的研制管理要求。三是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流程。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等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五是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全面评估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定期对药品开展上市后评价。问:《条例》在加强药品生产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药品生产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满足药品产业发展需要,《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供应商审核、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药品上市放行等责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二是规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在境外生产的,其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要求。三是完善中药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根据中药材特点对其进行产地加工,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问:《条例》在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适应药品流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加强药品使用监管,《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范围。二是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防控风险。三是细化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问:《条例》在严格药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药品监管效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假药认定情形。二是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三是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问: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条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下一步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宣传鼓励创新措施,明确各项监管要求,指导帮助各级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更好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二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统筹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制修订工作,细化管理要求,落实落细《条例》规定。三是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加大药品研制创新支持力度,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效,加快更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好药新药上市。四是持续加强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守牢药品安全底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8 09: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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