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法治文化研究新成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出版发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集中展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成果,深入开展红色法治文化的阐释和研究,中国法治出版社于近日出版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一书。2023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法学理论研究,深入学习把握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百年光辉历程和历史经验。中央依法治国办对加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教学宣传工作作出专门部署。为落实这项重要工作,打造红色法治文化研究成果宣传新阵地,中国法治出版社邀请相关领域的重量级专家学者和主要研究机构策划推出“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丛书”,加强对红色法治资源的发掘,推动红色法治文化研究的成果转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张希坡主编)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丛书”的首个分册。该书收集并整理了大量翔实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与历史资料,对深入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和历史渊源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21 10:22:40

司法部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准群众诉求,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矛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并规定了调解和解的制度机制,这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2024年4月,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质效,化解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在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4年上半年收到的29.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后未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为20.2万件,案结事了率达89.4%,比2023年的76.8%提高了12.6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司法部聚焦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遴选了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把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不断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行政复议解决路径和方案。比如,案例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解决了因征收房屋面积客观上无法认定引发的补偿协议履行“僵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让更多的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案例6“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进一步开展调解,指导当事双方达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二是精准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运用调解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等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行政资源的制度优势,提升调解水平,以更具亲和力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比如,案例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中止案件审理,为调解提供时间保证,同时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勘察,推动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案例5“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中,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同步调解32起行政争议,统一调解工作标准、法律认定和处理方式,让行政争议化解更加高效更有力度。三是不断深化行政复议调解效能。行政复议机关打破“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思维,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矛盾纠纷,实现争议的源头化解。比如,案例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局限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通过调解促成某新能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提高了土地租金标准,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标本兼治”。案例3“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确权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积极处理两个村组之间的相关林地边界纠纷,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为同类山林权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3.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5.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6.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中止电梯增设不予行政许可调查询问修订规范性文件撤回复议申请【基本案情】申请人文某、宋某等人系某老旧小区业主,因出行不便,向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增设电梯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认为申请人增设的电梯位于临街面,且突出于建筑主体立面,按照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作出暂不能批复同意的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认为增设电梯位置虽属于临街面,但并不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且应充分考虑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对增设电梯申请重新审查。【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是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事项。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进行了现场调查及听取意见,了解到拟增设电梯单元老年人居民占比达60%,增设电梯意愿非常强烈,且已征得相邻权人同意。通过现场勘察发现,拟增设电梯单元所临街道并非城市主要道路,单元楼与街道之间有围墙遮挡,且与街道不平行,对城市风貌影响不大。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听取被申请人意见,了解到导致被申请人不能批复同意的原因是《意见》第五条关于“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电梯”的规定。调查中,行政复议机构还了解到,该《意见》正在修订之中。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中止该起案件审理,为调解工作提供时间保证。案件中止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不予审批同意并未违反现有文件规定;同时向被申请人指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实现行政目标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针对《意见》正在修订的情况,敦促行政机关对第五条作出相应修改完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由申请人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保持外墙风格与街道风格总体一致,重新向被申请人提交增设电梯申请;被申请人尽快完成对《意见》的修订,并及时审查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设计方案,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后行政复议机构指导被申请人将《意见》第五条修改为“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内部设置确有困难或无法平层入户的,可临街设置,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电梯外观材质应采用高品质材质”。被申请人按照新的《意见》审查通过了申请人重新报送的设计方案。因当事人和解,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恢复案件审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以调解协商方式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客观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调解的适用范围,同时设立了一系列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有效落实。该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行政复议中止,以解决调解所需时间与复议审理时限规定的冲突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正确适用行政争议中止工作机制,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询问,查清了事实和纠纷的关键点,为调解化解纠纷打下了必要基础。同时,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从个案监督到类案规范,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达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良好效果。案例一专家点评正确适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规范——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总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调解工作。此次修订不仅扩大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还设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与程序,确保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有效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对于当事人有明显调解意愿但面临时间期限不足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运用行政复议中止制度,以妥善解决调解所需时间与行政复议审理时限规定之间的冲突。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共识,并正确适用行政复议中止工作机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运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本案中,申请人文某、宋某等人作为老旧小区业主,因出行不便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予批复。通过深入调查,行政复议机构了解了申请人增设电梯的实际需求和被申请人的审批依据,找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敏锐地捕捉到《意见》正在修订的契机,通过释法说理、指导被申请人修订《意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解工作,既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成这起争议得到彻底化解。二、行政复议中止机制的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行政复议中止。正确适用行政复议中止机制,不仅能够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可能导致的调解不彻底或调解失败,行政复议机构还能更深入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分歧,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正确适用中止案件审理的规定,解决调解所需时间与行政复议审理时限规定的冲突问题,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保障,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灵活运用程序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体现。三、从个案监督到类案规范“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功能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强化个案监督的同时,应当坚持“办理一案、规范一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抓前端、治未病”的制度功能,倒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本案中,导致被申请人不能批复同意增设电梯的原因是《意见》中关于“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电梯”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意见》正在修订,积极指导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不仅解决了申请人的具体需求,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更加合理的政策依据,体现了行政复议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的独特作用。案例二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关键词】争议源头治理土地租赁政府信息公开整合行政资源化解【基本案情】申请人次某等5人在西藏某县某村拥有合法草场承包经营权,因当地规划建设光伏+光热一体化新能源项目,某新能源公司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申请人经营的草场属于租赁土地范围。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次某等5人向被申请人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光伏发电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等政府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行为不服,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反映问题,实质上是对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土地(天然草场)的租金不满。行政复议机构经多次听取申请人意见,查知该土地(天然草场)租赁事项涉及11753.2亩土地,以5位申请人为代表的当地102户村民实际利益诉求是提高租赁土地(天然草场)的租金标准,只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应从租金入手化解双方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了解,该事项涉及县政府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多个职能部门及某新能源公司,遂主动协调邀请有关部门和新能源公司一起反复磋商,考虑到保障村民长远生计,促成公司同意提高租金标准后,深入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与村“两委”班子及5位村民代表进行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公司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提高了案涉土地(天然草场)的租金标准,每亩增加租金200元。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终止行政复议。【典型意义】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主渠道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关键举措。本案形式上是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行为,实质诉求是增加土地租金。行政复议机构打破“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思维,通过调查准确把握申请人的真实利益诉求,避免了程序空转,推动了行政争议的真正解决。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资源,形成化解行政纠纷的合力。通过参与行政争议的调解协商,促成某新能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既维护村民权益,又帮助企业顺利推进项目实施,为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重要保证。案例二专家点评行政复议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实质性化解土地租赁纠纷——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客观要求和关键举措。在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调查准确把握申请人的真实利益诉求,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整合行政资源的优势,避免了程序空转,从根本上推动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生动体现。一、精准识别争议,实现源头治理精准识别争议是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实质性化解的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次某等5人表面上是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行为,但实质上是对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其草场的租金标准不满。行政复议机构在初步审查阶段就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没有局限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表象,而是深入调查申请人的真实利益诉求,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了基础。二、整合行政资源,形成化解合力行政复议机构在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后,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能源公司一起反复磋商。这种整合相关资源的做法,使得行政复议机构能够从一个更高层面、更广视角来审视和解决行政争议。通过多方协作,不仅推动了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与新能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提高了租金标准,还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了政府、企业和村民之间的共赢。三、通过复议调解,实质化解争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写入总则,实现了调解对各类复议案件的全覆盖。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通过调解协商,行政复议机构能够更直接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困难,更灵活地解决问题,从而更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落实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深入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与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进行反复沟通,最终促成了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案例三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协调多方调解山林权权属行政确权现场勘察化解林地边界纠纷【基本案情】1980年初,申请人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第三人乙村民组在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由于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双方一直没有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年12月,申请人在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第三人阻止被伐林木外运并要求赔偿。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经协商后申请人撤诉,但纠纷依旧未能解决。其后,当地政府又组织了数次调解但协商无果。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省直管县)申请裁决。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1871.9㎡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查明,两村民组林地相邻,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够清晰、准确,双方就地界的理解未达成一致。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地勘察,发现土地登记距今已40余年,争议林地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构审查中发现,该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争议双方希望行政复议机构对此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决定调解解决林地边界纠纷。行政复议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深入乡镇、村委会、村民组和林地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当年林地办证过程,并结合近期发生的林木砍伐争议,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说服当事人认可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另一方面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申请人所有,并立即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典型意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申请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利益纠纷。在山林权确权行政争议中常常交织着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林木收益分配等冲突。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确权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才能保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深入细致的实地勘察和证据审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评判。同时又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资源优势,协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村等多方力量,抓住争议区域林木出售收益这个引发争议的“导火索”,引导双方就林木收益分配达成一致,指导行政机关及时重新定界和登记发证,促使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案例三专家点评协调多方共同参与调解实现确权争议实质性化解——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刘泽军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本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当事人并不限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人双方,与涉案山林林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乙村民组同样有理由认为其对林地享有权利。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乙村民组之间的请求相互对立,如果单纯围绕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内容进行审查,势必导致乙村民组不服,进而再次寻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渠道救济自身权利,导致涉案山林权权属争议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因此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动邀请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并促进调解结果的履行,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的示范意义如下:第一,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在作出维持决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规定,增强调解工作针对性,对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问题的,要推动被申请人主动采取自我纠错或者补救措施;对仅因申请人存在误解或者不满情绪引发争议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和情绪疏导工作。在本案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故行政机关依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但是申请人和第三人均认为自身对于涉案林地享有全部权利,因此即使行政裁决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适当,申请人和第三人大概率也不会认可,进而会继续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并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增加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接受程度,实现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第二,行政复议机构后续作出一系列相关行政行为,保障申请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实现。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发挥行政系统内部优势,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为了巩固调解成果,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实现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案例四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关键词】人民调解员参与房屋征收拒绝履行补偿协议和解【基本案情】2011年7月,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委托某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赵某签订《产权置换协议》,约定以房屋置换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安置,将申请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72平方米房屋置换为90平方米期房。因该项目回迁安置房屋建设逾期,为保障赵某权益,2020年12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将原《产权置换协议》中的期房安置变更为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按照《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72平方米计算。在发放补偿款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房屋档案记载面积为55平方米,与申请人持有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因此拒绝履行《货币补偿协议》。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货币补偿协议》在合同订立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行政协议特征,该案争议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故依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受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客观真实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仔细审查房屋登记信息底档、《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置换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对于记载面积不一致的问题,经多方查证仍无法确定房屋的真实面积,且由于被征收房屋已灭失,不能重新组织测量,无法证实申请人所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的真实性,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为打破争议房屋面积无法查明的僵局,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邀请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向申请人详细解读政策,分析本地区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取得申请人信任,化解申请人的对立情绪。同时指出被申请人在没有核实房屋登记信息底档的情况下就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最终指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方案,双方按照产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并由被申请人保障申请人的搬迁费等安置费用。据此,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了补偿协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行政复议调解为公正高效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路径选择。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不断丰富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方式方法,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难题”。本案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房屋已拆除无法实际测量,无法确定补偿数额,导致补偿工作陷入僵局。行政复议机构在案涉争议无法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破局”,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通过释明指引、讲法说理,消减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一个看似“无解”的纠纷,解决了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问题。案例四专家点评以和解促沟通以对话化争议——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协议争议开辟行政复议救济渠道,明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要言之,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希望通过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来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的一种法律工具。作为一种柔性治理方式,行政协议契合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市场化特征,能够更好地调动市场力量、社会力量,激励他们与行政机关共同携手实施公共治理。本案争议发生在行政协议的履行阶段,而在履约争议背后,隐藏着涉案协议的效力争议。具体而言,双方当事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后签订《产权置换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此类协议构成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名行政协议。在协议缔结后,行政机关发现补偿面积存疑,遂中止合同履行,对方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约履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房屋登记信息底档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对房屋面积记载不一致,可能导致原协议约定的补偿面积存在错误。若约定的补偿面积确实存在错误,那么行政机关可依照《民法典》主张重大误解,从而可能获得对协议的撤销权。正是基于此协议效力上的考虑,行政机关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然而,由于房屋本身已经灭失,房屋补偿面积到底是多少在事实上已经无从查证,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论证其存在重大误解,由此导致协议既未获得继续履行,也无法在法律上对其效力进行否定。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和解制度,这为争议双方走出上述困局提供了恰当工具。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这样的制度安排为争议双方基于具体个案展开充分对话提供了支撑。行政协议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通过合同建立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解制度能够帮助各方明确各自的实际诉求,从而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提供了可能。特别是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上级机关介入指导,让争议各方既能够站在更加全局的角度看待彼此的具体争议,也能够努力避免和解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找到彼此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案例五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市区两级联合调解限制转移登记调解会自行纠错一揽子化解【基本案情】2023年8月,北京市某镇政府认定申请人徐某等16人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在原房屋上加盖简易房,属于违法建设,遂作出23件《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拆除。此后,镇政府又向北京市某管委会发送《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产登记的函》,要求暂停办理该批房产登记。据此,某管委会陆续对该批房屋设置了限制转移登记。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以某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16件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管委会作出的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为。【复议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查发现,申请人此前曾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16件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产登记的函》,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之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管委会作出的限制转移登记与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产登记的函》等前期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故决定对申请人分别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提出的共32件申请进行一并处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案关系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交织数个行政行为,涉及镇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多级行政主体,遂启动市区两级案件联合调解机制,市政府和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分工合作,共同开展调解。针对23件《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且镇政府已撤销部分决定书的情况,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督促镇政府撤销剩余的决定书,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在此基础上,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多次沟通促成双方同意调解后,联合召开由申请人、镇政府、管委会参加的案件调解会,行政复议机构向当事人释明,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镇政府作出对涉案房屋限期拆除决定且未被撤销前,管委会依据镇政府的申请作出限制转移登记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鉴于《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建议由镇政府申请,管委会自行纠正限制转移登记行为。另一方面,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加盖简易房,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经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申请人承诺配合拆除违法建设,镇政府做好违建拆除后房屋的恢复和安全措施配建工作。申请人当场撤回向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32件行政复议申请。【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具有统筹调配各类行政资源化解争议的重要制度优势。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职、多方联动,运用调解制度定分止争,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正确适用调解工作机制,在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基础上,探索关联性行政复议案件一揽子调解的创新实践,充分利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优势,通过市区两级案件联合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关联案件同步开展调解,统一调解标准、统一法律认定,统一处理方式,一次性化解了32起行政争议,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案例五专家点评市区两级复议机构联合调解共促行政争议公正高效化解——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刘泽军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文规定在行政复议法总则部分,意味着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有限调解原则扩展为全面调解原则。自此,行政复议调解成为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在符合合法性和自愿性原则的前提下,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进行调解。本案对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适用有三方面的指导示范意义。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分别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提出的具有交叉关系的数个行政行为进行一并处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一揽子”调解力度,对行政争议的产生与其他行政行为密切相关,适合由行政复议机构一并调解的,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真正做到一并调解、案结事了。与采取行政复议决定结案的方式相比,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多种矛盾进行一并调解,进而一并解决。本案中,数个申请人因对镇政府作出的决定和某管委会作出的限制该批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不服,分别以镇政府、某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出了数个行政复议申请。市级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数个行政复议申请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故而进行一并处理。该种方式彰显了行政复议灵活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创新性的运用市区两级案件联合调解机制。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数名申请人对于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产登记的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应当由某区政府管辖,而对于某管委会实施的限制该批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不服应当由某市政府管辖。但是,考虑到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与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同属于行政系统内部,具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并不当然受制于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被申请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调解,整合行政资源,推动实质性化解。本案中,由市级行政复议机构牵头,创新性的采取市区两级案件联合调解机制,市政府和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分工合作,找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后共同开展调解,最终达成合意,申请人撤回向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32件行政复议申请。在综合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兼具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复合制度功能。因此,行政复议调解需要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前提。本案在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查明《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且镇政府已撤销部分决定书的情况,据此督促镇政府撤销剩余的决定书,同时推动管委会根据镇政府申请自行纠正限制转移登记行为,以此实现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这一做法既运用调解制度定分止争,又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案例六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调解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协议听证实质性化解【基本案情】2012年,被申请人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拆迁公司与申请人王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在某安置小区为申请人安置两套房屋,但是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2018年,该安置小区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1月,申请人签署了项目安置结算清单,并在该小区自选了两套安置房屋。其后,申请人发现其中一套房屋房顶漏水现象明显,向被申请人申请调换房屋,但被申请人以该安置房屋房顶漏水不属于调换房屋的法定情形为由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系在履行行政协议中产生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行政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时,被申请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案情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要求调换房屋,被申请人主张由申请人维修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维修款。针对当事人诉求差异较大的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向被申请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属于未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另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经检验确属质量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调换房屋,涉案房屋房顶漏水不属于调换房屋的情形。经调解,申请人虽然不再坚持调换房屋,但要求被申请人维修房屋并给付较大数额赔偿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同时主张维修房屋和赔偿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针对安置房漏水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考虑到本案履行较为复杂、容易再次发生矛盾,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争议双方就补救措施的具体细节进一步开展调解,明确被申请人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后进行修缮,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诺保修五年。考虑到申请人在房屋修缮期间需租赁房屋,会产生一定费用,故由被申请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此,双方均表示满意,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以厘清法律责任为基础,兼顾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在修理成本远低于调换房屋的耗费,且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和落实比例原则,以修理优先为基调进行调解,是践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有益探索。在复议审理阶段调解未达成一致情况下,继续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目标,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进一步进行调解,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监督指导,推动形成了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一次性彻底解决,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工作原则。案例六专家点评行政协议纠纷中的违约、调解与合意——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制度安排,让调解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为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其二,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旨在避免调解活动陷入“调而不解”的困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既高效解决纠纷,亦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其三,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这为调解书与决定书、意见书设置了相同的执行机制,保障调解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本案就是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全流程调解解决行政协议履行纠纷的典型案例。行政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进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违约责任的追究应首先回到协议本身寻求双方的合意。本案中,涉案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条款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给出原则性指引,具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形予以考量。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好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通过双方合意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在行政纠纷化解的全流程开展调解,这为解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问题提供了有力工具。本案中,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矛盾,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具体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中的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实质性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20 10:26:02

贺荣会见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

11月18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一行。司法部部长贺荣和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事务办公室合作意向书》。贺荣介绍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司法部立足职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相关情况,表示愿以中马建交50周年为契机,落实好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进一步拓展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渠道,围绕国际商事仲裁、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应用、数字经济相关立法等加强交流,在政府立法、法律服务、法治信息化建设方面深化交流合作,促进中马命运共同体建设取得更多务实成果,助力实现各自发展目标。阿莎丽娜高度评价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愿继续深化双方务实合作,加强法治建设互学互鉴,为巩固深化两国友好关系作出积极贡献。会见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事务办公室合作意向书》。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1-19 08:09:31

司法部举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授衔仪式

2024年11月14日,司法部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同步举行人民警察授衔仪式,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主会场出席授衔仪式。2024年11月14日,司法部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同步举行人民警察授衔仪式,476名同志被授予或晋升人民警察警衔。受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委托,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主会场出席授衔仪式。授衔仪式上,全体人民警察重温了入警誓词,齐声高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2024年11月14日,司法部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同步举行人民警察授衔仪式。此前,按照有关规定,司法部组织全体授衔人员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全封闭、半军事化集中培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开展业务训练,着力提升政治能力,增强履职本领,强化纪律意识,锻造过硬作风。【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15 09:48:40

贺荣会见巴西联邦监察总署署长德卡瓦略

11月13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巴西联邦监察总署署长德卡瓦略。贺荣向德卡瓦略一行介绍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相关工作职能,表示中巴建交半个世纪以来,两国关系稳定发展,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中国司法部愿同巴方一道,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以中巴建交50周年为契机,积极拓展法治领域交流渠道,加强司法协助、反腐败领域立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立足职能促进中巴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深化。德卡瓦略赞赏中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就,表示愿同中国司法部加强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合作,服务各自国家法治建设。巴西驻华大使高望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14 09:52:33

王振江出席“香港法律周2024”并作主题演讲

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林定国司长邀请,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于2024年11月7日至9日赴香港参加“香港法律周2024”,在“法治:最好的营商环境”论坛开幕式上发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香港法律服务业取得新发展》主题演讲。2024年11月7日至9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出席“香港法律周2024”并作主题演讲。王振江强调,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责,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会商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等方面积极探索,持续提升法律服务对港澳开放政策水平,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切实促进香港司法法律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和人才连接贡献法治力量。在港期间,王振江与林定国司长及香港法律界人士就面对新的风险挑战如何发挥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优势,尤其是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开展座谈交流,出席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启动仪式,并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调研。【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13 09:40:52

王振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港会面

11月7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会面,就双方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谈。王振江表示,去年以来,司法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在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等共同关心的议题多次交换意见,形成许多共识成果。特别是面对新的风险挑战,将进一步与香港司法法律界就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律服务开放等问题深入交流,助力香港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李家超对司法部一行到访香港表示诚挚欢迎,并衷心感谢司法部对香港发展和大湾区建设的大力支持,希望双方携手应对外部的风险挑战,进一步支持香港打造争议解决服务优选地,特别是发挥香港为国家“走出去”企业提供仲裁服务的优势,共同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12 18:15:33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全面具体部署,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事项,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措施,健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大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有力推进了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纠偏纠错功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部近日发布8件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做法,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别是聚焦群众身边事、平常事,突出涉企执法监督,着力解决不规范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对指导地方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一是行政执法监督要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做到行政执法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全要素监督。这次公布的监督案例涉及不同执法领域、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有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有的属于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当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协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表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还包括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项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重要行政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定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经济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某市司法局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多方座谈论证,准确认定该案“风险提示函”的性质,依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措施,及时主动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错误偏差,注重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为查清事实,提高执法监督的效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明察暗访、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案卷资料、组织论证会、听取工作情况报告、评估鉴定、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对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可以制发监督文书督促相关机关自行纠错。在“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四是行政执法监督要举一反三,以个案纠错带动类案整改,带动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对个别案件的纠偏纠错推动类案整治,解决行政执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全系统执法案卷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在“某市司法局、综合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分析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执法监督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指挥管理关系,是一种依职权启动的权力。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重点是统筹指挥、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范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约束,推进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激励保障。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纠偏纠错,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不同,不直接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是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工作程序,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行政执法监督能力水平显著提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目录1.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2.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3.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4.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5.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6.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7.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案例一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关键词】行政检查检查频次多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检查【基本案情】2023年9月,某市司法局在访谈某天然气输送公司负责人过程中,企业反映近年来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迎检负担沉重。从2021年到2023年,公司每年都接受上百次检查。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市司法局依法对此情况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成立评估专班,对本案具体情况深入调查,及时作出处理。首先,核查案件事实。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核实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确实存在监管主体过多、检查次数过频、检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其次,查找剖析原因。与企业负责人和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后认为,造成检查多的原因,一是部门内部统筹机制不健全,检查缺乏规划性、执法审批制度不严格,同一部门不同科室联动执法机制也不健全;二是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不通畅,检查缺少协同性,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为战。三是检查标准不统一,上级指导协调力度不够,导致随意执法、重复执法。最后,组织规范整改。在查清情况、找准原因的基础上,市司法局认真履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严格落实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计划提前报告和“扫码入企”规定,将不同科室检查任务整合形成检查计划,报平台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紧急检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申报。同时,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开展“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培训,对重复检查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后续实时跟进平台统计数据发现,检查次数实现大幅降低。【典型意义】目前,重复检查已成为经营主体反映较为强烈、意见较为集中的普遍性、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检查缺乏规划性、协同性、规范性,导致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市司法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纠治问题。同时,建设市级“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前7天通过提报检查计划并由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特殊情况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进行申报。明确要求执法检查经“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联合检查匹配、执法人员经扫描市场主体“企业码”入企检查,并对“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质效不好,检查频次居高不下的部门,由市政府办进行通报和约谈,有效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检查的问题。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大数据“智能解析”,可以实时监控各部门、各领域、各地域涉企联合检查频次,同时,市司法局还将不合理、过度重复检查列入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涉企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法治建设考核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督办,全市涉企检查频次明显下降。案例二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关键词】涉企执法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风险提示函【基本案情】某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在市一网统管平台大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2023年7月到10月期间市文广旅体局对市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对一家网吧、一家酒店分别开展了5次检查,同时还发现存在对其它经营主体进行高频检查的记录。该局检查行为涉嫌重复检查。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市文广旅体局涉嫌重复检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走访部分相关商户和企业,了解涉企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经核实,该局为落实上级文旅主管部门在执法指数考核中将辖区内经营单位平均检查家数、次数及执法机构人均检查次数列入考核指标的有关要求,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就对多家经营主体开展了高频次检查,并且在多次检查中没有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迹象、需要提高检查频次问题。据此,2023年11月10日,某市综合执法指导办会同司法局对市文广旅体局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对无正当理由高频检查情况予以整改。2023年11月15日,市文广旅体局反馈了整改意见。在对个案作出处理的同时,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分析了导致该案的原因:一是监管手段单一,单纯以加大检查频次和密度去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二是统筹能力不足,未能与其它监管方式相结合;三是监管精准度不高,对本行业领域及监管对象存在的风险掌握不足。针对上述原因,报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提升综合监管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高频检查的现象。【典型意义】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调查、巡查、核验的活动,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经营主体反映,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单一,缺乏计划性、连续性、稳定性,不规范检查甚至过多过滥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本案中,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避免各自为战、单独行动;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积极推行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各类监控检测数据使用效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应景式、走过场”的入企调研、服务;畅通涉企诉求渠道,建立企业诉求反馈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响应机制,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案例三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水行政执法案件事实不清案卷评查约谈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行为进行查处,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违法行为,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某市司法局在对市水利和湖泊局2021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和案件事实不清问题,决定依法对该案进行执法监督。【监督处理】某市司法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后发现,市水利和湖泊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水利和湖泊局在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该条与已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二是案件事实不清。水利和湖泊局在没有查清偷采砂石数量、涉案标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瑕疵。市司法局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向水利和湖泊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市司法局约谈了相关办案责任人员,在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约谈视频会议上对市水利和湖泊局通报批评,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违纪线索。随后,市水利和湖泊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全系统的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并就强化法制审核、加强法制培训等工作进行部署。【典型意义】案卷评查是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全面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的过程、发现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重点关注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是否落实、适用法律是否明显错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结果是否显失公平等内容。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强化个案纠错功能,注重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刚性。同时,加强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监督合力。需要改进相关工作的,请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有关线索。案例四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关键词】交通运输依职权监督内部程序违法纠偏回头看【基本案情】2023年5月,某市司法局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依职权对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执法问题进行监督。在对相关案卷检查时发现,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3.99万元、罚款6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是以本局名义作出,但内部审批程序显示,签批人为执法支队支队长,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为下属执法支队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司法局认为,该案在内部程序上涉嫌违法,决定依职权开展监督。【监督办理】市司法局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市司法局核查后认为,执法支队作为市交通运输局下设执法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负责人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其集体讨论不能代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虽然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但在内部审批程序上存在以支队负责人审批替代该局负责人审批和以支队集体讨论替代该局集体讨论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据此,市司法局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自行纠正内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之后,市司法局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该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司法行政部门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了《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将执法案件由原执法支队支队长审查批准调整为该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原执法支队内部集体讨论调整为由该部门相关领导集体讨论。【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制度机制。行政执法程序有瑕疵或者轻微违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纠偏作用,对情节轻微、未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对案件程序进行补正。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不仅要监督行政执法的外部程序,还要监督内部审批程序。本案中,市司法局通过评查案卷材料和有关工作记录还原执法过程,发现内部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依据违反制定程序或者内容不合法的,要依法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无权处理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案例五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关键词】金融监管风险提示函群众举报程序违法【基本案情】2022年9月,某县金融办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人员在某县以投资项目返还利息的方式面向公众进行业务推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县金融办调查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广大公众谨慎投资”的风险提示函。该公司认为该县金融办未认真核查并了解相关事实基础上,就将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并且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作出“风险提示函”,损害了企业名誉,影响了企业经营,涉嫌违法。2022年10月,该公司通过该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向市司法局申诉,要求撤销该“风险提示函”。市司法局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执法监督。【监督处理】某市司法局向县司法局发《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调阅县金融办案卷材料,摸清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向市金融办等部门征求意见。经核查认为,县金融办作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主体,具有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县金融办在官网上以“风险提示函”方式告知不特定对象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会对公司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使其利益受到损失,该发布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县金融办在未查清违法事实、未保障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在官网挂出“风险提示函”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的规定,市司法局向县金融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金融办自行纠正。县金融办收到意见书后进行整改,撤回“投资风险提示函”。【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方面。但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还比较模糊,在具体监督时,要先判定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先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性质,然后再对县金融办是否具有执法权限以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后,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县金融办的执法行为未履行相关执法程序,责令其进行纠正,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案例六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城市管理不文明执法辞退监督意见以案促改【基本案情】2023年2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监大队协管员蒋某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蒙某在某农贸市场路口占道经营,影响来往群众出入,存在安全隐患。蒋某在多次劝导并试图帮蒙某将车辆挪离过程中,与蒙某发生冲突。蒋某情绪失控后,采取过激行为执法,在互联网上引发舆情。事件发生后,某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监督处理】某市司法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工作组赴该县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工作组通过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行政处罚案卷、询问执法人员,查明了基本事实,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监督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对涉事协管员蒋某予以辞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同时,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以案促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典型意义】行政执法人员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关键。按照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职责,要指导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技能。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引发社会舆情,对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涉事人员、与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同时,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案例七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烟草管理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部门执法监督重新作出许可决定【基本案情】2023年3月,申请人李某向某区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区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后,以“该市场尚在建设中,未投入使用,该店也没有形成初步营业规模”,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关规定为由,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李某对该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拨打12313举报投诉电话向市烟草专卖局进行投诉。市烟草专卖局对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某区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对以“经营场所没有形成初步经营业态”为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研究。通过调查申请人经营场所项目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情况,市烟草专卖局认为经营场所符合工信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且无禁止性规定情形。同时,认为《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关于经营场所“形成初步经营业态”的规定属于概念性条款,不属于禁止性规定,不应以此为依据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据此,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缺少法定依据,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自行纠正,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随后,申请人李某重新提交申请,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准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典型意义】除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外,行政执法监督还包括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本案中,市烟草专卖局作为区烟草专卖局的上级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改正。案例八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食品卫生超许可范围经营过罚不当行政裁量权基准提级办理【基本案情】2022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该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刀拍黄瓜”,涉嫌违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超经营许可范围销售“刀拍黄瓜”菜品17份,销售收入204元,获利34元。2022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2022年8月,“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依法对转交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监督办理】某市司法局依照《广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县司法局处理,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该案行政处罚合法、处罚结果恰当,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并答复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县司法局的处理不当,决定对该案进行提级办理。市司法局经调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餐饮店存在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销售“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虽然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餐饮店“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存在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5000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当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一致,涉嫌过罚不当。据此,某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自行纠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餐饮店经营者改正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处以警告处罚。【典型意义】近年来,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不当问题屡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舆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来讲,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如何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部门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执法实践的难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地方和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等情形依法作出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本案中,市司法局认为县司法局的监督意见不当,进行提级办理。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罚,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善用“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12 11:16:14

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举办第二期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培训班

10月28日至11月1日,第二期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培训班在安徽省合肥市举办,共有来自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市(区、县)的14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出席结业式并讲话。此次培训班是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培训班围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新任务、民法典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等专题,多维度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同时,运用现场教学、学员交流、结构化研讨等多种形式引导学员深化认识、开拓视野、相互借鉴。学员们一致表示,培训班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成效明显,对于进一步提升各地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把学习培训成果有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开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局面。【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1-08 09:35:43

海商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月4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就海商法修订草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说明。贺荣介绍,这次修改准确把握海商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着力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的权责配置,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统筹国内和国际,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需要。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共16章311条,对现行海商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草案调整了现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同时,为解决因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民商事制度规则对内河货物运输行业发展和海事审判实践造成的困扰,修订草案规定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本法关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另一方面,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并明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此外,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实际需要,修订草案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等,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修订草案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同时,明确船长在防治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职责,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的义务。【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06 16: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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