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先后四轮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努力践行。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思路?答:《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问:《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并与《证券法》等法律衔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规定》关于中介机构收费作了哪些规定?答:《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问:《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是否产生影响?答:《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答: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0 10:01:19

司法部党组派出3个巡视组对3家直属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

2025年1月16日,司法部党组部署开展第四轮巡视工作,派出三个巡视组对法治宣传中心、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协助交流中心等3家直属单位党组织进行常规巡视。【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1-17 08:58:11

司法部发布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协同体系建设,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更新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监督这个关键环节,以强有力的纠偏纠错推动行政执法质量稳步提升。有的地方按照《意见》要求,已在司法局加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牌子并刻制印章,监督工作更加规范,监督质效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功能,指导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高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水平,司法部遴选了第二批执法监督案例予以发布。这批案例共8个,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内容、方式、措施。一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保障落实等。其中,推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力是监督的重中之重。案例1、2都涉及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检查问题。在案例1“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综合施策,通过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事项清单、考核评议、信息化建设、责任追究等措施有效遏制乱检查问题。在案例2“安徽某市司法局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部门执法不到位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燃气安全执法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优化检查方式。二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日常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情况实施的常态化监督。在案例6“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区司法局对街道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督。专项监督是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在案例7“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中,省司法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开展专项监督,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的执法争议、移交不畅等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实施重点监督。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资格确认评审、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绩效考核评议、执法事项争议协调、典型案例指导等措施实施监督。在案例4“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案卷评查时,发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的决定进行监督。在案例5“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中,县司法局通过开展案卷评查,发现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四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可以采取下发督办函、意见书、约谈通知书等形式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纠正。在案例3“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中,市政府执法监督局通过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纠正。在案例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依法问责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例报送制度,以个别案件的纠偏纠错,推动类案整治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带动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关键词】检查次数多重复检查涉企执法入企扫码【基本案情】2024年6月,某市政协在调研走访时,有企业反映一年内接受各种检查60多次,与其在外地办的企业4年仅接受过2次抽查相比,明显不合理。市政协就此问题形成专题协商建议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将建议案转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市司法局依法开展执法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联合市营商办、市工商联组成工作组,对建议案反映的情况开展核实调查。通过走访企业了解到,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业监管部门多、单一执法主体检查次数多,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同一部门内部缺乏统筹规划等问题,企业迎检负担重,检查较多的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行立改。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编制“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压缩检查频次,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三是研发上线公务入企扫码平台,要求所有进入企业的检查均要扫码登记备案。平台运行以来,入驻执法部门931家,公务人员110556名,入驻企业9027户,报备入企登记检查536次,检查频次较往年同期下降30%以上。四是加强考核评议,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市直、驻市单位绩效考核。五是严格检查责任,对企业评价靠后、反映强烈的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对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典型意义】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企业迎检负担过重是当前营商环境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必须采用有力手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发挥数字赋能作用,建设公务入企扫码平台,通过汇聚分析各个执法部门入企检查次数、方式等数据,精准对有关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进行评价,打造诉求反馈快速通道与响应机制。这些做法对规范行政检查,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案例二安徽某市司法局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部门执法不到位执法监督案【关键词】燃气安全执法监管协调监管会议纪要【基本案情】2024年9月,某市司法局通过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到,本市燃气行业领域仍然存在“问题灶”“问题阀”“问题管”等问题,供气企业在落实“随瓶安检”工作上不细不实,把燃气瓶交由用户自行装卸,对违规配送问题长期失察失管。市司法局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燃气的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使用等环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督导检查,应急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使用环境安全检查等。针对燃气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市司法局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管专题协调会,就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座谈。全面梳理燃气安全执法监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成效。二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媒体曝光的“随瓶安检”不细不实、配送环节失察失管等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筑牢燃气领域安全防线。【典型意义】燃气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要确保执法检查到位,又要优化检查方式,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不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组织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明确燃气安全执法的有关部门及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执法合力,并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案例三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市场监管行政强制超期扣押案件移送【基本案情】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有大量未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和产品,遂以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仓库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之后,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并解除查封手续,但未移交扣押物品。202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执法监督局)接到问题线索,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扣押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执法文书制作错误等问题,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召开案件协调调查会,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经核查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案中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三是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该公司延长扣押理由。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纠正,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同时,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制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指导执法单位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典型意义】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超期扣押物品,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责令有关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案例四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多层级执法监督乡镇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监督程序【基本案情】2024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某村民焚烧垃圾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监督局”)对本市2024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涉嫌处罚对象错误,决定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执法监督局核查后发现,该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焚烧垃圾的行为人(未满12周岁),而不应是该行为人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焚烧行为人不满12周岁,应当不予处罚。但镇政府却作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执法监督局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某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镇政府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其督促指导镇政府进行纠错。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执法监督局向镇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抄送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室,要求其协助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镇政府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启动纠正程序,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退还当事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管教。【典型意义】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一般来讲,都是下管一级。本案中,监督层级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本案关于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文书制发程序,对厘清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具有借鉴意义。当前,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后,对于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乡镇和街道之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有必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本案中,市执法监督局抽查乡镇执法案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依法履责,监督镇政府整改纠正。案例五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应急管理案卷评查复议前置救济途径【基本案情】2024年8月,某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上半年已办结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发现,县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县司法局决定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对县应急管理局此类案卷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后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对复议前置的情形理解有误,未能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两种情形区分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而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履职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在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纠正。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在后续案卷评查时,县司法局未再发现此类问题。【典型意义】行政复议前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范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的,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时,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对照行政执法程序,紧扣案卷制作标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全面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而查找归纳出共性问题,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六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基层执法改革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合力街道执法【基本案情】2024年2月,某区司法局在对本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某街道办理的案件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同时,还查实,该街道近期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造成被复议纠错的案件,反映出该街道执法工作存在风险隐患,执法规范化水平亟待加强。区司法局决定对街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司法局对该街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后,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一是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以区司法局名义向街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了40项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二是组织业务骨干编写《某区行政处罚案卷常见不规范问题汇编》,点对点上门反馈、授课,推动该街道找准病根病灶。三是联合区城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针对短板薄弱环节,进行“面对面”提醒与“手把手”辅导,推动该街道规范执法程序,更新完善文书样本。四是通过“政治生态底册及谈话监督一体闭环应用系统”向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该街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要求,积极进行纠正,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区司法局对该街道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复查,并通过监督“回头看”专项活动现场检查该街道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出可操作、可固化的具体建议。【典型意义】实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部分地区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被赋予行政处罚权,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部分乡镇(街道)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能力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本案中,区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复议监督、业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对街道开展执法监督与指导,带动了全区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提升。案例七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关键词】交通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执法不作为执法监督【基本案情】2023年8月,陕西省司法厅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时发现,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2个超限检测站货车闯站逃检现象严重。超限检测站将违法线索抄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辖区交通警察大队,但两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无人认领处理。陕西省司法厅决定依法对此实施监督。【监督处理】陕西省司法厅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成立检查组,通过询问行政执法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案件事实。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指导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和交通警察支队三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司法厅的监督下,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立行立改,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四班三运转”治超执法,交通警察支队检修电子抓拍系统,超限检测站对不进站车辆抄告交通警察部门。通过上述措施,做到进站严格检测、闯站严格查处,有效制止了超载闯站违法行为。同时,还总结经验,出台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全市6个超限检测站进行联动整改、一体推进。【典型意义】专项监督是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可以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针对超限检测站执法权划转后,在线索移交方面存在的执法争议、移交不畅等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解决了困扰基层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案例八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城市管理不文明执法追责问责以案促改【基本案情】2024年8月15至16日,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整治“六乱”工作中,发现该镇某水果店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来往群众,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次劝导店主仍未整改,于是行政执法人员率执法辅助人员前往,对该水果店在店外占道经营的水果进行暂扣。期间,个别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不规范,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将果篮“扔”上执法车辆。上述行为被过往群众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媒体,随后被多家媒体转发报道。市司法局决定依法实施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成立工作组赴该县开展执法监督。通过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询问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该县政府根据监督意见,积极整改落实,在全市通报批评该起不文明执法行为,并依法对有关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进行问责。同时,举一反三、以案促改,该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行政执法不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析暨业务培训交流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提升执法能力。此外,市司法局还要求执法部门运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规范执法流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典型意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是提升执法能力水平的关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证件发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当前,为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加执法活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虽然是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但同样也要遵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本案中,市司法局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镇综合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还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以案促改,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文明执法意识,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16 10:00:55

司法部:2025年重点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齐琪)记者从13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获悉,2025年司法行政系统将重点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持续抓实律师队伍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深化青年律师西部锻炼、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锻炼试点等。加强法律服务精准有效供给,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推动公证行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同时,司法部将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健全统筹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的制度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更好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据介绍,2024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在规范罚款设定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上采取硬实措施,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专项监督,依法行政取得实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收复议案件75万件,同比增长95%,办结64万件,90%未进入诉讼程序。在优化法律服务方面,司法部2024年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推进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全年办理司法鉴定、仲裁案件同比增长5%、26%,公证“高效办成一件事”扩充至31类84项。深入实施“八五”普法,提升法治宣传实效,培育420万“法律明白人”,实现村、社区全覆盖。【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1-15 10:07:33

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召开

1月13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干字当头,奋发进取,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服务和保障。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1月13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召开,图为司法部机关主会场。会议指出,2024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工作取得新成效。做好2025年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持续强抓政治建设、专业能力建设、作风转变和工作落实,守牢安全稳定底线,强化基层基础,锻造过硬队伍,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会议强调,今年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法治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强化政治能力上持续加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立足职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有力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法规供给,加强立法研究谋划和统筹协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按照部署落实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任务,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作用,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聚焦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需求,加快提升律师、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便捷、高效和公正。要立足职能落实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任务,实施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所培育工程,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三是守牢安全稳定底线,统筹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做实人民调解,强抓司法所等基层基础建设,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减少重新犯罪上抓出新成效。四是一体深化正风肃纪反腐,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警,持续狠抓作风转变和工作落实,坚持严管厚爱,不断充盈干事创业的新风正气,久久为功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部领导王裕文、赵昌华、王振江、胡卫列、黄祎、李明征出席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司法部机关设主会场,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设分会场。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1-14 13:55:05

司法部: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锻造过硬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

1月10日,在第五个中国人民警察节来临之际,司法部组织直属机关人民警察集体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代表部党组向全国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致以崇高敬意和诚挚问候。会议强调,要强抓政治建设,学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牢牢坚持党对监狱戒毒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升政治能力,铸牢对党忠诚,以忠诚履职的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要践行宗旨使命,全心全意服务人民,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效。要坚守执法公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监所管理、责任落实、监管执法等长效机制,提升监狱戒毒工作法治化水平。要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政治责任,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素质建设,严格管理,真情关爱,锻造纪律严明队伍,为推进平安监所、法治监所、文明监所建设奠定组织保障。在京部领导王裕文、胡卫列、黄祎出席。摄影: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1-11 19:01:52

司法部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安心行动” 多措并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的通知》,提出法律援助服务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一个目标”“四个重点”和七项措施,帮助劳动者顺心生活、安心工作。通知强调,要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聚焦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劳动者就业各行业及维护权益各环节提供精准、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通知明确四个工作重点。围绕劳动关系,通过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讲清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帮助劳动者规范签订合同协议。围绕劳动报酬,优化法律服务网功能,第一时间处理追索劳动报酬诉求,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结合其特点提供服务。围绕保险保障,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劳动者参加保险、申请救助。围绕身心健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为劳动者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通知提出七项行动举措。及时响应援助需求,主动开展法律体检,全面了解、及时处理劳动者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平台,及时为劳动者解答法律问题,前移法律援助服务站点,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等提供智能服务。优化法律援助流程,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提供通办帮办服务、加强异地协作,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供精准援助服务,抓住岁末年初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劳动者不同特点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完善指派机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增强法律援助质效,加强案件质量管理,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广泛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援调速裁对接,鼓励劳动者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多方协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08 10:13:31

司法部举办全国行政复议系统年度培训班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司法部于2024年12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举办全国行政复议系统年度培训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图为2024年全国行政复议系统培训班开班式现场。培训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新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效,准确分析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系统把握推进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实践要求,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次培训首次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一体贯通共上一堂课,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设主课堂,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同志共约110人到场参加培训;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分课堂,各地行政复议人员以及受邀参加的行政执法人员约2.2万人参加视频直播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知名法学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同志专题授课,并首次安排一线办案人员精讲政府信息公开类、工伤认定类、涉行政裁量类和行政复议调解办案实务。四川、安徽、福建、山东、江西、广东、甘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构在主课堂作了工作经验交流。【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1-01 14:57:47

澜湄国家司法部(法律事务部)官员高级研修班在广西南宁举办

12月23日至27日,澜湄国家司法部(法律事务部)官员高级研修班暨澜湄国家法律与司法交流合作机制磋商工作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办。中国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苗庆旺出席研修班结业式并讲话。研修班重点宣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深入讲解了中国国情与中国法律文化,并围绕“一带一路”背景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介绍了中国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情况。此外,还通过实地参访、交流互动等方式,让学员们深切感受到了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独特魅力和法治发展的新成就。研修班学员纷纷赞赏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希望进一步深化澜湄国家法律与司法领域务实交流合作,搭建六国对口部门交流互鉴平台,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持续走深走实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研修期间,澜湄六国司法部(法律事务部)代表就推动建立澜湄国家法律与司法交流合作机制进行了工作磋商,并就下步合作达成共识。本次研修班由中国司法部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协办。来自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司法部(法律事务部)的司局级官员和中国司法部及相关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次研修。【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1-01 14:56:30

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 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写进立法目的,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行政复议监督是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有机统一,今年1-9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加大监督纠错力度,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3.9万件,纠错率为13.1%。在加强个案纠错同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限期履行、约谈和通报批评、抄告等机制,加强类案规范,及时纠治行政执法领域共性问题,全面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1-9月,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4271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420件,纠正不合法规范性文件17件,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类案监督工作,以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助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司法部聚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遴选了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4个,反映出行政复议从不同维度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进行源头治理的生动实践。一是践行人民至上,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机制。比如,案例1“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强化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调查主体责任,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完善调查审查流程,切实维护了外卖平台骑手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促进了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二是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案例3“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中,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推动建立机制“通道”,由点及面解决了科技奖励政策的落实“难题”,帮助逾千名科技奖励获得者提高了退休待遇比例,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助力。三是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完善自动化执法监督机制。比如,案例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促成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同一地点同一原因给予46次相同处罚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警察执法审核机制,系统提升行业执法水平,实现了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大幅下降。四是坚持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并重,依法审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比如,案例4“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撤销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件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对省内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与上位法衔接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推动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在尊重高校依法享有相应教育自主权的同时,维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以案促治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3.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4.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案例一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完善调查审核流程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待遇调查取证自行纠错【基本案情】申请人系某外卖平台骑手,2023年11月13日,其在平台完成订单任务下线后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被申请人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商业保险机构经查询平台系统,认定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时处于下线状态。被申请人据此认为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依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规定,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行为符合《保障办法》关于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规定,遂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在完成订单后返回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会,前往交警部门核对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研讨论证,认为根据事发时间和事发地点判断,申请人完成订单下线后的去向具有返回居所途中之可能,被申请人未对具体去向调查核实清楚,简单以申请人处于下线状态认定其没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结合复议阶段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系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办法》相关规定,遂作出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由于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将职业伤害调查工作全权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直接影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障。针对这一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切实履行职业伤害调查主体责任。被申请人落实以案促改要求,一是在审核程序中增加再次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环节,结合商业保险机构核查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确认;二是对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的案件审查增设一道审核流程,重点审查常见争议问题;三是加强对商业机构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更全面、精准进行调查。为增强指导针对性,行政复议机构还向商业保险机构制发建议函,建议其严格规范职业伤害调查流程,把握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非固定性的特点,全面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综合认定当事人工作状态,商业保险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相应完善。【典型意义】新业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近21%,依法保护其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行政复议要通过个案纠错和类案的治理预防,对行政机关在履行保障责任上的缺位、错位进行监督,为新业态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会,开展实地调查,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促成了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从完善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的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整改建议,推动被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职业伤害调查的主体责任,建立了更严谨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提升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的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案例一专家点评个案审理与制度建议联动以点带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展鹏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围绕着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规范设置上着力形成个案纠错与整体纠偏的前后联动,在“治已病”的同时,“抓前端、治未病”,以点带面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行、惠及一片的良好示范效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充分利用听证等法律规定的审理方式,准确指出被申请人在个案决定中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问题,促成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另一方面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在履行保障责任上的缺位、错位进行监督,促进新兴领域行政执法制度体系的完善。一、发挥复议审理的调查作用,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精准查明案件事实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前提。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规范内容上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制度,打破了长期以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原则。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准确定位争议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听证制度。根据该条规定,除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由裁量是否组织听证,保障事实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平台从业人员在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后返回居所的合理线途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听证等制度,发现被申请人在作出原行政行为时,存在未充分考虑申请人主张可能性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经被申请人重启调查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个案审理程序的制度设置对于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二、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预防功能,系统提升执法规范水平通过纠正违法实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同类违法情形重复发生,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面。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目标导向,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将个案纠偏与系统预防相衔接,以个别争议解决带动整体制度完善。当前,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需要针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规范并不断改进行政执法规则和行政调查流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将职业伤害调查工作全权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不能及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行政复议机构就建立完备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提出建议,提升了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的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同类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实质化解和长远治理,推动提升了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案例二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规范电子警察执法行政执法告知行政处罚复议调解自行纠错【基本案情】2023年6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安徽省某市两条道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上传系统。2024年2月份,申请人发现这个问题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安徽省某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记1分。申请人对该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发现,申请人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因此,尽管每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均向该手机发送了处罚告知信息,但申请人始终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有一定责任。同时,被申请人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被申请人没有有效告知、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行政执法过于机械等问题,被申请人接受后启动自行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针对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状况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同了前5份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履行,撤回了后41份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结合本案及之前发生的类似交通处罚案件分析发现,电子警察执法后因未有效告知,导致当事人不能即时知悉交通违法行为并改正的问题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渐增多。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对近期2万余件电子警察的执法案件进行梳理复查,存在问题的主动自我纠错;强化人工审核机制,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车主;通过多种渠道提醒车主变更联系方式或车辆所有权后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经整改,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2024年1-10月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下降38%,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前和解率达46%。【典型意义】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电子警察执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这类执法行为如何进行纠错和规范,是行政复议更好发挥监督功能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为行政机关发现执法问题并自行纠错提供了空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前提下,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向行政机关指出电子警察执法行为的短板问题,促成行政机关对2万余件同类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存在问题的自我纠正,采取加大审核力度等改进措施,加强了争议的源头治理,有效推动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案例二专家点评非现场执法的正当程序与自行纠正——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谭冰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赋能,以电子警察为代表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广为应用。在极大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节约执法成本的同时,非现场执法也存在侵蚀当事人程序权利、重处罚轻教育、简单机械执法等潜在法治风险,容易引发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重点从程序正当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对非现场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调解,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错、举一反三,有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一、非现场执法的正当程序不同于传统执法手段,非现场执法具有隐蔽化、自动化特点,可能存在不当侵蚀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风险。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交警部门对多次违法当事人的告知和公告义务。在非现场执法中,行政机关未妥当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重复违法,不仅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而且行政处罚本身也可能因当事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而涉嫌违法。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指出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的程序瑕疵,而且建议其以案促改,加大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法制和技术审核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彰显了程序正当的法治原则。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只是手段,教育公众守法、预防再次违法才是处罚的根本目的。由于非现场执法的非接触性特点,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一方面,可能导致非现场执法“重处罚轻教育”,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确立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不知已经违法、为何违法,简单累加处罚无法起到改过自新、预防违法的效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中指出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等错误,并获得申请人的接受认同,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三、自行纠错和源头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不仅在调解中依法促成行政机关主动撤回4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建议交警部门“举一反三”对同类案件进行复审,完善违法信息告知措施,有助于推动源头治理。案例三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完善政策落实机制科技奖励提高退休待遇自行纠错【基本案情】2000年2月3日,因申请人田某为发动机领域的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其“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以其获得上述奖项为由,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高退休待遇比例”。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以及《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1998年7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规定,认为申请人所获奖项不符合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规定,于申请当日作出“预审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申请人所获的“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认定为属于“劳动模范等称号”是否合理。“科学技术进步奖”系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而“劳动模范等称号”系授予在生产建设中工作成绩卓著者的一种荣誉称号,两者明显不同。本案中,申请人所获奖项属“科学技术进步奖”范畴,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等文件关于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职工应当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将其界定为“劳动模范等称号”,进而作出“预审驳回”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启审批程序,就申请人的申办事项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申请人符合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条件,即刻通知申请人到场为其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完成审批兑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但未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基本养老金等政策的企业职工逾千人,有必要进行类案规范。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政策理解适用不准确、落实不到位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建议被申请人完善科技奖励政策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即申请即办理”。被申请人专门组织研究论证,全面系统梳理符合政策人员情况,研判政策落实所需保障及效果,决定为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工作建立政策落实通道,承诺“即审批即兑现”,全市获得相关奖励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普遍提高5%至15%,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3%至9%。【典型意义】科技奖励政策是国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有关奖励政策准确适用和有效落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厘清“科技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称号”的区别,准确适用相关规定,推动行政机关重启审批程序,解决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同时,主动提升行政复议办案社会效果,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打通了奖励政策落实的痛点、难点、堵点,由点及面解决长期存在的政策落实“难题”,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建立了机制“通道”,实现了“即审批即兑现”,把党和政府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关怀落到实处,推动营造尊重科技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和创新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案例三专家点评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法治助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姚金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立法目的中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该案例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争议、加快推进主渠道建设的有力诠释,是法治支持、落实和保障二十大报告“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依法行政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一、及时有力保护个体权益。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区分“科学技术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等称号”的性质,指出“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为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贡献人员而设立的奖项,与“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荣誉称号属性不同,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同时,注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促使被申请人纠正原决定,从而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类案处理源头化解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过程中对其他获得同类“科学技术进步奖”却未得到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企业职工进行类案处理,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既重视个案纠错又重视类案规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力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工作”“加强类案对比”,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与被申请人就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的适用问题充分沟通论证,科学高效地开展类案规范,提升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质效,切实保障该市所有获得同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职工退休待遇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实现了源头治理,有效预防了类似行政纠纷发生。三、法治助力科技政策实施。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要落实包括科技奖励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技奖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激发科技人才创新热情,推动建设科技强国。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导向,准确理解和切实执行科技奖励政策,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是系统推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体现。案例四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健全处理标准学术不端撤销学位撤销原行政行为系统整治【基本案情】2020年4月,申请人邓某在被申请人广东某医科大学攻读临床医学硕士期间,以其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就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分别以中文、英文向国内外不同期刊投稿并被同时发表。2021年6月,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同年考取该校博士研究生。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他人关于申请人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举报,认定涉案2篇文章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构成学术不端,遂依据《某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校规”)等,决定撤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撤销学位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重点不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33号校规制定于《处理办法》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同时,建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按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了意见书履行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检查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典型意义】依法保护受教育权是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法定职责。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学位撤销行为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事关学术自治,必须建立明确的标准予以规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撤销学位决定在适用依据、处罚适当性、程序正当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处理标准,为规范同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达到系统施治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又专门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与上位法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效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后半篇文章”。案例四专家点评依法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适当——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姚金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涉及学位授予、撤销等事宜,对保持高校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个体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术诚信秩序、保障高质量教育之间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一、学术不端依法可以撤销学位。学术不端零容忍已经形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了学术不端的内容,“学术不端”确实属于可以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但某种行为依据何种依据判断为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如何严格治理,仍然需要依法进行。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当然有权行使学术管理权力、对学术不端行为依法撤销学位,但学术自治、高校自主均应遵循行政法治原则,平衡学术不端治理的学术秩序维护和学生个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二、高校自主权力需要依法行使。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校规章,而是依据该办法实施前未经校内正式程序讨论通过的33号校规决定撤销申请人硕士学位,且未能保障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存在适用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等多个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33号校规依法审查,基于制定程序和内容不明确而否认该规范作为依据的合法性,同时并未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以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直接作出实体判断,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构对高校的审慎监督,既实现行政复议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纠正目的,又指出了高校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同时尊重了高校的自主空间。三、源头治理助力高校依法治校。在类案规范和源头治理方面,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与上位法的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办案的监督质效和社会效果。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形成了学术不端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但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监督制度等仍不健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学术治理,但仍应依法进行。该案有利于推动高校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校纪校规,细化明晰学术不端类型和认定程序,依法立规、于法有据的同时注意体系衔接、处理适当。【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2-31 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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