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2日举行。10月7日0时起,开通准考证网上打印通道,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请登录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打印准考证。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0-08 16:20:05

压不垮的“铿锵玫瑰”——走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模”温向红

9月23日,秋分。江西南昌的暑气仍未褪去,30多度的高温里,阳光晒得人皮肤发烫。然而,就是在这个闷热的上午,当《法治日报》记者与她伸手相握的瞬间,那双手的冰凉让人心头一沉——后来才知道,这是被称为“不治之症”的硬皮病留给她的印记。但就是这双手,握过监管安全的“铁规”,牵过迷途者的“希望”,扛过与病魔掰手腕的“重量”,始终带着一股温暖人心的力量。她叫温向红,身材瘦小、和蔼可亲,却是一枝“铿锵玫瑰”。江西省温圳监狱的党委副书记、政委就是她。育新人有方法她是罪犯眼中的“暖阳”温向红是1990年入警的,在江西省女子监狱一干就是33年,曾任监区长,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等职,2023年调任温圳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无论在江西省女子监狱还是在温圳监狱,温向红都留下了许多动人的故事,令很多人记忆犹新。“温教就像一轮太阳,照亮了我最暗的路。”多年后,刑满释放的李欢(化名)仍清晰记得,18岁那年,自己在监狱里“破罐破摔”时,是温向红拉了她一把。在温向红用“妈妈在家等你”的殷切鼓励与持续关怀下,她这个屡屡违纪的“刺头犯”蜕变为积极改造的典型,刑满释放后,不仅守着家人过起安稳生活,还主动到福利院当义工传递温暖。在监狱工作中,温向红始终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初心,用细腻的关怀、务实的行动,为迷途者搭建起回归社会的桥梁,更见证着一个个“改恶向善”的蜕变。温向红常说:“教育改造不是‘管服’,而是‘唤醒’,要让罪犯知道,再暗的路,也有光。”2006年6月,当时还是江西省女子监狱民警的温向红,从一张小纸片上发现一名罪犯因思念家人、对未来绝望产生自杀念头,她立刻联系罪犯家属,劝说罪犯的哥哥带着小侄女来监会见,当孩子稚嫩的一声“姑姑”响起,罪犯泪流满面,重燃对生活的眷恋。这些案例,无一不印证着她“以心换心”的改造理念,让“迷途知返”不再是口号,而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生新篇。“我不教书,但也育人,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就是对组织最好的回报,对人民最好的服务。”温向红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从警35年,她探索总结出“点上攻坚、线上牵引、面上化解”教育转化模式,成功教育改造4000余名罪犯。守安全无死角她是监管隐患的“克星”“温政委对监管安全,从来都是‘时时放心不下’。”在江西省女子监狱与温向红共事8年的狱政管理科一名民警告诉记者:“只要她在,我们就不敢有半分松懈。她检查时总绕着监区的角落转。”在江西省女子监狱的监区里,民警们向记者介绍说,温向红不仅盯着“显眼”的风险,更擅长从“不起眼”的细节里找问题。比如,围墙根下的树杈有没有伸进来,车间里的消防器材有没有过期,墙体外立面的排雨管道是否有必要安装钢丝网等,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监狱安装刷脸自动门,民警刷脸即可开启,大家都觉得方便了许多,温向红却看出了问题。“要是民警带犯人经过,误刷开了门怎么办?”她一次次拿着秒表站在门前做实验,还反复测试门的关闭时间,她发现“关闭时长太长,有犯人尾随的风险”。有过监管经验的民警立刻明白事关重大,立刻推动整改,直到门的关闭时间调整到安全范围。“她总说,监管安全无‘小事’,任何一个微小的漏洞,都可能酿成大错。”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改造处副处长晏玉红告诉记者,像温政委这样的老管教对安全稳定高强度的敏锐性是最珍贵的。温向红的“严”成了监区隐患的“克星”,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身边的同事。在她的带动下,科室民警渐渐养成了“多走一步、多查一点”的习惯,狱政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也不断提升。带队伍有温度她是民警心中的“良师益友”“温政委的手是凉的,但她带队伍的劲儿是热的。她总是在大家最困难的时候拉一把。”这是民警们对她最朴实的评价。温圳监狱一名“00后”民警在新警培训时,面对监狱繁杂和艰辛的工作有些手忙脚乱,加上脚受伤还要坚持训练,让他心理压力倍增,甚至产生了辞职的想法。温向红敏锐察觉到他的状态,耐心与他沟通,了解他的困惑与顾虑,针对性地为他梳理工作思路、拆解难点,逐步帮他重拾对工作的信心。在温向红的引导与鼓励下,他全身心投入工作,逐步成长为岗位大练兵中的“标兵”。在温圳监狱任政委后,温向红把“带队伍”的心思花在“实”处。在她桌上有一沓子表格,这是她实施的民警网格化管理方法,记者看到表格详细列出了具体的帮扶措施。为解决年轻民警子女暑期无人看管的难题,她多方奔走办起“警宝暑托班”;为丰富民警业余生活,她牵头成立多个文体协会;她将每周三下午定为“学习日”,坚持全警在岗集中政治理论学习;她在全监区推动“四强”党支部创建,做细做实党建引领监区基层基础工作。江西省女子监狱一名民警回忆道,她在参加工作初期曾因“检查工具数对不上”被时任监区长的温向红批评。“在工作上不要计较得失,做得多才能学得多。”温向红这番语重心长的话让她铭刻于心,并在后续工作中立为重要准则,帮助她在岗位上快速成长。从基层民警到监狱政委,温向红始终秉持“以身作则、吃苦在先”的原则,用“带头干、一起扛”的行动,凝聚起队伍的向心力。用坚守书写担当她把冰凉手指攥成铁拳阳光透过窗户,洒在温向红的办公桌上,桌上放着她的药盒。硬皮症让她的五脏六腑都面临被侵犯的风险,如今已影响到肺部,每天要吃大量激素类药品。温向红的妹妹温向英告诉记者,姐姐从没把“生病”挂在嘴边,更没因此耽误工作,不仅如此,在工作中,姐姐始终坚守“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的信条,面对亲友请托帮忙,她都一一婉拒,甚至为躲避罪犯家属的饭局而设法“溜走”。从江西省女子监狱到江西省温圳监狱,从基层民警到监狱领导,她精通档案整理、执法文书、谈话教育等各项工作,被同事称为“行走的监狱执法实务手册”。多年来,她牵头办理的两千多件“减假暂”案件无一违法违规,每一起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担任监区长期间,她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严格执行“三公开”“五公示”“一监督”,所在监区年年被评为“模范监区”。今年8月,温向红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面对荣誉,她只是说:“我没做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平凡的我做的都是平凡的小事。”可在同事眼里,她做的“小事”,藏着大大的担当;在罪犯眼里,她给的“温暖”,点亮了重生的路;在家人眼里,她的“坚韧”,是最动人的风景。身体虽遭受病魔的侵害,可眼里的光、心里的劲却从未消失。温向红把冰冷的手指攥成铁拳,带着坚定的信念,带着一名共产党员的使命担当,在司法行政征程上努力前行。【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30 10:29:44

司法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

为切实强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在前期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基础上,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9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聚焦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问题,公开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开展重点线索核查,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维护法律服务良好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29 10:19:27

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联合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第五讲

9月26日,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联合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第五讲,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同志围绕“监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作专题授课。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邹开红同志系统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监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发展沿革,从实务工作角度对监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进行了介绍,对监察法律法规制度的重点制度进行了讲解,深入讲授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监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并就进一步发挥监察法律法规制度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的重要作用等重点问题作了交流。参加授课师生普遍表示,本次授课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全面反映了监察工作的原创性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让大家对新时代监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为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生动实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今后,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加强对法学专业知识特别是监察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研究,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养成良好法学素养,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讲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同志、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全国高校教务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院校师生约15万人参加。【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8 10:23:37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培训班在沈阳举办

9月24日至26日,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培训班在辽宁沈阳举办。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郑艺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培训班强调,司法行政新闻舆论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切实扛牢法治新闻舆论工作政治责任;要强化正面宣传,加强业务工作和宣传工作统筹谋划,不断壮大司法行政主流思想舆论;要创新机制方法,运用好鲜活案例和群众身边的生动法治故事,持续提升司法行政宣传传播力影响力;要强化底线思维,不断提升司法行政舆论引导能力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培训班围绕信息生成、信息传播、技术运用、影视创作、舆论引导等专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高校教授、相关领域专家为学员辅导教学。8个地方司法厅(局)负责同志作了经验交流分享。学员一致认为,本次培训政治站位高,授课内容务实管用,对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新闻舆论工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部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约110人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8 10:22:16

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公布一周年之际,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旨在为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借鉴,推动提高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质量,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扎实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切实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推动解决了一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问题,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2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6件)来自2024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集中反映了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规定,重点围绕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规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审查,依法履职尽责所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典型案例中,有的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的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的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道路停车罚款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关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8件)案例一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限制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和要求本地食盐批发零售商必须从本地有关企业购买食盐的规定2024年,某市人民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揽子”打包修改了11件规章。其中,《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制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盐产品由异地运入的,承运人必须持有准运证,一车(船)一证,证、货同行,并接受市盐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在地区一级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食盐零售商应当从所在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或者从所在地具有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食盐。”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十四项规定:“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删除了“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经审查认为,《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制定时间较早,2024年专项清理时,未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仍然保留上位法已经取消的食盐准运证制度和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制度,限制了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构成了对本地食盐批发企业的地方保护,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修改工作。案例二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编制标底的规定2023年,某市人民政府“一揽子”打包修改了11件规章。其中,《某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2005年4月制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经审查认为,《某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2023年打包清理时,未及时根据上位法对第九条进行修改,限制了招标人对于编制标底的选择权,对招标投标市场构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三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增设供热企业资质的规定2024年,某市人民政府修改了《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向社会供热。”《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提出,取消“供热企业资质审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经审查认为,《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仍然保留《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供热企业设置了市场准入障碍,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四审查纠正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规定2023年,某省人民政府修订了《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审查研究认为,《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上位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统一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并直接规定将其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改变了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和具体款项用途,与上述法律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立法本意不一致,应予以纠正。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已完成《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五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降低对建设单位擅自压缩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处罚力度的规定2024年,某省人民政府修改了《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经审查认为,《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单位擅自压缩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处罚的规定,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并将“处”改为“可处”,降低了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属于放松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压缩,事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不能放松监管,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已完成《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六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处500元罚款的规定我们收到公民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认为《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制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处500元罚款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审查认为,《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罚款数额过高,存在过罚不当、以罚代管的问题,实践中容易引起执法争议,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七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2023年,某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制定)。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经审查认为,国务院2016年出台的意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作出改革部署,明确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实行有偿使用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2023年修改的《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未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进行修改,仍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不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予以处理。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已完成《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案例八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2023年,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经审查认为,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城市供水条例》仅规定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没有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但没有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应予以处理。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8 10:19:48

忠诚铸警魂 英模砺担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温向红同志奖章证书颁授仪式在南昌举行

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温向红同志奖章证书颁授仪式。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出席仪式并为温向红同志颁授奖章和荣誉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办公室副主任陈祎宣读表彰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袁勤华出席。温向红,女,现任江西省温圳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从警35年来,她始终不忘入党初心,忠诚履职尽责,展现了新时代司法行政干警对党忠诚、执法为民、勇毅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她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4次,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江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印发决定,授予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会议号召,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要向温向红同志学习,学习她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恪尽职守、实干笃行的敬业精神,挺膺担当、英勇无畏的过硬作风,严于律己、坚守底线的道德情操,锐意进取、争当先锋,奋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6 10:22:02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严肃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加重负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粗暴执法”等四类突出问题,解决了一批制约企业发展的执法痛点、堵点问题,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经验执法。截至9月21日,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150多亿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现将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形成的8个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多个领域,既涉及企业重大权益保障,也关乎群众身边的“小事”,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纾困结合”的核心要义,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一是坚持包容审慎,破解执法与发展的矛盾。各地通过预警提醒、调解协商、不予处罚、跟踪指导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主动纠错,积极整改,实现“纠错”与“发展”双赢。案例6在处理企业排污致鱼塘死鱼事件中,通过违法预警、组织调解推动企业赔偿损失29.4万元,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既维护了群众权益,又避免企业因处罚陷入经营困境。案例3针对某棉业公司因粉尘噪音被投诉问题,纠正过度执法行为,指导企业改造设备、调整生产时段,既守住生态底线,又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环保严监管”与“企业轻负担”的平衡。二是聚焦精准服务,打通监管与需求的堵点。各地将“监管”与“服务”深度融合,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在单一的刚性管理中融入柔性服务,通过定制化措施破解企业实际困难。案例1针对农户小批量柴油运输难题,创新“农忙柴油保供专线”,提供“定时定点定量”配送服务,同步加强联合监管,既消除安全隐患,又保障农业生产用油需求,实现“堵”非法运输与“疏”合法供给的有机统一。案例7通过专家研判、专项核查、跟踪督办等措施,妥善解决经营权移交纠纷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不仅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40余亿元,而且有效维护了政府诚信公信力。三是创新机制方法,提升执法与服务的效能。各地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坚持机制创新,靶向施策破解企业发展困境,执法服务精准高效,彰显了创新赋能企业发展的实践成效。案例4针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获权周期长、核心技术被抢注问题,建立专利快速申请通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助力企业形成专利保护矩阵,彰显“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实践成效。案例5探索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在不影响道路行驶安全、通畅的前提下,对特定区域内餐饮门店门前道路的车辆违停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平衡了城市管理与便民利企需求,以精细化、人性化监管释放了消费活力。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凝聚部门与企业的合力。打破部门执法标准壁垒,强化横向协同与纵向联动,是实现精准执法、有效服务和复杂问题系统化治理的根本路径,最终达成政府善治、企业获益、群众满意的多赢局面。案例2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安装挡鼠板”的执法标准不一致问题,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会商明确整改标准和步骤,指导企业结合实地情况精准有效整改,在妥善解决“执法标准打架”困扰的同时,确保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底线不失守。案例8聚焦某啤酒企业因城市发展面临的噪音扰民、货车禁行、冷库安全等难题,统筹协调公安、交通、城管、应急等部门,采取限时错峰通行、划定停车区、加装隔音设备、调整作业时段、更换安全制冷剂等“一揽子”措施,系统性解决企业发展瓶颈,实现“政府有为、企业有感、群众有获”。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质效、平衡监管与发展关系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彰显了“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法治理念,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典型案例为引领,将规范执法与服务发展、保障权益紧密结合,推动执法更加规范、服务更加精准、监管更加有效,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目录1.江苏某市疏堵结合推动解决小批量危险货物运输“最后一公里”2.浙江某区多部门联合帮扶助企整改破解“标准打架”难题3.山东某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4.河南某市高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5.湖南某市探索就餐高峰期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新举措6.广西某市轻微不罚助企纾困彰显执法温度7.陕西全程跟踪督办助力企业收回经营权8.新疆某开发区“协调+服务”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案例一江苏某市疏堵结合推动解决小批量危险货物运输“最后一公里”【关键词】危货运输指导规范疏堵结合【基本情况】2025年5月,有农户通过江苏某市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线索收集渠道反映,农用机械田间作业用油批量小、频次多、时效短,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使用普通货车甚至面包车运输,常受到交通运输部门处罚,用油难题长期困扰着广大农户。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给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进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深入走访调研,分析研判解决路径。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发布《小批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为小批量柴油运输提供安全规程;开通“农忙柴油保供专线”,提供“定时、定点、定量”的柴油配送上门服务。同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指导协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加大对非法运输柴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参与保供的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进行严格资质审核和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典型意义】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管理行为、强化服务保障,以维护公共安全、满足民生需求。此案中,执法部门将“堵”非法运输与“疏”合法供给相结合,在严格监管非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通过优化服务解决农户生产实际困难,避免了监管过严影响农业生产、执法松懈滋生安全风险的矛盾,也为此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新路径。案例二浙江某区多部门联合帮扶助企整改破解“标准打架”难题【关键词】挡鼠板设置标准不一联合帮扶整改【基本情况】2025年5月,浙江某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召开政企座谈会,某企业反映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安装挡鼠板的要求不同,希望得到统一明确的整改意见。经了解,为防控病媒生物危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在通道上设置挡鼠板,尤其车间、仓库门、物流通道等与外界连通的出入口为必装区域。应急、消防部门则认为在通道上设置挡鼠板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予拆除,给企业造成困扰。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由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进协调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综合执法办,组织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单位召开协调会,具体分析场地布局、工艺流线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初步确定设置“快拆”式挡鼠板的解决方案。2025年6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联合入企帮扶整改,指导企业在车间出入口、仓库门、物流通道等位置累计放置26块“一键拆除”式挡鼠板,在解决企业困扰的同时,守牢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底线。【典型意义】“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是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准施策,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助企整改到位,以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为企业营造了安心干事、放心发展的营商环境,也为有效凝聚不同执法条线合力,破解执法标准冲突等现实问题提供了实践借鉴。案例三山东某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关键词】环境污染监督指导返还扣押设备【基本情况】2025年4月,有居民向山东某县镇政府投诉某棉业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粉尘及噪音污染,经立案调查后,镇政府扣押了企业生产设备。该企业认为扣押生产设备不合理,造成其面临生存危机,遂向某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情况。工作专班研判后,决定由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迅速响应,全面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深入研判,认为镇政府没有相关行政强制权,也没有将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镇政府执法不合法问题作出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要求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执法行为。2025年7月,镇政府主动退还了扣押的生产设备。同时,为消除企业和周边居民的矛盾根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协调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实施工艺改造,加装高效除尘设备和隔音设施,调整生产时段,有效解决了粉尘和噪音扰民问题。【典型意义】环境执法当“严”,服务企业要“优”。执法监管既不能违法,也不能打折扣,本案的处理既及时纠正了违法的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的法定要求,督促企业依法进行整改,同时避免了加重中小微企业负担,平衡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了群众满意与企业安心生产的双赢。案例四河南某市高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词】知识产权协同服务助企发展【基本情况】专项行动期间,河南某市科技有限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专利获权周期长和核心技术遭抢注的问题长期困扰企业,近年来有3个专利被抢注,损失研发成本近百万元,市场份额拓展受阻,严重制约企业规模化发展。市场监管局了解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调研,并请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参与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职能,建立专利申请绿色通道,指导撰写专利申请文本,帮助企业快速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时间从原有的18个月缩短为2个月。同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提供包括专利挖掘、快速审查通道对接、侵权风险预警、维权咨询辅导、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内的“一站式”全链条服务。针对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被侵权的问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有关部门上门开展服务,帮助企业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采取有效维权措施。目前,该企业11件发明专利通过专利预审通道快速获权,相关技术已形成专利保护矩阵,在市场竞争中重获主动权。【典型意义】规范且高效的行政执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经营主体进一步释放活力的强有力保障。本案中,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典型案例,是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成功实践。案例五湖南某市探索就餐高峰期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新举措【关键词】交通安全分类管理执法精细化【基本情况】2025年5月,湖南某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制造名城·法企面对面”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市餐饮行业协会反映,中晚餐高峰时段消费者常因违停被罚,不仅影响就餐体验,还易引发矛盾,影响了餐饮行业有序发展。工作专班对此认真研判后,决定由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研究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餐饮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与停车场经营企业恳谈协商,确定实行餐饮企业特殊时段道路停放车辆分级分类管理政策。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餐饮行业协会提交的需求名单选取符合条件的区域,12:00-14:00和18:00-20:00时间段内停放于此区域餐饮门店门前道路的车辆,如不影响道路行驶安全、通畅,且遇到交通拥堵等需要劝离车辆的情形时可以立即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停车场经营企业也同步实行停车位分区、分时段的优惠政策。政策发布以来,社会反响热烈,餐饮门店用餐的客流量明显增加。【典型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是红线,但不能简单地“一抓了之”“一罚了之”,必须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本案中,执法部门探索差异化管理,在安全前提下为特定路段两小时内轻微违停“松绑”,既守住了交通安全底线,又体现了城市交通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社会反响良好。案例六广西某市轻微不罚助企纾困彰显执法温度【关键词】环境污染赔偿调解不予处罚【基本情况】2025年4月,广西某市个体工商户向12345热线反映,其钓鱼场出现大量死鱼。市生态环境局经检查发现,系上游某企业自备水厂使用次氯酸钠进行消毒作业,尾水排放流入鱼塘造成水质余氯超标所致,依法应予处罚。该企业以违法行为轻微且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减轻处罚。【协调处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涉事企业发出违法预警提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就案件后续处理向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征求意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协调推进案件办理,会同生态环境局,多次组织排污企业和受害者进行调解,积极推动企业赔偿钓鱼场损失29.4万元。鉴于涉事企业系初次违法,用于水源消毒作业的次氯酸钠具有强挥发性,对生态环境影响轻微,并且该企业立即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积极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未造成其他公共利益受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典型意义】行政处罚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以警示社会公众,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此案中,执法部门以柔性方式引导企业主动担责,在避免企业因行政处罚面临经济、信誉受损的同时,帮助经营户及时弥补损失,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了“企业受损、群众不满”的双输局面。案例七陕西全程跟踪督办助力企业收回经营权【关键词】企业经营权跟踪督办复工复产【基本情况】某企业向陕西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旗下某公司因流动性危机,根据民法典第919条的规定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书》,由所在地某县经贸局托管半年。托管期间,县经贸局违背企业意愿变更公司董事会、章程等,导致托管到期后企业无法收回公司经营权,公司面临停产困境。工作专班将此问题线索交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点督办。【协调处理】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研判,确定重点督办事项,转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一步核查。2025年4月30日,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就企业反映的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备案等问题召开专项督导会,督促托管单位(某县经贸局)向企业移交被托管公司的经营权。经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持续跟踪督办,目前,该企业正式收回被托管公司的经营权,千余名员工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挽回资产40余亿元。【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担当。通过快速响应、重点督办、专项协调,有效解决企业经营权回收难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挽回巨额资产,既保障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涉企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实践范例。案例八新疆某开发区“协调+服务”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词】城市发展部门协同助企纾困【基本情况】专项行动期间,新疆某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通过走访企业发现,某啤酒企业因噪音扰民问题经常遭到周边居民投诉,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被处罚的事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了解,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企业厂区所在位置由偏远城郊变为城市区域,噪音污染、货车禁行等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新问题。工作专班将此问题移交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开展联合现场调研,分析研判并提出解决方案。针对运输装卸及车辆通行产生的噪音问题,在厂区附近划定专门停车区域,加装隔音设备,明确10:00至19:00为作业时段;针对大货车禁行问题,实行限时错峰通行,将每日0:00至7:00设置为大型货车通行时间,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输作业。同时发现该企业冷库制冷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协调应急管理局,指导企业将制冷剂由危化物品转换为较为安全且成本低廉的新型制冷剂,确保企业安全发展。【典型意义】让企业轻装上阵、放心干事、大胆发展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此案中,司法行政机关聚焦部门、群众、企业三方需求,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通过优化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政策制度等举措共同助企纾困,达到政府有为、企业有感、群众有获。【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3 10:13:04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二)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第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一)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律师事务所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二)开展律师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以及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洗钱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洗钱风险提示。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名单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及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对设立人、负责人、合伙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处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当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五条对于存在长期委托关系等情形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关注当事人的风险状况、委托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开展持续的当事人尽职调查。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一)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二)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三)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四)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五)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一)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委托代理事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二)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事项的监测分析;(三)提高对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四)与当事人建立、维持委托关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前,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经强化尽职调查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当事人超出洗钱风险控制水平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关系。如果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但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结合当事人特征、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性质等,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洗钱风险较低时,应当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核实、记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发生洗钱风险增加等情形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以及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有关法律文书等。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委托代理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当事人或者委托事项涉及其他公民、组织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依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仅限于提供与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可以不提供通过当事人获取的信息。律师事务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应当按照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经核查发现委托人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终止法律服务,按照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还应当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洗钱公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行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部门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培训,并配合做好反洗钱普法宣传。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大陆和台湾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律师行业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8:29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顺利开班

9月20日,司法部举办的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顺利开班。报名参加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港澳律师参加培训。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港澳律师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培训将以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举办,其中线下培训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港澳基本法等进行授课。参训港澳律师普遍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进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加深了对国家发展成就的认识,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更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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