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列率团出席第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

5月19日至21日,第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率团出席论坛并在“刑事执行与创新监狱管理模式”主题会议上发言。本届论坛主题是“法律:过去的经验对未来世界的启示”。胡卫列重点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监狱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特别是智慧监狱建设等方面的成就,表示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加强交流,共同提升监狱管理水平。论坛期间,胡卫列分别会见了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费多罗夫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格罗多夫,全面介绍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及司法部职能,就深化与俄联邦司法部、总检察院交流合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工作深入交换意见。胡卫列还与在俄中资企业、中资律师事务所人员进行座谈,听取了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介绍了司法部立足职能维护我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及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鼓励他们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合作共赢。【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5-24 17:44:30

司法部举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

5月22日,司法部举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暨部直属机关学习大讲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推进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孙润国作辅导报告。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并讲话。部领导,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和部直属机关党员干部代表近700人参加学习。【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23 10:01:37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对提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有指导意义。一是数字赋能规范涉企检查。各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企业减负与执法增效“双赢”。“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行政检查开展全流程监督。“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运用人工智能为监督“检查扰企”提供助力。二是监督依法严格公正执法。执法要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要坚持依法严格执法。“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基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中,区司法局纠正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四是协调执法权限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中,市司法局协调解决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并将工作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完善当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五是强化各类监督协同。行政执法监督要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体现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实现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双向促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专题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指导各地、各部门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可感可知。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关键词】监督平台“扫码入企”检查报备全程监督【基本案情】2023年9月,某企业反映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检查不规范、检查频次过高的问题,一年里行政执法部门上门154次,涉及检查97次,平均不到4天一次,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针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处理】经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且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过高、检查不规范的现象并非个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市司法局牵头开发建设了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同时明确入企检查的报备程序,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机构在邻近时间段内到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的,平台会自动提醒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完成后,企业可以进行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审批超期、检查超期、应合并而未合并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等情形,平台能够自动预警提示。平台功能上线以来,涉企检查频次较往年大幅下降。【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的行政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短期内扎堆检查等现象,成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江苏某市自主探索、开发上线运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明确“线上审批备案、扫码入企检查”等程序要求,从事前降频、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三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开展即时的全过程监督,畅通企业评议渠道,对有效破解重复检查、多头多层检查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案例二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关键词】“检查扰企”AI回访精准监督【基本案情】2024年9月,通过分析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线索,某市司法局发现,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该市某酒店受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次检查,可能涉及“检查扰企”问题。为全面掌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的情况,从整体上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市司法局联合技术公司研发“AI行政执法智能回访应用”,以直接听取企业意见的方式收集分析问题线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精准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运用该智能应用从全市重点产业中,自动筛选出90日内接受行政检查4次以上的企业,按照设置的程序和时段自动实现电话回访。AI回访围绕“接受的行政检查数量”“检查是否规范”等问题向该酒店人员了解情况,通过智能语言模型,自动收集识别分析反馈内容,梳理出区公安分局、卫健局存在的检查频次高以及以服务走访为名实施行政检查等问题。AI将分析得到的反馈情况同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检查记录进行智能比对,判断相关问题是否能够作为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的线索。经核实,“检查扰企”问题确实存在,市司法局将线索移送至该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区公安分局、卫健局按照区司法局的监督预警和提示,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典型意义】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是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对有效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不够及时精准、监督人员力量不足、监督途径手段少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司法局利用AI回访,从经营主体中精准获取监督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预警和提示,推动问题整改,形成监督闭环。同时,通过深入分析研判行政检查场景,量身定制并动态更新应用的回访问题库,不断提高问题线索发现的精准性,以较低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实现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高效监督。案例三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关键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3年7月,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复杂、且有在食品当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局要求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案件办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处理】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涉案产品涉及多个品类和多个违法情形,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牵头全面梳理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处罚依据,经与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就法律适用、处罚裁量、对企业的经济影响等达成共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罚款上限等因素,确定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指导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经市司法局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及时依法按程序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等作用,对重复、多次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形成有效震慑,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通过加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构建高效、权威、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例四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关键词】违法排污案件移送行政拘留履职监督【基本案情】2022年6月,浙江某市司法局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开展日常线索核查,发现系统对一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提示风险,可能存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问题。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处理】经核实,该市一建筑公司违法通过暗管将其拌合站的沉淀池污水排入厂外雨水沟,经雨水沟直排周围农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发现及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市生态环境局并未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经市司法局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全面,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及时进行监督,督促整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案例五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关键词】程序违法建设工程配套费加处滞纳金主动纠错【基本案情】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取得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直至2020年1月和2021年12月,才缴清相关配套费。2022年9月1日,区住建委分别作出两份《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决定对企业加处配套费滞纳金。区司法局认为,区住建委的处理存在合法性问题,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处理】区司法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在对企业作出加处滞纳金决定之前,应当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并告知企业给付期限和逾期不给付的后果。但是,区住建委在未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在区司法局的监督下,区住建委主动撤销了《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并在本领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推动类案整改。【典型意义】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案中,区司法局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主动改正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了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从根本上维护了法律权威。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内部监督机制,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实现了依法行政水平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双重提升。案例六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执法权限争议协调层级监督【基本案情】2023年8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质检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违法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案的执法主体应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造成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的原因是数据计算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向市司法局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申请。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和研究论证。经研究,该公司数据计算错误,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情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质检技术服务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市司法局提出了监督意见,报请市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该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司法局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报请市政府制发文件,对行政执法权限争议的情形,争议协调的申请、审查、处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典型意义】实践中,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本案中,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产生了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市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职能。市司法局明确本案行政执法管辖权后,总结经验报请市政府制定了解决类似问题的制度规范,为当地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提供了制度依据。案例七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关键词】依纪依法处理执法行为不当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4年5月,某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采取非专业且危险的方式拦停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配合,依法依规处置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处理】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驻局纪检组,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属实。经研究决定,对相关执法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典型意义】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案中,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全系统开展警示教育,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案例八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审计线索各类监督贯通结果共享【基本案情】2024年7月,某市司法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的某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线索。根据对问题的性质、涉及的执法环节的分析,市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该部门对其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纠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调取被移送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了专项评查和监督,发现该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立案程序不规范,询问方式方法简单机械,检查记录不详细,部分证据证明力不强、关联性较弱等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后,市司法局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要求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违法问题,并结合法治督察,再次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回头看”,将整改情况同步抄告审计部门,确保监督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其他各类监督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充分运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发现问题、移送线索、检查核实、反馈意见、整改纠正、回访评估、结果共享”的全链条闭环监督模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23 09:59:30

司法部发布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强化变更决定适用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司法部发布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强化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是其中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等情形,可以径行变更,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更高效的层级监督功能,是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司法部遴选了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5个,均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不同情形作出变更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监督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一、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理性,比如案例4“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处罚幅度不适当。为贯彻包容审慎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理念,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处罚幅度进行了合理调整,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适用依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适用变更决定。比如案例5“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在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未适用法律依据而是直接适用了工作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直接对该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比如案例3“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长期遭受家暴伤害,在被家暴过程中反击,其情节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属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应适用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时未考虑到上述情节,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变更决定,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监督行政机关查清事实依据,彰显行政复议制度优势无论是作出行政行为,还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适用变更程序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为,避免行政行为重启给申请人带来维权成本增加,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捷的原则。比如案例2“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未能准确查明项目投产建成和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直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更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案例1“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因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申请人因公外出培训后需返回公司值岗的事实,直接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效能充分彰显。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目录1.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3.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5.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案例一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工伤认定因工外出上下班合理路线事实认定不清变更【基本案情】申请人赖某系第三人某公司勤杂工,2023年5月,第三人通知申请人到县交警大队参加培训,培训于当天16:35结束。16:43许,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县城西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10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赖某受伤时绕道,舍近求远,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不服,于11月30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害。为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查明,申请人是公司保洁员,周一至周五每天17:30需在公司门口承担交通劝导员值岗工作,事发当天为周五,申请人培训后需返回公司门口值岗。另调查发现,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距离培训结束不到10分钟,且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于培训地点到公司常规三条路线中的一条,除非这10分钟内出现了阻断工作关联的特殊事项,否则应当认定“因工”发生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申请人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路线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变更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予以认定工伤。【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并将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类型化、精细化,有效提升了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和救济效率。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申请工伤认定是有关行政部门较为常见的履职申请,也是行政争议易发领域,以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解决工伤认定争议,是行政复议便民高效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申请人培训后直接回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机构从申请人选择的路线是否存在返回单位以外的其他目的地等阻断工作联系的事由等方面入手,深入用人企业、申请人家庭调查,认真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意见后,查清申请人培训后并未直接下班,而是需返回公司值岗的事实,通过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予以认定工伤,高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重新启动行政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投入,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能,为工伤认定领域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参考。案例一专家点评变更是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王周户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以独立条款对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作出规定,明确了适用的情形,并在立法体例上体现变更决定优先适用原则,贯彻和体现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精神以及要求。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就是对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具体践行。首先,行政复议决定就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作出查清后可直接进行认定并作出变更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后,面对被复议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存在着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所查清的全部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就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直接进行纠正认定并作出变更决定;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所查清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仅从复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就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其证据问题和决定结论,只作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处理,交由原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过去从理论到实践中,曾经纠缠于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监督机关以及准司法机关,其权限边界主要在于发现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后,撤销该行政行为,交由原行政机关继续查清事实和重新作出决定,而不适宜由行政复议机关“越俎代庖”行使调查取证权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变更决定,否则就会混淆了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裁断权限与原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处理权限的界限范围。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行政复议法从赋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到本次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查清后的直接认定权,体现了以“解决问题”实现直接救济和纠错的导向,彰显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特点和优势,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以及“劳民伤财”。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直接作出申请人交通事故受伤地点属于合理返回单位路线的事实认定而否定并纠正了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其次,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是以行政权力系统内层级监督体制机制的自我纠错能力为基础的。本案中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人民政府能够以复议决定直接变更所属职能部门的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就是依据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之所以行政复议法能够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体制内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基础上的行政救济和监督法律制度,而行政体制的上下组织系统及其隶属关系性质及其特点,既有着社会一般人容易形成和认为可能存在上下级之间都是“一家人”和“官官相护”的错觉印象,但也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性质和特点,也就具有着宪法及有关组织法中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任何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其行为的基础。从宪法、有关组织法以及法治原则基础来看,行政复议基于上级领导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乃至权能,在监督体制机制中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行为中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都应当具有纠正的能力,因而行政复议中的自我纠错应当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及其体制内的自我纠错,而不只是仅限于原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纠错,因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复议变更及其适用情形以及具体到本案的变更决定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同时,在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结构中,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和实现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法律制度的职责使命,而且国家多数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行都要依赖或者跟行政执法有关,因而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本身就是政府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政府职能应有之义。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提供了法律保障。案例二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协议违约金支付协议约定不明认定事实不清变更【基本案情】某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签订《投资协议书》及《投资新建新型装饰材料生产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某贸易公司提供建设用地,由某贸易公司在当地设立某材料制造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协议约定了某贸易公司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0日内动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建成投产,2016年12月底实现税收360万元/年;同时约定若某贸易公司在约定期限内项目投资总额、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额度,且未签订变更协议,则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和协议约定税收的差额部分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某贸易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注册设立申请人某材料制造公司,开始实施投资项目建设。申请人于2017年开始缴纳税收。2024年9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税收目标,作出责令申请人支付2017年至2023年期间违约金2194.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11月4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起算时点是否正确。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经地方政府授权具有管理本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的职权,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案涉行政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实际缴纳税款未达到协议约定数额,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起算时间存在争议,主要在于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土地后,因土地未达到交付标准导致项目建设时间延长,而当事人双方未对项目建成投产进行验收,无法确定项目建成投产时间。根据申请人自述及申请人税收缴纳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自2017年开始缴税,至2018年仅产生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用于购买物资),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可以证实该期间其未正式投产运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2017年起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从2019年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起计算违约金更为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违约金支付金额变更为1475.7万元。【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之后,适用变更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交付土地没有达到交付标准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又没有实际确认项目建成投产时间的情况下,直接按照申请人开始缴税年份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未查清申请人是否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意见等开门办案的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公平对待协议双方,通过申请人缴税情况合理判定申请人生产经营起始年度,为解决违约金争议提供了基础。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变更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确保行政协议依法履行,减少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也为申请人节约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案例二专家点评行政协议约定不明确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明确列入受案范围意义十分重大。改革开放之后,地方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采用外包、民营化、公私合作方式,不断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自然资源利用以及城市建设与更新进程,并广泛运用与社会资本方签订行政协议方式,以容纳更宽松的商谈空间,达成各自的利益诉求。实践中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妥善依法解决。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快捷、高效、经济、便民等特点,及时化解行政协议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私合作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本案中,行政协议双方约定,某贸易公司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0日内动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建成投产,2016年12月底实现税收360万元/年;同时约定若某贸易公司在约定期限内项目投资总额、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额度,且未签订变更协议,则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和协议约定税收的差额部分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上述约定中没有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就使得有关建成投产等具体时间约定该如何履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本案也是因为行政机关交付的土地未达到交付标准导致项目建设时间延长。行政协议双方就支付违约金起算时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此类争议?一、可以由行政协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对于支付违约金起算时点发生的争议,行政法没有特别规定,可以适用民法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行政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但是,在本案中,显然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申请人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由于行政协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以建成投产为前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查清申请人何时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实现从“书面审理”转向“开门办案”,通过听证、听取意见等方式,有利于查明事实,也保证行政复议程序公开透明。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意见等方式,结合申请人缴税情况,合理判定了申请人生产经营起始年度,为解决违约金争议提供了基础。行政复议机构查明:申请人自2017年开始缴税,至2018年仅产生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用于购买物资),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可以证实期间其未正式投产运行。行政复议机关因此认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2017年起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作出判断,申请人应当是从2019年开始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时点起计算违约金更为合理。这种处理方法更加符合行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建成投产的真实约定,也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纠纷。三、积极发挥变更决定的作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放在突出位置,建立以变更决定为优选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对于加强行政复议吸纳和在个案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具有重大意义。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将被申请人认定的从2017年起支付违约金,变更为应从2019年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起计算违约金,迅速地解决了行政协议双方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出行政复议快捷、高效、便民等制度优势。案例三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行政拘留未正确适用依据变更【基本案情】申请人杨某(女)与第三人童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第三人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对第三人也进行殴打。经鉴定,申请人及其母亲、第三人所受伤害均属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因家庭纠纷对第三人进行殴打,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其长期遭受第三人家暴,事发当日为制止第三人再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而对第三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违法,于2023年3月7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本案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于2023年4月依法中止审理,2023年12月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应否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具体适用。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引发打斗,一方先动手且在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另一方还击造成先动手者伤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确有对第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努力避免冲突或使冲突降级的行为,故难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关于应否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发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结合本案证据可知,在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系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有已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对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意在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未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的法定情形。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是诸多涉家庭暴力、婚姻矛盾案件的缩影,具有时间长、矛盾深、隐蔽性强的特点,如何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机关面临的难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原处罚行为未正确适用依据,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作出变更案涉行政行为的情形,直接变更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公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先适用变更决定的立法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性。案例三专家点评综合审查全面认定准确适用变更决定——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变更决定是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已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使用率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突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为变更决定的适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然而,行政复议机关要准确适用变更决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更大的责任心和更强的能力作支撑。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行政复议机关的积极立场和态度是发挥变更决定作用的前提,更在于充分体现综合审查全面认定案情是准确适用变更决定的关键。一是积极化解争议的立场和态度是适用变更决定的前提。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有三种情形。表面上,要适用情形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作出变更决定,难度大。然而,事实上,前两种情形的适用也需要以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为前提。情形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情形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实践中,准确适用变更决定,均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形,案件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时间长、矛盾深,要适用变更决定涉及证据和事实认定,继而是定性和适用法律,具有复杂性。面对这一情况,行政复议机构秉持积极化解争议的立场和态度,促成了变更决定的适用。二是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是适用变更决定的关键点。要准确适用变更决定,必须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案所出现的复杂局面更是如此。行政复议机构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没有限定已有证据,而通过审查发现了与案件密切关联的证据,即北京市某区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这构成了本案后续适用法律和定性作出变更决定的关键性证据和事实。三是综合案情准确定性促成变更决定的作出。有了前述事实和证据作支撑,行政复议机关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从而决定将对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综合分析案情,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最终促成变更决定的作出。案例四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处罚幅度不适当变更罚款金额【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被申请人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公司负责运营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备膜柱下的一根水管爆裂,经过15分钟的抢修,设备恢复正常,但导致部分未完全处理的渗滤液外流,外流的渗滤液未重新进行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次日,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垃圾填埋场外环境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1.02倍,氨氮超标0.104倍,总磷超标1.24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024年11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7000元。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核实,申请人的厂区设备管理人员巡查发现水管爆裂仅持续5分钟,并在发现水管爆裂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关闭了设备、更换爆裂的水管,经过15分钟的维修,设备恢复正常,避免了污染的扩大,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就案涉发生地下游生态环境监测点进行调查后认定,未对下游水源造成污染风险,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关于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10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考虑到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遂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金额由107000元人民币变更为50000元人民币。【典型意义】生态环境保护与行政处罚的合理平衡是生态文明执法的重要课题。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坚持“严”的总基调,坚决依法严厉查处造成实质性污染的违法行为,也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引导企业及时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给予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协同共进。本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涉企服务的良性互动。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充分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导致作出行政处罚的金额幅度明显不适当的问题,综合考虑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及时保护申请人权益,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使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终结。通过优先适用变更决定,践行积极履职的行政复议工作理念,以定分止争促进个案正义,体现了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同时,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既有执法力度又不失服务温度,以高质量行政复议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案例四专家点评充分运用变更决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实现行政处罚的宽严相济,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是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的指导原则。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通过过罚相当原则、首次违法不处罚和无过错不处罚等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制度,为这一新理念提供了制度支持和落实举措。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确立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过罚相当原则,在落实和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案以过罚相当原则为枢纽,综合案件情况和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有效落实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求,具有典型意义。一是要以融通执法力度与温度为指引。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是两个关系密切的导向,其强调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宽,不能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本案涉及的是环境领域,在当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实施污染的违法行为,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实践中执法机关忽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融通和统一,过分强调严的一面,将“严格”变为“严苛”则不符合立法原意。本案中,面对被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恰当而合理地平衡执法的严与宽、力度与温度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作为审视和审查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从而为充分适用变更决定提供了保障。二是要以过罚相当原则涉及因素为综合考量。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是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而合理性的认定和评判需要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才能得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案中,被申请复议的行为是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给予107000元罚款,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这一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全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这一罚款数额时没有考虑到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构成明显不当。三是要以充分或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为解决方案。实践中,即使能够认定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或存在其他符合适用变更决定的情形,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并不把变更决定作为优先选择,反而采用撤销决定并责令原行政机关重作等作为结案方式,从而导致变更决定适用率低。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致力于充分发挥变更决定的优势,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使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能够得到终结,值得鼓励。案例五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关键词】住宅维修资金分摊工作规范未正确适用依据变更【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为某小区某幢住宅楼乙单元A室业主,其所在住宅由5个单元构成。经屋顶渗水的甲单元B室业主申请,被申请人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修B室屋顶。申请人认为甲单元楼顶并非其他单元业主共同共有,其维修费用不应由其他单元业主分摊,于2024年6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停止支付维修甲单元B室楼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乙单元A室分摊的尾款并返还前期分摊的首付款。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的规定,对屋面、外墙渗水,楼顶、楼体外立面脱落的维修费用,以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参与分摊。申请人反映的该住宅楼共五个单元,属于同一幢楼,被申请人据此审核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甲单元B室业主屋面渗漏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上述答复依据《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明显不当,于2024年7月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参与分摊维修同一幢住宅楼甲单元B室业主楼顶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合法、适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其中包括屋顶。《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分摊。根据上述规定,共有建筑面积一般以幢为单位,对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的分摊按幢为最小单位进行分摊面积汇总,而非按单元、楼层进行分摊。据此,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认为其不应参与同幢楼其他单元房屋屋顶维修资金分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但是,案涉答复援引的《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是某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指导下级单位制发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能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遂作出变更决定,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适用的依据变更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运用变更决定,为住宅维修资金适用争议定分止争,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近年来,住宅维修资金作为住宅房屋的“养老钱”“看病钱”,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其使用管理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涉及相关业主、物业、相关主管部门,成为小区物业矛盾高发领域。行政复议机关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准确找到本案行政争议的症结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适用行政行为依据产生质疑,针对申请人对资金分摊的争议,在行政文书中强化释法说理作出积极回应,并坚持“有错必纠”“应改尽改”,对行政机关适用的依据进行了变更,倒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严谨地适用依据,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案例五专家点评加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运用做到“有错必纠”“应改尽改”——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建立了变更优先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修改,更加贴合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也能够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其理论依据就是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基础之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变更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撤销决定。这种立法条文的先后次序,就是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机关作用,不能绕着困难走,而应当做到“应变尽变、应改尽改”“有错必纠”,实质化解纠纷。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加以变更的典型案例。一、工作规范只能起到说明理由作用,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引用了《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这是市物业办公室向各区房地产局制发的工作指导文件,用于指导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内部操作规程,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仅引用上述指导性工作文件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上述指导性工作文件仅是起到说明理由作用,不是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基础。二、对于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引用《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显然是未正确适用依据。由于在本案中,事实清楚,程序也合法,处理结果也正确,仅是没有正确适用依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直接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适用的依据变更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于实质化解纠纷具有积极意义。三、复议机关应当充分正确运用变更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变更决定。但面对复杂具体的个案,实践上仍会存在诸多理解和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上述变更决定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其实践运用。具体而言,首先,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作出变更决定,一是适用依据正确,但是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意义上的“不适当”;二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包括违法和不当适用依据的情形。其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直接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变更。但事实认定过程对专业性要求强以及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的情形,可以适用撤销决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21 09:54:58

李明征率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34届会议

5月19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34届会议在维也纳开幕。本届会议主题是“打击包括环境犯罪、走私商品罪、非法贩运文化财产罪等在内的新兴犯罪”。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一般性辩论环节做高级别发言。李明征在发言中重点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新成就;宣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有效打击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新兴犯罪;表明中国将坚定捍卫多边主义,积极扩大和深化与联合国毒罪办以及世界各国、各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19日下午,李明征会见了联合国毒罪办执行主任瓦利,全面介绍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及司法部职能,就落实司法部与联合国毒罪办《关于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开展战略合作的行动计划》、深化双方交流合作等交换意见。我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李松大使陪同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21 09:53:56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

司法部制定的《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选拔、储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继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考试重要内容并予以重点考查,引导应试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考试大纲立足法律职业的实践导向和法学理论通说观点,继续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马工程法学类教材为依据,适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全面考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保持各考试科目考查知识点及考试要求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领域的最新成果,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环境资源法等部分科目考查知识点修订完善,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解释,以及有关涉外法治等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纳入考试大纲附录法规。【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15 15:45:13

贺荣会见白俄罗斯国家司法鉴定委员会主席沃尔科夫

5月14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白俄罗斯国家司法鉴定委员会主席沃尔科夫一行。5月14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白俄罗斯国家司法鉴定委员会主席沃尔科夫一行。贺荣介绍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司法鉴定工作情况,表示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中国司法部愿与白俄罗斯国家司法鉴定委员会一道,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技术运用、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为两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沃尔科夫表示双方合作成果丰硕,愿进一步深化与中国司法部的交流互鉴和合作。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白俄罗斯驻华大使切尔维亚科夫、国家司法鉴定委员会副主席阿列什凯维奇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15 10:01:01

贺荣会见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代表团

5月8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主席许文杰一行,就更好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作用等进行深入交流。5月8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主席许文杰一行。贺荣表示,委托公证人制度是“一国两制”的成功法律实践,司法部将继续支持协会各项工作,完善委托公证人制度,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委托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协会继续弘扬爱国爱港精神,带领广大委托公证人进一步提高委托公证质效,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促进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贡献法治力量。许文杰感谢司法部对协会的支持,介绍了委托公证有关工作进展,表示将更好发挥协会作用,为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人文往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09 10:20:36

“北京国际仲裁之夜”活动在京举行

为全面宣传展示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成果,巩固扩大北京仲裁国际交往成效,提升北京仲裁公信力、影响力,5月7日晚,北京市司法局在北京朝阳正大中心举办“北京国际仲裁之夜”活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正式启用。司法部部长贺荣、北京市市长殷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北京市副市长秦运彪出席活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于健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袁国强,中央及北京市相关单位、部分在京高校、在京仲裁机构、北京相关区司法局和天津、河北、新疆三地司法厅(局)负责同志,以及仲裁领域国内外部分专家学者共130余人参加。殷勇、贺荣、王淑梅、于健龙先后作现场致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作视频致辞。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代表北京市政府分别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东北亚法律查明中心、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实体平台的正式启用,是北京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试点任务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北京建设以实体平台为核心点位,以各区优势产业联动法律服务发展,打造多点支撑的“1+N”发展格局的成效。下一步,实体平台将充分发挥集聚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争议解决机构以及律师、鉴定、公证、法律查明、司法会计等法律服务和泛法务机构的功能优势,全力打造“国际会客厅”“国际共享庭审中心”“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四大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全要素、多选择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09 10:19:07

法治日报丨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 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之际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彰显了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表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民营经济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标志性事件。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风险挑战日趋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保持定力,增强信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正是当下办好自己的事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蹄疾步稳。特别是在科技创新方面,有许多民营企业已经走在了世界高科技企业的第一方阵。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为破除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市场准入、要素获取等方面的障碍和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明确法律刚性要求,稳定预期、增强信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不仅有利于民营经济自身的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经济不断企稳向好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说正当其时、完全正确、无比英明。徒法不足以自行。从良法到善治,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行动,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出台各项配套规定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努力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不断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新的更大成就。【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06 1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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