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荣应邀率团访问阿联酋、埃塞俄比亚

2月9日至14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应邀率团访问阿联酋和埃塞俄比亚,与两国法律司法界人士就深化交流合作深入交换意见,赴有关中资企业、中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等调研涉外法律服务情况。访阿期间,贺荣应邀出席2025年世界政府峰会开幕式,在“数字司法对塑造社会美好未来的作用”司法部长圆桌会议上发言,并会见阿联酋司法部部长阿卜杜拉。访埃塞期间,贺荣与埃塞俄比亚最高法院院长特沃德罗斯、司法部部长汉娜等举行会谈。中国司法部分别与阿联酋司法部、埃塞俄比亚司法部签署加强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阿联酋、埃塞俄比亚法律司法界高度评价中国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均表示愿与中方在法治领域深化合作,为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贡献法治力量。中国驻阿联酋大使张益明、驻迪拜总领事欧渤芊,驻埃塞俄比亚大使陈海分别陪同参加有关活动。【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2-18 09:53:08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司法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2025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决策部署,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积极引导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范围(一)适用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二)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2.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未依法终结的;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二、规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三)甄别引导。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处理。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其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四)委托移送。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为信访事项适宜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填写委托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相关材料一并交还移交或委托部门。(五)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事项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多次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人民调解终止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六)结果反馈。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的调解结果反馈给引导或委托的部门,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调解统计数据。三、优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机制(七)分工协作机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等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化解信访事项的对策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负责移送信访事项的甄别引导、委托移送等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信访事项。(八)情况报告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在信访事项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情况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九)保障运行机制。按照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信访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驻调解组织,安排人民调解员开展信访事项化解工作。信访等部门为派驻调解组织实质化运行提供业务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必要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对参与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将调解成功的案件纳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范围。(十)专业协同机制。对专业性强、化解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统筹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十一)数据联通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加强数据联通,建立信访事项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等机制,实现调解工作信息平台和信访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牢把握“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讲好人民调解故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附件: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图【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2-17 15:25:32

《求是》杂志丨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共司法部党组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对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作出深刻阐述,为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新征程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立足职能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双轮驱动作用。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和法治、法治和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改革和法治、法治和现代化等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指引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前推进,书写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时代篇章。深刻理解把握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则要求。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内在逻辑,阐明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地位,将我们党关于改革和法治、法治和现代化关系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深刻理解把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目标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并将其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一重要部署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脉相承,又同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相衔接,彰显了我们党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主动。深刻理解把握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路径措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实化细化了这一重大部署,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实到各领域,明确了从法治层面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任务要求,着力以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深刻理解把握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科学方法。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鲜经验作了深刻总结,必将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好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中,司法部针对办证“难繁慢”问题,出台一系列举措,规范公证执业秩序、优化办证点设置、拓展创新公证服务领域,努力实现公证服务质量更好、服务更优、群众满意度更高。图为2025年1月16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公证员为群众上门办理公证事项。司法部供图二、牢牢把握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把握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和原则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并进,开创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范围广、触及利益深、攻坚难度大,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特别是在依靠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上,更加需要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号令,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涉及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治等方方面面,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法规制度,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实到具体实践中。推进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现破立统一、蹄疾步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只有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改革和法治才能赢得人民衷心拥护和支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价值追求贯穿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在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中,针对办证“难繁慢”问题,司法部在2023年紧扣“减”字,部署开展“公证减证便民”行动,有效解决循环证明、无谓证明等问题;2024年紧扣“快”字,部署开展“公证提速增效”活动,推出压缩办证期限、拓展“一证一次办”等提速措施;2025年紧扣“好”字,部署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规范公证执业秩序、优化办证点设置、拓展创新公证服务领域,努力实现公证服务质量更好、服务更优、群众满意度更高。新征程上,我们将进一步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加快完成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等增进民生福祉的立法项目,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制定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文件、开展执法办案等工作,都要真诚倾听人民呼声,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大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探索任何改革举措、推进任何法治工作,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紧跟时代步伐、突出问题导向,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进建设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坚定法治自信,系统总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经验,用具体事实、准确数据、鲜活案例等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决不能把法治领域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坚持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战略举措,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重要保障。新时代我们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依靠改革为发展注入动力、为社会增添活力,依靠法治为安全划定红线、为稳定夯实基石,确保了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改革和法治作出战略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锚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不动摇,始终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推进改革和法治,协同发力、共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加快健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做好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推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聚焦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三、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各领域涉及的法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治服务各领域改革和深化法治自身改革贯通起来,立足职能推进重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创新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政府立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授权、清理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要在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基础上,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落实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良法善治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紧扣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文化强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开展立法工作,加强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金融监管、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领域法治保障,研究完善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法律法规制度。在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改革优化立法模式和工作机制,用好“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满足实践急需。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抓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职责,完善审查制度机制,研究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条例,促进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好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决检查到位,同时针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加强监督纠正,抓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增强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创新试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多措并举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更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深入排查婚恋家庭、邻里关系、涉众金融、欠资欠薪等领域多发矛盾纠纷,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更好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作为整体来抓,做实做细罪犯教育改造,抓紧抓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202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各地开展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图为12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司法局联合人民法院在庐阳实验小学开展“宪法宣讲进校园”活动。司法部供图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努力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强化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八五”普法收官和“九五”普法规划制定,深入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进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法律服务队伍政治引领,着力提高法律服务质效。围绕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需求,进一步做实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推进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统筹推进法学教材、学科建设,在深化协同育人上采取硬实措施,培养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促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立足职能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谋划和督促落实,在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上取得实效。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供给,加快补齐急需领域制度短板,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深入实施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培育工程,加强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好建强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探索开展涉外法治人才“订单式”培养使用,精准对接满足涉外实务领域紧缺法治人才需求。推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提高维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能力。深化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在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2-17 10:50:23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0号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但是,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科学保护,突出原地保护,聚焦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三是统筹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四是注重文化传承,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问:《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分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条例》规定,一是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问:《条例》对古树名木分级分类和认定公布是怎样规定的?《条例》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条例》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关于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和公布程序,《条例》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问:《条例》对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是怎么规定的?《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为调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问:《条例》对采伐和移植古树名木作了哪些规定?《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为规范古树名木移植,《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问:《条例》对传承古树名木文化是怎么规定的?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古树名木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为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问:在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古树名木保护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为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为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下一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等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帮助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古树名木普查和鉴定、管护技术规范,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协调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2-06 15:52:36

司法部:2025年继续抓好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和党的建设

司法部近日举行律师代表座谈会,明确2025年司法部将继续抓好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和党的建设,对党员律师开展全覆盖培训,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据悉,2025年,司法部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快推动修订律师法,制定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发挥机制。加快培育中国特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培养更多高素质涉外律师,完善海外法律服务网络。同时,推进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硬实举措,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持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据介绍,近年来,司法部持续加强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和行业党的建设,2023年对2万名党组织书记全覆盖培训,2024年对近10万名青年党员律师全覆盖培训,广大律师精神面貌持续向好,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彰显。【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2-04 16:14:57

新春慰问激发司法行政奋进力量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在农历春节前夕,司法部党组视频慰问司法行政系统基层一线代表,向全国59万余名司法行政干警和400多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致以新春问候和祝福。《法治日报》记者分赴北京、天津、浙江、河南、重庆等地分会场,现场采访了参加视频慰问活动的司法行政基层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参会代表纷纷表示,2025年将坚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部党组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建设的部署安排,坚持干字当头、奋发进取,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成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北京市监狱局视频分会场,30余名监狱干警代表将目光聚焦在视频主会场的画面上,大家边听边记,看得全神贯注,听得精神振奋。会后,多名干警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司法部党组的关心慰问使大家倍感温暖和鼓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决心,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北京市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占明告诉记者:“司法部党组对我们基层一线干警的亲切问候和美好祝愿,使我们深受感动。我将牢记部党组嘱托,以创新有为、实干担当的工作作风,用心用情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现罪犯改造质效提升的新突破,为推动首都监狱事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和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再立新功。”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报告厅里,在第一排就座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李陆喜告诉记者:“司法部党组对基层干警的重视和关爱,让我深受鼓舞。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坚决落实部党组抓好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践行法治为民的宗旨,不断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我们将把部党组的亲切慰问和关心关爱转化成为民便民惠民的强大动力,持续搭建工作网络,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依托‘热线联盟’工作机制,实现12348热线服务更加便捷、更加快速、更加优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天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孙雅彬对记者说。浙江省女子监狱的多媒体会议室里,暖意融融。大家隔着屏幕,感受着来自司法部党组的温暖和关怀。大家纷纷表示,司法部党组的关切惦念、殷殷嘱托和暖心祝福,让大家倍感振奋、倍添动力。“2024年底,司法部、浙江省委联合举办了浙江省女子监狱先进事迹报告会。此时,司法部党组的慰问,不仅是温暖的节日问候,更是鼓舞人心的力量源泉。2025年我们将继续撸起袖子加油干,用心用情教育改造罪犯,持续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守好一方天地,点亮万家灯火。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让祖国放心、让人民安心。”浙江省女子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施金烨说。同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参会的基层党建工作者陈榕表示:“我要始终将职责使命镌刻在心,以处处走在前列的自觉性作表率,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成效,为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作出更大贡献。”1月10日,全国首个省级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在河南省建成运行,标志着河南在涉外法治建设上迈出了坚实步伐。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国平告诉记者:“司法部党组的视频慰问让我们更有信心进一步打造好高效、专业、便捷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外企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我们将牢固树立‘大司法行政’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化服务模式和产品供给,拓展服务职能,打造一流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商务等部门的联动,促进河南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互鉴互学,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以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赋能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中部地区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在视频慰问分会场参加会议的值班律师李燕燕表示:“新的一年,我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努力成为涉外领域行家里手,将‘伴随式’法律服务理念贯穿始终,主动对接需求,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刚刚在视频慰问现场,司法部党组对我们基层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让我深切感受到了部党组的关怀,新的一年里,我将坚持复议为民宗旨,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在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交出满意的答卷。”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翟雪薇走出会场时,神情激动地对记者说。【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7 17:50:13

司法部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 律师行业收到来自“娘家人”的勉励和祝福

“两年来,全国广大律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把‘两拥护’作为从业基本要求,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身国家法治建设,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1月26日,司法部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上,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对律师行业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并向全国广大律师致以新春祝福,勉励大家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出席会议。参加座谈会的律师代表中,既有行业协会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也有公司律师、律所主任和青年律师,大家结合自己经历畅谈两年来律师行业的新变化新气象,分享收获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气氛十分热烈。与会者认为,两年来,在新一届司法部党组的领导下,全国律师行业持续强化政治引领,主动服务法治建设,不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用实干书写答卷,以实绩标注进度,以务实之姿破浪前行。政治引领凝心铸魂两年来,广大律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两年来,在新一届司法部党组的领导下,律师行业持续强化政治引领,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律师队伍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律师队伍爱党爱国、执业为民的政治自觉。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刘延岭在发言时介绍说,过去一年,北京律师行业树牢首都意识,举办政治轮训示范班,分类分层政治轮训党员律师6.5万余人次。全市8家律所获市委“两新”工委党组织建设奖励,树立了党建工作“北京品牌”。“司法部采取一系列硬实举措,特别是连续举办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培训班等,在律师行业引发强烈反响。律师们对司法行政机关更有‘娘家人’的归属感。”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晶说,我们所始终把党建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合伙人之间形成高度共识,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发展。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建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通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示范带动全体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真抓实干成效凸显两年来,律师行业和广大律师胸怀“国之大者”,坚持执业为民,干字当头,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新的贡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发言时说,这两年,律师行业多项重点工作取得突破。司法部部署建立了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为东中西部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学习、交流、实践机会;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等政策措施,使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解决,有效回应了律师行业关切……“近两年,司法部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长期深耕涉外法律服务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晓军说,我们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工作,主动寻找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机会。2024年,我们新设西雅图办公室,成为第四家海外办公室。数据是最好的见证。两年来,司法部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涉外律师1.2万人,境外设立分支机构207家,一批优秀涉外律师参与代理重大涉外案件,以法律专长坚定捍卫国家利益。立足本职,胸怀全局,涉外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责任与担当。中国再保险集团第一批公司律师曹顺明分享说:“2023年以来,司法部不断加强公司律师制度建设,为中央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提供有力指导,公司律师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目前集团公司律师全面参与中国再保的公司治理、重要决策、重大投资并购、重要风险处置等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涉外业务风险防控方面,公司律师为跨境并购、境外再保业务合同审核与理赔处理提供有力支撑,对防范境外法律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立足新起点,展现新作为。让广大青年律师了解国情社情,学做群众工作,在实践中经风雨、壮筋骨、长才干。作为新入职律师下基层参与实践锻炼活动的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徐永宽,在会上分享了体会:“在基层工作中,我感受到人民群众对更高质效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法治获得感也大大增加。一年多来我在法律运用、沟通表达、组织协调方面的能力显著提升,也积累了很多做群众工作的经验。”新的征程新的希望日新月异不停步。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高子程在座谈会上表示,2025年,全国律协将按照司法部部署要求,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团结带领广大律师更好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建功立业。新征程,新使命。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方燕表示:“我将积极履职、参政议政,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也为律师工作积极发声、争取支持……”新征程展现新作为。徐永宽在会上谈了自己的认识。他说,青年律师的成长,“两拥护”是从业基本要求、执业为民是宗旨使命、能力提升是关键环节、家国情怀是不竭动力。我将与广大青年律师一起,发挥青年有活力和创造力的优势,继续根植基层沃土,用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奋力交出“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精彩答卷。新征程任重道远。座谈会上,多位律师代表对律师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良好的建议。韩德晶建议,律师行业要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科技发展大趋势,主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法律服务质效;要创新青年律师教育培养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升青年律师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律师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曹顺明则建议,新的一年,希望司法部不断完善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大公司律师培训力度,为公司律师提升业务能力、更好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撸起袖子加油干,不忘初心谱新篇。与会律师代表纷纷表示,新的一年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更加突出的新贡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7 17:46:18

司法部勉励广大律师并致以新春祝福

1月26日,司法部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全国广大律师致以新春祝福,勉励大家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出席会议。会上,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和方燕、刘延岭、曹顺明、韩德晶、华晓军、徐永宽等律师代表发言。大家表示,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厚植家国情怀,牢记为民宗旨,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责任编辑:王紫薇】
发表时间:2025-01-26 16:24:45

司法部党组春节前夕视频慰问司法行政基层一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司法部党组春节前夕视频慰问司法行政基层一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1月24日,司法部党组视频慰问司法行政系统基层一线代表,向全国59万多司法行政干警和400多万法律服务工作者致以新春问候和祝福。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并讲话。部领导王裕文、赵昌华、王振江、胡卫列、黄祎、李明征参加慰问。山西大同永泰司法所所长李华,湖北汉阳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崔官兵,广东珠海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吴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贾涛,海南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叶平5位基层代表,汇报了一年来工作体会和新一年工作展望。大家表示,2025年将坚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部党组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建设的部署安排,坚持干字当头、奋发进取,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成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司法部党组春节前夕视频慰问司法行政基层一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摄影:满博【责任编辑:王紫薇】
发表时间:2025-01-26 12:38:15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先后四轮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努力践行。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思路?答:《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问:《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并与《证券法》等法律衔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规定》关于中介机构收费作了哪些规定?答:《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问:《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是否产生影响?答:《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答: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0 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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