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举办普法宣讲和志愿服务培训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普法宣讲和志愿服务工作质效,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推进全民普法工作不断走深走实,6月18日至20日,司法部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普法宣讲和志愿服务培训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作了讲话。培训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普及,让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播更接地气、更有实效。要不断提升普法宣讲和志愿服务工作质效,加强重点领域普法,推动重点群体普法全覆盖,建强基层普法阵地,加强基层网络普法。要把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摆在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提高基层普法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守正创新的精神、担当实干的作为,推动普法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培训班围绕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基层依法治理、网络普法、以案普法等专题,邀请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作了辅导授课。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同志、普法治理处负责同志以及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代表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23 10:16:37

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司法所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培训班

6月17日至19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司法所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培训班,对全国3.9万多名司法所长进行全覆盖培训。培训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基层治理形势要求,紧密结合基层司法所长岗位特点,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实效性,设置理论课、党建课、政策课、实践交流课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授课,东中西部6名司法所长围绕如何做好新征程司法所工作、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实践交流。此次培训班是首次对全国司法所长进行全覆盖的集中培训,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学员普遍反映,这次培训对更好把握新征程承担的职责使命,切实发挥司法所在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的独特作用,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负责同志出席开班式,司法部主要负责同志作开班动员。培训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设主课堂,在省、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分课堂,采取集中视频授课和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在分课堂参加开班式、结业式。【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20 10:07:08

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6月18日至19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两拥护”从业基本要求,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坚持执业为民,深入推进公证便民利民,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坚持守正创新,持续稳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坚持服务监管并重,优化公证机构内部治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职业保障,建设高素质公证队伍,着力提升行业公信力。坚持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订了《中国公证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九届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会,周院生当选会长。司法部领导黄祎、李明征出席。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员和公证管理干部代表、中央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大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20 10:06:35

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深圳举办

6月17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深圳开班,30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将分期参加培训。举办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的务实举措。培训聚焦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国际争议解决、海外纠纷应对、跨境风险防控、海外申请布局为主题,邀请知名高校学者、资深律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等授课,着力提升律师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更好服务保障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同志,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同志,广东省司法厅、知识产权局以及深圳市司法局、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开班式。【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9 10:12:01

司法部党组成员武增会见香港“中国法基本原则课程”学员访京团

6月13日上午,司法部党组成员武增在京会见了由香港律政司律政专员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长黄惠冲资深大律师带队的香港“中国法基本原则课程”学员访京团,就国家法治建设成就和深化法治领域务实合作等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了交流。【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14 19:37:27

司法部举办2025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甘肃省)集中示范活动

6月12日上午,由司法部牵头主办的2025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甘肃省)集中示范活动在甘南州夏河县举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甘肃省副省长葛建团出席活动。活动由甘肃省委宣传部等14家省直单位和甘南州委、州政府共同主办。胡卫列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开展“法治下乡”活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要聚焦基层实际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持续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要不断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宣传教育。此次活动中,司法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向夏河县捐赠了资金和图书。甘肃省“三下乡”成员单位现场组织开展了法治宣传、政策宣讲、惠民义诊、科普宣传、农牧技术指导等形式丰富多样的服务活动和文艺演出,谋划了一批文化、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捐赠物资和安排扶持项目资金,带动汇集各方力量,着力加强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传播科学知识,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进展。【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14 19:30:42

司法部部长贺荣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

6月1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一行。6月1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一行。双方就支持澳门司法法律界发挥独特优势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高水平推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等议题进行了务实深入交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2 10:08:34

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日前,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为落实法律援助法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部对2013年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实施。《办法》共五章32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方便群众投诉。《办法》畅通投诉渠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指定专人接待,并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服务,方便群众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程序投诉。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及期限。二是减轻基层负担。《办法》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流程,规定在调查核实情况时,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行业协会等单位配合调查,以确保了解到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同时,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同一投诉事项,投诉人多次提出投诉的,《办法》明确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合并办理。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办法》扩大投诉范围,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员存在收取财物、未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或者未依法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七种情形的,均可以进行投诉。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四类群团组织纳入投诉范围,对其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投诉,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实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全流程监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司法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以务实担当的过硬作风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1 09:42:34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6日起报名

司法部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30日,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13日、14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2日。公告明确,2025年继续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实施降低报考专业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的放宽政策,继续允许符合专业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6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报考。同时,允许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员,报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同时明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对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主观题考试保留使用纸笔答题方式。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报考,如部分考区报考人数达到机位数量上限的,可选择其他考区报考。公告明确,关于报名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具体事宜,由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者向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06 09:28:39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答:公证档案是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基本载体,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1988年,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是我国较早出台的专业档案管理规范。《办法》施行以来,在指导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促进公证业务规范化办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公证机构形成并保管了大量公证档案,近年来以年均1000多万卷的数量快速增长。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202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新形势下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公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档案管理要求的变化,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过程中,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广泛听取了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一线公证执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问:修订《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依法规范调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公证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档案主管部门、公证协会对公证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满足新时代工作需求。适当扩大公证档案概念范围,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完善公证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对公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档案服务企业进行档案管理提出要求,助力公证工作发展。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公证档案利用规则,规范内部利用的条件和要求,区别不同主体的利用程序和条件;明确公证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条件等内容,指导公证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问:《办法》对公证档案管理部门职责有何规定?答:公证档案管理部门既有公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也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公证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办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档案工作制度,并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公证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公证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二是加强沟通配合。《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公证档案移交、保管、检查和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证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问:《办法》增加公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是有何考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服务企业参与档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直以来,公证档案主要由公证机构自行保管,有部分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公证机构为优化完善公证档案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档案服务企业开展归档整理和数字化等方面的工作。《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可以购买档案服务企业的相关服务,但由于公证档案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确保档案不被毁损篡改、内容不被泄露,《办法》规定要严格审核档案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签订委托协议,对档案服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并对档案服务企业提供的档案服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问:《办法》对公证档案利用有哪些规定?答:公证档案利用是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哪些主体可以利用公证档案、公证档案中哪些内容可以被利用、公证档案利用又须遵循怎样的程序,《办法》均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要求公证机构建立公证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公证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登记手续。二是加强内部利用管理,本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档案,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将公证档案带离指定区域。三是细化外部利用条件和程序,对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增加了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办案需要利用公证档案的情形,明确其他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利用公证档案的要求,以及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利用公证档案的程序,扩大和便利了公证档案的利用。问:《办法》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销毁有哪些新规定?答:1988年的《办法》规定,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60年和20年,远长于机关文书档案永久、30年和10年的保管期限。对此,《办法》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大幅缩短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将永久、60年和20年的保管期限,相应调整为永久、30年和10年,并制作了《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以附件形式附后。二是明确公证档案保管责任,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三是规范公证档案销毁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公证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但销毁前应当留存公证书正本。问:《办法》在公证档案信息化方面专章作出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答:信息化时代,公证档案的电子化与文书材料归档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各地公证机构为便利当事人、提高办证质效,采取在线办理方式形成了大量公证电子档案。另一方面,传统公证档案以纸质为载体,很多地方将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不仅极大节约存储成本,减轻了公证机构的负担,而且可以将海量文书转化为结构化数据,让静态数据转化为服务动能,更好促进减证便民。《办法》因此设专章,明确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规定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倡导推进公证档案数字化,并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备查提出要求。【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05 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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