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荣会见白俄罗斯司法部部长科瓦连科

10月22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白俄罗斯司法部部长科瓦连科。司法部部长贺荣和白俄罗斯司法部部长科瓦连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合作协议》。贺荣对科瓦连科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司法部有关工作情况,表示中白是互相信任、真诚相待的真朋友、好伙伴,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成果丰硕。中国司法部愿与白方共同努力,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不断拓展深化立法、律师、公证、调解、普法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经验交流和互利合作,为推动两国关系高水平发展贡献法治力量,更好造福两国人民。科瓦连科高度评价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建设成就,表示愿继续深化双方务实合作,服务各自国家法治建设。会见后,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合作协议》。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白俄罗斯驻华大使切尔维亚科夫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3 10:04:23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顺利举行

10月20日,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顺利举行。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314个考区、472个考点、5400余个考场。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为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考生保留纸笔答题方式,允许考生自主选择考区就近参考。考试在内地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港澳台考生设置专门考区考点,在福建省厦门市考区为台湾地区考生增设专门输入法,积极为港澳台考生提供便捷服务。考试允许考生使用汉文或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考,鼓励民族地区考生使用汉文试卷参考,实行同等的合格分数线政策。考试期间,司法部加强对全国考试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有效发挥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作用,确保考试平稳顺利。教育、工信、公安、保密、国家能源等部门,在做好机位资源保障、电力供应、网络安全、防范打击考试作弊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有力领导下,落实司法部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考试协调工作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交通、住宿、饮食、医疗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为视障、疾患、孕妇等特殊考生提供暖心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考生诚信参考,严肃考风考纪,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根据工作安排,主观题考试成绩将于11月30日公布。关于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及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司法部将另行公告。【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1 10:09:03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两用物项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两用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进行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按照两用物项不同类别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对依法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规定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因此,当前有必要在出口管制法框架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领导;更好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既着力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效能,又营造可预期的贸易制度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通过完善出口管制措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于2024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要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是遵循出口管制法并吸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构建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既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又满足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四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提升监管效能。问:《条例》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研究起草阶段,商务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企业、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商会、协会、院校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并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关企业、商会、协会、外国政府和驻华机构等提出的近600条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先后四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等100多家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条例》广泛吸纳了各类意见建议,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条例》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规定。答:《条例》保持了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有关机构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一是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四是海关依法在口岸具体负责查验放行。问:《条例》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等制度措施作了哪些完善?答: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条例》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清单,并在制定、调整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性要求,规定了实施临时管制的次数和期限,以及对实施临时管制的评估要求。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与《条例》同步实施,未来将保持动态调整,更好服务发展和安全。问:《条例》规定了许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措施,确实提高了管制效能,但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出口贸易、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答: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被不当使用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以国内立法方式对这类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进行严格管控。《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在建立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有效管制的同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保障贸易安全,促进两用物项正常贸易,为实现贸易强国战略保驾护航,不会对正常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设置障碍。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两用物项出口的便利化措施?答:《条例》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经营资格方面,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条例》实施后,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细化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三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维修、参展等活动,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四是在政务服务方面,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及时更新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及时答复企业关于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咨询等,增强政策透明度,提升管理效能。问:在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加强出口活动全过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一是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必须提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二是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建立关注名单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问:出口管制法确立了管控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列入两用物项管控名单,对被列管对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基础上明确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进行细化,补充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当事人,《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禁止、限制与其进行相关两用物项交易等管控措施。问:《条例》对监督检查作了哪些细化规定?答:《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二是明确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监督执法。三是严格执法程序,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四是规定了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五是规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问:《条例》对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作了哪些规定?答: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全球共同安全,各国普遍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实施适当、有效的管制。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问:如何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答:《条例》出台后,商务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全面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从事出口管制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学习培训,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加强协同联动,推动有效实施。商务部将加强与外交、海关、国家安全、公安以及交通运输、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联动,全面做好政策制定、物项列管、许可管理、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管理效能。尽快制修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配套部门规章和政策,升级完善电子政务系统,优化管理流程,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不断提高出口管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1 10:07:01

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联合举办 “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启动仪式暨首讲授课

10月17日,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启动仪式暨首讲授课,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出席启动仪式并授课,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活动。10月17日,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启动仪式暨首讲授课。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政治性、专业性、实践性,深化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提高法治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教育引导法学院校师生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人才保障。黄祎围绕《学深悟透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专题授课,紧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实际,深入讲解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系统介绍了新时代以来法治实务部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取得的丰富实践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鼓励和引导法学院校师生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参加学习的法学院校师生普遍反映,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让他们深刻体悟到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增强了对法治建设实践的真实感受。今后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自觉融入日常学习工作中,筑牢思想根基,培养法治精神,增长法学专业能力,更好肩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重任。大讲堂首次面向全国法学院校师生进行同堂授课,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同志、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全国高校教务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院系师生16万余人参加。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将常态化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邀请法治实务部门负责同志授课,不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0-19 15:31:40

司法部举办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展演活动

10月18日,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展演活动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办。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昌华出席并讲话,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主持。10月18日,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展演活动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办。为全面加强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今年1月,司法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此次展演是检验大练兵阶段性成效的重要举措。展演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狱戒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展现新时代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新风貌新气象,努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铁军,为推进监狱戒毒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展演活动现场。此次展演是近年来全系统规模最大、项目最多的一次综合性警务技能展示。来自北京等13个省(区、市)和司法部燕城监狱的1100余名干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0余名师生代表,进行了分列式、警务战术、5类警体技能和4类突发事件处置等项目展演。现场还通过视频和图片形式对各地大练兵的做法成效进行了集中展示。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展演活动现场。司法部有关厅局和直属单位,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110名代表参加活动。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实战大练兵展演活动现场。【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0-19 15:27:32

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培训班在京举行

10月9日至12日,由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首次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培训班在京举办。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廖涛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王振江指出,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高素质重要力量。希望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企业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廖涛指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是当前紧缺急需高端人才。希望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立法咨询、政策建议、海外维权、转化运用等实践,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培训邀请实务部门和高校专家授课,近百名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参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15 10:23:55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20日举行,10月15日0时起,开通准考证网上打印通道,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请登录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打印准考证。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相关链接: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通道【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15 10:20:58

司法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等写入法律司法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透露,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司法部已经收到了一千多条意见和建议。据胡卫列介绍,草案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写入法律,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充分表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这些内容成为法律制度后就具有了稳定性和刚性约束,必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胡卫列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构建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预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出台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作出规定,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科技创新方面,草案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投资融资支持方面,草案着力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的推介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权利质押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允许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在规范经营方面,草案对民营经济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要求,将更好保障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对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规定。要求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遏制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这些为涉企执法、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遵循,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目前,涉企执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乱象,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粗暴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对此,胡卫列表示,针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部将积极发挥法治督察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等职能作用,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一道,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力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15 10:18:14

全国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全国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在司法行政学院举办。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培训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部署要求,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新要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宣传骨干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为司法行政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培训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围绕加强新时代政法宣传舆论工作、全媒体时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等主题进行授课。学员一致认为,本次培训政治站位高,授课内容务实管用,贴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实际;纷纷表示要将学习成果运用到具体工作中,不断提升法治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培训期间,通报了运用《法治日报》《中国法治》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名单,举办了运用《法治日报》《中国法治》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座谈会。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部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约110人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14 10:14:16

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户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或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2.邮件发至:myjjcjf@moj.gov.cn、myjjcjf@ndr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邮编1008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字样。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10月10日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0-11 0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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