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为创新发展铺就法治快车道

图为吕红兵。本报记者徐伟伦摄吕红兵,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耕法律服务三十余载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对这句话有着深刻的感受,也在用实际行动践行这一理念。履职期间,吕红兵在民营经济护航、金融法治创新、新质生产力赋能等赛道上步履不停,他交的履职作业也被“点名表扬”——近年来,吕红兵连续两年获评全国政协好提案,获得2021年度全国政协委员优秀履职奖等荣誉。“要善于用鲜活案例解读法治要义,用接地气的语言传递专业观点。要用法治的‘温度’,助力提高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速度’。”话语间,吕红兵满是对法治事业的赤诚热爱。关心民营企业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会议室里的讨论声、笔记本上的沙沙笔声、与媒体分享建言的通话声,交织成吕红兵的日常。“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吕红兵反复提及的一句话。作为常年扎根经济法律服务一线的专家,吕红兵把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放在心头,用脚步丈量市场,用建言完善制度,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守护者。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吕红兵接触民营企业较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堵点深有感触。“我的本职工作具有‘先天优势’,可谓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吕红兵说。一边调查研究,一边总结分析。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反映的诉求、行业发展的痛点,都成为吕红兵履职建言的鲜活素材。连续多年,吕红兵围绕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建言献策。他深知,护航民营经济,既要“暖民心”,更要“立规矩”。在有关民营经济立法的建言过程中,吕红兵做了系统的法律梳理与理论思考,从政策上与法律上来解读、历史上与现实上来剖析、针对性上与完整性上来构造,提出一系列认识、观点与对策。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当日,吕红兵到企业开讲普法课,用通俗的语言拆解法律条文,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核心条款,转化为企业听得懂、用得上的实操指南。面对企业家的接连提问,他逐条对应法律依据,给出清晰解决方案。为了帮助企业家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促进法,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吕红兵的履职足迹遍布商会、园区、企业一线。吕红兵的奔走努力,助力一项项法治举措落地生根,激活了市场一池春水。深耕金融法治“对任何问题的研究,对任何主题的提案,都要‘咬定青山不放松’,把一个课题做实、做深、做细、做久。”吕红兵时常自勉。历时9年,推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已成为吕红兵履职路上的一段佳话。2010年,吕红兵的第一件提案是从规范金融案件审判这一技术性角度入手的。2015年,他的第二件提案提升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考虑。2018年,在提案中建议设立金融法院时,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有助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高度。“我们推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提案故事,其实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的一个缩影。”吕红兵说,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进、规范和保障作用,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政协委员应该日思夜想、殚精竭虑并身体力行的事业。履职期间,吕红兵坚持从最熟悉的领域里、于最日常的场景中发现问题,然后提出对策。“律师日常经办的是‘个案’,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在此基础上,可以形成‘教案’,传道授业解惑;还可形成‘文案’,著书立说宣传;而作为政协委员,可通过‘提案’,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吕红兵说,这是法律工作者参与完善立法的有益路径,也是政协委员推进法治建设的应有责任。从业以来,作为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资深专家,吕红兵从未离开证券市场法律服务第一线,始终注重把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强大动能,聚焦金融审判、资本市场、风险防控,为经济安全稳定保驾护航。作为全国律协监事长,吕红兵立足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律师队伍深耕金融法律服务,培育专业金融律师人才,引导律师事务所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在他的推动下,律师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坚持调查研究吕红兵坚信,只有基于专业、深入实践、认真思考,才能提出好建议、好提案。“在调查研究和思考建议中,要把自己的专业放进去,把法律的思维放进去,把制度的完善放进去,注重持续性、保持坚韧性,踏石留印谋完善、抓铁有痕求发展。既仰望国家大政方针的星空,也脚踏自己专业工作的实地。”吕红兵说。面对新兴领域的法治挑战,吕红兵始终保持敏锐与热忱。履职期间,他紧跟时代步伐,聚焦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以立法建言、合规指引、法律服务为抓手,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铺就法治快车道,让创新动能更足、发展势头更稳。无人机配送、空中巡检、应急救援……面对低空经济已走进千家万户的现状,吕红兵建议加快专门立法,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明确空域管理、安全监管、产业扶持等规则,做到“管得住、放得开”,让新兴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腾飞。在他看来,良法善治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底气,只有规则先行,才能让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就在赴北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前一天,吕红兵还到上海一家高科技公司调研。座谈交流中,吕红兵了解到低空经济发展最迫切的是应用场景,同时对企业而言,还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吸引更多耐心资本投资。“服务新质生产力,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坚守合规底线。”吕红兵调研时的发现和思考,写进了有关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提案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1 10:22:31

全国人大代表李刚:建议遏制非法挖人窃密乱象 健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管辖机制

针对近年来“抢人大战”愈演愈烈、因技术人才流出导致的技术秘密泄露事件多发趋势,全国人大代表、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建议,完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规定,切实护航企业创新与公平竞争。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为追求短期技术突破与市场优势,频繁以高额薪酬、股权激励等手段,跨省系统性利诱、挖角核心技术人员,并伴随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区域创新生态和产业安全,助长‘投机取巧、坐享其成’的恶性竞争风气,从根本上动摇企业持续投入研发的信心与动力,必须依法予以遏制和纠治。”李刚呼吁。司法实践中,跨省实施的商业秘密犯罪,因其行为隐蔽、主体众多等特点,容易造成管辖争议。受害企业所在地往往不被认定为“主要犯罪地”,导致大量受害企业维权周期漫长、成本高昂,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打击。李刚建议,有证据证明外省企业或其负责人采取资金、股权、期权、“安家费”等财产性利益,利诱、贿赂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诱使其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双方有共谋行为的,均应依据刑法规定,认定“挖人单位”和“跳槽员工”共同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该等共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司法机关有权管辖,并对在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后继续实施的披露和非法使用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地区。”李刚建议,明确以利诱、贿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共同犯罪地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在李刚看来,确立此原则,能够确保司法程序及时启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区域创新生态。“健全商业秘密刑事司法管辖机制,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李刚认为,通过明晰管辖权限、破除地方保护,能够有效遏制非法挖人窃密乱象,增强企业创新安全感,激发市场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1 10:21:20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完善智能驾驶法律制度及伦理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非常关注与智能驾驶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她表示,前瞻性地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与伦理规则,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防范化解风险,为技术创新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谢文敏认为,智能驾驶技术发展迅速,但配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建设仍相对滞后,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国家层面基础性法律缺失,无法对数据跨境流动、算法安全标准等核心事项进行有效调整,形成制度碎片化;二是数据监管机制不完善,隐私保护存忧;三是交通事故责任分配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智能驾驶使驾驶主体多元模糊,涉及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多个主体,责任认定难;四是法律监管存在空白,目前缺乏明确的伦理指引和审查机制,可能导致将人“物化”的伦理困境。谢文敏建议,一是适时推动国家层面立法,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二是强化智能驾驶数据监管,明确数据权属,细化分类分级保护规则;三是明晰事故责任分配机制,明确使用者注意义务和免责条件,配套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担;四是逐步建立基础性伦理规则,确立智能驾驶的基础性伦理原则,如安全第一、尊重生命、透明可释等。【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1 10:18:49

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在“破”与“立”之间精准平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过去一年,我持续关注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欣喜地看到司法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的新作为。”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袁小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破产审判既要‘破’掉风险,更要‘立’起新机。”袁小彬认为,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袁小彬注意到,2025年,重庆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交出了一份厚实答卷:一方面,审结全国首家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债务1470亿元,推动31.6万套房屋交付;另一方面,依托破产审判主体拯救功能,帮助多个传统制造企业通过重整重获新生。袁小彬对破产审判提出三点期待:一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在房地产、金融等重点领域构建常态化风险预警与协同处置体系,推动破产保护关口前移;二是强化数字赋能,依托破产审判智能化平台进一步降低程序成本,让市场主体有更多获得感;三是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精准区分“僵尸企业”与暂时困难企业,通过庭外重组、预重整等多种手段,帮助更多有潜力的企业通过重整脱困重生。【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1 10:16:13

全国政协委员张毅:强化数字检察筑牢新领域法治防线)

在人工智能、数据安全、虚拟货币等新领域,检察机关坚持与时俱进,以数字检察深度赋能法律监督。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上线监督模型837个,发现线索35.02万件,监督成案16.9万件。据了解,这些模型不仅能从海量数据中自动识别异常情形、筛查案件线索,更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个人隐私泄露监测、网络黑灰产打击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涉数据侵权案件边界模糊,虚拟资产权属认定困难,算法歧视隐蔽性强,这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专业研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前沿法律问题研究,筑牢新领域法治防线。(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张毅:强化数字检察筑牢新领域法治防线)【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3-11 10:15:22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 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我国新修订了仲裁法,出台了商事调解条例,但在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明确跨国调解协议在国内的强制执行效力等方面仍存在短板,这导致企业在海外遭遇纠纷时,常面临跨国诉讼成本高昂、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渠道不畅的困境。制定商事调解法不仅能为商事调解提供坚实的国家立法支撑,明确调解的自愿、中立原则及独任调解的法律地位,更能通过统一规范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与执行程序,实现与诉讼、仲裁的有机衔接,构建复合式争议解决法律体系。建议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增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竞争力,为企业出海提供更权威、便捷的法治保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0 10:19:59

全国政协委员迟日大:加快构建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全国合伙人会议主席迟日大非常关注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问题。他认为,加快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既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对国家长远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迟日大建议,人民法院要全方位重塑、优化升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培育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完善各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专项实施方案,构建覆盖涉外法律服务、国际治理等多方位的人才培养政策体系;二是深化教学改革,推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金融学等学科深度融合,构建数字赋能的涉外法治学科体系;三是创新实践模式,推动政法院校与国际组织、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常态化、深层次的合作机制,共建高水平实习基地与联合培养平台,打造国际化、系统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实训体系;四是健全终身学习机制,立足信息社会知识迭代与国际规则更新的快速趋势,加强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的有效衔接,构建全周期的涉外法治人才继续教育体系。【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0 10:17:38

全国政协委员牛同栩:建议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宣传 支持“礼法文化”研究

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列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牛同栩认为,在法治宣传实践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加强,以期形成更具持续传播价值和标志性的法律文化符号。“我国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实施技术等法律文化领域积淀深厚,自古以来形成的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挖掘好、运用好、宣传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增进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文化认同、增强法律文化自信等具有重要意义。”牛同栩深有感触地说。牛同栩建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加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宣传比重,组织支持对“礼法文化”等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同时,选取具有传播力的中国法律文化文献、法谚或经典故事,通过短视频、影视剧、文创产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塑造社会主义法治新风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0 10:16:38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言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进程

破产制度作为实现市场经济“新陈代谢”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经营主体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今年关注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专门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这一话题。“个人破产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集中处理自然人债务危机,旨在平衡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的关键法律制度。”彭静介绍道,“目前来看,虽有部分试点城市,但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导致个人破产实践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制度设计不统一、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彭静建议在总结深圳、厦门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加快个人破产制度专门立法进程,例如在企业破产法中通过专章规定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核心制度和实施路径,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彭静认为,除维护债权人利益外,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初衷之一。例如可将因经营失败、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纳入制度适用范围,并完善豁免财产制度,合理界定豁免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将债务人基本生活必需物品、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等纳入豁免范围,在保障债务人基本权益的同时,为其重新创业保留条件。在健全个人破产制度配套保障机制方面,彭静提出了以下建议: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调查核实机制,明确申报范围、期限和责任,加强对个人财产的调查核实,严厉打击虚假申报、隐瞒财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设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援助资金,统筹解决破产费用、债务人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保障个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加强跨部门协同,推动法院、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撑。【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0 10:15:33

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谈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

齐秀敏代表(左)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接受记者采访。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系统构建了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就该机制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记者:“过去卷宗堆成山,现在一键可阅卷。”您在实际执业中,是否体验过检察机关的“阅卷全场景体系”(即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能否分享一个让您印象深刻的细节?齐秀敏代表:以前我去检察院阅卷,那叫一个“体力活”——拖着行李箱去,抱着一摞摞卷宗回来,办公室里堆得跟小山似的。但现在不一样了,去年我的同事办理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账目较多,卷宗有上百本。我们当时在出差,就试着用了一下检察机关的“阅卷全场景体系”——手机申请、审核通过、在线阅卷,一气呵成。那一刻我真觉得,太方便了。记者:有人把“阅卷全场景体系”比喻为“给律师配了一位24小时在线的案卷管家”。您觉得它是如何改变了律师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模式?是否从根源上减少了以往因阅卷难产生的问题?齐秀敏代表:这个比喻很贴切。过去律师和检察机关之间,有时会因为阅卷时间、地点、流程等问题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现在有了这个“24小时管家”,我们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协同作战”。双方都轻松了,沟通也更顺畅。可以说,这个机制让我们能把更多精力放在案件本身,而不是放在跑腿和排队上。记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作为律师界代表,您会如何向其他行业代表阐述“保障律师阅卷权”对人民群众的意义?是否可以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谈下?齐秀敏代表:其实我跟非法律界的代表交流时,经常会说一句话,律师的权利,说到底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的权利。阅卷权不仅是为了让律师方便,还为了让律师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更精准地为当事人服务。你想,一个普通老百姓,面对司法机关,心里是没底的。他不知道卷里有什么,不知道检察官掌握了什么证据。他能依靠的,就是律师。如果律师连卷宗都看不全、看不透,那还怎么替他说话?怎么帮他维护公正?所以,保障律师阅卷权,就是在保障每一个当事人“被看见”“被听见”的权利。记者:我们注意到,有些偏远地区或年长律师在适应全流程电子阅卷时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您认为如何让“阅卷全场景体系”更好惠及整个律师群体?检察机关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完善?齐秀敏代表:这确实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之一。有些年长的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但可能对新技术不太适应。我想,不能让他们因为“用不了电脑”而“办不了案”,要让他们在数字时代同样感受到法治进步的温暖。我建议作出如下完善:一是培训和指导常态化。建议检察机关联合律师协会,定期开展“电子阅卷操作培训”。二是保留传统通道。在推广电子阅卷的同时,也不能“一刀切”地取消线下服务。对于确实有困难的律师,建议保留人工窗口或电话预约等传统方式。三是优化系统体验。比如增加语音搜索、语音翻页等功能,方便不擅长打字的律师使用。记者:您认为如何更好推动律师执业保障体系向更深层次迈进?齐秀敏代表:这个问题我一直在思考。律师执业保障,不能只停留在“方便”层面,更要走向制度保障和权益保障的“深水区”。首先,要推动立法层面的完善。比如,建议进一步细化、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律师调查权、阅卷权、会见权。其次,要建立双向反馈机制。建议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部门可以定期听取律师意见,了解其实际困难,及时调整政策。最后,建议提升律师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律师执业保障从“被给予”变成“被认可”,从“制度红利”变成“职业常态”。(原标题:24小时在线的“案卷管家”——齐秀敏代表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谈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10 10:11:54
1 2 3 4 5 >>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