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与减资是公司资本合法重组的重要路径之一,对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无论选择哪种“进退之道”,都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司章程为架构,尊重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进行探讨。一、公司增资与减资的适用情景(一)公司增资规则增资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增资可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和竞争优势,包括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两个类型。其中,内部增资包括追加投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和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外部增资包括新股东投资入股、增加票面价值、发行新股、债转股等方式。因此,在不引入新股东情况下,原股东追加投资的,依据持股比例不同,可分为同比增资和不同比增资。(二)公司减资规则当公司遇到需要调整公司股权结构、解决公司资本过剩、公司亏损严重、解决股东出资瑕疵等问题时,公司可依法减少注册资本。总体上,公司减资包括主动减资,如公司基于发展规划主动进行减资。与之相反的是被动减资,如《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失权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另外,减资还可根据是否向股东返还出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形式减资即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该条还规定了形式减资的限制性条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由于公司减资势必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对比增资有利于增强公司偿债能力,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增资则无此要求。但无论增资、减资都需要董事会制定方案,公司减资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增资、减资均需完成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等比例减资是原则,非等比例减资是例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各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即可以进行不同比减资或定向减资。如《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因股东失权可能引起的定向减资、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可能引起的定向减资,以及对赌协议有效下目标公司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股权而引发的定向减资等,但定向减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二、公司增资与减资的法律风险(一)股东认缴新资的出资责任公司新增资本的,无论公司新老股东认缴新增资本份额,其出资责任均适用《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同样,股份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无论新老股东认购新股,也都适用《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二)公司减资的债权通知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资通知方式,既需要书面通知债权人还需进行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适用前提是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但对于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公告代替书面通知,否则减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因此,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应当及时确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采取书面形式直接通知,并依法履行公告通知义务,确保减资程序的正当性。当公积金不足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公司无需专门通知债权人,但需要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册资本减少后,禁止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分配利润。(三)增资、减资下各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公司减资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这是国有独资企业减资、增资的特殊程序规定。2.股东责任。(1)前股东责任。即使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若公司后续无法清偿债务,前股东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补充出资责任,尤其是恶意转移逃避债务的情形。(2)虚假增资责任。股东以虚增资本逃避债务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可能面临债权人主张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违法减资责任。如果减资程序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减资股东应当在不当减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并与董监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减资无效的法律后果,其法律责任是恢复原状,但该条款未直接明确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3.董监高责任。鉴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公司法》对其在违法减资中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界定。若董监高提出的减资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或是未充分核实公司通知债权人的情况,甚至协助公司违法完成减资等行为,均将被视为存在过错,相关董监高需对违法减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实际上是对公司权益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若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公司未能履行法定的通知及公告义务,或是未积极响应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债权人将有权向公司提出停止减资的请求,甚至减资完成后公司仍面临债权人提起公司减资无效之诉。三、公司增资与减资的措施指引(一)相比较增资,《公司法》规定减资程序更加严格《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公司增资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公司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并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如股东缴纳股款、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等。相对增资而言《公司法》对减资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一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二是公司形成决议,即减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决议;三是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即公司决议减资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四是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五是公司退还股东的出资款项;六是公司办理减资手续,包括修订章程、办理减资登记手续等。(二)新增资本的出资缴纳与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款项的区别结合《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认缴新增出资,以及股份公司新增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的,均分别类推适用其设立时缴纳出资/股款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增资责任的区别:《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公司)和第九十九条(股份公司)规定的发起人股东之间对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承担的连带责任,不适用于增资扩股情形。这意味着在增资时,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之间无需像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那样,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设立时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增资场合下是不适用的。(作者: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