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与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为犯罪。因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实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作出修改完善,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颁布实施。本文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有关司法案例,探讨本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并基于辩护律师的视角提出相应的辩护思路,以期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有所助益。一、关于“从重处罚”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情节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在危害行为上,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二,在行为对象上,须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一)从重处罚的前提:具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本款规定的危害行为应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为须违反前置法的规定;二是须具备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1.行为违反前置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法定犯的属性,以违反前置法规定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而本款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是判断行为前置法违法性的基础。《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基于此,可以作出以下推论: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包含“部门规章”,在范围上大于《刑法》第九十六条所明确的“国家规定”;二是《解释》第二条属于封闭式列举,未后缀“等”字,故不包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犯罪圈的扩张层面,一方面,信息时代网络科技的迅速迭代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的特征,而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周期相对较长,故有必要涵盖部门规章;另一方面,若将部门规章排除在外,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缺乏判断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合法的基准,不利于司法实务操作。在犯罪圈的限缩层面,若将地方性法规、规章纳入,可能导致各地定罪量刑标准的差异。由此,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应着重把握《刑法》所明确的本款的前置法范围,防止犯罪圈的不当扩张或限缩。2.须存在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危害行为;另一类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危害行为。《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均有“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表述,但《解释》未明确此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从重处罚。对此,笔者建议立足条文的整体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予以明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三款规定中,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第一款涵盖的犯罪情节之子集,而第一款规定的实行行为与第三款规定的实行行为是互斥关系,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限于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不包含非法获取的行为。实践中不乏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信息却未向他人提供的情形,此时不适用本款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当实行行为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这一特征时,不可盲目依照本款从重处罚,还应具体区分“获取”与“出售或者提供”这两类行为。(二)从重处罚的核心: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适用本款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为此,既要求信息为单位合法获取,又要求信息为行为人有权获取,具体如下。1.单位合法获取信息。作为本款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初始来源上具有特殊性,即此种信息须为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依法获取的信息。之所以作此限缩理解,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本款的行为对象需要具有合法的初始来源。在《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有学者指出:“应当注意的是,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亦对此作出说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中的信息必须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可见,对该罪的此种限缩始于《刑法修正案(七)》,并延续至《刑法修正案(九)》;另一方面,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款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出于信赖、为配合管理或接受服务而依法提供的个人信息,故信息获取者负有的妥善保管义务更甚于非法获取者。相应地,泄露此类信息的行为不但在个人层面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减损公民对依法收集信息单位的信赖利益,亦可能在社会层面导致有关单位后续获取信息以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困难。由此笔者认为,为充分、客观评价此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2.行为人有权获取信息。本款规定的主体既可以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由于单位本身获取信息需满足合法性要求,故“行为人有权获取信息”是针对单位内部人员(自然人主体)的身份要求。回归本款规定的立法沿革,并结合有指导意义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单位内部的有权人员应为“按照机关或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工作安排,有权对本机关或本单位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使管理、控制、查阅等权力的部分人员”。本款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彼时一般认为该款的行为人应限于有权人员,对于无权接触信息的内部人员,即使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信息后予以非法出售或提供,只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入罪规定调整为第二款的从重处罚规定,并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即“所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收集、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尽管主体外延有所扩大,但仍应为有权管理、控制、查阅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这一身份内核并未改变。二、关于从重处罚的无罪辩护辩护人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进行辩护时,可选择以无罪辩护为“前锋”、量刑辩护为“后盾”的辩护思路,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有效辩护。鉴于对从重处罚情节的辩护本质上属于量刑辩护,本文在无罪辩护方面暂聚焦于前文所述的前置法违法性问题。行为无前置法违法性则无刑事违法性,行为具有前置法违法性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由此,辩护人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作无罪辩护。第一,对于合乎前置法的行为,辩护人可将行为无前置法违法性作为辩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要前置法之一,辩护人可基于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匿名化处理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合法信息处理行为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要件,进而证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试举一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取得个人的同意”这一正当化事由,在依法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故《刑法》应与前置法作出一致的合法评价。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同意包括明示的同意与默示的同意。第二,对于违反前置法的行为,辩护人可将行为无刑事违法性作为辩护理由。具体而言,一方面,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递进性,不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次适用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罪中,情节严重是行为人由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其司法认定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涉及证据的审查判断,故辩护人可以从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的角度展开辩论;另一方面,作为保障法与后置法,《刑法》具有宽容性。对于法益侵害程度较小的案件,辩护人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售或提供信息的种类、数量、行为目的与行为后果等要素,综合全案论证不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较弱、社会危害性较低,仅具有民事违法性或行政违法性。三、关于从重处罚的量刑辩护有学者提出,相较于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的结果则在于推翻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说服法官接受辩方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方案。为此,一方面,辩护人要善于拆解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辩护人也可以通过积极辩护方式提出更有说服力的量刑意见。第一,辩护人在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可根据本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构成要件拆解公诉方的相关量刑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实行行为的抗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仅限于“出售”与“提供”的行为。非法获取的行为即使是“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仍不属于本罪法定从重处罚的范围;二是信息初始来源的抗辩。本罪法定从重处罚的行为对象应系单位合法获取的信息。对此,辩护人可先确定单位的职能(责)范围或经营范围,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来界定单位的信息收集范围;三是量刑身份的抗辩。本罪法定从重处罚的自然人主体是有权主体。对此,辩护人应着重把握量刑身份中“有权”这一核心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职务与相应职责综合判断行为人接触信息的权限,从而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本款要求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若公诉方已依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不宜再援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第二,积极辩护提出更为有力的量刑意见。一方面,律师应主动调查取证,发掘有利的既存量刑情节,通过走访、调查收集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的证据材料,以及前科情况、具体家庭状况、基层社区矫正部门帮教条件等与缓刑相关的信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更为轻缓的量刑结果;另一方面,律师应与委托人协同合作,经充分沟通协商,在量刑辩护方案上达成共识,进而说服委托人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帮助委托人形成有利的后发量刑情节。(作者:刘粤华、项佳乐、赵青航,浙江理工大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0 09:43:42

生成式AI侵权责任界定与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近年来,生成式AI依靠数据学习与自主生成,已在文案、图像、代码等场景迅速落地。《中国生成式AI产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国内市场规模超过500亿元,用户渗透率达35%以上。然而,技术发展的同时侵权纠纷也相应增多,这些案件显现出责任边界模糊的困境,需尽快厘清相关问题责任归属与规制框架,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技术的持续演进。一、生成式AI侵权责任界定的复杂性(一)AI技术的独特性导致责任溯源困难生成式AI的运行逻辑可以概括为“数据输入—模型训练—内容生成”,即开发者先抓取大规模数据训练基础模型,用户随后给出提示,模型便自主生成新内容。由于运算过程封闭,外界难以窥见其内部机制,这一特征与传统软件截然不同。传统程序只执行既定指令,侵权可直接锁定开发者或用户,而在生成式AI场景下,侵权结果可能源于训练数据本身,也可能由用户提示触发,甚至来自模型在自主学习时的“偶然复制”,使得因果关系难以厘清,责任归属随之陷入僵局。(二)多主体参与模式引发责任主体认定难题生成式AI的落地链条里,开发者、使用者与平台方彼此交织,责任边界难以辨认。开发者负责模型搭建与数据投喂,一旦训练集混进未获授权的受保护作品,侵权的矛头便指向他们。面对指控,他们惯用“技术中立”作理由试图全身而退;使用者输入提示词,AI随即输出与他人商标几近相同的标识,被诉侵权时却辩称“作品由算法自主输出,本人无过错”;平台方开放接口,甚至允许用户上传数据继续训练,一旦纠纷发生,便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未参与内容生产”为由撇清关系,三方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三)侵权类型多样且表现形式新颖生成式AI的侵权行为已覆盖多领域,且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侵权的新特征。1.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表现。这类侵权较为普遍,集中表现为著作权与商标权两类:在著作权层面,AI训练阶段擅自复制文字或图像,或输出结果与他人作品达到实质性相似;在商标权层面,用户借助AI生成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用于商品包装,极易使公众混淆。2.隐私与名誉权侵权的特点。生成式AI对隐私的侵害往往发生在数据收集阶段:一些模型要求用户提交个人信息以优化算法,若平台未能妥善保管,便可能外泄;同时,AI还能整合公开资料,拼出个人“隐私画像”,在无形中构成名誉权侵权;AI炮制的虚假内容传播迅速,极易损害当事人声誉,且呈现出生成快、扩散广、溯源难的特征,维权成本普遍高于传统名誉侵权。二、需进一步完善生成式AI相关规制(一)传统法律的不适应性传统侵权责任法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判断主轴,这套逻辑在生成式AI场景却难以判断主观过错。法律原本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模型输出侵权内容往往源于自主运算,开发者或使用者无法预见,过错标准难以适用。在因果关系层面,传统侵权强调直接关联,AI侵权却链条冗长且伴随信息差,结果与特定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几乎无法被证实归责原则。现行法律以过错责任为主,技术方握有信息优势,若继续沿用该原则,权利人必须证明对方过错,技术壁垒使举证难以实现,进而剥夺其救济机会。(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条文对生成式AI侵权的表述笼统,在合理使用边界上缺乏可落地的操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列为合理使用,但AI训练阶段的大规模复制是否落入该条款,法律并未给出答案。至于平台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对“明知或应知”的侵权未采取措施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生成式AI侵权隐蔽性强,平台何时构成“明知或应知”缺少细化标准。(三)国内外法律差异带来的挑战各国对生成式AI侵权的立法情况不同,因而给跨境纠纷解决带来困难。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强制开发者公开训练数据出处,并对高风险AI造成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美国坚持技术中立,AI侵权仍以过错为归责前提,且允许在合理使用限度内利用作品进行训练;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原则性禁止服务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责任形态与具体措施尚待细化。三、生成式AI侵权典型案例解析与实践启示(一)典型侵权案例解构2023年江苏某科技公司借助AI写作平台生成产品宣传文案,其中约三成文字与作家李某的散文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李某遂将该公司及平台一并诉至法院。争议集中在两方面:如何界定AI输出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以及使用者与平台应如何分担责任。法院比对后认定,某科技公司产品宣传文案在文字表述与意境营造上均与李某的散文作品高度重合,已构成著作权侵权;某科技公司因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被认定存在过失并承担主要责任,而AI平台因缺乏侵权内容过滤机制、未能从源头防控风险,被判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美国百余名艺术家联合起诉一家AI绘画平台,指控其未经授权即将他们的作品用于模型训练。案件焦点在于训练阶段的复制行为能否落入版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审判结果指出,平台为商业服务目的复制逾十万件作品,已超出合理使用边界,最终判令平台停止使用侵权素材并赔偿艺术家损失。(二)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制的反哺价值上述案例为生成式AI侵权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可操作的参照,在侵权认定标准上,它将表达形式与核心创意并列为判断AI输出与他人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的两项抓手,弥补了传统著作权认定框架的缺口。在责任分配层面,规则明确:使用者因过失需担责,开发者若未履行管控义务亦需担责,从而为锁定责任主体提供了实践支点。在合理使用边界上,裁决认定商业性AI服务大规模调用作品训练并不落入合理使用范围,为后续条文细化提供了切口。生成式AI的技术特征和多主体协作模式使侵权溯源和责任主体识别存在困难,传统规则滞后、条文模糊,再加上各国立法差异,进一步放大了治理难度。对此,立法层面应细化条文,建立与生成式AI相匹配的规范框架,并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规则,以在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为技术创新划出清晰的法律边界,实现技术进步与法治保障的平衡。四、完善法律规制路径的探索(一)明确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应结合各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过错大小划定责任边界,并匹配差异化的归责原则。1.开发者的责任范围细化。开发者处于AI模型的起点,应履行源头管控义务:若在训练阶段未经授权调用受保护作品,或未制定侵权内容过滤机制,即便无主观过错,也需直接承担责任;反之,若已核实数据授权并完成过滤设置,仅因用户恶意指令引发侵权,开发者可免责。以AI绘画平台为例,若其在训练前未核查作品授权,由此产生的侵权后果需由平台自行赔偿。2.使用者责任的认定标准。用户作为向AI下达指令的一方,应对指令的审慎性负责。若用户明知指令可能侵权仍坚持发出,应负过错责任;若因疏忽未察觉侵权风险,则承担补充责任。例如某公司利用AI生成文案却未核实是否侵权,其结果产生抄袭行为,该公司须承担补充赔偿。3.平台责任的界定依据。平台方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同时履行监管与告知义务:一方面,应向用户提示潜在侵权风险,并建立高效的侵权投诉通道;另一方面,若未能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置,将与侵权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已尽提示与处理义务,且不存在明知侵权仍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下,平台方可免责。例如某AI写作平台在接到投诉后未下架争议内容,因此须与使用者共同赔偿。(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可通过修订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关键规则,同时把合理使用的边界进一步细化,通过《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划定AI训练利用作品的合法范围:非商业性研究允许小比例未经授权使用,商业性服务则须事先取得授权。《电子商务法》应增设AI服务平台责任条款,明确其侵权预警与投诉处置义务,例如建立生成内容溯源机制,方便事后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补充AI数据收集条款,要求收集个人信息时清楚说明用途,并禁止将数据用于未获授权的模型训练,以防隐私泄露。(三)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笔者认为,对于跨境侵权,应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合理使用边界等关键条款。在此基础上强化跨境执法联动,搭建生成式AI侵权信息共享与协查机制,方便各国监管机构实时交换案件线索,联手调查跨越国境的侵权行为。(作者:高彩虹,内蒙古望鸿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16 15:06:42

国家亲权视域下民间送养问题探析

针对未经登记、私自进行的所谓民间送养行为(实质为非法送养),相关法律规制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适配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国家亲权视角对民间送养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探究,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在实践中得到精准运用。笔者从国家亲权法学理论角度深入剖析其在“民间送养”法律规制中的原则基础,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与案例,进而提出完善策略与适用方案。一、国家亲权理念与民间送养的理论基础(一)国家亲权的概念本文中国家亲权为狭义概念,即国家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与保护责任。国家亲权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当时法律体系已确立国家在父母监护缺位时的替代角色制度(如官选监护、贫困儿童国家扶养),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世纪美国儿童救助运动提出儿童权利概念,强调国家保护责任,从家庭自治补充发展为现代积极保护责任的具体实施,其内容涵盖保护责任、补充监护、兜底保护等核心价值。国家亲权在家庭暴力、监护严重失当等情形下限制或取代自然亲权,也可作为补充为自然亲权提供支持。其核心是保护未成年人,为民间送养提供价值定位、框架构建及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引导。(二)民间送养的概念民间送养是指亲生父母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未向民政局登记,私下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违法行为。因未履行法定收养登记手续,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收养效力,实质上是一种非法送养。(三)民间送养与非法送养的本质关联非法送养包括未按法定程序送养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送养,前者缺乏审查监督,难以保障儿童权益;后者涉及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将非法送养列为监护人禁止行为,即明确禁止非法送养,民间送养本质上是非法送养的具体形式之一。民间送养未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无论是出于生活困难或是其他因素,均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要求,构成程序上的违法。所谓民间送养行为实体法已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其与拐卖的区别仅在于主观目的和情节轻重,但无法改变作为非法送养的本质。因此若继续使用“民间送养”这一概念,人为制造了规避国家监管的灰色地带,与国家亲权理念相悖。应当明确共识:未履行登记程序即违法,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介入处理,彻底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二、民间送养的现实审视与深层成因解构(一)民间送养的现状第一,民间送养相关法律规制的矛盾冲突。《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虽已对收养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涉及民间送养这一复杂问题时,却未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规制体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但《意见》在实践中对民间送养行为没有严格规定,间接助长了生父母逃避抚养责任,使得性别歧视引发的女婴遗弃问题一直存在,且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未成年人权益。这种现状与《民法典》的收养规定相悖,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第二,“特殊困难”条件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与实践阻碍。依据国家亲权理念,在收养法律制度中设置生父母送养需具备“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条件,其初衷是严格把控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因认定标准的模糊而难以有效落实国家亲权理念的要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送养需提交特殊困难声明。但由于民众对收养、送养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一些有送养意向的家庭并不知晓此规定。此外,特殊困难声明撰写要求不明,审核主体、标准和流程不够清晰,致使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面对模糊要求无法进行合法送养,无奈转寻民间送养。另一方面,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虽试图细化“特殊困难”认定条件,但实施效果却不太理想。其列举如患重特大疾病等条件过于严苛,现实中有些家庭虽未达此严重程度却也无力抚养子女,有的因为无法达到规定的送养意向家庭要求,也使得这些家庭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第三,“非法获利”认定存在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送养行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判断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在对涉案金额是否属于“少量”的认定上较为突出。以笔者经办的一起民间送养纠纷为例,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在产前约定,孩子出生后按性别给付3万至5万元费用。笔者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却因涉案金额小、不构成“买卖”而不予立案。但在有些地区,类似案件却可被判定为拐卖儿童罪。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卖子案和青海省徐某卖子案,与笔者经办的案件涉案金额相近,但两案均被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上述三案司法处理不同,根源在于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涉案金额是否“少量”认定有别。这种不一致易引发公众对法律公正的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规避制裁的理由,加大了打击此类非法送养行为的难度。第四,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困难。被指控贩卖儿童的父母往往以各种借口否认其出卖子女的行为,即便承认接受过一定数额的金钱,也会辩称是生活所迫、受传统思想影响等无奈之举,主观上并非是非法获利。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实意图,增加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行为认定的难度,使得此类非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被送养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二)问题成因的深度剖析第一,民间送养行为具有隐蔽性。民间送养的隐蔽性给国家亲权理念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落实带来较大挑战。送养人、收养人常常以各类手段规避法律约束,打着民间送养的“幌子”来隐匿其真实企图。这些行为看似未触及犯罪红线,然而其背后潜藏的主观目的极为错综复杂,往往涉及拐卖儿童罪或遗弃罪等严重违法犯罪行径。在传统拐卖行为中,拐卖人常用欺诈或暴力手段对儿童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家庭成员容易察觉异常并主动求助于司法机关。但民间送养则是父母作为侵权主体,自愿“出卖”亲生子女,若无他人举报很难被发现。即便偶然被察觉,因民众多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主动报案者甚少。第二,司法实践操作细则的模糊。如前所述,以“特殊困难”条件为例,其法律条文缺乏明确定义与客观的评判标准,例如经济结构调整致失业、意外事故陷入困境等情形未被充分考量,导致部分需合法送养的家庭难以获得法律救济与支持。判断送养行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时,法律规定亦显不足。《意见》第十七条中对“少量”定义模糊,无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人员只能依照个人理解、当地习惯或个案情形判定是否属于“非法获利”,致使相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第三,传统观念与社会认知。我国传统的人情世故观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亲权理念的普及,民众常将收养人给付被收养人父母金钱之举视作正常交往而非买卖行为,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地区甚至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认作“正常”送养,例如有的地方将未经正规程序送养子女给亲戚朋友视为正常解决方式。此外,部分民众对法律规定及合法收养程序缺乏了解,以为双方自愿送养就合法,这种无知与误解助长了民间违法送养行为的发生。三、国家亲权理念下民间送养问题的治理路径构建(一)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当前,需对民间送养这一法律概念进行重新审视与修正。2010年《意见》中提出的“民间送养”概念,在《民法典》确立收养登记生效原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非法送养”的背景下,建议在司法解释与执法实践中摒弃“民间送养”的说法,明确界定任何未经法定登记程序的送养行为均属“非法送养”,直接对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禁止性行为。即便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应由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从而切实堵塞监管漏洞,确保国家亲权有效介入。此外,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清晰界定非法送养的具体情形,列举如盈利性送养、规避登记的私自送养等行为;明确对非法送养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改变以往“无法可依”或“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厘清非法送养与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的界限,对于收取高额钱财、存在明显议价行为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确保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还要严格规范收养程序,从申请、审核、公示到最终登记,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操作规范和时间限制,确保收养行为在合法、公正、透明的框架内进行。针对“特殊困难”认定问题出台具体标准和操作指南,如依据家庭收入与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费用情况等设定量化指标。(二)强化司法保障国家亲权理念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置于重要地位,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送养,行为人收取的金钱数额仅是参考标准之一。应出台司法指导意见,综合考量送养动机、议价过程、钱款性质与数额、双方关系等多重因素,准确打击借“送养”之名行“买卖”之实的犯罪行为。要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更要优先裁决被非法送养儿童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民政部门可依法主动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为案涉儿童指定临时或长期监护人,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三)加强行政监管民政部门作为收养登记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亲权理念中对未成年人收养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严格审核送养人与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对送养人的经济状况、送养原因进行实质性调查,严防送养人弄虚作假。同时建立收养后监督回访制度,定期回访收养家庭、了解被收养儿童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介入,体现国家亲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持续关怀。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禁参与非法送养行为、违规出具出生证明,从源头上严格把控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简化合法收养程序,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缩短等待时间,避免符合合法送养要求的家庭因程序繁琐而陷入延长或者无法送养的困境,从根本上压缩非法送养的空间,彰显国家亲权的权威。(作者:郑子殷,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15 10:08:42

略论新形势下中国律师的专业转型与升级——基于“二次专业化”的战略审视与实践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精细化程度提升,律师的专业化分工愈来愈细,如何从“专业律师”到“行业律师”成为当下律师行业的热点话题。以往传统的“一次专业化”(即聚焦某一大类法律业务,如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律师行业的竞争与发展,“二次专业化”作为更深层次的专业化模式,成为律师突破职业瓶颈、提升服务能力的关键所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与变化促使广大律师要紧跟时代脚步,培养自身对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变化的敏锐度,实现从专业定位到行业定位的转变。一、律师“二次专业化”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解析(一)“二次专业化”的概念要义律师“二次专业化”是指律师在完成“一次专业化”即专注从事某一大类法律业务,如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基于市场需求、个人专长与资源优势,进一步聚焦相应大类下的“微领域”,融合行业知识、商业模式与技术背景,形成“精而深”的服务能力,实现从专业律师到行业律师的系统性跃迁。其本质是以细分换价值、以深度筑壁垒,通过摒弃泛化业务,深度穿透到特定领域,聚焦“精专”业务的过程。(二)与“一次专业化”的差异对比“二次专业化”并非“一次专业化”的简单延伸,而是从广度覆盖到深度穿透的思维与能力升级,二者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见下表):对比方面一次专业化二次专业化业务定位大类法律业务(如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大类下的“微领域”(如涉税犯罪辩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软件企业劳动法等)能力要求法律条文掌握+基础办案技能(部门法知识型)法律知识+行业规则+商业模式+技术背景(跨行业复合型)服务目标解决单一法律问题(如代理诉讼、起草文书等)提供行业性解决方案(如人工智能企业合规体系搭建等)竞争优势依赖“专业标签”的基础区分依赖“不可替代性”的细分优势(如不仅懂相关行业法律而且懂监管窗口期把握等)客户匹配通用型客户(服务范围广,需求模糊)精准型客户(服务范围精准,需求聚焦某一行业)(三)“二次专业化”的三大核心内涵1.领域精深化:垂直延伸“微领域”。摒弃“大而全”的业务模式,在某一领域内向下延伸细分,通过专业的“极致聚焦”,成为该“微领域”的专家。例如,从“婚姻家事律师”细分为“上市公司股权分割律师”“涉跨境信托财产分割律师”,从“知识产权律师”细分为“服装生产企业知识产权律师”“AI生成内容版权律师”。2.行业交叉化:法律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将法律专业能力与某一行业结合,形成“法律+行业”的跨界优势。例如,“数据合规+网络安全”的科技律师(需理解AI算法逻辑、数据脱敏技术等)、“证券法+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律师(需掌握SPV架构设计、信用评级规则等)。这种交叉能力可精准匹配现代商业的复杂需求——客户需要的不仅是“懂法律”的律师,更是“懂行业”的律师。3.技能复合化:从“法律技工”到“商业伙伴”。突破单一法律技能局限,主动培养商业思维、项目管理、谈判心理学、法律科技应用等综合能力。例如,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合规风险提示”,在并购项目中提前预警行业监管红线,运用AI合同审查工具提升效率,从“法律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客户商业决策的深度参与者”。二、律师“二次专业化”的驱动因素:外部市场与内部需求(一)外部市场驱动:行业变革促转型1.客户需求从“通用”向“精准”升级。随着现代商业环境日益复杂,跨境交易、新兴技术等的广泛应用,使客户对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需求正从泛化的“大类标签”转向细分的精准匹配转变。如以直播电商行业律师为例,客户目前都有对税务、劳动等专业律师服务的需求,要成为电商行业律师,不仅需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同时还应充分了解该行业特点,熟悉其商业模式、组织架构、业务体系,常见法律问题、最新法律政策、监管动态等,及时排查行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综合化的法律服务。因此,当专业律师选择担任某类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时,需以熟悉该企业所在行业为前提,只有深耕一个行业才能更好适配行业发展新需求,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2.科技变革催生新需求与新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导致“专业护城河”弱化,由于知识体系的复杂性细分领域(如破产法、建工法、知识产权诉讼等)往往涉及独特的法律框架、判例体系和行业规则,需要长期专注学习才能掌握。在某些领域(如刑事辩护)依赖对程序细节的精准把控,这类经验往往需通过大量案件积累。对于不熟悉该领域的律师来说,其经验要求构成了法律领域内的“护城河”。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海量数据实现精准匹配,有助于律师快速学习以前没有办理过案件的经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一方面使基础性法律工作(如文书检索、案例检索、智能生成等)实现了智能化,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全新法律需求(如AIGC版权、加密货币监管等)。律师应当通过“二次专业化”抓住新兴领域机遇,避免被技术替代。(二)内在职业需求:个人发展驱动转型1.突破职业瓶颈,提升专业价值。律师“二次专业化”可通过深耕细分领域或跨域融合构筑新专业壁垒,提升案源质量与法律服务能力。如专注数据合规的律师,可进一步聚焦“跨境数据流动”细分,专攻企业合规发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APP隐私政策等。而跨域融合者,如“法律+科技”方向,可深耕AI伦理与算法合规,为自动驾驶企业提供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设计、为医疗AI公司审查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等。“二次专业化”的本质是用不可替代性拓展业务领域,通过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增强客户的信赖感。2.应对职业倦怠,延长职业生命周期。长期处理重复的普通案件易导致律师职业倦怠,而“二次专业化”意味着持续学习新知识(如行业规则、技术动态等),为职业生涯注入动力。例如,从“传统民事律师”转向“涉数字资产纠纷律师”,需学习区块链技术、NFT确权规则,避免工作内容固化,延长职业生命周期3.适应获客模式变革,从关系依赖到服务依赖。传统律师获客依赖人脉关系,而新形势下,短视频、公众号、行业交流会等“内容输出”常常成为案源入口。“二次专业化”能提供更具“颗粒度”的内容,如及时捕捉出口企业涉走私案件的新动向,既符合算法精准推送逻辑,又能快速建立专业形象。三、律师“二次专业化”的实践路径(一)第一步:精准定位——“市场、兴趣、能力”三维匹配为了防止“二次专业化”的错误定位,导致后续投入“无效化”,笔者建议律师“二次专业化”定位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考量。1.市场:用数据筛选“真需求”,规避“伪细分”。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行政处罚数据库等数据源,统计近三年某微领域的案件数量、标的额、增长率,以确保二次专业化细分领域定位跟着市场发展大势走;此外,要跟踪行政监管动态,判断新领域需求,挖掘市场潜力。同时还要规避“伪细分”,对于那些没有市场前景、过于冷僻、低频的业务领域即使属于新领域也要谨慎进入。2.兴趣:用热爱抵御“前期阵痛”。“二次专业化”初期(通常为初入行1到2年)会面临案源少的困境,若缺乏内在兴趣,极易中途放弃。对细分领域的专业兴趣会让律师跳出“功利性积累”的焦虑,主动钻研前沿问题,这种“非任务式投入”反而会加速专业壁垒构建。同时,兴趣可消解挫败感,面对客户“新人没经验”的质疑,缓解连续数月无收入的压力,对专业领域的热爱会转化为耐心。主动免费解答社群咨询、参与行业协会研讨,用真诚与专业建立信任。兴趣更孕育长期价值,当专业积累与兴趣共振,律师会在细分“赛道”形成独特标签,这种不可替代性,恰是抵御“阵痛”最根本的底气。3.能力:用“支点经验”降低转型成本。依托现有经验选择细分领域,可快速建立竞争优势。律师转型细分领域时,“支点经验”即原有执业中沉淀的通用能力与行业认知可大幅削减试错成本。例如,从婚姻家事转向家族财富管理,原有婚姻财产分割、遗嘱效力认定经验可直接迁移。原客户中互联网企业主可能衍生数据合规需求,资源与信任的复用是关键。从劳动法转向灵活用工合规的律师,依托曾服务过的制造业客户资源,快速切入企业用工模式设计,省去了从头产生行业认知的时间。律师通过“旧经验锚定新场景”能在一至两年内形成“复合能力标签”,实现低成本高效转型。(二)第二步:知识构建——“纵向深化+横向拓展”双轮驱动“二次专业化”的核心是不可替代的知识储备,需同时强化法律深度与行业广度。1.纵向深化:构建“法律知识金字塔”。首先是精读相关法律。不仅要掌握法条,更要研究“立法背景”“司法解释起草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重要数据”的界定;其次是拆解典型案例。按“争议焦点—裁判思路—类案延伸”分类,如将“金融犯罪案件”按“资金池认定”“主观故意证明”维度整理。最后是跟踪前沿理论。定期阅读相关领域的期刊,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业务研讨会等。2.横向拓展:融入行业,掌握“客户语言”。首先,要跨界学习。如“新能源律师”需了解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度电成本”,“医疗律师”需掌握“诊疗规范”“病历书写要求”。其次,要融入行业圈子。参加相关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的活动,近距离与工程师、产品经理交流;最后,要尽量考取跨界证书。如财税法律业务可考CPA,金融业务可考金融类从业资格证书等。(三)第三步:实践转化——“知识产品化+服务标准化”将知识转化为可交付、可复制的服务产品,是实现“二次专业化”商业价值的关键。1.知识“颗粒化”:把经验转化为传播内容。首先,将细分领域拆分为多个具体场景,输出“小而精”的内容。以数据领域为例,可输出“跨境资产分割中‘离岸信托’的法律风险”“EPC合同索赔的10个关键节点”等文章;其次,可以制作相关实用工具,如“数据合规自查清单”“IPO员工股权激励条款模板”等;最后,建立“新规48小时速评”机制,如新法新规解读,用短音频、图文快速传播。2.案例产品化:把办案转化为业绩支撑。每办结一案,输出“一类案件洞察”,含争议焦点、诉讼策略、裁判要旨、客户价值等,积累一定数量后可汇编成某一微领域典型案例白皮书,作为谈案辅助材料;例如建筑工程律师可整理《EPC合同索赔成功案例》。3.服务标准化:把个性化服务转化为规模化产品。针对细分领域设计“服务套餐”,降低沟通成本。例如,数据合规服务分为基础版(自查+报告)、进阶版(合规体系搭建+培训)、旗舰版(数据出境代理+持续监控);股权激励服务标准化为“方案设计—文件起草—工商变更—税务备案”全流程包。(四)第四步:品牌沉淀——内容+渠道+团队三位一体“二次专业化”的核心是让目标客户知道你、信任你,需通过多渠道建立“专家形象”。1.内容输出:成为“细分领域发声者”。通过线上聚焦垂直平台,在知乎、公众号、抖音号等输出某一微领域内容,如“金融犯罪辩护”;线下主动担任行业协会公益讲师,如为互联网企业协会讲《数据合规实操》)等。2.渠道杠杆:精准触达目标客户。主动参加细分领域展会,如在“中国新能源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大会”等会场设置展位或参加演讲。3.团队配置:从“单打独斗”到专业化分工。搭建小而精的团队,实现“人人可替代,整体难复制”的新优势。团队由初级律师负责法规检索、案例库更新;中级律师负责材料梳理、客户初步沟通;高级律师负责出庭、谈判、知识研发。同时建立团队管理机制,统一文件命名、定期坚持召开微领域学习会,助力专业能力传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兴领域不断涌现,“二次专业化”的内涵将持续拓展。律师需以“长期主义”心态深耕细分相关领域,方能在行业变革中行稳致远,为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作者:张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13 09:45:05

智慧养老法律问题的挑战与应对路径

一、智慧养老问题的提出(一)智慧养老的概念智慧养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围绕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医疗健康、安全保障、娱乐休闲以及学习分享等各方面使其得到实现,支持老年人对自己的养老生活进行管理,同时对相关信息的监测、预判主动处理,实现技术与老人的互助式、个性化的智能交互。在智慧养老模式中,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涉及老年人的大量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数据、生活习惯、地理位置以及财务状况等。这些数据的高度敏感性和私密性,使得如何确保老年人的信息和隐私安全成为智慧养老法律问题的核心议题。(二)智慧养老法律问题的产生在智慧养老模式下,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量巨大,这些数据不仅涉及老年人的个人隐私,而且一旦泄露或被不当使用,可能会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伤害,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问题。同时,智慧养老的参与主体众多,包括服务提供商、平台运营商、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等,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权责划分不清。当发生数据泄露或侵权事件时,如何明确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亦成为实践中的难点。二、智慧养老的发展现状(一)智慧养老的政策现状2012年,全国老龄办首次提出了“智能化养老”概念。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始推动智慧养老服务的发展。2017年,工信部、民政部和卫健委联合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在产品供给、平台建设、标准体系及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微观规定。2021年,国家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养老服务发展规范,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各地积极落实上述政策,将智慧养老建设目标纳入地方性法规,细化扶持政策,出台地方性行业标准与管理规范。(二)国内智慧养老的实践探索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在智慧养老方面的实践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为我国智慧养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经验。浙江省率先构建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浙里养”,推动了数据开放和服务便捷化,实现了省内养老服务资源的统筹管理与共享。同时浙江省还致力于智慧养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出台了一系列地方和团体标准,规范智慧养老服务的技术和管理。安徽省则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社区养老领域取得积极成效,并通过建立健全智慧养老服务监督体系,实现了对智慧养老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作为国家智慧养老的试点地区,上海市通过政府扶持、平台建设和公众参与,逐步完善了从需求方到供给方的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并积极解决“重技术轻需求、重产品轻服务、重概念轻场景”的问题。三、智慧养老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智慧养老的发展需求智慧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依托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其运营模式和服务内容不断推陈出新。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传统养老模式制定的,难以有效回应智慧养老中出现的多样化和复杂化问题。首先,与智慧养老相关的法律条款往往停留在原则性和宣示性层面,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对智慧养老中的特殊问题,如数据处理、服务标准、风险控制等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智慧养老的相关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难以落到实处。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智慧养老的立法,导致智慧养老在法律框架中的地位不明确,法律适用的空白较为明显。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虽对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等有一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标准,无法满足智慧养老场景下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特殊需求。(二)智慧养老中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存在缺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是智慧养老发展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提供智慧养老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收集、传输和存储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安全管理是智慧养老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但目前在法律保障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智慧养老隐私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隐私保护法律多为一般性规定,对智慧养老中的隐私保护缺乏具体安排。例如,老年人在接受智慧养老服务时,其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知情权、同意权等权益保护不足,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保老年人真正理解并自主作出知情同意,使得老年人在智慧养老服务中隐私权益保障不力。其次,智慧养老数据安全风险日益突出,但现行法律缺乏针对性保护措施。虽然《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安全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未能充分考虑智慧养老的特殊场景和老年群体的弱势地位,缺乏对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具体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技术要求。(三)智慧养老服务标准不统一易引发法律障碍智慧养老服务涉及多个领域和众多参与主体,包括平台运营者、设备制造商、数据处理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家庭和个人等。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模糊,责任划分难以明确,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障碍。首先,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智慧养老服务中的数据处理、隐私保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标准不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难以实现统一和规范,服务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其次,智慧养老法律适用问题复杂。智慧养老涉及民法、网络安全、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适用范围的交叉与冲突,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四、应对智慧养老法律困境的措施与法治路径(一)健全智慧养老的法律法规体系面对数字时代下智慧养老领域的复杂法律困境和风险,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首要措施。首先,加快制定“智慧养老法”这一专门立法。该法应明确界定智慧养老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涵盖服务提供者、数据处理者、平台运营商、设备制造商、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等主体,规定其在智慧养老服务链条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边界。特别是在法律责任划分方面,应当通过详细条款,确保各方责任清晰,避免相互推诿,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智慧养老中的关键问题细化和补充相关规定。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智慧养老场景下的数据处理规则,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的具体标准与程序,并明确数据主体在知情、同意、访问和删除其数据方面的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同时,《网络安全法》应增设针对智慧养老平台和设备的技术要求与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保护落到实处。此外,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应有所配套,为智慧养老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使得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最后,加强智慧养老法律法规的国际化对接与借鉴。面对全球老龄化和信息化的共同挑战,我国可通过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智慧养老法律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养老法律体系,提升法律对这一新兴行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二)强化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是智慧养老法治路径的核心内容之一。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各主体在数据安全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应要求智慧养老服务提供者和平台运营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分级授权管理、多因素身份认证等,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应对数据安全事故设立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因未尽数据安全义务导致数据泄露或滥用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其次,应建立智慧养老数据安全的监管和应急响应机制。法律应要求智慧养老平台和服务提供者建立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和快速响应机制,对数据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应对和有效处置。对于数据泄露事件,法律应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补救措施,确保老年人在受到权益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救济。最后,应鼓励智慧养老行业的自律和数据安全标准化建设。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应制定并推广智慧养老数据安全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引导智慧养老企业自觉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并在数据安全技术、管理和责任落实方面达到行业标准。(三)推动智慧养老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智慧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法律应对该领域困境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快制定并推广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标准和规范,涵盖智能设备使用、数据安全管理、隐私保护、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方面,实现智慧养老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牵头制定并发布相关行业标准,确保智慧养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应建立智慧养老服务的评估与监督机制。法律应规定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智慧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负责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服务水平、技术安全、数据保护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评估结果应作为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应对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提供者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以确保智慧养老服务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此外,应加强智慧养老领域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协同治理。政府部门应出台更多鼓励智慧养老发展的政策措施,如税收优惠、资金补贴、技术支持等,以促进智慧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参与智慧养老服务的监管和治理,实现智慧养老服务政策的综合性和协调性。(四)明确侵权责任认定及追责机制智慧养老服务中侵权责任认定与追责机制的完善是法律应对的重要领域之一。首先,应通过明确规定,对各参与方的责任范围进行界定。例如设备制造商应对因设备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害承担产品责任;服务提供者应对因服务质量问题或管理疏漏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平台运营者则应对其平台管理中的安全漏洞和信息管理不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次,针对智慧养老服务中多方侵权的复杂情形,应建立清晰的责任分配和归责原则。例如在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害中,如果损害是由于设备制造商的产品缺陷引起的,制造商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平台运营者未尽管理义务导致的,则应由平台运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在数据泄露案件中,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传输者应按照各自的角色和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作者:徐婧,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12 09:52:49

AI时代如何做一名有温度的律师

人工智能的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影响着各行各业,法律服务领域亦是如此。从海量案例文献的智能检索,到标准化合同文书的自动生成,再到基于大数据的诉讼结果预测,AI以其高效率、稳定性和处理非结构化数据的潜力,正迅速渗透到法律服务的每个环节。然而,我们更需要一场冷静而深刻的反思:法律服务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坚守法律职业中那份难以替代的“人的温度”,成为AI无法企及的权利守护者、法律实践者和社会治理参与者。现状剖析:AI在法律服务中的能力边界AI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工具性优势显而易见。效率的极致化:AI能在秒级时间内完成律师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才能完成的案例检索、法规梳理和证据初审工作,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知识的系统化:它能够学习和储存全部现行法律法规、历史判例,构建起一个无比庞大的知识图谱;过程的标准化:对于格式固定、内容重复性高的法律文书(如简单的遗嘱、借款合同、公司注册文件等),AI能够实现低成本、高一致性的批量生产。但法律是有温度的,当我们深入探究法律实践的核心价值,便会发现AI并非万能。价值理性的缺失:法律不是简单的“输入事实-输出结论”的数学函数,它充满了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当一个案件陷入“法理”与“人情”的两难,当法律条文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新兴问题时,AI无法理解何谓“公平”,何谓“正义”。它只能基于过往数据进行概率预测,却无法进行基于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未来导向的创造性裁判或辩护。例如,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家庭伦理纠纷或新兴科技伦理的案件中,需要的不是冰冷的概率,而是充满人文关怀的价值权衡。共情与信任的真空: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时,往往身处困难和焦虑的时刻。他们带来的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段破碎的关系、一个家庭的困境、一份对未来的恐惧。法律咨询,很多时候是心理疏导和情绪价值的传递。此时,当事人需要的不仅是一个能给出法律答案的“大脑”,更需要一个能倾听、理解、安抚并给予精神支持的“伙伴”。一个坚定的握手、一个共情的眼神、一句真诚的安慰,这种基于人类情感连接的信任关系,是AI界面无法建立的。应对复杂社会情境的无力:诉讼的过程充满变化,对方律师的临场策略转变、法官某项提问、证人证言中出现的意外漏洞,都需要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社会经验、人生智慧和临场发挥,准确捕捉机会,迅速调整策略。这种在复杂、动态的社会情境中灵活应变的能力,远超当前AI的结构化处理方式。创造性法律论证的匮乏:优秀的律师不仅会适用法律,更能在一个看似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中,通过结合法理、人情、社会效应乃至敏锐思维,形成全新的、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路径。这是AI在既有数据基础上进行模式识别和优化所无法实现的。综上,AI的本质是一个法律知识处理工具,而法律服务则是一个融通了法律技术、人文关怀、社会智慧与价值判断的复杂工作,二者应是“器”与“道”的关系。执着坚守:律师的职业属性、社会属性与价值使命(一)职业属性的深化:从“法律技术人员”到“法律专家顾问”传统模式下,律师的大量时间花费在信息搜集和文书起草等技术型工作上。AI的介入可将律师的工作重心推向更高层级,即战略设计师:律师需要利用AI提供的分析结果,结合当事人的现实处境、长远利益和对潜在风险的判断,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谈判与沟通专家:在法庭上、谈判桌前,进行有理有据、有温度、有力量的陈述与辩论;复杂情境管理者:整合法律、财务、心理、公共关系等多维度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危机处理方案。(二)社会属性的回归:从“服务机构”到“社会公器”人民律师的“人民”二字,定义了其深厚的社会属性。法治信仰的宣传员:通过每一个案件,向公众传递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困难群体的守护者:在法律援助、公益诉讼中,为特殊和困难群体发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份基于道义和同情心的担当,是AI无法具有的“初心”;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利用其专业地位和智慧,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非对抗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远比一纸判决更具社会价值。(三)永恒使命的升华:提供“有温度、个性化方案”的法律服务在上述属性的基础上,AI时代律师的使命得以升华:提供高度个性化、充满人性温度的法律服务。具体体现在:理解案件背后的“人生”:不仅了解法律事实,更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财务状况、心理状态和核心诉求。一个离婚案件,对一方可能是解脱,对另一方可能是世界崩塌;一个股权纠纷,背后可能是一位企业家一生的心血;一个劳动争议,可能会因为员工的失业导致一个家庭陷入困境。成为当事人困境中的“灯塔”:在当事人最迷茫、最无助的时候,律师以其专业和关怀,成为他们可以信赖和依靠的坐标,给予他们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勇气。定制法律之外的“方案”:解决方案不仅仅是打赢官司,它可能包括为陷入悲伤的当事人联系心理咨询师,为失业的当事人提供职业培训信息,或为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设计一个既能保障权益又能保留温情的和解协议。路径与方案:AI时代律师的自我进化之道AI时代,律师的应对之策是“借助AI的翅膀,飞向更高的职业天空”。(一)心态与认知层面:做AI的“驾驭者”,而非“竞争者”主动学习和了解AI法律工具,将其视为如同电脑、法律数据库一样的必备办公设备。明确人机分工,将可标准化、流程化、计算性的工作交给AI,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需要价值判断、情感沟通和战略创新的核心工作中。(二)业务技能层面:强化“人”的核心竞争力深化复合知识结构:除了法律专业本身,应有意识地学习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社会背景和情感动机;淬炼共情与沟通艺术:进行专门的倾听技巧、非暴力沟通、谈判心理学等方面的训练,学会如何与不同情绪状态下的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培养创造性思维与批判性思维:不满足于AI给出的“标准答案”,要敢于并善于多角度、跨学科地思考问题,提出突破性的法律解决方案;提升价值权衡的智慧:通过阅读经典案例、参与伦理讨论、反思办案经历,不断锤炼自己在复杂情境下进行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的能力。(三)实践操作层面:将“温度”融入服务全流程咨询阶段:做一位“倾听者”和“情绪安抚者”,预留充足的面对面沟通时间,营造一个安全、放松的谈话环境,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倾诉;方案制定阶段:尽可能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并向当事人清晰解释每种方案的法律后果、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引导当事人共同参与决策;服务执行阶段: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更新,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焦虑。在关键节点(如开庭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心理支持和鼓励;结案后阶段:案件结束后,进行必要的回访,关心当事人的后续生活状态,尤其是在家事、人身伤害等案件中,这种“事后关怀”正是“有温度”的体现。(四)行业与制度层面:营造崇尚“人文价值”的生态律所管理改革:律所应建立能够认可和奖励律师在客户关怀、公益法律服务、复杂问题解决等方面付出的评价体系;法学教育革新:法学院应增加法律伦理、律师心理学、沟通技巧、跨界学科等课程,从源头上培养“有温度”的法律人;技术伦理规范: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在法律服务中使用AI的业务指南,明确律师对AI生成成果的最终审查责任,确保技术应用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综上,AI时代,律师要善于运用AI处理“事”,同时精于用人心温暖“人”。无论技术如何迭代,人性的光芒始终是照亮法律这艘航船破浪前行的“灯塔”。(作者:梁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9 09:55:22

青年律师的自我管理之术浅谈

“月亮和六便士”这一概念源自英国作家毛姆的小说《月亮和六便士》,“月亮”象征着遥不可及却令人向往的理想,代表着精神追求、梦想与内心的渴望;而“六便士”则代表着现实生活的琐碎与物质需求,是人们为了生存所必须面对的柴米油盐、经济收入等实际问题。在进入律师行业之后,笔者发现律师这个职业与自己的预期很不一样,许多青年律师面临收入与预期不符、案源稀缺、专业化发展困难、工作生活平衡困难、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等难题。然而作为九型人格中典型的“脑族”,笔者在经历了一番痛苦挣扎之后开始思考如何平衡工作和生活,并正确对待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慢慢地发现所谓的平衡其实是手段而非目的,是一种借助各种理论、模型和工具进行自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时间管理、知识管理、客户管理、情绪管理)并不断成长的过程,其最终目的不是达到某个具体的目标,而是让自己长久地活在自己喜欢的状态里。一、时间管理很多高效人士的高效之处并不在于做事的速度有多快,而在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总是充满弹性,所有事情都在掌控之中,可快可慢、可进可退。因此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工作之外的更多事情,这与其卓越的时间管理能力是分不开的。笔者有一个工作效率很高的同事,总能在规定的时间中提前完成工作任务。据观察,她有一个特别好的工作习惯,就是每天一早就把当天的工作计划和大致所需时间写下来。此外,她还通过软件随时记录工作安排,并通过局部设置不同颜色的高亮度提示来区分工作的优先级。其背后的方法论是“吃青蛙原则”,即通过列举任务清单,识别并优先处理“青蛙”(最重要、最困难的任务),规划完成“青蛙”的步骤和时间,然后立即开始执行。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不断优化“吃青蛙”的策略,并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反思完成“青蛙”的过程,总结经验教训,为第二天的工作做准备。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青年律师来说,首先需要学习的是如何管理自己的时间。具体到执行层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一)规划工作与学习时间1.制定每日计划。每周初应详细规划本周的工作任务,包括案件处理、客户咨询、法律研究等。同时每天预留出1-2小时用于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动态,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在线课程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2.合理分配时间。根据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进行时间分配。对于紧急且重要的案件(例如即将开庭的案件),要集中精力优先处理,分配更多的时间进行证据整理、庭审策略制定等工作;对于重要但不紧急的任务(如长期客户关系维护),可以安排在相对轻松的时间段,如每周固定一天进行客户回访、发送行业资讯等;对于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信息,可以暂时放在通勤时间统一处理。(二)利用工具提高效率1.使用时间管理软件。借助时间管理软件设置任务提醒和时间倒计时,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拖延。同时通过软件记录任务完成情况,便于及时调整计划。2.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制作案件管理表格,记录每起案件的名称、当事人信息、案件进度、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这样可以清晰地了解每起案件的状态,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案件过多而出现遗漏或延误的情况。(三)学会说“不”当面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或与当前工作计划冲突的额外任务时,要学会合理拒绝,以保证自己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避免因过度劳累而影响身心健康和工作效果。二、知识管理在法律服务行业中,专业能力不仅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更是赢得客户信任、立足市场、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键。在具体执行层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实现知识管理。(一)注重知识的收集和整理当我们看到新的法律法规、判例、专业文章、行业动态、研究报告、政策文件等时,可以通过电脑工具进行提炼和存储,也可以在电脑中建立不同的文件夹,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将不同的文章分类存储。分类没有固定要求,可以按照专题维度整理,针对特定主题(如公司法修正案、数据合规等)建立文件夹,系统性地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也可以按照时间维度,即按时间顺序整理知识信息,例如每月编制合规资讯月刊,便于快速学习和回顾。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只要能通过阅读文件夹名称迅速找到即可。另外,知识的搜集和整理本身其实不需要额外花费很多时间来进行,关键在于能随时看到、随时整理。(二)知识管理的目的在于输出知识管理要以能对外输出作为目标,即将知识体系转化为法律服务产品,如撰写专业文章、举办讲座、制作培训课件等。这样不仅能提升律师的专业形象,还能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对于讲课经验不足的青年律师,可以先从内部分享开始,逐步积累经验后再对外输出,增强自信心和专业能力。(三)保持终身学习,持续迭代更新法律行业变化迅速,新法规、新政策不断出台,这就要求青年律师及时更新知识体系,以适应市场需求。此外,除了注重新知识的搜集和整理,还要关注重要案件的复盘工作,并通过复盘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方案。三、客户管理如何在做好律师本职工作的同时让客户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是每位青年律师所面临的共同课题。通过以下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服务的标准化程度,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一)建立客户分类体系常见的案件分为诉讼和非诉两种类型,与之相应的客户也可区分为诉讼客户和非诉讼客户两大类。客户管理的核心是通过适度的沟通频率和方式,让客户更好地理解并配合律师的工作。对于诉讼客户,其关注重点是案件的进展和庭审情况,这就要求律师及时与客户沟通证据收集、庭审策略等关键信息。具体言之,应在出具每个重要文书、完成每个重要诉讼活动后仍然与客户保持同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案件进展沟通的频率。对于非诉客户,则更注重日常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体验,还可以定期向其提供行业动态、“法律体检”服务,并主动为其提供法律培训讲座,帮助客户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二)加强沟通与反馈1.定期沟通。与客户保持定期沟通是维护良好关系的关键。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每周至少与客户沟通一次,告知案件的最新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让客户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增强客户对律师工作的信任。2.及时反馈。当客户提出问题或意见时,要及时给予反馈。如果客户对案件处理有疑问,要耐心解答,提供专业的法律依据和分析;如果客户对服务有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及时改进。(三)提供增值服务1.法律培训与讲座。定期为客户提供法律培训和讲座,帮助客户提升法律知识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例如,针对企业客户可以根据其所在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举办培训讲座,讲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和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点。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让客户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知识,增强客户对律师专业的认可度。2.行业动态分享。及时向客户分享行业动态和政策变化,帮助客户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四、情绪管理有些人可能认为,所谓的情绪稳定,就是脾气温和、言辞恭顺。但被强行压抑的负面情绪,就像一颗隐藏在体内的“定时炸弹”、一座沉寂许久的活火山,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所以真正的情绪稳定,是允许自己情绪自由,是看见并接纳情绪,并允许一切发生。(一)自我认知与情绪觉察1.了解自身情绪模式。青年律师要通过自我反思,了解自己在不同情境下的情绪反应模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在不良情绪出现时及时察觉并进行调整。2.把烦心事写下来。人的焦虑往往来源于对未知的恐惧,有些人对于那些不确定或完全无法掌控的情况,容易产生思维反刍、夸大负面后果、行动迟缓或回避等不良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养成记录情绪日记的习惯,每天花10-15分钟记录自己的情绪状态、产生情绪的事件以及当时的想法和感受。通过情绪日记更好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到应对方法达到缓解焦虑和紧张。(二)一些情绪调节的小技巧1.深呼吸与冥想。当情绪出现波动时,如在紧张的庭审前或与客户发生争执后,可以通过深呼吸和冥想来缓解情绪。同时,还可以尝试简单的冥想,排除杂念,让自己的情绪回归平静。2.积极心理暗示。用轻松的话语对自己进行心理暗示,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增强自信心,去除消极因素缓解焦虑情绪。3.寻求支持与释放情绪。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当遇到情绪困扰时,可以向同事倾诉和寻求帮助。同事之间的相互鼓励和支持,能帮助青年律师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情绪问题。4.合理释放情绪。找到合理的方式进行释放,避免情绪积压。例如,通过运动、听音乐、看电影等方式来缓解压力和情绪。在工作之余去锻炼身体,出一身汗可以让身体释放出内啡肽,缓解疲劳和压力。或者在周末的时候看一场喜欢的电影,暂时忘却工作中的烦恼,让自己的不良情绪得到释放和调整。(作者:陈怡伊,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8 09:44:38

新《仲裁法》视域下中国律师的执业转型与发展机遇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全面修订,是立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在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制度、在线仲裁效力等领域实现系统性完善。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仲裁程序的推进者以及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其执业活动与仲裁制度的运行效能密切相关。新《仲裁法》的实施既为律师行业带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新《仲裁法》的制度创新要点,分析律师在规则适配、业务拓展和能力提升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一、新《仲裁法》的制度设计新《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多项历史性突破: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拓展仲裁协议形式与效力范围、完善涉外仲裁规则、明确在线仲裁法律效力、增设投资仲裁条款等。这些修订不仅重塑了中国仲裁制度的核心架构,更对作为仲裁活动参与者的律师群体产生深远影响。(一)仲裁协议规则的体系化完善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其效力认定直接影响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新《仲裁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一是第二十七条将仲裁协议从传统书面形式扩展至口头、电子等非典型形式,认可默示接受仲裁协议的效力,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合同订立的多元化趋势;二是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原则,将主合同效力瑕疵对仲裁协议的影响范围扩展至合同不成立、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等全部情形,填补了旧法的法律漏洞;三是增设管辖权异议行使时效规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认可仲裁协议效力,强化了程序确定性。(二)涉外仲裁制度的国际化转型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仲裁法》在涉外仲裁领域实现了三项突破:一是拓展涉外仲裁适用范围,第七十八条将原“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扩展至“其他涉外纠纷”,涵盖了知识产权、金融投资、跨境服务等领域;二是创设特别仲裁制度,第八十二条允许自贸区内企业涉外纠纷、涉外海事纠纷选择境内临时仲裁,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以机构仲裁为唯一形式的制度限制;三是引入仲裁地规则,第八十一条允许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明确其作为决定程序法适用、裁决国籍认定以及国际执行的重要依据,实现了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深度对接。(三)新型仲裁制度的法定化确立面对数字经济与跨境投资发展带来的新型纠纷解决需求,新《仲裁法》增设了多项新的规定:一是第十一条明确了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认可电子证据、虚拟庭审的合法性,为数字经济领域纠纷解决提供制度支撑;二是第九十四条确立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明确仲裁机构可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填补了我国在投资条约仲裁领域的制度空白;三是强化诚信原则的适用,第八条将诚信原则确立为仲裁活动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一条列举虚假仲裁的具体情形,明确律师作为代理人或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二、新《仲裁法》对律师执业的三重意义(一)规则适配:重塑执业规则,明确权利边界新《仲裁法》对仲裁核心规则的体系化完善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指引,重塑了仲裁业务的执业规则。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方面,仲裁协议形式的放宽与独立原则的强化,使得律师在起草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拥有更大的灵活空间,能够根据当事人需求设计多样化的仲裁协议形式,同时在处理主合同效力瑕疵纠纷时,无需再为仲裁条款有效性进行过多争议,可更精准地为当事人规划争议解决路径。管辖权异议时效规则的设立,要求律师必须提升程序意识与时效把控能力。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需在首次开庭前完成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将丧失相关权利,这对律师的案件管理与程序推进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诚信原则的法定化与虚假仲裁的明确界定,为律师执业划定了清晰红线。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不仅要恪守职业道德,避免单方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还要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合法性审查,防范执业风险,这有助于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二)业务拓展:开辟“蓝海”市场,丰富服务供给新《仲裁法》的制度设计为律师开辟了广阔的业务“蓝海”,推动律师服务从传统商事仲裁向多元化、国际化方向拓展。在涉外仲裁领域,临时仲裁制度的创设与涉外仲裁适用范围的扩大,使得律师能够参与自贸区内涉外纠纷、涉外海事纠纷等新型案件的代理工作,这要求律师熟悉临时仲裁的程序设计、仲裁庭组成规则以及跨境证据采信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的仲裁服务。同时,仲裁地规则的引入使得律师可以通过约定仲裁地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程序保障,提升律师在服务跨境争议解决中的有效性。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确立为律师开辟了全新的业务领域。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跨境投资纠纷日益增多,新《仲裁法》允许国内仲裁机构办理投资仲裁案件,打破了以往中国律师在投资条约仲裁中参与度较低的局面。律师可凭借对中国法律与国际投资规则的熟悉,为企业提供投资条约解释、仲裁策略制定、跨境执行等专业化服务。在线仲裁制度的合法化推动了律师服务向智能化方向转型,律师可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工具,为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数字经济领域纠纷提供在线证据固定、虚拟庭审代理等新型服务,拓宽了律师法律服务领域。(三)能力升级:促进专业转型,锻造复合型人才新《仲裁法》的实施在为律师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律师行业实现从“专业型”向“复合型”的人才转变。在专业知识层面,新《仲裁法》深度对接国际规则,要求律师不仅要精通国内实体法与程序法,还要熟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条约与惯例,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文化与仲裁实践。在涉外仲裁与投资仲裁案件中,律师还需具备外国法律适用、跨境证据认证、多语种沟通等能力,这也对律师的国际视野与专业功底提出了挑战。在技术应用层面,在线仲裁制度的推行要求律师熟练掌握电子证据固定、虚拟庭审操作、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应用等新技能。律师需学会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仲裁风险评估,借助人工智能工具开展法律检索与文件生成,提升服务效率与质量。同时,新《仲裁法》拓展的知识产权、金融投资、数字经济等新兴业务领域,要求律师具备“法律+行业”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不仅要懂法律,还要了解相关行业的技术特性与商业逻辑,努力成为专家型律师。此外,诚信原则与监管机制的强化,要求律师既要提升业务能力,也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防范执业风险,实现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的双重提升。三、律师适应新《仲裁法》的实践路径(一)强化规则学习,精准把握制度内涵律师应将新《仲裁法》的学习作为当前执业能力提升的重要任务,系统掌握法律修订的核心要点与制度内涵。一方面,律师应深入研究新《仲裁法》的条文,重点关注仲裁协议效力、临时仲裁、涉外仲裁、投资仲裁等新增与修改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准确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边界;另一方面,律师应加强对国际仲裁规则的学习,重点研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了解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对接。(二)优化业务结构,拓展新兴服务领域面对新《仲裁法》带来的市场机遇,律师应主动优化业务结构,积极拓展新兴服务领域。在涉外仲裁领域,律师可重点关注自贸区涉外纠纷、涉外海事纠纷等临时仲裁案件,组建专业涉外仲裁团队,提供仲裁协议起草、仲裁庭组成、跨境执行等全流程服务;在投资仲裁领域,律师可加强与国内仲裁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积累投资仲裁案件代理经验,为中资企业提供跨境投资纠纷解决方案;在数字经济领域,律师可探索在线仲裁代理、电子证据服务等新型业务,借助法律科技工具提升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同时,律师应推动服务模式从“事后争议解决”向“事前风险防控”延伸,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协议起草、纠纷预防机制设计等前端服务,提升服务的主动性与针对性。(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综合执业素养律师应从多个维度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综合执业素养。在专业能力方面,律师应通过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案件代理等多种途径,构建复合型知识结构;在语言与沟通能力方面,律师应加强外语能力的培养,提升跨文化沟通技巧,适应跨境仲裁案件的代理需求;在技术应用方面,律师应主动学习法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工具的应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率与质量;在职业道德方面,律师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与执业规范,加强防范虚假仲裁等执业风险,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律师应主动适应制度变化,强化规则学习,精准把握新《仲裁法》的内涵;优化业务结构,积极拓展新兴服务领域,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能力建设,锻造“专业+国际+技术”的复合型素养,满足新时代仲裁业务的新需求;积极投身新《仲裁法》的实施与实践,在个案代理中积累经验,在规则适用中不断探索,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作者:董绪公,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7 11:21:13

以高质量法律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律师行业服务“十五五”国家战略的要素重构与生态培育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科学研判“十五五”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为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筑牢基础。律师队伍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则的维护者,还是国家战略落地的重要参与者、专业保障者。在服务“十五五”国家发展战略中,律师行业需要持续完善核心要素资源体系,构建良性运转的法律服务生态圈,充分释放专业价值,为国家战略实施保驾护航。一、完善律师行业发展的核心要素资源体系要素的高效整合与精准适配直接决定律师行业服务国家战略的质量与效能。律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内生核心资源与外部支撑条件深度协同,构建与“十五五”战略需求相匹配的要素体系。(一)人才要素:行业发展的核心根基人才是律师行业的第一资源,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的供给质量直接决定律师行业服务能级。中国律师队伍现已超过83万人,但结构性短缺问题仍较突出,尤其在涉外法律、知识产权、绿色经济等战略重点领域人才供给不足,而传统领域存在竞争过剩现象。破解这一矛盾,需锚定战略需求精准发力:一是构建战略导向的专业化人才梯队,推动律师由“全科型”向“专家型”转型,聚焦新兴产业、涉外法治、金融市场、知识产权、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强化实务技能、跨学科知识与职业伦理的融合培养;二是完善“校所企协同”培养机制,深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产业实践的衔接,通过律师事务所实训、项目共建、实践教学等模式,提升人才对战略场景的适配度;三是健全“引育用留”全链条机制,构建“专业能力+社会责任+客户满意度+战略贡献度”的多元评价体系,激励人才向高价值战略领域汇聚。(二)创新要素:行业转型的技术引擎数字技术正重塑法律服务生产方式,从工具革新向模式创新深度渗透,是律师行业提升服务战略效能的关键支撑。律师行业需要主动拥抱技术变革,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转化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动能。具体实践中,一是推动基础法律服务智能化,针对合同审查、合规筛查等重复性工作开发标准化工具,提升服务效率;二是加速律师事务所管理数字化升级,支持头部律师事务所搭建全球协同平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中小律师事务所通过数字化系统降低运营成本、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三是探索“人机协同”新模式,培育法律科技复合型人才,由AI承担法律检索、证据梳理、风险预警等基础工作,律师聚焦战略规划、谈判调解、复杂争议解决等高阶服务,形成“效率提升+专业深化”的双重优势。(三)知识要素:专业服务的价值内核知识资源的积累与迭代是律师行业保持专业优势的核心,涵盖法律规范、产业认知、战略政策等要素,其系统化整合能力已成为服务国家战略的核心竞争力。新时代法律服务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读与适用,更需要深度融入产业逻辑与战略要求——既要精通法律风险防控,更要熟悉产业运作模式、技术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及全球格局。在绿色发展领域,需要掌握光伏风电项目开发的土地政策、碳排放核算标准及绿色金融规则;在科技创新领域,需要通晓临床试验规范、专利布局策略及数据安全法规;在涉外服务领域,需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跨境投资合规审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乡村振兴领域,需要明晰土地流转政策、集体产权制度及农业产业扶持规则。律师应当基于对战略“痛点”的精准把握,创新“法律+产业+政策”服务模式,为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全链条专业支持。(四)政策要素:行业发展的制度保障政策环境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基石,涵盖监管规范、扶持政策与权益保障,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行业服务战略的效能。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为指引,需要从三方面优化政策体系:一是健全科学监管政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健全全链条诚信监管机制,防范行业风险,激发服务战略的创新活力;二是完善差异化扶持政策,针对涉外律师事务所、县域律师事务所、专业特色律师事务所等不同主体,通过税收优惠、场地支持、人才补贴等措施,推动资源向战略薄弱地区和重点领域流动;三是强化执业保障机制,规范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健全并有效落实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扩大执业责任保险覆盖面,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律师依法服务国家战略解除后顾之忧。(五)市场要素: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导向决定行业资源配置方向,“十五五”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与国家战略实施催生三大需求变革,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新机遇。一是需求层次升级,从单一纠纷解决向“预防-控制-应对-修复”全链条服务延伸,对战略性、综合性服务需求显著增长;二是需求领域拓展,数字经济、绿色发展、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催生新型法律需求,为业务创新开辟新赛道;三是需求主体下沉,从中心城市向县域延伸,从企业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基层主体拓展。应对这些变化,需引导资源向基层和新兴领域流动,扩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规模,推动服务下沉;破除同质化竞争壁垒,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律师行业深度渗透国家战略实施各环节,实现资源配置与需求精准匹配。二、良好法律服务生态圈的构建路径良好的法律服务生态圈具有主体多元、资源协同、服务专业、竞争有序等特征,需要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客户及相关服务提供商协同发力,通过要素流动与机制创新,构建“多层次健康共生”的生态系统。在新发展阶段,要着力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精细化运营、内涵式发展,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为律师行业服务“十五五”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一)夯实多元协同与功能互补的生态主体基础各主体需明确定位、各司其职,形成“律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平台化、协会枢纽化、外部主体支撑化”的协同格局。律师作为核心服务提供者,需要在专业能力建设上突出精细化分工和深度积累,强化“战略适配能力”,横向深耕特定战略领域积累产业经验,纵向探索新兴业务抢占先机,跨境服务中恪守国际规则与职业伦理;律师事务所作为核心载体,需要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头部律师事务所聚焦全球协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型律师事务所深耕区域服务区域经济布局,小型律师事务所走精品化、专业化路线服务细分领域,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良性格局;律师协会作为协调者,需要强化自律与服务职能,精细化管理执业准入、评价、惩戒制度,制定新兴领域业务指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保障者,需要明确战略方向,打通区域要素流动堵点,规范市场秩序,整顿非法服务机构;司法机关、高校、科技企业等支撑主体,需要通过良性互动、校所合作、技术研发等方式,为生态圈注入资源活力,推动各类主体在专业深度和服务质量上实现内涵提升。(二)健全协同联动与高效运转的生态运行机制完善的运行机制是生态圈良性循环的关键,需要构建四大机制实现协同共赢。一是要素流动机制,由律师协会牵头搭建跨区域、跨领域协作平台,精准引导人才、知识、技术等要素向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区域流动,提升资源配置的精确度和效率;二是协同服务机制,针对不同战略场景组建专项团队,如跨境服务领域构建“律师事务所+仲裁+翻译”体系,乡村振兴领域建立“律师+村社+调解组织”机制,产业服务领域形成“律师+行业专家+政府顾问”模式等,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深度匹配;三是利益共享机制,创新收益分配模式,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政策,支持县域律师事务所提升服务能力,建立更加精细、公平的价值分配体系,保障生态圈可持续发展;四是风险防控机制,由律师协会建立执业风险警示、投诉查处及经济周期预警机制,提升风险识别的敏锐度和防控的精准度,引导资源向高潜力战略领域配置,防范行业风险。(三)优化基础保障与环境营造的生态支撑体系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为指引,从六方面完善支撑体系。一是党建引领支撑,强化政治引领功能,持续提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质效,将党的领导融入律师事务所治理、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握政治方向、凝聚人才力量、引领行业发展的政治功能,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行业服务战略大局;二是政策法治支撑,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监管与服务,完善精细化的行业治理体系,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十五五”律师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统筹东中西部资源,推动均衡发展;三是人才教育支撑,强化需求导向,推动法学教育与职业实践融合,构建更加精细、多元的人才培养体系,重点培养涉外、绿色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复合型人才,健全人才引进与评价机制;四是科技创新支撑,构建行业数字化基础设施,开发标准化法律产品,完善法律科技应用规范,以技术赋能驱动服务模式和管理的精细化变革,提升服务效能;五是市场环境支撑,强化行业自律遏制恶性竞争,建立执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搭建律企对接平台,支持律师事务所融入全球服务网络,营造有利于内涵式发展的市场环境;六是文化建设支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文化,凝炼律师职业价值理念,培育坚守法治底线、恪守诚信原则、追求专业精湛、勇于奉献社会的职业文化,健全公益服务机制,激励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培育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提升职业尊荣感。三、律师行业服务“十五五”国家战略的实践维度“十五五”规划建议聚焦国家发展关键领域,为律师行业提供了广阔服务空间。律师行业需要以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刻把握国家战略方向,精准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在服务国家大局中实现专业价值。(一)服务强大国内市场建设:打通内循环法治堵点全会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律师行业应当聚焦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区域壁垒,为打通经济循环卡点堵点提供专业支持。一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政策,参与制定规范市场竞争的规则,助力实现“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应对跨区域经营中的法律障碍,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资源自由流动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针对消费升级与投资优化带来的新需求,律师行业需创新服务模式,为消费维权、投资保护、产业链安全、供应链畅通等提供全链条法治保障,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全产业链法治保障围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目标,推动律师创新服务模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业规范等多方面知识,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全链条保护。在绿色经济领域,协助企业完善新能源项目土地合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适用及绿色金融工具创新;在数字经济领域,破解数据合规、算法治理、数据跨境传输等难题,助力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在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跨专业团队提供知识产权布局、合规管理、投融资风控等综合服务,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真正实现“法律+产业”深度融合。(三)服务实体经济根基巩固:筑牢产业发展法治基础全会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摆在突出位置。律师行业应当聚焦制造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在绿色经济领域,协助企业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土地合规、碳排放核算及绿色金融工具创新;在数字经济领域,破解数据合规、算法治理、数据跨境传输等法律难题;在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跨专业团队提供知识产权布局、合规管理、投融资风控等综合服务。针对实体经济“大而不强”“全而不精”等问题,律师行业应助力企业攻克“卡脖子”技术法律保障,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为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四)服务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全会强调“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律师行业应当成为衔接政府与市场的专业桥梁,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独特作用。一方面,参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提供法律支持,促进“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制度供给与战略引导,弥补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导向,适应监管要求,在政府与市场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律师行业还应积极参与行政审批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工作,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提供专业支撑。(五)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跨境经贸投资全会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律师行业需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依托共建“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构建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能力,推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机制融合,为企业提供跨境纠纷“一站式”解决方案;强化涉外人才储备,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律师,加快培育中国特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健全海外法律服务网络,维护公民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事务所与境外机构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针对跨境投资、贸易摩擦等风险,提供国别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架构设计等预防性服务,助力企业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中行稳致远。(六)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与区域协调:促进发展格局平衡全会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律师行业应当积极融入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方面,推动法律服务重心下沉,为土地流转、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围绕农业科技转化、农产品品牌保护、农村电商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等服务,赋能农业现代化,深化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夯实基层法治根基;在区域协调方面,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等区域战略,打破地域壁垒构建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区域内监管标准统一,构建统一规范的专业化服务与流程标准体系,促进人才、知识、技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产业转移、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构建跨区域律师协作平台,实现资源的集中与高效配置,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化“一国两制三法域”规则衔接,通过联营律师事务所模式提供跨境服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扶持力度,通过人才交流、专业支持等方式缩小区域服务差距,促进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为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提供法治保障。(七)服务共同富裕与民生保障:强化公平正义法治支撑全会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律师行业应当将服务共同富裕作为重要使命,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志愿活动等形式,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开展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帮助防范风险、降低合规成本,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提供法律支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实现“投资于人”的战略目标,让法治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法律服务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面对“十五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律师行业需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以完善要素资源体系为目标,以构建优质法律服务生态圈为支撑,通过深化专业化建设、优化生态布局、加速技术融合、强化政策保障等路径,全面提升行业质量效益与竞争力,实现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的历史性跨越,为“十五五”规划实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作者:薛济民,全国律协副会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6 11:39:14

数智时代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价值新探

以法律援助为内容的诊所式教育,是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法律援助业务接受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高等法学院校培养学生实务、创新能力与社会责任感的课程,在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律服务体系中价值显著。数智时代,人工智能使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传统模式面临变革,法律援助供需生态与法学教育核心范式被重塑——新技术要求人才培养更紧密对接社会、解决实务问题,在价值引领与方案创新中缩短知识生产、问题解决与人才成长的周期。互动式诊所教育精准契合这一需求,并呈现出较强的属性优势:既弥补了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缺口,更以实践与智能技术的融入,为人机协同、“教研践”一体的法学教育新模式提供可行样板。一、数智时代的高校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概况(一)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性制度。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托法学院系的师生力量,是国家与社会法律援助体系中重要的补充力量。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核心特征在于将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处理相结合,使学生通过代理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培养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自2000年9月该模式引入中国并在部分高校试点。当前,许多高校建立法律援助社团,聚焦困难群体与特定领域设计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学生业务主要涵盖三方面:立法与政策倡导、执法监督与法律实施服务、争议解决与司法援助。(二)数智时代的法律援助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当前,法律领域已进入数智化发展时期,法律的数字信息化重塑了法律知识运用的基础条件,使法律信息的获取与流通更趋及时、便利、均等和高效,显著加速了法律知识生产与运行的节奏,也深刻改变了各法律主体间知识掌握的形式、状态、运用方式及效能。法律智能化则意味着在传统以人为核心的法律活动中,出现了一个智能助手,能够有效提升公众的法律应用能力。数智化技术为法律知识应用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从积极层面看,法律知识得以突破专业人员壁垒,实现对一般公众的普遍赋能,从而放大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效。与此同时,在法律知识大众化背后潜藏着社会生活层面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无论在数量还是标准上都显著激增。公众虽能普遍接触并理解基础法律知识,但当面对真正需要解决问题时,对深层次专业知识与专业帮助的需求反而愈发迫切。概言之,数智法律技术降低了公众接触法律信息的门槛,推动法律知识理解与应用走向大众化,为法律知识运用拓宽了空间,但这些亟需以法律援助为代表的知识资源与专业能力予以填充,进而保障法律体系正常且高质量运行。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呈现为四重相互交织的趋势:需求端,公众法律意识觉醒导致案件量激增,但律师供给增速有限;供给端,基础咨询被AI替代,价值判断类深度需求向专业援助集中,法律援助的功能日益凸显;场景端,法律服务从单一诉讼向立法、司法、执法全链条深度嵌入,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模式端,人机协同不再是补充手段,而成为服务交付的常态标配。四重趋势共同作用,使得数智时代的法律援助及整个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在案件数量与类型、方法模式、理念定位等方面均发生结构性变化。上述变化对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在业务发展、人才供给与机制建设上提出了新课题,亦为法学教育发展与法律人才培养赋予新任务,构成相关教育培养工作的重要出发点与现实基础。二、数智时代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要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一)数智时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数智技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构成了系统性、结构性的深层挑战。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智能系统,能够即时性、平面化地分享海量法律信息与知识,打破知识传播的传统时空壁垒与专业垄断。学生可通过智能检索系统获取比课本更全面、更新的法规案例,通过法律智能助手获得比课堂更即时、更个性化的疑难解答,通过模拟审判系统体验比讲授更直观、可反复试验的实践场景。如何建立起新的分工边界与协同机制需要进一思考。同时,对于重复性知识的收集整理、法条检索、类案匹配、文书初稿生成等反复运用场景,人工智能在效率、精准度与记忆广度上已远超人类,这些工作可交由机器完成以释放生产力;但对于需要融入法治精神、社会情理、政策考量与伦理权衡的主观价值判断,需要在多元冲突中作出价值选择并承担社会责任,这些创新性知识运用场景是人类不可让渡的核心任务。这一变革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范式转型的新要求:教育内容必须从注重实体法条与程序规则的知识灌输,转向侧重培养学生进行复杂价值判断、战略思考、伦理抉择与意义诠释的高阶能力,将教学重心移至法治理念、法律思维、正义感培育与职业伦理塑造等;教育方法则必须打破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间的长期壁垒,构建三者共生共行、即时转化的整合性平台——在研究端吸纳前沿学术成果,在实践端对接真实司法案例,在教育端实现沉浸式学习,使知识生产、问题求解与人才成长在同一时空维度同步发生。这实质上是通过调整教育领域的生产关系——重构师生关系、革新评价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以适应并解放数智技术这一新生产力,最终实现从知识传授型教育到能力生成型教育、从课堂中心化到人机协同化、从阶段培养到终身赋能的深刻转型。(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属性和功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有效性源于其独特的三重属性:教育性、实践性与社会工作性。教育性是根本目标,指其作为系统化的法学教育课程,真正发挥人才培养功能,而非简单的职业体验或实习过渡;实践性以解决真实法律问题为中心,学生作为主体切身接触真实案件,在探索与创造中学习,而非以局外人视角进行的应然性分析;社会工作性则指在明确的价值定位、目标和方法指导下,直接参与法律工作意义上的社会生产,创造社会价值。基于上述属性,诊所式教育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功能。1.诊所式教育传授的是现实、完整、需在具体情境中创新应用的活的知识,而非固化的条文、刻板的准则。书本知识必须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灵活调整运用,才能发挥其价值效力。2.诊所式教育使学习者深刻理解知识的职业角色性、社会交互性及其背后的价值复合性。不同职业立场下,知识的应用状态、方法策略完全不同;法律社会治理正是通过职业间的知识交互、价值互动和利益平衡来实现,使得知识具有相对的社会有效合理性;而法律活动更需综合考量政治、经济、商业、社会、文化等多维因素。3.诊所式教育在制度层面被定位为援助性、公益性的法律工作,这为所传授的知识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石,从根本上塑造学生的职业伦理与公益精神。诊所式教育通过真实的业务操作,使支撑行为的知识与所训练的知识合二为一,确保了人才培养的有效性。三、数智时代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新价值与法学教育模式的新发展(一)数智时代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新价值:资源供给与教育转型数智时代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的价值实现了双重升华,体现为资源供给与教育转型的双重驱动。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层面,其弥补系统性缺口的价值愈发凸显。智能法律技术激活了公众的法律知识需求,导致精深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供应不足,服务形态也从传统代理咨询扩展至线上线下多元形式。公众在获得智能技术提供的基础认知后,亟需专业人员提供更高层次的价值引导与深层知识服务。这些需求的内容与形式恰与诊所式法律援助课程所提供的资源相匹配,高校法律诊所能充分调动规模大、专业性强、公益属性突出、社会成本较低的师生力量,以多元化服务形式成为法律援助体系的有效补充。法律诊所课程凭借教学内容的实践性与公益性、方式方法的知识价值创新性,以及业务活动的综合性与丰富性,既能超越传统代理咨询,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领域,通过线上线下与智能技术融合提供高质量法律知识服务,以弥补资源供给不足;又能以其“研教践”一体化的模式成为构建人机混合智能协同教育平台的理想原型,有效回应了“法学教育如何整合技术赋能与人的核心价值”这一根本问题。当前,数智技术应用强化了诊所式教育的理念、方法和模式功效,使其在法学院课程体系中相对于传统理论灌输和一般实务课程呈现出更强的趣味性、吸引力和价值产出优势,与智能技术间开始形成良性积极的效能激发和互动循环。这为探索建立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实践运行于一体、无时空差异的共生共行平台提供了现实样本,成为推动法学教育模式实质性转型的关键内生动能。(二)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样板,大力发展实务型法学教育基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时期所展现的显著价值,应将其作为样板,大力推进法学教育向实务型、创新性模式整体转型。具体路径包括:1.普及与深化课程建设。高校应推动诊所课程从选修提升为必修,使其覆盖全体学生以充分释放人才培养效能;同时大幅扩展课程主题,从传统法律援助延伸至立法论证、司法调解、行政执法、企业合规等多元领域,实现课程体系的立体化升级,并为法学教育方法论革新积累经验。2.加强制度与资源保障。国家层面,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明确高校师生开展职业性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边界,并在经费拨付、案件来源、实务指导、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高校层面,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专项投入,整合实务部门导师、在线平台、智能系统等多元资源,建立诊所课程与理论课程的衔接协调机制,并制定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确保其在法律服务实效与人才培养质量上实现双重目标。3.引领法学教育体系重构。借鉴诊所式教育的成功经验,对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进行系统性重构。数智技术虽极大赋能法学教育,但也亟需构建新模式以解放技术生产力。面向智能社会,法学教育内容应更侧重价值判断、战略思维、伦理抉择等不可编码的素养训练;方法上则应打破教育、研究与实践间的时空壁垒,构建三者共时性、一体化的协同平台,实现多方功能互促与价值共赢。高校法学院系应以诊所式教育为典型样板,探索人机协同背景下的教育模式创新,为培养既能驾驭技术又能守护正义的新型法治人才提供实践基础与理念支撑。(作者:杨晓雷,北京大学法学院)【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5 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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