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程结算中审计、财政评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效果

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结算价款常有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为准”等类似约定。但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对于同一工程项目还会出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认定的结算价款。几种结算价款有何区别和联系?为何会出现不同?对于差额又应如何处理?本文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入点,分享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期引发对审计、财政评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际运用方面的关注。一、问题的提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
发表时间:2023-07-21 10:23:0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限制

我国现代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目前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方式,大到奢侈品牌、知名商超,小到餐饮住宿、街头小吃,连锁加盟的模式已经在商业市场得到广泛应用,被公认为二十一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之一。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案件特别是在合同解除方面,既要考虑合同法领域的一般规定,也要注意商业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本文重点对此进行论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
发表时间:2023-07-12 17:54:41

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路径研究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著作权中最为普遍的侵权方式之一。现实中,权利方为制止该行为和索要经济损失赔偿等会投入较多资源,有时尽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却仍无法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本文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权方式及注意要点进行研究,以求更高效地帮助文娱企业及其他权利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侵权形式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规定包含《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23-07-11 10:00:26

迟延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

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对于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双方签署时则能够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许多调解协议是无法即时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提前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未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比如某案例中,债务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定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此时,调解协议中通常会有两种约定:(1)如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每日支付欠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调解协议中
发表时间:2023-06-20 15:43:5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证分析

生态文明建设是持续发展的过程,环境保护从个体利益扩展到社会公共利益,从一般侵权赔偿到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地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性工具,已广泛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性质、特点、内容、可诉性等,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构建。本文以实践为基础,兼具一定的理论分析,进而提出问题,以期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发表时间:2023-06-16 17:37:32

关于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以及综合工时制。后两种工时制被统称为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为了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而设置的。为了避免企业滥用特殊工时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特殊工时制的审查更加严格。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及研究,对与特殊工时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大家在法律实务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特殊工时制。一、不定时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区别(一)劳动者是否需要参与考勤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一些无法简单用标准工时制来管理和衡量其劳动价值的工作人员,如企业高管;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如外勤、销售、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及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不定时工作人员一般无需参与考勤。综合工时制是在标准工时制上的一种变通制度,单位需要对综合计时的劳动者进行考勤,但无需按照标准工时制来计算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和加班时间,而是以周、月、季、年等周期来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其相应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平均日或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工时制下的日工作时间或周工作时间,否则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延时加班费由于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一般无需参与考勤,可以自由安排其工作时间,因此单位无需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向其支付加班费。而综合计时制下,劳动者仍需要参与考勤,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三)是否需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的加班费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节日时,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各地对该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定时工时制下,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休息日以及法定的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则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是否有效无论是不定时工时制还是综合工时制的事实,都需要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要首先获得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许可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特殊工时制。但由于《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各自制定当地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审批办法,因此实务中各地关于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制度各不相同。这也导致各地对用人单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自行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裁判规则。(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擅自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约定无效该种裁判规则把行政机关对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制的审批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对待,是否获得特殊工时制许可是判断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特殊工时制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如果企业未通过行政审批或许可,即便与劳动者约定了特殊工时制,该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这种规定将行政审批作为单位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前置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行政审查力度。另外,由于进行了特殊工时制的前置审批和许可,使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明确知道特殊工时制适用的岗位和范围,方便各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理处置自己的权利。如上海市发布的《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沪人社规〔2022〕11号)、浙江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就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或审批才可以实行。(二)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特殊工时制是否有效部分地方会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特殊工时制是否有效。如北京地区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北京地区对不同岗位、不同工时制种类、不同企业采取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一般企业,北京地区仅允许单位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约定不定时工时制。对于法律已经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无需进行行政审批,允许其与劳动者约定特殊工时制。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特殊工时制将被认定无效。(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自行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有效部分地区完全取消了行政部门对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或虽未取消特殊工时制的行政审批,但仅将该审批作为行政管理行为而不作为判断双方约定效力的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具体岗位需求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约定特殊工时制,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约定则为有效。一旦劳动者与单位就相关约定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由仲裁和司法机关审查企业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审查发现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该约定无效。有效说规则下,行政审批不再是特殊工时制约定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约定内容本身是否合法、约定的岗位是否符合特殊工时制等成为判断约定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这种做法减少了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的行政审批手续,方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设置特殊工时制岗位。但企业在获得用工管理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风险。相关约定在未经仲裁和司法机关审查前,双方都只能凭各自的经验来判断该约定的有效性,将来一旦被仲裁或司法机关认为约定无效,则企业将面临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审慎与劳动者约定特殊工时制的适用岗位,不可滥用特殊工时制,否则相关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作者:江本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3-06-08 17:3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法释〔2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办案机关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生效再审刑事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第五条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请求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未作出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第六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第七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第八条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未按前款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第十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第十一条请求时效期间起算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请求时效期间按照年、月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第十三条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3-06-05 15:19:23

离婚索财中敲诈勒索罪与非罪实务探析

离婚财产分割时(从民事案由上来说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以检举、揭发另一方配偶或者其近亲属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离婚双方的索财主张是否属于权利行使,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判断。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离婚双方索财主张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发表时间:2023-06-01 10:21:20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制度

资本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股东会按照“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股东通过赞成或者否定的方式投票作出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便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由法律拟制产生的公司意思表示。但在股东会召开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股东出席股东会以及正当合理行使表决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在决议内容或者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会导致决议无法正确、合法地反映股东意志的后果。由此对瑕疵决议的性质、严重程度、违法
发表时间:2023-05-25 15:31:35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功能与规范向度

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功能科学化的预测性治理。政府利用数字化手段,通过大数据提取、人工智能辅助、全链条监管等创新机制,有效助力政府提升科学化治理、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执法与服务水平,确保决策和执行更加精准、更为主动、更具实效。首先,凭借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政府能够站在更高层面确保决策与行为的前瞻性:在现实基础上挖掘未来价值,以精密的推演和分析,形成更为科学的规律性认识,清晰反映某些政府治理的普遍特性,甚至预判未来走向,为进一步
发表时间:2023-05-09 17: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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