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从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交易者权利、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行政执法等各方面构建起期货市场交易者保护体系,本文主要对此进行研究与探讨。一、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成为法定义务交易者适当性义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通过一系列措施了解交易者的情况,充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信息,以达到向交易者提供与其状况相匹配的服务目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前,期货市场交易者适当性义务的依据主要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自律规则。《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将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使期货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的赔偿责任有法可依。《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条对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二款对交易者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延续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做法。此外,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期货业协会负有督促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之职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反交易者适当性义务规定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这也从监督、处罚的层面进一步确保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二、区分普通交易者与专业交易者,侧重于保护普通交易者《期货和衍生品法》交易者保护体系的一大亮点,即规定了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并侧重于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举证责任倒置。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的举证责任。关于期货经营机构的举证责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与该条规定宗旨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未进行风险提示的免责条件、交易指令、追加保证金及交易结果的通知等事项,规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五条亦规定经营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与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则涵盖了期货经营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各种事项,更全面地保障了普通交易者的权益。二是强制调解。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双方可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而普通交易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参与普通交易者提出的调解,与其就纠纷的解决进行协商,增加了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的力度。三、明确期货市场主体民事责任,保障交易者事后救济(一)明确期货市场主体民事责任《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市场主体民事责任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针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十一种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红线,包括:(1)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2)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3)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5)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6)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7)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8)挪用交易者保证金;(9)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10)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1)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有上述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未履行交易者适当性义务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第十二章中也对期货经营机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进了行规定,即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违反期货交易规则,责任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针对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采取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时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第八十九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对于期货交易场所依照前述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如期货交易场所存在重大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期货服务机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了期货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强调了“看门人”责任。针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就违法行为给交易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针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人财产不足的,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没。在“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背景下,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人被处以高额罚款也将更为常见,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的问题将更加凸显。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事后救济环节为交易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增强交易者信心,同时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7月27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证券领域的落地。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期货市场相关制度、规则也将逐步完善,以顺应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变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代表人诉讼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便利交易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维权成本,对于惩治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四、从法律层面确立期货市场当事人承诺制度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及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对当事人承诺制度作出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该条规定将期货市场当事人承诺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不仅对提高执法效率、尽快恢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当事人承诺制度能够快速、有效地赔偿交易者损失,也是保护交易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五、多角度保护交易者,促进期货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除前文所述的各项交易者保护措施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从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设立保障基金等角度,对交易者权利予以明确。1.知情权。《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交易者对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以及其他接受服务有关的重要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进行查询。2.交易者信息受保护。《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五条对期货市场四大主体——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保护交易者信息及商业秘密的要求。3.禁止相关人员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4.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多层次、多角度,从行政救济到民事权利救济,从程序到实体,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对期货市场交易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吸引更多交易者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实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郭重清、姜毅、王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