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诸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直播主播等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兴职业应运而生。与传统劳动者相比,这些新业态从业者在工作模式、劳动关系等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其中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界定问题已然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挑战。本文旨在通过对新业态从业者涉及劳动争议的大数据分析,探讨新就业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并为新业态从业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提出建议和措施,助力平台经济健康、长远发展。一、新就业形态的兴起与现状互联网平台在新形态就业模式中扮演着劳动力资源的组织者角色,通过连接劳动者与消费者,将灵活就业的形态进行组织和赋予新意。这种新就业模式打破了传统就业的时间、空间和企业框架的限制。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前沿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众多新模式、新业态。其中,网约车、在线消费、外卖、远程医疗等服务业新模式继续保持增长活力。而新业态就业群体不仅局限于技术要求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包括了复杂技能和高度专业知识的工作,满足了劳动者多样化的劳动需求,给企业带来了降本增效的机会,提高了人们工作生活的便利性。但与此同时,新业态从业者也面临着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现实困境。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的大数据分析根据大数据检索,以四川为例,2014-2023年四川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审新收299753件,审结296615件,成都的案件数量远多于全省其他地区,占全省案件总量的33.42%。近年来因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快速增长,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外包公司、劳务公司等之间法律关系的判断已成为当前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具有下述几个特点:(一)新业态用工主体认定困难新业态用工模式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招聘主体、实际管理主体、报酬发放主体等,这些主体可能并不一致。例如,平台企业可能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而第三方公司又与从业者签订合同。这种复杂的用工关系使得从业者在确定用工主体时面临巨大困难,从业者在前期收集证据时往往因缺乏明确的指引而陷入困境。(二)新业态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关系特征具有较大区别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新业态用工模式碎片化、灵活性显著提高。加之互联网平台管理相对松散灵活,用工企业普遍倾向于不与从业者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服务协议/劳务协议,甚至通过发包转包等名义由其他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合同等。(三)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大多数存在风险高、保障弱的特点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新业态岗位正逐步成为关键的就业途径。平台所采用的绩效考核体系通常基于“按工作量计酬”的方式,即工作量越大收入越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例如,外卖配送员为了提高收入,往往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更多的抢单及订单配送,常常导致他们在骑行过程中不停查看手机、超速、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产生。外卖配送员在高温、寒冷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工作时,一些职业病的发生率也有所增加。此外,外卖配送所依赖的交通工具本身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高强度工作环境下,配送人员可能会忽略对交通工具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这种疏忽不仅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也对骑手和公众的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四)司法观点不统一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当前我国在判定事实劳动关系方面,主要参照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从属性”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这也增加了新业态从业者维权的难度及周期。通过上述大数据检索分析,新业态从业者规模迅速扩张,这一行业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点领域。但新业态的发展仍存在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从业者权益保障不足、就业市场不够成熟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三、新业态就业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一)新业态就业市场的发展将带来更多的工作岗位,应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及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新的保险模式随着依托互联网平台经济市场的创业模式大量涌现,将带动和衍生更多的新业态岗位。在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等多环节共同为新业态从业者扣紧“安全带”,才能取得更好效果。一方面,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维权渠道。比如在个案办理中,发挥“一函两书”的作用,推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支持。同时,社会保障机制应作为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在互联网平台上工作的从业者,例如网约车司机和外卖配送员,他们在工作中所遭遇的职业风险与传统行业的从业者相比并无减少,这种风险不仅影响从业者本人,还可能涉及对第三方的侵权问题。因此,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于这些新兴职业群体的安全与权益至关重要。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从业者若引发事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责任。为应对此类风险,许多平台企业采取了强制要求从业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从其工资中自动扣除保险费用。但基于平台新就业形态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业者面临劳动风险时不能适用传统法律加以保护,意外事故险也不足以保障从业者的权益。对此,人社部已出台《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型职业伤害保障的政策框架。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入职业伤害全链路处置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新型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海南等地开展。有配送企业已宣布为外卖骑手缴纳社保,这是业内的一大突破,引发了广泛关注,是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提升,也弥补了以往外卖骑手社保缴纳途径的缺失。(二)为新就业群体打造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开启一站式“劳动维权+就业帮扶”通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与司法所、派出所、工会成立联合调解工作组,形成矛盾联调、信息联通的工作机制;设立联合调解室,以政府+社会、线上+线下、预防+治理的“三+联动”运作模式,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同时建立联合走访-个案转介服务机制,定期开展企业和劳动者走访调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健全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化解矛盾纠纷,及时为有需求的劳动者对接就业岗位等,切实有效提高新业态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三)多点开展对新业态从业者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力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平台企业应联合开展一系列针对新业态从业者的技能提升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识、安全生产、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以不断增强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服务意识以及职业道德意识。通过这些教育措施,可以为从业者开辟成长与发展的途径,构建职业晋升的阶梯,使他们能够清晰地看到自身的职业发展前景。此外,这些培训还能够促进从业者不断提升个人技能,遵守法律法规,进而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四)加强平台大数据监管能力,强化平台社会责任作为资源整合、组织生产要素商业化,贯穿线上企业与线下市场经济的通道,平台企业应配合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除了上述所提及的帮助从业者进行技能培训,建立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外,还应建立协助纠纷解决机制、增设投诉渠道、健全完善劳动制度等。同时还应设立考核机制,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提升平台企业的责任意识。政府应采取创新的监管策略,如推动“互联网+监管”模式和利用征信系统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强化监管的预防性和连续性。同时,改进和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政策信息的整合、查询、解读和反馈,以及在线的营业执照认证与核查等政务服务功能。(五)加强对平台算法规范的指导作用为保障从业者的服务质量,建议平台优化具有监控、记录和评估属性的算法系统,具体措施包括:在算法设计中引入从业者反馈机制,允许从业者对任务分配、工作时间安排等提出建议;赋予从业者在符合平台规范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劳动时间、任务类型和工作强度的权利;建立算法透明机制,向从业者公开算法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参数,确保从业者能够理解算法对其工作的影响。例如,可通过引入从业者反馈机制,优化任务分配算法,减少从业者因任务不合理导致的超负荷劳动问题,同时提高从业者的满意度。此外,严禁平台以“最严算法”作为唯一标准,应充分考虑新业态从业者的基本权益需求,优化算法系统,适当选择能够平衡效率和公平性的激励方式。政府部门可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文件规范平台算法管理细则并加强对平台算法的监管,以保障零工从业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新就业形态正经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发展的关键转型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一方面,平台企业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规范管理方面仍存在劳动关系界定模糊、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职业发展空间受限等不足。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等在新就业形态发展中是不同的各方主体,在政策制定、市场监管、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尽快建立政府部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强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通过法律健全、政策出台、社会保障、加强监管等措施补齐短板,才能为新就业形式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新业态领域高质量发展。(作者:王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