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完成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准则》)的全面修订,《准则》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实现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的根本性转变。新修订《准则》以代理成本理论、信义义务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石,构建了覆盖董事、高管及控股股东全周期的监管框架,重构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将ESG理念深度融入。笔者系统分析新修订《准则》的核心条款,以期为企业提供从差距判断到制度落地的合规路径。一、修订背景与理论框架:治理转型的必然性与理论根基《准则》的修订源于现实需要,并建立在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之上。一方面,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激励约束机制扭曲”三大顽疾,亟需更具刚性的规则予以纠偏。另一方面,新修订《准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立法精神、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关键步骤,旨在实现法律体系的协同整合。新修订《准则》是对经典公司治理理论的制度化回应。首先,代理成本理论指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会引发代理问题。新修订《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薪酬追索条款,通过将高管不当行为的部分成本内部化,直接矫正了激励扭曲。其次,信义义务理论(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作为《公司法》基石,其抽象性长期面临司法认定困境。第二十四条通过“报告+说明+披露+审议”的程序性要求,将抽象义务具象为可观测的行为标准,创设了“安全港”规则,增强了法律的可预期性。最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融入体现在总则第三条对新发展理念的重申,以及第七章对债权人、员工等群体的保护。第九十八条强制要求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志着治理目标从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向企业整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二、核心条款的系统性解构:构建严密的责任与约束闭环(一)董事与高管的全周期责任体系新修订《准则》构建了“准入-履职-追责”的全周期闭环。在任职准入环节,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情形,并强制要求提名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核及披露意见,压实了其“看门人”责任,促使提名过程更为审慎,从源头上提升董监高队伍质量。在履职过程中,新修订《准则》第二十四条并未对董事谋取商业机会或同业竞争行为采取“一刀切”禁止,而是设定了“穿透式披露”与“程序公正”的合规路径。这一“安全港”规则承认了商业实践的复杂性,只要遵循法定要求和程序,即可获得合规庇护,体现了监管从刚性管制向精细化治理的转变。第二十七条则细化了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在决策时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为后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在离职追责方面,第二十一条强制要求聘任合同包含“离职后义务及追责追偿”条款,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董事的职务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此举切断了离职与责任豁免的不当关联,确立了终身责任追溯原则,堵塞了“金蝉脱壳”的漏洞。(二)激励约束机制的风险对称重构新修订《准则》致力于构建激励相容、风险共担的长期主义激励体系。第五十七条要求薪酬结构由“基本+绩效+中长期激励”组成,且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在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高管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否则需对外披露原因,并为研发型企业设置了豁免机制,体现了分类监管的科学性。颇具威慑力的是第六十三条的“薪酬追索”机制。当公司因财务造假、财报追溯重述,或高管违反信义义务造成损失时,公司有权追回其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配套的第六十二条递延支付机制(30%以上绩效薪酬递延,最长至离任后三年),则将管理层的远期利益与公司长期风险绑定,为风险缓释提供了时间窗口。此外,第六十条通过强制回避制度、亏损公司薪酬合理性专项说明及引入外部审计等程序性安排,确保薪酬决策的独立性与客观性,防止薪酬委员会被管理层“俘获”。(三)控股股东行为的精细化规制针对A股“一股独大”的情况,新修订《准则》实现了对控股股东行为从原则禁止到精细监管的转变。第七十六条对同业竞争规制采用“二分法”,以“重大不利影响”为界限。对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再绝对禁止,而是强化披露义务,交由市场判断,避免过度监管对企业集团正常经营的干预。在关联交易方面,第七十九条将监管重心前移,要求董事会承担起“准确、全面识别”关联方与交易的责任,并重点审议其“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第七十二条对“双职合一”(控股股东同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情形,要求年报中专项说明其合理性及独立性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控制权滥用的制约。(四)治理结构优化与中小股东赋权新修订《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细化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允许其替代监事会,明确了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与核心职责。这一模式虽与国际接轨,但高度依赖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与投入度,适用于治理基础良好的公司。第十七条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双重强制:一是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时选举非独立董事必须采用;二是选举独立董事无条件强制采用。此举是对中小股东的制度性赋权,使其能集中投票权推选代表进入监督机构,有效改变董事会力量格局。(五)利润分配与ESG信息披露的价值重塑新修订《准则》第十条要求公司章程明确“清晰、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而不分红的需充分披露原因,旨在刚性保障股东收益权。第九十八条将ESG信息披露从倡导提升为强制义务,要求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这标志着上市公司价值评价体系从单一财务维度向综合社会环境维度转变。三、上市公司合规路径及实务应用:从判断到落地面对系统性的规则变革,上市公司需要完成从差距分析到制度落地的全面合规工作。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笔者建议成立由董事会秘书牵头,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组。(一)第一步:全面的差距分析与合规诊断1.文件体系合规审查。采用清单式排查方法,系统性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治理文件。审查重点应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是否清晰,授权原则是否符合新规;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情形与操作细则是否明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是否满足新要求;董事、高管薪酬结构是否满足“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的刚性要求,是否建立了业绩联动、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关联交易识别、审议与披露的内控流程是否完善。2.合同文本修订需求评估。审阅所有现任及拟任董事、高管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评估是否已纳入“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以及“薪酬追索扣回”等强制性条款。此类条款是启动追责行动的契约基础,亦构成公司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对潜在诉讼具有关键意义。3.治理架构效能评估。评估现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实际运作效能:提名委员会是否开展了实质性的候选人尽职调查,薪酬委员会能否独立、科学地设计薪酬方案,审计委员会是否有效监督财务报告与内控体系。评估结果将为后续制度修订与人员调整提供参考数据。(二)第二步:制度修订与落地实施要点1.《公司章程》的根本性修订。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公司章程》优先级最高,主要包括:明确现金分红的优先顺序、具体政策(如比例、条件)及决策程序;若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需删除监事会相关条款,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在董事选举条款中,明确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职位及具体计票规则;更新治理总则,体现强化“关键少数”责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践行ESG理念等新修订《准则》中的核心精神。2.《薪酬管理制度》的重构。《薪酬管理制度》须包含三大机制:一是绩效薪酬刚性结构,明确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并规定核算方法;二是递延支付方案,设计具体安排,明确递延比例(不低于30%)、支付周期(如分三年)和实施细节;三是薪酬追索机制,详细规定触发条件(如财务造假、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等)、决策机构、启动程序和执行部门,确保其具备司法可执行性。3.内控体系的全面更新。按照新修订《准则》第九十七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或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确保其独立性与权威性。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动态更新的关联方清单,并构建“事前识别—事中独立审议—事后穿透披露”的全流程闭环。建立董事履职档案,系统记录包括参会、发言、调研、培训等情况,作为未来评估其是否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四、理论前瞻与未尽之争:新规之下的平衡与挑战(一)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平衡新修订《准则》第二十七条强化了董事的决策过程责任,要求其“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能尊重董事基于当时信息的商业决策自主权,又能对“充分”和“谨慎”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至于陷入过度干预?这需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逐步细化审查标准,在尊重商业自主与保护公司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二)薪酬追索条款的强制执行与跨境追偿新修订《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薪酬追索机制在国内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但对于那些在海外居住或主要资产在境外的离职董事、高管,上市公司依据国内《准则》和内部制度提起的追索诉讼,其判决如何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则涉及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如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判决的互认与执行等。其法律效力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际司法协作机制。(三)独立董事的责任边界与激励相容在新修订《准则》赋予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更大职责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责任风险显著增加。然而,如何在激励其投入足够时间精力、勤勉履职的同时,避免因责任过于严苛而导致市场上的优秀人才对独立董事职位望而却步,这需要在后续规则中对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责任豁免情形(如在依赖专业机构意见下作出的判断)等进行更精细化的制度安排,实现权责利的对等。(四)规则协同与法律体系的持续整合新修订《准则》的实施并非孤立的,它需要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监管指引、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之间进行持续的协调配合,以及监管机构后续通过发布联合问答、立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予以明确,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逻辑性与统一性。五、从合规遵从到价值创造《准则》的修订是公司治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并非简单的条文增删,而是通过严谨的法条设计,将抽象的治理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行动指南,重塑了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结构,实现了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有效”的根本性转变。此次修订的长期影响将是深远而多维的:在监管层面,它标志着精准监管与分类监管的现代监管理念落地。通过对“关键少数”行为的精细化规制(如全周期管理、薪酬追索)和对不同情形公司的差异化要求(如同业竞争“二分法”、研发公司薪酬豁免),监管资源得以集中于风险较高的领域,实现了从“全面覆盖”向“精准打击”的转变,显著提升了监管效率。在公司层面,它驱动了一场从被动合规到主动价值创造的治理转型。科学的激励约束(如薪酬追索、递延支付)和严密的责任体系(如离职追责、履职档案),将公司的长期利益与管理者、股东的利益深度绑定,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投资吸引力,从而增强核心竞争力。在市场层面,它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通过提升整体公司治理质量,新修订《准则》增强了国内外投资者的长期信心,促进了资本的有效形成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ESG信息披露框架的完善,推动资本市场从单纯的财务业绩导向向可持续发展导向转变,为中国资本市场融入全球金融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作者:王蕊、靳如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