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劳动立法归宿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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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给我国劳动立法法典化提供了立法借鉴。对于健全劳动法律法规,除了修改和制定单行劳动法律之外,还要重视修改《劳动法》,待条件成熟时编纂劳动法典。

一、法典与法典化

大陆法近现代意义上较为典型的部门法法典,即由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较集中系统的总体规定。它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根据一定学理指导,在原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和内部和谐统一等特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种高水准制定法”,其典型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法典定义为:“对某种现行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是现行法的系统化形式”。将法典化定义为:“重新审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法律的活动”。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十九世纪,与产业革命的出现及工人运动的声势日益壮大密切相关。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此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真正具备现代意义上法典形式的劳动法则是到了二十世纪初才出现的。

法国是世界上最先制定劳动法典的国家,1910年颁布的《劳工与社会福利法典》,编纂了此前许多有关工业和劳动法规。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典是由前苏联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劳动法典》。1918年12月颁行第1部,其中包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来所制定的劳动立法。法典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上50岁以下的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有劳动的义务,并确立了工作日制度、休息制度和妇女产假等基本制度。

二、我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新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发展来看,经过四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这部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劳动法并非尽善尽美。在《劳动法》颁布以后的贯彻执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的改革,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总结出许多新经验和新做法,也相应制定了新政策,既对修改《劳动法》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修改《劳动法》奠定了实践基础。比如,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弹性就业方式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正在实行和完善之中;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又有新进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社会需求的矛盾;涉外劳动关系的数量及形态的增多等等,都向《劳动法》提出充实内容的要求。《劳动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同工同酬等需要进一步加以科学而严谨的界定;一些基本原则,如权利保障、诚信、公平等均需进一步研究、归纳,加以明确,以供劳动立法工作有所遵循;还有一些疑难问题,如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员工的惩罚问题,竞业禁止如何操作问题,以及敏感的罢工、怠工问题等也需要加以调研,考虑是否需要和如何写入《劳动法》。总而言之,急需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此外,上述劳动法律体系中只有一部基本法律,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法律的出台才有所改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相关劳动立法也不断完善,劳动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合法权利得到更有效的维护。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来看,目前实务中主要依据各种政策性文件,这难以适应新时代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要求。另外,部分配套法律文件陈旧且位阶较低。比如,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起配套作用的多为规章、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认定等基础问题存在争议。

总之,我国已经形成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单行法,辅之以数量众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具备了进行法律编纂制定劳动法典的基础。同时,对于不同层级、数量众多的陈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能够通过法典编纂的废改立使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综观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现状,笔者建议在修改《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自己的劳动法典,使之早日以更加独立、健全的法律部门立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

2022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以劳动法典作为劳动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模式已成为学界共识,它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典化的总体取向。

2022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关于编纂相关领域法典的六件议案,其中一件就是劳动法典。

三、针对劳动法典体系的初步构想

我国现行《劳动法》虽然不是劳动法典,但是已经具备劳动法典的雏形。以此为基础,借鉴国外劳动法典的体例,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典体系大致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法总则,包括立法宗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

2.就业促进法律制度: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

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人事保证合同等。

4.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包括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特殊群体的特殊劳动保护)等。

5.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包括三方协商机制,工会法,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罢工与闭厂,职工民主参与,规章制度等。

6.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征缴等(社会保险法纳入劳动法典属于广义劳动法的范畴,如果采用狭义劳动法可以将这部分内容剔除)。

7.特别规定,包括特殊劳动关系特别规定(新就业形态、律师、船员和渔工、飞行员、出租车、涉外劳动关系与涉外法律适用等)和人事关系特别规定。

8.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包括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劳动监察事项与实施(劳动监察权、劳动监察形式、劳动监察管辖、劳动监察程序)等。

9.劳动法律责任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违反劳动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包括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仅对特别事项作出规定,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裁审衔接等。

11.附则:包括法律术语界定、新旧法律衔接、法律生效时间等。

(作者:张照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