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能源法》对电力行业的积极影响
- 发表时间:2025-07-09 10:06:34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既调整不同能源形式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同一类型内部能源开发利用关系,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对电力能源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归属经济法部门,平衡电力能源市场主体利益,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一)作为经济法,具有电力公法的性质
《能源法》将能源宏观调控、战略规划、开发利用、市场、储备应急等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平衡行政机关与能源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力和权益。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积极参与编制并遵守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能源规划,按照安全-结构-转型和节约-环保等价值顺序,执行能源产业开发利用政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主动开展能源科技创新,配合和服从能源监管,依法履行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等。
(二)作为经济法,兼具电力私法性质
《能源法》调整着能源生产、加工利用、供应消费等方面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从纵向看,国家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横向看,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推动全国统一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电力能源在全国范围内配置,充分维护电力投资者、生产者、建设者、经营者、服务者和使用者的平等权益,提高其参与电力能源市场活动的积极性。
作为基准法,配套集成的先进制度适用于电力能源发展,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完善的体系和机制能够推进电力能源规划的科学编制并有效衔接,更有利于发挥其引领作用和执行刚性。《能源法》明确规定了能源规划的四种类型、五个要素以及编制主体、依据、程序等内容,同时规范着电力能源的分领域规划编制和实施。这也增强了电力能源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避免电力能源市场的盲目发展。
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策略和价值取向,提升了全社会对电力能源发展安全、节约和绿色的共识。国家对不同类别的能源开发利用采取不同的策略,绿电证书、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需求侧管理的规定,将用户节能义务法定化,促进节能效率。公共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清洁低碳发电和节能产品服务成为法定义务,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电力能源消费观念,带动电力能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有序竞争的统一能源市场体系,确认了电力能源改革“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原则,实现自然垄断和竞争业务的分别管理。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竞争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别能源交易市场;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公平、无歧视开放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电力能源与竞争环节相区隔的自然垄断法定地位。全国统一电力交易市场的建成,有助于按照市场方式确定电力能源的配置,提高了电力能源的利用效率。
功能完善的能源储备和应急体系,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电力储能和应急,缓解了电网企业单方保障电力能源安全的压力,为企业社会责任储能提供了法律依据。能源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储备,遵守能源应急法律制度,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电网企业的电力能源社会责任储备主要在调峰、调频等发电能力储备,适当增加电源投资和经营范围,确保一定比例的可调节的富裕装机容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电力企业要积极加入政府主导的电能储备和应急体系,按照规划制定电力应急预案,承担相应义务。
电力能源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发展重点支持领域,可激活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电力能源的创新活力。电力企业要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投入促成电力科技创新成果;围绕电能开发利用技术、储能技术和节约电能技术等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开展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建设并利用电力能源基础设施和电力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电力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协同创新,电力与其他能源形式多能转换和互补的数字智慧创新,与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创新。
作为“政策宣示法”,明确了国家能源发展目标方向,决定着电力能源发展的策略、措施和行为
(一)明晰了国家对电力能源发展的立场和高质量发展方向
在国家能源政策宣示条款中,使用“完善”作为行为描述的有12次,“建立、构建、建设”等出现15次(其中5次用“加快”修饰),“鼓励”9次,使用“推进”6次,“制定”4次,使用“积极”表达态度立场的8次,“加强”7次。从这些统计数据看,未来我国需在跨区域电力能源规划、分类开发利用政策、节约能源政策、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体系、电力能源应急管理体制、能源标准体系等方面按照时序“建设”能源配套制度。
(二)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电力能源行政和监管职责权限
《能源法》共列举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等13类不同的主体,并区分不同主体行使电力能源行政主管权、规划权、监测考核权等。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区分不同事项,理清不同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适用恰当的主体开展业务,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三)规定了企业和自然人电力能源开发利用的义务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的主体应当遵守环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承担社会责任。能源用户应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电力能源的规定依法履行节约电力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电力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作为电力特别法,十二个条款直接影响着电力企业的责任定位和《电力法》修订的走向
优化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能源法》将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消纳责任”调整为“接纳、配置和调控”责任,主体由“电网企业”调整为“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这些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电网企业的重心将转移到电力输送承载能力建设,满足优先开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剧增输送需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力能源开发利用,国家给予了差异化的价值选择。小水电、海上风电与核电发展受到限制,煤电发展设定了条件,生物发电具有地域性特征,光热发电具有前景,水电开发更注重综合效益。上述不同类型价值取向是电源投资主体必须遵守的产业发展政策,也是电源接入电网的时序规范,更是未来不同类型电源的结构图。
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创造了法律环境,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规定,确立了新型电力系统的法定地位;电源电网协同建设,确立了电源输送工程投资成本的分摊方式;抽水蓄能电站和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电网对电力能源的承载、配置和调节能力。
进一步明晰了供电企业的五项供电服务义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营业区域内的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这些义务来源于现行电力行政和监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民法典》和《电力法》等法律中也有概括性规定,是自然垄断性供电企业作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
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法律属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运行安全水平。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通过行政机关的作用保障电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同时明确将电力设施认定为基础设施,这不仅是保护电力企业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丰富了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措施和手段。
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电力能源交易市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电力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这有助于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进而激发电力交易活力,增强电力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新能源发电产业发展,减少电力的用能成本,在更大范围有效推进能源转型。
作为能源综合法,调整范围幅度大,法律的实施必将对电力能源带来深远的影响
设定了五个立法目的,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实施行为。立法目的包括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这既是司法和执法融会贯通把握的尺度,也是电力企业遵法的尺度。电力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
调整包括电力在内的多种能源形式和类别。《能源法》既调整一次能源也调整二次能源;既调整化石能源也调整非化石能源;既调整可再生能源也调整非可再生能源;既调整传统能源又调整新能源。电力企业要根据法律条文中“能源”的抽象概念或具体概念遵守相应的规则,区别全称“能源”和特称“电力能源”,不能仅采用专门的“电力”条款。
(作者:石长清、李会芝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