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做好法律研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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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参与法律研究业务的优势

律师的法律研究业务通常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研究等方式产生。上述主体委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开展研究,由后者根据要求和约定提供相应的法律研究成果,这类业务被称为法律研究业务。律师在与委托人管理领域、所在行业、产业相关的具有涉法因素的领域中具有以下优势:

(一)律师具有跨学科的思维方式

跨学科思维使律师能够将法律知识与行业知识相结合,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律研究业务中的难题。例如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复杂性与对象差异性,要求律师在提供顾问服务时,除了需要熟练掌握民事、商事、刑事、劳动等法律规定,还应根据企业的行业属性和经营范围掌握相关的法律规范及政策依据。这种跨学科的知识积累和思维方式赋予律师跨越单一法律领域的能力,并整合来自金融、科技、工程等多领域的信息和见解,为委托人提供全面、新颖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二)律师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

一是知识方面的优势。由于律师的服务对象涉及多种职业、行业,他们不仅有条件谙熟某一地区、某一群体的地方性知识,更有机会了解多区域、多群体的相关情况。这使律师在调研时能跳出单一视角,洞察调研对象的核心问题,进而提出独到的研究观点。二是社会资源方面的优势。律师的社会关系网涵盖律师群体、媒体以及长期支持他们的各界人士。这为律师的法律研究业务提供了多渠道、多方位的支持。例如律师可以组建具有共同研究兴趣的专业团队,收集来自社会的多方意见,向有关支持者争取研究资源。

(三)律师工作具有紧密联系实际的特质

一个好的社会调查研究者必须善于观察问题和发现问题,保证调查研究的前沿性和现实性。律师在日常服务委托人的过程中具有紧密结合实际的优势,有机会深入了解、剖析委托人所在行业的状况,具备个体经验的支撑,能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其中不乏能够反映社会上一些现象的新问题,解释社会中存在的部分难题,具有现实的应用价值。

(四)律师的办案思维能够强化法律研究结论的实证基础

尽管法律研究业务与传统的律师业务存在显著的差异,但二者并非完全割裂。律师在开展法律研究业务时,办案思维强调精确理解法律条文和灵活运用法律规则,遵循这种思维所做的法律研究业务往往更具专业性。律师通过法律解释学、司法判例分析等方法,研判法律研究的结论能否获得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认可。这为律师形成扎实的应用法学思维视角提供有力的支撑,确保研究成果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二、律师开展法律研究业务的调研方法论

(一)调研的基本态度与要求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律师在做法律研究业务时应深入调研,得出既切合实际又精准细致的结论。律师若一味地“闭门造车”,与一线工作相脱节,最终提供的法律研究往往会脱离实际。笔者总结律师调研的基本态度与要求如下:

1.掌握第一手资料,注重实效。一些采取形式主义的调研方式难以产出具备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只有踏踏实实地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得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研究结论。

2.坚持问题导向。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研究路径是引导、组织法律研究业务的基本逻辑,发现问题、分析本质、探索规律、提出方案,构成整个研究的核心任务。其中,律师调研是发现问题、研究规律、寻求解决的必经步骤。

3.坚持深入细致钻研,拒绝表面研究。不深入、蜻蜓点水式的调研难以获取真实情况,单次调研、形式化调研催生的话题往往只能触及表面,难以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律师应把调研融入日常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即律师既主动服务,又主动调研,将调研内化于服务过程中,推动调研活动的常态化。唯有如此,律师才能不断深化对研究重点、难点的认识,产出富有建设性的成果。

4.坚持系统全面调查,真正把情况摸实摸透。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求调研者将与调研对象相关的因素有机地联系起来,构建完整的研究体系。律师要深入探索研究对象及其内部之间的联系与规律,广泛、全面地收集材料和了解真实情况,以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知“质”的飞跃。

5.注重内外合作,发挥多方优势。大型法律研究项目不会只涉及单一的专业领域,这就要求不同专业的律师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同时,律师可以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智库、行业协会、企业的有关专家进行深度合作,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开展调研,有效借力,凝聚合力,使法律研究业务获得人才与技术的支撑。

(二)调研设计

律师基于法律研究进行的调研通常是解释性、应用性、专题性的调研,即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针对某一具体现象或问题开展调查,探寻研究现象背后的原因,揭示研究对象或者研究主题发生变化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律师在着手调研之前应制定一份详尽的调研方案,一份好的方案可以让调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制定调研方案时,律师应遵从实用性、时效性、经济性、灵活性等有关调研设计的基本原则。调研方案应涵盖从调研题目的选定与研究启动到资料的全面搜集与深入分析,直至调研报告最终撰写完成。具体包括确立调研的目的、界定调研对象、明确调研内容、选择调研方法、安排调研时间、经费预算和后勤保障等。

(三)调研的具体方法

1.检索:调研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应先做好文献检索和法律检索工作,为之后的调研确定方向,文献检索在调研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可以帮助律师了解某项法律研究业务在该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筛选出的优质研究成果能为律师提供可参考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为律师解释、论证重要的研究结论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学术支持。在检索文献时,律师可以交替使用检索工具查找法和参考文献查找法,力求在资料准备上达到“穷尽”的程度。

法律检索是律师在工作中获取法律规范、案例、资讯等信息的重要方法。全面细致地检索法律规范及相关信息则是关键。法律检索要求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当面对一个不熟悉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律师需要迅速辨析问题的本质及其所属法律领域,通过检索找出对应的信息,解决相关的问题。法律检索能力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获得的,律师通过法律检索获取的有效信息又能拓展法律检索的广度与深度,以此不断往复。

2.四种调研方法。调研方法大体包括问卷法、深入访谈法、座谈法、大数据法。问卷法是运用统一的有问有答的资料收集工具向各个被调查人了解情况与意见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为结构化问卷和无结构问卷。结构化问卷指的是每个问题都事先预设了可能的答案,调查对象可以从中选择恰当的答案。这类问卷适合需要量化结果的大范围研究,便于将不同类型的调查对象进行对比分析。无结构问卷中的问题虽是统一的,但事先未列出任何选择答案,调查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回答。这类问卷适合不需要量化且对调查对象主观反馈诉求较高的研究。律师可以根据不同的调研需求选择使用上述两种问卷,或灵活交叉使用。

深入访谈法主要用于收集个人的特定经验过程所做的访问,被广泛用于对于个人生活史及有关个人行为、态度等的深入调查中。定性研究主要依靠访谈法来完成,律师调研应主动走入田野、走到现场、走进一线,与调研对象面对面地深入交流。

座谈法亦称为会议调查法,是指调研者邀请若干被访者,通过座谈的方式回答问题,围绕某一焦点,基于结构化、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座谈提纲系统地访谈一群参与者,从而收集资料,针对焦点作出定性的调查方法。实践中,座谈既可以是调研者与被访者以口头交流的形式进行面对面的直接调研,也可以是以书面咨询、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间接调研。该研究方法既可以在研究进行时使用,从而帮助调研者改进、完善一些定量研究方法,也可以在研究后期用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补充资料,便于更全面地解释定量研究结果。

大数据法也被称为定量分析法,是指将研究对象加以定量化表述以及综合处理,以探索、揭示事物内在数量规律的过程和方法。使用该方法时常依赖于一些统计分析系统,若缺乏足够详实的数据支撑,研究成果便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说服力和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

三、律师撰写法律研究报告的要求

法律研究业务的成果应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呈现,通常而言,该类报告围绕特定的法律问题展开,具有明确的主题;所选材料均来自实践,具备典型性甚至创新性;报告结构清晰,逻辑严密,体现出较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律师撰写法律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在理念层面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律师应对研究报告的主题和内容具有政治敏感度,有学者指出:“在社会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情况下,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尤为重要。”

二是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和写作时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开中药铺”式的罗列现象,不作任何理论分析;另一种是用一些空洞的原理或信条来解释现象。律师应充分把握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既要发挥自身的实务优势,又要重视对应的理论学习。

三是要坚持创新驱动。创新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从调研入手,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提出新观点、新对策;从写法入手,如在多级标题、篇章结构、典型实例等方面求新。

(二)在内容层面

一是制作简明、精美的可视化图表。一份精心设计的可视化图表在展示复杂的法律关系、理顺繁冗的业务脉络时往往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写作时不能只负责抛出问题,而应提出一套甚至多套既“接地气”又有创意的解决方案。

三是注意保密。律师在做一些敏感且重要的涉密项目时要有保密意识,对委托人承担保密责任。在涉密项目中,律师不仅要对调查收集而来的资料予以保密,而且对自己撰写的研究报告也需严格保密,否则会给各方造成被动局面甚至严重后果。

(三)在语言层面

律师若把研究报告写得过于学理化,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理解上的困难,故应避免将研究报告写成学术论文,追求文字的深入浅出、言近旨远。若写得过于叙述化,容易产生论述、分析不够深入的不佳效果,应尽量避免用新闻报道、娓娓道来讲故事的方式撰写调研报告。总之,律师使用的语言宜最大程度地符合委托人的阅读习惯,用委托人惯用的话语体系释明法律逻辑,体现法理深度。

(作者:赵昕阳、褚亮、赵青航 ,浙江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