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权——以一起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案为视角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一般而言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亦存在《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本案为笔者承办的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保险”)合同纠纷案,所探讨的即为合同另有约定情况下对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一、案例概要2017年,上海某房产公司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就其开发建设的某地产项目向区房管局缴纳了物业保修金。之后因当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发表时间:2022-08-29 17:45:35

浅析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构建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拟从一起真实案例出发,探讨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案情简介举报人L某向该市行政执法局举报,称X房产公司擅自毁坏举报人居住小区的数千平方米公共绿地,称该“绿色国有土地”被私有化、商业化,要求对X房产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恢复重建的决定书面答复举报人。
发表时间:2022-08-26 17:44:03

《民法典》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各地高楼大厦数量增长迅速,由此带来的高空抛物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为有效解决高空抛物带来的各类矛盾,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为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引。高空抛物相关规定的发展与理解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首次明确了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责任划分,规定“高空抛物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就此统一了全国法
发表时间:2022-08-24 17:22:45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边界——以视听作品为视角

随着社会生活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了各种新兴媒体迅猛发展,对传统媒体生态及著作权的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修正颁布正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有效发挥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价值,保护创作者和传播者,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亮点颇多,本文仅对合理使用制度中视听作品进行重点探讨。一、新《著作权法》确立合理使用规则三步检验法来自《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
发表时间:2022-08-18 17:45:56

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

在刑事案件中,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有诉讼地位的参与者,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最终有权决定委托律师的人。因此,要顺利建立委托关系,并从始至终把案件委托事项办好,需要既同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也要同狭义上的当事人沟通顺畅,配合默契。两个环节中有一个缺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都可能解除委托关系。如何与当事人实现有效沟通,是律师们不断探讨的话题,也是困扰青年律师的一个难题。
发表时间:2022-08-17 10:00:26

跨地域犯罪并案处理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司法管辖规定以犯罪地管辖、最先受理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并未作出案件具有相互关联可以并案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跨地域犯罪等情况,若一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严格实施,则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对此,司法解释及相关其他刑事程序规定作出了关于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跨地域犯罪等情况的并案管辖规定,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目前就“关联(犯罪)管辖”“牵连(犯罪)管辖”并无诉讼规定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牵连管辖,是指本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因为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性而由其中一个法院合并管辖、合并审判”。《刑法论丛》所载学术文章《论国际社会反“洗”钱犯罪》中对关联犯罪的定义是:“关联犯罪是指一种犯罪的存在附随于另一种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群(注:即相互之间有一定关系的数罪)。”本文将依据现行刑事程序规定,结合某案件对共同犯罪并案处理的地域管辖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在无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前提下,个人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能否管辖该个人参与其他地域的共同犯罪,即无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共同犯罪管辖是否需要在共同犯罪行为地进行管辖,而非根据共同犯罪中某个人犯罪地的“弱关联”关系而进行全案并案管辖。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某市A区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发现马某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因而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马某伙同他人在该市B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行为。A区是马某个人犯罪行为地和马某犯罪行为的最先受理地,公安机关是否能够以最先受理地为由并案处理其他地域的共同犯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也即共同犯罪中的某个个人犯罪地的司法管辖地域,能否并案处理管辖其参与其他地域的全部共同犯罪的情况。二、并案处理合并管辖的两种不同意见对刑事犯罪并案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最高检及公安部都据此规定作出了相一致的单独立法,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对本案的并案处理也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并案处理合法。上述犯罪情况中,既包括马某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又包括马某在其他地域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对马某在A区的个人犯罪立案侦查后,发现马某在B区又与他人共同犯有同种犯罪,作为最先受理马某个人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按照一人犯数罪及共同犯罪的规定,将B区的其他共犯一并管辖。这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跨区域并案处理的刑事案件,既需要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也需要符合并案处理的规定。在无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联合“创设性”立法的刑事案件并案处理的规定,不宜作扩大化理解,否则可能因违法并案处理而导致地域管辖错误。三、对并案处理合并管辖的分析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是“一人犯数罪”应单指一人犯罪。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对此解释为:“一人犯数罪,是指一个人犯有两个以上在追诉时效以内的罪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对此解释为:“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单人犯罪的并案侦查原则。一人犯数罪的案件,是指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公安机关辖区内都有实施犯罪的案件”。根据上述相关释义,该款规定应限定适用为一人犯罪的情况,不适用共同犯罪。结合本案,马某个人如果在不同地域实施数起个人犯罪,则适用该款规定,其中的任何一地均有权对马某实施的所有犯罪进行管辖,但是并不适用管辖马某参与不同地域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二是共同犯罪应单指“共同犯罪”行为,不宜扩大。《〈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中对该条解释为:“第二种,共同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共同的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各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案处理,不仅有利于统筹查找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也可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分工和所发挥的作用,分别适用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的有关规定处以适当的刑罚,保障实体的公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对此的解释为:“共同实施的犯罪,指共同的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人有分工时实施的不同行为,如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等”。从人大法工委和公安部的相关释义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是限定在共同犯罪的字面狭义解释的。另外,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共同犯罪的管辖自然应当归共同犯罪行为地管辖。共同犯罪行为地是并案处理的起点,不能通过如本案共同犯罪中的马某的个人犯罪行为地管辖全部共同犯罪。三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规定也与本案不符。本案的并案处理逻辑正好与此规定相反。本案是“实施个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还参与实施其他共同犯罪的”情况,恰恰是该款规定逻辑的倒装。因共同犯罪而并案管辖其他犯罪,是一种“吸收式”管辖规定,反之则显得有悖法理。在适用该款规定进行关联并案管辖时,应该以法定的共同犯罪管辖为基础,扩展管辖其他犯罪。从该款规定可以得出:该解释规定司法机关并案处理时,共同犯罪地司法机关可以“叠加”并案处理“其他犯罪”,无规定个人犯罪地司法机关可以“叠加”并案处理其他地域共同犯罪。四是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并案处理规定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本条规定以“被告人”为关联原点,关联管辖其参与的其他犯罪,对更为复杂的具体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并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对此的解释为:“本条第一款并未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经研究认为,并案管辖的相关情形,在《六部委规定》中已作出明文规定,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此处似无重复的必要。”因此,本案结合以上不符合《六部委规定》的论述,不能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并案处理。五是侦查起诉地不能成为法院审判管辖的充分依据。首次起诉地一般是最先受理的法院所在地,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最先受理管辖的前提是有权管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中的裁判观点为:“确定管辖权应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是以公安部门侦查或并案侦查地及移送起诉地为依据。”本案当中的侦查起诉地为A区,但是一审法院无法定管辖权而又未经指定管辖,一审程序中出现管辖错误,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种意见虽然是基于鼓励司法机关积极办案、节约司法的角度,认为并案处理具有合法性。但在刑诉法无授权并案处理的情况下,应对现有的解释作准确而不扩大化的理解,否则无法律授权而属于违法并案处理。据此,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具合法性。【作者:王希彬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2-08-10 17:28:40

律师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经验启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由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已成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律师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发表时间:2022-08-08 15:06:21

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建筑行业市场规则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而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总包方在中标后,往往会选择在分包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以达到降低资金成本、转移业主拒付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但是“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广受争议,各地裁判结果不一。不同的司法观点,对于纠纷双方的利益影响较大。厘清不同裁判观点的底层逻辑,归纳影响判决结果的常见因素,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意见,进而有助于建设工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22-08-03 10:07:15

如何有效实施民事司法鉴定

诉讼往往是说“理”的对抗,理就是能正确适用法律的事实与证据。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有效路径,其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而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如何有效适用,也愈加受到当事人的重视。一、民事司法鉴定的内涵及作用民事司法鉴定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委托,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或行业专门知识,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鉴别及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其具有科学性、中立性、专业性、特
发表时间:2022-07-20 17:34:15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制定思路探讨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债务人非货币财产以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的行为。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变价是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问题,破产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唯有制定良好的变价方案并且后续有效实施,实现债务人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才能在后续分配环节提高各类债权人的资产清偿率。管理人在破产资产处置时,应当以尽可能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原则,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资产处置变价思
发表时间:2022-07-13 1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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