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运视域下新时代大型赛事之法治实践与服务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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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赛事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笔者基于杭州亚运会成功举办的契机,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对我国大型赛事的法律实践进行梳理,据此论述大型赛事的服务路径,以期助力优化我国赛事活动的法治环境。

一、新时代法治化背景

1.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

 全面依法治国为体育工作规划了宏伟蓝图,奠定了体育法治的总基调,体育立法、司法、执法工作进入新的法治轨道,为大型赛事的圆满举办指明了方向。

2.法治规范体系日趋完善。

新修订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新体育法调整了体育赛事管理条款,新增“体育仲裁”章节,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随即成立。此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的修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出台和修订、推动兴奋剂违法“入刑”等举措,均系国家围绕大型赛事作出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大型赛事的法治规范体系已见雏形,即:《体育法》为总纲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各单项体育协会、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的赛事管理办法为核心,《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等报批、监管、安全保障的专项文件为指引。

3.大型赛事承办行稳致远。

体育法治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离不开大型赛事的不断实践和发展。自北京奥运会举办至今,我国大型体育赛事不仅包括亚运会、青奥会、冬奥会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还包括单项顶级赛事以及国内商业和非商业赛事,这些赛事的举办为体育法律实践提供了载体。

二、大型赛事的法治实践

(一)立法实践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全面开创了我国赛事法律工作局面,至今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赛事市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于奥运会前应运而生,《全民建设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陆续出台,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操性,为赛事权利保护筑起了“护城河”。但大型赛事法律环境是非常复杂、专业的领域,这些规定在亚运会、奥运会等国际赛事中容易出现“失灵”的现象。

虽然广州亚运会进行了专项立法,但包括《亚洲运动会标注保护办法》等文件均限定于第16届亚运会,因此杭州亚运会的立法工作仍单独进行。其中《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系对涉及杭州亚运会的商标、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等保护规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明确重大体育、文化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遵守特殊标志保护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运用行为。2022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主办城市公开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

亚运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开发、标志使用、电视转播等重点领域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这套规则体系主要表现形式为:亚奥理事会章程、规则及条例包括其附件;亚奥理事会就申办、举办亚运会所制定、颁布的各种指南、手册等文件;中国、杭州及中国奥委会就申办、举办亚运会所作出的承诺与保证;《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市场开发计划协议等贯彻和落实政府在申办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载体;亚奥理事会的工作指令、决定;亚组委颁布的各类指引等。

(二)执法实践

大型赛事的商业价值只在特定期限内显现,更为重要的难点是解决规则和惯例同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国际大型赛事承办本身即是我国各级政府对外承诺的过程。行政执法作为中国特色的权益保护方式,低成本性和高效率是其优势。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杭州亚运会采取省域互动、省市协作、部门联动的方式,集中研究、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第19届亚运会、第4届亚残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清单》厘清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系全面加强亚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根基。充分借鉴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均将亚运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各自专项行动中,形成了巨大的合力。

(三)司法实践

对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所有权利的终极救济手段。以往受限于赛事商业价值的时限性,赛事权利人不倾向于诉讼手段,但杭州亚组委表现了用诉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2021年,杭州亚组委以龙都置业、杭州百房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杭州亚组委特殊标志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裁决被告擅自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营销广告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专有权侵权;通过设置百度搜索关键词将搜索“杭州亚运会”的相关公众引流至楼盘营销广告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龙都公司开发楼盘与杭州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90万元。该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为今后各项国内外赛事的标志保护提供了借鉴,对知识产权侵权及隐性营销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法律条文和公权力执法仅是冰山一角,社会氛围才是蕴藏在其海面下的巨大浮冰。大型赛事的举办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大量素材,培养了一系列精通赛事权益保护的专门人才;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意识也与日俱增,这些发展成果为赛事的成功举办建立了坚实基础。

三、大型赛事服务路径

 (一)组委会法律服务

大型赛事除设置法律事务部外,会聘请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如,由20名专业资深律师组成的杭州亚组委有法律顾问团、外聘律所、选调挂职律师等。其中,外聘律所先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聘请,后以赞助方式征集作为供应商。基于赛事的特殊性,外聘律所与亚组委之间不是传统意义上客户与律师间简单的服务关系,而是为了共同目标内外结合、协同工作的合作关系,大量的服务成果和解决方案均在共同探索中形成。

外聘律所广泛参与了亚运会前期谈判、市场开发、广播电视、票务、工程建设、采购等诸多领域的法律服务,虽然该等领域看似属于常年法律顾问范畴,但亚运会法律事务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唯一性。很明显的就是《主办城市合同》等协议事实上是以合同行为体现的法律文件,对于主办国和组委会来说几乎没有谈判余地,即可以理解为,亚组委因国际承诺而承担的业务,转化为具体关系中的义务约束。因此,律师在提供赛事法律服务时,必须正面迎接其与政策法律习惯认知的冲突,避免陷入先入为主、理所当然的误区。

(二)赞助商法律服务

大型赛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法律化程度日渐增强,涉及领域广泛,尤其是市场开发计划等法律前沿领域。赞助商法律服务的重要任务系保护赞助商与赛事的联系,尤其是作为高层级赞助商的独一无二性。该项服务工作从协议谈判就应当开始,赞助协议中应落实产品类别排他权、无形资产使用权(如标志、促销品的生产及分发等)、广告机会、现场展示、活动和公关、市场开发支持、款待计划、票务计划、荣誉待遇等具体细节。

需要重点提醒的是,赞助协议的签订是追求价值的开始,而不是工作的结束。一般认为,赞助营销预算应至少不低于赞助费,一些赞助顾问甚至推荐高达5:1的增量支出比例。赞助商企业从签约成功到有效期终止通常享有3-5年的权益周期,想要通过赛事赞助来实现营销目标,应当运用广告、公关、媒体、促销等多种手段实现权益激活。因此,根据赛事特点和企业文化打造定制化的权益方案是赞助商的首要工作。

此外,大型赛事组织者一般会制定反隐性营销计划,以保护赞助商取得的权利和价值。但赞助商面对的尴尬境地是,组委会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其如何使用赞助标志,若一旦违规使用(如与非赞助商合作使用赞助标志),组委会可以根据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和/或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竞争对手若采用了同样的手段,显然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但组委会的制止行为滞后,赔偿标准也未必会超过违约金。因此,赞助商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为组委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其他关联方法律服务

大型赛事的特许商品是赛事的重要资金来源,特许经营企业包括特许生产企业和特许零售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交纳开店许可费、市场营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特许经营企业与组委会之间谈判地位相差悬殊,因此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应注重计划的落实和协议的切实履行,避免违约;同时按照组委会的要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如保护环境、保护劳工等。和传统生产销售模式不同,任何人未经组委会许可,均不得销售特许商品;即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在大型赛事实践中是失效的,当第三人购买了正式授权的特许商品,其仍然不得进行销售。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利益的保护,敦促组委会进行及时维权。

大型赛事的举办会给举办地带来多方面的影响,促进旅游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这是“催化剂综合效应”。场馆法律服务是非亚组委外聘律所参与最多、最接近亚运会的领域。亚运会场馆建设是一种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的投资,政府投资与企业融资、公共产权和私企产权的划分、场馆的合理有效使用,赛后的持续运营等全流程均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贯穿大型赛事的转播、个人信息保护、租赁、争议解决、反兴奋剂、安全责任、刑事犯罪、普法宣传等领域,律师行业应充分发挥法律专业职能优势,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作者:吴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