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年10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汇总公布了《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对外公告了353家假冒国企名单,通告社会各界上述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长期以来,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恶意使用虚假信息注册成立公司,甚至将公司注册为国企或央企下属子公司的现象不断发生
发表时间:2022-06-30 17:53:32

辩护的艺术和境界

辩护艺术是律师为实现辩护目标,制定辩护策略、运用辩护技术的高超能力和水平。简单地说,辩护艺术就是辩护目标、策略和技术的讲究和精当,超出了常人,达到了卓越的专业水平。法律人办案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功夫主要在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万变不离其宗。律师的辩护工作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工作所不同的是,要从这些公职人员的办案过程及其记录即案卷中找出不足、偏颇或者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发表时间:2022-06-22 15:47:21

从托运人角度浅析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应对措施 ——以某无单放货纠纷为例

2020年,香港某贸易公司与加拿大MB公司签署沙发产品出口销售协议,约定贸易术语FOB。合作前期较为顺利,加拿大MB公司多次指定WL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代理人。应WL无船承运人的要求,香港某贸易公司与WL无船承运人签署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WL无船承运人)同意代理甲方(香港某贸易公司)所委托的国际货运及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并按照甲方的指令向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订舱,由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将货物安全运到甲方指定的目的
发表时间:2022-06-20 17:55:34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综合考虑其实际控股能力,把股东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不断地修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五)》,针对中小股东权益作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但实务中仍然存在着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表现形式要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要知晓其权益被侵害的对象,其次要明确其依法拥有的权益有哪些,其中哪些部分容易被大股东造成侵害而小股东难以依法维护,以及哪
发表时间:2022-06-16 17:42:15

浅析民法典视角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加上附则共计1260条。知识产权部分虽然没有单独成编,但其提纲挈领、高屋建瓴的条款设计亮点纷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制和保护同样具有深远意义。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是一项民事私权,但其法律地位、社会重视度和保护力度一直以来与专利、商标和版权不可同日而语。《民法典》的颁布,将植
发表时间:2022-06-13 17:49:23

留置权能否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问题之探析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笔者在审查顾问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时,经常会看到有关留置权的条款,即约定“承租人在欠租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对租赁房屋内属于承租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行使留置权”。从趋势来看,在实务中就留置权的约定越来越普遍,相关操作细节也越来越具体明确。那么留置权可以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之中吗?前不久,笔者参与过一个租赁纠纷案例的处理,发现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条款的确发挥了作用,使得承租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租金。某公司A系深圳一个工业园的业主,主要从事厂房物业租赁业务,其中一个租户B拖欠了三个月租金后,准备自行拖走租赁厂房内的所有机器与物品逃逸,被A公司保安发现后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冲突。租户B遂报警,称A公司阻挠其搬走自有机器设备。民警接警并综合了解情况后,在调解阶段提出,租户B欠租是事实,且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确实有“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租人有权对出租厂房内的所有物品行使留置权”的约定。故,租户B在未结清租金的情况下强行搬离租赁物业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警方建议租户,要么结清全部欠租与争议款项后搬走机器与物品,A公司不得阻挠;要么维持现状、避免冲突,双方去进行民事诉讼,待诉讼了结后由法院执行处理。最终,租户B选择了前一方案,A公司收回了全部欠租。可见,在实务操作中,约定的留置权条款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出租人的利益。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出租方是否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笔者从以往及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角度出发,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留置权问题进行如下探讨。留置权适用合同类型相关法律规定(一)《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从以上规定可知,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当时的法律仅规定了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但并未明确租赁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二)《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和第四百四十九条完全沿袭了此前《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第八百三十六条、第九百零三条、第九百一十八条、第九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的留置权。由此可见,《民法典》仅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及行纪合同五类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也并未明确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只能依法产生,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自行设定。因此,判断合同中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留置权,根本上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属于法定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但是,自《担保法》以来,经历《物权法》,更迭至当前《民法典》时代,均未见到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留置权不能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留置权纠纷司法裁判类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纠纷。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租赁合同纠纷”和“留置权”两个关键词搜索后得出2068个裁判结果,通过查阅这些判例,发现了很多迥然不同的认定意见和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留置权”主张的判例(2021)皖16民终7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至于亳州瑞尔普斯公司主张的自2019年6月份至今的租金,如前所述双方已于2019年5月份实际解除合同,张某某提出拉走机器设备,亳州瑞尔普斯公司基于张某某欠付租金,未予准许,其实际上是行使了留置权,视为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愿把租赁场所作为留置对方财物的仓库。(2021)辽01民终23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针对紫茗轩茶庄主张案涉商铺被沈阳茶城封锁的抗辩理由,经查,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逾期超过10日,对于乙方商铺物品甲方享有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故沈阳茶城的上述做法系行使自力救济的合法行为,也恰因紫茗轩茶庄的持续拖欠租金行为所致,本院对其所主张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2021)鄂01民终38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证据上来看,徐某某未搬走余下物品,并非徐某某不搬走,而是黄某某基于徐某某未付清租金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不应视为徐某某仍占用租赁房屋。(二)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留置权”主张不予认可的判例(2021)粤09民终133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与谢某某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谢某某将财物存放于其租赁的案涉房屋内,何某作为案涉房屋出租人仅享有依据租赁合同向谢某某收取租金的权利,并不能依据双方租赁合同而占有谢某某存放于案涉房屋内的财物。因此,何某主张其加锁行为是依法行使留置权,本院不予支持。(2021)津01民终4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系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告占有原告商铺内的物品,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交还商铺内物品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2021)苏05民终405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在师伊公司付清欠付租金和使用费前,蒋某某可享有案涉房屋内可移动设备、财产的留置权,但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蒋某某并未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师伊公司在案涉房屋内的动产,故一审判决认定蒋某某享有留置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021)粤06民终17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存于案涉厂房的机械设备并未交付给天之彩公司,我国法律也未规定天之彩公司可因对存于租赁物内的其他财产进行控制、管理的事实行为而构成合法占有,故天之彩公司无权对前述机械设备进行留置。(三)最高法对相关问题适用的意见和态度(2015)民申字第323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恒通公司归还邓百科、马坑公司留置的生铁成品、半成品及原燃材料等物料,恒通公司也未就此提出上诉,故对其提出的一、二审判决剥夺其对生铁成品、半成品及原燃材料等物料的留置权的申请理由,亦不应予支持。(2018)最高法民申577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依据2012年10月24日《数字放映设备使用合同》第一条1.2项约定,案涉数字放映设备所有人并非星美公司,星美公司仅享有使用期间的使用权,西元公司对该设备并无留置权。(2020)最高法民申6043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富玛特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留置权事由问题,从判决载明的有关情况看,一、二审法院并未对留置权问题有所涉及。富玛特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认定昊恩公司对富玛特公司的财物享有留置权适用法律错误的事由,缺乏事实依据。(四)通过以上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否享有留置权问题的处理不一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留置权的案例中,法院并未以“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人有权行使留置权”的约定为前提;不支持该观点的案例中,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多数法院也会以“物权法定”为由否定出租人的留置权。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留置权的案例中,法院对出租人阻挠承租人搬离物品并未持否定态度,不论承租人“自愿交付”还是“非合法被占有”,均可认定行使留置权;不支持该观点的案例中,多数法院以“不构成合法占有”的理由否定出租人的留置权。综合判例数量来看,绝大多数判例还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适用留置权持明确否定态度,亦有一部分判例对该问题予以回避或作模糊处理,未对出租人提出的留置权给出明确的裁判或态度,仅有极少部分判例支持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留置权。对留置权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建议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梳理及近年同类案例分析,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民法典》等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而留置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只能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因此,留置权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于法无据。从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判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适用留置权问题持否定态度。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行使留置权的约定,其实质是“试图以当事人的协议设立物权”,该做法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在诉讼程序中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在实务操作中,基于对出租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还是建议在合同中增设留置权条款。理由是,即便该条款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但出现承租方欠付租金试图“跑路”情形,出租人在最终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自行按约定行使“留置权”或其他自力救济权的过程中,仍为其在谈判、磋商或第三方调解中争取到主动地位,有利于减少出租方的经济损失。【作者:陈永亮,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2-06-06 10:29:14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优先承租权作为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该条款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笔者试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优先承租权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商业用途房屋租赁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优先承租权的性质由于法律对优先承租权并未作更多详尽规定,理论界对于优先承租权的分析主要参考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分析,可概括为“请求权说”“物权说”(“准物权说”)“形成权说”三种观点。在我国,理论上“形成权说
发表时间:2022-05-30 16:11:34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优先承租权作为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该条款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笔者试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优先承租权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商业用途房屋租赁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优先承租权的性质由于法律对优先承租权并未作更多详尽规定,理论界对于优先承租权的分析主要参考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分析,可概括为“请求权说”“物权说”(“准物权说”)“形成权说”三种观点。在我国,理论上“形成权说
发表时间:2022-05-30 08:11:34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文字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传承,通过在笔画和结构上形成的固定书写方式,并以其表意的文字特性为全社会所公有及使用。在前科技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书法的形式创造出独具一格的文体风格;而进入科技时代,伴随着机器输出对手写体的取代,文字的输出也由各具风格的手写体统一为特定类型的计算机字体。计算机字体系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对经创作人所设计的、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字体字库予以显示,因而在所存储的字体字库具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情形下,有些使用者或可涉及到侵犯创作人
发表时间:2022-05-25 17:00:46

以债务加入理论探股东出资责任体系的完善之路

我国公司制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最初并无“认缴”一说,直到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才规定股东可认缴出资,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进一步采用全面的认缴资本制度,股东缴付出资的时间由章程规定。相较于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在出资缴付期限上具有灵活性,再加上未届出资缴付期限的股权也可以转让,这就使得股东的投资活动拥有了极大的便利性。而在便利股东的同时,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将受让未届出资缴付期限股权的
发表时间:2022-05-23 17: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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