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原理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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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必然要加大对碳排放行为的计划、规范和治理,同时需要在法律上对碳排放制度的设立和纠纷的解决确立理论基础。笔者将对司法实务中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法律认定进行阐述,为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思考角度。

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约束碳排放行为存在的法律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碳排放权超排纠纷时会习惯性地运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超排很容易被视为污染了环境,定性和追责也就比较容易理解。然而用侵权责任法来约束碳排放超标问题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障碍,其中碳排放中的碳指的是二氧化碳,所以碳超排往往是指二氧化碳含量的超排,以下将以二氧化碳为例展开具体论述。

(一)二氧化碳是否属于污染物存在争议

二氧化碳通常被视为温室气体而非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在法律上的定义和概念不同,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和粒子,而温室气体则是指那些对气候变化有影响的气体。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将二氧化碳气体列入污染物名单,虽然有部分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几次修订过程中,多次主张将二氧化碳纳入大气污染物名录内,但目前还是将二氧化碳排除在大气污染物范围之外。

(二)碳排放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尽管科学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其排放加剧了温室效应,从而导致气候变化,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碳排放行为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证明。一是气候变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太阳辐射、海洋循环、大气环流、自然地形等,因此单一的碳排放无法被证明直接导致气候变化。二是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难以通过短期的观测和研究来证明碳排放行为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碳排放行为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对于不同的地区和纬度存在差异,这也增加了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四是温室效应产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不同的科学实验给出了相距甚远的结论。因此,在诉讼中很难提供明确证明二氧化碳排放是生态损害的证据。

(三)碳排放行为造成的气候变化损害难以量化

即便承认碳排放行为会给环境带来损害,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通常需要将损失量化,以便计算出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然而环境损害的量化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碳排放的情况下,这些影响实际上是无法准确量化的,因为它涉及复杂的地球系统和生态系统,其变化和影响不仅难以预测,而且还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认定企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就是污染环境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所以法律上的侵权也就无从确定,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约束碳排放行为的法律基础面临障碍。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际公约建立的共识 

(一)关于“温室效应”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基础

随着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节能减排被认为是减缓环境恶化、保护生态的有力手段,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97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确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5年12月12日通过《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等,都是通过国际公约为降低“温室效应”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节能减排是国际共识

《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中各国政府共同确定了二氧化碳作为触发“温室效应”的主要成分,而节能减排作为人类免受气候变暖威胁的国际共识,并不是定论的科学结论。

(三)设定节能减排目标和碳排放权交易是兼顾发展和保护的主要手段

各国对降低“温室效应”的目标形成共识,当下节能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无疑是兼顾发展与保护的最有效办法。

(四)碳排放权交易的本质是通过经济上的互利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碳排放权交易是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按照物理中的质量守恒原理,允许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确定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配额),使用或交易企业之间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基于经济学理论建立的制度,而不是基于法律理论建立的。虽然交易通过契约的订立确定了权利义务,但这属于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三、用法经济学分析碳排放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法经济学是一种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律问题的交叉学科,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规则和制度如何影响经济行为,以及经济学原理如何指导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旨在研究如何优化资源分配,以使涉及的各相关方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这种方法的主要思想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的约定合理分配这些资源,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笔者认为,站在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权制度建立和交易规则,能够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

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各国政府的共识是认同可以用节能减排的手段减缓、降低全球的碳排放,从而减缓“温室效应”,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各国政府均强调建立制度实现节能减排。联合国根据各国每年实际的碳排放数量来确定全球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明确每个国家未来排放量的增加或减少额度,确定未来每年节能减排的目标。当各国认可自己的排放额度和未来增加以及减少的目标后,各国通过节能减排实现的减少额度,可以在国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样在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也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把减少的排放额度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通过这种交易,使得对碳需求方和供给方各取所需,实现某一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总量平衡,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四、法经济学如何应用于解决碳排放问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是一个涉及经济、法律和环境的复杂问题。法经济学强调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则和政策来解决碳排放问题,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碳排放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企业造成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并没有反映在价格中。例如,工厂的碳排放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但这些成本并没有反映在工厂的生产成本中。因此,减少碳排放需要采取外部性修正措施,以反映外部性成本。根据内部化外部性理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让排放者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从而促使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法经济学可以帮助确定最佳的外部性修正措施,以减少碳排放并实现最大的社会福利。其中,最常见的外部性修正措施包括碳税和碳交易。

(一)碳税

碳税是对碳排放实行征税,通过征收碳税企业将面临更高的生产成本,从而激励他们采取减排措施。与其他形式的环境税相比,碳税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其易于实施和监管。然而在确定碳税水平时,需要权衡企业和消费者的成本与减排的效益。如果碳税设置过高,它可能会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因此,法经济学可以帮助确定最佳的碳税标准,以实现最大的社会福利。

(二)碳交易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指通过政府部门建立一个碳排放权市场,将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交易,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市场包括第一,交易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国家减排目标和企业排放情况,确定每个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同时建立碳排放权市场,实行配额交易制度。通过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第二,交易市场的建立和管理。政府通过相关机构建立碳排放权市场,并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转。第三,交易和定价。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权市场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通过设定最低交易价和最高交易价等方式对碳排放权价格进行引导和管理。第四,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参与交易,规范交易行为,遏制不当交易行为的发生。第五,交易的惩罚和奖励。政府对违反交易规则和限制性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参与减排、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进行奖励,以推动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出现了碳排放超标问题即超过了分配给其的排放配额时,那么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是较为合理和实际可行的:第一,责令企业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配额来抵消其超出的排放量。第二,对超额排放企业处以一定的行政罚款。第三,将碳排放超标问题与税收优惠等相结合,极端情况下还可能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作者:周塞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