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罪名认定
- 发表时间:2023-12-11 15:41:37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十分常见。相较于将案件诉诸法庭的解决方法,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利用伪造公司文件的方式欺骗登记机关,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侵占他人股权。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如何定性?笔者通过对实务案例的梳理,总结了侵占他人股权案件审判中的裁判观点及权威学术观点。
一、当股东为个人时,仅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涉嫌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侵占非本单位财物的,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判断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行为,相应的财产即归公司所有,股东得到了与此对应的公司股权,股东可凭借股权行使自己对公司的法定权利。因此,股权属于股东的权利,自然人伪造材料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为并未侵犯公司的财产,不应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二)实践中案例的判决依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虽然这两个文件并非正式的法律法规,但对司法机关的判断造成了影响。
笔者认为,实际上部分判决依据上述文件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理由不够充分。从条文的解释上看,《意见》仅认为该行为“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并没有明确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工作意见》提到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存在两个前提,即“非法占有目的”和“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并非所有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目的和行为,不应认定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涉嫌侵占罪
通过侵占股权进而侵占公司财产才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真正要素。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侵占股权的行为,没有实施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后续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例如在(2018)宁02刑终5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签名等材料将他人的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但后续未实施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艾某某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艾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艾某某具有将浙某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无罪判决得以维持。
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仍涉嫌侵占罪。《意见》中只提到侵占他人股权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学者认为,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直接以侵占罪论处,也符合该《意见》的精神。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不同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需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
二、当股东为个人时,侵占他人股权后进而侵占公司财产的涉嫌职务侵占罪
股权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仅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通过控制他人的股权,行为人能够形成侵占公司财产的便利条件。行为人通过侵占股份的方式,进而侵占公司财产的,涉嫌职务侵占罪。
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依据,例如在(2020)浙10刑终3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英通过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的方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转移到自己或配偶名下,实际控制了该公司。多年后,被告人将公司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00万元,后因到期无法还款被银行起诉,最终公司厂房及土地被法院查封。本案中,被告人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虽然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公司的可支配财产并未直接减少,不能仅凭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就认定职务侵占罪。只有当行为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公司厂房及土地用作抵押时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三、当股东为公司时,公司员工侵占本公司对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罪
侵占他人股权的案件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但实务中也存在例外,即公司股东作为受害人的情况。在股东为自然人的案件中,如果股权不属于公司财产,而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仅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至多认定为侵占罪。如果股东是公司,该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对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权时,假如满足其他构成要件,行为人则涉嫌职务侵占罪。
例如在(2019)浙刑终188号案件中,任某权是鼎某科技公司的总经理,鼎某贸易公司为鼎某科技公司的子公司,由任某权控制管理。鼎某贸易公司通过协议受让了上海胶某公司100%股权,联某工贸公司由上海胶某公司控股。任某权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鼎某贸易公司持有上海胶某公司的100%股权私自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言某公司。法院认为,任某权将上海胶某公司股权变更至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言某公司名下,并指使联某工贸公司将土地补偿款也转至其控制的账户,非法侵占联某工贸公司资金。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权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工作意见》中提到,“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此,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将公司持有的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变更至自己或他人名下,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作者:韩帅、党新元,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