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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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数据显示,中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高达近8600亿元,其中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由于其一裁终局性、保密性、可执行性等自身特点所带来的优势,选择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大多企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本文以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基础,就仲裁程序涉及的通知与送达,启动仲裁,仲裁通知答复,仲裁员人选异议,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的形式和期限,临时措施(仲裁保全)以及电子提交与视频开庭这七个主要程序问题进行比较和梳理。

文中进行对比的七大仲裁规则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以下简称CIETAC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以下简称HKIAC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ICC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ICDR规则)、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20)(以下简称LCIA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以下简称SIAC规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UNCITRAL规则)。

一、通知与送达

就国际商事仲裁而言,在送达方式上各主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主要区别在于推定送达和拟制送达时的具体内容。比如,在当事人没有提供送达地址或缺乏约定的情况下,CIETAC规则规定: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送达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HKIAC规则规定,可通过以下方式传送:(1)当事人之间适用的任何协议中所列明的联系方式;(2)对外使用的联系方式;(3)最后为人所知的联系方式;(4)当事人同意使用的安全的在线存储系统。且以上(1)至(3)项应为前一项不存在时才可按顺序推定适用。SIAC规则规定与上述HKIAC规则规定类似。相对而言,ICC规则比较简单,仅规定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所有通知或通讯都必须发往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或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或其代表人的最终地址。而以电子交付为特征的LCIA规则主要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在以前的交易中经常使用的电子方式进行交付并视为送达,但需向LCIA仲裁院或仲裁庭告知该当事人实际无法收到材料的理由,包括电子交付失败通知。

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关于送达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商事交易基础,比如以惯常经营和对外为人所知的联系方式实际上也符合当事人商业交易的逻辑。同时,宽泛的规则设计容易因送达程序不当从而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被法院认可和执行的风险。因此,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在交易初期订立仲裁协议时,聘请专业律师约定完善的通知与送达条款是实务中应对送达问题最为简单和有效的方式。

二、启动仲裁

根据CIETAC规则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发起仲裁程序。仲裁程序自CIETAC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启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ICC规则类似,规定申请人需要向ICC秘书处(ICC secretariat)提交仲裁申请,ICC秘书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

与此不同的是,其他主流机构仲裁规则基本规定由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及仲裁机构启动仲裁程序。比如:HKIAC规则规定申请人需要向HKIAC和被申请人提交仲裁通知;ICDR规则规定申请人需要将书面的仲裁通知发送给仲裁管理人(ICDR administrator)及被申请人;LCIA规则规定申请人需要将仲裁申请及案件登记费缴付确认凭证提交给LCIA书记员(registrar of the LCIA Court)及被申请人;SIAC规则规定申请人应将仲裁通知书提交给SIAC主簿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一份副本;UNCITRAL规则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以启动仲裁程序。

各机构仲裁规则关于启动仲裁程序的规定虽存在区别但总体比较类似,大部分规则均规定,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视为仲裁启动之日。

三、仲裁通知答复

关于仲裁通知的答复,各机构仲裁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答复期限的时长规定不同。CIETAC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仲裁通知的45日内,向CIETAC及申请人提交和发送书面的答辩意见与反请求(如有)。HKIAC、ICC、ICDR及UNCITRAL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启动之日的30日内,提交和发送回复(Answer)与反请求(如有)。LCIA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启动之日的28天内,提交和发送回复(Answer)与反请求(如有)。SIAC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4日内,应当向主簿递交答复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答复书的副本。

同时,上述机构仲裁规则基本均规定:仲裁庭(或者在仲裁庭尚未完成组庭时由仲裁机构)在被申请人基于正当理由请求延长答辩期限时,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作为例外,UNCITRAL规则规定:在无仲裁机构被指定对案件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能无法获准延长期限;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选定仲裁庭,则仲裁庭有权对是否延长期限作出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注意不同仲裁机构对仲裁通知答复期限作出的不同规定,以避免延误。

四、仲裁员人选异议

各机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或对仲裁员人选提出异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异议期限的规定。CIETAC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员的声明和/或书面披露后10日内,或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及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日内,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LCIA规则、SIAC规则对于这一期限的规定是14日。HKIAC规则、ICDR规则、UNCITRAL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其收到指定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后15日内发出质疑通知。ICC规则的期限相对最长,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之后30日内提出异议。

五、仲裁进行中的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等形式和期限

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主流机构仲裁规则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偏向形式期限的法定主义或仲裁员职权主义。CIETAC规则规定: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的4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反请求(如有)、证据和其他材料后,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日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作为补充,CIETAC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与此不同的是,HKIAC规则规定:在仲裁程序的早期,经与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应为仲裁制备一份暂行时间表,提供给当事人和HKIAC。仲裁庭应决定除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外,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书面陈述,并设定传送这类陈述的期限。仲裁庭设定的传送书面陈述的期限不应超过45日,除非仲裁庭另有考虑。ICC规则、LCIA规则、SIAC规则及UNCITRAL规则与上述HKIAC规则类似。

较为特殊的是ICDR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仲裁,因此对于详细的仲裁申请、抗辩和反请求的形式及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仲裁庭通常通过召开程序性会议来制定程序时间表。因此,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

六、临时措施(仲裁保全)

由于在适用中国法律和适用外国法律进行仲裁的案件中存在采取保全措施和临时措施的区别,CIETAC规则同时规定了两种不同措施的处理方式。其一,当事人依据中国法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对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二,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下令或裁决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请求方可能需要提供与这些措施相关的适当担保。同时,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以由紧急仲裁员提供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与此不同的是,HKIAC规则、ICC规则、ICDR规则、LCIA规则、SIAC规则均规定:应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可以命令(无论是命令或裁决的形式,还是其他形式)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同时,请求方可能需要提供与这些措施相关的适当担保。此外,请求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以申请紧急临时措施。而UNCITRAL规则尽管同样规定了仲裁庭有权采取适当和必要的临时措施,但规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无法申请紧急临时救济措施。

比较特殊的是,ICC规则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排除对方申请临时措施的权利。因此有意避免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ICC仲裁规则及在仲裁协议中提前作出排除约定以实现该目的。

七、电子提交和视频开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仲裁领域的适用,各仲裁机构逐步通过修改规则的方式引入电子提交(Electronic filings)和视频开庭(virtual hearings)的相关规则内容。

关于文件提交的方式,一般而言,无论是参与诉讼还是仲裁程序,中国当事人更加习惯于提交纸质材料。CIETAC规则规定,CIETAC接受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和纸质形式提交文件。HKIAC规则、ICC规则、ICDR规则、SIAC规则同样接受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和纸质形式提交文件,但鼓励当事人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文件。比较特殊的是,LCIA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所有文件的提交都应默认以电子方式提交。当事人寻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文件的,必须获得LCIA仲裁院的许可。

对于视频开庭,ICC规则、ICDR规则、LCIA规则中均明文规定允许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CIETAC规则、SIAC规则、HKIAC规则及UNCITRAL规则虽未对视频开庭作出明确规定,但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由其决定是否允许案件通过视频方式开庭。

随着“一带一路”、RCEP、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开始“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争议已基本成为企业的共识。作为国际商事交易的参与者,企业很有必要了解和熟悉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根据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及谈判地位,选择最有利自身权益保护的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从而在发生争议后能够运用约定的仲裁规则,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青、李慕乔,中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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