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死亡,医院要担责?

一位即将临盆的母亲,带着肚子里的孩子从医院跳楼自杀——这是一则令人震惊、心情沉重的新闻。谁逼死了产妇?医院发声明称,家属在明知顺产有风险的情况下坚持顺产导致产妇自杀,并公布了家属签字的写有“谅解意外”的《住院知情同意书》以及产妇两次下跪乞求家属剖宫产的视频资料。家属则称,产妇下跪是因为疼痛难忍,不是真的下跪,家属后来同意进行剖宫产,但因医生称一切正常,所以最终未进行剖宫产。事件陷入了“罗生门”,更多的事实真相仍待查明。谁在说谎,谁该负责
发表时间:2017-09-08 17:49:2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解读股东优先购买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生效。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2月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2017年8月28日发布,即日生效,历时不可不谓不长,号称史上最难产的司法解释之一。《解释四》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就《解释四》之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内容的规定进行简要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并有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在《解释四》出台前,这是股东维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内容并未明确规定,《解释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一、《解释四》排除了因继承发生股权转让时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股东死亡以后,由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法》第75条中已有规定,《解释四》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不适用优先购买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股东们对股东死亡,继承人继承股权应当有预见,因此,如果其认为继承会损害公司的人合性,则可以在章程中作出排除继承的规定。但如果其没有这样的约定,其他股东即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法条链接: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解释四》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1.明确转让股权事项的通知方式及内容要求对通知的方式,明确了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如果未来对通知与否发生争议,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的股东,要对已经通知进行证明。所以,股东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进行通知时,为了避免未来出现争议时对自己不利,要对通知的证据进行固定。对通知的内容,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收到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的相关内容,即应当在通知中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一并明确,才相当于通知了“同等条件”。另外,因“同等条件”中对股权转让的“数量”进行了明确,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将无法得到支持。法条链接: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2.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受让股权对价款需要资金筹集时间,《解释四》对权利行使的期间作出了规定。章程如对此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遵照章程规定执行。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以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但通知确定的时间短于30天的或通知未明确行使权利期间的,行使期间确定为30天。法条链接: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3.明确通过拍卖或者产权交易所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股东通过拍卖、产权交易所转让股权的,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法条链接:第二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三、《解释四》明确了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事项没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如果其他股东收到股权转让通知后,提出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但转让股东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反悔意思表示,其他股东没有强制缔约的权利,但转让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他股东的合理损失。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就此有相关约定的,优先遵照公司章或股东约定。法条链接: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解释四》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1.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救济,但应在规定期限内其他股东发现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进行救济。但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主张的时间不得超过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2.主张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问题,应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为前提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即使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主张权利的股东还是可以把已经过户的权利追回,此时不管第三人交易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法律更加看重保护人合性。3.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途径在该种情况下,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法条链接: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17-09-01 11:03:43

伸向女童的恶魔之手何时终结?

作者:胡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号:kyhtlaw)8月12日下午,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将一名十岁左右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的裙内,在其胸部实施猥亵行为。8月14日,警方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无独有偶,8月14日上午,在重庆某医院又发生一起猥亵女童案,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将手伸进一名女童裤子内摸其下体,16日上午警
发表时间:2017-08-22 17:31:59

股东优先购买权面面观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为避免因一方或几方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新股东加入而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而产生的一种基本股东权利,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不同意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受让权。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并对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一、法律法规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
发表时间:2017-07-19 11:14:41

以案说法,看跨国诉讼案件为何执行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今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以及纠纷解决等程序及法律适用均相当复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合同的主体,还是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都有涉外因素。本文将通过
发表时间:2017-06-26 17:23:05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几点问题说明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所规定的“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给出了全面、明确、系统的规定。该《解释》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两高首次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出台的司法解释,随着《解释》的出台,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一些长久以来为公众所关注而又边界模
发表时间:2017-06-09 12:46:19

“围魏救赵”计:用一个商标诉讼维护另一商号权益

中国古代的三十六计,是一个经典的战争策略库,虽历史久远,但并不过时。而民商事诉讼也像一场战役,原被告双方排兵布阵,都想赢得胜利,战争的一般规律是强者胜弱,但也会发生以少胜多的经典战役。参考三十六计,律师为当事人设计出更优的诉讼策略模型,既可帮强者把控战局,防止疏忽,又可帮弱者创新思路,扭转局势。故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的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粗浅分析“围魏救赵”计在这个案件中的使用,抛砖引玉,供同行参考。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三十六计》基本案情A公司是国内具有较大知名度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其公司名称中有“A”商号,故多年来一直使用“A”或“A公司”字样进行线上及线下宣传,但“A”商号并未注册商标。A公司注册的商标是007,其APP命名为“007(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但影响力、知名度均不及A公司。B公司发现A公司并未将“A”商号注册为商标,故直接将“A”作为其APP名字。通过搜索,显示如下情况:1、电脑端:因B公司在百度购买大量竞价排名关键词,输入“A”、“007”字样,排名第一的均是B公司的“A”APP下载链接,之后才是A公司的“007(A公司)”APP下载链接;2、手机端:在苹果手机或安卓手机端里输入某搜索关键词,第一个显示的APP是“007(A公司)”,第二个是“A”,两个APP的logo、介绍都非常相似。因以上情况,导致大量用户将“007(A公司)”和“A”两个APP混淆,以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两个APP,A公司的用户流量被分流,严重影响其商业利益。A公司希望B公司在其APP上停止使用“A”字样,但B公司不同意,故A公司欲对B公司提起商号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策略设计接受A公司委托时,我方仔细分析了本案的利弊:1、诉讼难点:A公司对“A”商号虽有商业利益关联性存在,但不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直接对B公司提起商号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B公司在其APP上停止使用“A”字样,难度很大。2、诉讼有利点:B公司在百度将A公司的“007”商标购买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这点比较明确。三十六计之“围魏救赵”计,原指战国时齐军用围攻魏国的方法,迫使魏国撤回攻赵,而使赵国得救,其策略模型如下图:在本案中,我方参考“围魏救赵”模型,将一个案件拆分成“商标侵权”、“商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个案件,如图:案件拆分后,再设计如下诉讼策略,如图:即A公司先对B公司提起“007”商标的商标权侵权诉讼(第1个案件),诉讼中不仅主张较大金额的赔偿,还保留使用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以对B公司施加压力。此“007”商标权诉讼有三个可能结果:结果一:A公司胜诉→A公司再对B公司提起“A”商号的商号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第2个案件);结果二:双方调解注:A公司只接受“007”商标、“A”商号的综合调解方案,单独的“007”商标调解方案不接受。结果三:A公司败诉注:可能性较小。案件结果本案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及原被告双方多次谈判,最终达成综合调解方案:1、A公司不再追究B公司侵犯“007”商标权的责任,B公司停止将“007”商标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2、B公司承诺不再使用“A”作为其APP名称,若使用,必须加“B公司”或其他明确区别双方的备注,如“A(B公司)”。【责任编辑刘耀堂(yaotangl@126.com)】
发表时间:2017-06-09 1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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