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近年来,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涉及看病养老、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多个民生领域,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迷惑性强,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积极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反诈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去年以来生效的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聚焦特定群体,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案例一、二、三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给予残疾人的特殊关怀和照顾,它们承载着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案例四、五中,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体的健康焦虑,诱骗病患购买昂贵而无效的药物,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的保健品,严重损害病患和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案例六中,马拉松赛事方兴未艾,犯罪分子利用赛事行骗,反映出诈骗犯罪无孔不入。对于这些针对特定群体的涉民生诈骗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二是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立场。必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诈骗案件,严的一手永远都不能丢。此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虽然表现形式和诈骗手法各有不同,但都发生在重点民生领域,针对的都是特定群体,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诈骗犯罪分子,遏制诈骗犯罪态势。三是明确规则红线,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审理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对“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等薅国家‘羊毛’”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认知尚不够清晰,因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很多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对不断升级更新的诈骗手段难以识别,即使被骗也不及时报案,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行为规则、划清法律红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谨防落入诈骗圈套,被骗后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坚决守护好民生福祉、社会公平,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录一、杨某诈骗案——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二、李某风诈骗案——骗建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三、李某全诈骗案——冒充残疾人骗取国家补贴四、胡某等诈骗案——利用“医托”引流并假冒医生开具处方骗取医药费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六、林某会诈骗案——虚构马拉松赛事相关名额资格等骗取报名费、押金等案例一杨某诈骗案——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一)基本案情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关乎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停止领取养老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作为已故参保人员的亲属,明知应当及时报告其亲属死亡的事实,却隐瞒不报,伪造材料长期骗领养老金,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制度,侵犯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综合杨某的犯罪事实、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刑罚,宣示“骗保必究”的法律红线,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案例二李某风诈骗案——骗建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风于1976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仍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李某风还供职于上海多家公司,并于1997年5月经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风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风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李某风隐瞒上述事实,致使河北省某国企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7月,李某风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至此,李某风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年7月,李某风以河北省的户籍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8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60万余元。2017年5月,李某风以其在上海的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6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50万余元。(二)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风全额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养老保险基金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位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养老金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诈骗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流失,更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风采取欺骗手段在两地申领身份信息,又使用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严惩。案例三李某全诈骗案——冒充残疾人骗取国家补贴(一)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李某全在身体没有残疾的情况下,通过张某亚(已死亡)违规办理了肢体三级残疾证,并利用该残疾证获得当地残联专职委员的身份。2020年残疾证检证时,为保住残疾证,李某全找到赵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支付好处费,顺利通过检证程序,获得肢体四级残疾证。李某全利用残疾证骗取国家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共计6400元。(二)裁判结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残疾人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全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与照顾,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全身体没有任何残疾,却通过贿赂残疾人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非法取得残疾证,并冒领残疾人补贴,将本应发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功能的国家补贴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损害了真正符合条件、切实需要救助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损害政府公信。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冒充残疾人骗补犯罪,切实维护了残疾人补贴资金安全,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胡某等诈骗案——利用“医托”引流并假冒医生开具处方骗取医药费(一)基本案情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等人在北京市某区经营“善某”诊所、“强某堂”诊所,并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医托”。郭某良、汤某秀等人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内及周边,向前来求医的病患谎称自己身患癌症,在上述诊所接受诊疗后病情好转,以此诱骗何某满等50余名被害人前往上述诊所,由坐诊医生给予诊疗。之后,胡某等人假冒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微信以“复诊”“跟踪治疗”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继续付款购买价值昂贵但无治癌实效的中药,骗取被害人医药费共计52万余元。(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郭某良、汤某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胡某、胡某平、胡某坤数额特别巨大,曹某娇数额巨大,郭某良、汤某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并综合考虑胡某有相同行为模式的诈骗前科等因素,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医疗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病患急于求医治病的心理弱点,通过“医托”假扮病友将病患骗至小诊所进行“治疗”,进而骗取钱财。此类犯罪专门骗取病患特别是重症患者的救命钱,极容易耽误正规治疗,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病患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胡某平专门以年纪较大、从外地赴京求医的重症患者这一特定群体为对象,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医托”配合诈骗。郭某良、汤某秀冒充热心病友在医院及周边搭讪病患或病患家属,谎称有类似疾病曾在案涉诊所得到有效治疗,甚至持从医院垃圾桶捡拾的他人废弃的CT片子作为道具以骗取患者信任,将病患带至案涉诊所诊治并开具高价药物,其行为系配合诈骗,而非普通的广告推广和一般性“引流”。胡某、胡某平等人还冒充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线上复诊”等手段持续跟进,诱骗患者继续付款开药,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并从严打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医托”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提醒病患及亲属在求医问诊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从正规渠道获得有效诊疗,避免因“病急乱投医”上当受骗。案例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一)基本案情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郭某峰(另案处理)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荣负责提供货源及讲师服务,郭某峰负责提供场所及招募销售人员。自2024年11月中旬起,郭某峰通过其招募的销售人员方某、项某强、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专车接送的方式将被害老年人接至上海市某区某农家乐、某小镇饭店,先后由李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经销商烘托气氛等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二氢槲皮素”产品。至案发时,倪某荣共计涉及销售“二氢槲皮素”产品金额达62万余元。(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倪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倪某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健康消费与老年人合法权益关联紧密。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对健康的焦虑和关切,瞄准老年人的养老钱,精心设计骗局,诱导老年人购买虚假保健品,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倪某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产品具有防癌抗癌等神奇疗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的防癌抗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对倪某荣等人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群体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在就医保健过程中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案例六林某会诈骗案——虚构马拉松赛事相关名额资格等骗取报名费、押金(一)基本案情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谎称通过其报名能够获得马拉松赛事配速员等名额资格或参加耳机、跑鞋等设备的测试资格,获取有报名需求人员的信任,进而骗取财物。林某会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邢某等10余名被害人押金、报名费等共计11万余元。(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林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以诈骗罪判处林某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马拉松活动日益普及,但相关赛事管理尚不够完善,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林某会以通过其报名可确保获取马拉松参赛资格等优待为诱饵在网上实施诈骗。林某会的行骗手段并不复杂,却能在短时间内诈骗10余名被害人巨额钱财,主要是利用其在马拉松赛事圈内的知名度轻松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使其发布的虚假信息得以快速广泛传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这类犯罪,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也净化了体育赛事领域风气,有力助推健康中国建设。该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参加兴趣交流等社交活动中,要警惕他人利用“圈子”信任行骗;各类活动、赛事主办方,要加强官方宣传和风险提示,保证活动规则公开、透明,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02 10:3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整合升级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整合升级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6时对原有诉讼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升级。届时,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送达平台等诉讼服务平台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将进行新旧系统切换。2025年12月1日上午8时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启用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电脑端网址:http://zxfw.court.gov.cn)”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新平台将整合立案、调解、执行、信访、保全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网通办。用户首次登录新的诉讼服务平台需要注册并验证身份。系统切换升级前在原系统中暂存的待提交事项,请尽快提交。未提交成功或退回的各项业务申请,系统切换升级后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重新提交。在使用新平台的过程中,您可以在平台“用户须知”栏目查阅《操作手册》,了解各项业务在线办理流程。如受系统切换影响暂时无法在线办理相关业务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拨打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7日【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1-28 14:28:4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更加注重精准规范和办案质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的部署要求,以及大检察官研讨班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均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儿童彩票”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检察院督促消除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批案例呈现出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在保护范围上,实现了从未成年人生存权、受保护权,到发展权、参与权的全面覆盖;在履职方式上,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向“综合履职”进一步转变,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在办案方法上,注重精准规范与质效提升并重,通过优先止损、府检联动等机制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在技术应用上,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效能,运用大数据模型实现线索发现、效果评估;在地域分布上,注重东中西部地区平衡,发挥案例引导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更加均衡发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本批案例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配合发布,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具体示范。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将推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特色经验和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持续履职的工作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力度,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办理更多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关于印发《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促推高质效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20日案例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保护数字检察【基本案情】北京市东城区部分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未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可以免费或优惠观影,一些影院现场购票场所将享受观影优惠政策的未成年人群体限定为身高1.3米或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未能依法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电影票“退票”“退费”问题,所涉网络票务平台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部分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没有对未成年人免票或优惠观影的政策作出明确提示,致使部分家长在网络票务平台按成年人价格为未成年人购票,到达观影现场发现未成年人优惠观影政策主张退票或者退费时,网络票务平台方仅提供观影券或其他补偿措施替代现金退款,退票、退费纠纷多发。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线上+线下”“数据+实地”模式开展进一步调查,固定网络票务平台购票页面截图、用户投诉记录等证据,实地调查影院是否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观影政策。经查发现,辖区内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均未对未成年人免票或优惠购票政策作出明确提示,多数影院现场购票场所处将优惠观影的未成年人群体限定于身高1.3米或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缩小了应享受观影优惠的未成年人范围。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影剧院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调查的基础上,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重点厘清五个问题。一是影院票价属性为市场调节价,影院对外售票的活动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二是市场调节价应符合法律要求,保障未成年优惠观影属于影院的法定义务,不得规避;三是观影优惠对象应覆盖所有未成年人,而不仅限于未达特定身高的未成年人;四是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应由相关购票平台和影院在线上线下均做出明确提示;五是文旅部门负有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2025年3月,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化管理职责,监督影院依法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作出明确提示,规范辖区内影院等文化场所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均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提示,未成年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可享受优惠票价,全面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与网络票务平台进行充分沟通,督促其与影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的提示和落实工作;建立“自查自检+定期巡查+投诉快速处理”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化辖区影院的规范化管理。2025年5月,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研发大数据模型等方式持续跟进,确保未成年人优惠观影政策落实。【典型意义】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调查核实中的作用,充分论证优惠政策的性质,准确界定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案例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儿童彩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校园周边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博彩游戏大数据模型【基本案情】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一些学校周边商铺存在向未成年学生售卖“儿童彩票”的情况。“儿童彩票”具有博彩性质,奖品质量低劣,多为“三无”产品,有的具有一定危险性,有的含有低俗、暴力、软色情等不良图文内容。向未成年人销售“儿童彩票”易诱发攀比沉迷和投机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时,陆续接到学校老师和家长关于“儿童彩票”的反映。经调查发现,“儿童彩票”实为标注“我要中大奖”“幸运大抽奖”等内容的小卡片,零售价一般为1元或2元,即买即开,在学校周边文具店多有销售,购买者多为中小学生。“儿童彩票”实质具有博彩性质,若中奖,可根据显示的“中5元”“中仿真枪”等字样兑换相应的现金或者奖品,若未中奖,则显示“坚持不懈”等字样以鼓励继续购买。“儿童彩票”奖品多为劣质或“三无”商品,其中包括仿真刀枪、电击棍、红外线笔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具、玩具,有的外包装使用了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宣传词汇和图片。未成年人好奇心和从众心理较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向其销售“儿童彩票”的行为,易诱发盲目跟风攀比、参与投机游戏的赌博心理,进而滋生违法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梳理近两年办理的案件发现,有些未成年人为购买“儿童彩票”进而产生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准确履职,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山区教育局等单位及人大代表、高校学者、律师代表等就“儿童彩票”的博彩性质、售卖“儿童彩票”的违法性、监管执法依据及监督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2023年6月、8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售卖“儿童彩票”的行为;对校园周边商铺实施长效监管,规范守法经营,督促行业自律;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全区校园周边商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排查了全区31所中小学周边商铺118家,下架“儿童彩票”及“洞洞乐”“原神卡”“龙珠抽奖”等博彩性质商品12类3500余件,依法对查实的违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校园周边商铺印发关于整治“儿童彩票”和博彩性质商品的告知书,引导规范经营。8月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惠山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基础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研发“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监督模型”,筛选重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并将数据同步发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2024年12月、2025年2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未发现辖区内校园周边商铺销售“儿童彩票”和博彩性质商品的情况。为持续有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制定《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制作口袋书、开展普法课、发放家长告知书、规范店铺经营倡议书等方式,以司法保护助推学校、家庭、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典型意义】校园周边治理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针对学校周边商铺向未成年人销售博彩性质商品的行为,以专题论证凝聚共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同时发挥大数据模型的优势,信息共享,持续监督,推动多部门共建长效机制,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的拓展和延伸,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案例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校园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磋商危险化学品公开听证优先止损【基本案情】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多所学校因化学实验需要购买化学试剂后,对于未使用完毕的化学试剂长期未予处理,导致多所学校存放有较多的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学校在危化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处置方面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存在危化品被盗、爆炸、腐蚀、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8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中发现,西吉县某学校因化学实验需要购买的化学试剂未及时处理,较多过期化学试剂在学校长期存放,其中包括如浓硫酸、磞酸、高锰酸钾、氢氧化钙、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危化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西吉县有10余所学校共存放有过期、废置的危化品200余种1.97吨,且存在未设置专用储存室、未分类存放、未标注保质期、备案手续不全、登记底数不清、责任人员不明等问题,存在危化品被盗、爆炸、腐蚀、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具有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职责,其在学校危化品管理方面未充分履行校园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危化品管理及处置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从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危化品的日常管理及废弃危化品的处置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8月18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与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就学校危化品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开展磋商,提出按需按量采购、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及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危化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等建议。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对自身负有监管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全部接受。鉴于危化品处置需要一定的资金和周期,为防范在此期间发生危化品泄漏、溢出等事故,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推动西吉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开展防控,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一是设置醒目警戒标识,避免师生误入风险;二是设置专用存储柜,严格依据化学品性质分类存放,采用防爆柜、防腐蚀容器存储,配套设置泄漏收集槽;三是备齐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沙土、灭火器等物资,组织在校师生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危化品处置专业性要求高、难度大的实际,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联合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县政府向西吉县教育体育局拨付30万元专项处置资金,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在生态环保部门的指导下,1.97吨危化品全部由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运转、专业处理,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及学生人身健康的危化品隐患已消除。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建立危化品长效管理制度,推动校园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地。【典型意义】校园危化品管理事关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对于行政机关对公益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使职权没有异议,有立即整改意愿并且通过整改公共利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案件,正确适用磋商工作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对于公益损害存在扩大风险、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优先止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案例四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外来入侵物种监督对象确定中止审查【基本案情】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龙泉谷公园内部沟渠内有大量福寿螺。许多未成年人在该公园持小渔网、小水桶等工具打捞,有的未成年人还将福寿螺带回家食用。福寿螺是我国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多种寄生生物,其蔓延对区域生态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2024年10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时,有家长反映公园内部福寿螺泛滥,未成年人接触后出现不良反应。通过实地查看、询问公园游客及工作人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公园水域内有大量福寿螺生存,未成年人捕捞现象较多。福寿螺是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有多种寄生虫。针对福寿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问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孟津区人民医院调取近两年患脑膜炎、脑炎儿童病例,发现三分之二以上患病儿童近距离接触过福寿螺。经专家论证,福寿螺是引起嗜酸性脑膜炎的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儿童由于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善、好奇心强、卫生意识较弱,更易受到感染。福寿螺在公共场所泛滥及其导致的未成年人接触、食用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龙泉谷公园水域内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灭杀、宣传其危害性等监督管理职责,对福寿螺长期泛滥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负有责任。2024年11月,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孟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工作。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以“福寿螺生长在水中、公园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六家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就龙泉谷公园土地性质、监管主体、福寿螺危害进行讨论,并邀请水利及生物专家到场指导。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园遥感卫星图、土地性质划分图和自然资源部用地分类指南确认,公园福寿螺集中的区域为“沟渠”,地类属于“农用地”,公园用地方式为租赁。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与防治,对沟渠类农用地中的福寿螺泛滥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会后,孟津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福寿螺防控治理工作指挥部和技术团队,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公园河道清淤工作,投放青鱼、鲤鱼等捕食幼螺开展生物防治,充分考虑公园环境和儿童健康,避免药物残留,采用茶粕(油茶粕)中的天然化学物质进行治理。2025年1月18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整改情况的回复。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撰写了孟津区福寿螺入侵现状和防控治理分析报告,得到孟津区人大常委会肯定。2025年1月2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龙泉谷公园内福寿螺已不可见。鉴于福寿螺在冬季进入休眠期,其种群和数量在当期无法客观评估,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中止审查,待繁殖季节和活跃期进行最终效果评估。5月12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调取2024年以来病例,发现自治理工作以来,全区患脑膜炎、脑炎儿童人数同比下降80%。7月1日,福寿螺进入繁殖季节和活跃期,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发现,在龙泉谷公园已无福寿螺卵和成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典型意义】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影响与其密切接触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敏锐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案中注重调查核实,坚持责任导向,准确确定监督对象,保障福寿螺泛滥问题监管整治效果。同时,充分考虑公益恢复规律,准确适用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案例五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汽车租赁身份核验行业治理【基本案情】福建省福州市部分线下租车门店未禁止未成年人租赁车辆,线上租车平台存在系统无法辨别租车申请人使用的驾驶证真伪、无法识别身份证与驾驶证同一性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能够租赁车辆,引发交通肇事、利用租赁车辆实施盗窃并销赃等违法犯罪,或因车辆损坏遭受出租方敲诈勒索等情况。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发现,有未成年人多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伪造的驾驶证在某租车App上租赁豪车,驾驶进入地下停车场后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走访调研20余家机动车租赁经营场所发现,机动车租赁行业存在门店经营管理不规范、网络租赁平台无法识别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与二者主体同一性等问题。经统计,2021年以来福州全市因未成年人租车引发的刑事案件共9件,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交通肇事、利用租赁车辆结伙流窜盗窃并销赃、未成年人因租赁车辆损坏遭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充分履职,对机动车租赁行业存在监管疏漏,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租车现象频发,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2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上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公益诉讼立案。12月27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规范机动车租赁经营监管、督促网络租车平台系统升级、推动加强行业自治等建议。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机动车租赁行业规范整治活动,规范租赁性质车辆准入登记,督促经营企业加强车辆租赁申请核查,落实承租人身份证件查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2月26日,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落实情况函复检察机关。6月30日,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机动车租赁企业应将承租人身份证、驾驶证查验纳入租赁合同,建立与公安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涉未成年人租赁车辆违法线索移送、违规企业黑名单等机制。针对网络租车系统无法识别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与同一性等问题,福州市、晋安区两级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列明12处关键风险点,推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某租车App福州分公司组织召开5场论证会,确定网络租车系统身份核验功能升级方案。某租车App总公司根据方案启用了“双证核验+人脸识别”系统,设置了租车人员年满18周岁、经人脸识别与身份证件比对一致方可注册、身份证与驾驶证经系统核验同一方可申请租车、租赁人员需在交管12123App上核验电子驾驶证后方可确认租车等功能,有效堵住申请租车环节的未成年人租车、两证不统一、伪造驾驶证等重大漏洞。目前,该租车App已依托上述系统拦截未成年人线上租车申请2000余次,同时发挥示范作用,在行业内共享技术,带动全国超2/3的主流网络租车企业完成系统升级。【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威胁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区域整治,堵塞行业管理漏洞,遏制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现象。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保护,促进租车平台企业技术升级和行业技术共享,实现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的进阶,将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案例六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未成年人出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乘车优惠社会治理【基本案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地处山区,公交出行依赖度高。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停止使用公交学生卡近17000张,公交学生卡内余额不能退回,且规定一名家长只能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未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的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2年5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阿依护苗”热线接到多名学生家长反映,称公交学生卡被停用,卡内余额无法退还,家长曾多次向县交通局反映,但问题长期未获解决。彭水县为渝东南武陵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在校学生近10万人,山区地势复杂,公交出行依赖度高。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自2020年2月起,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停用公交学生卡近17000张,拒绝退还卡内余额,且只允许一名家长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彭水县公交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持公交学生卡可以优惠乘车。停用公交学生卡、拒绝退还卡内余额、降低未成年人免费乘车身高标准等行为,损害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彭水县交通局作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公共汽车客运情况的法定职责,对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侵犯未成年人出行权益的情况,彭水县交通局未依法充分履职,及时查处纠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对彭水县交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磋商过程中,彭水县交通局对案件事实认定、交通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交通局未依法充分履职的情况均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恢复使用公交学生卡、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卡内余额可以根据申请予以退回等建议表示认可,承诺在一个月内予以整改落实。但同时提出,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地方政府对经营企业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应当予以补贴或者补偿。为落实《彭水县公交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关爱政策,彭水县政府商公交公司执行未成年人持公交学生卡乘车享五折的优惠标准,并承诺票价差额由县财政补足。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未依法执行未成年人优惠乘车政策的原因在于彭水县财政未足额补贴票价差额,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协调落实。为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2022年9月24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建议尽快落实票价补贴,补足资金缺口,切实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依法有序经营。彭水县政府责成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100余万元。2022年10月1日,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发布公告,彭水县恢复使用学生公交卡并执行五折优惠、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不再使用的学生公交卡内余额可申请退回。10月21日,彭水县交通局将整改情况回复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典型意义】出行权益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充分落实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保障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整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检察机关可以促推地方政府统筹履职,促进问题实质性解决,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1-28 14:22: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巩固从严整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成果,助推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受贿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告人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二是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黄某受贿案,被告人以加入某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收受贿赂,是新型受贿政商“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形式。李某、徐某受贿案,被告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请托人“合作经营”公司,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司法机关穿透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精准有力予以惩处。三是注重多领域覆盖。本批案例既有金融监管领域腐败案件,也有银行、信托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态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金融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目录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三、黄某受贿案——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四、李某、徐某受贿案——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基本案情】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办理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系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2016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年3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该笔贷款发放后,某公司经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约定,两人获取该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9.5%的利息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办理情况】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承担着经营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本案中,吴某利用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发放5亿元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吴某利用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司法机关对吴某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三、黄某受贿案——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基本案情】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进入某国有商业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黄某与黄某森约定,由黄某森先以“安家费”名义给予黄某部分费用,待黄某离职进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后,再以“薪酬”名义继续给予钱款。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收受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名义给予的3000万元后,从某国有商业银行辞职,并于2018年8月13日与该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万元/年,奖金500万元/年。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办理情况】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某国有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领薪”等诸多环节,甚至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本案中,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到请托人实际控制公司工作,非法收受财物,实系权钱交易。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判处刑罚,明确划出法律红线,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四、李某、徐某受贿案——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经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通过与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办理情况】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承销,安排第三方与信托计划融资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经营”为名收受财物,设置重重“防火墙”,进行权钱交易,应依法惩处。司法机关对李某、徐某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基本案情】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李某、高某、谢某等人,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等业务过程中,向某科技公司等22家单位出具虚假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上述单位本应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另查明,王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为顺利获得出资单位资金,向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5300万余元、陈某行贿130万余元。王某将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另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办理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八万元。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的典型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不仅直接造成金融机构资金缺口,影响资金流动性与信贷投放能力,还破坏金融机构公信力、削弱金融监管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通过在虚假理财协议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方式,截留理财资金并挪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实施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受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某(另案审理中)指使,违反国家规定,隐瞒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将贷款资料呈报某信托公司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造成该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办理情况】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曾某在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缴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不仅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危害整体金融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批上报材料并促成贷款发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司法机关对曾某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1-28 14:21:45

陈文清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 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6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要求,与学习《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结合起来,持续掀起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会议强调,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重托,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法律监督、涉外法治等重点工作。要统筹推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到全面履职、依法履职、勇于担当。王小洪、张军、应勇出席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28 10:30:10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某某遗弃案——依法监督立案遗弃犯罪综合履职全面保障妇女受扶养权【关键词】反家庭暴力遗弃罪立案监督自诉转公诉民事支持起诉【基本案情】2011年,缪某某(女)与常某某(男)登记结婚。2015年,缪某某被诊断出患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肢体瘫痪且语言功能部分受损,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丈夫常某某陆续转移包含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共一百余万元,后更换电话、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义务。2021年11月,妻子缪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下称“江北新区分局”)报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22年1月,缪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北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议缪某某撤回自诉。2022年4月,江北新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江北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区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以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依法履职主动监督,刑事自诉转公诉破解立案难题。常某某在与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缪某某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导致缪某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认为,丈夫常某某对妻子缪某某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属于刑法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鉴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受理被害人报案,江北新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缪某某的医疗记录、残疾证明,常某某在异地的社保记录,以及夫妻共同房产被转移售卖等书面材料,了解缪某某被遗弃后的生活困难情况,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有力指控犯罪。(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并民事支持起诉。缪某某系身患重病、残疾妇女,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属于检察机关和妇联确定的重点帮扶救助对象,江北新区检察院与南京市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共同为缪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6.5万元,帮助其恢复治疗。2024年9月,缪某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缪某某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均遭受侵害的残疾人,自身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符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江北新区检察院受理后,指导其收集证据,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出庭支持起诉,帮助追索扶养费和婚内财产份额。法院依法调解常某某给付缪某某45万元并解除婚姻关系。(三)综合治理建章立制,多元帮扶搭建完善共治平台。检察机关通过协调区、街道两级妇联和残联组织,将缪某某纳入关爱残疾困难妇女名单,定期发放慰问物资;帮助缪某某在街道残疾人活动中心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康复费用;协调江北新区慈善分会为缪某某对接“苏慈助医”慈善项目,申请医保自费部分90%的补充报销政策。通过办理该案,检察院与区妇联、卫健局和民政局完善沟通机制,会签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协作工作办法》,共同为被家暴妇女等群体搭建多渠道救助帮扶体系。【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遗弃罪,依法监督立案启动司法保护。遗弃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权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困难,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办理遗弃公诉案件,应注重从犯罪嫌疑人扶养能力、拒绝扶养行为、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收集证据,依法惩治施暴者。(二)注重综合履职,协同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特殊群体,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依法履职。注重延伸治理,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完善受害者的多渠道帮扶体系与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困难和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案例二马某某虐待案——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关键词】反家庭暴力虐待罪精神虐待婚前同居【基本案情】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夯实精神虐待证据体系。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共同会商案件,并提出取证意见。进一步调取二人的外卖记录、网购记录、家居布局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情况;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存储照片、证人证言等,证实马某某长期、持续对苗某实施精神虐待;调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马某某的精神摧残、折磨,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以及苗某与马某某相识前后性格变化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三)开展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服法。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某辩解自己并无虐待行为,苗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辩护律师亦作无罪辩护。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多次向被告人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准确认知法律规定并反思自身行为,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服法。【典型意义】(一)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二)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例三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监督刑事立案【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人身安全保护令【基本案情】202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伏某(男)酒后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并殴打李某,报警后双方和解,李某未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向伏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1月6日,伏某因琐事再次殴打李某,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对既往被家暴的伤情进行鉴定。同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伏某对李某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次日,伏某即违反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殴打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经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202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伏某立案侦查。2024年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伏某决定逮捕,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拒不执行裁定罪。2024年7月2日,检察机关以伏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数罪并罚,判处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逮捕。检察机关在办理伏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李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通过听取被害人、公安机关意见,走访亲属、邻居了解情况,经评估认为伏某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逮捕。(二)监督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对故意伤害罪审查中,发现伏某还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故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审查,认为伏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且情节严重,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三)多措并举化解积怨矛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伏某与李某婚姻矛盾难以调和,但双方因财产分割原因迟迟未能解除婚姻关系。检察人员经了解双方诉求并充分释法说理,联合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多方调解,引导双方化解积怨,促成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自愿签署离婚协议。被害人亦对伏某予以谅解。(四)制发检察建议,共建数据共享机制。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深入调查研究,研发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法律监督模型”,根据模型发现的线索,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份。与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妇联以及公安机关建立“共享妇女被侵害信息数据工作机制”,协同构建妇女权益保护屏障,推动“治罪”向“治理”延伸。【典型意义】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作为保护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规范适用,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权威。应注重有效衔接行政执法、民事裁定与刑事司法程序,共同形成打击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妇女权益合力。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监督,推动拒不执行裁定罪在反家暴领域的准确适用,有效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刚性,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执行裁定罪”阶梯式惩治与全链条保护体系。案例四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因果关系认定【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男)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36岁)系夫妻,杨某某酒后曾多次对妻子刘某某施暴。2022年7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其家附近饭店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聚餐结束后二人回到家中,因言语不合,杨某某用不锈钢簸箕、钳子等工具击打、钳夹刘某某胳膊,用手掐、扇刘某某脖子和面部,并用脚蹬、踹刘某某臀部、背部。打完后,见刘某某倒地不起,向其身上泼了盆水。随后,杨某某准备睡觉,临睡前发现刘某某坐在卧室床上哭泣。早上9时许,杨某某醒来后发现躺在床上的刘某某仍在呻吟抽泣,再次向刘某某身上泼凉水。后见刘某某没有呼吸,遂打电话叫来自己的父母。其父亲到达案发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杨某某的哥哥打电话报警。120医护人员赶来抢救时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2023年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杨某某上诉,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聚焦疑点,引导侦查取证,完善指控犯罪体系。本案案发现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被告人又因处于醉酒状态,对案发时的行为记忆模糊,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一是深入调查被告人的家暴原因、次数及以往对被害人刘某某造成的身体伤害情况,查明案件起因并准确区分新旧伤情。二是要求对被害人身体损害特征与案发现场扣押的不锈钢簸箕、钳子等作案工具进行鉴定,明确暴力行为与身体损伤的因果关系。三是核实被告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等情节。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曾多次酗酒后对被害人实施家暴,现场扣押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钳子与被害人右上臂外侧“八”字排列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准确认定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链。(二)围绕关键证据,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死亡原因。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其拳打脚踢、使用金属不锈钢簸箕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而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需查明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分析:经法医病理检验,被害人体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打击所致,拳打脚踢及不锈钢簸箕击打可以形成,并出具了法医病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强化了被告人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三)出庭支持公诉,有力指控家暴犯罪。针对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对实施伤害的手段和方式等关键事实未如实供述等情形,公诉人以完整证据链为依托进行举证、质证,有力指控犯罪。同时,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依法获得赔偿。一审刑事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仅为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二审检察官有力指控被告人的主观伤害故意,使用工具实施殴打的行为与被害人伤情特征相符合,并结合技术性证据审查证明因果关系,证明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伤害性。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典型意义】(一)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完善证据链,提高指控质效。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检察官要加强融合履职,在加强基本证据审查的基础上,积极与技术部门协作,通过关键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方式,全面、准确指控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二)依法严惩家暴行为,惩治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引导侦查、技术协作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依法严惩施暴者,强化法律威慑力,坚决对家暴行为“零容忍”。在追诉该类犯罪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家属意愿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例五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依法惩治严重家庭暴力犯罪以支持起诉撤销加害者监护权【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撤销监护权【基本案情】妻子卜某某因与丈夫冯某甲长期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二人矛盾与日俱增。2023年10月26日,冯某甲在家中受到卜某某言语唠叨的刺激,暴怒之下持菜刀对卜某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10余刀。其女被害人冯某乙(13岁)在制止过程中亦被冯某甲砍伤头部、手臂等部位。冯某甲以为被害人卜某某已死亡,遂停止砍杀并走到屋后池塘处欲自杀。公安机关接到邻居报警后赶至现场,冯某甲闻讯回到屋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卜某某头面部、双上肢、左髋部多处受伤严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冯某乙双上肢、头面部、右膝不同程度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4年2月18日,卜某某申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冯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同年3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冯某甲对冯某乙的监护资格。2024年4月9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冯某甲提出上诉,2024年8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固定关键证据,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补充查证冯某甲持刀砍伤两名被害人的动机、作案时精神状态、微信聊天记录、作案工具等证据,准确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对冯某甲称仅具有伤害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冯某甲使用作案工具为锋利刀具,被害人倒地后仍连续砍杀、刀口位置为要害部位,证实冯某甲主观恶性强、手段残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二)依法支持起诉,撤销加害人监护权。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卜某某“希望撤销冯某甲不适格监护权,追索侵权赔偿”的诉求后,经全面分析认为冯某甲具有不适格监护的情形,且卜某某身心遭受重创后卧病在床,确有支持起诉必要,遂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被害人卜某某申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监护权的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冯某甲对冯某乙的监护人资格,避免未成年人再陷入被家暴的风险。(三)联动救助,形成帮扶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衔接社会支持体系,协调当地司法局为卜某某、冯某乙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获赔损失23万余元;针对卜某某因伤致贫、独立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困境,浏阳市检察院与长沙市检察院启动联合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有效缓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联合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为卜某某及未成年被害人冯某乙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家暴创伤,重建生活信心。【典型意义】(一)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是践踏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及家庭矛盾案发根源,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和犯罪主观故意,准确适用罪名,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从严惩治严重家暴犯罪,守护家暴受害者生命和尊严。(二)坚持综合履职,全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由“刑”到“民”,支持监督撤销加害人监护权并提起民事侵权之诉,防止妇女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在依法严惩家暴犯罪“硬手段”的基础上,以司法温度、社会关爱的“软环境”,帮助家暴受害者走出阴影、重拾信心。【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28 10:27:12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关心关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党的二十大报告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以习近平同志关于关心、关爱少年儿童成长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不断加大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做好“当下救”的同时,积极与妇女联合会、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长久助”,尽力为他们营造积极、友爱、健康的生长环境,帮助他们尽快走出生活困境。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4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损害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政策规定的可予救助的主要案件类型。其中,既有人民法院与妇女联合会密切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多元救助机制,用心用情、细致入微地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例,又有持续关注被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抚平他们心灵创伤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对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构建安全、方便、实用的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精准救助的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未成年人的起点。目录1.小华、小敏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2.小田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3.小泉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4.小娜申请民事司法救助案1.小华、小敏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小宇、小华、小敏(化名)兄妹3人的父母同时被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被告人无财产,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救助过程】河南省某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刚成年的小宇打工独自抚养还在上小学的小华,小敏随在外省打工的姨妈生活,三人生活均面临急迫困难。河南省某法院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在决定给予小华和小敏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积极联系当地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与孩子们的亲属共同研究制定综合帮扶方案,民政部门为小华、小敏办理了孤儿补贴,为小宇办理了低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联系镇社工站为小华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联合教育部门协助办理入学及减免学费事宜;妇联将小华和小敏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常态化开展走访关爱服务;村委会帮助完成各项申请手续并监督救助金使用情况。人民法院在定期跟踪回访中,收到了孩子们的学习奖状和生活照片。【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统筹协调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通过多元化救助与帮扶工作为孤儿点亮希望之光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考虑到单纯给予经济救助,难以帮助小华等人健康成长,主动延伸司法救助职能,努力做实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通过与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帮助孩子们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尽力为他们营造积极、健康的生活环境,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方式持续跟踪了解小华等人的情况,鼓励他们重拾对美好生活的信心,实现了“当下救”与“长久助”的统一。2.小田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小田(化名)因刑事案件身体受到伤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被告人无财产,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救助过程】小田受害时未成年,其父肢体二级残疾,一家人靠小田母亲打零工维持生活。案发后,就读高三的小田因身心受到伤害,加之家境困难,产生放弃高考的想法。甘肃省某法院在决定给予小田司法救助金的同时,多次委派干警前往慰问,送去生活用品,并为其疏导情绪,指导其填写高考志愿,送其到某大学入学报到。在校期间,小田因病视力下降入院治疗,甘肃省某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联系当地妇联为其提供救助金,并联合妇联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同志到小田家中回访,为其带去筹集的社会救助金。小田在感谢大家关心、支持的同时,立志以后也要成为一名法官。【典型意义】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发放司法救助金后,并不止步于“一救了之”,而是持续关爱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得知小田因患病生活再次陷入困境后,人民法院积极联系相关部门筹措社会救助资金“雪中送炭”,进一步做好延伸与多维救助工作,用心用情解决小田及其家庭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3.小泉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小泉(化名)的父亲因他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撞身亡。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财产情况予以全面调查后,附带民事判决仅执行到少量财产。【救助过程】湖南省某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小泉家庭生活困难,其母亲肢体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该院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报请上级法院开展联动救助,共同筹集司法救助金。司法救助金发放后不久,小泉的母亲因病去世,小泉由其外婆抚养。考虑到小泉年幼,其外婆年事已高,缺乏妥善管理救助金的能力,湖南省某法院联系小泉所在村委会与其外婆一起开设双控账户,共同对司法救助金进行监管,分时、分批发放救助金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使用情况。同时,湖南省某法院依托该院与当地团委、教育、民政、医疗、妇联等部门建立的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协作机制,为小泉办理了孤儿补贴、减免了学杂费,在开学前、过年前等重要节点多次到小泉家里进行慰问走访。此外,湖南省某法院还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法馨助学计划”平台为小泉联系公益助学机构申报助学金。这些救助及帮扶措施使小泉能够安心学习,多次在当地理科知识竞赛中获奖,还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司法救助金更好地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建立多方司法救助金监管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方式,确保每一分救助金都能用在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困难上,依托对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协作机制以及公益平台,形成了政府各部门高效衔接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常态化儿童救助协作合力,实现对被救助未成年人的长期帮扶和关怀。4.小娜申请民事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小娜(化名)的父母及姐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在对被告财产情况予以全面调查后,民事判决仅执行到少量财产。【救助过程】重庆市某法院发现,小娜因父母去世,跟随七十多岁的外公、外婆生活,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案发后,小娜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抑郁拒绝上学。外婆多次带其就医,但因家庭贫困、路途遥远等原因未能持续治疗,效果不理想。为解决小娜的实际困难,化解心理创伤,重庆市某法院为其量身定制了“资金救助+心理矫治”的救助方案,在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积极与教育机构、民政、妇联等部门密切协作,为小娜办理休学、孤儿补贴;还主动联系帮扶医疗工作队为小娜提供义务诊治、情绪疏导,并协助小娜前往重庆市区某三甲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帮助小娜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目前,小娜正积极配合治疗,有望早日康复返校。【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履职尽责,精准定制“资金救助+心理矫治”的多元救助模式,有效整合区域心理帮扶资源,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典型案例。在司法救助案件中,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创伤与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同样重要。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未成年人生活困难与心理创伤双重困境,在给予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整合当地日常诊疗、跨域住院治疗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心理帮扶,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27 09:54:24

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开幕 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新华社重庆11月21日电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21日在重庆开幕,论坛主题是“加强中国-东盟法治合作,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与会嘉宾认为,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在习近平主席和东盟各国领导人战略引领下,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与会嘉宾表示,中国-东盟法治论坛是深化中国和东盟法治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要发挥论坛作用,通过专题研讨、人员培训、多边会议等多种途径,加强法治经验和法律学术交流,深化交通运输、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领域的法律、规则、标准对接,健全打击跨国犯罪、化解跨境争议等执法司法合作机制,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高水平法治合作助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取得新成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后,陈文清会见了泰国副总理波汶萨,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万通,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苏哈托。【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25 09:53:37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访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事关事业兴旺发达、事关人民美好生活、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记者:如何认识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取得的成就?訚柏: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保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政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平安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作出了应有贡献。一是国家安全的根基更加巩固。着力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推动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有力确保了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安全,全国连续8年多没有发生暴恐案事件,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连续17年整体稳定,夯实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二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加坚实。信访总量持续下降,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党的二十大以来,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全国99.9%的县级行政单位建成并运行综治中心,实现了解决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综治中心化解矛盾纠纷633.4万件,成功率96.6%,成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抓好特殊群体服务管理,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数、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1.9%、4.9%,连续多年走高后首次“双下降”。三是社会治安持续稳中向好。我国是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024年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25.7%、创本世纪以来最低,2025年上半年又同比下降11.6%。我国是命案发案率最低、破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2024年每10万人命案发生数0.44起,破案率99.94%。我国是枪爆案件最少的国家之一,2024年持枪、爆炸犯罪案件数同比下降37.5%。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平安”成为我国一张亮丽的国家名片。四是公平正义保障更加有力。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推动执法司法质效不断提升,全国两会上“两高”报告赞成率连创历史新高。党的二十大以来,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深化醉驾依法治理,赢得人民群众赞誉和支持。其中,2024年全国醉驾刑事立案数同比下降54.2%,同期涉酒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9%,在维护法治统一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记者:政法机关如何立足职能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訚柏: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四个聚焦”,努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更加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完善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提高防范应对涉政、涉疆涉藏、暴力恐怖等案事件能力。立足政法职能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聚焦社会更加有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一方面强化“惩”的震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打击治理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犯罪等水平,提升刑罚执行质效。一方面筑牢“防”的屏障,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扭住经济金融、房产物业、劳动关系等重点领域,推动风险防控关口前移。聚焦治理更加有效,发挥政法职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越是疑难复杂问题,越是重大紧急情况,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聚焦人民更加满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坚决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记者:政法队伍在平安中国建设中肩负重要使命,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訚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政法队伍要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必须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以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的新成效保障完成好新征程新使命。筑牢政治忠诚。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大节来恪守、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来履行、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纪律来遵守,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思想上,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政法干警头脑。2024年我们首次实现了政法系统政治轮训全覆盖,下一步要研究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制度,不断筑牢对党忠诚的思想根基。行动上,要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办落实机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制度上,要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政治监督制度,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政法系统步调一致、令行禁止。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坚定,以从严监督执纪保持“不敢”的震慑,以健全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扎牢“不能”的笼子,以响鼓重锤、警钟长鸣培养“不想”的自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全面增强履职本领,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加强政法机关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着力提升政法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政治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问题,善于在法治轨道上谋划和推进工作,更好把履职担当的坚定意志转化为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实际成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25 09:51:3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影响国家财政稳定,破坏经济发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极大。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惩处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始终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一批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安全。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我们选取了八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今后,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正法治化环境。目录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案例2: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依法惩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案例3: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依法惩处恶意逃避欠缴税款的犯罪行为案例4: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从严打击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处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案例7: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依法从严惩处以“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案例8: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伪报品名出口后申请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基本案情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索某公司”),郭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至12月间,郭某、刘某在与四川泸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份用于抵扣税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经查,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2022年9月,郭某、刘某分别被抓获归案。一审审理期间,刘某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万元。裁判结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二人经营的索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行为导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以逃税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典型意义当前,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最佳统一。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因此,两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区别对待。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区分逃税和骗税;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骗税危害性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打击;基于“三个效果”考量,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案例2: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依法惩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基本案情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与周某某(已死亡)合伙挂靠奎屯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百某公司),成立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在沙湾县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2013年2月20日,因政策调整,分公司无法实施项目立项,奎屯百某公司迁入沙湾县并更名为“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百某公司),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被注销,于2013年12月23日注销税务登记。后“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取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签订、销售房屋开具发票等业务均以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名义进行。2012年至2018年,毛某某与周某某通过挂靠并使用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沙湾县继续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外进行销售。其间,通过采取将收取的部分房款打入周某某个人银行卡中隐瞒收入;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明知拆迁补偿房屋应视同销售申报,但对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不进行申报的手段,不缴和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2020年11月30日,新疆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向新疆百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裁判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未按规定补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上述逃税行为,与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对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某提出上诉,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逃税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损害社会诚信,冲击社会价值观,是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之一。刑法规定逃税的手段包括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实践中,逃税的具体手段五花八门。相较于其他手段,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难查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予以规定。以“阴阳合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危害性,不完全在于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目的和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当前,“阴阳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警示,是在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对类似行为的一般预防。案例3: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依法惩处恶意逃避欠缴税款的犯罪行为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仁寿县成立个体工商户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下称伟某建材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经营。其间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2021年10月,四川省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伟某建材厂经营期间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欠缴应纳税款共计406万余元。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伟某建材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上述税款。梁某某到期未缴纳。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该厂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3月18日前缴纳上述拖欠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梁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将伟某建材厂收入资金秘密转给其子梁某,包括通过对公账户8次转账共计372万余元,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8次转账共计282万余元,通过个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0次转款共计150万元。梁某某上述行为,致使眉山市税务局无法追缴梁某某经营伟某建材厂期间所欠相应税款。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后补缴税款246万元,与税务机关达成清缴欠税协议。裁判结果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方式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鉴于梁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不仅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追缴所欠税款的,也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实践中,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如纳税人系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拖欠税款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不仅妨碍了税务机关的履职行为,更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不同于税法上的拖欠税款,而是刑事犯罪,对引领欠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很强的警示效果。案例4: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从严打击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系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黄某某等人以美某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纺织纱线,待货物到达香港后,又以来料加工等名义将该货物报关入境,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上海或运至河北,重新包装后又以美某公司名义再出口。黄某某等人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地下钱庄的私人账户内,又汇兑到他人在香港注册的多家公司,再由上述香港公司以外商的名义向美某公司付款,即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完成虚假付款、结汇业务。在完成付款后,由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经查,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采用上述循环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出口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项税收优惠,即在货物出口后,国家退还该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双重征税。实践中,不法分子将同一商品作为道具循环进出口即虚假出口,并没有导致国家的出口业务增多,违背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宗旨,不应当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既扰乱国家出口商品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严惩。以采用循环出口等方式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对此必须保持高压态势。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浙江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5月底,沈某某让技术部主管王某某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录运单功能。之后,沈某公司利用该补录运单功能,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员发展的代理商,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即受票企业),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3%以上服务费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流程为:沈某公司将伪造的货运信息或者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完成的业务信息,通过补录功能录入网络货运平台,并通过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资金回流走账等方式,伪造成沈某公司实际向受票企业提供了承运服务的假象,向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查,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裁判结果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通过线上交易完成的运输,平台可以为货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主可以凭发票依法抵扣税款;但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沈某某利用平台补录功能为线下已经完成运输但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和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在收取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典型意义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但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国家在大力推动平台经济创新的同时,高度重视规范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具体提出,要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该案的处理,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平台经济环境的净化;相关平台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不可以身试法,更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卖票”平台。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处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与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觅某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下称上海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上海公司与广西凤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广西、江苏等地的糖业公司(下称糖业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通过安排其实际控制企业的会计人员使用银行卡转账走账至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再向糖业公司转账,由糖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公司的方式,为上海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另查明,上海公司利用获取的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向其他企业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罗某某按照价税合计至少1%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好处费。裁判结果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案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相比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功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以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以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对此,要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性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抵扣行为,本质上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对此应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案例7: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依法从严惩处以“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真实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安排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人民币换取外汇转入出口代理平台南昌盛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医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伪装交易,再以实控的南昌市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霖某服饰有限公司等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查,罗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4亿余元,其中,已申报自营出口但未退税款51万余元。裁判结果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以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对罗某某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罗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存款及其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持续推行,不法分子通过“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多发。有的与货代公司、地下钱庄、上游开票公司勾结,形成地下利益链,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虚开、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财产,危害税收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对骗税犯罪从严打击,既包括通过判处犯罪分子长期自由刑,也包括通过依法判处巨额罚金,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有力震慑贪利性犯罪分子,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案例8: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伪报品名出口后申请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被告单位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与香港新某行(金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行公司)商定,由东某公司销售白银给新某行公司。因白银属于我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不能退税,且白银作为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银制品也不能退税。姚某某安排他人从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78.5%的配置,与背板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采用增加交易环节、伪报品名等方式,将白银走私出口至香港,后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东某公司加工“溅射靶组件”后,先将“溅射靶组件”销售给姚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销售给新某行公司。新某行公司收货后将“溅射靶组件”的白银部分和背板部分拆卸,将白银回熔,按照白银的价值扣除回熔所需提炼费后的金额结算货款。“溅射靶组件”中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则通过江苏亮某贵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口的方式回流至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经查,东某公司、姚某某等采用上述方法,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共计4亿余元。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东某公司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姚某某纠集他人在单位犯罪前提下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某系主犯。东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单位东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告单位东某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亿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东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不是对所有的出口商品都允许退税。我国出口商品分为允许退税商品和禁止退税商品。白银作为贵重金属属于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白银为原材料的白银制品,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下的,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上的,不享受国家退税政策。近年来,出现不法分子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经过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产品,伪报商品编号报关出口并申报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新型犯罪。对此,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从严打击骗税犯罪的坚定决心。【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25 09: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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