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两高”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积极呼应。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深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据了解,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系“两高”从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遴选出来的,涵盖多个领域,具有鲜明特色。一是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案例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可诉性”标准。针对一些公共利益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而陷入“无人管”的“公地悲剧”等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三是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部门各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本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为重要契机,进一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推动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法〔2025〕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8日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三批)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怠于履行土地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农用地保护怠于履行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终结诉讼(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海口某公司租用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6.56亩农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搭建简易厂房,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安装机械设备和用电设施从事石材切割加工,并挖建废渣池、沉淀池用于排放生产产生的污泥和污水,破坏土地原状,造成环境污染。9年来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多次被查处,仅短暂拆除部分地上设施后又开始重新建设,案涉土地长期反复被占用、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检察监督2024年3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在工作走访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经无人机现场勘察、调取案涉地块历年卫星影像及行政执法卷宗等证据,查明2017年至2023年,海口某公司因非法占用案涉土地,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查处,而在屡次被查处后又反复在案涉农用地上重新建设石材加工设施。期间,琼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次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两次立案查处。2019年6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820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5620.80元。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地上设施后不久又重新恢复建设。2023年6月,该局再次立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以该公司已整改作结案处理。案涉土地历年卫星影像显示,案涉石材加工厂挖建的废渣池、沉淀池以及硬化的水泥道路(面积约1300平方米)始终未拆除。历年来每次被查处时仅短暂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设施,随即又再次恢复重建,继续堆放石材和切割加工,且非法占用土地面积逐年扩大,从2019年的820平方米扩大至2024年约4000平方米。2024年5月13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恢复土地原状。2024年7月12日,该局复函称,已对该公司非法占用3225.45平方米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32254.50元。2024年8-10月,琼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口某公司新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未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进行处罚,而是按法规修订前的标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且认定的非法占地面积遗漏了挖建的约700平方米沉淀池面积。经多次现场回访,该公司缴纳罚款后仍继续占用案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鉴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未依法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未有效制止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11月15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制止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法院裁判诉讼期间,该局主动纠错,协同电力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新测绘案涉土地面积,确定非法占用土地约为4000平方米,据此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区分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行为,分别适用不同处罚标准,对海口某公司处以罚款共计195946.00元。2025年4月8日,琼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紧扣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复等焦点进行审理,被告当庭表示将继续依法全面履职,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2025年7月底,海口某公司全部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复垦完毕,经法院、检察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案涉土地已全部恢复种植条件。2025年8月7日,琼山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四)典型意义针对违法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可诉性”标准,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准确查明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状况,全面梳理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有效履职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经监督,行政机关仍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公益侵害,且继续违法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以诉的确认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农药使用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判令依法履职(一)基本案情2024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其中各项农药均明确标注了对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检察监督清镇市检察院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种植公司违规喷施农药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及污染隐患等。清镇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清镇市检察院遂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三)法院裁判清镇市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等12家行政机关的30余名负责人、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依法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及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种植公司违规使用农药引发的蜜蜂大量死亡、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善后处置。法院遂判令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种植公司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规用药行为;开展农产品安全排查,抽样检测蜂蜜、高粱及周边稻谷类农产品农残5批次,经溯源确认49户蜂农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场;指导收购公司通过自然晾晒通风、杂质清理等方式消除农残风险后再入市;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种植公司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为受损蜂农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养蜂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农药使用巡查、农产品农残抽检,从制度层面防范类似问题发生。此外,49户蜂农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也依法获得赔偿。(四)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农药不当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的组合监督方式,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公益隐患,又助力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公益保护+民生保障”双重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与检察机关联合组织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以“个案示范”强化行业监管意识,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履职”转变,发挥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通过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其判后迅速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筑牢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线。两院在办案全过程中,邀请专家力量开展技术指导,重视发挥制度优势,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推动了种植、养殖产业规范发展;该案办理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农业强国建设“要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的要求,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功能。三、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药品安全处方药监管判决确认违法(一)基本案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石柱县多家零售药店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审核真实有效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录电子处方,在销售处方药后违规补登虚假电子处方以应付监督检查;租借执业药师资格证件,形成执业药师“挂名”在岗现象;安排不具备执业药师资质的人员冒名签署处方,规避处方药审核相关要求。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用药,引发药源性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且扰乱药品经营监管秩序,削弱了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公共健康的保障作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检察监督2021年5月28日,石柱县检察院对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市监局)立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改期满后,石柱县检察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有所好转,并督促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履职整改。2024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石柱县检察院反映零售药店仍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问题。经石柱县检察院调查核实,仍有九家药店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24年5月21日,石柱县检察院向石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本案中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九家药店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诉讼过程中,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开展整改工作,对涉案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9月19日,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多家药店均严格按照处方药相关规定进行销售,遂认为石柱县市监局已按处方药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请求确认石柱县市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三)法院裁判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柱县市监局对石柱县内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自石柱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至提起诉讼期间,石柱县市监局按要求积极整改、履行职责,但在责令药店限期改正后,该局未跟踪检查改正情况,存在监管漏洞,致使案涉九家药店仍然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石柱县市监局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石柱县市监局积极整改,对案涉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查处整改到位,石柱县检察院遂变更诉讼请求。石柱县法院判决确认石柱县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四)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本案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对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监管职责问题。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通过诉讼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整改到位,彰显了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心。这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尽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以及推动解决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具有示范意义和导向价值。四、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鹤岗市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国有财产保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司法合力(一)基本案情公租房作为城市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属性,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家庭安居问题的惠民工程。鹤岗市兴安区现有公租房4206间,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安区检察院)经大数据筛查发现,98间公租房长期空置,11间承租人不符合居住条件,110间具备交付能力的租户恶意欠缴租金6个月以上,4000余户住房档案丢失、合同超期、审核缺项、信息失真等问题持续多年,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二)检察监督兴安区检察院对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该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摸清问题底数,结合承租户的具体情况分类施策,强化监管动态管理,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做到管理履职全面规范。2024年11月8日,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该局对辖区公租房租金拖欠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清退了不符合条件租户53户。兴安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局未全面履职,存在虚假整改和整治不到位情况:已收租金不能提供对应收款凭证;已清退53间空置房位置不清,与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情况不符;2间公租房已登记因承租人死亡回收,与调查情况不符;未对变更承租人的16间公租房进行动态核实,仍有3000余份住房档案存在内容缺项、信息失真情况;尚未结合实际,制定公租房管理配套制度机制。公租房管理仍然混乱,国有财产流失情况持续存在,且导致具有公益属性的国有财产未能充分发挥其惠民作用。2025年1月3日,兴安区检察院依法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全面履行公租房管理职责。(三)法院裁判庭审过程中,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其已收取部分租金、补建房屋档案、建立房屋管理机制,已依法履职。兴安区法院在全面审查检察机关提供的110间欠缴租金住户现场调查视频、承租人员走访调查表、调取的公租房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据基础上,认定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存在尚有欠缴租金应收未收、空置房屋无人监管、档案管理缺失严重、责任流于形式等问题,遂判令该局继续履职。判决作出后,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在全域内开展公租房租金收取和房屋清退专项行动。其间,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街道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凝聚保护共识,并协调推进解决部门间管理职能划转、衔接配合不畅和原始资料丢失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公租房问题系统治理。目前,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完毕,辖区公租房数字化档案建设正式启动,投入10余万元开发的兼具公租房信息管理功能的智享社区程序投入应用,有效优化服务流程,对辖区内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财产物尽其用,高效发挥其公益属性与惠民价值。(四)典型意义公租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低收入人群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障性国有财产。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运用数字检察思维,聚焦公租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乱象,精准发现问题线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跟进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情况,依法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系统整治。人民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公正判决,通过联合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相关单位充分配合整改工作,构建“监督-裁判-促改”闭环,以司法合力推动问题有效解决。五、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无障碍环境建设确认违法二审维持原判(一)基本案情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检察监督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三)法院裁判梁园区法院审理期间,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全部拆除。梁园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查看,一致认可整改效果。鉴于梁园区城管局已全面履职,梁园区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梁园区法院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清除了违规设置的地桩,但其清除地桩前未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梁园区城管局不服,认为其已完成整改,不应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负有法定清除职责,其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发出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整改情形既未依法强制清除亦未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直到检察院起诉时仍未能有效履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实际清除地桩,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典型意义创造宜居、安全、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本案中,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私设地桩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梯次监督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职到位的,依法确认其起诉时原行政行为违法,强化对行政履职的时效性要求,明确认定诉后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的时限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检察机关聚焦争议核心,释明诉讼中行政机关补正行为不免除原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终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确认违法判决。两审裁判结果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彰显了司法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的价值和意义。六、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诉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平等就业终结诉讼(一)基本案情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检察院)发现某高温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用人单位在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招聘设备工程师、操作工、机修工、仓管员、机长、机长学徒等工作岗位的信息,岗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而上述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此外,辖区内另有多家公司也在该平台发布含“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上述企业发布岗位“限男性”的网络招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涂县检察院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对辖区网络招聘服务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二)检察监督当涂县检察院对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22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网络招聘服务监督管理职责。该局于同年4月回复称已全部整改落实。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上述企业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仍存在“限男性”的岗位招聘内容,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持续被侵害。当涂县检察院遂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于同年6月25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企业网络招聘存在妇女就业歧视的情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三)法院裁判当涂县法院审理期间,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工作专班,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对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等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及时整改招聘岗位中“限男性”等相关内容;建立招聘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审核流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就业法治宣传,线上通过企业联络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线下结合人社服务专员服务重点企业活动,对企业开展普法宣传。2024年7月,当涂县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终结诉讼。(四)典型意义妇女是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者,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而就业平等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大事。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监管职责。当涂县检察院针对该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制发检察建议,并通过线下上门走访相关企业、线上调查核实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在整改未果后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联合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督促整改,共同助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七、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诉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抗战文物保护全国重点文物国家级抗战遗址判决履职(一)基本案情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时期高等教育救国的重要历史见证,其前身为城固古路坝天主教堂,核心建筑由主教公馆和修女院组成。1938年,国立西北联大工学院、东北大学工学院和私立焦作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西迁至城固县,在此办学八年,培养了大批工程技术人才,是“兴学强国”精神的实物载体。2019年,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与法商学院旧址等被核定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被列为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2024年5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固县检察院)经现场调查发现,因年久失修、自然侵蚀,工学院旧址仅存建筑基址和残墙,文物本体面临灭失风险,文物使用人既未履行修缮保护义务,也不具备修缮能力。检察机关认为,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城固县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检察监督城固县检察院于2024年5月7日对城固县文旅局立案调查,查明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抢险维修工程方案已于2017年获批,此后相关修缮资金亦已陆续拨付,但因文物使用人阻止工程施工,城固县文旅局未能排除他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干预,未推动修缮方案落地及资金使用,亦未组织开展实质性修复工作,导致文物损毁程度日益加剧。2024年6月12日,城固县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该局在两个月整改期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学院旧址的修缮工作,且旧址内建筑残墙四周出现严重白蚁蛀蚀迹象,倒塌风险显著加大。城固县检察院遂以城固县文旅局为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城固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三)法院裁判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作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建筑屋面坍塌,砖墙倾斜、开裂,立柱严重糟朽,如不及时采取保护加固措施,旧址将面临灭失危险,遂判决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安排组织进场施工。判决生效后,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抢险维修工程被纳入城固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以周为单位监督施工进展。2025年8月,城固县文旅局组织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施工,工程总造价940余万元,工期300天。目前,已完成主体结构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的全面检测,进入主体修缮工程实施阶段。(四)典型意义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是抗日战争时期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在民族危难之际,秉持“兴学强国”精神,为国家培养大批优秀人才、助力民族救亡图存,作出了卓越贡献,其承载的历史记忆、文化价值与教育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本体严重受损、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且拒不配合修缮工作时,应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抢救修缮,消除文物灭失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在其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秉持保护文物、弘扬西北联大精神的原则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护部门限期履责,及时抢救濒临灭失的文物。法检两院合力推动长期停滞的文物修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不仅有效保护了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的存续,更为后续发挥该旧址的历史传承价值、弘扬红色精神奠定了坚实基础。【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2-23 09:06:5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大部署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托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持续做好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好典型案例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就涉及行业普遍性及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两部门共同遴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案例,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批案例体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法院+行业”多元解纷合力作用更加突显。金融纠纷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各级人民法院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行业调解组织积极落实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在金融纠纷化解过程中,建立“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又突显行业整合资源的关键枢纽作用,形成纠纷化解合力,释放“1+12”双重优势解纷效能。二是调解工作政策导向更加鲜明。积极贯彻国家关于金融领域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小微企业纾困政策,平衡小微企业经营持续性与债权人利益,通过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实现结果共赢。落实金融服务农业发展相关政策,有效分散农业风险,切实减轻农户因灾损失,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三是调解制度功效作用充分释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通过中立、柔性、多样的调解方法,让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友好、公平协商,在复杂的纠纷事实和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找准纠纷化解的着力点,传递法理、事理、情理,节约纠纷处理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营造善意文明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风尚。四是创新成果赋能调解工作成效明显。在金融纠纷化解中,充分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引领、方便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全面清晰呈现诉求,快速归纳争议焦点,提升对多方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等复杂案件调解的效率和精准度,推动纠纷高效、实质、一揽子化解。五是“以调促治”促推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在做好金融纠纷高效化解同时,积极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与法律知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悉非法贷款中介的违规套路、深刻认识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现实危害,自觉成为知法守法的金融消费者,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小微企业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助力小微企业纾困案例二: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揭穿不法中介套路化解纠纷案例三: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以案普法化解纠纷案例四:多车复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运用“示范文本”高效化解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五:糖料蔗种植户火灾理赔纠纷调解案——专业调解精准定损护航蔗农权益案例六:涉外货运保险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高效化解跨境运输保险纠纷案例一小微企业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助力小微企业纾困【基本案情】某公司(小微企业)与某银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合计600万元,期限12个月。受原材料上涨、应收账款回款延迟等因素影响,某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两年后,逾期本息累计283万余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将某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某、抵押担保人陈某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限期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李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二审法院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点对点”的形式委托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对调解过程予以指导。【调解过程及结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各方展开深入沟通。某公司有强烈还款意愿,提出分11期还款计划,表示当前困境属于暂时性经营波动,近年营收稳定,后续可通过应收账款回款偿还债务,强制清算将导致破产。某银行则对债权风险表示担忧,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李某对连带责任范围提出异议。陈某担忧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要求明确担保责任范围。调解员采取分层沟通、动态调整策略,分步推进纠纷化解。一是全面核查。调解员审阅并核实了某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及抵押物评估报告,确认应收账款及抵押房产市值足以覆盖债务本息。二是利益风险评估与方案协调。调解员综合评估某银行债权保障与某公司经营状况,初步拟定方案并向各方阐释其中的利害与风险。调解员向某银行剖析,若坚持一次性清偿,某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风险,且抵押物处置周期长、折价率高,实际回款可能无法覆盖贷款本息;而分期偿还方案,可全额回收贷款本息。调解员同时向某公司指出,分期还款计划未充分考虑经营波动风险,需在调解协议中增设关于应收账款到账即优先还款的刚性条款。同时明确李某对600万元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以房产对剩余债务提供担保。经调解员分析释明,各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该方案。三是线上调解与协议签署。调解员抓住各方利益趋同窗口期,组织四方进行线上调解。为加强风险管控,某公司须按月提交资金流水;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抵押房产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保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四方当事人最终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典型意义】本案系小微企业因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困难导致贷款逾期引发的典型纠纷。行业调解组织积极贯彻国家对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结合企业实际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平衡企业经营持续性与银行债权利益,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避免“抽贷断贷”加剧企业经营困境及破产风险,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及时出具调解书免除银行后顾之忧,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协调和司法保障的双重优势,为类似小微企业贷款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实践范例。案例二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揭穿不法中介套路化解纠纷【基本案情】王先生接到某贷款中介电话,对方称可办理年化利率3.8%的低息贷款。因其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王先生同意由贷款中介协助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并提供了贷款所需资料。为符合贷款资质要求,贷款中介将王先生资料“包装”后向某银行递交了申请。办理贷款时,王先生按照贷款中介交代的“话术”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核实。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中介按照贷款金额的10%收取中介服务费。王先生偿还几期贷款后,发现实际贷款利率远高于中介承诺标准,贷款期限也短于承诺时长,导致王先生无力按时足额还款。王先生以贷款资料造假为由,向某银行投诉要求降低贷款利率并重新分期。王先生与某银行协商无果,共同申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及结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调解员首先核查了涉案贷款中介经营资质,确认该贷款中介与某银行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系贷款中介与王先生自行联系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调解员请某银行详细核查贷款全过程,查明系王先生本人办理资料提交与面签手续,某银行已审核资料并提示合同重要条款,信贷人员也通过实地走访确认王先生公司真实存在且经营正常。某银行认为其对贷款中介介入事宜并不知情,贷款逾期系王先生个人原因导致,故不同意王先生的申请。调解员建议某银行考虑王先生当前实际困难,协商剩余欠款还款问题,某银行最终同意提供个性化分期还款计划,王先生也接受该调解方案。同时,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王先生知悉了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会导致骗取高额手续费、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王先生主动配合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典型意义】本案深刻揭示了不法贷款中介的违规套路及现实危害,彰显了调解机制在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非法中介、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不法贷款中介利用消费者急需资金的心理,以“低息”为诱饵,通过“包装”资质协助通过银行资格审核,骗取高额服务费,不仅加重消费者债务负担,还埋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调解组织在本案中既查清事实,又通过释法明理让消费者认清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该案提示金融消费者需提高警惕,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银行机构需强化信贷全流程管理,防范不法贷款中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面签过程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与适当性管理义务,筑牢金融消费安全第一道防线。案例三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以案普法化解纠纷【基本案情】王先生到某银行申请补发网银支付工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王先生对本人账户交易情况不了解,疑似存在出租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经进一步核实,王先生承认在朋友推荐下出租个人账户,每月收取租金。银行工作人员当即向王先生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说明出租账户的危害及风险隐患,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王先生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采取管控措施。王先生对银行操作不满,坚决要求恢复账户功能。双方协商无果,共同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过程及结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结合实际案例向王先生开展针对性金融普法教育,详细讲解出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与潜在风险,甚至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指出某银行对王先生账户采取管控措施,是为防止不法分子继续利用账户实施违法行为,属于合规范围内的风险防控措施。经调解员耐心释法与风险提示,王先生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风险与危害,随即办理了账户销户手续,停止出租行为,保障自身账户安全。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典型意义】实践中常有金融消费者因缺乏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引发纠纷。调解不仅能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更能释法明理,将与案件相关的金融、法律常识以生动具体、便捷有效的方式直达消费者,起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良好效果。本案提醒金融消费者,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均属于违法行为,极有可能充当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账户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政策解释与引导工作,同时还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普法力度,增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消费者因法律认知不足而上当受骗、触犯法律红线。案例四多车复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运用“示范文本”高效化解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纠纷【基本案情】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在侧翻过程中又与冉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冉某无责任。唐某为其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冉某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陈某为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责任发生争议,协商无果,陈某将唐某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调解过程及结果】法院工作人员在听取陈某陈述并初步审核证据后,发现该案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为引导当事人清晰表达诉求、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及赔偿项目,指导陈某使用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对医疗费和护理费金额、赔偿项目及证据名称等快速逐一明确,高效完成了诉请归纳及事实撰写,为后续处理打好清晰框架。考虑到纠纷涉及保险赔偿等问题,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一是要素式答辩状精准提炼争议焦点。调解员收到材料后,指导唐某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通过系统对照梳理各方提交的起诉状与答辩状,迅速锁定本案争议焦点,即陈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其可主张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同时,起诉状中明确提及唐某及无责方冉某亦遭受车损。为推动本次事故所涉纠纷“一揽子”化解,调解员决定将唐某、冉某车损一并纳入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知冉某和丙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二是“技术咨询”破解伤残等级鉴定难题。由于各方对陈某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分歧较大,但对伤残等级鉴定耗时费钱亦有共识。调解员遂向各方介绍“技术咨询”机制,即由专业法医评估后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的咨询意见,若不认可该意见,可再申请司法鉴定。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驻院法医查验陈某伤情,给出构成十级伤残咨询意见。经法医详细讲解后,各方均认可该咨询意见,决定不再申请伤残鉴定,同意按照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调解。三是专业行业调解促进纠纷高效化解。调解员在咨询结论基础上,结合医疗票据、车损维修发票等证据,依托要素式示范文本梳理出的框架,逐项核算陈某、唐某、冉某三方的损失明细,并制作了可视化赔偿表格,清晰列明各责任主体赔付项目、责任比例及精确金额,使复杂的赔偿计算一目了然。最终,成功促成各方在半个月内就赔偿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内容,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典型意义】本案是多车连环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类纠纷往往具有事故责任划分复杂、赔偿主体多元、计算方式繁琐等特征。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保险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充分发挥要素式示范文本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纠纷高效、实质、“一揽子”化解。法院引导当事人运用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快速、规范、全面地表达诉求,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门槛和表达成本。调解员运用要素式答辩状示范文本,指导各责任方有针对性地回应诉求、表达意见、披露关联信息,极大地便利了调解员快速提炼争议焦点、识别无争议事实、聚焦核心分歧。依托“技术咨询”机制针对伤残等级问题迅速给出专业意见,精准回应各方关切,并应用可视化表格清晰呈现赔偿方案,提升复杂案件调解的效率和精准度。本案的成功化解展示了要素式示范文本在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中的优势作用,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五糖料蔗种植户火灾理赔纠纷调解案——专业调解精准定损护航蔗农权益【基本案情】某地糖料蔗种植户黄先生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当年1月26日,黄先生种植的甘蔗地发生火灾事故,随即向某财险公司报案。因时值春节假期,某财险公司1月28日安排理赔人员到达现场查勘。某财险公司经查勘认定,本次事故糖料蔗为蔗茎受损,生长点未死亡,定损比例为15%,定损金额23400元。黄先生认为火灾事故造成糖料蔗严重烧伤,现场遗留的糖料蔗已无生长可能,且保险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查勘,要求某财险公司按照158400元的全损标准进行理赔。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无果,在取得黄先生同意后,某财险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过程及结果】行业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争议点并逐一推进化解。一是黄先生提出某财险公司未在第一时间现场查勘的问题。调解员指出财险公司虽应当履行及时查勘定损义务,但在本案中,延迟查勘并未实质影响定损结果。二是黄先生认为某财险公司查勘定损结果与实际不符。调解员查阅了《某省政策性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定损标准》,按照该标准第二条“灾害类型和定损标准”关于“火灾”的定损比例介绍,糖料蔗成熟期定损比例共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为“蔗茎受伤,梢部有绿叶,生长点未死亡”,定损比例15%;第二档为“糖料蔗蔗茎严重受伤,蔗汁溢出,梢部无绿叶,糖料蔗生长点腐烂、死亡”,定损比例40%;第三档为“糖料蔗无压榨价值”,定损比例100%。调解员结合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客观资料,全面核实火灾事故前后甘蔗生长状态,凭借行业经验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实判断,提出按照标准中第二档40%的定损比例进行理赔的建议。后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当事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按照40%定损比例赔付。【典型意义】本案是专业调解机制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农户权益的典型案例。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精准定损、合理赔付,切实减轻农户因灾损失。本案中,调解组织依托地方政策性农险定损标准,客观厘清火灾损失程度,既防止保险公司惜赔损害农户权益,又避免泛赔偏离政策初衷,实现了农险政策与实际损失的精准匹配。本案还提示保险公司在处理农险理赔时,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优化理赔服务,根据定损标准结合受灾农户实际损失情况合理定损赔付,切实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案例六涉外货运保险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高效化解跨境运输保险纠纷【基本案情】国内某贸易公司委托某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港口运输一批大蒜,并通过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一切险”,被保险人为国外某收货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因损坏被某收货公司拒收。某贸易公司以已获得保单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为由,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某财险公司以某贸易公司非保单被保险人、货物损坏原因不明、损失范围不确定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某贸易公司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财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货物损失。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立案后采用“点对点”的形式委托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过程及结果】鉴于案件涉及远洋运输、涉外贸易及海事保险等专业领域,调解组织选派具备海事保险经验和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调解员负责案件处理。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某财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委托海外检验机构在收货港检验,确认运输冷藏集装箱完好无故障,推测货物损坏与其本身属性有关,且检验显示货物仅部分受损。调解员从某贸易公司处核实了各项关键资料,确认某贸易公司为提单托运人,已通过某收货公司权益转让合法取得索赔权利,同时了解到货物因收货方拒收导致某贸易公司主张全额损失。调解员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通过权益转让转移权利,某贸易公司具备索赔主体资格,结合相关保险合同条款,认定某财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某财险公司认为损失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部分,收货方拒收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调解员继续引导双方客观看待损失事实,建议某财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建议某贸易公司放弃全额索赔主张,按货物损坏部分的实际价值进行索赔。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涉外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纠纷,涉及海事法律、国际贸易规则、跨域检验等专业领域。行业调解以“专业+高效”为核心,精准厘清索赔主体资格、科学锁定损失范围,避免了冗长的涉外诉讼程序,为“一带一路”贸易往来提供可复制的纠纷化解方案。本案提醒保险公司应加强涉外保险业务专业能力建设,积累涉外保险纠纷处理经验,必要时充分借助行业调解的专业性优势,发挥行业合力作用,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源头治理工作。本案充分彰显了行业调解在化解跨境金融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对完善涉外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国际贸易畅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2-23 09:00:4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继2020年、2022年、2023年发布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向全国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选出五件案例,作为第四批典型案例发布,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一是倡导家风文明。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是最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案例一中,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放弃继承、逃避履行抚养义务。审理法院依法支持被抚养人关于确认放弃继承无效的请求,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职责,倡导家风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二是倡导职场文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用人单位重信守诺,尊重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也需要劳动者遵规守纪,恪守道德底线。案例二中,用人单位向求职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辞去原工作后又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失业。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损失2万元,引导用人单位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案例三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劳动者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向职场性骚扰行为说不,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的职场环境。三是倡导正确婚恋观。婚恋关系中,以诚相待才能情有所归。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法律所禁止,隐瞒已婚事实通过恋爱关系骗取钱财也为法律所否定。婚恋中骗取钱财,不仅损害另一方财产权,也耽误其时光、损害其情感。案例四中,周某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离异的肖某交友、恋爱,双方间互有转款,在扣除小额和赠与款项后,周某多收取肖某转款24万元。审理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依法保护受骗方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婚恋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四是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安全文明出行是保障行人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有人在出行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无端向他人追责,既违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安全文明出行要求。案例五中,“低头族”持续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反要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被驳回诉讼请求。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在其对损害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每一步,每步都算数。每位行人首先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应当自行担责,不应无端归责他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指导,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则、制度;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具体鲜活的典型案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目录案例一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二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案例三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四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五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案例一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基本案情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蒋某父亲已于2016年11月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某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梁某宸母亲申请调查令后得知,蒋某与母亲早在2018年1月已公证放弃继承,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由蒋某姐姐一人继承。梁某宸起诉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典型意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说不,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案例二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前期接洽沟通,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次日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典型意义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失业,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本案中,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损失,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案例三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吴某入职广东某食品公司任餐厅服务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广东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吴某已在确认阅读和理解员工手册全部内容的声明信上签字。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显示吴某对女员工有不当行为。吴某本人在面谈记录中承认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陈某身上,受到陈某责骂。广东某食品公司以吴某在职期间多次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吴某申请仲裁,以广东某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及失业岗位补贴。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请求,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广东某食品公司补偿3个月工资、1个月经济补偿、中老年从业人员岗位补贴3200元及利息650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广东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女员工面谈记录、视频及吴某面谈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某食品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职场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礼貌、文明的交往距离,恪守道德底线。性骚扰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还破坏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民法典明确禁止性骚扰。本案中,广东某食品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及时保护受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法院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既保护了受害职工权益、维护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四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基本案情周某与案外人王某于199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姻有效。2012年5月,肖某与周某通过某婚恋网相识恋爱。周某的注册信息显示其婚姻状态为离异,有小孩由其抚养。2014年至2019年,肖某与周某互相转账。2019年,双方分手,共同确认在扣除500元以下和明显带有赠与性质的转账后,肖某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肖某与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某表示如果知道周某已婚就不会与其交往,认为自己受骗,要求周某还钱。周某主张肖某基于恋爱关系向其赠与案涉款项,不应返还。肖某起诉请求周某还款24万元及利息。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周某隐瞒自身已婚的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肖某交友、恋爱,存在过错。某婚恋网系为单身人士提供婚恋交友服务的知名网站,肖某作为一名离异女性,通过该网站进行交友,可以认定其系以寻找恋爱、结婚对象为目的与周某交往。周某隐瞒自己的婚姻关系,与肖某恋爱并取得案涉款项的行为,不仅欺骗肖某感情,损害肖某利益,还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无证据证明肖某明知周某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仍愿意继续同周某交往,相反,肖某举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周某处于已婚状态后未再同周某保持恋爱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款项。故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典型意义正确的婚恋观是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的基础。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他人恋爱、收取他人大额转款,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本案中,审理法院通过调查双方聊天记录、查明双方转款差额、扣除小额和赠与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既依法保护了受骗方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五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郭某起诉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手机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也产生了“低头族”。走路、骑行、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会使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境地。因持续低头看手机而踩空摔伤,应当自行担责,而不应无端向他人追责。本案中,审理法院查明郭某踩空摔伤系其走路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所致,与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无关,故不支持郭某要求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既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态度,也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坚决杜绝“和稀泥”做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8 10:43: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修改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二、基本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所新增、修改的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当事人更好选择案由,同时兼顾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三、主要内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具体而言,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此外,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所对应的第三级案由,并丰富了第三级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的案件类型,以进一步促进港澳台居民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法〔2025〕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2个1.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第七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二、修改第二级案由6个3.增加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4.增加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5.增加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6.增加第二级案由“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7.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8.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为“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三、修改第三级案由98个9.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加“34.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10.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6.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57.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11.在第二级案由“七、用益物权纠纷”项下:增加“61.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12.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94.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合同纠纷”;删去“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3.在第二级案由“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8.专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14.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166.地理标志侵权纠纷”“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80.药品专利链接纠纷”“184.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变更“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9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195.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变更“179.有奖销售纠纷”为“190.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删去“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项下:增加“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17.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202.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203.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18.在第二级案由“十九、劳动争议”项下:增加“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19.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增加“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216.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20.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26.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227.海运物流服务合同纠纷”“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234.船舶设计合同纠纷”“236.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37.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238.船员服务合同纠纷”“251.航运经纪合同纠纷”“264.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272.船舶物权纠纷”“273.船舶投资经营纠纷”;变更“20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0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20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21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4)船舶拆解合同纠纷”;变更“21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为“240.船舶租用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删去“244.船舶共有纠纷”“245.船舶权属纠纷”。21.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94.股东失权纠纷”“30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308.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309.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变更“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为“297.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纠纷”;变更“273.发起人责任纠纷”为“303.设立人责任纠纷”;变更“284.清算责任纠纷”为“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22.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32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32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纠纷”“32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纠纷”“32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纠纷”“325.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纠纷”“326.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纠纷”。23.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16.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责任纠纷”“417.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将“385.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顺序调整为“430.公证损害责任纠纷”(“429.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之后);删去“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4.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项下:增加“450.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5.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7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47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变更“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为“46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46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46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为“47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6.在第二级案由“五十、申请保全案件”项下:变更“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37.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38.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为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85.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86.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87.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8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9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27.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项下:增加“489.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28.在第二级案由“五十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项下:增加“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变更“4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2)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5)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6)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变更“46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6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删去“45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54.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55.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29.在第二级案由“五十七、公益诉讼”项下:增加“503.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4.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506.军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9.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10.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四、修改第四级案由100个30.在第三级案由“35.遗产管理纠纷”项下:增加“(1)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2)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31.在第三级案由“72.质权纠纷”项下:增加“(13)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32.在第三级案由“91.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33.在第三级案由“118.保理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有追索权保理纠纷”“(2)无追索权保理纠纷”“(3)多重保理纠纷”。34.在第三级案由“12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0)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1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35.在第三级案由“121.运输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7)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18)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36.在第三级案由“142.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23)养老服务合同纠纷”“(24)环境资源服务合同纠纷”。37.在第三级案由“144.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38.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发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发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外观设计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在“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开放许可纠纷”。39.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专利权权属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发明专利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职务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7)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增加“(1)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为新增加的“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41.在第三级案由“17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6)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7)确认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42.在第三级案由“17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者署名权纠纷”。43.在第三级案由“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9)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10)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变更“(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为“(1)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变更“(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为“(7)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44.在第三级案由“181.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因申请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10)因申请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责任纠纷”“(11)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变更“(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为“(3)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9)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8)因申请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责任纠纷”。45.在第三级案由“18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项下:增加“(1)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46.在第三级案由“186.仿冒纠纷”项下: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纠纷”;变更“(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为“(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纠纷”。47.在第三级案由“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3)滥用平台规则恶意交易纠纷”。48.在第三级案由“19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3)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49.在第三级案由“19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变更“(1)垄断定价纠纷”为“(1)不公平价格纠纷”;变更“(2)掠夺定价纠纷”为“(2)低于成本销售纠纷”;变更“(5)捆绑交易纠纷”为“(5)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5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51.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52.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72.船舶物权纠纷”项下:增加“(1)船舶所有权纠纷”“(2)船舶抵押权纠纷”“(3)船舶优先权纠纷”“(4)船舶留置权纠纷”。53.在第三级案由“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项下:增加“(1)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54.在第三级案由“293.股东出资纠纷”项下:增加“(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55.在第三级案由“299.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3)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56.在第三级案由“30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删去“(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57.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2)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58.在第三级案由“33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优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59.在删去的第三级案由“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20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60.在第三级案由“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1.在第三级案由“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为“(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法〔2025〕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29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理解案由编排体系和具体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确定标准、具体含义、适用顺序以及变更方法等问题,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不断推进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二、关于《案由规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的案由均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三、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一是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二是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故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三是为了与行政案件案由进行明显区分,对个别案由的表述进行了特殊处理;四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直接表述;五是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特殊诉讼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予以直接表述。四、关于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1.关于案由纵向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在纵向体系上,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二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九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514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470个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二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有利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案由。3.关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列举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都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举,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4.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的编排设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具体范围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又分别在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予以了细化规定,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这些侵害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分别保留在“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同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规定或者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兜底”考虑,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九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十部分。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可以适用更低级案由的,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5.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对这些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6.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主要基于人民法院当前司法实践经验,对照立法修改完善相关具体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梳理汇总确有必要新增、修改对应案由的新类型案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6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第六部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七、数据纠纷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七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十九、劳动争议二十、人事争议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第八部分海事海商纠纷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五、合伙企业纠纷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二十七、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八、证券纠纷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三十、信托纠纷三十一、保险纠纷三十二、票据纠纷三十三、信用证纠纷三十四、独立保函纠纷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第十一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三十六、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八、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九、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四十、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四十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四十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四十四、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五、督促程序案件四十六、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四十七、公司清算案件四十八、破产程序案件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五十、申请保全案件五十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五十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十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五十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第十二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五十六、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五十七、公益诉讼五十八、第三人撤销之诉五十九、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名称权纠纷4.肖像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6.名誉权纠纷7.荣誉权纠纷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9.婚姻自主权纠纷10.人身自由权纠纷11.一般人格权纠纷(1)平等就业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2.婚约财产纠纷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4.离婚纠纷15.离婚后财产纠纷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7.婚姻无效纠纷18.撤销婚姻纠纷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20.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1.亲子关系纠纷(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22.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3.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4.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5.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6.监护权纠纷27.探望权纠纷28.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9.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30.遗嘱继承纠纷3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32.遗赠纠纷3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34.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35.遗产管理纠纷(1)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2)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6.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7.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8.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9.返还原物纠纷40.排除妨害纠纷41.消除危险纠纷42.修理、重作、更换纠纷43.恢复原状纠纷4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45.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6.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4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8.业主撤销权纠纷49.业主知情权纠纷50.遗失物返还纠纷51.漂流物返还纠纷52.埋藏物返还纠纷53.隐藏物返还纠纷54.添附物归属纠纷55.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56.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57.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58.海域使用权纠纷59.探矿权纠纷60.采矿权纠纷61.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62.取水权纠纷63.养殖权纠纷64.捕捞权纠纷6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66.土地经营权纠纷67.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68.宅基地使用权纠纷69.居住权纠纷70.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71.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8)动产抵押权纠纷(9)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10)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11)最高额抵押权纠纷72.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13)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73.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74.占有物返还纠纷75.占有排除妨害纠纷76.占有消除危险纠纷77.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十、合同纠纷78.缔约过失责任纠纷79.预约合同纠纷80.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8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8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8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85.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86.债务加入纠纷87.悬赏广告纠纷88.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6)互易纠纷(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9.拍卖合同纠纷90.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91.临时用地合同纠纷(1)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92.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4.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合同纠纷9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9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7.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98.供用电合同纠纷99.供用水合同纠纷100.供用气合同纠纷10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102.排污权交易纠纷103.用能权交易纠纷104.用水权交易纠纷105.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6.碳汇交易纠纷107.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108.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民间借贷纠纷(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09.保证合同纠纷110.抵押合同纠纷111.质押合同纠纷112.定金合同纠纷113.进出口押汇纠纷11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115.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116.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1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18.保理合同纠纷(1)有追索权保理纠纷(2)无追索权保理纠纷(3)多重保理纠纷11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2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1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12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7)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18)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122.保管合同纠纷123.仓储合同纠纷12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12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26.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27.行纪合同纠纷128.中介合同纠纷129.补偿贸易纠纷130.借用合同纠纷131.典当纠纷132.合伙合同纠纷13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34.彩票、奖券纠纷13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36.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37.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8.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39.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4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41.居住权合同纠纷142.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法律服务合同纠纷(6)旅游合同纠纷(7)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8)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1)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2)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3)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23)养老服务合同纠纷(24)环境资源服务合同纠纷143.演出合同纠纷144.劳务合同纠纷(1)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145.广告合同纠纷146.展览合同纠纷147.追偿权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48.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49.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5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5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发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发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5)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合同纠纷(5)实用新型专利开放许可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外观设计专利代理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开放许可纠纷155.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5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57.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58.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8)技术培训合同纠纷(9)技术中介合同纠纷(1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2)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3)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59.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60.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61.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62.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6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6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65.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66.地理标志侵权纠纷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假冒发明专利纠纷(5)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6)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7)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4)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纠纷(5)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6)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假冒外观设计专利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职务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6)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17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5)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6)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7)确认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17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者署名权纠纷173.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7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75.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76.发现权纠纷177.发明权纠纷178.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7)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8)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9)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10)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80.药品专利链接纠纷181.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8)因申请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责任纠纷(9)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0)因申请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责任纠纷(11)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182.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8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84.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186.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纠纷(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纠纷187.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88.虚假宣传纠纷189.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90.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191.商业诋毁纠纷192.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1)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3)滥用平台规则恶意交易纠纷19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195.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十六、垄断纠纷19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3)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19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不公平价格纠纷(2)低于成本销售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98.经营者集中纠纷第六部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七、数据纠纷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202.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203.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20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第七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十九、劳动争议205.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206.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207.福利待遇纠纷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二十、人事争议210.聘用合同纠纷211.聘任合同纠纷212.辞职纠纷213.辞退纠纷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1)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1)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16.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第八部分海事海商纠纷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217.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218.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219.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20.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2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22.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223.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224.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2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226.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227.海运物流服务合同纠纷228.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29.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30.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231.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232.船舶买卖合同纠纷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1)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4)船舶拆解合同纠纷234.船舶设计合同纠纷23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36.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37.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238.船员服务合同纠纷239.船舶抵押合同纠纷240.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4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4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243.渔船承包合同纠纷244.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245.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246.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47.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4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4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50.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51.航运经纪合同纠纷252.理货合同纠纷253.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54.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55.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56.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57.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58.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5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60.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6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62.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63.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64.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26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66.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6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68.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69.港口作业纠纷270.共同海损纠纷271.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72.船舶物权纠纷(1)船舶所有权纠纷(2)船舶抵押权纠纷(3)船舶优先权纠纷(4)船舶留置权纠纷273.船舶投资经营纠纷274.海运欺诈纠纷275.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76.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77.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78.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79.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80.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281.企业分立合同纠纷28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8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8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85.企业兼并合同纠纷286.联营合同纠纷28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8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8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90.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9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1)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293.股东出资纠纷(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294.股东失权纠纷29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96.股东知情权纠纷297.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纠纷298.股权转让纠纷299.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3)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30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301.公司设立纠纷30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303.设立人责任纠纷30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30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30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30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308.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309.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310.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311.公司合并纠纷312.公司分立纠纷313.公司减资纠纷314.公司增资纠纷315.公司解散纠纷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1)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2)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317.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五、合伙企业纠纷318.入伙纠纷319.退伙纠纷320.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32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32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纠纷32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纠纷32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纠纷325.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纠纷326.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纠纷二十七、与破产有关的纠纷327.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328.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329.对外追收债权纠纷330.追收未缴出资纠纷331.追收抽逃出资纠纷332.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33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优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334.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335.破产抵销权纠纷336.别除权纠纷337.破产撤销权纠纷338.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339.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十八、证券纠纷340.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341.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342.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343.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344.证券投资咨询纠纷345.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346.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347.证券上市合同纠纷348.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49.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350.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351.证券返还纠纷352.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353.证券托管纠纷354.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355.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5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357.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58.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59.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60.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61.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6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63.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64.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65.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66.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67.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三十、信托纠纷368.民事信托纠纷369.营业信托纠纷370.公益信托纠纷三十一、保险纠纷37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7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73.再保险合同纠纷37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75.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76.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77.保险费纠纷三十二、票据纠纷378.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79.票据追索权纠纷380.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81.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82.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8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84.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85.票据保证纠纷386.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87.票据代理纠纷388.票据回购纠纷三十三、信用证纠纷389.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90.信用证开证纠纷391.信用证议付纠纷392.信用证欺诈纠纷393.信用证融资纠纷394.信用证转让纠纷三十四、独立保函纠纷395.独立保函开立纠纷396.独立保函付款纠纷397.独立保函追偿纠纷398.独立保函欺诈纠纷399.独立保函转让纠纷400.独立保函通知纠纷401.独立保函撤销纠纷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402.监护人责任纠纷40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404.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405.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40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40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40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09.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410.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12.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41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415.生态破坏责任纠纷416.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责任纠纷417.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418.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1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420.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3)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42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422.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423.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424.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425.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426.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427.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428.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429.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430.公证损害责任纠纷43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432.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433.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434.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一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三十六、选民资格案件435.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三十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436.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437.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438.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439.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440.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三十八、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4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4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43.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4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十九、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445.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四十、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46.申请认定财产无主447.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四十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448.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449.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450.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四十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45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452.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四十四、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453.申请确定监护人454.申请指定监护人455.申请变更监护人45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457.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四十五、督促程序案件458.申请支付令四十六、公示催告程序案件459.申请公示催告四十七、公司清算案件460.申请公司清算四十八、破产程序案件461.申请破产清算462.申请破产重整463.申请破产和解46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46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46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46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468.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46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47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47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7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7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47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五十、申请保全案件47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476.申请诉前行为保全47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78.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479.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480.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五十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48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五十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482.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8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48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85.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86.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87.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8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89.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49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五十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491.申请海事请求保全(1)申请扣押船舶(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492.申请海事支付令493.申请海事强制令494.申请海事证据保全495.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496.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497.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五十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1)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2)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5)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6)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十二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五十六、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500.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501.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五十七、公益诉讼502.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503.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4.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505.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6.军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7.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8.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9.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10.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五十八、第三人撤销之诉511.第三人撤销之诉五十九、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512.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513.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51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7 11:02:18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专访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近日,《瞭望》新闻周刊专访了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他表示,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以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领小学生参观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2024年7月3日摄)黄宗治摄/本刊聚焦“四个更加”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瞭望》:如何理解《建议》把“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訚柏: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谋远虑、审时度势的科学决策,凸显了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可从三个方面加深理解。一是现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大幅提升,平安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我国是世界上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024年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25.7%,为本世纪以来最低,2025年上半年又同比下降11.6%。我国是命案发案率最低、破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2024年每10万人命案发生数为0.44起,破案率达99.94%。人民群众安全感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二是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保安全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同时,安全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分量越来越重,涉及安身、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等方面,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标准不断提高。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题中之义,是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由之路。三是主要内涵。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坚持网上网下协同治理,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另一方面是完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瞭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应从哪些重点方面入手?訚柏:应聚焦“四个更加”,进一步提高平安中国建设水平。一是国家更加安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增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战略主动。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应变效能。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坚决防范化解各类政治安全风险,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二是社会更加安定。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强化“惩”的震慑;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筑牢“防”的屏障。三是治理更加有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四是人民更加满意。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安全问题。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国家安全“四大体系”《瞭望》:《建议》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包括哪些重点工作?訚柏:“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国家安全面临诸多风险挑战,需要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这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具体需抓好四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等新型安全风险防范的立法,构建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并进的国家安全法治布局;加强重点领域涉外法治研究,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手段开展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国家安全战略体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安全战略规划,深入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纲要。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既加强政治、经济、军事、国土等传统安全,又注重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三是完善国家安全政策体系。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在统筹协调、科技赋能、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完善政策措施,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政策保障。四是完善国家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完善风险研判评估、预测预警、源头防控、责任落实等工作机制,既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不断提高国家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瞭望》:如何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訚柏:综治中心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这是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力量的重要体现。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必须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发挥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效能。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建设综治中心的宗旨是为民服务、为民解忧。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综治中心化解矛盾纠纷633.4万件,化解成功率达96.6%,“到综治中心能解决问题”已成为群众口碑。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就是要确保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实现解决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法治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都能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越多,越要强调依法办事。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推动各入驻部门依法履职,把各种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化解,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夯实平安中国建设根基的有效抓手。基层既是产生矛盾纠纷的“源头”,也是化解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把县级综治中心建设成为吸附各类矛盾风险的主阵地,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目前,全国99.9%的县级行政区域建成并运行综治中心。深入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各方面力量资源的作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关键是在“五个规范化”上下功夫。场所设置规范化。按照“挂牌标识统一、场所选址便利、指导关系明确、功能布局科学”的要求,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选择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点,统一命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综治中心”,制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科学设置引导受理区、多元化解区、指挥调度区等区域,开门接待人民群众。部门入驻规范化。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原则上,调解组织、矛盾问题较多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信访部门等要派员常驻,其他重点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可派员常驻或轮驻,有关社会力量等可通过随叫随到、工作联动等多种方式入驻。运行机制规范化。实行“统一受理、分类流转、依法办理、闭环管理”,确保权责明晰、运转顺畅、实战实效。“一站式”全量受理群众诉求,做到“一案一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建立与入驻部门业务协同对接机制,形成“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性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性解决”的格局。各入驻部门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等方式依法办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督办落实规范化。全程掌握矛盾纠纷化解流转进度,既督办理程序、又督化解结果。对入驻部门应受理未受理、应办理未办理、应追责未追责、应查处未查处等问题,及时纠正、重点督办;把穷尽各类法律手段后反映诉求的群众仍不满意的事项作为督办重点,督促有关部门、属地依法落实化解和稳控责任。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推动建设省域统一的综治中心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省内相关职能部门数据横向联通、省市县乡纵向贯通。推动每个矛盾纠纷统一编码、准确录入、有序分流。依法加强数据比对碰撞,为重大风险动态研判、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强化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全程安全可控。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瞭望》:《建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这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訚柏: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性机制。完善司法公正实现机制,应着眼司法公正实现全过程,抓好前端、中端和后端。前端规范受理立案流程。巩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深化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人民群众报案“应接必接、该受必受、当立则立”。中端注重案件办理质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诉讼服务机制,确保案件办理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后端注重裁判的执行与监督。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解决好“谁来评”“评什么”“如何保障”问题。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拓宽群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和方式。对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既看“质”又看“量”,既看实体公正又看程序公正,既看法律效果又看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注重分析“服判息诉率”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6 10:02: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三批)

提供统一、规范、简洁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是便利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民举措,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在2024年3月4日试行11类示范文本成效良好、应用已成常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2025年7月14日起全面推广应用67类示范文本。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按照“积极引导、尊重选择”总体原则,将示范文本应用融入到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做实先行调解等工作中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是在引导辅导做“加法”。加大司法服务供给,在诉讼服务场所配足引导辅导人员,提供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应用指南,确保“群众进门有人介绍,群众填写有人指引”,对口头起诉的当事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让示范文本惠及各类诉讼当事人。二是依托科技赋能做“减法”。全国法院统一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67类文本在线填写服务以及传统诉状智能转写功能,通过文本“在线填”、“一键转”,切实减轻当事人填写负担。不少当事人、律师表示第二批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设计更加好用、易用,认为要素化、勾选式的示范文本简化了沟通流程,提升了解纷效率。三是通过文本共用做“乘法”。地方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联合培训、定期座谈,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合推动示范文本应用工作,更好赋能定分止争、多元解纷、类案源头治理。7月14日以来,26类多发易发纠纷中,七成以上当事人主动在线提交要素式起诉状,其中,刑事(自诉)、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4个领域示范文本在线应用率达80%,技术合同、垄断纠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强制执行申请等18类案由在线应用率超90%,示范文本从“推荐用”向“主动选”转变,从“能用”向“管用”升级,从“我用”向“都用”拓展。今年1-11月,全国法院立案满意率较去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道路交通、房屋租赁、商标侵权、船舶碰撞5件民事领域案件及1件执行领域参与分配案件,其中4件为今年7月14日新增的示范文本,充分展现示范文本在助力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纠纷、便利群众解决疑难复杂纠纷、促推立案审判执行提质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生动实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示范文本促简案、助繁案,增添及时实现正义“新动能”。各地法院全面推广应用67类示范文本,助力简案快审同时,也在“繁”案中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要素比对、争点提炼作用,助力法官、调解员提高解纷质效。案例一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针对金融借款等简单类型化纠纷建立“诉状要素采集—庭审要素聚焦—文书要素生成”全流程要素式审判机制,促推金融纠纷当庭高效化解。案例二中,法院应用示范文本,助力当事人全面陈述案件事实、清晰表达诉求,实现关联纠纷“同案同调”,一揽子化解多车连环相撞的复杂交通事故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示范文本靠前用、全流程,形成预防化解纠纷“新供给”。各地法院完善示范文本全流程贯通应用机制,将示范文本应用向前延伸、向后拓展,贯穿于综治中心调解、立案、先行调解、审判执行各环节,做实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简案快审、实质解纷。案例三中,法院全面推广应用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促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率从67.6%降至25.2%,执行案款分配时长缩短62.9%,有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更快兑现。案例四中,综治中心应用示范文本,助力“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机制高效运行,促推房屋租赁系列纠纷“一站式”化解,助力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三是示范文本走出去、广泛用,丰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实践”。各地法院依托示范文本为境内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精准“导航”,更加便利当事人诉讼,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不少境内外当事人纷纷“点赞”。案例五中,法院引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为外国公司参加诉讼提供清晰指引,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案例六中,法院和海事局在联合调解时应用示范文本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明确争议焦点、缩小分歧,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实质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纠纷,为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势。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持续优化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进一步扩大示范文本适用案件范围,提升示范文本深度应用、融合应用水平,通过科技赋能更好服务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科学管理。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三批)目录案例一:某银行与王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要素式审判”促推金融纠纷高效化解案例二:陈某与唐某、冉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一揽子化解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三:吕某甲、王某等5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案——应用“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兑现“真金白银”案例四:李某等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综治中心应用示范文本“一站式”化解商铺欠租系列纠纷案例五:某英国公司与某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示范文本+专业调解”助力涉外知产纠纷高效化解案例六:白某与某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示范文本+先行调解”实质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纠纷案例一某银行与王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要素式审判”促推金融纠纷高效化解【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7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由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同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人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对王某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按约向王某发放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王某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173440.09元,并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某银行代理人使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系统梳理诉请金额、借款事实、保证责任等关键内容及证据,形成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式审判场景”,快速识别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合同履行情况等核心要素,一键生成庭审提纲,有效缩短庭前准备时间。法官根据庭审提纲组织庭审,引导王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照要素式起诉状答辩,很快总结出争议焦点为应付利息金额和还款方式。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王某对起诉状中罚息与复利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计算情形,某银行代理人依托示范文本迅速定位《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对应条款,解释罚息和复利计算的合同依据,并表示全部资金成本相加未超过法定上限。针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车辆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疑问,法官依据示范文本精准定位《抵押合同》相关条款,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其依法释明某银行实现抵押权方式的依据。基于清晰的庭审脉络和明确的争议焦点,双方当庭同意调解,考虑到王某还款能力不足,某银行提出分期履行方案,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某分12期偿还借款173440.09元,若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某银行有权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协议实现车辆抵押权。法官通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式审判场景”应用系统,快速生成调解书并当庭送达各当事人。目前王某已按约还款。【典型意义】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有批量案件多、事实相对清楚、要素较为集中等特点。法院依托示范文本,针对金融借款等类型化纠纷探索建立“诉状要素采集—庭审要素聚焦—文书要素生成”全流程要素式审判机制。以标准化诉状填写为起点,引导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实现关键要素结构化表达。审理中,围绕示范文本提炼的关键要素,快速生成庭审提纲、锁定争议焦点、组织针对性辩论和调解,辅助法官高效开展“要素式庭审”。庭审后,自动提取要素信息生成诉讼文书相关内容,有效缩短文书撰写时间。依托信息化手段,将示范文本应用贯穿于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各环节,以示范文本“赋能”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大大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案例二陈某与唐某、冉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一揽子化解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纠纷【基本案情】某日,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在侧翻过程中又与冉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冉某无责任。唐某、冉某分别为其驾驶的车辆在甲、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陈某为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无果,陈某将唐某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陈某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诉讼服务人员提交起诉材料,因陈某不清楚如何准确陈述事实理由、应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诉讼服务人员指导陈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通过勾选和填空,陈某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十余个赔偿项目,并根据示范文本提示,将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责任认定以及机动车投保情况等关键事实一一明确。在填写过程中,诉讼服务人员了解到陈某希望尽快获得赔偿的诉求,按照示范文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模块的指引,向陈某详细介绍了先行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的优势。经充分了解,陈某当场勾选同意先行调解。法院立即将纠纷委托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材料后,根据陈某在起诉状“车辆损失”要素项下填写的信息,了解到本案还关联着无责案外人冉某的车损赔偿问题。经征得各方同意,调解员通知冉某及丙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将人身损害与三车损害一并纳入调解范围,并引导唐某、冉某及各保险公司使用答辩状示范文本,对陈某的主张逐项回应。通过比对诉辩状的要素信息,调解员迅速明确各方对事实经过、责任认定无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赔偿金额计算。调解员结合诉辩状及证据逐项核算陈某、唐某、冉某三方的损失明细,快速制作可视化的赔偿方案表,清晰展示各方需承担的赔付项目、责任比例以及具体金额,各方均同意按赔偿方案表赔付。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甲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95251元,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10595元,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唐某车辆维修费1318元,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冉某车辆维修费604元。目前已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面对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纠纷,法院依托示范文本将当事人零散事实与模糊诉求转化为结构化、要素式信息,助力当事人全面陈述案件事实、清晰表达诉求,并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员通过梳理示范文本要素信息发现关联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人身损害与关联车损合并调解,实现关联纠纷的“同案同调”,促推纠纷一揽子化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托示范文本搭建解纷框架,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将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和责任划分整合于统一表格,快速形成赔偿方案,高效化解了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展现了示范文本在化解复杂交通事故纠纷的优势作用。案例三吕某甲、王某等5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案——应用“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兑现“真金白银”【基本案情】2024年,因吕某乙、任某乙拖欠借款,吕某甲、王某等5人分别将其诉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吕某甲、王某等5人胜诉后依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共计46万余元且为普通债权。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仅吕某乙名下有1份分红型理财保险,保单价值6万余元,未发现任某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对执行标的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吕某甲系首封权利人,王某等4人为轮候查封权利人。吕某乙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将保单价值提取,因保单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吕某甲、王某等5人均对上述执行案款提出清偿请求。【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王某等4名轮候查封权利人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出参与分配请求,但因法律知识有限,王某等不了解如何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官向王某等提供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结合示范文本“说明”部分内容,向其详细释明普通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按债权比例分配原则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如实申报债权义务。随后,执行法官联系首封权利人吕某甲,吕某甲知晓王某等申请参与分配后,情绪十分激动,坚持认为自己起诉、申请执行最早且系执行标的的首封权利人,应当优先足额受偿。执行法官结合示范文本的“特别提示”,向吕某甲释明其债权并非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形成,属于示范文本提示的普通债权,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依法应当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经示范文本指引和法官释明,吕某甲、王某等均对参与分配制度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对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表示认可和接受。按照示范文本的提示和指引,王某等申请人通过勾选、填空方式填写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向法院提交。王某感慨道:“原本以为参与分配申请流程复杂,没想到示范文本提示清晰,我能自己提交申请书了,真是太方便了!”由于示范文本对当事人申请分配的依据和内容、是否存在优先债权、已执行到位金额等要素一一列明,执行法官对照示范文本,仅用1个多小时就形成了分配方案。吕某甲、王某等5名申请人收到分配方案后,一致同意按照方案分配执行案款,并书面承诺放弃15日异议期。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到案款发放,该案仅用时5天,各申请人均在短时间内领取到案款。【典型意义】本案系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应用案例。实践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公平分配有限财产成为债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中,法院应用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为不了解参与分配制度但有参与分配意愿的执行当事人提供清晰指引,帮助其厘清诉求、债权性质和申请要点,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示范文本明确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已执行到位金额等关键要素,助力执行法官高效核查案件事实、合理制定分配方案,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自全面推广应用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以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率从67.6%降至25.2%,执行案款分配时长缩短62.9%,促推执行工作质效显著提升,有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更快兑现。案例四李某等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综治中心应用示范文本“一站式”化解商铺欠租系列纠纷【基本案情】李某等232人购买了某大型商场的商铺后,出租给某管理公司开办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等业主要求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上浮10%续签合同,某管理公司则以商场营收下降为由,主张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下调租金。双方就续租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李某等业主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综治中心反映情况,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综治中心经摸排,了解到商铺业主多为老年人且未委托代理人,为更好指导商铺业主全面、准确表达诉求、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综治中心指派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和调解员开展联合化解工作,由调解员会同指导法官现场指导李某等业主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素式起诉状,逐项厘清合同签订情况、租赁标的物情况、租赁期限、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的房屋占用费等核心要素。业主现场填写完毕后将示范文本二维码拍照发送至业主群,综治中心亦开通咨询热线指导未到场业主自行下载并填写示范文本。同时,为便于当事人梳理案件思路、全面表达诉求,调解员联系某管理公司填写要素式答辩状,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考虑到纠纷涉及人数多、关联度高,且双方对房屋占用费标准分歧较大,故采取“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化解纠纷。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诉辩状进行批量比对,先行选取了1件能覆盖共通争议焦点的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诉讼,经审理依法判决某管理公司按照每月42元/㎡的租金标准向商铺业主支付房屋占用费。示范判决生效后,调解员对200余件同类纠纷的要素式诉辩状进行梳理,逐案记录租金明细、房屋信息等关键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纠纷调解要素表》,很快明确当事人对房屋占用期限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为房屋占用费标准及税费承担主体。对此,综治中心立即协调税务局参与调解,法院、税务局、调解员在综治中心统筹下开展现场宣讲,分别就裁判规则、税费问题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对批量纠纷进行联合调解,逐步缩小分歧、促推达成共识。最终,李某等232户业主与某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管理公司按照42元/㎡的标准向李某等业主支付房屋占用费,业主根据税务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税费,双方按上述租金标准续签10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综治中心向某管理公司发放自动履行提示书,某管理公司到期主动履行义务。【典型意义】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综治中心应用案例。本案中,在案涉商铺业主较多、年龄普遍偏大、诉讼能力偏弱的情况下,综治中心的入驻法官和调解员通过现场指导、热线咨询等不同方式指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厘清事实、明确诉求,为高效解纷打下基础。法院通过批量比对要素式诉辩状,迅速锁定共通争议焦点,高效开展示范诉讼。调解员通过“要素共用”,制作《纠纷调解要素表》,明确批量纠纷的调解方向和调解思路。示范文本的应用,助力“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机制高效运行,最终促推系列纠纷在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助力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案例五某英国公司与某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示范文本+专业调解”助力涉外知产纠纷高效化解【基本案情】某英国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专业润滑油制造商,为多个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某商标多次被认定为润滑油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25年3月,某汽配商行因销售侵犯某英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某英国公司认为,某汽配商行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润滑油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配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某英国公司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来电询问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起诉材料要求,为避免外国公司因不熟悉中国法律遗漏关键事实和诉讼请求,诉讼服务人员引导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下载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指导其按照示范文本列明的要素和证据清单准备起诉材料。某英国公司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并按照证据清单提示提交商标权属及知名度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主体涉外、专业性强,法院依法立案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某汽配商行表示愿与某英国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因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欠缺,只能笼统反驳,称某英国公司“起诉金额太高了”,无法具体说明答辩意见。对此,法官指导某汽配商行填写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示范文本。某汽配商行根据示范文本提示,逐渐厘清思路,认可某英国公司商标权属、某汽配商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但从攀附故意、合法来源等方面对侵权事实提出异议,并提出某英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过高。调解员结合诉辩状内容,总结出双方主要分歧为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赔偿金额计算。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组织双方按照诉辩状内容及证据材料开展进一步调解。侵权事实方面,某汽配商行虽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存在合法来源,但因无法提供完整的购入凭证,且某英国公司提交的证据完备,某汽配商行最终对侵权事实表示认可。赔偿金额方面,考虑到某汽配商行非润滑油专营销售者且销量较低,其侵权行为也已受到行政处罚,某英国公司同意适当调减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某汽配商行向某英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某汽配商行停止侵权。目前已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本案中,法院指导某英国公司使用起诉状示范文本梳理案件事实、全面表达诉求、准备证据材料,为外国公司参加诉讼提供清晰指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某汽配商行使用答辩状示范文本快速抓取对方核心主张、精准抗辩。通过对照要素式诉辩状梳理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某汽配商行逐渐认可侵权事实以及对某英国公司权利的损害,与对方达成调解并自动履行。示范文本的应用,助力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彰显了我国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案例六白某与某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示范文本+先行调解”实质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纠纷【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日,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所属外轮与一艘中国籍渔船在某海域发生碰撞,造成中国籍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船舶及船上设备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外轮未施救即驶离现场。渔船所有权人白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航运公司赔偿船舶碰撞损失等共计779.41万元。【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立案阶段,白某提交的起诉状部分内容不够准确,部分请求超出船舶碰撞纠纷索赔范围,立案法官指导白某使用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对照“诉讼请求”一栏列明的常见损失项目,逐项梳理船舶价值损失、船上财产损失等损失项目、索赔金额、计算方式和相应证据。白某根据示范文本提示补充主张了渔汛损失等原先忽略但具有法律依据的索赔事项,放弃了渔业互保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无关请求。对于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的救助费、人身伤亡损失,则明确表示不存在争议。白某感慨道:“示范文本如同一张索赔地图,让我清楚知道哪些损失可主张、哪些证据需补强,有效避免了诉请的重复、遗漏和盲目主张。”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委托辽宁海事局的海事调查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初期,某航运公司代理人认为白某主张严重偏离实际,双方对立情绪强烈。为缩小分歧,指导法官引导某航运公司使用答辩状示范文本梳理答辩事项。调解员对照双方提交的诉辩状,明确争议焦点为责任比例划分和船舶价值损失、船上财物损失、渔汛损失等损失金额认定。海事调查官在对双方责任比例作出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财产购置凭证、历史收益记录等证据,结合市场规律与行业实际,核算出船舶价值损失、船上财物损失和渔汛损失等合理损失金额为498万元。双方对事故责任比例和各项损失数额均表示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航运公司支付白某498万元赔偿金,某航运公司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某航运公司的代理人在另一起碰撞纠纷中,主动使用起诉状示范文本,请求法院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典型意义】本案系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对于重大涉外海事纠纷,应用示范文本有助于当事人全面梳理关键信息、准确表达诉求,避免因事实陈述不清和遗漏诉讼请求导致难以一次性解决纠纷。海事法院和海事部门开展联合调解时,示范文本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明确争议焦点、缩小分歧,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实质化解重大涉外海事争议。2025年7月14日以来,大连海事法院在船舶碰撞、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中全面推广应用示范文本,促推成功化解多起涉外海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平均解纷周期缩短至60天以内。“示范文本+先行调解”机制协同运行,有效提升海事司法能力,为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势。【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6 09:56:49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同志出席会议并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深入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产生的伟大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中央全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同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成立。2020年,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用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第一次。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了部署。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对这一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经党中央批准,近日出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的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提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鲜明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鲜明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鲜明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鲜明提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鲜明提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鲜明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鲜明提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鲜明提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把握理论体系、掌握精神实质,时时处处用“十二个坚持”对照、审视工作,做到了然于胸、融会贯通。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具有鲜明的理论创新特质、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我们要从历史长河、全球视野、哲学角度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个“根脉”,是“两个结合”的重大成果。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中华法系源于春秋战国的社会革新,形成于秦统一后的政治完善、社会发展,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不断深化,至隋唐时期逐步成熟臻于定形。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刻把握历史发展规律,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和营养,使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极富历史厚重感、极具文化传承性。先秦时期形成的民本思想,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相契合;秦朝强调“缘法而治”,改变“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与“推进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相契合;汉朝强调“德主刑辅”,注重礼法并用,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念相契合;唐朝强调“良法善治”,法律注重宽简持平和慎刑慎杀,与“推进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理念相契合;宋朝改革和变法的成败得失,对我们今天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带来很多思考。我们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中华法治文明在当代世界焕发新的光彩。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我们党法治探索实践的总结升华。过去的一百多年,党领导人民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浴血奋战中发端起源、持续探索,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革故鼎新、体系初成,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恢复重建、加快完善,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守正创新、铸就辉煌,谱写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壮丽篇章。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提炼升华、科学总结,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其时代内涵,同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有着本质区别。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质是坚持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两者有着根本区别。突出表现为:阶级本质不同,我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资本主义法治从根本上是为资产阶级政党政治服务的,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组织形态不同,我国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资本主义法治强调所谓“司法独立”;历史传统不同,我国法治的两个源头是主张德治的儒家和主张法治的法家,资本主义法治的两大历史传统是古希腊的古典民主传统和古罗马的罗马法传统;发展依据不同,我国法治的发展是基于人民的需要,资本主义法治的变动多是党争的结果;国际治理理念不同,我国法治植根于“和而不同”的中华文化,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资本主义法治标榜自由人权、“普世价值”,但实质上是侵略主义、霸权主张。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实践伟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新时代成为我们党对法治建设重视程度最高、推进力度最大、实际成效最好的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为成功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强化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破除了“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从政治上抓住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本质要害,有力澄清了实践中各种模糊、片面和错误认识,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建立了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坚持完善了党管政法工作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基本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在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中,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制定实施“一规划两纲要”,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起到了纲举目张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下,强调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环节中,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内在联系,实现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持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颁布民法典,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310部、行政法规609部、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充分彰显了依规治党的强大政治保障功能。有力保障了社会大局稳定。制定实施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依法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我国是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破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是持枪犯罪最少的国家之一,平安中国,举世公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检察院85%的人力资源集中到了办案一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案必立”取得重大突破。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34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410万件,全国法院收案4602万件,法官人均结案354件。全国两会上,“两高”报告赞成率连续3年创历史新高。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推动开辟了涉外法治工作新局面。党中央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打出一套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组合拳”。我国已有50余部专门涉外法律,160余部法律含涉外条款,有120余件专门涉外行政法规。制定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加强对外执法安全合作,有效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完善涉外审判体制机制,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健全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打造争端解决“优选地”。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不断加强,我国律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207家分支机构,涉外律师总数达到1.2万多人。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实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全覆盖,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阐释,推动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顺利推进,法官、检察官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超过95%,司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扎实开展执法司法专项检查,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执行,全面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办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每年培养输送10万余名法治专门人才。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在实践中形成更多生动成果。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走深走实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形势越是复杂,任务越是繁重,越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努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立足政法机关职能,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据权属等问题的立法研究,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要健全人民群众诉求强烈事项的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积极推进“小快灵”“小切口”式立法修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解决新问题。要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善于通过严格执法解决现实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坚决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力遏制和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要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拐卖人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有力震慑犯罪、保护人民。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依法惩处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司法规制,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健全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善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守司法为民,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立案登记制不动摇,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要坚持司法公开不动摇,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科学完备的法院、检察院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善于通过全民守法夯实法治根基。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程。要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进一步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使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要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法治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用好江西瑞金、甘肃南梁、陕西延安、河北西柏坡等红色法治资源。要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的实质是治权,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用权。要牢记职权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依照“三定”规定履职、依照法律制度办事、依照岗位责任落实。要增强法治意识,对标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规范行使权力。【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6:05:3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高质效办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5件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5个案例分别系发生在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医保基金、校园餐、侵害残疾人权益领域的腐败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相关犯罪的依法惩治,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态度。二是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严惩。王某某贪污案,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实现精准惩治。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认定公款性质,实行数罪并罚,并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量刑。三是助力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均结合办案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司法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切实增强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不想腐的自觉,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贡献司法力量。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一、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依法惩治住房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挪用公款住房保障追赃挽损【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出生,原系湖南省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场服务办公室主任。(一)贪污罪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周某某在担任某县房产局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以开具虚假收据、白条等方式代替专用收据,截留资金不入账,侵吞公共财物共计99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二)挪用公款罪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周某某在担任某县房产局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7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前,上述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2023年7月19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4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宣告后,周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一是严格依法认定犯罪数额。本案时间跨度达十年之久,涉及住户达3000余户近万人,案卷证据材料2000余份,经全面梳理审查,依法认定贪污993万元,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加强追赃挽损。经详细梳理周某某案相关财产,发现其与前妻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追赃,多次对周某某及其前妻释法说理。后周某某及其前妻自愿将1062万元财产上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涉案单位提出建议。该县所在市深刻吸取周某某案教训,开展“潇湘安居”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系统性警示教育,追责问责失职人员多名,并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典型意义】住房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老百姓住房安全的重要保障。违规截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严重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公开开庭审理等工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惩处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犯罪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及亲属积极退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针对住房保障领域资源密集、资金量大、腐败易发多发的特点,通过制发建议文书、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建章立制等方式,做实“后半篇文章”,守护住房维修资金安全。二、王某某贪污案——依法惩治养老服务领域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养老服务虚增交易侵吞财物【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民政局副局长。2015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负责养老工作、信息化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签订虚假协议、虚报业务量等方式,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257万元(其中106万元未实际取得)。2023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8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主体隐身化以及作案过程中虚增交易环节、签订虚假协议等问题,进一步调取核实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环节证据,依法认定王某某作为分管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区民政局副局长,能够主导项目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拨付,其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项目后转包赚取差价,是以市场交易的“合法”外衣掩盖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政资金的行为本质,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财政奖励补贴先由政府发放给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再由后者支付至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系王某某预先设置的资金流转路径,属于贪污环节之一,并未改变公共财物性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建议区民政局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与追踪、健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被建议单位成立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制定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了第三方机构评估、季度随机抽访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区域养老惠民项目规范化运作。【典型意义】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司法机关通过全面调查核实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精准惩治养老服务领域腐败犯罪。结合案件办理,深入分析所暴露的政策执行、工作流程设定、服务标准落实等方面问题,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推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有力保障养老惠民政策落地落实。三、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惩治医保基金领域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医保基金【基本案情】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一)贪污罪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报销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共计4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款3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4万元。(二)受贿罪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代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软件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三)挪用公款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先后多次挪用某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46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已归还,共获利10万元。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2025年1月24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14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以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代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支付主体不清,可能影响部分款项性质等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来源和补偿流程等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由医保部门统一收取后,与财政补贴共同构成医保统筹基金,且由医保部门以单位名义购买,商业保险公司补偿款也由医保部门作为投保方获取,具有公款性质。代某某在贪污罪、受贿罪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在挪用公款罪中具有坦白、归还全部涉案款项、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根据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提起公诉、作出判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医保基金监管、报销审核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医保管理部门升级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加大基金使用稽查力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医保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行业整顿,加强执法检查,并移送医保基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及规范使用,直接影响国家医保体系的正常运转,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财产属性,实现对代某某犯罪的依法严惩,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医保基金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四、黄某某贪污案——依法惩治“校园餐”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校园餐公共财物认定食材采购【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出生,原系湖北省枝江市某学校校长。2011年至2021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枝江市某镇初级中学、枝江市某学校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增食堂蔬菜、肉类、米面等食材采购数量,向供应商多支付“货款”并返还的方式,侵吞“校园餐”经费共计90万元。2023年7月7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8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黄某某非法占有的资金系家长为学生上交的生活费,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公共财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在被讯问前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其之后又与他人串供逃避调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认定自首。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发现某镇初级中学事务长肖某某为黄某某侵吞“校园餐”资金提供过帮助,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后经调查、起诉、审判,肖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还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食堂监管不到位、廉政教育不深入等问题,建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校园餐”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该市通过采取集中统一食材采购、搭建智慧食堂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全面提升了“校园餐”监管和供应水平。【典型意义】“校园餐”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是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中被告人以向供应商多支付“货款”并返还的方式侵吞“校园餐”经费,既影响了对供应商的公正选定,也势必因经费减少造成“校园餐”供应质量的下降。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促进了“校园餐”管理制度完善。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校园餐”腐败,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五、黄某贪污案——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权益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残疾人权益保障财物托管非法占有目的【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出生,原系上海市静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公室干部。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黄某利用负责残疾人相关事务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接收由街道办事处托管的4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和现金。后通过提现、转账、消费等方式侵吞,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共计70万元。2024年7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贪污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1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重点审查资金去向、案发经过、还款资金来源等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认定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托管账户资金底账不清、重点岗位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建议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成立特殊居民财物托管使用监督小组,制定特殊居民财物托管实施细则、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完善资金台账动态监督检查、补贴审核审批等工作机制,切实推进财物托管制度规范化建设。【典型意义】党和国家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侵吞残疾人托管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有力指控犯罪,全面认定事实,精准定罪量刑,及时制发建议文书,彰显了司法机关治罪与治理并重,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6:03: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物业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社区生活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住宅品质和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明确提出,要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针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矛盾时有发生,并呈现出群体性、易复发、化解难等特点,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物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质性化解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着力促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统一裁判规则,做好物业纠纷矛盾预防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中选出五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引导依法理性维权,构建和谐物业关系。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均要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角度引导双方依法理性维权。案例一明确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限制业主使用小区门禁系统等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案例二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不合理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人义务范围的事项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维护物业服务秩序。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难”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案例三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引导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物业服务秩序。三是统一司法裁判规则,保障业主自治权利。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自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并无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的权利。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保障业主自治权利。四是发挥巡回审判效用,批量化解矛盾纠纷。审理物业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要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标,追求事了、人和、心顺效果,真正做实定分止争。各地人民法院秉持上述司法理念,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物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巡回审判+示范调解”“先调处整改+后辅助调解”等一批富有成效的经验做法。案例五中,人民法院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在小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一百多个潜在纠纷,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二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四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9月,张某发现其因欠交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某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功能。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张某虽欠交物业费,但某物业公司不应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使其不能正常进入单元门、不能正常使用电梯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经法院依法释明后,某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典型意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实践中业主拖延甚至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时有发生,物业服务人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实质上是基于其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权而不当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往往加剧双方的矛盾。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应采用合理方式,业主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应以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公司和业主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均应秉持契约精神,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本案判决明确物业服务人应以合理合法形式催交物业费,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案例二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徐某某系案涉小区业主,因其未按时支付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徐某某以其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问题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厨房设计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行瑕疵问题,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并不相同,徐某某主张厨房设计不合理所致损失亦与某物业公司并无关联,其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主张不应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最终判决:徐某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4500余元。典型意义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要包括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等义务。一般而言,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设计等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担责的义务范围。业主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或者主张以维修费用抵销物业费的,不能得到支持。本案判决有助于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理性维权,妥善平衡物业服务合同各方合法利益。案例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原物业服务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公司函告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将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人,并邀请其积极参与竞标。某物业公司回函表示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后该小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通知某物业公司及时办理交接事宜,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某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退场,致使新物业服务人长期无法进场服务。某物业公司因向业主何某某收取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向新物业服务人履行交接义务,经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用。最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配合进行物业交接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由于新老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部分原物业服务人无视小区业主共同意愿,继续占用物业用房、拒不交还相关资料,“以服务之名行强占之实”,导致新物业服务人难以顺利开展工作。物业交接不顺,不仅容易引发原物业服务人、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而且扰乱小区管理秩序,影响物业服务质量,降低业主生活品质。本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人按期退场、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案例四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建设单位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解聘某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已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认为,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程序,是因为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涉及共同管理的事项,需要也应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以保障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不是该小区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与该被诉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无权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确认该决定无效。最终裁定: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典型意义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实行业主自治的重要方式。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故并非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人没有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另行主张。生活中,有的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试图以请求确认业主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方式推翻业主大会决定,否定业主共同意志。本案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能提起诉讼,具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利于维护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依法保障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案例五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了日常保洁、保安巡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因大多数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难以维持日常运营,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逐渐降低,导致其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加剧。后某物业公司在向业主陈某催收物业费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审理方式审理法院对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及欠费情况加强研判,考虑到案涉小区除陈某外,还有一百多位业主欠交物业费以及某物业公司欲提起批量诉讼的情况,法院决定前往小区开展巡回审理、现场办案。庭审中,法院对物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相关法律问题释法说理,某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的服务确实不到位,并在法院主持下与陈某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业主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庭审结束后,法院即时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相互谅解,妥善化解了小区百余件潜在纠纷。典型意义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基础,也是维护小区电梯、配电、消防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保障。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地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以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本案中,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现场以案释法,促使物业双方取得谅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业主营造了良好居住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6:01:1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以高质量党建促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政治统领、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努力以高质量党建促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一、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我们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大节来恪守、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来履行、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纪律来遵守,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检验“两个维护”的“金标准”“硬杠杠”。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一是认真传达学习,落实“首要议题”和专题会议制度,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逐一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是强化督办落实,拧紧专题研究、部署落实、检查督办、跟踪问效等全流程工作链条,力求出实招、见实效。三是严格请示报告,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带动政法系统请示报告工作全面加强。部署开展党的二十大以来党内政治要件办理成效“回头看”,既注重“件的办结”,更注重“事的落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批示交办事项在政法系统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二)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加强党的领导制度机制上。我们认真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统筹协调出台关于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文件打头的要求就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制定修订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等38项规章制度,对1980年1月以来所有法规文件进行立改废释,梳理汇编有效法规文件71件,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确保政法机关令行禁止、步调一致。(三)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教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厦门召开现场会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地”化解矛盾纠纷。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两会上的赞成率连创新高,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二、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我们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从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努力把思想方法搞对头、把看家本领学到手,将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一)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示范作用。完善中央政法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作为第一课,定期开展集体学习研讨,示范带动各级党员干部“再忙也要静下心来学习”,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推动政治轮训全覆盖。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举办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以及政法系统干警联学班,首次实现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集中培训全覆盖。举办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班,推动提高地市级党委政法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制度,推动加强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三)健全“四个以学”机制。“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贯穿的主线是“学习”,落脚点是“促干”。我们紧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编制学习资料,建立干部基本素质测试制度,强化以考促学,把党员干部引导到自觉学习、适应工作上来,引导到苦干实干、干出成效上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促进学习成果、调研成果内化、深化、转化,两项课题分别获得中央和国家机关“关键小事”调研攻关成果一等奖、三等奖。三、着力夯实基层基础,锻造坚强战斗堡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我们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与提质量、强功能并举,着力加强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使每个支部都成为党旗高高飘扬的战斗堡垒、每名党员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固本之举。我们坚持以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四强”党支部创建为牵引,以政治素质好、岗位履责好、作风品行好、群众评价好“四好”党员评选为支撑,进一步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中央政法委现有2个局级单位获评全国文明单位。2024年以来,新增3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2个处级集体分别获评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八红旗集体、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集体,7名党员分别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好”党员、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形成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干事创业,关键在人。我们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制定实施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职级晋升办法,研究出台公务员转任办法、公务员调任办法、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实施新招录干部到接访一线锻炼的工作机制,完善选调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急难险重岗位培养锻炼机制,帮助他们“系好人生第一粒纽扣”。(三)严格落实党建责任。责任制是抓好各项工作的“牛鼻子”。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我们认真落实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意见,坚持“抓机关党建是本职、不抓机关党建是失职、抓不好机关党建是渎职”的理念,梳理明确履行34项主体责任,中央政法委委务会逐项听取汇报,推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制定中央政法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出台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全体会议规则,对照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做到依责考核、依绩奖惩。四、从严正风肃纪反腐,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恪守法治、心系人民的政法铁军。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把党规党纪硬要求变为硬举措、以铁的纪律带出铁的队伍。(一)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氛围、严的标准。“严”是新时代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鲜明特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我们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警示教育会议,编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汇编》,组织观看系列警示教育片,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主动对十九届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认真回溯复盘、总结评估、查缺补漏。(二)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中央政法委委务会专题审议年度会议、发文、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开会发文全口径管理。优化平安中国建设考评,在2023年度将考核指标精简为22项、2024年度精简为14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至13项。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工作,推动综治中心汇聚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解纷资源,多部门协同联动解决纠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和群众诉累。(三)完善纪律作风建设制度机制。制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关于防止党员干部干预执法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规定》,组织梳理“软权力”事项11项、廉政风险点39个,完善中央政法委“软权力”廉政风险防范清单,进一步织密织牢党内监督体系。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央政法委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第一方阵”的高标准和“排头兵”的严要求,更好履职尽责、守正创新、狠抓落实,在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贡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5: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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