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4件,分别是: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批案例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坚决态度,体现其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成效。下一步,“两高”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案例目录案例一: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案例二: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案例三: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案例四: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案例一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诉讼过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案例二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简要案情】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诉讼过程】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顾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道歉,潘某栋、李某卫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典型意义】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案例三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简要案情】被告人李某钦在某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尼卡巴嗪200μg/kg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诉讼过程】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钦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典型意义】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李某钦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予以出栏销售,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中兽药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黄鸡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禽类农产品,禽类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底线,尽到科学谨慎饲养的注意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司法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验范畴、对生产端开展养殖户走访、加强用药知识培训指导,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例四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简要案情】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经查,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诉讼过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罚金。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到位。【典型意义】小黄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Ⅱ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全链条溯源追查“黄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黄鱼销售者。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司法机关还积极促推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充分运用法庭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式辨别染色小黄鱼。【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9-26 15:07:55

陈文清在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讨会上强调 坚持宽严相济 加强综合治理 全面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工作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8日在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讨会上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源头预防、分级矫治、依法惩处、综合治理入手,全面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工作。陈文清要求,要围绕源头预防,立足政法机关职能依法履职,发挥家庭第一道防线和学校主阵地作用,推动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和教育工作,有效解决涉案、失管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发表时间:2024-09-20 09:55:46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央督导进行行前培训 陈文清强调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传导压力 落实责任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央督导日前在京进行行前培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强调,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通过督导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传导压力、落实责任,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陈文清要求,要通过督导推动各地牢牢把握扫黑除恶斗争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推动各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呼声,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人
发表时间:2024-09-17 14:35:22

陈文清在西藏和四川调研时强调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长治久安

新华社成都9月13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0日至13日在西藏和四川调研时强调,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长治久安。在西藏拉萨、昌都,陈文清来到政法单位、执勤一线,了解维护安全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等情况,听取西藏政法工作汇报。在四川甘孜,陈文清主持召开涉藏反分维稳工作会议,
发表时间:2024-09-14 07:31:0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发表时间:2024-09-11 15:57:1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对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截至2024年4月,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从受理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请到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平均期限为28.3天。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一是以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保障香港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保全对于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案例1中,内地法院优化协助保全机制,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并使得仲裁申请人其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顺利执行,为两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范。二是支持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启动程序的前提性条件。案例3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冲突规范,认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为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进而适用香港《仲裁条例》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案例4依据香港《仲裁条例》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认可当事人通过援引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案例5准确查明香港法律,尊重当事人在港仲裁意愿,针对表述不规范的仲裁协议予以合理解释,明确协议约定所指向的仲裁机构的含义。上述三案的处理凸显了内地法院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支持当事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促进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便利香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公正高效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有力促进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案例2尊重当事人合意将仲裁庭变更为独任仲裁员的约定,保障仲裁意思自治。案例6准确认定仲裁裁决籍属,并尊重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颁发仲裁程序令及针对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的行为作出的相关决定。上述两案的处理彰显了依法支持和保障香港仲裁程序、便利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依法得到执行的鲜明司法态度。案例1优化机制高效办理保全协助案件保障香港仲裁裁决顺利执行——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基本案情】2017年4月10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G公司和V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苏某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又于6月9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扫描件),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G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法快速通过邮寄方式转递相关材料。【处理结果】苏州中院受理G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及时核实材料和案件的真实性。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邮确认,苏州中院于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V公司和苏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2023年11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案涉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其后,G公司又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苏州中院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符合《安排》《补充安排》规定的应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协助仲裁保全的一宗范例。该案的审查时值疫情期间,苏州中院充分考虑到仲裁财产保全需求的紧迫性以及疫情期间从香港向内地转递材料的客观不便,灵活采用邮件方式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核实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于一周时间内完成审查、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各项流程,其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法获得了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其后,处理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亦得到苏州中院的认可和执行,充分体现协助保全有效促进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顺利执行的功能。【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财保146号案例2尊重当事人仲裁程序选择权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某金融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2007年12月11日,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任何争议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因某制盐公司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某金融公司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某金融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裁决。某制盐公司提出《贷款合同》约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独任仲裁员,与约定不符,违反《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的规定,故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执行。经查,案涉裁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写信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仲裁员,保某先生被任命为案涉争议的独任仲裁员后,双方又通过一封共同签署的信函对此任命进行确认。【裁判结果】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组成虽然改变了《贷款协议》中有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原始约定,但对由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该项改变系经双方同意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且某制盐公司亦没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对独任仲裁员的任命提出异议。案涉仲裁裁决有关独任仲裁员的任命不构成违反《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遂裁定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典型意义】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选择、开启、修改、推动整个仲裁程序。本案协议虽约定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任命独任仲裁员的变更系经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函件予以确认,不属于《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仲裁庭组成与当事人协议不符的不予执行事由。本案表明人民法院在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依法对仲裁程序自治、诚信仲裁原则予以充分尊重,并给予积极保障。【案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认港1号案例3正确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支持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基本案情】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管理合同》,约定该合同根据内地法律解释,在仲裁条款中则约定产生纠纷“由国际商会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其类似的后续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指定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地点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国际商会”不具备仲裁职能,亦不存在“国际商会”这一仲裁机构,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中仅约定了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应适用约定仲裁地的法律即香港法律判断仲裁条款效力。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规定,仲裁条款效力取决于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具备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仲裁条款,遂裁定驳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典型意义】本案准确把握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判断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案当事人仅约定了合同适用法律即合同准据法,但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故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根据香港《仲裁条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的协议形式。可见,香港法律并不以仲裁机构的明确唯一性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必备要件。本案中当事人具有明确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符合香港法律关于仲裁条款生效的要件,应认定案涉仲裁条款有效。人民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为推动两地建立融合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依据。【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特1号案例4准确适用香港法律认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构成有效仲裁协议——W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W公司与宁德某工贸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供应协议》,该协议第16条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履行过程中,该两公司又与某炭业公司三方签订《修订协议》,该《修订协议》由三方确认:在《修订协议》中新增的条款应作为新条款添加到《供应协议》中;发生变更的条款应以《修订协议》为准;除第6、7、10至13条外,其余未修订条款按《供应协议》规定予以解决。后因宁德某工贸公司与某炭业公司均违反《修订协议》,W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3月23日至12月28日分别作出多份仲裁裁决。W公司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案涉裁决,某炭业公司辩称《修订协议》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故某炭业公司与W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根据《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不予认可和执行。【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修订协议》明确援引了《供应协议》,且约定《修订协议》对《供应协议》作出的变更内容系《供应协议》的一部分,表明某炭业公司具有按照《供应协议》中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中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只要此种提及可使该仲裁条款成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即构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第19条第2款规定,“在不影响第(1)款原则下,仲裁协议如符合以下规定,即属以书面订立:(a)该协议是载于文件之内的,不论该文件是否由该协议的各方签署”。可见,香港《仲裁条例》允许通过援引包含仲裁条款的其他文件作为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而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被援引的文件上签字,故某炭业公司与W公司之间就争议事项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据此,该院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典型意义】本案核心问题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依据《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规定,本案首先准确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为香港法,其次查明和适用香港《仲裁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款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最后结合具体案情就案涉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书面形式”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案中,W公司与某炭业公司虽未签署仲裁条款,但其签署的《修订协议》明确未修订条款按《供应协议》规定解决,W公司与某炭业公司通过援引包含了仲裁条款的《供应协议》,使该仲裁条款成为《修订协议》的一部分,符合香港《仲裁条例》中“书面形式”的要件,故该仲裁条款有效。本案为人民法院如何在认可和执行阶段依据香港法律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要件提供了指引。【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认港1号案例5积极查明和适用香港法律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柳某与龙某签订三份《借款协议》,就出借款项、期限、利息等进行约定,并约定“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因龙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柳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柳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龙某主张案涉裁决不应被认可和执行,主要理由为:仲裁条款约定的“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能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故该仲裁条款无效;龙某还提交了其委托香港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应当按香港《仲裁条例》第10条及609C章规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送达文件、委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作出具体指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查明香港法律,由香港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香港法院判例表明仲裁协议瑕疵并非罕见,法庭应考虑并实现合约方的真实意向,指示合约方在最合适、最能反映双方意愿的仲裁庭进行仲裁。【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裁决在香港作出,应适用香港法律审查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仲裁条款虽对仲裁机构的名称书写不准确,但当事人仲裁意愿清晰,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该院通过分析两份香港法律意见书的分歧,最终采纳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法院应选择最符合当事人从合同语言表达出的意图、更合理且更有效的解释。该院认为,从案涉仲裁条款的约定来看,虽然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当事人明显倾向于机构仲裁,且香港现有八家仲裁机构中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使用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专有名称,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最为接近,故认定当事人选择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遂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典型意义】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即瑕疵仲裁协议是否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以及其后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香港大律师法律意见书,主张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导致其后程序应当按照临时仲裁进行。法院在委托法律查明机构查明香港法律的基础上,根据“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包含的主要特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定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系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仲裁机构,符合香港法院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规则,有效促进并实现了当事人进行机构仲裁的意愿。本案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律,保障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并积极支持香港仲裁法治环境多元化发展的司法立场。【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444号案例6合理解释仲裁规则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港作出的裁决——德国SE公司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德国SE公司、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与J公司自2013年起存在业务往来。J公司与德国SE公司以电子邮件交换并确定订单后,J公司分别与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签署了两份采购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德国SE公司、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以J公司违约为由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终局裁决:J公司向珠海某公司支付货款4962980欧元及利润损失、损害赔偿、滞纳金、利息等。德国SE公司等于2021年1月4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裁决。J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认可和执行,主要理由为:珠海某公司提出《程序时间表》晚于仲裁庭《第1号仲裁程序令》规定的时间,而该程序令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合意;首席仲裁员选任违反《ICC仲裁规则》第12条第5款规定,故构成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的情形;案涉标的物电磁辐射超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执行该裁决将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认定为香港仲裁裁决。关于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是否与当事人协议不符的问题,由于J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当事人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约定了另一种程序,依据《ICC仲裁规则》第12条第5款和第13条第2项规定,担任首席仲裁员的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秘书长可以确认当事人提名的或根据他们之间协议提名的人选担任首席仲裁员。本案首席仲裁员经联席仲裁员联合提名,由仲裁院秘书长确认,该任命程序不违反《ICC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ICC仲裁规则》第22条第2项规定:“为确保有效管理案件,仲裁庭经洽商当事人后,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应违反当事人的任何约定。”对于当事人未能按照仲裁庭制定的程序计划提交文件的,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接受珠海某公司迟交的程序时间表未违反《ICC仲裁规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案涉争议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案涉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等,亦非认定裁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依据。综上,案涉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申了对仲裁程序自治属性的尊重。仲裁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则成为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予遵守的程序规范,也是认可和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判断仲裁庭组成以及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时,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规则的框架内作出判断,决定如何处理。本案还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裁决、裁决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逐一阐述,最后依据《安排》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裁决,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对于香港提升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具有积极意义。【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认港3号【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9-05 15:38:57

訚柏: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作出专门部署。这是从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深刻认识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表时间:2024-09-04 09:45:43

陈文清在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日在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举办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陈文清要求,要坚持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切实把党中央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要建立完善整体推进、部门联动、各方参与、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政法领域重点立法项目,完善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涉外司法水平,深化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要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引导“走出去”企业和公民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陈文清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干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高质量办好法学教育,强化专业培训、实践锻炼。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9-03 09:18:09

深学党纪知敬畏明底线 坚守初心担使命谱新篇——全国政法机关推进党纪学习教育纪实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学党纪知敬畏明底线,坚守初心担使命谱新篇。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定不移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推动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在慎终如始中加压奋进、在复盘总结中超越提升、在勤思善谋中阔步向前。以上率下中央政法机关发挥头雁效应
发表时间:2024-09-02 16:19:1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 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政法机关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谋深做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自觉扛起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使命担当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政法机关要锚定时代坐标,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决扛起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使命担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是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是新征程上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和力量的旗帜。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赋予了政法工作新的历史使命。履行好新征程政法工作职责使命,必须靠深化改革来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障碍和体制机制弊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着力激发和增强政法工作活力,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兴则国家兴,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彰显出巨大优越性。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征程上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固根本、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工作效能。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是满足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新期待的重要举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特别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政法机关要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加快构建权责统一、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机制,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重要职责。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政法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以完善的制度机制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特别是用两个专章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部署。政法机关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对标对表制定实施方案,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政法领域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制度机制。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最大优势和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做实“两个维护”的制度机制,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政治要件,坚决做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件件都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批示交办的事项件件都督办落实,需要向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件件都请示报告,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确保政法工作始终置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领导之下。完善党绝对领导的法规体系,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推动完善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制度,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贯彻,持之以恒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完善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制度机制,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坚决彻底肃清周永康、孙力军政治团伙等流毒影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政法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力军,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建设,维护法治统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政法领域立法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推动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推动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推动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推动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完善政法领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机制,坚决防范化解各类政治安全风险,在世界大变局中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推动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和执法司法工作。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实现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法治化,让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推动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等工作机制,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推进落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改革措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然。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法治之力、筑牢平安之基。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足政法职能,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入手,推动经营主体平等、市场竞争有序、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监管到位、司法维护公正。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坚持平等适用法律,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协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落实和完善对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大科技创新执法司法保护力度,为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提供全面充分的法治保障。切实掌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科学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政法机关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把握政法领域改革的规律,解决好过河的“桥”和“船”问题,增强改革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改革行稳致远、取得实效。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是深化改革的“两条腿”,良性互动、不可偏废。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更加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心怀“国之大者”,找准政法领域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加强系统研究、整体谋划、统筹布局,切实把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改革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引导各地用改革办法因地制宜解决新领域新实践遇到的问题,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坚持改革和法治相促进。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需要法治来规范和保障。坚持改革和法治有机统一、互促共进,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尤为重要。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决破除各种阻碍法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障碍,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守正创新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方法,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在守正中创新的过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必须保持道不变、志不改的强大定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四个自信”不动摇,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目标、原则不偏移,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同时,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着眼于解决新矛盾新问题新风险,保持敢创新、勇攻坚的锐气胆魄,以创新的思路举措开辟改革新境界。坚持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双向拉动、现代信息技术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政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一致。目标引领改革方向。进一步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必须坚持目标导向,紧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任务、落实改革举措,蹄疾步稳朝着既定目标前进,把改革蓝图化为现实。问题是改革的动因,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既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又注意解决改革产生的新问题,确保改革有的放矢,使改革举措更加精准有力。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协调。政法领域各项改革举措关联度高、协同性强,必须在整体推进中突出重点,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的职能作用,树立系统观念,把握各项改革任务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加强各项改革举措协调配合、系统集成,促进各方面改革同向发力,提升政法领域改革的整体效能。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当前最为集中、最为迫切、需要打攻坚战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用举措,推动政法领域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9-02 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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