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游戏停服关于虚拟财产司法裁判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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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4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257.83亿元,同比增长7.53%,再创新高。游戏用户规模6.74亿人,同比增长0.94%亦创历史新高。市场收入与用户规模呈现双增长并再创新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游戏新品数量有所增加,且出现“爆款”大作;二是多款“长青”产品运营平稳;三是小游戏表现抢眼,增长势头强劲;四是多端发行与云游戏使用户消费更为便利。

随着游戏产品数量增加、市场的快速迭代和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游戏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有限,若无法保持更新以增强用户粘性,则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抑或因合同到期而导致游戏终止运营。一旦发生终止运营,那么游戏用户对其账号内所存储的未消耗虚拟货币以及尚未失效的游戏人物、道具、装备等游戏服务都将无法再继续使用。

一、涉游戏停服之司法现状

随着大量游戏产品不断退出市场,用户与游戏厂商关于游戏停服后所涉及的游戏数据所有权、合同违约、损失确认与赔偿等争议日益突出并备受关注,其中争议较大且较难调和的是一些用户损失的确认与赔偿。

实务中,一些用户因不满游戏厂商对于游戏停服后作出的补偿方案而将其诉诸法院,其中包括《圣斗士星矢》《秦剑》等游戏。在《圣斗士星矢》游戏系列案,法院判决游戏厂商应对用户未失效的服务以及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在《秦剑》游戏系列案中,法院判决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应折现予以赔偿。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用户的损失与确认持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对于其保护的规定亦较为模糊。对此笔者进行了全面案例检索,以期研究实务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归纳总结针对游戏领域涉及停服情形下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为游戏运营商的停服合规以及日后类似纠纷的发生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检索分析

笔者通过某法律信息案例库,以游戏、停服/停止运营/关服/关闭服务器为关键词进行全面检索,截至2024年末,排除其中不具有实质相关性的判决,共检索到涉及游戏停服索赔案例31起。

(一)法院分布

2017年-2024年期间,涉及游戏停服索赔案例分布区域广,案件数量排名前两位的分别为广东省和北京市,占比为36%和29%。具体审理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起,广州互联网法6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4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起,北京互联网法院2起,其余案件主要分布在江西、四川、湖南、陕西、重庆及上海。

(二)争议焦点

案由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为74%;其次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比为26%。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包含:(1)案由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2)游戏厂商停服是否构成合同违约;(3)用户损失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三)裁判结果

针对游戏用户诉请游戏运营商赔偿其已充值的全部金额,各地法院裁判的标准不一。多数法院支持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折现返还原告剩余未消耗的虚拟货币,但针对游戏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赔偿游戏服务折现后的金额以及游戏服务的价值标准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各地区法院观点则存在明显不一致。

目前,深圳、北京、西安等地法院均认定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游戏服务折现的赔偿责任;广州、长沙、江西、重庆等地法院对此则不予支持;对于游戏服务判赔金额,少数法院认定应退还用户全部充值款项,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数法院则采用酌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北京法院参照游戏公司停服时公告的补偿方案酌定予以折现,深圳中级法院根据游戏充值后的使用时间予以酌定。

三、法院裁判观点分析

(一)适用法律法规

经检索,涉及游戏停服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一)款等。

关于游戏停服过程中游戏运营企业的公告期或折现退还问题,虽然在一些法规中曾有初步规定,但相关文件于2019年均已失效。目前我国仅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确立了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除《民法典》以外,尚未有其他法律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作出保护,而在《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也只作出了笼统规定。

(二)虚拟货币返还案例

司法实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粤01民终2715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院采纳黄胜的上诉主张,认定案涉游戏停服时其尚有401698个元宝未消耗。综合考虑黄胜的充值情况、玩该游戏的时间、剩余元宝数量及充值购买元宝的比例等因素,本院酌定海量公司向黄胜返还人民币30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0)京0491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对于涉案游戏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货币……涉案游戏《黑衣剑士》中“钻石”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成利勇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云畅公司应当赔偿剩余钻石对应的人民币金额。”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停止运营案涉游戏后,对原告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7761个元宝)应按其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参照人民币充值购买‘元宝’的比例1:10,由被告退还原告776.1元。”

针对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上述法院支持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予以折现返还。

(三)游戏服务退还问题

针对游戏服务是否可以折现返还,目前法院裁判观点不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27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897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64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针对用户游戏账户中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游戏平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支持游戏服务折现退还。对于游戏服务酌定判赔金额,深圳地区法院考量游戏用户充值后使用时间较短予以酌定判赔,北京地区则参考游戏运营商于停服时提供的补偿方案,酌定累计充值金额0.2折予以折现。

部分法院则不支持游戏服务折现退还,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6121号、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19)赣11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游戏装备、道具等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是为游戏服务,在游戏关停服务后便失去价值,不属于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用户提出装备兑换成货币不符合《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第(十)条对网络游戏的管理规定。另有法院认定该游戏服务为用户充值已消费的虚拟货币,用户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应予以退还。

(四)其他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按照证据规则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亦有驳回全部诉请之案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42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作为充值时的游戏运营商应对原告剩余充值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50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存在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完成原告上述游戏体验的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总结与建议

笔者通过大数据对上述在先裁判案例进行统计研究,对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予以梳理,归纳总结出以下涉游戏停服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之裁判标准。

针对剩余虚拟货币是否应予折现退还,多数法院持有统一标准,即认为游戏运营商应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予以退还。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法院支持折现退还的虚拟货币应为用户通过官方渠道充值购买的虚拟货币,如若系通过其他途径例如系统赠送、非官方渠道等取得的虚拟货币,则不应包含在内。

针对用户游戏账户内尚存的游戏服务,是否应予折现退还,如应折现退还,折现标准如何确定,对此各地区法院持有不同观点。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诸如游戏道具、装备等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仍是为服务游戏本身,在游戏关服后便失去价值,不属于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应予以保护。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在原告已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因游戏后台数据由游戏运营商保存,应由其举证证明原告游戏账户不存在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如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的价值认定,在已有案例中,深圳中院通过考量游戏用户充值后使用时间较短予以酌定判赔,北京地区法院则参考游戏运营商于停服时提供的补偿方案进行折现。

每款游戏均有生命周期,开服或停服属于正常运营活动范畴。目前因游戏停服导致的诉讼案例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大部分游戏停服时运营公司均会主动给出退赔方案。少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用户不接受游戏公司发布的停服补偿方案所产生的纠纷。

鉴于此,针对游戏停服可能引起的纠纷及退赔问题,笔者建议游戏公司停服之前做好风险预警方案,至少提前60天发布停服通知告知游戏用户,同时制定合理的停服补偿方案。目前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游戏账户尚存的虚拟货币建议折现返还玩家;针对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由于游戏服务是否应予折现现实存在争议,游戏公司可根据现实条件并综合用户反馈意见,选择折衷方案以争取双方较满意的结果。

【作者:管巧丽、陈文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