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之评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责任、资本真实性保障、以及债权人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的调整,反映出立法者对于平衡市场活力与风险防控、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深入思考,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衍变公司资本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经历了从严格规定到逐步放宽再到灵活调整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通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市场主
发表时间:2024-05-07 10:13:44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点与应对

在公司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已成为最主要的类型。针对实务中的分歧点,新公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设置了新的程序规范。如何理解公司法修改的内在逻辑,如何在实务中进行运用,具有探讨价值。一、公司法修订前的实务难点(一)股东对外转股受限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在实务中产生了诸多难点:一是根据规则,其他股东无论是否同意转让,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表时间:2024-04-18 17:56:43

从出资守约股东角度探析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违约的风险及其应对

为有效预防市场上公司出现资金困境,但股东仍不实缴出资或者拒绝按章程规定实缴出资,进而损害公司、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023年12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认缴和实缴制度,包括在认缴制下限定五年实缴出资期限、存量公司须按新规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对异常出资的强制调整权、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等。笔者从守约按章程规定及时出资股东(以下简称“守约
发表时间:2024-04-15 17:57:21

新《公司法》公司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上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是该法实施近二十年来较为全面系统的修订,体现了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夯实市场主体基础等国家意志。
发表时间:2024-04-11 17:42:07

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辨析

开设赌场罪于2006年单独入刑后,由于刑法条文的规定比较简单,导致在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笔者针对开设赌场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开设赌场罪的基本规定开设赌场罪是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针对赌博犯罪的新变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
发表时间:2024-03-22 10:09:22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个性化经济时代中,市场主体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不仅要在产品的实用功能上下功夫,还要在其外观造型设计上实现美学创新来吸引消费者。因此,市场主体往往选择将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专利,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经常会因为专利保护意识不足或其他客观因素而受到影响,导致通过专利维权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部分外观专利权人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才申请专利,在维权时被诉侵权者往往会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或无效宣告
发表时间:2024-03-19 15:53:27

运用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竞争优势、规制市场运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运行机制和方式是通过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例如要求职工离职后两年内禁止入职竞争对手企业或者禁止经营、从事与本企业同类型或相似的产品和业务,从而降低因职工离职而导致本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竞业限制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相对于其他保护方式,具有简单、便捷、灵活等特点,可以适用在高新技术、
发表时间:2024-03-14 15:48:08

从政府法律顾问角度谈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要点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是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要保证行政处罚有效发挥作用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使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确保行政处罚这一重要的治理手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24-03-11 15:37:53

“雅贿”案件的辩护难点及司法认定

“雅贿”通常是指受贿人以自身的权力获取具有文化品位的物品或者其他与文雅爱好有关的利益行为,一些腐败分子以自己的雅趣爱好为名获得非法的高额经济利益。“雅贿”作为受贿的一种特殊形态,以权艺交易来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实质上仍然属于受贿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近5年来的受贿罪案件,共查到4694起,其中提到“玉石”的98起、“书法”的36起、“文玩”的7起、“陶瓷”的82起。虽然占比看似不高,但将各类不同形式的案件加以统计数量也相当可观。此
发表时间:2024-03-07 15:35:02

从最高检指导案例谈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

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都是引发商业秘密纠纷的情形。然而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权之路并非坦途,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清晰,或者并未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以致在主张侵犯商业秘密时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文拟结合最高检指导案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进行具体分析,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建议。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思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金某某侵犯明发公司商业秘密一案中,关键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对于明发公司的涉案技术工艺以及涉案供应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该案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的:一是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二是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审查证明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入研发成本、支付商业秘密许可费、转让费的证据;审查反映权利人实施该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会计账簿、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体现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证据。三是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审查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并审查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度是否相适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以上三个构成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致,该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历两次修改后,通过删除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增加了其他“商业信息”作为保护对象,扩展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确定一项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三、四、五、六、七条等规定内容,即审查该商业信息是否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侵权行为发生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要件,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审查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通过反向列举的方式,列明哪些属于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从而认定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中,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具有较强专业性,故对明发公司涉案工艺这一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借助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判断。在该案中,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通过对现有专利、国内外文献以及明发公司对外宣传材料等内容进行检索、鉴定后认为,明发公司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特殊制作工艺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此外,涉案工艺集成了多种技术,不是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无法通过公开的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或投入少量劳动、技术、资金便能直接轻易获得,须经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长期研究、反复试验方能实现。另外,相关供应商供货能力的信息系明发公司技术研发过程中通过密切合作,对规格、功能逐步调整最终符合批量生产要求后固定下来的,为明发公司独有的经营信息,故具有秘密性。鉴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构成要件属于消极事实,权利人往往对此举证难度较大,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体现了“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两个层次。一般而言,权利人可以举证说明其主张的保护信息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区别,涉及专业知识复杂的,可参照最高检指导案例提供鉴定意见证明其请求保护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具有“商业价值”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修改前后的对比可知,其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从“有实用性”修改为“有商业价值”。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中,通过明发公司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供应商、明发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涉案加工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均系明发公司花费大量人力、时间和资金,根据明发公司生产工艺的特定要求,对所供产品及设备的规格、功能进行逐步调试、改装后选定,能够给明发公司带来成本优势,具有价值性。而涉案工艺也需经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长期研究、反复试验方能实现,从而具有价值性。该案例考虑的是商业信息的商业价值中的经济优势,考虑到权利人的劳动、资金、时间的投入以及该信息形成的难易程度,对公司产生的竞争优势等,从而评定该信息承载的商业价值。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的指导意义在于,除了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入的研发成本外,也提出了其他体现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的典型证据,如支付商业秘密许可费、转让费的证据、权利人实施该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会计账簿、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体现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证据。总体而言,商业价值在法律规定上既没有定量要求,也没有时间限制,无论涉及经济利益大小,现实的或者潜在的都可予以主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这一个构成要件以及商业价值大小,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的一个考量因素。(三)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不再对他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进行判断,而是将注意力转移至商业秘密与保密措施的适应性与合理性上。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明确为合理保护措施。要求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信息的商业价值相适应,即在通常情况下足以让相对人意识到是需要保密的信息。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秘密保护具体化,更具有实操性,有利于实践中司法裁判的认定。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中,认为由于保密协议约定明确,被告人金某某应当知晓其对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证人证言、权利人陈述以及保密协议中保密津贴与月工资同时发放的约定,能够证实明发公司支付了保密费。这就是适用前述第1项保密措施,认定符合采取了合理的相应措施的情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虽然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公示类、显名性知识产权又有很大的区别。笔者从诉讼案件中归纳出几点保护方式,以期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划提供参考意见。1.做好商业秘密的界定工作。明确主张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本企业的产品、配方、工艺、销售渠道和客户网络及其他业务特点,对商业秘密进行梳理、分类和定级,使得商业秘密的秘点足以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2.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涉密员工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建立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流程,设专人管理岗,通过制度告知员工涉密情形,并组织开展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要注意教育的留痕,如要求员工参加保密考试、定期签订保密承诺等。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必须涉及为原则,避免非必要人员、非对应级别的员工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针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需求,设置不同的权限接触方式,尽量缩小核心秘密的涉密人员范围。如人员组织方面可以设专人管理秘密文件,对重要文件单独登记管理,审批登记查阅等。4.完善合理性的保密措施。对于企业的内部人员应适用内部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各类协议文本的形式,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尤其对于拟离职的涉密员工,应重申具体保密内容,并安排专人定期核查。对于企业的外部合作单位,则要在相应的合作协议中增加保密条款,对于商业秘密范围、禁止泄密、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载体、场所应进行区分管理,合理运用保密技术,如在权限系统中可予以进入控制、涉密区刷卡权等。5.完善泄密处置机制。在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及时核实泄密内容,调查泄密原因及责任人,收集泄密证据,启动追责机制,同时制定补救措施方案,开展保密整改。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既可以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提起刑事控告。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厘清案件所涉事实,开展证据保全,同时要注意在诉讼过程中做好保密措施。综上,从立法层面和出台的指导案例来看,立法和司法机关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往权利人举证难、保护难的问题必将逐步得到解决。此前很多企业举报或者诉讼无法进行就是因为相关材料不完备,这种情形下需要律师专业团队介入,事前协助企业以系统化方式制定更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事后按相关要求全流程帮助企业完成起诉或者控告工作,为企业商业秘密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作者:张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2-23 17: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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