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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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演变

1993年《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公司法》以及2004年《公司法》沿用了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长作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013年《公司法》和2018年《公司法》未对此条款作出修改。

修订要点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知,新《公司法》对于原《公司法》第十三条作出了以下修改。

(一)扩大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执行董事指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所设的1名董事。本次公司法修订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表述,且不再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必须是董事长,事实上扩大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范围,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扩展至所有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修订内容,表明了公司法回归公司意思自治的精神,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法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章程确定。

(二)法定代表人应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限定在公司董事和经理,从而避免出现公司选任一些不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据此,法定代表人必然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因此,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新 《公司法》第八章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避免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并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条)、自我交易的报告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从事未经允许的同类业务(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等。

(三)新增董事或者经理辞任具有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仅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实践中存在董事或者经理虽然已经离职,但公司迟迟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此时的离职董事或者经理已经对公司失去了管理权,对于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缺乏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据此,辞任董事或者经理有权要求公司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该规定也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后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新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期限

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尽早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的期限,避免出现法定代表人拖而未定等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结合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案例分析

根据(2022)最高法民再94号、(2022)晋05民终144号等案例可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根据(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与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陆某某与发财树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2001号林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等案例,对于已经离任、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且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转陷入僵局或者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时,有权申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法定代表人聘任、辞任等事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回应,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是法定代表人辞任是否需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原则上无须履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但根据(2020)鄂01民终10587号、(2020)川01民终2506号等案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未经公司决议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是在新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仍需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新 《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辞任,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在辞任董事时是否应当同步延期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2021)沪01民终7923号案例,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其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三是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要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未明确如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是否即刻生效,还是应当继续履职。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笔者建议,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故法定代表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新《公司法》第十条通过明确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辞任程序,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内部资源,确保法定代表人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同时,鉴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利益方的权益,新法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引发法律风险和损失。

为有效避免法定代表人任免僵局,原法定代表人应当采取以下应对之策:

一是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出公司运营管理时,督促公司出具相关文件,不论该文件是否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只要能证明公司就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对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除以及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继任作出相对明确的表述,即可证明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形成了有效的决议。

二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明确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董事长的,应当直接要求召集公司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总经理的,也应当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函,要求其依职权召集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是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对方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例如,发函告知开户行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银行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印鉴已失效,银行不应继续认可原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再如,发函告知工商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实质已经发生变更,要求工商管理部门督促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可发函告知公司重要客户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建议客户注意合同签署过程中的相应主体风险;或者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作者:谢佳超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