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专业化的价值与制度设计

自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大试点通知》以来,律师调解已在全国广泛展开。5年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可以说明,律师调解已经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发展和人民调解的重要补充,律师调解的专业化将是这一制度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一、律师调解的定位与特点(一)律师调解与专业调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
发表时间:2023-12-20 10:01:06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术语解释,导致其适用相对保守;直到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该罪名的适用开始出现明显的增加趋势,其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行为方式,同时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应以“情节严重”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入罪标准。2019年11月1日,《关于办理非
发表时间:2023-12-13 10:11:35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罪名认定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十分常见。相较于将案件诉诸法庭的解决方法,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利用伪造公司文件的方式欺骗登记机关,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侵占他人股权。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如何定性?笔者通过对实务案例的梳理,总结了侵占他人股权案件审判中的裁判观点及权威学术观点。一、当股东为个人时,仅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涉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侵占非本单位财物的,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判断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一)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行为,相应的财产即归公司所有,股东得到了与此对应的公司股权,股东可凭借股权行使自己对公司的法定权利。因此,股权属于股东的权利,自然人伪造材料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为并未侵犯公司的财产,不应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二)实践中案例的判决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虽然这两个文件并非正式的法律法规,但对司法机关的判断造成了影响。笔者认为,实际上部分判决依据上述文件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理由不够充分。从条文的解释上看,《意见》仅认为该行为“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并没有明确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工作意见》提到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存在两个前提,即“非法占有目的”和“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并非所有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三)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目的和行为,不应认定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涉嫌侵占罪通过侵占股权进而侵占公司财产才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真正要素。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侵占股权的行为,没有实施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后续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例如在(2018)宁02刑终5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签名等材料将他人的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但后续未实施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艾某某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艾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艾某某具有将浙某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无罪判决得以维持。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仍涉嫌侵占罪。《意见》中只提到侵占他人股权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学者认为,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直接以侵占罪论处,也符合该《意见》的精神。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不同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需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二、当股东为个人时,侵占他人股权后进而侵占公司财产的涉嫌职务侵占罪股权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仅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通过控制他人的股权,行为人能够形成侵占公司财产的便利条件。行为人通过侵占股份的方式,进而侵占公司财产的,涉嫌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依据,例如在(2020)浙10刑终3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英通过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的方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转移到自己或配偶名下,实际控制了该公司。多年后,被告人将公司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00万元,后因到期无法还款被银行起诉,最终公司厂房及土地被法院查封。本案中,被告人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虽然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公司的可支配财产并未直接减少,不能仅凭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就认定职务侵占罪。只有当行为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公司厂房及土地用作抵押时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三、当股东为公司时,公司员工侵占本公司对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罪侵占他人股权的案件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但实务中也存在例外,即公司股东作为受害人的情况。在股东为自然人的案件中,如果股权不属于公司财产,而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仅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至多认定为侵占罪。如果股东是公司,该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对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权时,假如满足其他构成要件,行为人则涉嫌职务侵占罪。例如在(2019)浙刑终188号案件中,任某权是鼎某科技公司的总经理,鼎某贸易公司为鼎某科技公司的子公司,由任某权控制管理。鼎某贸易公司通过协议受让了上海胶某公司100%股权,联某工贸公司由上海胶某公司控股。任某权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鼎某贸易公司持有上海胶某公司的100%股权私自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言某公司。法院认为,任某权将上海胶某公司股权变更至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言某公司名下,并指使联某工贸公司将土地补偿款也转至其控制的账户,非法侵占联某工贸公司资金。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权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工作意见》中提到,“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此,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将公司持有的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变更至自己或他人名下,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作者:韩帅、党新元,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3-12-11 15:41:37

技术秘密刑事案件中修改性使用的证明方法与证据标准

近年来,直接将非法获取或违约带至新单位的技术秘密用于生产经营而构成犯罪的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基础上修改或改进后,应用于同类产品、替代产品或相关联产品。本文将修改或改进后的使用称之为“修改性使用”,以区别直接使用技术秘密的行为。此类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使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此类犯罪事实是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实务经验,探讨技术秘密刑事案件中修改性使用的证明方法与证据标准,期望形成
发表时间:2023-12-07 15:51:31

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并存时的衔接与协调

现行立法没有对刑事犯罪审理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和协调进行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笔者试对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所涉部分内容进行论述,希望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逃废债行为进行风险防范,依法追回破产财产,化解破产困境。破产程序可能会出现的涉刑事项(一)破产案件多发的涉刑行为现行《企业破产法》有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等程序,实务中破产案件多发的涉刑行为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
发表时间:2023-12-06 10:09:18

继承人放弃继承问题司法裁判规则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司法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存在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继承财产范围内的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多采取放弃继承方式以免除责任承担,涉及对放弃继承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定。本文将通过对法院相关裁判浅要分析,探析司法实务中放弃继承效力的裁判规则。一、关于“放弃继承”的一般理论(一)放弃继承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发表时间:2023-12-01 15:58:48

技术秘密保护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技术创新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研发的新技术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是普遍关注的问题。总体来说,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本文针对技术秘密保护展开,重点介绍技术秘密的概念、保护的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技术秘密的概念及特性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
发表时间:2023-11-28 17:58:18

股权回购中诉讼与非诉手段的综合运用

根据一份股权投资行业的分析数据披露,股权投资的一般规律为平均只有20%的投资能顺利通过上市、并购成功退出,其余80%的投资则以清理、清算、清退等非正常退出,而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近年来,笔者团队处理了几十起股权回购案件,或代表回购权利人,或代表回购义务人。在这些案件处理过程中,综合运用诉讼(也包括仲裁,下同)和非诉讼的手段,是最终能够解决争议的关键所在。诉讼解决股权回购的规则供给《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
发表时间:2023-11-14 10:17:51

从法经济学原理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必然要加大对碳排放行为的计划、规范和治理,同时需要在法律上对碳排放制度的设立和纠纷的解决确立理论基础。笔者将对司法实务中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法律认定进行阐述,为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思考角度。一、适用侵
发表时间:2023-11-10 17:56:47

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业务已成为律师刑事辩护的新常态。如何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是当前刑事辩护中亟需破解的难题。前提与基础:完善有效辩护的配套机制在刑事诉讼中,有效性是刑事辩护的生存之本,对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辩护有效性评判标准的构建与配套保障机制的完善,是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一)辩护
发表时间:2023-11-07 15: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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