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相关问题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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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是破产企业重整(挽救)价值识别的重要因素,是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前提和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些许问题,亟需新的解决方案。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存在的问题

(一)债务人是否有权单独招募投资人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谁管理财产和营业,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即“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类比该条规定,部分法院采取了“谁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谁就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的做法。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二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引进重整投资人。”然而,这种方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容易产生内部操作,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之间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高度不信任,因此存在争议。

建议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的情形下,采取债务人和管理人共同招募重整投资人,并以管理人招募为主的招募方式。这种方式更能实现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契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二)是否允许以非公开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

根据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募和非公开招募两种。公开招募指的是管理人或债务人通过多种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寻找重整投资人的方式。非公开招募指的是管理人或债务人通过非公开谈判的方式寻找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公开招募的优势主要在于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对重整投资人进行遴选;非公开招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商业秘密等,但是由于非公开招募不透明,容易产生内部操作,存在债权人利益无法保护等问题。另外,这种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因未经过充分竞价,无法最大限度挖掘企业重整价值,不利于提高债权清偿率。

因此,建议以公开招募为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非公开招募为辅的操作方式,这样既符合公开、公平、效率等破产法要求,还能有效规避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重整投资人遴选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遴选标准

实践中,投资人遴选程序往往采用谈判、评分等方式,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草案后,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就草案进行协商谈判,再由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授权的机构(如债权人委员会、专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等)通过表决或打分等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其中,对于意向投资人的考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其市场运营能力、行业影响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内部管理能力等;另外,应在确保债权人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综合遴选标准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偿债资金标准权重低,易引发债权人不满。重整程序不同于清算程序,其更关注重整企业的持续经营有利于企业复苏、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实务中,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提出的重整方案中,偿债资金有可能不是最高。由于目前多数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往往都是无力偿还债务所致,如果不以偿债金额作为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最重要或惟一标准会出现债权人争议较大,重整计划草案难以通过的情况,甚至可能引发信访等群体性事件,对管理人执业产生了较大挑战。二是综合遴选标准可操作性差。对意向重整投资人遴选的综合标准掺杂了较多的主观因素,往往会成为部分人员滥用权利的突破口,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

(二)单一遴选标准

单一遴选标准是指仅以偿债资金的高低作为惟一标准,该遴选标准过于单一而忽视了重整投资人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将重整投资人视为企业破产清算资产的购买者(投资人),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采取“评审+竞价”的遴选方式。具体操作中,重整投资人遴选可分为两步,一是通过组织评审委员会,制定遴选重整投资人评分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评分标准确定一定的分数为入围线,超过该分数则可入围。遴选标准包括预重整成功、存续经营、盈利能力的权重,细分为多个与企业重整相关的项目,如偿债资金、偿债时间、经营能力、重整经验、产业经验等,不符合条件或综合评分较低的淘汰。二是经过评审确定符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名单后,对与支付金额有关的事项进行限定,明确预重整方案的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在相同的重整方案下,采取网上不限制次数的多轮竞价,可以实现重整投资人的充分竞争,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

通过这种方式遴选重整投资人,旨在确保在竞价前采用公开、透明、参与的方式将重整投资人对重整企业的投资意愿、重整方案中除了偿债资金部分的内容进行充分展示和固定,筛出不具备投资能力的重整投资人。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整投资人通过竞价方式实现债权清偿率最高,并相对兼顾企业重整经营和债权人权利保障,从而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重整投资人招募中,债务人无权单独招募重整投资人。以管理人为主,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共同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模式值得推广和应用;以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为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非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为辅的方式值得借鉴。

在重整投资人遴选中,综合遴选标准与单一遴选标准各有弊端。“评审+竞价”的遴选方式和标准是消除以上弊端的有效方法,可以成为弥补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规则缺失的方法。

作者:孙瑞玺、苏守轩,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