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野下规范民营企业治理的原则与方法
- 发表时间:2025-03-03 10:23:34
我国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即便企业中含有一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属于私人所有的,均属于“民营企业”范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超过5500万户,在企业总量中占比稳定在90%以上。民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可以说,民营企业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多数民营企业还处在股东甚至是创始股东直接管理企业的状态,而我国的《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关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客观上造成了对民营企业治理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不强、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外观和实质“两张皮”的问题。民营企业的治理对内存在股东争斗、公司治理瘫痪的现象;对外存在治理失效,大股东、实控人肆意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公司财产等问题。因此,完善企业治理是民营企业的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新《公司法》提供了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的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修订草案审议通过。本次修订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的第六次修改,也是第二次重大全面修订。在充分考虑完善民营企业的治理需求上,从三个方面提升民营企业的治理水平:
一是治理方式多元化。一方面,新《公司法》设计了单一董事治理、董事会单层制治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层制治理等多种治理结构供企业选择。另一方面,新 《公司法》通过安排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强调公司对利益相关者责任,赋予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法人混同责任等追偿路径的方式,公司利益相关者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倒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二是治理责任明晰化。任何治理结构都依赖于人来运行,欠缺人的要素会产生机构失灵的风险。对于在公司治理中居于关键地位的董事、监事、高管而言,细化董监高责任是促使其认真履职的重要手段。新《公司法》用很大篇幅强化细化了董监高的责任,在董监高信义义务、董事的资本责任和清算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创新性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通过创设影子董事和实质董事责任,将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引入到董监高责任中,更符合我国民营企业的治理现状。
三是治理监督实效化。在传统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监督责任多落在监事或监事会上。但由于在监事选任和履职保障上存在问题,监事监督功能效果不佳。新《公司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两个创新做法,力求将监督落到实处。一是创设了以审计委员会为代表的单层制治理结构,将主要由外部董事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机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二是强化小股东监督功能。公司股东之间的互相监督是较为有效的监督方式,为此新《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众多监督方式,包括扩展了股东知情权、允许小股东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允许查阅会计凭证等公司重要的内部文件;赋予了小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和等比例减资的权利。通过实现小股东的全面有力监督,迫使控股股东依法依规行事。
民营企业治理规范指引是提升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1.制定规范指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公司法》对规范民营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规范和行为实践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如何将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引导到依法依规的发展道路上,我国法学界和以律师为代表的实务界对民营企业治理问题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也有大量的治理结构设计和改造的实践,为制定规范指引提供了充分的知识储备。
2.规范指引应当关注的问题。
规范民营企业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发展,因此,民营企业治理规范指引应当关心的重要问题包括治理结构、共同参与和资产管理三个部分。
治理结构能够解决企业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问题。通过合理设计的治理文件和运行顺畅的治理实践,保障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遵循共同的公司理念和价值,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促进企业对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共同参与则是通过企业、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和需求的交换,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共同参与下的企业治理是双向的,而非任何一方的独裁或命令。共同参与机制保障企业、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影响公司长期价值的问题和疑虑积极沟通,并为彼此培养稳定关系提供路径。因此,共同参与可以通过知情权、合同约定提供特定信息及信息披露等方式来实现。重要的是共同参与要保障双向交流的顺畅,以便企业对各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资产管理则是规范资产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防范风险事件。资产管理者既包括企业的债权人,也包括以财务投资为目的成为企业股东的投资者。资产管理者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因此容易追求短期回报而不是企业的长期利益。民营企业治理规范指引也应当关注资产管理责任,促使资产管理者增强企业的风险共担能力,以维系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链,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规范指引应作为软法并结合现代科技进行应用推广
民营企业治理规范指引显然不能通过法律或上级组织的强制要求来推广,而是应当作为“软法”通过公司自愿接受并遵守的方式来推行。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依据规范指引对企业治理进行评价,通过资本市场、供应商、员工等依据规范指引对企业进行选择的方式,鼓励企业采取合理的治理模式,防范企业因短期利益驱动而作出错误选择。
同时,互联网科技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为推广规范指引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基于规范指引并辅之以互联网科技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为企业定制规范治理评估和改进建议工具,有效降低改善企业治理的成本,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治理的水平。
总之,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治理指引既是解决民营企业完善治理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服务组织的职责使命。以制定和推广指引为抓手,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助力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作者:吴晨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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