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风险及应对路径
- 发表时间:2025-04-01 09:54:24
2024年10月11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攀升至21.1%;而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更是高达21676万人,占比达到15.4%。令人关注的是,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抚养比已经上升至22.5%。
这一系列数字反映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而机构养老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随着机构养老服务的普及和发展,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会逐渐产生。本文旨在通过实际经办案例,就机构养老模式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路径,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李某为给其94岁高龄的母亲许某寻求专业的护理照顾,经过慎重考虑与多方比较后,选择了本市口碑较好的福祥养老院,并与养老院及其母亲共同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许某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内容涵盖协助进食等日常服务。在入住两个月后养老院方面通知李某,鉴于许某的身体状况出现了新的变化,需要将其护理等级调整为全护理,每月增加费用200元,调整后为4200元/月。李某在了解并接受这一情况后,继续让母亲留在养老院。
一年后的一天早晨,李某突然接到养老院的紧急电话,称许某在吃早饭时被馒头噎到,生命垂危。李某等家人迅速赶到现场将许某送往医院,经过40分钟的全力抢救,医生仍遗憾地宣布许某死亡,并告知从其口中吸出了大块馒头。
李某认为,养老院在喂食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且在许某发生噎食后抢救措施不及时,这些过失直接导致了许某的死亡。因此,他要求养老院对许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而养老院则坚称,许某是自己在吃饭时不慎噎到,且养老院的医师已经进行了及时的救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委托律师将养老院诉诸法院。
律师团队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条,从许某是否需要喂食、养老院喂食行为是否合规、救助措施是否及时有效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论证。经过两次庭审的激烈交锋,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养老院方面承认了自身存在的过错。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二、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风险探讨
机构养老服务中,其主体制度、养老服务合同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养老机构主体制度存在的风险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依据承办主体的不同,当前我国的养老机构可以分为公办、民办、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三类。其中,按照《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兴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因此,我国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其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目前,非企业单位是我国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
本案中的“福祥养老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者不享有该民办养老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大多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方面由于其非营利的性质,使其收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时无法通过抵押财产的方式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着资金缺乏的问题。为了维持日常运营,大量民办养老机构不得不采取紧缩开支的办法,导致本应更新换代的养老服务设备继续使用,从而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在发生养老纠纷时,老年人及其亲属较难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服务人员欠缺资质
工作人员是养老机构的核心和灵魂,其工作质量和护理能力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基本权益的实现。我国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尽管有对工作人员考核的要求,但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以本案为例,噎食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养老院工作人员在喂食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导致的。养老机构中照护老年人的工作人员部分由下岗或退休职工转岗而来,他们在照护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时缺乏明确的规范行为;而对于那些有特殊疾病需求的入住者,部分养老机构难以提供具备专业医护技能的照料人员,使得老年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护理。
(三)养老服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养老机构和被照顾的老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必须签订一份养老服务合同,这是一个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基本点,也是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的重要依据。
1.养老服务合同预设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因《民法典》尚未在合同编中对养老服务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目前的养老服务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范畴。这就使得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界定责任方。养老机构涉案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养老合同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引起的。虽然当前民政部已经颁布养老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但由于该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导致养老机构通常会选择提前拟定格式合同。
养老服务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弊端。一是养老机构出于交易方便的目的事先拟定了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时未与老年人及其关系人协商条款内容,限制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自由。二是养老机构经营者具有逐利的本能,会通过格式条款来规避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无形之中损害了老年人一方的权益。
养老服务合同争议的免责条款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意外事故免责条款、养老相对人过错免责条款、第三人侵权免责条款等,旨在限制或免除养老机构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养老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养老机构违约。
养老机构违约的情形主要有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养老机构的场所和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当入住老年人发生意外时不能及时通知家属或者送医救治三种。在“李某与福祥养老院纠纷案”中,福祥养老院便是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和未尽及时通知及送医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2)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以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诉由的不在少数。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各种不同成因,因为服务质量以及机构管理的问题导致老人发生损害的情形最为常见,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养老机构可能由于多种原因综合造成老人损害的发生。例如,服务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老人的健康状况不被妥善关注,机构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对安全规范和流程的不落实,而设备老旧问题可能使老人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中。
三、机构养老服务中法律风险的应对路径
(一)健全机构养老服务领域的法律体系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最关键的就是加快养老服务立法。目前,我国针对养老机构治理的法律规定分散在一些非专业性法律中,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也存在效力不足的问题,期待在民政部规章的基础上尽早完善法律法规。
(二)规范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6年12月,我国民政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养老协议的指导性文本。但实践中养老机构参照使用的效率不高,因此需要通过强制性规定契约条款,保障养老服务示范文本的适用。相关部门应规定养老机构参照示范文本拟定格式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通过行政管控手段管理私法自治空间,加大法律规范的力度。
(三)建立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
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一大突破即养老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由“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2019年,养老机构设立从许可制改为备案制,使得以行政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局面发生转变,监管中心向事中事后转移,提升监管效能是关系到改革成果的核心问题。
1.完善协同监管平台。
管理养老机构是一项综合事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机构法定监管机关,其他相关部门为监管辅助机关,如财政、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和应急管理等。完善构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将促进监管部门之间共享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监管数据,从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数据的整合与利用效率,确保跨部门间监管数据的共享与信息的传递。
此外,鉴于首次现场检查在监管环节的重要地位,针对可能存在的民政部门专业性不足问题,可确立民政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协同现场检查机制。
2.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养老机构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过罚相当的原则之下加大处罚力度。具体而言,针对经营不规范、考评不达标或多次被证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若养老机构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仍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考虑到其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除合理提高罚款金额外,还应增设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形式。通过这些多元化的责任追究方式和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强化监管的震慑效应。
在从业人员方面,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专业服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严格养老护理员岗前、岗中技能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与院校合作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型人才,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定;于末端处加强监督力度,防范培训机构的不规范培训、滥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现象。对欺老、虐老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惩治,必要时限制其行业进入资格。
3.聚集多方力量参与监管。
养老服务需求者及其近亲属是养老服务最密切的利害关系人,建议进一步拓宽其发声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机构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可考虑在民办养老机构内部设立亲属管理委员会,对民办养老机构中的设施管理、安全保障以及养老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立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与养老产业融合创新的产物,旨在有效转移机构运营风险,确保养老服务的平稳运行,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这一风险的转移,不仅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感,还确保了老年人在遭遇意外时能获得相应经济赔偿,从而减轻养老机构因高额赔偿而承受的经济压力。
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虽提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但这一规定更多体现为鼓励性质,缺乏强制性的督促作用。将养老机构购买责任险纳入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养老机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显得尤为必要。为了降低养老机构的经营成本,需进一步借助政府力量,可以基于养老机构的性质,并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质量、信用等级等因素,由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激励养老机构积极投保责任险,是提升养老机构赔偿能力、有效分散运营风险的重要途径。
(作者: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