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演变

近些年,“避风港规则”渐成我国互联网法律的基础制度之一。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到《电子商务法》,策略律所王云律师罗列分析其中的相关法条,对“避风港规则”在立法实践中的演变作一系统梳理。前言“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通常被译为《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所确立的“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对于提供网络传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信息搜索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其并不知晓或并不应当知晓有用户通过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且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标准的通知后,及时移除通知所提及的侵权内容,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如同船只躲入遮风避雨的港湾。但同时,为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该规则逃避责任,DMCA给“避风港规则”设定了“红旗标准”的例外,即当侵权事实的显著程度像红旗高扬,则推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知晓侵权事实的存在,如不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则不能免除责任。笔者目光所及,我国在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公布,下称“信网权条例”)中首次引入“避风港规则”。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公布,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改,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公布,下称“电子商务法”)三部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公布,下称“信网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公布,下称“网络侵害人身权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避风港规则”的相关内容,搭建了网络空间民事主体权益保护与平衡的规则体系。本文将把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法条罗列分析,以期对“避风港规则”在立法实践中的演变作一梳理。信网权条例——2006年信网权条例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两类。信网权条例通过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共四个条文,构建出一套完善的“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发送的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侵权作(制)品内容或断开链接,同时将通知转送发布侵权作(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收到转送的权利人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符合要求的不侵权书面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服务对象发送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作(制)品内容或链接,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收到书面说明后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信网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引入“红旗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信网权司法解释第九条至十三条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具体判断标准予以了细化。信网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或断开链接,给服务对象发生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2009年信网权条例和信网权司法解释将“避风港规则”适用于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则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扩张到全部民事权益之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了“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与信网权保护条例相比,侵权责任法仅有第三十六条一个条文规定“避风港规则”,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而且整个流程只包含了“通知-删除”,而无“转送-反通知-恢复”的后续步骤,在被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者权利义务的衡平上存在不足。网络侵害人身权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将人身权领域的网络侵权规则体系进行了完善。网络侵害人身权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被侵权人通知的有效要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的权利;第八条规定了被侵权人错误通知需向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细化标准。但除人身权和著作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益,尤其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领域,“避风港规则”的完整适用仍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的窘境,直到2018年电子商务法公布。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法院已通过司法文件的方式进行了有前瞻性的尝试,将“避风港规则”从著作权完整地移植到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23号)中,就规定了详细的“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流程、通知的有效要件、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二款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严格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但其规定的平台先行赔付责任和平台明知应知的连带责任,与“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触发“红旗标准”的法律责任,在法理逻辑上是相通的。电子商务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将“避风港规则”的完整适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到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并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即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一致。但电子商务法在不侵权反通知转送后的处理上,颠覆了信网权条例的原有规定。信网权条例的“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流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服务对象的不侵权反通知后,应当立即恢复作(制)品内容或链接,并向权利人转送服务对象的不侵权反通知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收到后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如果权利人仍然想维权,则只有自行选择投诉或起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等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转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同于服务对象)的不侵权反通知时,一并告知权利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侵权反通知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起诉的通知的,则应当及时终止对经营者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措施。也就是说,信网权条例要求在不侵权反通知到达权利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无条件恢复作(制)品或其链接;而电子商务法则要求在不侵权反通知到达权利人后,如权利人在十五日内投诉或起诉的,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恐怕只能等到投诉或起诉有了权威结果之后才能予以相应处理,在此期间,被投诉经营者的商品将一直处于删除或屏蔽等状态中。众所周知,在当今的电子商务实践中,时间窗口是极其宝贵的。假若权利人在“双十一”“6·18”这样的促销活动期发出一个合格投诉,即便经过调查15天后电商平台被投诉商品被恢复上架,商家却因此错过了最宝贵的促销时机而遭受惨重的损失。有鉴于此,电子商务法在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特别增加了一个新规定,权利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将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结语经过十余年的立法实践,“避风港规则”逐步成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基础制度之一,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将网络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条文扩充到第九百七十条至第九百七十二条共四个条文,且其中三个条文规定了“避风港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避风港规则”绝非万能。例如,在云计算服务或微信小程序服务这种底层网络技术服务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就遭遇到重大挑战。技术革命极大地拆解并重构人的行为与关系,而规范和调整人的行为与关系又恰恰是法律的基本使命。互联网在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的同时,也在改变着我们的法律。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急速发展的时代,紧追潮流,关切现实,把握互联网法律发展趋势,是极其必要的。【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19-11-28 17:56:53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手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虽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其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于平等地位。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在采购方式、采购流程、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方面都要慎之又慎,否则将面临风险。基于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顺序,分阶段讲解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时常遇
发表时间:2019-11-07 14:33:20

认罪认罚如何从宽?

作者:王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
发表时间:2019-10-29 19:09:26

袁孟:高质量发展 创新要先行——从青年律师培养、文化宣传角度

、作者:袁孟,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江苏省律师行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律师队伍综合素质不高、事务所竞争力不强、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不多,律师发展地域差异明显等问题。江苏省律师协会根据党中央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实,并结合江苏省律师行业目前面临的问题,制定了《推进江苏律师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纲要》。《纲要》的颁布,是江苏省律师协会贯彻党中央深化改革要“更谋长远、更高
发表时间:2019-03-04 17:24:17

重磅新政,IPO被否后借壳重组难度系数飙升

2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其中明确,证监会将区分交易类型,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的,证监会明确,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就目前情况而言,首发上市即IPO和借壳上市,是我国A股公司上市的两种主要类型,由证监会发行部和上市部分别负责。由于首发上市和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略有区别,所
发表时间:2018-03-06 10:48:43

关于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和出境的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在生物和医药产业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2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说明》[1](以下简称《2012说明》)中提及:“人类遗传资源是人类基因组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随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快速发展,围绕功能基因及其产物知识产权和生物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获得和掌握人类遗传资源尤为重要。我国56个民族、13多亿人口孕育了极其丰富的民族遗传资源、家系遗传资源和典型疾病遗传资源,是人类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依法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而2016年2月4日,《科技部关于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说明》[2](以下简称《2016说明》)再次提及:“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种族安全的重要措施。人类遗传资源是生物医药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最珍贵战略资源,掌握了人类遗传资源,有助于占据生物医药科技和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和制高点。”而《2012说明》中又称:“近年来,国外一些机构和企业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非法收集和攫取行为仍时有发生。对人类遗传资源的攫取形式也由自行收集,扩大为通过与国内机构或专家合作,由国内机构或专家收集后输出境外;出境途径也由携带基因样本出境转变为通过互联网将基因数据发往国外,手段更为隐秘。”基于前述情况,结合其它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到中国政府正在逐步完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和出境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和出境的基本管理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迄今仍是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在《36号文》实施十多年后,科技部办公厅又下发了《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国科办社[2015]46号文,以下简称《指南》),以补充、细化和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限于本文的目的,本文仅主要分析基于《36号文》和《指南》,中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和出境管理。根据《36号文》,该规定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然而也并非所有与前述人类遗传资源范围有关的事项均属于《36号文》和《指南》共同调整的范围,例如,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相关管理规定,因此不在《指南》的适用范围内。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和出境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根据《36号文》和《指南》,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和出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基于已审核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出口和出境;第二种是因其他特殊情况临时的出口和出境。(一)基于已审核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出口和出境1.基本流程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中方合作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是国内的知名医疗机构)先办理国际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经审核获得批准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会颁发《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书》,其中会列明同意出境的样本名称、数量、规格和出境期限等信息。在国际合作项目获得批准后,实际对外提供有关人类遗传资源前,国际合作项目的合作单位要填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和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文件,由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证明》。要留意的是,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网上申报系统开通运行的通告》,从2016年10月17日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网上申报工作将统一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申报。自网上申报平台开通之日起,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将不再受理邮件形式的申报。2.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活动国际合作项目须满足的条件和不批准的情形《指南》中明确规定,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1)合作各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2)合作目的和方案明确;(3)合作期限合理;(4)人类遗传资源来源明确、合法;(5)有合同文本草案;(6)经合作各方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7)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分享方案合理;(8)对中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没有危害;(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上述各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制订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申请书》有一定的指引性文字描述,例如对于“工作目的及必要性”,要求填写“对拟开展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的目的及必要性进行阐述,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来源及主要内容、设立该项工作的背景及国内外现状、申请开展的工作对人类健康、科技突破、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又如对于“国际合作方案”,要求填写“合作中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基本情况(阐述人类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来源及获得途径)”和“具体合作方案(阐述拟开展的国际合作的合作期限、主要内容、分工及预期目标、剩余资源的处置方案等,重点说明通过国际合作如何提升中方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如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先进装备、技术和标准、提高科研组织管理水平等)”;而对于“出口出境方案”,要求填写“拟出口出境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基本情况(阐述人类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来源及获得途径)”和“具体出口出境方案(阐述拟出口出境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具体用途、境外接收和保藏的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境外使用和保藏期限、剩余样本的处置方式等)”。《指南》中也明确规定申请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合作单位不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基础和条件;(2)缺乏明确的合作目的和方向;(3)合作期限不合理;(4)无合同文本草案;(5)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6)未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7)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不明确或来源不合法;(8)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明确、不合理;(9)对中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存在可能的危害性;(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不时公布的“已批准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项目信息汇总”[3]的情况来看,能够得到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双方一般都须具备很强的实力。2016年获得批准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合作项目)共18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在其“科技部门户>办事服务>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网页[4]披露的信息显示,自1999年启动此项审批工作至今,审批平均通过率为70%。该网页还提到了一些项目合作方须关注的信息,例如“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则不予批准。申请单位应根据拟开展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申请,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年。如项目确实未完成,可在审批书到期时,另行申请。”(二)因其他特殊情况临时的出口和出境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向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须填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核发《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证明》,一次性少量提供。检疫和海关向境外输出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单位,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检验检疫环节目前具体适用的基本规定是《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160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第七条规定:“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申请人应当根据《160号令》提交申请材料。检验检疫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检验检疫局会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在获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出境。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境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1)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2)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3)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4)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5)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许可通关证明和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证明》,办理验放手续。综上所述,人类遗传资源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之一,做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特别是出口和出境管理,对于保障中国生物安全、推动生物医药科技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随着《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制订工作的持续开展和深入,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和出境管理必将更加规范化。注:[1]见链接: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tpxw/201210/20121000377418.shtml。访问时间:2017年4月12日。[2]见链接: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Explain?DraftID=970。访问时间:2017年4月12日。[3]见链接:http://www.most.gov.cn/bszn/new/rlyc/jgcx/index.htm。访问时间:2017年3月14日。[4]见链接:http://www.most.gov.cn/bszn/new/rlyc/cjwt/index.htm。访问时间:2017年3月14日。【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18-03-01 16:52:26

体育场馆PPP模式及相应问题探析

我国体育场馆多由政府直接投资,场馆建设和后期运营的巨大成本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选择合理有效的融资模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PPP模式及相应问题的分析,进而探讨利用PPP模式进行对体育场馆的建设运营。一、体育场馆和相应PPP项目模式的介绍(一)体育场馆的界定及相应PPP项目模式的介绍1.体育场馆的界定体育场馆是为人民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提供空间及附属设施构成的环境总称,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其通过政府主导建设,使其具备
发表时间:2018-01-17 16:41:41

关于股权并购法律实务的几点看法

对于“并购”我国法律中并未有明确定义,一般意义上讲,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意思。从法律意义上讲,兼并与收购通常是指一家公司为获得另一家公司(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利用自身可支配的现金、证券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承担债务的形式为对价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导致目标公司经营性资产实质性变化或其控制性股东发生变化或丧失法人资格等的行为。常见的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一般不包括公司分立、股权回购、资产剥离等“公司收缩”型的
发表时间:2017-12-15 16:34:53

LOFT项目常见群诉风险防范

作者:莫小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近年来,LOFT项目常成为各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热推楼盘。何为LOFT项目?市场上所谓的LOFT项目通常是指项目用地性质及商品房用途均为商业用途,层高通常为5.1米或4.9米左右的小户型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可通过搭板改造为跃层,空间变化丰富,虽销售时常按一层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但改造后的使用面积确往往可达到销售面积的近2倍。所以,近年来LOFT项目受到许多购房者的追捧,项目销售业绩甚好。然而,LOFT项目的
发表时间:2017-12-05 17:28: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施工工期相对较长,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材料价格的上下浮动、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政策的调整等变化而引发纠纷,这些特殊变化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结合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情势变更的判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自2016年年末开始,施工用原材料价格便出现暴涨的态势,建筑用钢价格指数也在一路飙升。而建筑业本身却是一个利润率较低的行业,建设工程主材、人工费等成本的涨跌直接影响着工
发表时间:2017-11-29 1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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