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练习场是否属于高尔夫球场的法律问题分析

自2004年开始,国家多部委便对高尔夫球场频频发出“封杀令”,高尔夫球练习场是否属于“封杀”范围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则案例,是通过打擦边球建高尔夫球练习场规避政策,建高夫球练习场算违规么?高尔夫练习场是否属于高尔夫球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将通过相关法规政策及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解读。高尔夫运动起源于欧洲,最早盛行于宫庭贵族之间,由于其场地设备昂贵,故有“贵族运动”之称。美国拥有全世界数量最多的高尔夫球场,达到200
发表时间:2017-11-22 16:58:27

浅析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使消费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行为,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条中,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
发表时间:2017-11-03 17:37:14

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之合约规划阶段

导语: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是中伦在二十多年的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实践中逐渐总结和开拓出的一项法律服务模式,并在多个标志性工程项目中得到了成功应用。该法律服务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打通了从工程发包模式设计直到验收结算的全部环节,从前期规划和草拟阶段,律师就能够带着前瞻性眼光,考虑到在验收结算和工程接收阶段可能面临的种种复杂问题进行工作;而在履约过程中直至工程结束,又能够带着业主在项目启动之初的商业诉求来解决问题和争议。这种律师与业主、专业
发表时间:2017-10-19 12:29:27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51条、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规定,是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释四》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内容。一、明确了公司直接诉讼的情形及公司的原告诉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可以请求监事、董事对违法失职的董监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监事、董事作为原告起诉。但实际上,此时公司应当是原告,《解释四》第23条对此进行了明确。与董监高违法失职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相关诉讼有公司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三种。公司受到董监高的损害,公司起诉董监高,即为公司直接诉讼。股东受到董监高的损害,股东起诉董监高,即为股东直接诉讼。但是当公司受到了损害,董监高又不以公司名义去起诉维权时,就会间接损害股东利益,因此法律为了保护股东,赋予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去起诉的权利,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因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从公司直接诉讼中派生出来的,因此理论上又称为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是公司直接诉讼,第2、3款规定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另外,第2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监事会或监事并未被赋予同等的权利。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系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系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未丧失其职能属性的情况下,应当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及暗含的股东利益。《解释四》第23条对于监事会和监事代表公司起诉的范围予以限制,将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直接诉讼的决定权交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更加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要求。法条链接: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二、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情形下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解释四》第24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该满足《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规定了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其他适格原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作为共同原告。《解释四》规定其他适格股东可以参加诉讼是为了避免帮助被告取得一事不再理的效果,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对于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的条件予以限制,要求其他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51条关于持股比例和期限的要求,这意味着即便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法院在受理其他股东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时仍需要审查股东的持股条件和期限。且其他股东拟提起不同的诉讼请求,则无法申请作为共同原告。但其他股东的权利如何保护,能否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对就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同一纠纷再次起诉同一被告仍存在疑问。法条链接: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三、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情形下胜诉利益的归属关于股东胜诉利益的归属,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股东代为提起诉讼,诉权来源于公司,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这直接决定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结果应当归于公司。如果股东代表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的前提和结果也应是公司受益,而不能是被告直接将相关利益支付给给股东。《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解释四》虽然没有保留关于调解的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另外,《征求意见稿》第31条和第35条第2款曾规定,对于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母公司利益受损,母公司股东有权对子公司管理层提起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属于全资子公司。并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中的母子公司关系仅限制为“全资控制关系”,但最终仍被删除。可见双重代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企业的独立性,对子公司的设立及经营直接产生影响,并有滥诉风险。法条链接: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明确了股东直接诉讼情形下诉讼费用的承担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进行起诉,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这一规定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将一定产生负面影响。为激励股东启动代表诉讼以督促董监高人员履行受信义务,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同时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公司负担。为了防止滥诉的发生,公司承担费用是有前提的。股东代位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才能由公司承担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解释四》规定,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即符合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条件。因全部获得支持是较为苛刻的,部分支持说明股东代表诉讼是善意的,而非滥诉。法条链接: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代表诉讼是法院为“堕落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解释四》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诸多困惑和争议问题作出了回应。律师在代理股东提起此类诉讼时,如果被告的一项行为,既涉及侵犯股东利益,又涉及侵犯公司利益,并不能合并诉讼。此时,被告的答辩要点比较多,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也较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提示大家注意正确理解《解释四》规定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结合考虑《公司法》第151条所要求的前置程序及股东起诉资格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避免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瑕疵。【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17-10-11 17:58:57

产妇跳楼死亡,医院要担责?

一位即将临盆的母亲,带着肚子里的孩子从医院跳楼自杀——这是一则令人震惊、心情沉重的新闻。谁逼死了产妇?医院发声明称,家属在明知顺产有风险的情况下坚持顺产导致产妇自杀,并公布了家属签字的写有“谅解意外”的《住院知情同意书》以及产妇两次下跪乞求家属剖宫产的视频资料。家属则称,产妇下跪是因为疼痛难忍,不是真的下跪,家属后来同意进行剖宫产,但因医生称一切正常,所以最终未进行剖宫产。事件陷入了“罗生门”,更多的事实真相仍待查明。谁在说谎,谁该负责
发表时间:2017-09-08 17:49:2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解读股东优先购买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生效。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2月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2017年8月28日发布,即日生效,历时不可不谓不长,号称史上最难产的司法解释之一。《解释四》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就《解释四》之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内容的规定进行简要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并有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在《解释四》出台前,这是股东维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内容并未明确规定,《解释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一、《解释四》排除了因继承发生股权转让时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股东死亡以后,由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法》第75条中已有规定,《解释四》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不适用优先购买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股东们对股东死亡,继承人继承股权应当有预见,因此,如果其认为继承会损害公司的人合性,则可以在章程中作出排除继承的规定。但如果其没有这样的约定,其他股东即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法条链接: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解释四》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1.明确转让股权事项的通知方式及内容要求对通知的方式,明确了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如果未来对通知与否发生争议,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的股东,要对已经通知进行证明。所以,股东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进行通知时,为了避免未来出现争议时对自己不利,要对通知的证据进行固定。对通知的内容,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收到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的相关内容,即应当在通知中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一并明确,才相当于通知了“同等条件”。另外,因“同等条件”中对股权转让的“数量”进行了明确,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将无法得到支持。法条链接: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2.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受让股权对价款需要资金筹集时间,《解释四》对权利行使的期间作出了规定。章程如对此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遵照章程规定执行。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以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但通知确定的时间短于30天的或通知未明确行使权利期间的,行使期间确定为30天。法条链接: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3.明确通过拍卖或者产权交易所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股东通过拍卖、产权交易所转让股权的,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法条链接:第二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三、《解释四》明确了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事项没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如果其他股东收到股权转让通知后,提出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但转让股东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反悔意思表示,其他股东没有强制缔约的权利,但转让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他股东的合理损失。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就此有相关约定的,优先遵照公司章或股东约定。法条链接: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解释四》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1.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救济,但应在规定期限内其他股东发现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进行救济。但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主张的时间不得超过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2.主张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问题,应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为前提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即使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主张权利的股东还是可以把已经过户的权利追回,此时不管第三人交易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法律更加看重保护人合性。3.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途径在该种情况下,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法条链接: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17-09-01 11:03:43

伸向女童的恶魔之手何时终结?

作者:胡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号:kyhtlaw)8月12日下午,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将一名十岁左右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的裙内,在其胸部实施猥亵行为。8月14日,警方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无独有偶,8月14日上午,在重庆某医院又发生一起猥亵女童案,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将手伸进一名女童裤子内摸其下体,16日上午警
发表时间:2017-08-22 17:31:59

股东优先购买权面面观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为避免因一方或几方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新股东加入而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而产生的一种基本股东权利,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不同意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受让权。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并对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一、法律法规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
发表时间:2017-07-19 11:14:41

以案说法,看跨国诉讼案件为何执行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今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以及纠纷解决等程序及法律适用均相当复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合同的主体,还是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都有涉外因素。本文将通过
发表时间:2017-06-26 17:23:05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几点问题说明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所规定的“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给出了全面、明确、系统的规定。该《解释》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两高首次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出台的司法解释,随着《解释》的出台,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一些长久以来为公众所关注而又边界模
发表时间:2017-06-09 1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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