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冰雪运动和后冬奥经济支持保障体系探析——以滑雪场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研究为视角
- 发表时间:2023-03-02 17:33:13
自北京携手张家口成功申办和举办2022年冬奥会以来,冰雪运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2021年初,全国室内外滑雪场较冬奥申办成功时的2015年增幅达41%。《2020中国滑雪产业白皮书》显示,在2020-2021雪季(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国内的滑雪人(次)达到了2076万人(次)。《2021年中国冰雪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从2015年到2020年,我国冰雪产业总规模从2700亿元增长到6000亿元。
我们欣喜于滑雪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滑雪属于高度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近年来,滑雪事故频发,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引发关注。《民法典》《体育法》系指导性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对滑雪场安全义务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统一。笔者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角度切入,对一般规定和行业准则进行梳理,对典型司法案例进行剖析,试图厘清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以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冰雪运动规制。
一、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行法律渊源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特定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承担一定范围内积极作为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在一般立法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在承继《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立法规定基础上,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定,将义务主体由公共场所管理人扩大到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且明文提到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说明立法机构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经营高危体育运动所带来的风险。
在特别法领域,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体育法》,确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达到必要准入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具体规章规范层面,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建立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用以保证体育活动参与者在参与高危体育项目时的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属于国家层面的行业规范性文件,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滑雪场所的滑雪场地、设施、设备、警示等安全规范制度,为滑雪爱好者、雪场管理者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完善可行的标准规范和行为守则。
上述规定尽管涉及关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但对应的罚则不明且依赖行政监管,司法实践中援引并不多。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尽快明确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责任边界,不仅使滑雪参与者可以提前了解违反有关规则的法律责任,也有助于司法裁判,更有利于滑雪产业长足健康发展。
二、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例整理,归纳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下:
(一)确保提供安全的滑雪的场地、设施及配套的义务
1、场地设置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管理规范》第九条,滑雪场设置应符合安全规范。目前,我国缺乏滑雪场规划设计方面专业人才,滑雪场的建设未经科学规划,存在雪场雪质不佳等问题,为大众滑雪场埋下诸多安全隐患。据沈阳工业大学朱东华抽样调查的70 家滑雪场,其中50%以上的滑雪场未安装压雪设备,且时常发生造雪设备放置于雪道上的状况,由此引发赔偿案件。譬如2021年1月4日在河北某滑雪场,一位滑雪者滑行过程中绊到裸露电缆,头部被撞后不幸身亡,引发全社会对滑雪场安全问题的关注。
另外,滑雪场应设置科学合理的隔离教学区、滑雪区以及娱乐设施区,防止滑雪者误入不符合其滑雪水平的雪道中。近年来,由于初滑者进入中、高级雪道导致的滑雪事故纠纷频发。譬如在吉林某旅游度假村公司与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从《现场检核报告》中可以看出该雪场并不存在所谓的中级雪道,而通过设置隔离网的形式将高级雪道下坡处的部分场地改为中级雪道,且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核,给滑雪者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王某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设施和器材符合要求。
根据《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滑雪场的基础设施包括魔毯、缆车、索道、压雪车、雪地摩托,需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建设安装,定期巡检维护,使用不得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前述设施的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行业资质,且需坚守岗位,对设备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运行时需开启警示灯及警示声音。根据《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及《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滑雪场所向滑雪者提供的滑雪器材诸如滑雪鞋、服装护具、滑雪杖、头盔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没有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滑雪器材和开裂、变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滑雪器材不得用于经营。
滑雪器材配置情况虽然部分属于滑雪者掌控,然而滑雪场的管理、提醒与要求也是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方面。例如,在郑某与承德某滑雪渡假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滑雪器材没有获得相关质量认证,且被告没有说明滑雪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法院部分采信原告的主张,滑雪场因未尽必要提示说明义务而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3、科学设置安全网、安全防护垫等。
根据《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应在雪道侧面有障碍物地段、明显危险源暴露地段、雪道侧面陡峭地段、拖牵、索道有必要的地段及中、快速转弯处的雪道两侧、 中高级雪道两侧的必要地段、禁止滑行的入口、能冲出范围的终点停止区等区域设置安全网。然而学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滑雪场存在安全网及防护垫高度不足的现象,且安全网、防护垫老化、设备弹性不够或安全网材质不符合要求,存在空档等,无法对滑雪人员起到保护作用。在朱某与徐州某休闲度假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中,核心争议便是造雪机周围是否设置了安全防护垫。因此需要注意的是,防护网不仅仅是简单设置即可,还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监控设施配置。
《管理规范》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在陡坡与危险地段要有监控设备。一般而言,对于滑雪场所发生的损害,由伤者一方对滑雪场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滑雪经营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且将监控录像以适当方式保存将有助于明晰责任。例如,在王某与北京某滑雪场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中,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王某主张北京某滑雪场未能按照国家标准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滑雪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事发当日录像视频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王某的主张成立”。滑雪场应重视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管理,减少出现摄像头被冻坏或者忘记开启等明显属于滑雪场管理疏忽未履行安全保全义务的情形。
(二)及时履行警示、告知义务
根据《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滑雪场应设置平面图,标明索道、雪道、停车场、医疗救护、卫生间等具体位置情况;在索道山下站明确乘坐须知、索道开放和关闭时间,设置“禁止摇晃”“放下护栏”“禁止吸烟”等提示标识;在索道山上站通往滑雪道的明显位置标注出滑雪道的级别、平均坡度、最大坡度及滑雪道的长度等详细情况,以便于滑雪者了解和把握;在滑雪道的起、终点及中途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减速”“前方合流”“救助电话”等警示提示语。在禁止滑行的雪道起点应有“雪道封闭”等提示或标示;在售票处或其他醒目的地方张贴《滑雪者安全须知》《滑雪者行为规则》。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某案件中,法院认为,滑雪场警示牌照片未注明拍摄时间,雪圈照片仅能证实雪圈的两侧安装有安全绳,不能证实滑雪场对使用方法与要求设置了标识并进行了说明与告知,遂据此判定滑雪场方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
(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导人员义务
由于滑雪运动有其特殊的技术性、专业性,因而滑雪场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指导人员显得尤为必要。依据《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滑雪场应配备一定数量滑雪指导员、滑雪指导员须持有有效资格证书、有劝阻和警告学员等义务。在施某、李某与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滑雪场滑雪时,因自身处理不当,将施某撞倒致其受伤,故应对施某由此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一直不间断地进行安全巡逻,且配备专业教练供滑雪者聘请,并设有医务室及时救治伤者,同时,从滑雪场大厅入口到出口均有相应安全提示,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四)对客户违反安全规程行为进行有效识别、阻止的注意义务
滑雪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疏导工作。对吸毒、醉酒、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患有不适宜滑雪的身体疾病人群及其他不服从安全管理要求的消费者,滑雪场负有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识别并制止的注意义务。此项义务虽现行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经营者未对不适宜滑雪者进行有效甄别而允许其入场滑雪,发生事故而给滑雪者自身或其他滑雪者造成损失的,应认定滑雪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譬如在欧某与乔某、某滑雪场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管理者,对于未成年人独自进入较高风险的中级滑道滑雪未能合理预见相应的风险并进行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及时救助义务
滑雪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防范风险, 还包括在实际事故乃至意外事件发生后的救助、医护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一般可从救护的积极性、救护时间的长短、救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考察滑雪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一定数量的雪上巡逻队员是雪场减少事故发生和及时救助的保证”;第十八条:“雪上巡逻队员对现场救护负有责任”“雪上巡逻队员应当接受红十字会的救护培训并考取救护员资格证”。例如在刘某诉乌鲁木齐某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中,刘某有哮喘病史,准备上雪道滑雪时突然感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游客发生突发事件时,由于安保、急救人员、急救场所配备不到位,致使不能及时到达事发现场采取相关救治措施或进行在途护送,没有设置急救通道,法院据此认定滑雪场承担责任。
把握“后冬奥时代”发展契机,提升我国冰雪产业在全世界的影响力,刺激全民冰雪消费,提升人民身体素质,要在制度层面保护冰雪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厘清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能够有效保护滑雪场作为经营主体的冰雪产业发展,同时兼顾消费者个体的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权益平衡。
(作者:荆海微,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