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两个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与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发展脉络,深刻阐发了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鲜明特色、时代价值。◇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集中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蕴含着中华文明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法治精神、道德规范等,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自信。◇中华法系经历两千多年的发展,从未中断,凝聚了中华民族深邃的智慧和伟大的创造力,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观众在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文瀚厅内参观(资料照片)李贺摄/本刊“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习近平总书记这样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加需要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中华法系独树一帜近代以来,在中华民族探索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艰辛历程中,“中华法系”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重构的过程。“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治理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其二,作为比较法意义中的概念,“中华法系”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两个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与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发展脉络,深刻阐发了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鲜明特色、时代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著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引用了我国古代大量经典法律格言和历史典故。这些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蕴含中华民族深厚思想智慧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集中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蕴含着中华文明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法治精神、道德规范等,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自信。从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看,中华法系在治理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均蕴含着历久弥新的深厚思想智慧。礼法合治、综合为治。中华法系“礼法合治”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文化基础。孔子提出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是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基石。战国末期的荀子强调“隆礼重法”,突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认可,被确立为汉王朝官方正统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承继和创新。《唐律疏议》集中体现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这部法典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一准乎礼”。正如《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所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的编纂完成,也标志着自汉代以来,“礼法合治”的思想和实践臻于完善,基本上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在中华法系孕育和发展的历程中,还形成了与“礼法合治”类似的理念与表述。比如,“德法共治”理念,这一理念强调国家治理要在“天人合一”的理论框架之下,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均要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则。又如,“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理念,这一理念强调将“礼”“乐”与“刑”“政”结合起来,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律典为主、观俗立法。中华法系具有深厚的成文法传统,形成了律、令、例、典的立法体系。其中,以律的纂修为核心的法典编纂是中华法律框架下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形成的代表性法典是同时期世界范围内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也是东亚、东南亚各国竞相模仿的范本。春秋时期,郑国率先“铸刑书”,成为诸侯国中第一个颁布成文法的国家。这一做法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观念,开风气之先,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在当时世界上的先进性。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李悝编撰的《法经》,已体现出体系性的立法特色,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集中展现了我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和先进的立法理念。其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篇《名例》是“总则”部分,不仅强调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刑之罪名与体例、术语的界定,还阐明了“议”“请”等原则。第二篇《卫禁》至第十二篇《断狱》是“分则”内容,其中,第十一篇《捕亡》与第十二篇《断狱》分别规定了有关抓捕、审判的程序方面的内容。除了先进的立法技术,我国古代很多思想家和法律家提出了诸多关于立法的思想和观点。比如,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韩非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商鞅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慎子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朱熹说:“事必有法,然后可成。”这些论述阐发了立法应当坚持民本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等原则。法不阿贵、执法如山。中华法系特别强调执法的重要性,留下了很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和理念。比如,先秦《商君书》指出:“法必明、令必行。”东汉思想家王符所著《潜夫论》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唐代王勃的《上刘右相书》指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张居正曾说:“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些格言警句都强调了严格执法的重大意义。同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理念更是深入人心,表达着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向来歌颂刚正不阿、公正廉明、无畏强权的执法者,百姓习惯称他们为“青天”,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宋仁宗时代的“包青天”,他任职期间“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赢得百姓爱戴。重在调解、无讼息讼。中华法系历来倡导“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在传统社会中,主张“无讼”体现了“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提倡尽可能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解决纷争,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重视调解的作用。早在西周时期,国家便设置了“调人”的职位,专门负责对民众之间的仇怨加以调解。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古代司法官员经常也会利用诉讼审判之机“寓教于判”,在审判中申明教化,讲述道理,劝导双方息讼止讼。礼乐教化、严以治官。中华法系注重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无论是孔子主张的“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还是荀子提出的“礼义教化,是齐之也”,都强调教化改变人心的作用。孔子还提出“不教而杀谓之虐”,荀子进一步提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这些主张是“礼法合治”理念在促进百姓守法方面的具体体现。这里的“教”,主要通过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实现,体现了严以治官的追求。中国古代有所作为的统治者大多坚持严以治官的立场,注重提升官民道德修养。比如,明太祖朱元璋仿照周公东征时训诫臣民的做法,制定《大诰》,以案例的形式宣传法制,教民习法,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又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以多种方式宣传法令,引导官民知法守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中华法系经历两千多年的发展,从未中断,凝聚了中华民族深邃的智慧和伟大的创造力,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历史启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为我们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底蕴。推动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同时,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中华法系与当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有机衔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纵观中华法系发展历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应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需要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用良法善治的刚性约束有力支撑公民道德建设。——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一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中华法系在治理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深厚思想智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既需要整体性推进,也需要法治体系各部分相互促进、协同推进,这与中华法系综合为治的系统观念相契合。这就需要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方法论同中华法系的系统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我国法治理论鲜明的民族特色。借鉴中华法系律典为主、观俗立法的立法传统及其精湛的立法技术,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汲取中华法系长期形成的法不阿贵、执法如山、重在调解、礼乐教化等理念,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吸收中华法系严以治官的治理策略,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不断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赓续中华文明历史文脉,谱写人类法治文明的新篇章。(执笔朱乾乾)【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8-20 09:24:10

铺就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蓝图,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决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治领域改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
发表时间:2024-08-06 14:57:33

陈文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我们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
发表时间:2024-08-06 14:56:58

司法部党组向燕城监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党委派出巡视组

近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贺荣主持召开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第二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希在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部党组第三轮巡视工作。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政治巡视定位,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在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
发表时间:2024-08-03 16:43:10

全国律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8月2日上午,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主持召开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线上)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全会强调法治是
发表时间:2024-08-02 16:06:50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会议 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7月30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王振江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
发表时间:2024-07-31 15:37: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以检察能动履职为强军事业提供司法保障记者7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健全完善军地协作机制,在打击涉军违法犯罪、加强军人军属司法救助、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示范、引领作用,并引导全社会不断强化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最高检选编该批典型案(事)例。这批典型案(事)例共10件,分别为:江苏许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四川于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北京余某某、谭某、刘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张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浙江魏某某、周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诉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南省检察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督促保障军用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安全公益诉讼案;辽宁张某茹国家司法救助案;安徽詹某国国家司法救助案;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构建“检安军地协作新范式”;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项机制,推动新时代军地检察协作高质量发展。这批典型案(事)例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严厉打击涉军违法犯罪,推动相关问题诉源治理。如北京余某某、谭某、刘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张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全链条打击涉军造假案件的上下游犯罪,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诉源治理。二是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在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诉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低慢小”航空器“黑飞”等扰乱首都空中控制区管理秩序,造成国防战备资源损失情形,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追究相关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在诉讼请求中量化相关损失,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三是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军人军属的司法救助保护。如辽宁张某茹国家司法救助案中,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针对被救助人系现役军人家属、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及时进行联合救助,并切实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协作,开展经济扶助、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四是立足办案实际,依法能动履职,构建军地检察协作新模式。如在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深化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典型事例中,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模式,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与驻地部队在信息查询、密级鉴定等方面开展深度协作,创设采用侦查实验方式复盘犯罪过程,有力打击涉军违法犯罪。据悉,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该批典型案(事)例,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军地检察协作,依法能动履职,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案例一江苏许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关键词】破坏军事设施军事安全引导侦查融合履职【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某,男,1964年6月出生,务工人员。2023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位于某村的输油管道属于军事设施,为窃取管道内飞机燃油,使用电钻在管道上打孔,并在管道上安装阀门、塑料管以便盗窃之用。2023年9月17日,部队在进行输油作业时,管内燃油压力将许某某安装的阀门冲落,导致飞机燃油喷出,造成损失共计8.28万元(其中燃油损失价值6.8万元、管道修复费用1.48万元),致使输油管道被迫停用、多次飞行任务受到影响。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2月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许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8.28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通过实地查看现场、听取案情介绍、查阅案件卷宗,详细了解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规范提取痕迹物证,围绕燃油损失价值、管道修复费用、造成环境影响等问题重点取证,特别是强化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和明知方面的侦查取证,不断完善证据体系。(二)加强协作配合,准确认定事实。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损失至少9吨飞机燃油,涉案价值至少6.71万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与部队沟通,进一步确认飞机燃油损失价值计算依据,补充管道修复费用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本案损失共计8.28万元,使指控犯罪更为精准,也为法院判决责令退赔数额提供了具体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一致。(三)强化综合履职,推动源头治理。针对案发现场发现的军事设施保护标志缺失、燃油泄漏污染土壤等问题,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做好修缮管道沿线警示标志、修复污染土壤等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制作了国防安全教育宣传片,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升全社会维护国防利益意识。【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精准指控犯罪。军事设施保护,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对采取任何手段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行为破坏军事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未遂)和破坏军事设施罪,综合全案具体情节,依照处罚较重的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破坏军事设施案件,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听取部队意见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查明案件事实,精准指控犯罪。(二)协调联动齐抓共治,推动加强源头保护。检察机关办理破坏军事设施案件中,要融合推进办案与监督、治罪与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不完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等问题,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加强普法宣传,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增强群众国防意识,共同守护军事安全。案例二四川于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关键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待遇督促立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男,1996年9月出生,个体人员,2022年9月曾因冒充军人身份以征兵为由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九日。2023年3月至8月,于某在四川、重庆、青海三省21家酒店办理入住时,为享受惠军折扣,采取穿着部队作训服、肩背迷彩背包、出示抬头为某军区发票等方式,让酒店工作人员相信其为现役军人,要求酒店按照军人优惠价结算房费,至案发时,于某先后十余次骗取酒店住宿费用减免金额共计1000余元。同时,于某为便于结交女性,多次冒充军人身份与别人建立联系。2024年2月29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3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以于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主动发现线索,督促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了解到该案线索,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于某作案次数多、涉及区域广,损害了军队、军人形象和声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酒店监控、入住记录、开票信息、当日房价及酒店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二)准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履职。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于某属于冒充军人骗取待遇,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认定行骗次数与获利数额上,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于虽有入住记录,但酒店住宿折扣不属于军人待遇,也没有开具部队抬头发票的,依法予以排除。检察机关坚持惩教结合,促使于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依法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采纳。(三)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针对本案反映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对象由具体个人转为企业、由传统的冒充军人与他人恋爱交往、骗取财物扩展到骗取军人待遇等新特点,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武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当地人武部门已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联合宣传涉军法律法规及如何准确识别军人身份等涉军类常识,落实普法责任。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军人入住酒店情况进行了摸底核实并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取得良好效果。【典型意义】(一)依法打击各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行为人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爱戴,冒充军人骗取非法利益的各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主动挖掘与发现案件线索,结合此类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形式,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强化法律适用研究,依法准确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军队、军人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二)能动履职监督,形成防范打击犯罪合力。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社会公众对军队军人的信赖认同和酒店等服务行业难以准确识别军人身份的情形,骗取军人优惠待遇。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职能,向酒店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风险,促进夯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形成防范打击犯罪合力。案例三北京余某某、谭某、刘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张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关键词】买卖武装部队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数字检察融合履职【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无业。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4月被山东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谭某,男,1975年5月出生,无业。曾因使用伪造的军官证件招摇撞骗,于2021年8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无业。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4月出生,某公司人员。2017年,余某某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通过网络联系到假证制作人“谭某某”,为自己购买了1本伪造的军官证。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谭某、张某因在多起民事诉讼中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被多家司法机关发出限制消费令。为逃避上述限制消费措施,谭某于2020年6月通过微信联系到自称有“渠道”的余某某,从余某某处为自己与张某购买了2本伪造的军官证,用于冒充军人身份,以便在出行过程中规避限制消费。之后,谭某又陆续通过余某某为刘某某等人购买了10本伪造的军官证。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张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在全国各地机场通过安检或者网上订票共计19次。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聚焦涉军造假案件中反映的上下游犯罪,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过电子证据审查,挖出制售假军官证源头,引导侦查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前抓获遗漏同案犯刘某某,查获假军官证10本,使案件办理取得重大突破。二是结合办案中取得的案件数据,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对已查实的假军官证信息与中国执行信息网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余某某等3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中有4名证人存在使用假军官证的行为,即形成4条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其中,余某某等3人案的关联证人张某,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决;其余3条线索公安机关正在核查中。(二)依托涉军造假类大数据监督模型,实现监督线索全口径管理。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梳理相关刑事案件,筛查出42本已查实的假军官证信息,将假军官证使用记录数据与民航客运登记数据、铁路客运登记数据、限制消费人员数据等进行碰撞比对,经研判形成涉假军官证刑事犯罪线索、冒充军人逃避执行限制消费措施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和骗取军人专属优待政策的行政监督线索共计27条。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商请当地部队定期在机场开展专项纠查工作,并同步与军事检察机关开展军地协作座谈,将“涉军造假”专项监督纳入军地协作台账。(三)在民事检察领域发现民事执行监督线索,协助法院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在梳理出的相关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共发现9名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系被法院裁定限制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以上人员为规避法院执行限制消费措施,使用假军官证购票多次乘坐飞机、高铁。检察机关将上述涉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按照管辖向发出限制令的法院移送民事执行处罚线索。目前,北京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相关法院已向检察机关回电称收到线索,认为线索具有处罚必要性,现正在着手追查相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人员的去向。【典型意义】(一)发挥数字检察优势,深挖彻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类监督线索,在涉军造假领域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应重视数字检察工作,关注行为人冒充军人身份的主要目的,结合案件本身特征及所获取的数据信息,通过所搭建的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在相关领域开展数据碰撞比对,形成常态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深入挖掘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从模型到个案”的法律监督落地,进而实现涉军造假类案诉源治理。(二)依托“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延伸治理“半径”,多主体共治,推动完善涉军证件审核查验机制。部分单位在审核军人身份时仍停留在形式审核,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应针对此类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在国防利益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探索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武装部队证件在互联网客运票务平台上购票的审验机制;推动规范银行机构、公园景区、公共交通、医疗服务等行业审核查验认证制度;向相关网络购物平台制发检察建议等,依法守护军人合法利益和国防利益。(三)加强军地协作,形成涉军领域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案件过程中,积极履行检察职能,落实军地协作工作机制,与部队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听取部队相关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案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四浙江魏某某、周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关键词】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网络经营直播间销售行刑衔接【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11月出生,个体人员。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个体人员。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均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2023年5月至6月,魏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某联系购买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魏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抖音店铺进行销售,周某某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处购买仿制作训服、作训帽、迷彩标识等并打包发货。经查,周某某共向魏某某出售仿制21式作训服等军服900余套,21式迷彩帽等军帽600余件,臂章、胸标等标识500余件,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余元。魏某某将上述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9万余元,违法所得1.9万余元。经鉴定,查获的物品均为现制式军服(仿冒军服)。案发后,魏某某、周某某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周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1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加强行刑衔接与军地协作,依法移交案件线索。魏某某涉案线索系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武部发现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人武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方联合会商研判,认为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提取魏某某交易记录、抖音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并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锁定魏某某上家系周某某,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魏某某、周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全面掌握二人工作状况、家庭环境、社会关系等,并对抖音店铺经营方式、营业状况进行分析,了解涉案原因,深度剖析社会危害性。鉴于二人案发前经营活动基本正常,售卖涉案军服时间较短,无违法犯罪前科,社区表现记录良好,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对二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判决采纳。(三)组织庭审观摩,提出监督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邀请当地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武部等部门及军人军属参与旁听庭审,邀请相关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宣传,进一步强调维护国防利益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国防安全意识。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很多网络经营者通过直播间销售仿制军服、在店铺页面仅展示军服背面规避平台监管等问题,通过座谈会商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提出规范网络经营、加强管理巡查、深化法治宣传等意见建议。【典型意义】(一)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全链条打击犯罪。近年来,非法制售军服类违法犯罪活动,网络化、团伙化作案特征突出,打击犯罪面临一定挑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等治理模式,深入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持续打源头、溯流向、断网络,斩断非法制售军服利益链条,维护军队良好形象。(二)关注犯罪的新模式,完善系统预防体系。直播电商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针对部分直播电商从业者为追求快速高额回报而忽视守法经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对从业者、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完善网络经营管理建议,并通过组织公开庭审观摩、新媒体宣传、纸媒电视报道等方式,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能动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维护涉军装备正常管理秩序。案例五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国防和军事利益军地协作无人机违规飞行国防战备资源损失赔偿【基本案情】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地处首都东大门,空域安全尤为重要。2022年10月31日,三河市某单位与某测绘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通过无人机进行航拍。2022年11月28日10时许,某测绘院有限公司在未向空域管理部门进行飞行申请的情况下,安排没有无人机驾驶资质的林某擅自在涉案地区空域驾驶由自己组装的无人机进行航拍,被当地驻军监测为异常空情,致使相关军事部队动用陆、空多型装备参与查证处置,其行为严重扰乱首都空中控制区管理秩序,造成国防战备资源损失。【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1月9日,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至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廊坊市院)。在对案件线索深入研判后,廊坊市院综合考虑办案实际情况,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将本案移交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河市院)办理。为查明本案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事实,办案人员调取了涉案人员无人机违规飞行行政处罚材料,并联合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走访了无人机飞行工作委托单位,调取关键证据材料。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三河市院认为,某测绘院有限公司和林某长期从事无人机相关工作,明知需要资质及审批却擅自违规飞行,导致异常空情及战备资源损耗,二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4月17日,三河市院依法对涉案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立案。为合理确定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廊坊市院、三河市院会同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召开案件研讨会,就本案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计算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协调相关部队出具了军事资源损失证据材料,为检察机关计算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提供了合理依据。同时,因军事装备具体损耗情况涉及军事秘密,无法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鉴定,致使军事资源损失证据材料证明力相对较弱。为此,中部战区有关部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指派两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为检察机关后续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2023年5月30日,三河市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3年9月18日,三河市院根据公益诉讼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院审查起诉。2023年10月20日,廊坊市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赔偿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1月24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中部战区有关部队代表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庭前,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向廊坊市院提交了《关于对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见》,表示完全支持廊坊市院对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廊坊市院从主体身份、委托事实、违法行为、公益损失、程序合法五个方面充分举证。二被告均无异议,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承担侵权责任。2023年12月4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于12月7日公开宣判:被告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共同赔偿国防战备资源损失费用;被告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在正义网及《解放军报》上刊登书面声明赔礼道歉。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二被告均已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履行完毕。【典型意义】针对“低慢小”航空器“黑飞”侵害国防军事利益的违法行为,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地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军事检察机关协助配合,大大提高了办案质效,为办理军地协作案件提供了良好典范。对于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在诉请其赔偿国防战备资源损失的同时,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教育引导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六湖南省检察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督促保障军用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安全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军地协作违法建(构)筑物一体化办案【基本案情】位于湖南省的空军某机场备用跑道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近年随着经济发展,跑道周边建(构)筑物不断增多。经评估,净空区内存在违法建筑物170处,违法构筑物144处,不仅干扰了军机飞行训练安全和战备执勤,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风险。【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区多处超高建(构)筑物影响军事飞行的案件线索交办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鉴于该案事关国防军事利益、社会经济建设及民生保护,且涉及多个违法行政主体以及军地双方职责,湖南省院决定成立专案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军检)一体推进案件办理。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分析了备用跑道净空安全形成的历史原因和现状,对超高房屋特别是占用军事用地房屋入户核查,并向军地相关行政机关和人员逐一核实。经调查查明,170处违法建筑物包含超高建筑物、占用军事用地建筑物和影响飞机滑行建筑物,144处违法构筑物主要包括通信电杆和通信铁塔等,且上述建(构)筑物均未合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权属证书。考虑到该案系历史成因且法律关系复杂,湖南省院于2023年10月18日对驻地市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日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市供电公司(以下统称湖南电力公司)等建设超高电力设施问题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时,湖南省院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同步指导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衡阳市院)于2023年10月18日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统称衡阳通信公司)建设超高通信设施问题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指导湖南省驻地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6件。为推动形成整改共识,检察机关先后8次召开座谈会、圆桌会,就该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安全涉及公益侵害问题、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整改推进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督促。2023年10月20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与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长沙军检联合组织召开机场备用跑道案件磋商会。会上,检察机关全面分析了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安全问题的历史成因及军地各自职责,通过向驻地市、镇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分别送达检察建议及磋商函,督促驻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与部队单位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机场净空安全问题;要求湖南电力公司、衡阳通信公司等相关企业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公益保护措施,消除影响部队飞行训练的安全隐患。同时会议还综合考虑整改实际,确定了“先易后难、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整改原则及公用设施“先建后拆”的处置方案,在推进问题有效整改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村民生产、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会后,检察机关与驻地政府、企业反复沟通,促进驻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成立整改专班,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整改,湖南电力公司、衡阳通信公司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及部队单位实施拆迁施工。截至目前,已完成超高建筑物拆除39处,根据最终航行评估报告和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应拆131处建筑物已全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杆线迁改方案拆除通信电杆66根、通信铁塔1座、高低压杆塔51基、烟囱1座、路灯25根,同时新立高压、低压杆塔39基、通信线杆17根,通信运营商业务已割接至净空管理区外的新建铁塔。2024年1月31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合驻地市人民政府和部队对超高通信设施等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相关拆迁安置点、环场公路项目也已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对其他不需要拆除的超高建(构)筑物进行降高或加装航空障碍物灯等工作。【典型意义】办理军地互涉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军地协同配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超高建(构)筑物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问题进行整治,服务保障国防和军事利益;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主动担当作为,高效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办案中,坚持维护国防军事利益和依法保障民生民利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实现强军兴军与地区发展的同频共振。案例七辽宁张某茹国家司法救助案【关键词】现役军人家属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线索移送综合帮扶联合回访【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张某茹,女,1966年2月出生,系王某宁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现役军人王某的母亲。2018年6月16日18时许,王某宁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某村持石头将张某茹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茹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宁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3月26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张某茹各项经济损失103129.13元。王某宁不服提出上诉,张某茹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提出上诉。2019年5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裁判生效后,王某宁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张某茹向金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宁存款13700元。2019年11月25日,因王某宁无可供执行财产,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现役军人王某情绪低落,经进一步了解,王某的母亲张某茹因案致伤后,王某宁未予赔偿,遂将该情况逐级报送至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将线索转至沈阳军事检察院。沈阳军事检察院认为,王某的母亲张某茹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函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大连市、金山区两级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张某茹早年丧偶,独自养育一子一女,家庭曾系低保户。儿子王某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女儿远嫁外地。张某茹独居,无人照料,且患有多种疾病,长年服药,系低保边缘户家庭。案发后,张某茹人身及精神受到较大伤害,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只有小部分得到实际执行,家庭欠下医疗费等7万余元,生活十分困难。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茹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现役军人母亲、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并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针对张某茹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大连市检察机关积极协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妇联等单位,开展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张某茹发放慰问金,将其纳入困难帮扶人员范围,由张某茹户籍地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并安排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中心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区民政局将张某茹识别为边缘易致贫户,持续跟踪关注被救助人生活情况,落实相关社会帮扶政策;三是区妇联向张某茹提供经济救助,将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持续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四是大连市、区两级慈善总会通过现有慈善项目向张某茹发放社会慈善救助金;五是检察机关持续跟踪关注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项部分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张某茹的合法权益。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大连市、金州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多次到张某茹家中进行回访慰问。张某茹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今后将乐观面对生活,回馈党和国家的关怀。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沈阳军事检察院及现役军人王某所在部队,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级检察院进行座谈交流,王某本人及所在部队代表分别向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赠送锦旗,对检察机关给予的司法救助表示感谢,王某还表达了今后将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多为国家作贡献的志愿。以本案办理为契机,辽宁省军地检察机关建立了军人军属司法救助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同类案件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现役军人解除后顾之忧,为国防安全提供检察保障。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还与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建立退役军人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落实救助措施,并由该市双拥办牵头,结合“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向部队官兵宣传司法救助政策,将司法救助案例编入“双拥”工作简报,通报成员单位及各县区。【典型意义】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多家单位,对现役军人家属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和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辽宁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针对被救助人系现役军人家属、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及时进行联合救助,并切实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协作,开展经济扶助、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开展联合回访,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让现役军人安心投身国防事业。与军事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对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将司法救助与拥军优属工作融合衔接,充分彰显军地检察机关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责任担当。案例八安徽詹某国国家司法救助案【关键词】解放军老战士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党建+救助”【基本案情】被救助人詹某国,男,1947年12月出生,系民事执行监督案申请人,解放军老战士。2022年4月4日,詹某国与朱某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兵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詹某国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民事诉讼,2022年9月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判令朱某兵赔偿詹某国医疗费等损失18992.59元。因执行未果,詹某国向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4年1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詹某国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发现詹某国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詹某国自1963年11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连续四年被评为“五好”战士,1968年3月退役后回乡与妻子务农,现二人均年近八旬,每月收入只有800元,其子女外出务工,家庭负担较重;交通事故发生后,詹某国住院治疗,因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愿拖累子女,未及康复即自行出院;被执行人朱某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给予任何赔偿。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詹某国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詹某国系解放军老战士,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属地镇党委政府等,多部门实施综合帮扶: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詹某国发放慰问金及慰问品,将其纳入关爱帮扶重点对象,常态化开展慰问;二是积极对接法院执行部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詹某国释法说理,化解心结,詹某国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三是县民政局向詹某国发放慰问金,属地镇党委政府落实医疗救助,为詹某国安排体检及后续治疗服务;四是将詹某国家庭确定为党建联系点,由党员干部担任专职观护员,跟进救助帮扶举措。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詹某国进行联合回访慰问,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和家庭生活近况。詹某国对检察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的关心关爱十分感谢,表示将结合其作战经验讲授爱国主义教育课程,发挥自身余热,回报党和国家。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第一党支部与属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共同协作,邀请詹某国在全椒县某党总支为100多名党员讲授“老党员上党课,话初心感党恩”专题党课,传承红色精神,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共同签署《关于推进全椒县退役军人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着力加大对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力度,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提供长效制度保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该意见,对全县在册登记退役军人进行全面线索摸排,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在全县退役军人中广泛宣传司法救助工作。【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合力加强对退役军人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在办案中发现救助线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切实提升救助效果,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属地镇党委政府开展全方位、多元化的救助帮扶措施。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建立检察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多位一体”的协作救助机制。通过“党建+救助”方式,跟进落实救助举措,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爱落到实处。开展宣传教育,传承红色精神,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促进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事例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构建“检安军地协作新范式”【基本情况】多年来,驻沪部队与地方紧密协作,共同守护国防安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办案,依法能动履职,强化军地协作机制,深化溯源治理,构建“检安军地协作新范式”。(一)突出“机制先行”,夯实军地协作制度保障。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军事检察院协作工作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际,与辖区内海军基地签署《军检维护国家安全共建工作备忘录》,建立常态化共建联络协作机制,明确军地互涉案件信息通报、涉军维权、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协作方式,完善了“普法进军营”、人才培养业务交流等协作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国防安全中“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职责任务,会同国家安全机关、驻沪部队共同研究防范潜在泄密风险隐患的对策,签订了《加强国家安全类案件办理与防控协作的实施办法》,推动构建“打防治”三位一体联防共治格局。(二)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军地协作纵深发展。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辖区内某高楼频繁成为军事观搜点位的情况,联合军事检察院向涉案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增加警示标牌和监控设备数量、加大重点区域安保巡逻力度、加强对大厦管理人员国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意见,并跟进督促落实整改。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大学生国防安全意识薄弱问题,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驻沪部队、国家安全机关等共同开发了国防安全教育课件,已纳入涉案高校思政教育必修课程,受到高校师生的认可。(三)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军地协作全新模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军事设施周边安全防控问题,检察机关多次赴部队营地及周边进行亲历性调查,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牵头指导下,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安全机关、国防动员主管部门、驻沪部队等共同组建专班,以登上军舰、进入营区、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沉浸式”调研。今年7月,上海军地检察机关共同举办了“检安军地一体溯源治理共护国防安全”研讨会,邀请了国家安全局、上海警备区、驻沪部队、国防动员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国防安全法学专家学者共商国防安全溯源治理工作,为创新军地协作模式、拓宽军地协作领域提供理论支撑和工作指导,共创“检安军地协作新范式”。【典型意义】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的坚强后盾。检察机关要从聚焦服务保障备战打仗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以司法办案为支点,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惩治与预防并行,通过走访调研,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打通军地协作信息壁垒,凝聚军地各方力量,共同守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事例二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项机制推动新时代军地检察协作高质量发展【基本情况】近年来,青岛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深化军地检察协作配合、权益保障和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有力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一)深化落实多元协作机制,高标准构建军地检察协作工作新格局。一是坚持“军地检察协作+府检联动”双协同,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警备区等部门,出台《青岛市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办法》《关于建立未成年烈属司法保护工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建立30余项工作制度,形成军人军属军娃全覆盖保护体系。建立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协同军事检察院构建“优先受理、线索同步、资源共享”的办案机制,确保涉军案件高质效办理。二是创新办案模式,针对青岛区位特点,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与部队在信息查询、密级鉴定等方面开展深度协作,创设采用侦查实验方式复盘犯罪过程,破解取证难题,有力打击涉军违法犯罪。三是数字化赋能军地联络,创建“线下+线上”联络新模式,与驻青部队代表座谈,点对点落实“部队法治需求清单”。依托“青岛检察代表委员服务平台”,为部队代表委员提供“全时在线”检察服务。(二)深化落实服务保障机制,全方位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一是开展国防安全专项保护,就渔民违规养殖占用军事禁区的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席会商后形成清理方案,督促清理渔民违规养殖海域300余亩。二是开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专项行动,联合济南军事检察院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银行、医院等1000余处公共场所张贴军人优先标识;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磋商函,为87处英烈设施确立管理人,建立巡查巡护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城管、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职,推动拨付专项修缮资金150万元。三是运用跨区域协作和接续救助等方式开展涉军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发放救助资金、赔偿款等300余万元。(三)深化落实“一二三”诉源治理机制,高质效服务强军大局。一是坚持党建“一”体统领,以海军节、建军节等为契机,深入部队开展“送法进军营”等活动百余次。二是用好个案办理和类案监督“两”个抓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军官证查验识别能力不高等问题,联合济南军事检察院向属地机场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牵头组织部队、国安、属地政府等多部门共建共治,提升军事基地周边区域安全保护力度。三是深化宣传、教育和预防“三”个结合,在军事重点区域开展国防安全教育活动60余次,为从源头预防涉军违法犯罪、提升全民国防安全法治意识提供检察支持。【典型意义】紧密结合区位特点,在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守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军地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体现。检察机关要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创新赋能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建设,打造全方位、立体式军地检察协作工作新格局。注重拓展协作范围、凝聚系统内外合力,全链条推动诉源治理、前端治理,确保军地检察协作多赢共赢,为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31 15:33: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重要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指导全国法院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工作大局,秉持“涉军案件无小事”工作理念,从刑、民、行等领域多管齐下、能动履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军案件,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24-07-31 15:30:56

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志愿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志愿服务制度
发表时间:2024-07-30 10:00:35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记者齐琪)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提出,到2025年,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
发表时间:2024-07-29 15: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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