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高素质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

近日,由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落下帷幕。今年两部门举办的系列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经前期精心筹备,6月开始陆续在深圳开班,先后围绕“知识产权国际争议解决”“海外纠纷应对”“跨境风险防控”“海外申请布局”等主题展开,累计覆盖全国20余个省市300余名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上述系统化培育旨在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为企业海外维权、区域经济升级提供法治支撑。人才需求旺盛顶层设计关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模糊认知’‘被动应对’的状态,真正能够提供系统化、专业化涉外服务的本地法律团队仍非常稀缺。”参加培训的陕西英培(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慧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法律服务能力如果不及时跟上,可能会制约企业的出海节奏与质量。”当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纠纷应对呈现“技术化、复杂化、国际化”特征,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新型纠纷频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涉外知识产权尤其是涉外专利领域保护需求旺盛,急需培养既熟悉技术和法律,又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高层次、复合性、应用型、国际化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等专门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均将此类内容纳入其中。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重要文件,均对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用发挥明显培训安排精细在诸多有力举措的全面推动下,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作用日益凸显。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为例,其在全国30个省份设立99个地方分中心,针对重点领域设立6个产业分中心,在11个国家设立海外分中心,组织吸纳了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工作。数据显示,2024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各分中心共向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3094次,范围覆盖130余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诉讼等全类型,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疗、跨境电商等多个行业,降低企业维权成本4.5亿元,挽回损失141.5亿元。参加系列培训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是如何选拔出来的?对于记者的这一疑问,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参训学员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知识产权部门重点推荐,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定向筛选,重点关注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的“双证”涉外专利律师,筛选业务能力突出、工作经验丰富、从业领域广泛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这些律师未来将有望成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中坚力量。课程内容丰富且形式多样。很多学员告诉记者,本次培训不仅有系统深入的理论课程,还创新设置模拟法庭、案例剖析、研讨交流、学员论坛等互动环节,尤其是模拟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调解流程、专利诉讼等还原真实场景的课程安排,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让他们沉浸式体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全真场景”,进一步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应对能力。师资力量由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香港、澳门有关机构,相关部委、高校以及知名企业和律所等深耕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教学、研究、实务一线的专家组成,就连培训举办地点都颇有讲究。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深圳举办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班,具有较好的产业人才基础,有利于聚焦前沿、连接国际、贴近实践,为探索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提供了先决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发展生态参加上述系列培训的学员,无不感到收获良多,对于未来更是踌躇满志。“知识产权律师的春天已经来临。”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俊欢欣鼓舞。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跃华说,培训让他更加意识到自身应当肩负的责任。在他的工作笔记中,密密麻麻写了很多内容,例如,“帮助涉外客户,做好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的布局,注重针对性和匹配性,遵循前瞻性,提前进行储备式专利布局,聚焦核心技术,强化供应链知识产权布局,规避技术来源风险”。培训中,薛慧芳深有感触地说,不能将涉外法律服务局限于“对接案件”或“翻译规则”的层面,而应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深入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从熟悉规则到灵活运用规则,再到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杰说:“通过培训我意识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守护企业海外市场的‘盾牌’,我们的工作不仅关乎个案胜诉,更关乎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我将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坚定的信念,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忠说。未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统筹推进人才引进集聚和培养使用。丰富人才培养载体,强化产学研协同培养,进一步加大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力度。强化资源对接,建设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实践平台,为律师提供实务衔接支持。加强人才激励保障,着力构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发展生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3 10:39:05

中央政法委印发通知要求学习宣传温向红同志先进事迹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学习宣传温向红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号召全国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认真学习宣传温向红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温向红同志现任江西省温圳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曾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4次,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江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通知指出,从警35年来,温向红同志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忠实践行入警誓言,以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迎难而上的斗争意志,把满腔热血倾注到监狱事业中。温向红同志是政法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优秀代表,是新时代政法队伍矢志为民、挺膺担当、赤诚奉献的先进典型。通知要求,要学习温向红同志对党忠诚、初心如磐的政治品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永葆许党报国、履职尽责的赤胆忠心。通知强调,要学习温向红同志牢记宗旨、改造育人的高尚情怀,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政法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知指出,要学习温向红同志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始终捍卫公平正义。发扬“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的职业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质效,不断创造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新业绩。通知要求,要学习温向红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高尚品格,始终涵养浩然正气。严守纪律规矩,永葆清廉本色,勇挑重担、无惧无畏,始终做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新时代政法铁军。通知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载体,激励引导全国政法干警以温向红同志为榜样,坚定政治立场,勇于担当履职,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1 10:06:57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5年度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近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5年度启动仪式在司法行政学院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就做好“1+1”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理事长赵大程主持启动仪式。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近年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了服务覆盖面扩大、服务事项范围拓展、服务效能提升,“1+1”志愿者精神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下一步,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以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志愿精神,展现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良好风貌。启动仪式上,“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作了发言。据了解,“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已连续16年向中西部1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70多个县(区)派出法律援助志愿者2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45万余件,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2.95万余场次,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6.1万余起,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合法经济利益54.5亿余元。【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2:5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答记者问新华社记者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背景和意义。答: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起,国家以五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先后出台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4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创新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的全民普法堪称人类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入法,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迫切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传播法律知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总结全民普法四十年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问: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中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答: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注重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回顾法治宣传教育的发展历程,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原则,也是基本经验。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必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人民立场。聚焦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各行业、各领域特别是基层群众和基层普法队伍的意见建议,真正做到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三是坚持实践导向。着力构建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相结合,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成功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丰富内容形式,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问:法治宣传教育法重点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答:法治宣传教育法遵循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聚焦保障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举措:一是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二是规定了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四是强调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同时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规定了支持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开展的保障与监督措施。问:法治宣传教育法就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作了哪些规定?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法就宪法的宣传教育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同时,总结2014年设立国家宪法日以来的经验做法,规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三是突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作用,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同时,总结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规定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问:为确保法治宣传教育法有效实施,有关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答: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全民普法工作的基础性法律,为确保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为法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推进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定内容。三是科学谋划“九五”普法规划。结合“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目标任务,明确未来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保障机制等。四是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以法律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各类群体法治素养提升,通过制度保障与实践引导相结合,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全民法治行为习惯。五是加强工作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统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5 10:09:39

青春淬火炼成钢 法治建设做栋梁—— “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取得积极成效

近日,青年律师西部锻炼第二批培训班开班式在革命圣地延安举办,标志着第二批青年律师西部锻炼工作正式启动。2024年8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创新青年律师政治引领方式,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协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引导青年律师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学做群众工作。这一计划犹如春风中的蒲公英,吹向了广袤的西部大地。参加首批西部锻炼的近300名青年律师,奔赴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69个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这片热土上挥洒青春与汗水,实现了青年律师受锻炼、当地群众得实惠、西部律师行业有促进的多方共赢成效。今年,第二批300名青年律师将奔赴西部地区270余个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为期一年的实践锻炼。据了解,广大青年律师踊跃报名加入西部锻炼的行列。记者注意到,在首批参加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中,有60多人再次提出申请,希望继续参加第二批西部锻炼,为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均衡化、提升西部地区法治水平贡献力量。青年律师在基层锻炼中成长蜕变“对于青年律师来说,西部锻炼不仅是个人成长的‘练兵场’,更是推动西部地区法治建设、实现区域法治均衡发展的新尝试。”站在台上这位率性洒脱的姑娘是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侨,作为第一批“青年律师西部锻炼”的代表,她在开班式上分享了自己在西藏林芝锻炼的收获。她告诉记者,她已报名参加第二批西部锻炼,培训班结束后,她将从延安出发,奔赴贵州省兴义市。“在西部锻炼这一年,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半个月,郑重地将工作中的点滴感悟、遇到的典型案件、总结的经验教训、观察到的民情民意,详细记录在一本专属的‘工作日志’里。这本日志是我个人成长的见证,更是这段西部岁月留给我的宝贵财富。”开班式上,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香的分享赢得了现场雷鸣般掌声。“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为广大青年律师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成长平台,让他们在基层实践中不断锤炼自己,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璐,是第一批“青年律师西部锻炼”的一员。培训班课间休息时,他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西部锻炼让我深刻体会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熟知书本上的条文,更要把法律运用到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具体实践中。”去年,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帆被选派到贵州省玉屏县平溪司法所,他创新“法律宣讲+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联合调解员入农户化解纠纷,还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进校园开展普法活动,覆盖师生3000余人次。易帆告诉记者:“在西部锻炼的日子里,我学会了如何用接地气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这是我职业生涯中最宝贵的财富。”据统计,第一批参加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共开展法治宣传4394次,参与调解553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5415件,代书各类法律文书近8万件,提供其他法律服务4.2万多件,为200多家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百姓在家门口享受优质法律服务青年律师的到来,为西部地区的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有效缓解了当地“找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让他们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法治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云南省镇康县锻炼的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路康快人快语,性格开朗。她告诉记者,她在代理钟某某劳务纠纷案时,通过现场勘查和法律研析,破解责任推诿,为遗属争取到79.2万元分期赔偿,并推动企业完善安全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积极沟通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助迷途少年重回正轨。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昕昊向记者回忆,在宁夏灵武市城区司法所锻炼期间,他凭借专业法律素养为受援母亲成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这一温暖案例,正是切实守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生动缩影。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占淑莹克服零下30摄氏度严寒和语言障碍,全年调解纠纷82件,成功化解4起重大死亡赔偿案和十年宅基地积案,代理法援案件29件,为农民工追回欠薪17万元。她用实际行动让法治观念深入牧区百姓心中,提高了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秀和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东,通过法律援助为群众挽回损失,参与调解与普法,让当地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和力量。像这样的故事在西部各地还有很多,青年律师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西部百姓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提升了他们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西部律师行业在交流中蓬勃发展“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不仅为西部百姓带来了实惠,也为西部律师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与东部地区青年律师的交流与合作,西部律师行业在业务经验、服务理念等方面得到了提升,推动了西部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面对同类案件可以提供新的视角、在服务流程中有几个高效的实操要点可以结合西部产业特点来用、应对类似的纠纷案例可以调整策略提高效率……培训班课间,第一批和第二批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们在互相交流着如何提高当地法律服务技能。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琼是参加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他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司法局工作时,参与行政复议、项目招投标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审查各类合同40余份,提升了当地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像他一样,参加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们搭建了地区间法律行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了不同地区律师在业务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学习。陕西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说:“‘青年律师西部锻炼’为东中西部法治建设交流合作提供了良好平台。陕西省司法厅将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与东中部省市的沟通协作,推动理念互补、思路互学、工作互动、业务互促,助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卫东说:“西部锻炼密切了派出地和接收地的联系,建立起行业发展同题共答的‘连心桥’,让青年律师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我们还深化西部锻炼成果,与新疆和田司法局开设‘百名律师和田行’项目,并将该项目纳入北京援疆三年工作清单;将‘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名额向西部青年律师倾斜,吸纳更多的西部青年律师到京跟班学习。”“‘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是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均衡发展的创新实践,作为来自西部地区的我们真切感受到了‘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深远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司法局局长廖红梅说。延安精神,永放光芒;革命薪火,代代相传。第二批“青年律师西部锻炼”培训班结束后,300名青年律师将从这片孕育了伟大精神的革命圣地整装起航,带着法治为民的希望种子奔赴祖国西部各地,循着革命先辈的足迹投身西部法治建设,为实现西部法治事业蓬勃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0 10:35:17

陈文清在吉林调研时强调 维护安全稳定 加强法治建设 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吉林篇章贡献政法力量

新华社长春8月27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5日至26日在吉林调研时强调,政法战线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的重要嘱托,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维护安全稳定、加强法治建设等各项工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吉林篇章贡献政法力量。在省级政法机关座谈时,陈文清强调,要着力维护安全稳定,以吉林一域之安全稳定为全国安全稳定作出贡献,当前要全国一盘棋,集中精力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活动和上合组织峰会安保维稳工作。要依法按政策解决好群众的利益诉求,切实把维权和维稳有机统一起来,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要依法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动态消除安全隐患。要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提升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水平,牢牢守护边境安全。在吉林市龙潭区法院、船营区检察院调研时,陈文清强调,要着力推进法治建设,毫不动摇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管政法工作制度的显著优势,做到政法单位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口径掌握人民群众服判息诉情况,以案结事了人和为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长春仲裁委员会,长春市南关区综治中心、二道区公安分局东盛派出所和吉林市信访接待大厅、昌邑区综治中心,陈文清详细了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他指出,综治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具体实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层平台。要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让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依法办,让“到综治中心能解决问题”成为群众口碑。其间,陈文清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强调要运用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讲政治、守纪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8-29 10:59:45

司法部部署开展第二批青年律师西部锻炼工作

8月25日,青年律师西部锻炼第二批培训班开班式在陕西延安举办。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出席开班式,为青年律师授旗并讲话。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戴彬彬出席开班式并致辞。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创新青年律师政治引领方式,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协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参加首批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0余件,提供代书和其他法律服务12万余件次,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各族群众的充分肯定。今年,第二批300名青年律师将奔赴西部地区270余个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为期一年的实践锻炼。司法部号召青年律师厚植家国情怀,牢记为民宗旨,练就过硬本领,以实际行动投身西部地区法治建设。同时,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开班式上,派出地、接收地司法行政机关和青年律师代表作了交流发言,全国律协对参加首批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优秀代表进行了表扬。司法部相关厅局、全国律协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负责同志和参加第二批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参加开班式。【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8-26 10:35:43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者业务培训班成功举办

7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者业务培训班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开班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主持,400多名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律师志愿者参加。杨万明在致辞中指出,开展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者工作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功举措,对于提升涉诉信访工作质效、创新服务群众工作模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法学会要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人才荟萃的优势,通过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解纷服务,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刘贵祥在致辞中指出,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既需要各级法院主动作为,也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家志愿者和律师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第三方身份,拉近与来访群众的距离,以无私的责任心、细致热情的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信访群众之间搭建了有效沟通的桥梁,助力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志愿服务工作,通过完善机制,畅通渠道,加强宣传,形成品牌效应,吸引越来越多的专家、律师、学者、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服务工作中来,广泛凝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源力量。武增在致辞中指出,律师队伍是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选派优秀律师作为诉讼服务志愿者,充分发挥其在实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专业作用,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的务实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生动实践,有力彰显了律师的社会价值。司法部将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全国律协持续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参与志愿服务工作。肖胜方在致辞中指出,本次培训班的举办有利于让律师志愿者们进一步了解涉诉信访工作,知悉服务对象和涉诉信访处理机制,提升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将进一步推动诉讼服务志愿工作高质量发展。开班式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于增聘专家志愿者、律师志愿者的决定》,决定增聘中国法学会推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霞等183名会员为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聘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高凤龙律师等133名律师为诉讼服务律师志愿者,聘期5年,并为新聘任诉讼服务志愿者代表颁发聘书。开班式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同志对志愿者如何通过开展志愿诉讼服务,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行了指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梁迎修向志愿者讲授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有关理论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MAP研究生导师、督导师张雯为志愿者传授了在诉讼服务过程中如何运用心理学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王宗玉、张建伟等10位经验丰富的专家志愿者和律师志愿者进行工作经验分享和交流。诉讼服务志愿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协同中国法学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站稳人民立场,致力于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中国法学会累计选派专家志愿者2000余人次赴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化解案件6700余件次;全国律协从去年以来共轮派律师志愿者值班364人次,协助化解案件1684件次,有效地协助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8-06 09:59:15

司法部举办第一期全国公证行业党建示范培训班

近日,司法部在湖南韶山干部学院举办了第一期全国公证行业党建示范培训班。举办全国公证行业党建示范培训班是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司法部将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公证行业党建培训全覆盖。本期培训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引领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培训班邀请党校和实务部门专家,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公证行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题进行授课。组织学员代表作交流发言,进行分组讨论。学员们一致认为,培训班授课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表示要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加强公证行业党建、推进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出席开班式并为学员授课。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干部、部分公证机构党组织负责人共150人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8-04 10:20:0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摄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深化根治欠薪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和过程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整合原有的四个劳动争议方面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启动《解释二》调研立项等工作。在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将继续加强调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二、《解释二》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更丰富多元,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保护的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以下主要内容:(一)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解释二》立足以高质量审判促进稳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三)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解释二》聚焦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和情感认同,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三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解释二》同步发布的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是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的成果,是《解释二》确立相关规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和适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31日法释〔202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第四条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第九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8-04 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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