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征文通知

今年,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广大律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关注,全国律协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面向全国广大律师、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征文活动。现将征文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考选题1.“以房养老”的金融法律问题研究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法律问题研究3.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法律问题研究4.康养结合新型养老法律问题研究5.智慧养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6.涉老机构合规问题研究7.失独老人社区养老法律问题研究8.结伴养老协议法律问题研究9.失独老人遗产处理法律问题研究10.遗产管理人法律问题研究11.老年人再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12.老年人居住权法律问题研究13.意定监护制度研究14.意定监护监督的立法、司法实践研究15.意定监护与其他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研究16.养老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7.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8.养老家政服务法律问题研究19.涉老年人侵权问题研究20.老年教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1.“白发经济”消费陷阱预防等法律问题研究22.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完善23.老年人刑事被害预防与治理24.老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研究25.其他涉老法律问题研究二、内容要求相关问题研究应注重实务性,文章应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与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与分析。投稿论文应当选题合理、论证充分、逻辑清晰、结构严谨、数据真实,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提交论文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征文选用一经投稿,视为授权主办方印刷成册、或出版、或推荐至国家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发表。部分论文作者将受邀线下参加全国律协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业务交流会,并作主题演讲或研讨发言。四、格式要求(一)撰写要求1.论文应立意新颖、题文相符、见解独到、论证充分、结构严谨、逻辑缜密、语言通顺、标点正确、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范。稿件字数应在5000~10000字(从题名第一个字算起,至参考文献的最后一个标点符号。包括:中英文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参考文献等)。2.论文的首页以脚注的方式注入作者简介、通信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学位或学历、工作(学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或行政职务、电子信箱等。3.参考文献统⼀列于文后,格式依照《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除稿件的首页外,不要在文中使用脚注标注有关内容。4.在论文尾部写明稿件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5.本人原创论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求稿件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应在15%以内。(二)排版要求1.标题:宋体,小二号,加黑,居中;2.标题下注明作者所在单位、作者姓名和手机:宋体,四号字,居中;3.论文摘要、目录:宋体,四号字;4.引言或序言:宋体,小四号字;5.正文(含副标题):宋体,四号字;6.结论:宋体,四号字;7.参考文献和注释:宋体,五号字。五、征集时间自征文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六、投稿方式论文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邮箱:laoweihui10@163.com邮件主题:征文+文章题目+第一作者姓名七、联系方式联系人:金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1350113401415811336055全国律协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2024年7月30日【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31 15:38:00

全国律协出版发行《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

近日,由全国律协组织编撰的《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正式出版发行。《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作为律师行业第一部法律评注,是基于律师视角的法律评注,有助于广大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立法意旨、规范宗旨、条文要义和适用技术,推动律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书的编写立足于《公司法》的修订条款,聚焦于制度变化,按照修订情况、理论基础、制度演变、案例评析、律师实务指引以及关联法条的逻辑结构加以展开,既遵循
发表时间:2024-07-19 11:17:20

全国律协发起的新《公司法》培训 3个月受众律师超25万人次

近日,全国律协在北京召开新《公司法》业务巡讲活动总结会暨《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新书发布会。全国律协副会长才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同志出席会议并致辞,法律出版社司法实务出版分社社长孙慧、清华大学副教授沈朝晖出席会议并发言。会议由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主持。为帮助广大律师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培养各地讲授新《公司法》的师资力量,进一步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全国律协于今年1月份组建“新《公司法》业务讲师团”,由五位深度参与《公司法》修订的资深律师担任讲师。经过认真备课、制作课件等前期准备工作,讲师团于4月份正式启动巡讲活动,随即在西安为西部12省(区、市)律师协会培训《公司法》巡讲师资学员250余名。此后三个月时间里,讲师团先后在安徽铜陵举办中部六省师资培训班,在吉林长春举办东北三省一区师资培训班,在广东深圳举办大湾区师资培训活动,在甘肃兰州和重庆分别举办西部重点省市新《公司法》业务巡讲和师资培训活动,在郑州举办河南省新《公司法》业务培训班。讲师团足迹踏遍大江南北,为各地区公司业务律师现场授课人数逾2000名。在全国律协新《公司法》业务讲师团巡讲活动的示范带领下,北京、重庆、四川、广东、宁夏、安徽、吉林、西藏等多地律协也纷纷开展了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新《公司法》发布后全国各地律协组织巡讲活动近千场,线上培训17万余人次,线下培训8万余人次,受众规模总计超过25万人次。会上,发布《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一书。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层次清晰,紧贴律师实务,对律师开展公司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会领导和嘉宾向地方律协赠送《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新书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同志、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班子成员以及北京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7-19 11:12:24

推荐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律师名单

(第一次公布,截至2024年7月3日)序号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1项秀阳13301202210458966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2杨依展13502201310447900福建引勤律师事务所3彭宣14301201811036779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4叶海霞13301202011232206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5刘浩芳13202201010614068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6王易强1650120231064010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7吕波13202202110378855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8陈敬11101200811638695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9李林辉14407200810185831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10吴恙11101202310587192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11刘洪勋11101200310922166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12张页辉14406200910663560广东桂澜律师事务所13哈斯14201199611801292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14王宇聪14419202110377067广东岭南(东莞)律师事务所15陈桥14403202310604741北京己任(深圳)律师事务所16张汉国1110119991035244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17赵建雨1310120201019120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18刘峰13101199610145688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19李亚东13701202210423570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20董先雨13701201610702940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21康宇宁14403201510648766广东高智量律师事务所22邓恒11101200920268804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23杨艳霞11306202111358064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24徐军永13310200410534127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25徐富明13303200810771288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26厉武13303202110336148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27郝秋霜13701201211903735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28毛灵见13310201010477542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29饶思佳14401202111297456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30石铁岩12101200010644432辽宁天赢为来律师事务所31朱文婧11101202111292546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32郭文仙14403202110128636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33欧婷14403202011236743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34曾小健14406202010279980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35马雪梅15101202411751438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36杨祖民11101201010258878北京市磬华律师事务所37陈伟斯14405202010089903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38陈楷桐14405202211560004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39邹锦富14419201610147259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40徐小意14419202311705269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41廖鹭14403202210415245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42施明行13501201010597728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43穆向彭11101202310569056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44李龙飞11306201210615699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45董赟14401202010188026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46刘计森14403202310683922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47韩全啟13301201210680566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48郑婷婷14403202011269692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49瞿东亮13201201010105339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50熊静14403200910109976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51袁芳13302200611867984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52吕盛1350220031053702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53高景贺11101200810575080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54徐静1110120021140970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55张诚11306201410376414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56项珍珍13301202211545847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57冯武星12301201910767503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58薛茂竹1330220211140350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59李风香11101202111399450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60张耀东1440320221043495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61齐旺13201201110221229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62柯爱艳13101201811043676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63靳恺凯1320520207027701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64蒋佰芹13201201811067802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65杨晓东13205202310663238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66李春晅11101201510220719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67马宏泽11101202210447625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68郑风11101201111102421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69于天池11101201910152227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70夏清华13710199910244217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71董浩13203202110300062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72熊伟14403201110538931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73段坤超14403202010261768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74张丹11201202210443608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75张经纶13204202211432588江苏夏成律师事务所76冯伟12101201710339504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77王乃莹13205201611265831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78张雨嘉13205202111390033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79许玥1320520221141539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80唐海佳14403201810074676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81郑祎颖13307202111357251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82丁敬伟1440320111080203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83吕赛男1440320231171464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84何剑11101202110372054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85戎进1110120121024750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86周寒14401200310348455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87胡婵14419202011282692广东岭南(东莞)律师事务所88陈文煊11101201810063106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89李力14403200910879247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90朱嘉华14403202310721800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91徐秉晖15101201521524514北京市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92杨译惟15101202110346850北京市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93杜丹丹14407201410015882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94吴方静11101202211455328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95吕鹏强11306202310624718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96何云龙14419200610929281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97李响11101200911706766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98霍光楠11306202010226388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99王亚奇1440320241176972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100薛守富14101201810014991河南芸智源策律师事务所101吴杨14403201510596687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102李印14301201810028223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103聂艏恒14401202310722948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104陈天宝14401202310721387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105王海永11306201810057797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106陈福1110120141024516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107章月溱13301202011188503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108叶志群14419201711809305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109杨明华11306201411740271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110刘异14301200010471388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111刘跟鹏13707201210576102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112宋涛13707202310606272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113周书琴13707201111638773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114王亮13707201710789036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115刘海13202202011231516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116娄烨明13502202210529727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117崔丽丽11101201911105250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118谈柏轩11201201810066851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119高婕13301202311634620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120韩波13301201510921565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121曾博13204200910758919江苏摩方常闻律师事务所122姜义民11101201010141123北京大田律师事务所123张沛铭15001201410457451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124刘泽峰15001202110321329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125刘智鹏14301200910480911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126张琦15101201811045067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127夏强14403201610276497广东守拙律师事务所128陆鑫111012020102450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129黄震14403201110825478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130桂磊111012013104962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131葛艳14301202411760869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132陈世明14405201910077154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133陈循礼14401200810512054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134邓燕14419202111403444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135杨志强14419201610550980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136麦晓君14405201311017792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137蒋利玮11101201810072356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8熊强强14406201110468444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139陈文芳14403202211437991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140李轶凡11101201810031102北京领识律师事务所141丁雷13101201510181136上海申君律师事务所142袁梦11201202211509644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143钟洁14419201210024819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144于晴16101202311611618北京志霖(西安)律师事务所145傅远11101202410771821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146阙凤铭11201202210422447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147毛超铭13201201911083020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148黄翔14403202310710863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149张亚琪11101201911105252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150石奇14403201710944499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151舒红芳15101201811054993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152周硕15101201810045408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153孔玲珑15001201910091449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154赵娜11101202111339274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155张巍巍14403201911076738广东君龙(坪山)律师事务所156董龙凤11101202311724151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157朱爱军14403200510151883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158田强11101200710943293北京金界律师事务所159夏晗14403202111401732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160郑义12101202010225775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161谢鑫11101201810045240北京平润律师事务所162张旺13702200411383758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163李定果1440320241077237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164孙大勇1440320051075019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165李炳阳14406202410748042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166汤建城14406201610364064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167黄浩14403201610986135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168宋丹氢11101200411940197北京宁达律师事务所169何剑青13302201110224677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170黄盈盈13303202211497586上海信义(温州)律师事务所171姚文涛13302202311603550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172赵宇11201201510395831上海兰迪(天津)律师事务所173何雨14401202110392029广东骏思律师事务所174鲍欣媛13302201611211489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175王丹13206202111285766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176张志远14401202310678302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177邓履刚13101202110372322上海沪权律师事务所178黄婷婷14401202311583128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179林祖杰1330120131017626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180王熙伟13301202210467071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181徐新明11101200110292941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182李娜14401202111368602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183刘春泉13101200010657271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184任建晓16101201810051582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185刘进然15001200910625800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186杨玉方11101202010265218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187温璐超16101202410739384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188马千惠11101202411773019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189丁光炜14401202010208884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190杨政委13302202110365657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191任会文12301199820832655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192房美娟15001201211319481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193赵艳伟12301201920151019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194曾成骋15101202011235249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195丁斌11201201010850244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196王健13310200910284777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197赵磊14401200510892842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198赵晶14401200610360440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199钟明均14419201310017967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200董宇娇11101202111390488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201卫舒仪14403202311710660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202易湘磊14403200511306236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203周明江15101202010217443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204戴锦良14401200710482570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205陈伟善14401201310024863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7-19 10:49:01

全国律协举办2024年第二期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

全国律协2024年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自6月启动以来,受到各地律师的广泛关注。7月13日,全国律协2024年第二期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在广西南宁举办。此次大讲堂是全国律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举措。全国律协副会长王清友,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广西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陈振平,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宁宁等出席开班仪式。广西律协会长李安华主持开班仪式。王清友表示,近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同快速增长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广西是中国唯一一个与东盟国家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级行政区,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枢纽的地位显著。切实加强广西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及储备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他希望广西涉外律师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专业学习,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效,以更加务实的举措助力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形成广西涉外法律服务特色和优势。本次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邀请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陈星,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副处长马欣,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宁宁,上海律协国际投资与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徐银凯作主题授课。授课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东盟地区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及应对,中国律师的国际业务开拓,中国企业赴越南工程承包、投资设厂实例分析和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展开,助力参训律师增强政治意识、开拓业务领域、提高专业水平、拓宽国际视野。广西律协涉外委、东盟委和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成员及律师代表150余人参加培训。参训律师均表示,此次大讲堂课程内容丰富,专业性、实用性强,理论和实践联系紧密,通过参加本次培训对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方向有了新认识,更加坚定了积极投身涉外法治建设的信念与决心,努力为涉外法律服务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17 15:43:02

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征文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广大律师对海商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关注,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现面向全国广大律师、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征文活动。现将征文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考选题1.我国海事海商律师业务回顾与展望;2.我国《海商法》修改和新发展;3.我国海工、造船产业的发展及船舶建造与融资租赁热点、难点法律问题;4.自贸区制度创新与航运金融中心建设;5.海洋环境保护与绿色航运法律问题;6.海上风电业务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7.船舶污染损害和清防污费用相关法律问题;8.造船与航运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并购(含跨境)相关法律问题;9.海事诉讼与仲裁相关问题研究;10.海事行政法律问题研究;11.国际海事公约及海事司法实践发展趋势研究;12.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发展路径研究;13.其他海商事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二、内容要求相关问题研究应注重实务性,论文可围绕海商法修改与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海商法修改立法研究和律师实务进行讨论与分析。投稿论文应当选题适中合理、论证充分有力、逻辑清晰周延、结构严谨得当、数据真实可靠,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提交论文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征文选用一经投稿,视为授权主办方印刷成册、或出版、或推荐至国家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发表。部分论文作者将受邀线下参加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业务交流会,并作主题演讲或研讨发言。四、内容格式(一)撰写论文的要求1.论文应围绕“中国海商法发展”主题,自选题目撰写,要紧扣主题。2.论文应立意新颖、题文相符、见解独到、论证充分、结构严谨、逻辑缜密、语言通顺、标点正确、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范。稿件字数应在5000~10000字(从题名第一个字算起,至参考文献的最后一个标点符号。包括:中英文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参考文献等)。3.论文的首页以脚注的方式注入作者简介、通信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学位或学历、工作(学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或行政职务、电子信箱等。4.参考文献统一列于文后,格式依照《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除稿件的首页外,不要在文中使用脚注标注有关内容。5.在论文尾部写明稿件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本人原创论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求稿件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应在15%以内。(二)排版要求1.标题:宋体,小二号,加黑,居中;2.标题下注明作者所在单位、作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宋体,四号字,居中;3.论文摘要、目录:宋体,四号字;4.引言或序言:宋体,小四号字;5.正文(含副标题):宋体,四号字;6.结论:宋体,四号字;7.参考文献和注释:宋体,五号字。五、征集时间自征文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六、投稿方式论文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邮箱:liuyang1@globe-law.com邮件主题:征文+文章题目+第一作者姓名七、联系方式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8742584745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2024年7月11日【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7-11 15:41:4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功出访韩国 并与韩国律师协会进行交流研讨

应韩国律师协会邀请,为积极宣传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推进与韩国律师界的交流合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派团于6月26日至28日访问韩国首尔。访问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韩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中韩律师协会交流研讨会。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崔海燕、相关委员会负责人及律师,韩国律协副会长李炳和、相关理事及委员参加会议。在交流会上,双方回顾了两国律协友好交往历史,介绍了近年来双方发展情况,其中我会着重宣传了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律师事业发展成果。双方参会律师就“‘环境、社会和治理’与法律实践”“跨境电子商务浪潮下全球消费者保护措施”进行了交流讨论。中韩双方律师踊跃发言,就关心的问题向发言人进行提问,同时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参会律师均表示,此次交流会研讨了两国律师关注的最新热点问题,增进了双方对两国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收获颇丰。此外,代表团访问了韩国大法院,就韩国法院制度、审判制度以及仲裁裁决等话题进行了交流。代表团还访问了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大陆亚洲律师事务所,了解当地律师事务所海外业务发展状况及为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并就加强两国律师间业务交流合作等进行深入探讨。为了解中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运营情况,代表团分别到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在韩分所进行调研,了解两家律所在韩开展业务情况。【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10 15:40:21

全国律协2024年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首期培训在长沙启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6月29日,全国律协2024年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启动式暨首期培训在湖南长沙举行。全国律协副会长盛雷鸣,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胡国雄,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杨建伟等出席启动式。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闫国主持启动式。盛雷鸣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全国律协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大力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举办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结合地方特点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能够助力推动形成区域涉外法律服务特色。在湖南举办的是本年度第一期,接下来,还将在广西、海南、新疆举办三期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他还表示,近年来,湖南省律师协会在省司法厅党组、省律师行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示范区、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在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涉外律师职能发挥、促进律师涉外业务发展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本次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邀请湘潭大学法学部部长李仕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杨建国,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姚桂梅,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雪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逸星作主题授课。授课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政策、涉外法律实践、对非经贸交流、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内陆地区涉外律师业务拓展等内容展开,为参训人员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供理论和业务指导。湖南省、长沙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和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班成员及律师代表300余人参加培训。参训律师纷纷表示,培训授课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对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03 09:57:03

马来西亚沙巴律师协会代表团参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马来西亚沙巴律师协会代表团于6月25日至27日访华。6月26日下午,马来西亚沙巴律师协会前任会长RogerChin一行拜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双方就加强两地律师行业和法律界务实合作进行了交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清友会见沙巴律师协会代表团一行,副秘书长闫国主持会见,部分从事马来西亚相关业务的律师参加会见。王清友副会长对沙巴律师协会代表团的来访表示欢迎,向代表团一行介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他表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立足职能,引领广大律师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履职尽责,为中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愿与沙巴律师协会一道,增进两地律师界的了解,为今后在律师行业开展务实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石。RogerChin先生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热情招待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沙巴地区以及沙巴律师行业相关情况。他高度评价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表示愿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加强合作,加深两地律师界和法律界交流交往,并欢迎中国企业和律师到沙巴拓展业务。与会代表还围绕中国和马来西亚法律制度特点、服务两国投资和经贸发展等领域进行了深入探讨。访问期间,代表团还分别拜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互联网法院,并参访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6-28 10:19:51

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征文通知

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规划,医疗器械管理法被列入第二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中。为进一步提升广大律师对医疗器械领域法律问题的关注,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拟面向全国广大律师、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征文活动。现将征文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考选题1.关于医疗器械立法的若干建议;2.对医疗器械概念及分类管理的思考;3.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合规管理;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审批与备案;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难点问题;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7.药械组合产品认定为医疗器械的疑难问题;8.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制度的构建;9.国产医疗器械的界定及难点问题;10.同情用械制度的完善;1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难点问题;12.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认定及进口制度的完善;1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合规管理;14.医疗器械互联网经营中法律问题;15.已使用医疗器械规范转让制度的构建;16.规范医疗器械超说明书使用;17.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完善;18.医疗器械缺陷的惩罚性赔偿;19.医疗器械使用中的法律风险管理;20.医疗器械出海中的法律问题挑战。二、内容要求相关问题研究应注重实务性,文章应围绕医疗器械立法与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医疗器械的立法研究和律师实务进行讨论与分析。投稿论文应当选题适中合理、论证充分有力、逻辑清晰周延、结构严谨得当、数据真实可靠,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提交论文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征文选用一经投稿,视为授权主办方印刷成册、或出版、或推荐至国家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发表。部分论文作者将受邀线下参加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业务交流会,并作主题演讲或研讨发言。四、内容格式(一)撰写论文的要求1.论文应围绕“医疗器械立法与法律实务”主题,自选题目撰写,要紧扣主题。2.论文应立意新颖、题文相符、见解独到、论证充分、结构严谨、逻辑缜密、语言通顺、标点正确、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范。稿件字数应在10000~15000字(从题名第一个字算起,至参考文献的最后一个标点符号。包括:中英文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参考文献等)。3.论文的首页以脚注的方式注入作者简介、通信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学位或学历、工作(学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或行政职务、电子信箱等。4.参考文献统⼀列于文后,格式依照《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除稿件的首页外,不要在文中使用脚注标注有关内容。5.在论文尾部写明稿件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本人原创论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求稿件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应在15%以内。(二)排版要求1.标题:宋体,小二号,加黑,居中;2.标题下注明作者所在单位、作者姓名和手机:宋体,四号字,居中;3.论文摘要、目录:宋体,四号字;4.引言或序言:宋体,小四号字;5.正文(含副标题):宋体,四号字;6.结论:宋体,四号字;7.参考文献和注释:宋体,五号字。五、征集时间自征文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六、投稿方式论文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邮箱:lyg6749@163.com邮件主题:征文+文章题目+第一作者姓名七、联系方式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8049848779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6-14 15: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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