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华会见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乍蓬

9月27日,司法部副部长赵昌华在京与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乍蓬举行会谈。9月27日,司法部副部长赵昌华在京与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乍蓬举行会谈。赵昌华向乍蓬宣介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中泰是好邻居、好朋友、好亲戚、好伙伴。中国司法部愿立足职能,与包括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内的法律司法界加强交流合作,为两国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法治保障,落实好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
发表时间:2024-10-01 20:00:58

王振江分别会见欧盟检察署副检察长克莱蒙特和塞尔维亚司法部部长助理文什

9月26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分别会见了欧盟检察署副检察长克莱蒙特和塞尔维亚司法部部长助理文什。9月26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会见欧盟检察署副检察长克莱蒙特。会见克莱蒙特时王振江表示,中国高度重视中欧关系,始终将欧洲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方向。中欧双方有着广泛共同利益,在法治领域开展务实交流合作,有助于为中欧关系发展注入新动力。中国司法部愿同欧盟检察署共同努力,加强相关领域合作,为推动中欧关系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9月26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会见塞尔维亚司法部部长助理文什。会见文什时王振江表示,今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对塞尔维亚进行国事访问时指出,中塞传统友谊深厚,两国关系经受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树立起国与国关系的典范。中国司法部高度重视发展两国在法律和司法领域务实合作,愿同塞方共同努力,加强双方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互信合作,为两国双边关系持续深入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克莱蒙特和文什均高度评价中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愿同中方加强在法律服务、司法协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摄影:李光印【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9 14:11:25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培训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深入开展,近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培训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作了开班讲话。培训班强调,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不断推动全民普法工作走深走实。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突出重点任务重点对象,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与时俱进地总结提炼法治宣传教育的新方式、新内容,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培训班围绕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等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了辅导授课,并作了工作交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分管副厅(局)长、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部分市(地、州、盟)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参加培训。【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9 14:09:28

司法部举办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培训班

9月24日至27日,司法部在四川省资阳市举办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培训班,对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昌华出席开班式并为学员授课。培训班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把握并科学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找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努力破解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能力建设、练就过硬本领,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的生动实践,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报告得上、处置得好。培训班还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湘潭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专家为学员授课,并组织了实践教学、座谈研讨和交流发言。学员普遍反映,这次培训班务实高效、内容丰富、学风扎实,聚焦当前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交流碰撞,大家深受启发,收获颇丰。【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9 09:57:57

贺荣会见黑山副总理科普里维察

近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黑山副总理莫莫·科普里维察一行。近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黑山副总理莫莫·科普里维察一行。贺荣向科普里维察介绍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司法部立足职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有关情况,表示中黑两国传统友好,愿同黑方加强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在法律服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等方面深化务实合作,充分发挥法治在双方经贸投资、人员往来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促进中黑关系不断发展,更好造福两国人民。科普里维察高度评价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就,表示愿与中国司法部加强法治领域交流合作,服务两国经济社会发展。摄影: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9 09:54:48

中国共产党司法部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召开

9月26日,中国共产党司法部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郭文奇到会指导并讲话,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司法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要求。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司法部机关新一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力指导下,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7·9”重要讲话精神,学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强化政治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狠抓作风转变和工作落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为司法行政事业打开新局面、展现新气象提供了坚强保证。会议强调,司法部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部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聚焦“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抓实走深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究阐释和贯彻落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能力、法治思维和专业素养。要着力建设坚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四强”党支部建设,加强和改进直属单位、行业协会党的建设,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抓实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以高质量机关党建保障法治领域相关改革任务落实。要纵深推进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政治责任,深化纪律建设,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持续狠抓作风转变和内部管理,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上久久为功,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会议要求,新一届司法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抓好自身建设,做信仰坚定、对党忠诚的表率,做担当尽责、狠抓落实的表率,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在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会后,中国共产党司法部机关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班子。【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7 10:28:06

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揭牌

9月25日,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的中国—东盟商事法律论坛上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张少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苗庆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柬埔寨司法部副国务秘书桑索福恩,老挝国家工商会副主席詹塔宋,缅甸工商联合会副主席温锡都,越南工商会常务副主席裴忠义等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李道军主持揭牌仪式。据了解,协作中心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推进下,由广西仲裁协会作为发起人,联合中国与东盟国家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商协会、高校智库等共同设立的非营利性国际商事仲裁交流协作平台,旨在深化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仲裁领域的交流协作,推动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机制,推动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提升市场经营便利化水平,为中国—东盟经贸往来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和保障。协作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首批共建单位包括广西仲裁协会、东盟法律协会(ALA)、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AIADR)、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海南国际仲裁院等11家单位。【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7 10:26:40

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会见陈文清

新华社杜尚别9月25日电(记者周天翮)当地时间9月24日,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在杜尚别会见到访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陈文清指出,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是友好邻邦,在习近平主席和拉赫蒙总统的战略引领下,中塔关系不断提质升级,两国率先建立发展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去年以来,两国元首共同宣布构建世代友好、休戚与共、互利共赢的中塔命运共同体,发展新时代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两国关系未来发展指明了新方向,确立了新目标
发表时间:2024-09-26 15:15:11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4件,分别是: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批案例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坚决态度,体现其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成效。下一步,“两高”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案例目录案例一: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案例二: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案例三: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案例四: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案例一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诉讼过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案例二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简要案情】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诉讼过程】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顾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道歉,潘某栋、李某卫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典型意义】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案例三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简要案情】被告人李某钦在某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尼卡巴嗪200μg/kg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诉讼过程】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钦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典型意义】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李某钦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予以出栏销售,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中兽药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黄鸡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禽类农产品,禽类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底线,尽到科学谨慎饲养的注意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司法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验范畴、对生产端开展养殖户走访、加强用药知识培训指导,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例四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简要案情】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经查,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诉讼过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罚金。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到位。【典型意义】小黄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Ⅱ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全链条溯源追查“黄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黄鱼销售者。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司法机关还积极促推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充分运用法庭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式辨别染色小黄鱼。【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9-26 15:07:55

全国律协代表团赴香港参加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

应香港律师会邀请,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9月19日至20日率代表团赴香港参加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聚焦人工智能,与各地青年律师共聚一堂,共同交流探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影响。论坛共有来自40多个律师组织的300余名律师参会。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委员会、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部分律师代表参会。高子程会长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他指出,近年来,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创新发展,展现了广阔应用前景,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希望青年律师们能够应时而动、顺势而为、乘势而上,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拓展业务领域,拓宽国际视野。香港律师会会长汤文龙对参加论坛的律师表示欢迎,希望通过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这一平台促进各地合作,融合优势,共同为法治发展建言献策。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社团法人桃园律师公会理事长张百欣、澳门律师公会理事会秘书长潘爱仪先后致辞。本次论坛主要由主题演说、主论坛、分论坛以及青年律师分享环节构成。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黄山、委员赵红艳,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浩菲、委员叶卫平作了发言。参会律师们围绕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应用实践、法律科技未来发展方向以及人工智能为律师行业带来的风险挑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26 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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