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前期,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展案例征集工作,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全国律协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商议,组织刑事、民事、行政法等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积极报送案例,相关工作仍在持续进行当中。答记者问实录:问:作为全国律协会长,您认为案例库上线公开以后,对律师执业具有什么积极作用?律师队伍参与案例库建设对于
发表时间:2024-02-28 15:41:50

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落实“四方会商”机制 高质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落实“四方会商”机制高质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队伍的重要职责。引导律师更好践行职责使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必要前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需要律师协会担当尽责,主动发挥自律管理职能,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也需要加强律师与司法人员良性互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尊重,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四方会商”机制,聚焦共同关注的律师工作重点领域,强化协作配合,深化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四方会商”机制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务实举措,是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生动实践,体现了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律师协会将落实好“四方会商”机制要求,在履职实践中,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合力完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引导好、管理好、服务好律师队伍,使律师队伍成为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经济建设的服务力量,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和谐稳定的维护力量,有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保障执业权利,发挥职能作用,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两高三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系列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实践证明,只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的职能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律师是接受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在法治社会,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亦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应有之意。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职能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如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够,律师职能作用将难以发挥,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将难以有效维护。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要履行抗辩职责,如果不重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控辩平等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只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才有地位平等的控辩,才能保障法庭兼听则明,司法公正才能实现。辩护和指控是天平的两端,平等才能平衡。平等重视,于控方而言,有了对指控意见进行体检的机会,对审判而言,利于兼听则明、不枉不纵。因此,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水平直接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水平,因而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建立健全“四方会商”机制,利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及时解决律师执业遇到的权利保障问题。为此,律协作为律师自律组织,应当珍惜会商机会,努力构建律师协会与政法机关之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联动机制,通过及时的反映、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维权诉求。畅通律师维权渠道,实现依法、理性、快速维权,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业。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保障权利与规范执业,犹如一体两面,不可偏废。律师,应当模范守法,善于用法。律师执业只有依法依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才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才能赢得尊重。不自律、不诚信,背离执业纪律和职业操守,滥用执业权利甚至违法违纪执业,其结果不仅损害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也必然损害法律正确实施。所以,要珍惜“四方会商”机制,及时反馈、核实、查处违法违规、失德失信等行为,提升自律实效。要敢抓会管,明辨是非,力争实效,释放正能量,弘扬主旋律。进一步强化严管厚爱,引导广大律师树立大局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技能,丰富知识视野,夯实理论功底,修炼理性表达,珍惜职业荣誉,维护整体形象,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引导广大律师围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全方位、全时空、全覆盖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涉外能力专业技能和青年律师培养等结合起来,引领广大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引领广大律师正确处理与司法人员关系,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常交往、良性互动,让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执业权利成为自觉,使律师行业成为自律诚信勤勉尽责的队伍,成为全社会敬重的群体,为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三、以进促稳,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益法律服务质效中国律师始终来源于人民群众,执业活动服务于人民群众,事业发展依托于人民群众。中国律师是人民律师,人民律师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属性应是律师行业的“金字招牌”。因此,应当引导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将执业活动与服务人民紧密结合,促进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提质增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履职尽责,是良知,是情怀,是职业道德,是执业纪律共有的要求。当下,我国公益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迫切需要提升。为此,需要律师行业共同努力,不因公益而轻视质量,不因公益而忽视效率,不断提高公益法律服务质效,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广大律师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讲政治顾大局,讲专业重水准,讲良知重效果,全面提升大局能力、专业能力、行业情怀,以高质量的公益法律服务,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成为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全体社会成员敬重的专业队伍。四、助力诉源治理,全面增强律师调解实效,助力社会大局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着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是助力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和提升审判质效的现实需求,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成熟社会共同的经验做法。在推进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建设中,律师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因为,律师工作特点决定了,律师得以开展工作的委托方、相对方、相关方,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领域,律师的职业定位相对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赖,相对容易接触和发现更多信息。所以律师的专业指导、专业咨询、专业代理、专业辩护意见,特别是律师给予的相关建议,对当事人产生的启发、引导作用更加有效。特别是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等社会风险多发领域,律师具备独特的评查化解优势。律师群体中不乏政治过硬、业务资深、愿意奉献的专业人士,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入更多律师专业力量,有利于将争议纳入理性和法治渠道加以解决,有利于引领和促进和谐稳定。为此,要用好用足“四方会商”机制,善用律师资源,发挥调解优势,构建多元机制。律协应引领律师增强预见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的主动性、能动性,时时处处释放正能量,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律师调解实效,使律师成为处置风险、善后服务、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参与力量,为社会大局稳定奉献智慧和力量。同时,律师协会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共同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比如,考虑构建法院受理、律师调解、引导仲裁、庭审裁判相互配合的争议解决组合机制,将立案后庭审前的所有民商案件,及时导入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宣传和引导仲裁,引导不成的,及时进入庭审等,形成“多路并进、多策并用”的纠纷化解模式。建立健全庭前专业调解制度,争取将当地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调解机构纳入法院调解机构名录,依规予以审查确认,发挥律师行业专业优势,助力多元调解,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律师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厚植爱国情怀,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忠诚履职、担当作为,落实“四方会商”机制,提升“四方会商”机制实效。在维权效果、惩戒违规、公益质效、促进调解效能等各方面,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不断增强职业尊荣感,以实际行动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2-19 15:23:39

中国警察协会秘书长宗胜利一行到全国律协座谈交流

2月2日上午,中国警察协会秘书长宗胜利一行到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围绕加强双方交流合作,深化警律良性互动进行座谈。全国律协秘书长柳春霞参加座谈。宗胜利秘书长介绍了中国警察协会工作情况,他表示随着警察协会建设发展,各项职责作用正在深入完善推进,希望与全国律协加强沟通联络,共同探讨如何推动协会工作提质增效,实现互促共进、高质量发展。柳春霞秘书长对中国警察协会的来访表示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律师行业党建、维权惩戒和青年律师培养等方面工作。她表示,全
发表时间:2024-02-06 11:40:10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举办公司法实务业务交流会

1月27日,由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公司法实务业务交流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活动是公司委在公司法修订并正式颁布的背景下,回应社会期待、立足行业实际、探讨理论前沿、解决实务问题的一次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修订的具体内容,在实务中认真贯彻新公司法;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新公司法的宣传解读工作,以高质量法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引领专业发展,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业态新领域,认真研究法律实践新情况新
发表时间:2024-01-30 15:52:07

全国律协召开专家律师西部巡回讲师团工作推进会

为总结专家律师西部巡回讲师团(以下简称“讲师团”)成立十年来的工作成绩,进一步推动对西部律师行业的支援和帮助,助力东中西部法律服务均衡发展,1月12日全国律协召开专家律师西部巡回讲师团工作推进会。会议指出,近年来,在司法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支持下,全国律协立足职能优势,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西部开办县域律师培训班、少数民族律师实务培训班等示范培训班,组织律师讲师以授课、交流等形式为西部律师事业发展“传经送宝”,帮
发表时间:2024-01-17 15:34:29

向着美好的未来奋跃而上——二〇二四年新年献词

岁序常易,华章日新。新年钟声即将敲响,这是挥别的时刻,也是前进的起点。以奋斗为笔,我们书写砥砺奋进的2023;以梦想之名,我们拥抱充满希望的2024。2023年,全国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凝心聚力推动律师事业书写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这是不断强化政治建设的一年,我们
发表时间:2024-01-04 16:51:17

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业务交流会在广州举行

12月8日,“一带一路”海上保险法交流会在广州举行,会议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天津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本次会议以海上保险法业务为交流主题,聚焦“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中保险法理论和实务,围绕海上保险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学伟,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运福,
发表时间:2023-12-13 11:03:5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接待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一行来访

12月8日上午,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英促会”)李中水会长一行到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就强化战略合作,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维护英烈尊严和合法权益、推进英烈保护法治建设方面作用进行座谈交流。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参加座谈。高子程会长对英促会的来访表示欢迎,介绍了律师参与英烈和英烈家属合法权益保护情况。他表示,全国律协将同英促会一道,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对广大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立足职能,持续推动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英烈保护工作
发表时间:2023-12-11 15:38:04

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

11月24日-25日,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2023年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全国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万立介绍了今年委员会工作情况,全国律协副监事长朱征夫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会议由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斌主持。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专题辅导。会议指出,党的
发表时间:2023-12-06 14:51:27

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妇女儿童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党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妇女儿童领域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取得的新成就,总结推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等四家团体会员举办了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发布活动。此次入选的10个案例是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执政理念和坚定立场,展现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妇联组织、团体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致词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部署,在妇女需要时站出来说话,顶上去维权,沉下去服务,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更深感情做好维权工作,推动建设更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案例一内部规定并非挡箭牌延长产假政策须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产假待遇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8月,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组建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选取职工人数多、劳动关系复杂的企业,通过查阅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询问职工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在查看某热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息休假规章制度时,发现“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专项服务团队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书),指出相关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休息权,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整改。公司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立即整改,修改了有关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专项服务团队通过跟踪回访,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要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用工风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产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对执行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制度予以规避。本案中,工会组织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产假延长制度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推动产假新政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地,切实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例二女职工“三期”受保护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孟某某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基本案情】孟某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以疫情期间不便续签为由,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座椅撤走,拒绝其打卡上班,孟某某遂向吉林省总工会求助。吉林省总工会核实情况后,立即联系公益合作心理咨询师帮助孟某某疏导情绪,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介绍劳动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建议孟某某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受孟某某委托,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和值班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告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在与其他职工了解情况时,省总工会得知还有17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据此向公司出具纠正意见书,公司立即整改,与其余17名职工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其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履职,及时介入,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案例三诽谤妇女扰乱网络秩序依法严惩传递司法正义——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基本案情】吴某某自2021年5月起在“今日头条”平台上以“飞哥在东莞”的社交账号编造小故事吸引粉丝,增加流量,借以帮助其开展地产销售工作。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贴文中的图片,下载并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此外,吴某某还曾以上述手段捏造不实信息,对被害人闵某进行网络诽谤。本案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网络造谣、诽谤、侮辱行为极易形成热点,迅速发酵成为网暴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吴某某选择不特定的妇女作为侵害对象,侵犯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同时大量低俗性评论的传播,撕裂社会信任,引发公众恐慌及社会安全感降低,亦对社会风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展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现实生活扩展到网络生活,更加全面、立体。同时,本案的宣判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案例四前妻要回土地于法有据法院公允分割定分止争——杨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基本案情】杨某某(女)与张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将户口迁至张某某户内。2009年颁发的张某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5人,杨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杨某某与张某某调解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离婚后,杨某某的户口仍在前夫张某某户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杨某某向张某某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但张某某认为离婚后前妻没有资格要回承包地,故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向张某某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认定杨某某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季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调整。【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妻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后往往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独自占有经营,或被村集体收回,依法享有相关权益面临现实困难。本案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前夫将家庭承包地中属于前妻的部分交由前妻承包经营,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整承包地块坐落。该案对于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推动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案例五公开贬损女性影响坏检察公益诉讼来撑腰——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引发舆论关注,相关微博播放量达178万余次,众多网友留言称该海报存在物化女性、贬低女性、制造身体焦虑的嫌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该违法广告线索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益受损的事实,与负有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要求其督促涉案企业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全面整改线上线下各种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市场监管局之后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涉案广告已全面下架。就涉事企业贬损妇女人格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同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以及涉事企业共同参加。听证会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企业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由企业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作出守法从业承诺,该磋商协议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裁定有效。2023年9月12日,涉事企业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涉事企业为推广脱毛美容项目,在广告画面中将“多毛体态”的女性隐喻为猩猩,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查处企业广告违法行为。同时,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企业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以“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守护公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风尚。案例六滥用药物有损身心健康源头治理共护祖国未来——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基本案情】2020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长期服用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数字检察分析发现本地多起类似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右美沙芬”滥用情况,并查实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销“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监管力度,并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为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加强案件指导,建议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被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案是检察机关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个案过程中,主动应用数字思维,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案例七少女沉迷网络难自拔律师依法维权护幼苗——佳佳诉某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案【基本案情】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自2020年7月以来,自行下载注册某公司运营的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由于佳佳以在网上找心理咨询师治疗为名向家人索要“咨询费”,父母并不知情,直到佳佳因抑郁症复发住院治疗,才了解到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佳佳在该网络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元。佳佳的父母认为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找到律师寻求帮助。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发现该APP存在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主播恶意诱导打赏以及聊天内容中大量涉低俗暗示语言等情形。同时,佳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对其高额打赏行为并不知情,21万元的打赏显然也超出佳佳的认知范畴,故其父母要求退还钱款于法有据。明确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律师固定证据,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网络消费款项,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本案经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将全部充值打赏钱款悉数退还给佳佳父母。【典型意义】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本案为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网络高额消费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承办律师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办案思路,通过多轮庭前谈判、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方式,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消费款,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八夫妻扶养义务不容推脱维权保障解决后顾之忧——袁某诉柏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袁某(女)婚前患有癫痫,2009年4月与柏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4月,袁某被医院诊断为癫痫伴发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无法工作。袁某患病后,丈夫柏某既不从生活上予以照顾,也不给予生活费,袁某靠低保维持生活。2018年柏某因房屋拆迁分得两套住房,柏某独自搬至新房居住。因配偶取得两套住房,袁某丧失低保资格,失去生活来源,靠亲属接济照料。2021年7月,袁某烧水时癫痫发作,造成身体大面积烫伤。袁某家属及社区多次与柏某沟通,柏某始终对袁某不管不问。为妥善解决袁某未来生活问题,袁某家属意欲为袁某提出离婚,向湖北省黄石市妇联求助。黄石市妇联高度重视,及时与黄石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对接,为袁某提供维权关爱服务,指派三名法援律师分别代理宣告袁某无民事能力案件和离婚诉讼案件。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到袁某所在社区及就诊医院调查取证,向法院申请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法院判决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袁某的弟弟袁某江为袁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接受袁某江的委托,代理袁某离婚诉讼事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柏某所在地法院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柏某支付袁某扶养费及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于案件证据充足、庭前准备充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判决书,判决支持袁某的离婚请求,孩子归柏某抚养,袁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袁某分得夫妻共同房产一套,柏某支付袁某生活困难补助金以及赔偿款人民币7.5万元,目前执行款已给付完毕。【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受援人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残疾妇女,同时婚姻生活不幸,丈夫对其未尽扶养照顾义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妇联组织接到求助后迅速反应,指派三名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委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明确办理思路,分步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认定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其监护人,并帮助受援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为其争取到房产和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及赔偿款,为她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基础,切实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案例九妇女遭受家暴遇困境多元救助帮扶暖人心——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方某某(女)与徐某某原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8年10月,两人发生争执,徐某某打伤方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妇联执委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此情况,劝导并帮助方某某向公安局报案。妇联工作人员随后多次入户慰问方某某,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其依法维权。2020年6月,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时发现方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方某某体弱多病,靠卖小吃赚取基本生活费,两个女儿正读大学,难以全额负担学费及日常开支。方某某与徐某某于2021年12月离婚后,徐某某不愿承担共同债务和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也未赔偿方某某的治疗费用,母女三人生活面临困难。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方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提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县妇联与县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会商,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对接街道将方某某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其家庭实行动态监测识别;协调民政局将方某某两女儿纳入贫困大学生救助项目,并联系女企业家协会结对帮扶,减轻其家庭负担、保障就学;县妇联根据方某某实际情况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县红十字会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方某某母女三人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引导其走出家暴心理阴霾。2023年初,在常态化回访中了解到因房东清房,母女三人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县妇联和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接县住建局和街道,紧急为其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到方某某腿脚不便,还为其争取到了电梯房,妥善解决了母女三人的住宿问题。目前,三人生活正逐步改善。【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系妇联组织与检察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侵害的困境妇女开展司法救助,协调实施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仙居县妇联执委主动走访排查,发现妇女遭受家暴的情况,并推动对家庭暴力的处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合力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燃眉之急。为推动解决被救助人后续生活保障问题,妇联组织会同检察机关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提供低保、就业、就学、住房、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综合帮扶,最大限度帮助家暴受害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传递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温暖。案例十离婚藏匿孩子不可取母子相隔千里终团圆——纳某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基本案情】纳某(女)与马某于2015年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忽某某。婚后马某常因家庭琐事对纳某大打出手,纳某于2020年4月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马某得知消息后,强行将5岁的忽某某带走,送至甘肃省白银市老家交由马某父母抚养。因马某不同意离婚且忽某某尚幼,一审未判离。2021年1月,纳某再次起诉,同年7月,康巴什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忽某某由纳某抚养。马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9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文书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并扬言如若申请强制执行,将采取极端手段。2020年7月,纳某到妇联寻求帮助,鄂尔多斯市妇联安抚疏导纳某紧张焦虑的情绪,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旁听一审、二审。面对马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僵局,帮助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多次协调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同商讨案件执行方案,联系马某工作地青海省西宁市妇联、马某父母生活地甘肃省白银市妇联协助开展纠纷化解工作。2021年11月,为有效推动执行工作,鄂尔多斯市妇联与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组成了联合工作组,决定跨省强制执行。12月初,联合工作组人员驱车1000多公里赶往青海省西宁市对马某开展了执行前的疏导调解工作,并于当日带着马某一同前往甘肃省白银市老家,在工作组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马某将儿子交给了纳某,分别590天之后,纳某终于与儿子团聚。【典型意义】近年来,抢夺、藏匿孩子、拒绝探视和抚养权执行难的案件增多,成为妇女维权的一个难点问题,也给孩子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藏匿孩子、抚养权执行难的案件,地跨内蒙古、青海、甘肃三地,办案难度较大,且被执行人有极端心态和恐吓行为,不安定因素令人担忧。妇联组织切实充当起“娘家人”的角色,全程参与离婚诉讼案件处理,为孩子母亲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并积极对接审判机关受理孩子母亲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立案请求,推动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配合法院跨省执行,最终母子团圆,给历时近两年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3-12-05 14:39:47
<< 7 8 9 10 11 >>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