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努力做新时代法治建设最美奋斗者——“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女法律人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座谈会在京召开

2023年3月8日是第113个国际妇女节,也是我国第100个妇女节。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会同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召开座谈会。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副局长柳春霞出席座谈会并致辞,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主持座谈会。在这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三月,“女法律人”齐聚一堂,交流学习,携手前行。本次座谈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的思想和行动统一
发表时间:2023-03-08 17:38:52

全国律协出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④》

全国律协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的研究制定工作,于2022年12月出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④》。全书内容包括律师从事海商海事业务、税法服务业务、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业务、工伤劳动人事争议业务、员工信息保护法律服务业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土地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法律业务
发表时间:2023-01-11 15:58:58

筑梦新征程 奋斗创未来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又一次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们告别2022年,迎来2023年。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迈出坚实步伐。一年来,广大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坚持政治引领、党建统领,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有效
发表时间:2022-12-31 17:00:01

公示

根据全国妇联工作安排,经研究,拟推荐上海市律协副会长邹甫文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为全国巾帼文明岗。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30日至1月6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实名反映。联系电话:010-83478969邮箱:acla@163.com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2022年12月30日
发表时间:2022-12-30 16:24:55

中韩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第二十一届交流会

12月2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韩国律师协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举办了中韩律师协会第二十一届交流会。会议以“中韩两国律师携手合作,服务两国经贸发展”为主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和韩国律师协会会长李宗烨参加会议并分别致辞,中韩两国共80余名律师围绕“中韩两国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中的实践和经验”和“人工智能给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两个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研讨。高子程指出,中韩建交30年来,两国律师协会每年都以交流互访、举办法
发表时间:2022-12-29 16:07:49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执业空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及相关执业机构联合发出以下倡议: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项行业规范性文件、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坚守法治底线,强化法治思维,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二、普及税法知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宣传普及税费法律法规政策,客
发表时间:2022-06-16 10:22:0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倡议书

为规范知识产权律师执业行为,优化知识产权创新环境,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发出以下倡议: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国家大政方针,及时学习相关司法政策。坚守法治底线,强化法治思维,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诚信执业。自觉遵守执业准则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增强诚信执业意识,弘扬诚信精神,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自觉抵制侵权仿冒行为,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服务水平,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专业执业。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适应专业化发展趋势,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全力提供专业支持,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主动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促进全社会共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审慎执业。接受委托时,应充分考虑案涉权利基础的合法性、稳定性、维权方式的有效性和维权目的正当性等因素,必要时可用恰当方式向当事人示明权利滥用的法律风险。同时,认真学习贯彻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注意辨别正当维权行为与权利滥用行为,坚决抵制阻碍创新、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警惕权利滥用,防范法律风险。广大知识产权律师是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专业力量,让我们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厚氛围,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中的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贡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22年4月26日【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2-04-26 17:57:2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第十三届全国五好家庭、2022年全国最美家庭候选家庭的公示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拟推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李玉兰律师家庭参选第十三届全国五好家庭,推荐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翟元玲律师家庭参选2022年全国最美家庭。公示期为2022年3月15日至3月1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提出。联系电话:010-83478984电子信箱:aclanvlvshi@163.com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2022年3月14日
发表时间:2022-03-15 10:36:45

厚爱若水润泽于心——律师协会多措并举建设律师之家

做律师之所需,建好律师之家。五年来,全国律协聚焦行业关切,把律师业务拓展与创新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切入点,把会员切身利益和需求作为会员服务工作的着力点,推动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全力保障,“用心”推动行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工作,抓住的是当下,传承的是根脉,面向的是未来。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持续发展的力量和希望。全国律协高度重视青年律师工作,坚持把青年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成才,为推动行业
发表时间:2022-02-23 19:09: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三条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第五条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第六条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第七条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第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一、制定背景和过程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律师在案(事)件中发表言论,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因此,律师发表言论更应当审慎、客观。我们了解到,对律师庭外特别是网上言论进行严格规范,不是我们的独创,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规定,律师负有沉默义务,该义务涉及到律师执业所知悉的一切事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在判决文书发布之前,大律师或者律师不可以对媒体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也绝不容许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被认为藐视法庭。这次制定规则,我们也充分参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则》。二、主要内容《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信息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违规炒作案件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二是规范披露案情等行为。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此外,《规则》还对披露庭审信息行为、因不服生效判决进行违规炒作等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对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的禁止情形。《规则》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四是规范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五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健全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律师协会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规则》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衔接作了规定。在加强对违规炒作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规则》还就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总之,《规则》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客观需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则》,把《规则》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执业的全过程、各环节,始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师、诚信之师。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好《规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深刻理解案件是办出来的,不是“炒”出来的,违规炒作案件行为既不合法合规,也起不到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效果。要加强执业规范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律师谨言慎行,严守法纪底线,对违反《规则》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全国律协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1-10-20 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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