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24-04-26 17: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根据2024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无效宣告请求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当日)以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节办理委托手续。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可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中担任代理人。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被推荐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在最近一次执业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三)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四)曾经代理专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五)曾经代理专利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案件;
(六)其他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被推荐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下载填写《推荐律师担任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程序代理人登记表》(见附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将《登记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aclaywb@126.com,邮件主题为“专利无效口审+律师姓名+口审日期”。
(二)证明文件要求
1.关于推荐条件中第(一)项、第(二)项,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版学历(学位)证明。
2.关于推荐条件中第(三)、(四)、(五)项,需提供代理案件判决、裁定等诉讼文书。
(三)推荐人员确认
全国律协对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邮件形式回复申请人,并将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在中国律师网上进行公布。
(四)推荐人员管理
对律师担任无效宣告代理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申报情况,适时进行增补、调整。同一律师在通过初次推荐后,除出现不再适合担任相关工作等情形,之后在其它专利无效案件中担任口头审理代理人时,无须再重新申请和推荐。
联 系 人:全国律协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83478951
附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