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声琨赴河北调研,强调用这招帮助企业纾解困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依法治国办主任郭声琨28日至29日在河北调研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准确把握法治服务保障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为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4月28日至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依法治国办主任郭声琨在河北调研。图为郭声琨来到雄安新区群众工作中
发表时间:2020-04-30 14:55:31

陈一新:以五大务实创新举措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4月2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暨纪检工作会议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会上作典型发言,介绍了中央政法委机关党的建设做法、经验。去年以来,中央政法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标“三个表率”和“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讲政治、抓学习、正作风,采取务实创新举措,全面推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发言中,陈一新从5个方面介绍了中央政法委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创新举措。围绕加强政治建设
发表时间:2020-04-30 14:50:19

陈一新: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创新政法工作“线上模式”

近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做到疫情防控不能松、政法工作不能等,多依托互联网平台,多运用智能化手段,创新政法工作“线上模式”,倒逼政法工作多“上线”,努力完成全年政法工作目标任务。陈一新指出,疫情防控常态化既是对科学决策、狠抓落实的考验,也是对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倒逼。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但外
发表时间:2020-04-13 10:56:58

政法系统着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政法系统着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防疫重法治复工送服务(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和行程,应当怎么定罪?以暴力方式冲击社区防疫检查岗,又该怎么定罪处罚?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有何特点,应当如何防范?从2月11日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密集发布8批44个涉疫情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妨害疫情防控、诈骗、非法经营、哄抬物价等。这些案例既体现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注重办案社会效果,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政法系统着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广大法律工作者针对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开启“春耕警务”模式当前,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可就在此时,却有一些人利用企业的迫切心理,打起了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歪主意。“我们这儿有家企业,在网上订购了1万多只口罩,可是卖家迟迟不发货,能不能帮忙问问到底咋回事?”前不久,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茅村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辖区时,当地一名村支书的话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民警随即找到企业主。聊天记录显示,卖家要求先付总款项的一半作为定金,收到后马上发货。可付款后,对方却迟迟不肯发货:先是说物流停运,后来又用假快递单号搪塞,当买家查询不到快递时,对方又说是买家操作有误,提出要先删除微信,再安装重新登录。“微信一旦删除,聊天记录就无法恢复,骗子就是想用这种方式诱导买家删除证据。”民警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中招”的不止这一家企业,还有不少人上当。不能让违法犯罪成为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茅村派出所迅速行动,仅用24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靳某抓捕归案。在战疫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活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各类制售假劣涉疫情防护物资案件1095起,捣毁犯罪窝点830个,查扣涉案口罩4840万只以及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物资。春耕正当时,农药、化肥等农资的需求量大增,公安机关也开启了“春耕警务”模式。前不久,河北省馆陶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售卖假化肥。民警调查发现,这些假化肥在包装上标示某正规化工集团生产,但该集团认定这是一批假冒产品,而权威检验机构也判定这批化肥含氮量不合格。警方迅速行动,经过多天连续作战,成功查扣假冒化肥454袋,为农户追回假冒化肥款4万余元,受害群众涉及4个村58户农民。在全国各地,护农行动频繁展开,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按照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劣农资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摸排打击,迅速侦破一批大要案件,形成对农资违法犯罪有力震慑,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为企业提供高效司法服务眼瞅着身边的企业已经陆续复工复产,可自家工厂仍然静悄悄,老李心里着急上火。“外面有一笔8万元的货款没有收回来,我现在还欠着工人的工资没发,资金捉襟见肘。”老李说,今年1月,他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笔货款,希望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立案后,承办这起案件的金东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朱国扬很重视,可查询后发现,对方公司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朱国扬的协调下,双方商议等春节后再协商解决。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按下了调解的“暂停键”。前不久,朱国扬又联系了被执行人王某,可王某却大吐苦水:“法院已经把我列入了失信名单,再想融资会很困难,疫情期间订单大量取消,生意都快做不下去了。”一边是等着货款救命的老李,一边是面临巨大困难的王某,双方都有难处,怎么办?由于疫情期间不能见面,朱国扬于是利用“移动微法院”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工作。最终,在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将4万元货款汇入老李的账户,并承诺剩余款项分期支付;老李也签署了调解书,同意撤销王某的失信名单。“法官办案不能机械地‘一判了之’‘一执了之’,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还要合理运用多元途径妥善化解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高效的司法服务。”朱国扬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不仅要对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同时也要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又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起诉还是不起诉?拉一把还是推一把?有时检察机关的一纸法律文书决定着企业的生死。”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代检察长丁宏伟说,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多途径化解复工复产难题“银行贷款马上到期,可生产还没有恢复,我该怎么办?”受疫情影响,山西一家农业开发公司面临资金困难,企业负责人找到了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选生。“这是一家惠农公司,对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受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复产资金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上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经营将十分困难。”李选生了解公司困境后,很快就与熟悉相关业务的律师组成专业团队,提出通过“过桥资金”解决公司短期资金困难的建议。公司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主动联系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希望能提供短期资金。但小额贷款公司对融资安全存在顾虑。怎样才能解决农业公司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又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还要协助银行顺利收回贷款?李选生的律师团队积极了解各方需求,最终制定了一套合法可行的方案,兼顾了农业公司、贷款公司以及银行三方的诉求。疫情发生以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困难提供公证服务,还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企业安全有序恢复经营生产。今年初,四川一家彩灯企业与外地某公司签订了元宵灯展承揽合同。可是,当企业按合同制作安装了80%的灯组,一半的灯组制作款已经到账时,疫情将这一切都打乱了。因为疫情彩灯企业无法复工,无法按约定完成灯组制作安装,同时,外地元宵节灯展也因疫情取消。两边因为灯组制作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于是,彩灯企业向四川省德途律师事务所公益服务团队进行咨询。“我们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和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律师对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德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涛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意见,在这起案件中,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彩灯企业对于其难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应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外地企业,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对于已完成的灯组制作安装费用,外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在德途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彩灯企业起草了法律函件。通过协商,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外地企业也按实际工程量支付了灯组款项。责任编辑:LI
发表时间:2020-04-13 10:48:34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第九批)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在4月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指示,这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指明了方向。近一段时间以来,涉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司法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为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贡献了检察力量。现将编选的6个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一、扰乱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以有力地震慑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还应结合行为时的时空环境和其行为本身的特征去综合认定。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三是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案例一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该镇某小区西门设立防疫帐篷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站,严格核实登记小区出入人员、车辆。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用于防控人员办公、休息、存放防疫物资,从外部无法看到内部情况),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支某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两次冲撞致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6580元。案发时,现场有10多名疫情防控人员及办理出入小区登记的群众在支某某车辆周围,支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驾车冲撞人群和办公帐篷,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案发当日,支某某被抓获。次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官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对车速、被害人伤情、现场财物损失等进行鉴定;扩大取证范围,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固定证人证言等。2月20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并于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对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真诚赔礼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犯罪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案例二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三人驾车从赵县县城购物返回至谢庄乡大东平村,在村西口检查点,防疫检查人员要求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将一杯奶茶投向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坚持让其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同父亲米某瑞来到检查点,斥责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韩某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便推搡韩某某,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某左胸二刀,米某乐继续推搡,米某强又刺韩某某左胸一刀。韩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赵县公安局立案后,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介入侦查并提出了意见建议,2月26日对米某强、米某乐批准逮捕。3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伤害犯罪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办理涉疫情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此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两罪主观故意不同,判断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而应根据发案原因、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作案时间和地点、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和情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综合分析判断。案例三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020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对此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又对阻止其离开现场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被当场抓获。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审查并调取了郭某某前罪判决书和案卷材料,核实其前科情况,就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和死亡原因听取法医专家意见,补强郭某某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同时,列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详细说明补证方向和所证事项。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郭某某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四、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如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的管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例四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为偿还因网络赌博所欠赌债,预谋抢劫。3月10日下午,肖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封口胶带、绳子、防护服等,开车至武汉市洪山区一花园小区,翻墙进入并于当晚藏在小区楼顶寻找作案目标。11日上午10时许,肖某某冒充社区工作人员到小区D座902室谎称排查体温,在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进入室内后,趁其不备猛力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倒地。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肖某某用力掐其颈部致被害人死亡。肖某某在屋内搜得人民币、美元、日元现金、各国纪念币若干,以及不同面额的购物卡等财物,后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作案现场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小区的活动轨迹及其网上赌博等收集完善证据,并针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的监管、社区人员管控、车辆通行证使用等管理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肖某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入户抢劫致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其涉嫌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严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案例五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2020年2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网络贷款,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冒充疫情登记人员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开门,闯入室内持刀对赵某某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劫得人民币2000元。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21日对业某某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联系了业某某近亲属,动员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受理审查起诉后,江宁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告知、讯问,同时协调区司法局、看守所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安排律师会见,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鉴于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业某某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27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业某某提起公诉。3月4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使用“法院在线”APP以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当庭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业某某认罪服判。五、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办理绑架案件,注意把握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是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绑架行为人目的既可能是为勒索他人财物,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而实施的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次是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当场实施暴力劫财的行为,具有“当场性”;绑架行为人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等方式向其亲属、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不具有“当场性”。一般绑架罪的起刑点高于抢劫罪,处罚重于抢劫罪。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对于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准确把握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特征,精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案例六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2020年1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经预谋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独自开门上车之机,蒙面持刀进入车内,冒充自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并以传播病毒和同归于尽相威胁,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郭某甲无足额现金,纵某某强迫郭某甲通过微信、电话向亲友筹集钱款。郭某甲在通话中明确告知亲友其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持刀挟持索要钱财,纵某某亦参与通话,并使郭某甲亲友确信郭被绑架的事实。后郭某甲亲友向郭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纵某某担心网络转款会暴露个人身份,要求郭某甲取现,得知郭的银行卡存放在家中,遂逼迫郭某甲通知其妹妹郭某乙将银行卡送来。郭某甲家人报警。郭某乙将银行卡送达后,纵某某要求由郭某乙交换作为人质,由郭某甲去银行取现回来后赎回郭某乙。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1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以纵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时,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收集纵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对被害人安危的顾虑,被威胁转账的证据。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定性,对纵某某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纵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9日以涉嫌绑架罪对纵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月21日,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任编辑:LI
发表时间:2020-04-10 22:10:31

中央政法委: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24日在全国政法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忧患意识,针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的阶段性变化,进一步增强工作前瞻性、针对性,及时研究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因时因势精准施策,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会议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力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坚定
发表时间:2020-03-25 17:12:57

中央政法委: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时期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要求,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妥善做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党委政法委推动政法单位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时期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指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妥善做好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通
发表时间:2020-02-18 17:30:48

中央政法委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28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就政法机关做好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郭声琨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彰显了时刻把人民安危挂在心上的真挚为民情怀,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
发表时间:2020-01-31 16:19:58

陈一新:推动政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助推“中国之治”再创新佳绩

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委年度总结表彰暨工作部署大会上指出推动政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助推“中国之治”再创新佳绩中央政法委今天召开年度总结表彰暨工作部署大会,秘书长陈一新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政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助推“中国之治”再创新佳绩。陈一新指出,2019年,中央政法委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政法工作,消除了一批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隐患
发表时间:2020-01-21 12:07:50

郭声琨:让群众带着更多的法治获得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原标题:郭声琨在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群众带着更多的法治获得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19日与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代表座谈时,勉励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群众带着更多的法治获得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主题宣传活动评选出192名好榜样个人和9个好榜样集体。在听取获奖代表发言后,郭声琨指出,大家身上体现了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牢记初心使命、心系人民群众的为民情怀,爱岗敬业、迎难而上的职业操守,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为全国政法干警树立了学习榜样。会场代表席全景佟丽华律师服务为民好榜样代表亢铃调解为民好榜样代表郭声琨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大局谋划推进工作,确保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作用。要发挥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司法行政队伍。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等出席座谈会。【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0-01-20 1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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