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正向证明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界定了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增强了履行能力判断的可操作性。《规定》还重申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以此促进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法释〔202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第三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第四条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第五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一)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二)罪犯对其个人财产的申报材料;(三)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四)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五)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六)其他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上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七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第六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第七条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第八条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判决确定分期缴纳罚金,罪犯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情形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所执行财产为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第十条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一)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二)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第十一条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对相关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判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本规定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第十二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对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将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公函后,应当在七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已经执行结案的,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刑罚执行机关。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确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财产性判项;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4-30 11:35:17

司法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

为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行动聚焦老年人群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困难、残疾等老年人“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推出6个方面措施,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可感、可知、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平台服务便老。引导公共法律服务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等
发表时间:2024-04-30 10:13:25

贺荣会见土耳其首席监察专员马尔科驰

近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土耳其首席监察专员马尔科驰,双方围绕执法监督等有关工作进行了深入务实交流。图为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土耳其首席监察专员马尔科驰。贺荣向马尔科驰介绍了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中国司法部愿同土方一道,落实好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深化法治领域交流互鉴,在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立足职能服务中土关系持续健康发展。图为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土耳其首席监察专员马尔科驰。马尔科驰高度评价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建设成就,表示土耳其监察专员署愿与中国司法部进一步密切工作联系,加强务实合作。土耳其驻华大使穆萨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4-29 17:57:51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提升国际邮轮在我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定》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对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
发表时间:2024-04-28 17:54:28

发挥专业优势 提供优质服务——律师行业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律师行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还通过与国际同行开展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助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着智慧和力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如果说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
发表时间:2024-04-26 17:48:01

全国律协开展“知产保护 律师在行动”活动

【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4-26 17:38:50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举办2024年“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暨“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仪式

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的2024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安徽省)集中示范活动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25日上午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南楼村举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省委宣传部部长陈舜主持启动仪式。图为2024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安徽省)集中示范活动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仪式现场。胡卫列强调,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
发表时间:2024-04-26 17:26:19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内容(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共同推进商标、专利执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突出行政裁决制度优势。落实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优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印发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登记管理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规范知识产权鉴定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鉴定项目和案卷质量评查,规范执业道德、严格行业惩戒。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市场、电子商务、展会中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职称评定工作。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研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加强各级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律师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加强涉外专利律师培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护航我国企业“走出去”。(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联合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各地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进机关、进校园等培训活动。把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在国际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法律审核中,加强沟通,推进相关国内报批程序。深入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重要国际条约,开展与国内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加入可行性分析论证,推进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磋商签署工作,为尽快形成国际保护规则贡献中国智慧。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三、组织保障(八)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及意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九)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调解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在线管理水平,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十)加强交流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司法部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2024年4月25日【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4-26 15:51:45

陈文清在俄出席第十二届安全事务高级代表国际会议

新华社圣彼得堡4月24日电(记者安晓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4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出席第十二届安全事务高级代表国际会议并作主旨发言。11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会议。陈文清说,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加快走向多极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空间的兴起发展,为各国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机遇,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和挑战。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是推动国际社会凝心聚力应对安全挑战的“中国方案”;提出的构建网络空间命运
发表时间:2024-04-25 17:37:06

律师协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4月19日,全国律协召开律师协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引导好、管理好、服务好”律师队伍的总要求,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律师协会在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推动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作用发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全国律协秘书长柳春霞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律师协会秘书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推动律师协会引导广大律师做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高质
发表时间:2024-04-23 1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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