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全面具体部署,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事项,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措施,健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大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有力推进了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纠偏纠错功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部近日发布8件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做法,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别是聚焦群众身边事、平常事,突出涉企执法监督,着力解决不规范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对指导地方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一是行政执法监督要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做到行政执法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全要素监督。这次公布的监督案例涉及不同执法领域、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有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有的属于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当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协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表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还包括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项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重要行政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定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经济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某市司法局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多方座谈论证,准确认定该案“风险提示函”的性质,依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措施,及时主动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错误偏差,注重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为查清事实,提高执法监督的效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明察暗访、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案卷资料、组织论证会、听取工作情况报告、评估鉴定、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对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可以制发监督文书督促相关机关自行纠错。在“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四是行政执法监督要举一反三,以个案纠错带动类案整改,带动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对个别案件的纠偏纠错推动类案整治,解决行政执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全系统执法案卷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在“某市司法局、综合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分析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执法监督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指挥管理关系,是一种依职权启动的权力。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重点是统筹指挥、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范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约束,推进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激励保障。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纠偏纠错,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不同,不直接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是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工作程序,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行政执法监督能力水平显著提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目录1.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2.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3.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4.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5.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6.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7.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案例一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关键词】行政检查检查频次多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检查【基本案情】2023年9月,某市司法局在访谈某天然气输送公司负责人过程中,企业反映近年来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迎检负担沉重。从2021年到2023年,公司每年都接受上百次检查。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市司法局依法对此情况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成立评估专班,对本案具体情况深入调查,及时作出处理。首先,核查案件事实。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核实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确实存在监管主体过多、检查次数过频、检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其次,查找剖析原因。与企业负责人和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后认为,造成检查多的原因,一是部门内部统筹机制不健全,检查缺乏规划性、执法审批制度不严格,同一部门不同科室联动执法机制也不健全;二是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不通畅,检查缺少协同性,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为战。三是检查标准不统一,上级指导协调力度不够,导致随意执法、重复执法。最后,组织规范整改。在查清情况、找准原因的基础上,市司法局认真履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严格落实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计划提前报告和“扫码入企”规定,将不同科室检查任务整合形成检查计划,报平台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紧急检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申报。同时,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开展“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培训,对重复检查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后续实时跟进平台统计数据发现,检查次数实现大幅降低。【典型意义】目前,重复检查已成为经营主体反映较为强烈、意见较为集中的普遍性、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检查缺乏规划性、协同性、规范性,导致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市司法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纠治问题。同时,建设市级“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前7天通过提报检查计划并由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特殊情况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进行申报。明确要求执法检查经“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联合检查匹配、执法人员经扫描市场主体“企业码”入企检查,并对“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质效不好,检查频次居高不下的部门,由市政府办进行通报和约谈,有效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检查的问题。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大数据“智能解析”,可以实时监控各部门、各领域、各地域涉企联合检查频次,同时,市司法局还将不合理、过度重复检查列入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涉企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法治建设考核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督办,全市涉企检查频次明显下降。案例二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关键词】涉企执法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风险提示函【基本案情】某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在市一网统管平台大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2023年7月到10月期间市文广旅体局对市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对一家网吧、一家酒店分别开展了5次检查,同时还发现存在对其它经营主体进行高频检查的记录。该局检查行为涉嫌重复检查。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市文广旅体局涉嫌重复检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走访部分相关商户和企业,了解涉企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经核实,该局为落实上级文旅主管部门在执法指数考核中将辖区内经营单位平均检查家数、次数及执法机构人均检查次数列入考核指标的有关要求,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就对多家经营主体开展了高频次检查,并且在多次检查中没有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迹象、需要提高检查频次问题。据此,2023年11月10日,某市综合执法指导办会同司法局对市文广旅体局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对无正当理由高频检查情况予以整改。2023年11月15日,市文广旅体局反馈了整改意见。在对个案作出处理的同时,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分析了导致该案的原因:一是监管手段单一,单纯以加大检查频次和密度去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二是统筹能力不足,未能与其它监管方式相结合;三是监管精准度不高,对本行业领域及监管对象存在的风险掌握不足。针对上述原因,报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提升综合监管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高频检查的现象。【典型意义】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调查、巡查、核验的活动,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经营主体反映,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单一,缺乏计划性、连续性、稳定性,不规范检查甚至过多过滥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本案中,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避免各自为战、单独行动;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积极推行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各类监控检测数据使用效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应景式、走过场”的入企调研、服务;畅通涉企诉求渠道,建立企业诉求反馈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响应机制,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案例三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水行政执法案件事实不清案卷评查约谈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行为进行查处,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违法行为,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某市司法局在对市水利和湖泊局2021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和案件事实不清问题,决定依法对该案进行执法监督。【监督处理】某市司法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后发现,市水利和湖泊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水利和湖泊局在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该条与已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二是案件事实不清。水利和湖泊局在没有查清偷采砂石数量、涉案标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瑕疵。市司法局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向水利和湖泊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市司法局约谈了相关办案责任人员,在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约谈视频会议上对市水利和湖泊局通报批评,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违纪线索。随后,市水利和湖泊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全系统的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并就强化法制审核、加强法制培训等工作进行部署。【典型意义】案卷评查是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全面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的过程、发现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重点关注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是否落实、适用法律是否明显错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结果是否显失公平等内容。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强化个案纠错功能,注重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刚性。同时,加强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监督合力。需要改进相关工作的,请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有关线索。案例四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关键词】交通运输依职权监督内部程序违法纠偏回头看【基本案情】2023年5月,某市司法局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依职权对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执法问题进行监督。在对相关案卷检查时发现,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3.99万元、罚款6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是以本局名义作出,但内部审批程序显示,签批人为执法支队支队长,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为下属执法支队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司法局认为,该案在内部程序上涉嫌违法,决定依职权开展监督。【监督办理】市司法局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市司法局核查后认为,执法支队作为市交通运输局下设执法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负责人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其集体讨论不能代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虽然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但在内部审批程序上存在以支队负责人审批替代该局负责人审批和以支队集体讨论替代该局集体讨论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据此,市司法局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自行纠正内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之后,市司法局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该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司法行政部门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了《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将执法案件由原执法支队支队长审查批准调整为该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原执法支队内部集体讨论调整为由该部门相关领导集体讨论。【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制度机制。行政执法程序有瑕疵或者轻微违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纠偏作用,对情节轻微、未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对案件程序进行补正。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不仅要监督行政执法的外部程序,还要监督内部审批程序。本案中,市司法局通过评查案卷材料和有关工作记录还原执法过程,发现内部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依据违反制定程序或者内容不合法的,要依法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无权处理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案例五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关键词】金融监管风险提示函群众举报程序违法【基本案情】2022年9月,某县金融办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人员在某县以投资项目返还利息的方式面向公众进行业务推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县金融办调查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广大公众谨慎投资”的风险提示函。该公司认为该县金融办未认真核查并了解相关事实基础上,就将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并且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作出“风险提示函”,损害了企业名誉,影响了企业经营,涉嫌违法。2022年10月,该公司通过该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向市司法局申诉,要求撤销该“风险提示函”。市司法局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执法监督。【监督处理】某市司法局向县司法局发《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调阅县金融办案卷材料,摸清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向市金融办等部门征求意见。经核查认为,县金融办作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主体,具有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县金融办在官网上以“风险提示函”方式告知不特定对象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会对公司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使其利益受到损失,该发布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县金融办在未查清违法事实、未保障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在官网挂出“风险提示函”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的规定,市司法局向县金融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金融办自行纠正。县金融办收到意见书后进行整改,撤回“投资风险提示函”。【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方面。但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还比较模糊,在具体监督时,要先判定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先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性质,然后再对县金融办是否具有执法权限以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后,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县金融办的执法行为未履行相关执法程序,责令其进行纠正,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案例六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城市管理不文明执法辞退监督意见以案促改【基本案情】2023年2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监大队协管员蒋某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蒙某在某农贸市场路口占道经营,影响来往群众出入,存在安全隐患。蒋某在多次劝导并试图帮蒙某将车辆挪离过程中,与蒙某发生冲突。蒋某情绪失控后,采取过激行为执法,在互联网上引发舆情。事件发生后,某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监督处理】某市司法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工作组赴该县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工作组通过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行政处罚案卷、询问执法人员,查明了基本事实,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监督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对涉事协管员蒋某予以辞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同时,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以案促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典型意义】行政执法人员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关键。按照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职责,要指导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技能。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引发社会舆情,对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涉事人员、与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同时,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案例七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烟草管理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部门执法监督重新作出许可决定【基本案情】2023年3月,申请人李某向某区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区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后,以“该市场尚在建设中,未投入使用,该店也没有形成初步营业规模”,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关规定为由,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李某对该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拨打12313举报投诉电话向市烟草专卖局进行投诉。市烟草专卖局对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某区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对以“经营场所没有形成初步经营业态”为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研究。通过调查申请人经营场所项目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情况,市烟草专卖局认为经营场所符合工信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且无禁止性规定情形。同时,认为《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关于经营场所“形成初步经营业态”的规定属于概念性条款,不属于禁止性规定,不应以此为依据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据此,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缺少法定依据,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自行纠正,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随后,申请人李某重新提交申请,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准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典型意义】除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外,行政执法监督还包括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本案中,市烟草专卖局作为区烟草专卖局的上级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改正。案例八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关键词】食品卫生超许可范围经营过罚不当行政裁量权基准提级办理【基本案情】2022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该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刀拍黄瓜”,涉嫌违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超经营许可范围销售“刀拍黄瓜”菜品17份,销售收入204元,获利34元。2022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2022年8月,“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依法对转交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监督办理】某市司法局依照《广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县司法局处理,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该案行政处罚合法、处罚结果恰当,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并答复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县司法局的处理不当,决定对该案进行提级办理。市司法局经调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餐饮店存在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销售“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虽然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餐饮店“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存在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5000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当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一致,涉嫌过罚不当。据此,某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自行纠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餐饮店经营者改正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处以警告处罚。【典型意义】近年来,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不当问题屡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舆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来讲,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如何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部门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执法实践的难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地方和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等情形依法作出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本案中,市司法局认为县司法局的监督意见不当,进行提级办理。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罚,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善用“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12 11:16:14

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举办第二期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培训班

10月28日至11月1日,第二期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培训班在安徽省合肥市举办,共有来自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市(区、县)的14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出席结业式并讲话。此次培训班是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培训班围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新任务、民法典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等专题,多维度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同时,运用现场教学、学员交流、结构化研讨等多种形式引导学员深化认识、开拓视野、相互借鉴。学员们一致表示,培训班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成效明显,对于进一步提升各地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把学习培训成果有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开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局面。【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1-08 09:35:43

海商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月4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就海商法修订草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说明。贺荣介绍,这次修改准确把握海商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着力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的权责配置,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统筹国内和国际,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需要。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共16章311条,对现行海商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草案调整了现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同时,为解决因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民商事制度规则对内河货物运输行业发展和海事审判实践造成的困扰,修订草案规定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本法关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另一方面,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并明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此外,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实际需要,修订草案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等,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修订草案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同时,明确船长在防治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职责,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的义务。【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06 16:13:13

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11月4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就仲裁法修订草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说明。贺荣介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暴露出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
发表时间:2024-11-06 15:48:20

黄祎率团访问泰国、马来西亚

10月27日至11月3日,应泰国司法部和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邀请,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黄祎率团访问两国,分别与泰司法部长塔威·索耸、马总理府法律及体制改革副部长库拉·赛格兰举行工作会谈,实地走访拜会两国国会、法学院校及司法研究机构、仲裁中心等,并同当地中资企业及商会进行座谈交流。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黄祎与泰国司法部部长塔威·索耸会谈在与泰、马两国法律司法界人士会谈中,黄祎重点宣介了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以及司法部在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学教育、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系列举措,为深化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合作奠定良好基础,并与泰司法部长塔威·索耸就建立澜湄国家法律与司法交流合作机制深入交换意见、达成高度共识。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黄祎与马来西亚总理府法律及体制改革部副部长库拉·赛格兰会谈时的集体合影在同中资企业代表座谈中,代表团介绍了司法部立足职能保障“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有关举措,并围绕两国法治体系和法律环境差异给我企业带来的风险挑战进行了调研,主动对接各方法律服务需求,取得了良好效果。泰、马两国法律司法界人士均高度赞赏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纷纷表示愿与中国司法部加强联系、深化合作,更好服务各自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05 09:59:28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会见澳门法律工作者联合会会长赵国强一行

11月1日下午,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会见了澳门法律工作者联合会会长赵国强一行,就法治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进行了深入交流。11月1日下午,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会见了澳门法律工作者联合会会长赵国强一行。王振江强调,司法部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为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法治保障,希望与澳门法联会在促进内地与澳门法律界交流、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深化务实合作。赵国强表示,澳门法联会将进一步促进澳门与内地司法法律界的交流,切实为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贡献法治力量。摄影: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11-02 19:48:06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举办2024年第二期全国“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班

10月28日至30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江西省抚州市举办2024年第二期全国“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班,全面启动“法律明白人”全覆盖培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开班式并作开班动员。江西省副省长袁勤华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培训班强调,要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服务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明白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广大“法律明白人”要通过培训,强化履职意识、提高履职本领,主动融入基层依法治理,当好社情民意信息员、政策法律宣传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法治实践引导员。要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引导群众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为“法律明白人”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培训班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服务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等专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了辅导授课,组织开展了现场教学、音像教学、经验交流和分组讨论。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100余名学员在主课堂参训,12万余名“法律明白人”在各地分课堂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第一天的辅导培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31 09:42:58

上合组织国家法律服务高级研修班在山东青岛举办

近日,上合组织国家法律服务高级研修班在山东省青岛市上合示范区举办。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山东省副省长李伟出席结业仪式并讲话。本次研修班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第十次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贺信精神,回应各国加强法律与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关切,搭建各国司法部间交流互鉴平台的重要举措。研修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治中国建设伟大成就作为宣介重点,采取课堂讲座、交流研讨、实地考察、文化体验等形式,安排知名法学专家对中国国情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讲解,并围绕“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开展理论授课和走访考察。学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研修班学习交流,直观系统了解中国法治建设情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钦佩,热切希望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国家法律与司法行政领域务实合作和交流,愿为推动上合组织成员国间法治交流互鉴作出新贡献。研修班由司法部主办,山东省司法厅协办。来自白俄罗斯、伊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国等国家司法部司局级官员和我相关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次研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30 10:02:40

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培训班

10月24日至26日,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培训班,对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开展全覆盖集中培训。培训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题,结合青年党员律师队伍特点,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实效性,安排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授课,组织党员律师代表分享先进事迹和职业感悟,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党员律师学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服务“国之大者”,践行执业为民,严守执业底线,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担当作为。此次培训班是继去年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后,加强律师队伍政治引领、深化律师行业党建的又一重要举措。学员普遍反映,此次培训是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对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提高党员律师队伍能力素质,激励青年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推进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组织部、司法部有关领导出席开班式,司法部主要负责同志作开班动员。培训班在全国组织干部学院设主课堂,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培训机构设分课堂,采取视频授课形式在全国开展。各地党委组织部、司法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在分课堂参加开班式、结业式。【责任编辑:王紫薇】
发表时间:2024-10-26 19:04:51

王振江会见古巴司法部副部长亚什娜

10月25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会见古巴司法部副部长亚什娜一行。10月25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京会见古巴司法部副部长亚什娜一行。王振江向亚什娜宣介了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司法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法治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全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情况。王振江表示,中古两党两国传统友好历久弥新、不断深化,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团结合作、发展中国家真诚互助的典范。中国司法部愿同古巴司法部一道,共同落实好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深化在立法、公证、普法宣传、法律服务、人员培训等领域交流合作,不断丰富新时代中古特殊友好关系内涵,助力中古命运共同体建设行稳致远。亚什娜高度评价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表示古巴司法部愿继续深化双方合作,推动两国各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取得更大发展。古巴驻华使馆有关官员参加会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王紫薇】
发表时间:2024-10-26 18: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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