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二)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第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一)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律师事务所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二)开展律师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以及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洗钱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洗钱风险提示。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名单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及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对设立人、负责人、合伙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处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当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五条对于存在长期委托关系等情形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关注当事人的风险状况、委托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开展持续的当事人尽职调查。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一)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二)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三)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四)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五)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一)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委托代理事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二)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事项的监测分析;(三)提高对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四)与当事人建立、维持委托关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前,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经强化尽职调查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当事人超出洗钱风险控制水平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关系。如果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但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结合当事人特征、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性质等,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洗钱风险较低时,应当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核实、记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发生洗钱风险增加等情形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以及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有关法律文书等。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委托代理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当事人或者委托事项涉及其他公民、组织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依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仅限于提供与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可以不提供通过当事人获取的信息。律师事务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应当按照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经核查发现委托人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终止法律服务,按照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还应当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洗钱公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行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部门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培训,并配合做好反洗钱普法宣传。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大陆和台湾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律师行业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8:29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顺利开班

9月20日,司法部举办的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顺利开班。报名参加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港澳律师参加培训。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港澳律师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培训将以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举办,其中线下培训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港澳基本法等进行授课。参训港澳律师普遍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进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加深了对国家发展成就的认识,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更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7:25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上线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定于10月12日举行,为便于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于9月20日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敬请关注!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进行模拟答题。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3:57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5年度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近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5年度启动仪式在司法行政学院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就做好“1+1”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理事长赵大程主持启动仪式。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近年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了服务覆盖面扩大、服务事项范围拓展、服务效能提升,“1+1”志愿者精神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下一步,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以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志愿精神,展现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良好风貌。启动仪式上,“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作了发言。据了解,“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已连续16年向中西部1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70多个县(区)派出法律援助志愿者2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45万余件,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2.95万余场次,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6.1万余起,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合法经济利益54.5亿余元。【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2:54

贺荣会见蒙古国法律与内务部部长蒙赫巴特尔

9月1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蒙古国法律与内务部部长蒙赫巴特尔一行。9月1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蒙古国法律与内务部部长蒙赫巴特尔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完善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深化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法律服务等方面务实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1:12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于9月19日公布

司法部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5年9月19日公布。公告明确,应试人员可自9月19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在司法部官网打印成绩通知单。公告同时明确,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此外,通过2024年、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可于9月19日8时至9月23日18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报名参加2025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5年10月12日举行。【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9 09:56:45

司法部支持在香港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

为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专业作用,司法部支持在香港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向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就近提供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等,支持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更好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7 16:01:47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随着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数量大幅下降,精准发现问题水平有效提升,为企业退还违法收费、依法变更或解除冻结账户,解决了一批企业关切的执法标准不一致、信用修复难等急难愁盼问题,动真碰硬整肃执法队伍纪律作风,依法查处一批“吃拿卡要”“粗暴执法”和执法不作为案件,将一批不具备执法资格、严重违规人员清除出执法队伍,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各部门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好做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司法部将分批向社会发布。本批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乱罚款、乱查封、违反执法行为规范、裁量不当、执法不作为等问题,从不同方面展现了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可以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借鉴。一是强化监督违法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执法是高质量执法的重要保障。案例1中,四川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区市场监管局“罚款缴入本局账户”的违法行为,推动本地市场监管全系统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从源头防范趋利性执法。案例2中,湖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对滥用职权、参与搭车收取会费的执法人员,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强化“执法权不可滥用”的红线意识。案例3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信息协作共享,发现并纠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检查、基本执法程序缺失等问题,为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提供思路。案例4中,广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跨部门会商、请教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精准界定法律适用范围,纠正了执法部门扩大执法权限、随意扣押财物的错误行为。二是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裁量权、类案不同罚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各地对于执法标准不一致、裁量权基准不完善等问题,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裁量标准统一,实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案例5中,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指出卫生健康局裁量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推动执法机关重事实、守标准。案例6中,河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同类违法案件处罚差异过大的问题,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整改,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性。三是纠治执法不作为。行政执法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各地聚焦执法部门监管缺位、该严不严等问题进行纠治,推动落实执法责任。案例7中,新疆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职,纠正办理企业许可申请“不告知、不处理”的不作为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权益。案例8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不严,针对小区飞线充电隐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有效督促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执法职责。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会同各地、各部门发挥好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的作用,持续狠抓问题纠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目录1.四川某区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2.湖南某市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3.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案4.广西某市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5.吉林某区监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6.河南某市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适用裁量权案7.新疆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案8.山东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管不到位案案例一四川某区监督区市场监管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关键词】市场监管备案审查罚缴分离【基本案情】2025年3月,四川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该区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1月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直接缴纳至该局账户,涉嫌未执行罚缴分离有关规定。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全面调阅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以来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经核实,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该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告知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账户,再由该局将罚款转入财政专户。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整改的同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促改、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典型意义】“罚缴分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障公正执法。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缴入本局账户,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容易滋生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延伸至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以来所有处罚案卷,溯源问题根本,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到位,切实将监督效果转化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效。案例二湖南某市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关键词】市场监管滥用职权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5年3月,湖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接到企业投诉反映,2024年1月和2025年1月,某县酒业协会会长邀请县市场监管局某执法人员到多家烟酒商店进行普法宣传,期间,该协会会长借机收缴会费并邀请部分商户加入协会。该执法人员明知自身行为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但对该行为事先未拒绝、事中未制止、事后未报告。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向该县10余家烟酒商店进行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向该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取消涉事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该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县市场监管局迅速落实整改要求,开展警示教育,开展执法边界与职责专项培训,教育执法人员从该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强化责任担当。【典型意义】执法人员对执法边界认识不清、纪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积极发挥作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对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释放出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决纠治扰企痛点和保障小微主体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案例三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案【关键词】交通运输违规执法取消执法人员资格【基本案情】2025年3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县纪委监委提供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发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某未经批准违规对出租车实施行政检查,涉嫌违反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等有关规定,且在出租车司机准备录音录像时,放任同行人员抢摔司机手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后查明,刘某违规执法行为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监督意见,取消了刘某执法资格,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刘某记过处分。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一方面,县交通运输局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完善内部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该县以此案为典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典型意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确保程序正义,对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暴露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县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处理,严肃问责,对执法人员形成震慑。同时,该县由点及面,深挖问题源头,加强制度建设,印发相关文件,做到“整改一个、规范一批”,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例四广西某市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关键词】共享电单车占道许可扣押跨部门会商【基本案情】2025年5月,某共享单车公司向广西某市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住建局在与该公司合作协议到期后,要求其收回所有车辆,恢复城市道路原貌。其后又以该公司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扣押该公司800余辆共享电单车,并拟对其处以罚款。该公司认为县住建局处罚不合理,涉嫌乱扣押,向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情况。由于本案涉及多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工作专班决定由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级办理,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该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进行研究,并与自治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共享单车停放不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县住建局以该公司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扣押该公司共享电单车并拟对其处以罚款的行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县住建局立即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目前,县住建局已退还所扣共享电单车,并撤销拟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立案。【典型意义】扩大执法权限、随意扣押财物是典型的乱执法行为。本案中,针对新业态执法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范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跨部门会商、请教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执法部门纠正乱执法问题,有效约束执法的随意性,明确法律适用边界,确保类似新业态执法行为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为市场提供稳定、公正、透明的规则预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公平秩序,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案例五吉林某区监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关键词】案卷评查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裁量不当【基本案情】2025年4月,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集中评查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区卫生健康局以非法行医为由给予当事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中,认定违法事实持续时间的证据不清,且能作为证据确定的违法收入仅为一笔500元转账收款。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执法监督人员、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研究,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裁量基准适用不准确、处罚畸重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对区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区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固定证据,严格按照行政裁量基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证据不足、裁量不当,是乱罚款的重要表现之一。处罚畸重不仅直接侵害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本案中,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下积极组织整改,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流程,强化了内部合法性审核,有效避免了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提醒执法部门必须恪守法治底线,严格落实行使裁量权制度,让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案例六河南某市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适用裁量权案【关键词】类案不同罚案件评查自行纠错【基本案情】2025年3月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后,河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2024年4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两起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情节相似,但罚款计算的裁量标准相差两倍以上,存在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和询问案涉当事人后认为,两起案件违法事实和非法占地性质基本相同,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较大差异,相关执法文书中也未载明当事人具备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以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存在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整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整改情况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不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是典型的乱罚款行为。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抽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发现乱罚款问题,依法督促执法部门自我纠偏、主动纠错,约束执法随意性,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使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得到同等处理,有效防止选择性、歧视性执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了法治权威。案例七新疆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案【关键词】申请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限期整改【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建材公司向新疆某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城市管理局收到该公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后,未告知其材料是否齐全,也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存在不依法履职问题。县工作专班通过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平台,将该问题交由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建材公司、县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县城市管理局收到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后,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认真履职,依法受理并通过该企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申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典型意义】落实行政许可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是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养不高、服务意识淡薄及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精准监督、全程督办,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案例八山东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管不到位案【关键词】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监管不到位【基本案情】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12345热线加强联动,广泛收集问题线索。2025年4月,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筛查12345热线工单发现,某物业公司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场存在飞线给电动车充电现象,县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现场走访、调取执法案卷、询问有关人员后,调查核实:县消防救援大队虽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仅对个别情节严重的住户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未跟进后续整改情况,也未对其他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处置。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执法不严问题限期整改。目前,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对该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飞线充电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以严格规范的消防执法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典型意义】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针对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不严,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点带面、以案促改,实现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群众企业满意度“双提升”。【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9-16 09:49:09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顺利举行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于9月13日、14日分两批次顺利举行。全国共有93万余人报名,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332个考区、602个考点、8700余个考场。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把好法律职业准入关。考试继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考试重要内容并予以重点考查,引导考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考试立足法律职业的实践导向和法学理论通说观点,适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坚持以案例题考查为主,全面考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政治素养、法律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考试期间,司法部领导分别在司法部考试指挥中心及山东等地巡察和监督指导,司法部派出巡考组检查指导考试工作。教育、工信、公安、保密、国家能源等部门,在做好机位资源保障、电力供应、道路交通、网络安全及防范打击考试作弊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党委、政府有力领导下,落实司法部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考试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扎实做好考前培训、测试、演练等各项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考试期间,各地会同有关部门运用人脸识别、防窥设备、无线电监测等技防、物防、人防手段,引导广大考生诚信参考,坚决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并全力做好考试期间交通、住宿、饮食、医疗等综合保障工作,积极为视障、疾患、高龄、孕妇等特殊考生提供暖心服务。根据工作安排,客观题考试成绩将于9月19日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可于9月19日至23日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2日举行。【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5 10:11:5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答记者问新华社记者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背景和意义。答: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起,国家以五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先后出台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4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创新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的全民普法堪称人类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入法,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迫切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传播法律知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总结全民普法四十年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问: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中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答: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注重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回顾法治宣传教育的发展历程,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原则,也是基本经验。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必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人民立场。聚焦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各行业、各领域特别是基层群众和基层普法队伍的意见建议,真正做到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三是坚持实践导向。着力构建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相结合,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成功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丰富内容形式,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问:法治宣传教育法重点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答:法治宣传教育法遵循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聚焦保障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举措:一是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二是规定了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四是强调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同时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规定了支持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开展的保障与监督措施。问:法治宣传教育法就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作了哪些规定?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法就宪法的宣传教育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同时,总结2014年设立国家宪法日以来的经验做法,规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三是突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作用,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同时,总结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规定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问:为确保法治宣传教育法有效实施,有关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答: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全民普法工作的基础性法律,为确保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为法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推进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定内容。三是科学谋划“九五”普法规划。结合“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目标任务,明确未来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保障机制等。四是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以法律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各类群体法治素养提升,通过制度保障与实践引导相结合,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全民法治行为习惯。五是加强工作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统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5 1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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