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召开2021年度工作总结暨部署大会 陈一新强调 扎实做好今年政法工作 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

1月20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年度工作总结暨部署大会,总结2021年工作,部署2022年任务。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把握“六字工作要诀”,抓好“十项工作重点”,深化“十大战略策略问题”研究,强化机关党的建设
发表时间:2022-01-21 17:46:23

郭声琨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会上强调 总结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会16日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会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总结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常态化制度化,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更好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郭声琨指出,经党中央批准,全
发表时间:2022-01-18 17:15:50

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结束时讲话强调 形成“四个共识” 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

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结束时讲话强调形成“四个共识”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1月1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结束时作了小结。他指出,党中央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肯定了去年政法工作成绩,提出了政法工作新的任务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郭声琨同志的讲话,总结成绩,分析形势,对今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与会同志认真学习、深入思考、热烈研讨,形成了“四个共识”:重视总结近些年来政法战线“十大探索”、正视“七个方面”的复杂形势、今年政法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深入研究“七大课题”。——要重视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政法战线的有效探索。与会同志感触最深的有“十大探索”:一是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探索了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路子;二是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探索了从制度上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新路子;三是打好重点领域斗争主动仗,探索了助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新路子;四是实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专项行动,探索了有效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的新路子;五是打赢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探索了改善社会治安生态的新路子;六是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探索了加快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路子;七是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探索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体系的新路子;八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探索了政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新路子;九是加快发展政法网络新媒体,探索了打赢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主动战的新路子;十是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探索了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路子。——要正视政法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表现在“七个方面”:外部势力对我国遏制打压是重大威胁,世纪疫情冲击是重大考验,全球通胀环境是重大外在压力,政治安全风险是重大隐患,经济金融风险是具有外溢性的重大风险,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风险是重大挑战,新型安全风险是重要风险增量。政法战线要认清形势、未雨绸缪,积极有效应对。——要抓实抓好今年政法工作的重大任务。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是今年政法工作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是政法战线务必抓实抓好的头等大事。具体要落实到“五个坚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字当头,把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提升一级;坚持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为工作总抓手,以“国泰”为根本、以“民安”为宗旨;坚持强化法治保障,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不断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坚持加强政治建设,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要深入研究政法理论和实践的紧要课题。进入新发展阶段,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要重视研究和解决统筹发展和安全、履行打击和保护职能、完善制约监督和协同配合机制、重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结合、发挥专门力量和群防群治作用、打好打赢网下战场和网上战场、回答好人民监督和自我革命两个答案等“七大课题”。【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2-01-17 17:21:51

郭声琨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安保总指挥部第二次会议上强调 全力做好冬奥安保各项工作 为奥运盛会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9日出席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安保总指挥部第二次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简约、安全、精彩”办赛要求,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全力以赴做好冬奥安保各项工作,为举办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会议要求,
发表时间:2022-01-13 17:27:57

中央政法委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全面总结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陈一新讲话 王秀峰出席

1月5日,中央政法委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作讲话,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十一指导组组长王秀峰出席会议指导。陈一新指出,一年来,中央政法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精心谋划部署,强化组织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求实、务实、扎实,形成“五大特色做法”:——“一条主线”贯穿始终。紧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这条主线,把党史作为强党资政育人铸警的最好教科书,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模范。—
发表时间:2022-01-06 13:55:10

郭声琨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在新起点上奋力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新起点上奋力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郭声琨在全党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由中央宣传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学习纲要》)正式出版发行。《学习纲要》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全面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原创性贡献,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权威辅助读物
发表时间:2021-12-14 10:17:32

郭声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座谈会上强调 在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持续用力 为续写“中国之治”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一周年之际,中央依法治国办4日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依法治国办主任郭声琨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学深悟透做实上持续用力,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续写“中国之治”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听取有关部
发表时间:2021-11-05 17:24:36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三)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前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就上述规定的需要启动预警机制的次数予以明确。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涉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移送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对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要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并视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道德培训,把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相关制度规范作为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培训重点,引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强化行动自觉。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职能,健全类案参考、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等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日常监管,强化法官、检察官工作时间之外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处理记录报告平台中的相关数据,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通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引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日常监管,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支持律师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责任编辑:LI
发表时间:2021-11-03 10:43:04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四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托相关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责任编辑:LI
发表时间:2021-11-03 10:41:59

郭声琨在第十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希望广大律师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奋力谱写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

第十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3日在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希望广大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谱写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郭声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创新发展,律师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广大律师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作出积极贡献。希望广大律师始终坚持科学理论指
发表时间:2021-10-13 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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