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知道且有证据证明会员具有违规行为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五)实名投诉,并有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五)超过处分时效的;
(六)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
(七)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八)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注意事项
(一)您应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借投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律师协会正常工作;
(二)为及时受理您的投诉,尽早启动查处工作,请根据地域管辖等情况,向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
(三)同一投诉事由,集体来访投诉时,应推选出代表,最多不超过3人;
(四)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来访接待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