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涉外法律服务团亮相东博会

金秋九月,承载着中国与东盟合作梦想的盛会如约而至。9月17日至21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9月17日下午,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人流如织。会展中心D区二楼楼梯口左侧,一块“涉外法律服务团”的蓝色指示牌格外醒目。这里是南宁市司法局组织的“升级版”涉外法律服务团,多名值班律师、公证员正忙碌地接待着中外客商的咨询。16时左右,一名身着传统缅甸服饰的客商匆匆走到服务台前,用缅甸语询问:“我想把我的大米品牌引进中国市场,该怎么申请品牌?”来自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李成渝立刻起身,并递上一杯茶水。“您在中国是否有公司或营业地址?”李成渝一边询问,一边拿出《涉外商标注册指南》递给他。短短15分钟的交流,这名客商笑着说:“谢谢你们,我原来完全不知道该怎么操作,现在清楚多了。”涉外法律服务团进驻展区,既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又搭建起国际合作的桥梁。“去年,我们首次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团进驻东博会提供法律服务,深受参展企业和观众欢迎。”南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舒珍介绍,今年,南宁市司法局提前数月启动遴选,从全市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机构中“优中选优”,集结30名具备丰富涉外实务经验、熟悉英语或东盟国家语言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涉外法律服务团。《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涉外法律服务团的服务覆盖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合同合规等多个涉外法律领域,在会展期间每日9时至17时驻点,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很多东盟客商对中国法律并不熟悉,我们就是要做他们走进中国市场的‘第一座桥’。”来自广西邕江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张浩告诉记者。人工智能科技也是本次涉外法律服务团的一大亮点。记者在服务展区看到,一块展示AI仲裁咨询小程序的展板吸引众多参展客商与观众驻足,大家纷纷掏出手机扫码体验。“为打造‘智慧+法治’服务新体验,今年南宁仲裁委员会自主研发的AI仲裁咨询小程序,可为中外客商提供中、英、泰、越南语等多语种智能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仲裁流程、法律依据等常见问题的‘秒回’响应。”南宁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黄鹏介绍。桂南公证处AI智能客服“桂小南”也已同步上线,不仅支持多语种语音交互,还覆盖合同协议、知识产权、出国公证等高频率咨询需求,真正实现法律服务“指尖办、随时办”。16时45分许,参展观众开始陆续离场,而法律服务团的咨询台前,依然不乏前来问询的客商与观众。他们带着疑问而来,满怀答案而归,身后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中愈发清晰的法治底色。【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34:08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顺利开班

9月20日,司法部举办的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顺利开班。报名参加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港澳律师参加培训。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港澳律师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培训将以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举办,其中线下培训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港澳基本法等进行授课。参训港澳律师普遍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进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加深了对国家发展成就的认识,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更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7:25

江流万里 法治扬帆——广西深化与东盟协作奏响涉外法律服务强音

9月18日,第22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平行论坛中国-东盟商事法律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南宁代表处揭牌成立,广西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回望广西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答卷,成功承办中越司法行政部门首次边境会晤;发挥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作用高效处理跨境商事争议;举办首次中越律师同堂研修培训……一系列扎实且创新的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东盟法治交流与合作迈向深入,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力量。江流万里通东盟,法治扬帆筑同心。作为中国唯一与东盟陆海相连的省区,广西立足作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前沿和窗口的战略定位,以“硬联通筑法治枢纽、软联通促规则互认、心联通聚法治认同”三维联动模式,在涉外法治建设领域中持续深耕,不断拓展区域法治合作新格局。硬联通筑法治枢纽“之前越南企业对进入广西市场有一些顾虑,主要是担心跨境纠纷解决难、成本高。”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南宁代表处负责人裴忠坚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但随着广西多个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相继落地,解决跨境纠纷效率不断提升,这让越南企业对中越贸易的法治保障越来越有信心。”近年来,广西积极搭建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矩阵作用愈发凸显。2024年9月25日,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部共同推进下成功设立,发挥深化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仲裁领域的交流协作作用,为推动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机制,推动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开展了积极实践。广西还整合资源设立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南宁国际仲裁院等综合平台,构建起“咨询—调解—仲裁”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成立至今,已受理国内外商事纠纷超1200件,当事人涉及越南、马来西亚等13个国家。与此同时,广西进一步将跨境法律服务的“神经末梢”延伸至最前端。广西贸促会、百色仲裁委员会分别与越南商业仲裁中心、越南河内贸易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配套成立联合秘书处,并在中越边境平孟口岸、龙邦口岸设立联合工作站,将纠纷化解、法律指引服务直接延伸至贸易通关一线。2024年以来,两口岸工作站累计服务中越商户800余人次,成功化解跨境贸易纠纷192起,纠纷化解成功率达100%。软联通促规则互认机制创新是打破区域法治协作壁垒的关键。今年6月,中越司法行政部门首次边境会晤在南宁成功举行,会晤期间,中越两国司法部就建立边境边民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拓展深化法律服务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等达成广泛共识,广西司法厅与越南广宁省、谅山省、高平省、河江省司法厅分别签署合作备忘录,广西民族大学与河内法律大学签订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意向书,标志着中越法治合作从“零星对接”迈向“机制化、常态化”新阶段。广西司法厅充分依托中国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省委书记新春会晤暨联工委会晤机制,通过出访交流、照会联系、电话邮件互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保持与越南法律与司法领域的沟通联系,不断深化与越南在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为广西与越南经贸合作、人工智能等领域提供法治支撑和法律服务。法治领域协作不断扩容,“朋友圈”持续扩大。在广西司法厅的推动下,广西律师协会与越南广宁省律师协会加强合作,建立“季度互访+案件协作”机制;南宁市律师协会代表团访问越南;南宁国际仲裁院与越南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3家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广西有40余家律师事务所与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柬埔寨、老挝、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等东盟国家20余家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心联通聚法治认同民俗与法治相融,是凝聚跨境民心的温暖纽带。“唱支山歌纠纷解,中越友谊花常开……”在崇左市友谊关口岸,中越山歌普法队用壮语、越语演唱的普法山歌,总能吸引大批边民驻足。这是广西以“民俗+法治”打造跨境法治认同的生动缩影。以边民听得惯的语言、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法律知识,让边民既“听得懂”又“听得进”。近年来,广西组建中越普法骑行队、山歌普法队、跨境劳务法治宣传队等130余支队伍,深入边境村寨、口岸市场开展“中越同携手法治筑和谐”“宪法边疆行”等活动500余场次,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文交流让情感联结更紧密,让跨境法治认同更深厚。今年8月,“跨境标准轨铁路法律专题中越律师同堂培训暨2025年涉外律师人才实务专题培训班”在南宁顺利举办,40名中国律师与22名越南律师共同研修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风险防控、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内容,推动专业共识转化为合作动能。南宁仲裁委员会联合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广西大学法学院举办2025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研讨会,围绕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争议解决环境搭建合作桥梁,促成了一系列务实合作成果,尤其是实施广西首个获得国际调解协会权威认证的国际调解员培训项目,为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充实了专业人才储备,为国际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互利共赢、美美与共。据介绍,下一步,广西司法行政系统将面向东盟持续深化对外法治合作交流,积极推进跨境法治协同,全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网络,为跨境治理、经贸往来、民生保障等筑牢法治根基,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桂力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9-19 16:15:53

西部锻炼青年律师的北疆答卷

“同学们,面对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先保证自身安全,学会向家长、老师求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参加第二批司法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的青年律师张烁晨,来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第二小学,围绕预防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电信诈骗等主题,以案释法,为同学们上了一堂实用的“法律必修课”。为推动东西部法律人才交流,去年司法部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工作,选拔优秀青年律师到西部地区,特别是律师资源匮乏的边疆地区、艰苦山区等地,充实基层法治服务力量。去年8月,第一批来自江苏、河南、江西等地的20名青年律师,被派驻至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的20个旗县司法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基层治理注入了“新鲜血液”。一年来,20名青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融入基层法治建设,解决群众法律难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8件,开展普法宣讲活动369场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审查合同文本等4270次,参与调解案件503件,为基层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今年8月底,“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再次启动,第二批来自江苏、河南、浙江、江西、河北5省的41名青年律师,分别被派驻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等11个盟市的41个旗县(市区)司法所,为内蒙古法治建设注入新活力。青年律师到岗后,各接收地为青年律师同步开展岗前培训,围绕当地司法工作流程、业务重点及注意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帮助青年律师快速熟悉岗位、适应工作节奏,确保锻炼工作高效起步。“陌生电,勿轻信;贪便宜,要警惕;遇转账,多核实;有疑问,找司法!”9月15日,被派驻至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司法所工作的律师董姝笛来到龙苑小区,开展了防诈骗普法宣传活动。针对该小区老年人居多的情况,董姝笛精心编排了“防诈三字经”,并以真实案例讲解常见骗局,剖析作案手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法律知识,切实增强了老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防诈三字经’念起来朗朗上口,好记又实用,我要抄下来贴在家里,让家里人也记住这些法律常识。”活动现场,72岁的张大爷说。扎根基层勇担当,法律服务暖民心。来自河南省的青年律师冯永浩入驻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司法所半个月以来,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法律问题,以专业能力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处理各类法律事务16件,帮助15名群众解决法律难题,涉及金额超8万元,用实际行动彰显了青年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可和好评。做好法治形象的“代言人”,当好群众权益的“维护者”。在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们扑下身子、扎根基层,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基层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切实缓解了司法所人手不够的问题,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内蒙古司法厅将制定青年律师工作管理制度,规范青年律师管理工作,密切关注青年律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服务好青年律师,让其安心工作、用心服务,为建设平安北疆贡献青春力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9-19 16:13:06

30家法律服务机构亮相2025年服贸会 多角度展现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智慧水准

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最具特色的专业展区——法律服务专题展,在商务服务展示板块中吸引了大家的注意。近年来,国际市场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在不断扩充。由司法部主办、律师局指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在2025年服贸会供应链与商务服务专题展下举办的第五届法律服务专题展区,全方位展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出色形象和专业实力。高水准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为充分展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良好形象,推介涉外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成果,自2021年以来司法部多次在服贸会举办法律服务专题展。根据主办方安排,今年的法律服务专题展区位于首钢园区13号馆。法律服务专题展有30家法律服务机构参展,其中,仲裁机构6家、公证机构3家,涉外法律服务较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的优秀涉外律师事务所20家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在服贸会开幕第一天,《法治日报》记者就直奔13号馆法律服务专题展区。位于门口位置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展位旁,挤满了驻足参观的观众。原来是方圆公证处为此次参展带来的“伴手礼”——制作精美的“北京中轴线”书签,吸引了大家的目光。“用北京中轴线及相关景点为背景做书签,就是想把普法宣传和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升公证工作的亲切感和文化感知力。”工作人员笑着告诉记者。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是北京地区成立最早、规模较大的公证机构,可依法办理各类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发往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是我国法治领域首个以“一带一路”命名的,由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律所、仲裁、商事调解等领域的行业协会、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组成的非政府国际性专业组织,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国际合作平台。联盟交流合作部负责人说,服贸会作为中国扩大开放、深化合作、引领创新的重要窗口,其磅礴气象生动诠释了“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一环,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应时而生,必须主动融入国家开放大局,在服务贸易的全球化浪潮中找准定位、展现担当。联盟连续几年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会员参展,有信心团结全球法律服务同仁,共同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和活力。涉外仲裁成高效高质争议解决渠道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高效、专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化解跨国经营中的矛盾,为国内外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争议解决渠道。记者注意到,此次参展的很多法律服务机构都将“为‘一带一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作为自己重点推介的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展台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贸仲坚决响应国家号召,以保障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为原则,为纠纷解决提供高效高质法律服务。据了解,拥有境外工程承包资格的中央大型施工企业,通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投身“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许多大型基础性建设工程,和很多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工程总包、分包合同关系。在境外项目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纠纷在所难免。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工程合同纠纷应在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国内外不一致,案件审理耗时长,国外建设项目可能因此长期停工,经济损失不断扩大。而选择熟悉国内企业情况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结案时间短、效率高,成为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的重要解决途径。据悉,贸仲成立至今已受理7万余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166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被《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仲裁规则也入选全球前五最受青睐的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创设于1983年,是粤港澳地区首家仲裁机构。截至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当事人覆盖143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员覆盖129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争议金额连续3年超千亿元,国际商事仲裁个案最高金额超人民币300亿元。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展台,负责人黄郭勇向记者介绍,仲裁机构在做好涉外仲裁事业时,应完善涉外仲裁规则、加强涉外仲裁机构建设、提高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涉外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法律服务让企业“出海之路”走得更稳法德东恒柯伍陈(南京)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江苏省首家苏港联营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南京玄武律政中心,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地区头部律所柯伍陈律师事务所携手创立,依托香港地区,整合全球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跨境综合法律服务,助力中国企业出海。联营律所负责人沙鹭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商务活动很多都涉及法律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内地法和香港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域,差异巨大,而我们联营律所就像跨法域的一座桥,让法律服务的‘车流’在两地畅通无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沙鹭所说的这座“桥”的背后,是江苏与粤港澳大湾区、南京与香港深度融合的缩影,也是区域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据了解,此次法律服务专题展的参展机构,不仅有能在融资并购、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等领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有深耕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电子商务、医药卫生等领域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能够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迎进来”的外商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全球领先的国际化律所,在全球设有26家办公室、3700余名专业人员,在中国有17家办公室、2000余人,业务涵盖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资本市场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国内设立了12家分所,还在阿联酋迪拜、尼日利亚阿布贾、赞比亚基特韦设有3家国际办公室。公证服务帮助经营主体更好拓展海外业务;仲裁协助化解企业跨国经营难题;律师工作更好化解矛盾纠纷……对外开放不断走深走实,离不开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提供的坚实保障。【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9 09:42:0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今天正式联合发布。这10个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诠释了行政诉讼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司法理念,集中体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涉民营经济行政案件提供参考;有利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下一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公正审理并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完善民营经济保护长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目录一、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二、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四、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五、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六、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七、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八、某投资公司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九、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十、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案例一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前,应当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资质开展集中清理。随后,该部门分别于当年4月、7月、10月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相关企业寄出,最终撤回了656家建筑企业的768项资质,同时于11月3日在官网集中发布了撤回公告。2023年底至2024年3月期间,103家被撤回资质的企业陆续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117件行政复议申请。这些企业均主张,在资质被撤回的过程中,未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导致自身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失去整改机会,遂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撤回资质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撤回资质决定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是否充分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案涉企业有效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导致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进而错失整改机会,因此相关撤回资质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案件调查等程序,组织被申请人与案涉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向企业释明资质标准条件及行业管理政策,同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对照整改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和意见书,推动其针对撤回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撤销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指导被申请人对当前涉企资质许可审批和动态监管工作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推动建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热线矩阵,分类编制涉企资质申报指引手册,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许可行为并便利企业申领许可。最终,103家企业主动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该批案件实现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案例二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基本案情】2017年,申请人某开发公司通过打包竞价方式取得浙江省某市某园区A、B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与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了A、B地块的出让面积、坐落位置、出让总价款、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等内容,同时载明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完成A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但因申请人自身原因,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缴纳违约金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需对A、B两地块承担689天的竣工超期违约责任,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含A、B地块)缴纳违约金99973.9万元。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缴纳违约金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是否合理。通过举行听证会、实地勘察建设项目、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等方式,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参照闲置土地处置中以宗地为单位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惯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也应以宗地为单位。该案中,A地块与B地块为两宗独立用地,出让前单独确定评估价,出让后项目分期报批建设,理应按不同宗地分别监督合同履行情况。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宗地价款仅占出让合同总价的20%,被申请人却按照两地块出让总价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当。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属地政府因落实新规要求申请人修改规划,导致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滞后,被申请人直接认定商业综合体项目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逾期竣工,显失公平。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指出案涉决定存在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依法依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是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是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坚决杜绝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并指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明显不当,通过纠正被申请人“整体出让等于整体责任”的认识误区,推动其自行纠正不当履约监管行为,为民营企业避免经济损失近十亿元,切实保护了企业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权益,为民营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案例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基本案情】2024年4月,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申请人开设的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多项涉嫌违法的行为:一是该诊所在网络团购平台使用“2022年度某网络团购平台人气品牌”“某市健康免疫力协会会员单位”“服务300+人群”等宣传语,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二是店内会员说明中列有“禁止退卡”等规定,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是店内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核查,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据此,被申请人于当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和警告。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且处罚过重,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复议机构赴现场实地核查,召开案件协调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确实存在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但行政复议机构调查中发现,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整改。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量上述裁量因素,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适当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调解。经过多轮释法明理、沟通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制发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对申请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从罚款3万元调整至2万元,同时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5日施行),对申请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不予处罚,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典型意义】医疗行业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对医疗系统行政执法坚持严的基调,既是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严的基调并非简单“重罚”,而是强调行政执法的刚性与精准性相统一。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通过准确适用地方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最终,行政复议机构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适度调整罚款金额,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平衡。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了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案例四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不得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基本案情】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一期2、3、31号楼为商业开发项目,由某市棚改办收购作为安置用房,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5月4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线上审批平台故障未能办理。2021年11月,申请人再次提出备案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即便以2020年5月4日作为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备案也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缴纳罚款后才能办理备案,故未同意申请人备案。由此,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也未能取得工程项目尾款,申请人及房屋业主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经研判,该信访事项符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条件,经引导,申请人于2024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分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聚焦争议焦点,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求“先处罚再备案”实质属于违法增设备案条件,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取消了企业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必要限制。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纳入法定复议渠道,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化解,不仅高效解决了企业困境,更为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破解信访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案例五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综合判断【基本案情】2019年,为获取某市公共资源投资交易信息,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前后分别由文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该平台的网上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均为文某。2022年2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参加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投标行为由双方公司员工分别参与,双方在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分别为本公司员工,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账号上留存联系人仍均为文某。2024年10月24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约11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坚决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招投标”的监管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涉企行政执法更要恪守合法、适当原则,坚决杜绝以“监管”之名行“乱处罚”之实。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相互串通投标的适用范围,通过厘清“前期注册行为”与“具体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差异,有效避免了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款的扩大化适用,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执法偏差,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个案监督+类案规范”的模式,推动20余件同类案件的妥善解决,避免了不当行政执法对营商环境的持续性损害,实现了类案规范的监督效果。案例六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允诺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基本案情】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达成案涉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调解协议首页右上角加盖印章。某房地产公司按照案涉调解协议给村民支付了补偿款,解决了征地补偿问题,开发项目建设得以顺利推进,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诺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某房地产公司系在集体土地经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征收补偿争议未能妥善解决,某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签订增加补偿费用的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后,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诺的另行协议出让40亩土地及对某房地产公司案涉损失给予容积率、配套费等优惠或补偿的行政允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841万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相应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典型意义】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关键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该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认定了争议成因和过错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法确定了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表明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态度,有助于强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践约守诺的作用,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案例七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与民营企业达成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增设条件阻却行政协议履行【基本案情】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为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之间沟通融合、对毗邻城市之间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由相关部门推进某客运公司改制工作。为此,某市人民政府与某客运集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为实行两城线路城际公交化,由某客运集团公司收购某客运公司的整体资产并承担债务。协议签订后,某客运集团公司成立某公交公司及某市分公司,某公交公司进行了降票价、更换车辆等公交化改造工作并实际运营。2018年,某交通运输局为落实前述会议纪要,牵头推进两市之间城际公交化改造工作,就线路开通问题征求意见,毗邻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开通线路,但某市人民政府拒绝开通。在此后协议履行中,某市人民政府以某公交公司需取得公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为开通线路的条件。2019年,某公交公司某市分公司向该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获许可。某客运集团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并承担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应否履行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该协议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其与某客运集团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可以认定某市人民政府为实现公共管理目的,与某客运集团公司达成的进行两城城际公交化改造相关协议系行政协议。某市人民政府的协议义务可具体化为与毗邻城市协商开通两市之间的公交客运线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以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为开通城际公交线路的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毗邻城市开通公交线路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此外并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不当增设限制条件。故在某客运集团公司履行协议相关义务并已实际投入的情况下,某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如某市人民政府无法履行该义务,则应在确定无法履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某客运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处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某市人民政府主动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及时开通了与毗邻城市的城际公交线路,对方便群众出行、促进两地融合产生了积极影响。【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行政机关应当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诚信行政,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在达成行政协议后应当践约守诺,不得以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方式阻却行政协议履行,更不能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合理参与市场竞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协议义务的同时,明确如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促成了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而且优化了营商环境,取得以高质量司法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良好效果。案例八某投资公司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基本案情】2019年6月,某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了案涉房屋租赁使用权,之后进行房屋装修、安全及抗震检测、消防验收。2021年9月,某投资公司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该分局以某投资公司提供的案涉房屋产权证书设计用途为“办公”、不符合福建省公安厅作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红头文件”)相关规定的许可条件为由,拒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某投资公司认为,其租赁手续合法,某区人民政府已经召开专题会议调整了房屋的经营业态;上述“红头文件”系在某投资公司装修完成后才出台,该文件的要求实属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某投资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并审查案涉“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拒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合法,而该行为是否合法又取决于其依据的“红头文件”相关条文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公安厅、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等就“红头文件”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沟通研究后,福建省公安厅主动对“红头文件”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取消了特种行业许可对房屋规划用途的限制规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典型意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及时修改、废止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竞争,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坚决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该案中,人民法院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通过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修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不仅实质化解了该案行政争议,而且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减少不合理的事前审批事项、完善事后监管制度,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有效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落细党中央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案例九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因信赖政府会议纪要作出相关行为,构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基本案情】某机械公司系传统铸造企业。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落实当地新能源汽车结构项目产能置换工作要求,自2022年9月起多次与某机械公司沟通产能置换事宜。某机械公司为此进行包括职工遣散、拆卸设备、上下游供应链中断等停产准备。2023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相关铸造产能置换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参照当地转型升级小铸造企业处置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设备设施补偿。2023年5月,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暂停与某机械公司的产能置换事宜。某机械公司认为其已为产能置换做好前期准备,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职责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继续履行案涉会议纪要确定的义务,并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产能置换职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实地调查查明,某机械公司因为信赖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产能置换工作,继续从事原来的生产已不可能,而企业转产升级更有利于其经营发展。人民法院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明确协调化解的理由和化解方案。经联动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某机械公司的老旧设备处理及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某机械公司主动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截至2024年1月,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某机械公司顺利转产。【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忽视、放弃传统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也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助推落后产能置换,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必然选择。在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允诺后,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处分,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关注民营企业核心需求,立足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之大局,主动担当作为,以出具协调化解建议函的方式提出具体的实质化解方案,既为行政机关“不敢调”消除顾虑,又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公信力。该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机关践约守诺、助力民营企业绿色新生、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案例十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或需退出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基本案情】某矿业公司取得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在申请案涉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曾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去函表示,案涉铁矿采矿权矿区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其采矿区范围与调整后的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某矿业公司因采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解决。2021年3月,某矿业公司在某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下,积极履行案涉铁矿的复垦复绿工作并验收合格。因涉及补偿事宜,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安排,某县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矿业公司持有的案涉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案涉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价值为527.79万元。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补偿1091.49万元,某县人民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偿。【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矿业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合法权益以及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因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导致采矿许可证所涉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行政机关不再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失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关于合法权益损失的范围、项目及数额,需综合考虑矿业权人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事实、行政许可不予延续的原因以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等因素,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故人民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政府对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在内的583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补偿。【典型意义】加强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是优化矿产市场营商环境、促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强调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该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基于水源保护需要,调整的水源保护区范围与某矿业公司的矿业权采矿区重叠,导致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无法获得延续,对其合法权益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在审理该类行政补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重点查明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归属、明确补偿方式和数额,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尽可能作出内容具体的履行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程序空转,及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7 16:03:02

西部锻炼青年律师为贵州基层治理注入“法治活水”

在安顺市龙潭司法所,来自广东的青年律师胡紫阳得知关岭县部分学生的困境后,迅速发起“山海一对一”助学行动,在20余位律师响应下,数月内资助了23名困境学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来自湖北的青年律师高万程在参与办理一起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时,不仅主动了解此类投诉举报的特点,还助力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相关业务指导。在铜仁市万山镇司法所,来自安徽的青年律师黄祺炜在撤迁工作推进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提出,应当先张贴公告、送达收回房屋文书给占用居民,再上门进行普法宣传。……2024年8月,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的安排部署,经过层层选拔、细致筛选、优中选优,来自广东、安徽、湖北的24名青年律师厚植家国情怀、站稳人民立场、秉持法治精神,来到贵州参加“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为做好青年律师来黔锻炼工作,贵州省司法厅组织建立了服务保障机制,由全省各级司法机关相关人员服务保障来黔锻炼律师,及时跟进解决工作生活难题;建立了导师指导机制,为青年律师匹配政治素质高、执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指导老师,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执业规范等方面帮助青年律师全面进步和发展;建立了交流学习机制,组织青年律师参加党组织活动、各类专题培训和座谈交流,推动互学互鉴,与贵州律师共同进步。在贵州省司法厅的安排指导下,24名青年律师迅速融入新的工作环境,体察社情民意、学做群众工作,积极参与当地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以社会责任彰显职业担当,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贵州基层治理注入“法治活水”。聚焦普法宣传精准施策,抓实着力点“孩子沉迷网络游戏,家长能否限制上网时间?”“发现校园欺凌,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日前,来自湖北的青年律师易帆与铜仁市玉屏县平溪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走进玉屏县第三小学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他不仅为该校师生开展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普法教育讲座,还通过模拟家庭冲突、校园互动等真实场景,与在场师生共同辨析案例。在活动中,易帆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讲解了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措施、网络沉迷预防制度等法律要点,帮助孩子们更加深入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遇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助力强化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着力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义务,促进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支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在黔锻炼期间,还有很多青年律师和易帆一样,把“法言法语”转化为更贴近年轻人的“网言网语”,利用社区学校、机关企业、自媒体等阵地,通过专题讲座和网络普法等形式让普法宣传入脑入心。按照贵州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部署,24名来黔锻炼青年律师做客媒体直播间,通过鲜活生动的案例分析和通俗易懂的法律解读,让观众对法律法规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刻的理解;深入街道、社区,向居民普及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贡献积极力量;参与“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专题宣讲、法律咨询、互动问答等形式,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我希望通过普法宣传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服务地群众实现法律意识与安全防范意识‘实打实’的提升,让大家真切感受到法律服务‘在身边’的温暖。”来自广东的彭永权律师说。“在普法宣传活动中,我希望通过‘贴面’宣传、‘贴心’服务,进一步让法律知识不再是纸上条文,而是融入生活场景的法律指引。”来自安徽的李家亮律师说。在黔锻炼期间,青年律师们不仅秉承法治为民情怀,助力服务地持续强化普法队伍建设、不断创新普法形式,还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向上的青春风貌针对不同群体配送最适合自身法律服务需求的“普法套餐”,为人民群众送去深度与温度并存的“法治盛宴”。聚焦纠纷调解精准发力,找准切入点“近年来,农村新建、翻建房屋工程数量持续增加,同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在该类案件中,工程造价、建筑质量问题等常成为争议焦点,我们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为了破解事实认定难、造价确定难、质量鉴定难、裁判推理难、矛盾调解难等一系列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会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作为参考,全力化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回想起2024年11月初成功调解的一起农村建房纠纷,来自安徽的戴君月律师说道。该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房屋,被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被告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则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此作为延迟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为准确掌握案情,戴君月律师决定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在勘察过程中,她查看房屋状况,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并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与双方沟通,一方面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另一方面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向被告分析拖欠工程款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向原告说明房屋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的维修义务。经过戴君月律师反复释明法理、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只是来黔锻炼青年律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的一个缩影。青年律师们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当好法律法规宣传员,深入村居(社区)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活动,通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帮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权、依法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识,助力构建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当好矛盾纠纷调解员,深入了解矛盾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好行政争议化解员,积极参与案件讨论、调查取证等工作,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专业见解和解决思路,为行政复议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一次调解,胜过百次对抗;一句释法,胜过多次争吵。在调解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案件到我为止’的理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以‘互相履约、握手言和’收场。”来自广东的宋钰仪律师说。“矛盾纠纷调解,调的是矛盾,解的是纠纷,安的却是民心。我希望能通过‘情理法’调解策略,让老百姓知道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都不是事!”来自湖北的段琼律师说。24名青年律师自繁华都市深入法治贵州建设的“神经末梢”,他们身临矛盾纠纷第一线,以专业力量打通调解的“最后一公里”,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聚焦法律服务精准对接,把握关键点“个别家庭因为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与孩子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孩子感觉缺乏家庭关爱,在外面结交所谓‘志同道合’的同伴而误入歧途。”回想起2024年12月接到指派承办的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来自广东的刘舒朗律师感叹道,“我至今忘不了,少年母亲泛红的眼眶和少年因为紧张低头擦汗的动作。这一切,触动了我的心。”接受指派后,刘舒朗律师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与少年及其母亲进行了面谈。他了解到,少年在单亲家庭长大,且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刘舒朗律师找到办案检察官,把该少年的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详细告知,同时他抓住“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本着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行为和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念,顺利回归社会的原则提出法律意见,并建议把少年送到为问题少年提供技能培训的特殊学校进行帮教。办案期间,刘舒朗律师还经常与该少年聊天,对他进行普法教育和心理辅导。“刘律师,真的非常感谢你一直帮助我。是你让我知道我没有被放弃,我还有机会重来。在这里,我一定努力学习,不辜负你对我的帮助。”在刘舒朗律师送少年到特殊学校报到那天,少年这样对他说。刘舒朗律师用心用情用力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故事,就是来黔锻炼青年律师在贵州法治进程中书写青春答卷的一次生动实践。锻炼期间,青年律师们凭借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耕一方法律服务土壤,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原则,以受援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细致的工作态度,深入分析案情、梳理法律关系、精心准备相关材料,努力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中得以彰显;在法律咨询服务中,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咨询的群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群众关心的各类法律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解决群众的法律困惑,还在解惑过程中帮助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基层法治实践中,不仅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开展实地调研、进行走访摸排、收集社情民意、撰写调研报告,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还积极参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全力确保相关条款合法合规、严谨有效。“作为一名青年律师,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是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来自湖北的覃晓敏律师说。“在实践锻炼中,我把自己的法律专长与服务地的法律服务需求充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努力成为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和建设者。”来自安徽的吴佳俊律师说。去西部、去锻炼、去成长,24名来黔青年律师在工作岗位上用实际行动践行锻炼初心。截至今年6月,他们共对青年律师开展党组织活动61人(次)、对服务地青年律师开展专题培训59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7起、开展普法宣讲375次、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服务4254次、参与调解案件330起、提供其他法律服务941件(次)。【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9-16 09:50:44

安徽合肥探索法律服务应用新场景 无人律所就近解答群众法律问题

遇法律纠纷,到家附近的“无人律所”可获得解答;有公证需要,找“社区公证员”享上门服务……这样触手可及的法律服务应用场景在安徽合肥越来越多。今年以来,合肥市持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均衡资源配置、源头化解矛盾、涉企服务保障等方面不断探索与创新,优化服务内容和供给模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从有形覆盖向高质高效转变,让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人人可享、处处可达。智慧赋能“以前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律师又很麻烦,现在通过机器自助服务就能写出专业的法律文书,实在是太好了!”近日,长丰县的王先生给县法律援助中心打来电话,反馈在“无人律所”的服务体验。此前,王先生因有劳动仲裁方面的法律需求,给该中心打电话咨询。了解到王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没有时间来中心,工作人员询问了其居住地址,建议其可以在下班后到就近的“无人律所”解决法律问题。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王先生找到了家附近的“无人律所”,通过终端机查询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及相关案例,完成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连线律师咨询了相关问题。王先生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提交劳动仲裁部门,顺利通过审核。智慧赋能下,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不均衡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合肥市司法局在四县一市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引入法律服务机器人、“无人律所”、自助法律服务系统等“法律助手”37个,其中“无人律所”终端机搭载整合全国律所、律师资源,可提供“7×24小时”在线即时律师咨询、本地律师信息检索、文书模板下载等服务,并依托省级法律服务网,承载公证、法援等法律服务的在线申办。“智慧赋能不是简单地投放机器,背后关联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方的通力协作,要能实实在在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合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陈欣欣说,合肥市司法局线上线下统筹发力,12348安徽法网上架产品2623件,今年上半年解答1200多条线上咨询,公共法律服务也已经进驻合肥市为民服务中心,上半年提供法律服务千余人次,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性和实效性。推进试点8月21日,合肥市恒正公证调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恒正中心)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保险公司和徐某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进行诉前调解。“这起案件较为复杂,我们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双方明确了案件事实和核心诉求。经过一周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负责该案的调解员说。据了解,恒正中心是合肥市司法局指导市公证协会组建的公证调解专业组织,于今年6月17日正式入驻合肥市中院,组建专业团队,重点围绕民商事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依托公证机构职能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诉前调解,争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还可以按规定进行赋强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既减少群众诉讼成本,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探索市场化调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举措,我们注重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律专业优势,积极推进市场化调解工作试点,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通过市场化调解途径共成功调解纠纷106件,调解撤诉15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扩大市场化调解服务的覆盖面。”合肥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周少华说。为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合肥市司法局将公证提存纳入全市预付式消费监管统一调度,加快推进养老、物业领域提存监管试点。合肥市司法局还纵深推进“社区公证员”工作,落实公证惠企便民服务举措。今年上半年,全市“社区公证员”共走进93个社区(园区),接待咨询800余人次,受理公证事项843件。协同联动7月28日,安徽(合肥)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在合肥法务区正式成立。该中心采取省市共建模式,重点聚焦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民商事纠纷解决、国际商事调解等核心领域,搭建集“咨询、调解、仲裁、代理、研究”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据了解,中心首批入驻31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86名涉外律师菁英人才,48家承办涉外业务公证机构、247名承办涉外业务公证员,16家仲裁机构、221名具备处理涉外业务能力的仲裁员,还聘请了来自国内知名高校的法学专家教授,以及资深涉外律师、优秀仲裁员等22人担任专家库成员,打造聚智聚才新智库,能够较好满足“走出去”市场主体和公民多元法律服务需求。优质资源的叠加使法治红利加快释放。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化协同联动,深化区域法治一体化发展,结合合肥法务区建设,多渠道招引机构、集聚资源,促成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共享与合作。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立公证核查协作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并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资源共享与互补,牵头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2025年合作重点事项,加快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和法治人才交流。7月初,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公证处协助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为一起继承类公证案件展开核查,及时提供其所需证据材料,解决了跨省调查取证难题。“真的是省心、省时、省力!”办事群众的由衷感慨,正是合肥公共法律服务就在身边、惠及于民的生动注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1 15:49:02

内蒙古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近日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压实律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人员主体责任,强化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通知》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清晰不落实等影响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靶向施策,指导律师事务所把好律师监督管理“第一道关口”。同时,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行政指导、完善行业监管、压实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备案报告机制,采取定期通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缺位典型案例、开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执业纪律和管理责任集中培训与专项测试等方式,进一步发挥警示作用、强化工作效果。内蒙古司法厅、律师协会同时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律师事务所在党的建设、内部管理、业务办理、执业行为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要求,为律师事务所查找管理漏洞、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规范、强化监督管理提供指引。【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0 10:34:13

“苗寨来了山东女律师!”

夏末秋初的清晨,位于黔西纳雍县张家湾镇老嗡村的苗寨晨霭还未散尽,已有不少村民围坐在村口处。“咱们苗寨来了个山东的女律师!”村民们自发围在宣传台周围,仔细聆听法律宣传,提出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2024-2025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来自山东青岛的律师王毳毳认真讲解法律知识,耐心回答着村民的问题。该村原党支部书记、84岁的苗族大爷杨启明对记者说:“我们村民懂法守法,有矛盾都是协商解决,在基层化解。这得益于王律师的普法宣传!”老嗡村全村3000余人,彝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村民占了三分之一,其中沟沟寨组90%的村民都是苗族。近年来,各族群众在此和睦相处,治安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大的刑事案件。自2024年9月来到纳雍县,王毳毳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当地法治政府建设。截至目前,为纳雍县政府部门开设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专题讲座十余场,讲座内容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程序、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置等依法行政领域的问题,实现重点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培训全覆盖。面对纳雍县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的现实需求,王毳毳创新性开展工作,依托所在的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组建专业团队深入调研。团队利用夜晚与节假日,为不同执法单位“量体裁衣”定制课件,开创了“一人援助,团队支撑”的独特模式。“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是王毳毳普法工作的信条。她的足迹遍布纳雍县全部乡镇街道,延伸至偏远村寨。在集市熙攘的人群中,在乡村学校的课堂上,在农户家的院坝里,她一次次展开普法画卷。社区学校,她聚焦青少年法律素养提升;田间地头,她送上精心准备的普法资料。华政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的普法挂历、《民法典》等宣传品,成为连接法律与群众的温暖桥梁。当地群众对法律援助、行政复议、远程视频会见等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显著提升。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百姓第一时间想到的不再是隐忍或蛮干,而是“找法援”。法治,正成为他们心中最可靠的维权武器。2022年,27名农民工经招聘在纳雍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起,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持续拖欠工资,27名农民工多次催要并向纳雍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县城建局等多个部门信访投诉,却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纳雍县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决定支持起诉。2024年11月,经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毳毳负责办理这起群体性劳务纠纷案件。接受指派后,王毳毳与农民工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认为被告目前资金链供应非常紧张、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即使赢了诉讼也很有可能存在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为尽快缓解农民工的生活困境,王毳毳与纳雍县人民法院、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交流案件进展、反映农民工诉求,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使被告能够分阶段分批支付工资。在王毳毳及各部门的不懈努力下,今年3月被告终于支付了第一笔工资款。一年间,王毳毳共接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参与2件刑事辩护案件、23件认罪认罚案件、29件民事案件、4件行政复议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10 1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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