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制定出台《意见》有什么重要意义?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根
发表时间:2021-04-08 17:57:37

司法部印发《2021年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要点》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发展新动能

近日,司法部印发《2021年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明确6个方面31项重点改革任务,重点聚焦法治建设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约司法行政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深化司法行政领域改革创新,激发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新动能。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工作要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决策部署,着眼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
发表时间:2021-03-29 16:55:08

未来5年法治中国建设重点工作敲定 对标国家“十四五”规划勾勒法治新图景

良法善治助推经济行稳致远。如期实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法治中国建设既是重要任务,也是重要保障。未来5年,如何对标国家“十四五”规划勾勒法治新图景?中央依法治国办组成人员、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25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十四五”期间,司法部将统筹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以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贯彻顶层设计护航新发展阶段熊选国介绍说,“十四五”
发表时间:2021-03-26 17:09:59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

3月2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依法治国办组成人员、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会上介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的有关情况。熊选国介绍,“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去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
发表时间:2021-03-26 16:57:14

人民日报发表熊选国署名文章: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央依法治国办组成人员、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之一,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为我们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发表时间:2021-03-17 17:53:54

《瞭望》专访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奋力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
发表时间:2021-03-09 17:34:02

司法部发布12起法援惠民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万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万某是在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万某上班期间在公司驻站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辆底部漏油,在清理完漏油部分起身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治,万某被确诊为脑损伤引发脑出血,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万某就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2020年5月13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万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刘艳办理该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万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律师主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进行多次协商,指出除工伤保险赔偿金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还应支付其一次性用餐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希望公司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万某应得的赔偿。至此,双方态度有所缓解,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认为仅靠调解方式不易解决纠纷,建议万某申请劳动仲裁。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万某赔偿金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结案。【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纠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运用调解、劳动仲裁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使受援人获得足额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赵某某的咨询电话,其称已年过六旬,年轻时跟丈夫一起办企业,因过度操劳落下一身毛病,如今丈夫又有了外遇,欲将她抛弃。赵某某想起诉离婚,请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她主持公道。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赵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办律师帮助赵某某通过网上立案。案件庭前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家中有90万元共同存款的事实,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开庭当天,法官给双方先行协商的机会,承办律师通过出示结婚证和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企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和经营的,是夫妻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终于承认双方在共同经营企业过程中积攒下90万元存款的事实,同意存款对半分割,但要求分割房产时应扣除分割财产45万元的份额。承办律师向被告讲解分割财产男女平等,债权债务应平均分配,指出原告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分割财产时理应对其有所照顾。最终,被告答应放弃分割住房款,原告也不追究被告出轨的责任,放弃了自己要求多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调解成功。【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利用法理和情理对被告进行感化,使被告接受调解并认可调解结果。这种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其诉讼负累,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案例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防疫志愿者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杨某作为一名社区防疫志愿者,服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农贸市场卡口。6月24日,杨某开展防疫卡口扫码测温工作,按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杨某向驾驶员高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必须扫码测温并登记后方可进入。高某拒不执行防疫措施,与杨某发生争执后,突然启动车辆直接闯卡欲进入小区。杨某手把着车门,被高某的汽车带倒,造成轻度脑震荡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报警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自行垫付7000余元医药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通过新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找到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根据当地“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开辟‘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政策,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弘英承办此案,帮助杨某维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杨某,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帮助杨某在铁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因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闯卡刮伤志愿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在诉讼送达期间,高某百般推脱,拒不配合。后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向高某送达了传票,选定了开庭日期。在庭审过程中,高某一再强调自己正常启动汽车,杨某私自拖拽车门才导致受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律师当庭出示了卡口的监控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高某哑口无言,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5万余元。杨某对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感谢。【案件点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疫情防控前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尽所能。当防疫志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及时伸出援手,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温暖了志愿者的心灵,让其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案例四: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送餐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赵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应聘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1月25日,赵某某在下班途中接到外卖站点让其加班送餐的电话。赵某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到非机动车护栏倒地受伤,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选择在家养伤。一个多月后,赵某某强行拆掉绷带到外卖站点上班。赵某某是农民工,到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注意到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因刚入职没有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记录,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记录。承办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外卖站点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承办律师准备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在仲裁阶段,承办律师就劳动关系确认多次与仲裁员沟通:赵某某是外卖站点的专职人员,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说明其需要服从站点管理;赵某某的工资虽不设底薪,根据接单数量进行结算,但是由站点统一确认结算,应当认定其与外卖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给予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案例五: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汪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未成年人汪某是汪某东与李某婚生子女。2014年,汪某东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汪某跟随汪某东生活,李某每月承担汪某的生活费1000元,学费、医药费由汪某东和李某平摊。2017年10月1日,汪某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汪某东在监狱服刑期间,汪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2020年2月10日,汪某的祖父去世,其跟随祖母生活。2020年5月,汪某的祖母携汪某来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称其年迈体弱,又是低保家庭,无力承担汪某的抚养费用,可汪某的生母李某与汪某东离婚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海锋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向汪某及其祖母了解情况,前往监狱会见了汪某东,并致电李某。因李某不愿意直接抚养汪某,汪某东及汪某本人也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帮助汪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向李某主张抚养费,并申请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法院支持了汪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和诉请。判决生效后,汪某拿到了李某拖欠8年未支付的抚养费5.67万元,并约定此后李某向汪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拿到这笔钱,汪某重燃起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案件点评】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及其双方监护人的意见,通过及时、高效的诉讼,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案例六: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胡某某系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农民工,以为他人装货下货维持生计,妻子与唯一的女儿均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系该村重点扶贫对象。2020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骑摩托车上工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碰撞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踝骨折。因家境困难,胡某某坚持门诊治疗,前后花费了医药费5400元,肇事者却拒绝赔偿。9月18日,宜秀区大桥街道某村帮扶责任人到贫困户家中进行入户走访,当走访到胡某某家中,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时,胡某某向帮扶责任人介绍了自身情况。该责任人当即建议胡某某到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9月21日,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胡某某申请后,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胡某某走动不方便,便赶到法援中心与胡某某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随后,律师为胡某某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列出具体的民事赔偿项目清单,并起草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立案时,承办律师考虑到胡某某家境困难,为了尽快解决该起交通事故纠纷,让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经与胡某某沟通决定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将案件起诉材料交到法院。立案后,在法官主持下,承办律师与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联系,就胡某某赔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在法院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即赔付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208元。2020年10月22日,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10月27日,胡某某收到了保险公司转账的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案。【案件点评】在“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中,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推出一系列有效举措,其中一项便是与区扶贫办及乡镇(街道)扶贫办进行对接,要求每位帮扶责任人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定期走访时,主动引导有法律需求的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本案便是帮扶责任人在走访中引导当事人选择用法律维权的成功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理念。案例七: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强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4岁的强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山西省打工,一次偶然机会看到山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高薪招聘,承诺外派到福建省厦门市某电子公司工作,时薪20元且包吃包住。强某认为待遇不错,于2020年4月4日由派遣公司外派至电子公司工作。同年6月2日,强某因开空调问题与同宿舍的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辱骂强某,强某用手拉扯王某衣领,后王某报警并前往医院诊疗,经诊断为右肩部挫伤。基于此,电子公司以强某打架斗殴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解除了与强某的劳动合同。强某感到委屈,自己被开除还被拖欠6000元工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他生活陷入窘迫,于是他来到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强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介入后发现,电子公司仅是用工单位,而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作为赔偿主体,便把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一个月后,本案如期开庭。派遣公司在仲裁庭上矢口否认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强调强某打架斗殴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并提供王某就医证明,证明右肩部受伤是强某所致。承办律师辩解称无论强某是否存在打架斗殴,工资是每位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如期如数发放。同时,门诊病历载明王某是右肩部挫伤,而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描述为强某抓住王某的衣领致其脖子挫伤,描述挫伤部位与王某就医确诊部位不同,且王某在就医当天就回公司上了班。根据证据及事实逻辑分析,承办律师提出王某诈伤且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最终,派遣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与强某达成调解协议,派遣公司不仅支付拖欠强某的工资6000元,还额外支付赔偿金2000元。【案件点评】本案中,强某作为外来农民工,身在他乡无亲无故,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并指派律师介入,劝说强某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保障了强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关爱农民工、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案例八: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陈某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楠木乡某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含辛茹苦将8个儿女抚育成人。老伴儿去世后,陈某先是与大儿子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搬到长期外出务工的小儿子家中居住。随着年纪越来越大,陈某生活无法自理,几个子女既不愿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也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2020年4月14日,陈某委托亲属向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迅速指派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明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陈某家中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按照老人的诉求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2020年5月8日上午,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用“法理情”相结合发表代理意见:本案中,陈某辛苦养大8个子女,晚年生活贫困且体弱多病,却因种种原因无人照顾。孝敬、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应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听了律师入情入理的陈述,陈某的4个女儿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照顾母亲的责任。庭审结束后,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老人的8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00元、护理费400元,并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案件点评】本案中,受援人陈某已年过九旬且家境贫困,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掌握办案关键点,活用诉讼技巧,有效维护了受援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温暖。案例九: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020年8月18日,胡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某称,自2013年11月5日以来,她在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任职美疗师,公司按月为其发放2000元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自2013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延长胡某劳动时间,也未结算加班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要将胡某辞退,且不向其支付补偿金,胡某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帮助她。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胡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援助申请,指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胡某的工资是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混同发放,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律师认为,三个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严重的财产、人员混同,建议胡某向三个公司一并申请劳动仲裁。胡某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述三个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2万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元,向其支付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2103元。乌当区劳动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公司为胡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1年1月18日,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进行电话回访时,得知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乌当区仲裁委的裁决。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胡某12000元经济补偿金,维持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法律援助将因疫致贫的劳动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十: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贫困户罗某某追讨购砖款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61岁的罗某某是陕西省西安市马王村村民,长期患有慢阻肺,妻子身体也不好,属于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1月5日,罗某某向张某某预订5万块机砖,准备翻新旧房,并向张某某支付了货款1.1万元。2016年7月,张某某开办的砖厂被政府关闭,不再生产机砖。得知此事后,罗某某多次找张某某要求退还购砖款,但张某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罗某某要求从张某某停办的砖厂中拉走8000块废品砖,张某某同意,但剩下的砖款张某某仍然没有退还。2020年5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往马王村扶贫的马世魁律师得知此事后,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情况。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罗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马律师和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联系,帮助罗某某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7月13日,罗某某来到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当即受理了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彦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书写起诉状,带领罗某某到法院立案,当天办完了所有诉讼手续。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开始庭审准备工作。由于罗某某支付购砖款已经过去四年多时间,且张某某的机砖厂没有任何手续,如果证据准备不够充分,罗某某极有可能败诉。承办律师走访了曾经在机砖厂购买过机砖的50余户人家,还上门拜访了曾经和罗某某一起去张某某家协商此事的帮扶干部。在承办律师和扶贫干部的辛勤努力下,终于取得了支持该案胜诉的全部证据。2020年8月13日,蓝田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庭当庭认定了法援律师提供的全部证据。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某砖款9240元。【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驻村扶贫的律师发现案情后,主动将情况反映给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律师帮助受援人讨回了购砖款。此举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农村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困难群众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提高了农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案例十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等23户农户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016年8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大才乡小磨石沟村王某某等23户农户分别与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牦牛代养托管协议书,约定以户为单位,将每户每人5400元的产业到户资金以托管代养牦牛的方式投入到该合作社。双方约定,合作社每年给每人分配利润700元,共计分红三年。协议期满后,合作社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第三次分红,23户农户不愿意继续托管代养,想自主发展产业,故多次索要资金,可合作社均以分配利润过高,拿不出钱为由予以拒绝,农户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等23户农户作为申请人向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大才乡小磨石沟村农户均为贫困人口,23户农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后,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将此案交由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永凤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承办人多次深入小磨石沟村,到村委会了解案情,积极取证。一番充分准备下来,承办人于2020年7月1日参加庭审,积极依法帮助农户维权。最终,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王某某等23户农户与被告某合作社签订的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23户农户本金合计35.1万元,2019年分配利润共计4.55万元,总计金额39.65万元。【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扶贫产业到户资金托管合同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23户农户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法律援助承办人的帮助下,此案得以胜诉,23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案例十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对颜某等199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颜某等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从事建筑劳务工作,但劳务分包公司、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在2年多时间里均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累计拖欠19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67万余元。2019年12月初,颜某等人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维权。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颜某等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他们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为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曾凡玲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跟颜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原委,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彼时已临近年关,承办律师将199名农民工分成九个班组,准备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协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送达等工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及时完成在建工程的保全工作,将涉案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进行了查封冻结,保障了该案胜诉后的执行效果。此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10余次开庭审理。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颜某等199人劳动报酬367万余元,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共同对劳务分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劳务分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0年12月7日上午,颜某等10余人代表本案199名农民工来到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达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辛苦努力的感激之情。【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他们的心理安抚工作,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尽其所能帮助受援人讨回欠款,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1-03-05 16:57:34

司法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形势
发表时间:2021-02-20 10:12:04

司法部“致敬战疫英雄”征文获奖作品展播 | 历经波折,他从欧洲亲身带回1万多只口罩

历经波折,他从欧洲亲身带回1万多只口罩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张景松郑梅琴“我们生活在一个最好的时代,理想、信念和情怀不可或缺,愿你们心中有山河,眼里有光亮,脚下有正道……”不久前,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举办的一场“抗疫英雄故事”分享会上,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阳春一登场就掌声雷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在医疗防护物资最为急缺的时候,郑阳春从海外带回国1万多只口罩的事迹登上了“学习强国”。在这场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
发表时间:2021-02-09 17:44:30

司法部 华东政法大学签订共建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基地合作框架协议

1月29日上午,司法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共建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基地座谈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出席座谈会并讲话。熊选国指出,司法部、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共建公共法律服务研究基地,对于推进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要准确把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
发表时间:2021-02-01 14: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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